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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范本篇一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范本》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 ,男,1988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区×路×弄×号×室,联系电话:186×××。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8年7月23日生,住住址北京市××区×路×弄×号×室,联系电话:136×××。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申请人住所地上海市××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诉申请人离婚纠纷(解除同居关系)一案,贵院已受理并向申请人送达了编号为(2014)京法民初字第0440号《应诉通知书》,申请人于2014年11月10日收到贵院已受理×××诉申请人离婚纠纷案的应诉通知。申请人现根据事实提出对此案管辖权的异议,理由如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婚后,在被申请人处虽进行过短暂居住,但此后一直居住在户籍地:上海市××区×路×弄×号×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辖。而申请人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均不在北京市××区,所以,申请人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依法不应由贵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特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上海市××区人民法院审理。请予准许。
此致
北京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字)
2014年×月×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范本篇二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按《中国律师文书范本》编写》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划横线部分为可替换部分,参照中国律师文书范本制作,绝对准确、正版。)
申请人:李某某,男,197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XX财经中心某号楼某单元某某室,电话:81971XXX,13661057XXX
申请事项 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孙某在19xx年上半年经人介绍认识,19xx年12月6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结婚后一直居住在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xx财经中心某号楼某单元某某室,且双方户口所在地均为北京市朝阳区,申请人并未在海淀区居住满一年,孙某起诉时的租赁合同显系伪造。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根据上述
事实和法律规定,特此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请贵院就此依法做出公正裁定。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伟 年 月 日 申请人:李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范本篇三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范本》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至 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收到贵院受理诉应诉通知书,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条之规定,申请人认为该案应由 法院管辖。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范本篇四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范本2104-12-08》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H市A公司
(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法等略)
被申请人:H市B公司
(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法等略)
异议事由: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现依法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裁定申请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驳回被申请人的起诉。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诉申请人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申请人认为贵院没有管辖权。理由如下:
1、诉争合同是由香港A公司与香港B公司签订的。2005年11月和12月的四份《点价协议》,也同样是由上述两方签订的。诉争合同签订后,10%的订金是由香港B公司支付给香港A公司的(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香港南洋商业银行转账证明书)。
2、诉争合同与四份《点价协议》均明确约定:“此合同以香港法律为依据,所有仲裁在香港进行”。因此,双方选择的准据法是香港法,关于仲裁条款效力的判定,应适用香港法律。
3、依据香港法律,该仲裁条款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同意在香港进行仲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有效条款,对合同当事人均具有拘束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贵院没有管辖权。为此,特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恳请贵院裁定驳回被申请人的起诉。 此致
H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H市A公司 年 月 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范本篇五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长沙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黄花
镇黄花路xx号,联系电话:xxxx
委托代理人:姚XX 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沙xxxx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大
托乡披塘村湖南钢材大市场x栋1单元xx号。
法定代表人:徐xx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长沙xx不锈钢有限公司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
纷案([2011]天民初字第535-2号),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请求事项:
确认贵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并依法裁定将此案移送至湖南省长沙
县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
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
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法发〔1996〕28号)第三条规定,口头购销
合同纠纷案件,不得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根据以上规定,本案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
被告的住所地现已变更为长沙县黄花镇黄花路xxxx号,因此,本案应
由“被告住所地即长沙县人民法院管辖,恳请贵院依法裁定将此案移
送至长沙县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长沙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2011年4月7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范本篇六
《管 辖 权 异 议 申 请 书 (范文)》
管 辖 权 异 议 申 请 书 (范文)
(大理)马培杰 律师
申请人:李XX,男,白族,1976年2月15日生,云南省大理XXXXX职工,住大理市经济开发区XX职工宿舍402室,身份证号码532901XXXXXXX,联系电话138872XXXX。
申请事项:请求确定由宜昌仲裁委员会仲裁,驳回原告的起诉。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双方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第八条明确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均可向宜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月日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对争议的处理方式作了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条规定的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属于仲裁的受案范围,认定双方当事人选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仲裁委员会对案件有管辖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即排除法院的诉讼管辖。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了第八条仲裁条款作为解决双方争议的方式,该仲裁条款对仲裁事项及仲裁机构均作了明确具体的约定,已经具备仲裁条款的构成要件,根据2006年9月8日起施行的《仲裁法司法解释》第十一条“合同约定解决争议适用其他合同、文件中的有效仲裁条款的,发生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应当按照该仲裁条款提请仲裁”,依法应当认定双方订立有仲裁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6条之规定,双方订立有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应该由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处理,排除法院的诉讼管辖。如果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告知双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双方当事人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对争议的处理方式作了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6条之规定,双方订立有仲裁协
议或仲裁条款的,应该由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处理。故请求贵院依法审查双方的仲裁条款,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附:合同复印件一份(原件待查)。
此呈
XX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XX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范本篇七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河南奥威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清龚 职务:董事长
地址:新乡市小冀镇中央大道69号。
申请人:河南奥威斯科技有限公司驻新办事处
地址:新乡市红旗区新飞大道正阳花园F1楼1单元1号。
被申请人:田卫杰,男,汉族,1966年11月9日出生,现住长垣县孟岗乡田石头庄村。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田卫杰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案(【2012】红民初一字第627号),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新乡县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具体本案,河南省奥威斯科技有限公司驻新办事处依据法律规定不具有独立的诉讼权利能力,更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应列为第二被告。申请人才是本案适格被告,其住所地在新乡市小冀镇中央大 1
道69号。根据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应当由申请人所在地新乡县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综上所述,恳请贵院依法裁定将此案移送至新乡县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河南奥威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清龚 二0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2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范本篇八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河南省尚X影视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北28号B座15层48号
法人代表人尚XX
委托代理人李恒欣,河南高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事项:
对张建兵诉河南省尚X影视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悠悠阳光影视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名誉侵权一案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移送到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贵院受理张建兵诉河南省尚X影视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悠悠阳光影视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名誉侵权纠纷一案,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注册地址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件的二个被告一个住址在河南郑州市,一个在北京市,因此,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请贵院将本案移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
此 致
巢湖市居巢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河南省尚X影视艺术有限责任公司 2008年11月25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范本篇九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四川省sssss程有限公司
住 址:成都市sssssss路11号1栋3层22号
法定代表人:张ssssss
联系方式: 18sss4636
ssss裁四川省ssssssss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并向申请人送达了案号为【高新民初字第1ssss号】《应诉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贵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特此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裁定将本案移送武侯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贵院受理陶朋诉申请人确认劳动关系一案,存在以下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然而本案的争议焦点即为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包括书面的和事实上的)。只有经审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才有“劳动合同履行地”之说,如果经审理双方根本不存在劳动关系,那所谓“劳动合同履行地”这一连接点根本就不存在。
关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应当属于案件审理的实体问题,无法在立案确定管辖权的程序问题中,就预先认定或者确认。贵委立案庭依据被申请人单方陈述,事先预判确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即“劳动合同履行地”这一连接点成立,并据此对本身没有法定管辖权的案件强行行使管辖权,其实质是
案件未经审理就先行预判,以实体审理才能够得出的结论,来解决没有经过审理的程序问题,对于案件的处理出现了:“本末倒置”。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第十三条仲裁委员会发现已受理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明确记载申请人住所为成都sssssss益路11号1栋3层22号,即属于成都市武侯区行政管辖。
综上所述,ssss仲裁申请人劳动关系确认一案贵委没有管辖权,请求贵委依法将本案移送申请人住所地的武侯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
此致
成都市高新人民法院
申请人:四川省佳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2013年 月 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范本篇十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最新文本》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某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某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申请人因*****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字第***号】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请求事项: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
某某某诉申请人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作为被告的申请人户籍为**省**市,申请人近几年均是长期居住在户籍所在地的**省**市,申请人并未在**市**区长期居住,**市**区并非申请人的经常居住地。因此申请人的住所地为**省**市,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人民法院。
申请人认为, 贵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贵院受理本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为此,特向贵院提出管辖异议, 请求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人民法院审理, 恳请支持。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