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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再审申请人康桂芳等不服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案》
再审申请人康桂芳等不服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驻民申字第17号
民事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康桂芳,女,1973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天佑,男,1954年出生,。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59医院。
法定代表人韩西,该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高玉松,该医院脑外科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东升,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再审被申请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驿城区人民法院(2005)驿民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第二项驳回康桂芳的诉讼请求错误,请求撤销。依法判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医疗费、误工费、颅骨缺失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52425元。
再审被申请人答辩称:对康桂芳的治疗不存在任何医疗过失,已有法定的医疗事故鉴定部门做出的《医疗事故鉴定书》充分证明,应依法驳回申请人康桂芳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已经查明并认为本案中被告提供了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证明其医疗行为无过错或过失。原告目前的身体损害与被告的医疗行为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判决被告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无不妥。申请人康桂芳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应赔偿其各种损失费共计252425元,未能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
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康桂芳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杨耀章
审 判 员 李 明
审 判 员 张 冰
书 记 员
代 军
篇二:《《民事诉讼法》试题及答案》
《民事诉讼法》试题及答案(A)作者: 蔡全义*宪丰
一、单选题(共10小题,每小题有4个选项,其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每小题2分,共20分。)
1、在生效判决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 B )。
A.裁定暂缓执行 B.决定暂缓执行
C.裁定中止执行 D.决定中止执行
2、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 B )。
A.平等原则 B.对等原则 C.互惠原则 D.互利原则
3、某甲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与某乙之间的收养关系,一审法院判决不准解除。某甲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了上诉,在上诉后的第5天,某甲死于车祸。此案应如何处理?( C )
A.由一审人民法院终结诉讼 B.由一审人民法院驳回上诉
C.由二审人民法院终结诉讼 D.由二审人民法院驳回上诉
4、李某于6月10日接到判决书,6月15日当事人所在地发生水灾,交通断绝,6月23日方消除障碍。6月24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顺延上诉期限,经法院审查,决定准许,顺延后的上诉期限应截止到( C )。
A.7月1日 B.7月2日 C.7月3日 D.7月4日
5、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 A )。申请再审发现一审的判决书有错误。
A.七日 B.六日 C.五日 D.十四日
6、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 A )提出。
A.申请再审时 B.再审审理时
C.再审审理前 D.再审判决前
7、下列哪种案件的生效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A )
A.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
B.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
C.依照再审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
D.按照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
8、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 B )作为诉讼代理人。
A.一至三人 B.一至二人 C.二至三人 D.三人
9、在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中,公告期间有人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 C )。
A.裁定中止原特别程序 B.按再审程序审理
C.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告知申请人另行起诉
D.重新立案,和原案合并审理
10、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为( B )。
A.三个月,可以延长 B.三个月,不得延长
C.六个月,不得延长 D.六个月,可以延长
二、多项选择题(共10小题,每小题有4个选项,其中只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选项是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题后的括号内。每小题2分,共20分。)
1、下列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应当用决定书的是( C D )。
A.训诫 B.拘传 C.罚款 D.拘留
2、甲公司与乙公司货款纠纷一案,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乙公司应当在调解书生效后7日内向甲公司支付所拖欠的货款210万元,其余责任互相不再追究。该调解书经过双方签收后,即产生以下法律效力(A C D)。
A.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货款纠纷消灭
B.甲公司与乙公司的买卖关系消灭
C.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反悔,就该货款纠纷再行起诉
D.乙公司拒绝支付210万元货款时,甲公司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申请再审发现一审的判决书有错误。
3、赵亚委托陈律师向区法院起诉与其在德国留学多年不回的中国籍丈夫王利离婚,王利委托江律师代为诉讼与接受诉讼文书。在诉讼过程中,区法院可以适用(A D )的方式,向王利送达诉讼文书。
A.向王利的代理人江律师送达
B.向赵亚的代理人陈律师送达,并转交王利
C.向赵亚送达并转交王利
D.由中国驻德国使、领馆代为送达
4、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不可以基于( B D )。
A.当事人申请再审 B.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直接决定再审
C.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
D.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
5、债权人不应向( A B D )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
A.破产财产所在地法院 B.债务人主管部门所在地法院
C.债务人所在地法院 D.债权人会议与清算组依照法律规定约定的法院
6、邵阳地区甲县某工厂排出的工业废水流向乙县污染乙县农户A承包的农田、鱼塘,造成农作物和鱼的死亡,A可以在( B C )法院起诉。
A.由中级人民法院指定 B.甲县人民法院
C.乙县人民法院 D.邵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7、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A B C D )。
A.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B.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C.鉴定结论证明显依据不足的
D.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8、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B C)。
A.实物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言词证据
B.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C.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D.本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反证
9、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B C D )。
A.关于回避的事实 B.自然规律及定理
C.众所周知的事实 D.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10、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这6个月的计算不包括( B C)。
A.调解书、判决送达的期间 B.公告期间
C.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的期间
D.法院主动调查取证的期间
三、判断分析题。(判断正误,并说明理由。
每小题5分,共10分。)
1、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2、精神病人不能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
错误。诉讼权利能力是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法律资格,自然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精神病人也有诉讼权利能力,也可以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其无诉讼行为能力不影响其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资格,可以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诉讼活动。
四、简答题。(每小题5分,共15分。)
1、民事争议有什么特征?
民事争议具有以下特征:
(1)它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
(2)它以民事权利义务为争议的内容;
(3)它以违反民事实体法的规定为形成原因;
(4)它的解决具有可处分性。即在解决民事争议时当事人之间可以互相让步,放弃自己的权利。
2、依照《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3、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普通程序中,审理前的准备包括哪些内容?
(1)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限期提出答辩状;
(2)发送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
(3)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案件是否公开审理;
(4)审阅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主持庭前证据交换;
(5)更换和追加当事人;
(6)试行调解。
五、论述题(15分)。
论述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目标。
答案要点: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目标主要有两个:公正与效益。
第一,公正是指社会主流对利益分配关系公认合理的价值标准。诉讼的公正包括诉讼过程的
公正和诉讼结果的公正。
衡量实体公正的标准是:
①法律的内容是否反映了它所调整的领域内的客观规律;②是否反映所调整对象的实际;③是否平等地保护守法者的合法权益;④区别违法行为的不同性质和情况,采取相应制裁措施。 衡量程序公正的标准是:①程序规则的科学性;②法官的中立性;③当事人双方的平等性;④诉讼程序的透明性;⑤制约与监督性
第二,效益是指纠纷当事人和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以比较少的人力、物力和时间,获得较好的效果。
诉讼成本包括法院和当事人的开支,也包括因诉讼导致的当事人的名誉损失;诉讼程序的收益既包括通过裁判实现的当事人的经济利益、被挽回的经济损失,也包括法院通过诉讼对合法社会关系的保护,对法律秩序的维护及对纠纷的预防和抑制作用。
对诉讼效益作出评价,必须具体分析冲突主体的诉讼成本与效益、国家的诉讼成本与效益以及它们对主体行为的影响。
六、案例分析题。(请仔细阅读所给文字,然后根据每一案例所提出的问题简要作答。共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1、被继承人王某有4个女儿,分别为王飞、王润、王莉和王蓉。王飞与王润为继承遗产发生纠纷,王飞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分割王某的遗产。法院受理王飞的起诉后,王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该法院裁定予以驳回。王润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后来该案经一审法院判决,王润不服提出上诉,在审理中,二审法院发现一、二审驳回管辖权异议确有错误,且一审判决也有错误。问:
(1)王润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定期限应如何计算?
(2)若王莉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那么一审法院应如何处理?申请再审发现一审的判决书有错误。
(3)王蓉得知此案后,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则一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4)二审法院发现错误后,应当如何处理本案?
答:
(1)提出答辩状期间;
(2)追加王莉为原告;
(3)将王蓉作为案外人对待;
(4)二审法院应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2、某公司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声称本公司一张面额5万元的可以背书转让的汇票遗失。法院当即审查并决定受理,发出公告。公告申报权利期间,无人申报。法院根据某公司的申请,作出了除权判决并进行了公告。问:
(1)某公司应向哪一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2)在公示催告程序中,法院应当怎样公告?
(3)本案中出现何种情形,将使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4)从本案中能否看出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有哪些特征?
(5)有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法院申报权利的,可采取何种补救措施?
答:
(1)票据支付地基层人民法院;
(2)法院应当在决定受理申请后三日内在有关报纸上刊登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3)①公示催告申请人在公示催告期间撤回申请的;②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或申报期满后,判决作出之前申报权利的;③申请人逾期不申请判决的;
(4)①无明确的被告;②是非讼性质的;
(5)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篇三:《耿巨森与何秀琴追偿一案一审再审民事判决书》
耿巨森与何秀琴追偿一案一审再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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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宛民再字第7号
民事判决书
抗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原告耿巨森,男,1966年10月出生。申请再审发现一审的判决书有错误。
原审被告何秀琴,女,1972年9月出生。
委托代理人党遂安,男,1947年7月出生。
原审原告耿巨森与原审被告何秀琴追偿一案,本院于2007年11月24日宛民初字第67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审被告何秀琴不服该判决,于2008年6月12日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南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08年9月22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0日以(2008)宛法民抗字第33号函指令我院再审。2008年11月12日我院(2008)宛民监字第8号民事裁定,裁定我院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审原告耿巨森、原审被告何秀琴及委托代理人党遂安到庭参加了诉讼。宛地区检察院检察员景全成到庭支持抗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诉称:原审原被告于1995年结婚,1997年原审原告用卖掉婚前住房所得30000元加上贷款在宛城区白河办事处赵营村盖起现住房。同年12月女儿出生。一家靠原告的收入为生。2001年4月,原审原告以月息一分五的利息向同事程X借款60000元在邓州开一酒楼,后转让。但该款一直未还程X。2002年为还债,我们用现住房向东风信用社抵押贷款40000元,加上酒店转让所剩的10000元投资包装生意,最后生意做赔,以一辆面包车和等价肥料折抵该投资款。如今,面包车还在,而肥料一包也没卖出。2005年原
被告闹离婚,两债权人相继起诉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只想分割财产不愿承担债务。至2007年原审原告用婚后个人财产还清了这两笔债务,其中还程X本金60000元,利息20000元,诉讼费4410元;还东风信用社本金25000元,利息和诉讼费6338元。上述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现原审原告已还,根据法律规定,原审被告应承担一半即58155元。现请求法院判令原审被告支付原审原告代其偿还的58155元债务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审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2001年4月11日耿巨森所打凭条一份。
(2)程X所打收条两份。
(3)民事调解书一份。
(4)诉讼费执行费票据3张。上述证据证明原审原告借程X现金60000元,并在2006年3月30日、12月29日分两次还程X本金、利息及诉讼费用共84410元。
(5)借据一份。
(6)东风信用社贷款收回凭证3张。
(7)诉讼费、执行费票据6张。上述证据证明原告借东风信用社现金25000元,并在2007年1月4日将本息还完,本金、利息及诉讼费用共31338元。
(8)房屋租赁合同。
(9)证人丁XX证言。上述证据证明原审原告借程X的钱是为了开酒店,开酒店是为了还盖房欠款。
原审被告辩称:原审原告所诉借程X60000元用于开饭店,既未告知原审被告,原审被告也未参与经营。期间原审原告也未将所得款用于家庭生活,原审被告不应承担该债务。在东风信用社贷款25000元,虽有原审被告签名,但由他人使用,该款也不应有被告承担。
原审被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购买家电票据3张。证明原被告在2000年家庭并不欠外债。
(2)赵XX、曲XX条据2份,证明二人向原告借款8300元。机动车、宅基地转让协议各1份,证明自自2002年至2004年原被告的收支及并未欠外债。
(3)2005年10月13日原审原告诉原审被告离婚一案开庭笔录8张。证明原告认可在东风信用社贷的25000元是别人用原审原被告的房子做抵押贷的款。
(4)收条和欠条各一份。证明原审原被告2002年家庭经济充裕的情况。
原审被告对原审原告所举证据质证如下:对证据(1)有异议,应出示原件。对证据
(2)有异议,要求对程X的笔迹进行鉴定。对证据(3)无异议。对证据(4)不能证实程X已履行。对证据(5)(6)无异议,对证据(7)不能证明是原审原告支付。对证据(8)不能证明原审被告知道原审原告做生意和把收入用于家庭生活。
原审原告对原审被告所举证据质证如下:对证举1、2的合法性有异议,不能证明原审被告的证明方向,与本案无关。证据3、4这些东西已经不存在,当时原审被告也参与了包装工作,厂方用一辆车和80000吨肥抵我所有50000元的损失;25000元贷款成了我们共同的贷款。
根据原审原被告举证和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对原告所举证据(1)原告无原件与之核对,被告又不予认可,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定。证据(2)被告虽不予认可但无相反证据来证明其主张,故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证据(3)(4)(5)(6)(7)的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证据(8)(9)的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对被告所举证据(1)(2)的真实性予以认定。证据(3)符合证据法定“三性”,本院予以认定。证据(4)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综上,可确认本案以下事实:原审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95年登记结婚,2006年7月离婚。2001年,原审原告向程X借款60000元在邓州开一酒楼,后转让。2002年,原被告用位于宛城区白河办事处赵营南居民点的住房在东风信用社抵押贷款25000元。
至2007年原告还清了上述两笔债务,其中还程X本金60000元、利息20000元、诉讼费4410元;还东风信用社本金25000元、利息和诉讼费6338元。
另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南民一终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书载明:原告所诉该两笔债务在原、被告离婚案件一审宛城区法院和二审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均未予以处理。
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是:一是原审原告是否对上述两笔债务享有追偿权。二是原审原告所诉两笔债务是否系夫妻共同债务,原审被告应否对该债务承担一半责任。本院对上述争议焦点评议如下:(1)原审原告所诉借程X本金60000元,并已偿还。虽然该笔债务系在原审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但原审被告称该债务被告不知道,更没用于家庭生活,不予认可。原审原告虽举有该债务存在的证据,但对被告是否知道该笔债务及是否用于家庭生活所举证据不足,证明不力。故该笔债务应视为原审原告个人债务,被告不应承担一半的还款责任。(2)原审原告所诉已还东风信用社贷款25000元。利息和诉讼费6338元。举证有信用社的还款凭证,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但被告以该笔借款别人使用为由进行抗辩来规避其应承担的责任,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该笔债务应为夫妻二人共同债务,原审原告已全部付清本息31338元,取得了该笔债务一半的追偿权,现追偿其中一半15669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原审认为:(1)因原审原、被告在离婚时未对原审原告所起诉的该两笔债务进行处理,现原审原告所诉借程X本金60000元,并已偿还。虽然该笔债务系在原被告夫妻存续期间所欠,但原审被告称该债务被告不知道,更没用于家庭生活,不予认可。原审原告虽举有该债务存在的证据,但对原审被告是否知道该笔债务及是否用于家庭生活所举证据不足,证明力不力。故该笔债务应视为原告个人债务,原审被告不应承担一半的还款责任。(2)原审原告所诉已还东风信用社借款25000元,利息和诉讼费6338元。举证有信用社的还
款凭证,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但原审被告以该笔借款别人使用为由进行抗辩来规避其应承担的责任,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该笔债务应为夫妻二人共同债务,原审原告已全部付清本息31338
元,取得了该笔债务一半的追偿权,现追偿其中的一半15669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原审被告何秀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审原告耿巨森代还债务款15669元。
(2)驳回原审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5元,由原审原告1648元,原审被告负担607元。
原审被告何秀琴的申诉称,一、被申诉人(即原审原告)耿巨森还款是用婚后财产,说是他个人财产没有双方约定,应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原审原告用夫妻共同财产归还共同债务,再追偿,没有法律根据。二、被申诉人称代还东风信用社借25000元及利息。但被申诉人用的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存钱。
南阳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07)宛民初字第67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本案中,耿巨森是否有权向何秀琴追偿债务,取决于两个方面,第一,此笔债务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对此原审法院已确认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第二,耿巨森还款用的资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此,宛城区检察院调取了宛城区法院(2006)年度执字第607号执行卷宗(申请执行人东风信用社,被执行人耿巨森、何秀琴),该卷宗显示,耿巨森偿还东风信用社欠款的资金来源于耿巨森的两笔存款:农行
篇四:《行政再审申请书》
[篇一:行政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申请人是自然人,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写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申请人为多人的,在此后另起一段。)
申请人认为xxx人民法院xx年xx月xx日(xxx)xx字第xx号行政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现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行政再审申请书。(再审请求应当具体、明确,多项再审请求的,分项列出。)
2。xxx
3。xxx
……
事实和理由
(此部分针对原审判决或者裁定,简要、准确陈述再审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篇二:行政再审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贵港市南环中学(教民4508034000004号),地址:贵港市江南工业园;
被申请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因诉贵港市港南区政府的行政诉讼及赔偿一案,不服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11月24日作出的(2009)贵立行终字第14号<行政裁定书>,现提出再审申请。
请求事项:请求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查明案件的事实,撤销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港北立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撤销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11月24日作出的(2009)贵立行终字第14号<行政裁定书>,依法开庭审理该案。
再审理由:
申请人于2009年9月28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行政诉讼状>,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zhèng的建设用地用途补偿,50亩(55-5)没有土地使用证的按非法用地由被申请人无偿收回不予补偿,55亩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则适当补偿。被申请认为申请人的157亩土地中,只有5亩土地是合法,其它的152亩土地是占用工业园和湴村的土地,是非法用地,无偿征用收回申请人的152亩土地不予补偿,严重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不服起诉到法院。行政法律法规规定,凡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时的作为和不作为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不利影响形成公法上争议的,受到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当受理。该案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受案范围,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和<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不予受案范围。而今一、二审法院又拒绝受理,如何能实现和保护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
二、原一、二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不完整,草率裁定定案
该案中,被申请人采取强制措施征用收回申请人的157亩房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转让给2个企业办厂,其中东面的102亩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以占用工业园土地、非法用地、违章建筑为由,无偿征用收回转让给树泰胶合板厂;西面的55亩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低价征用收回转让给德兴机械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东面的102亩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的处理是:无偿收回,没收申请人的非法所得并处罚款,追究申请人的法律责任;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西面的55亩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的处理是:以转让的形式进行补偿5亩(3284。66㎡)土地费和55亩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无偿收回50亩(55-5)土地,因此出现2008年4月8日的<转让协议>和2009年5月22日的<补充协议>。本案在审理中,原一、二审法院只是审理后者这2分协议部分的次要事实,而完全忽略审理前者102亩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的主要事实。理应经过庭审调查、质证查明的事实,但法官没有开庭,却按偏差的思路去审案、定案,不能客观地、全面地看待案件,不能全面衡量案情草率定案。该案中,被申请人对其主张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该案不属法律明文禁止不予受理范围,属于法律明文规定受理范围。
综上所述,原一、二审法院把本应纳入行政诉讼范围予以受理的案件排斥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大门之外,错误地剥夺申请人的诉权,不符合人民法院非有法定事由不得拒绝受理案件的基本原则;行政诉讼案件起诉法定要件中的原告资格、被告资格、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等问题具有复杂性,有时很难通过对起诉状及其相关材料的审查就能够辨别清楚,没有完全搞清楚相关问题就草率地裁定不予受理,违反人民法院裁判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基本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行政诉讼立案工作,不得随意限缩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得额外增加受理条件。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行政诉讼立案监督,对于符合立案条件不予受理的,及时予以纠正,防止因当事人告状无门而到处上访,激化社会 矛盾”,因此这两个裁定都是严重错误的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呈请审查,作出公正裁决,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正确实施。
此致
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x月x日
[篇三:行政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姓名,年龄,性别,地址
委托代理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地址
法定代表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姓名,年龄,性别,地址
再审申请人杨××因诉再审被申请人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wd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书,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依法撤销wd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
2。依法撤销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1年11月17日颁发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
3。判决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承担一、二及再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1年11月17日颁发给再审被申请人王××位于wd市燕山路109号1栋1单元3号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将属于再审申请人杨××的合法财产登记在第三人名下,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故行政诉讼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撤销其错误的行政登记行为,后蚌山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2012)蚌山行初字第00018号]支持了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再审被申请人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王××皆不服该行政判决,上述至wd市中级人民法院。wd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12)蚌行终字第00041号]以因单位内部分配的房屋而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为由,驳回再审申请人杨××的诉讼请求,并撤销蚌山区人民法院(2012)蚌山行初字第00018号行政判决。
(一)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原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且足以影响裁判公正。wd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驳回起诉的理由,在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第三项规定:“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
首先,本案的诉争并非行政裁定书中所称“因单位内部分配的房屋而引发的纠纷”,而在于颁发房产证的行政登记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纠纷。诉讼标的具体为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1年11月17日颁发给再审被申请人王××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其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是否充分。在本案的一审中,作为原告方的再审申请人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也是撤销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的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一审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合法的判决,而二审的wd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的适用上断章取义,剥夺再审申请人杨××的合法诉权。若不作出颁证行为,纯粹单位内部的分配房屋纠纷,方属于该解释第三项的适用范围。其次,第三项的适用有其前置条件:“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本案中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经对王××作出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对再审申请人杨××的财产利益产生实质影响,其当然有权利要求国家司法机关予以裁决。再者,同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第二项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就有关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理决定不服,或对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就房地产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作为政府主管部门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给王××所颁发的是房地产权证,依据该司法解释也应享有相应的诉权,并非全部被驳回。最后,从法的效力位阶和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则从发,<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法发[2009]54号)的法律效力高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不应机械适用后者,理应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诉权。
综上,本案的诉争不是表面的分房、腾房或建房纠纷,乃是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的颁发房产证的行政登记错误纠纷,再审申请人一审中正是针对该行政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提出诉讼,依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理应拥有起诉的权利,二审适用法律错误,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颁发房地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欠缺合法性与合理性
1。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对再审申请人杨××的财产权利产生重大的实质影响,已经丧失该房产的法律处分权。
该房产是wd市铸锻厂分配给再审申请人的职工宿舍,自1988年居住达二十多年,长期且持续、不间断地为其占有、使用和支配,根据<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该占有状态本身就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益。1998年,再审申请人与wd市铸锻厂之间履行了该房产的过户手续,所在单位wd市铸锻厂亦已承认再审申请人对该房屋的合法财产权利。wd市铸锻厂破产之后,其留守处的原始房产登记,亦能证明20多年来再审申请人对其一直拥有合法的财产权利,户口登记簿和身份证等也表明为其法定居住地。2011年11月17日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将该房产登记在王××名下,并颁发了房地权证。颁发房产证的行政登记行为已经对杨××的财产权利产生实质影响,其房产权利基于该行政登记行为已经丧失,在法律上王××拥有该房产的处分权。作为利益受损的行政相对人,再审申请人当然有权利对其行政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要求司法机关予以裁决,该行政登记有瑕疵的理应撤销。
2。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给王××颁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重大瑕疵。
民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审笔录(蚌山区人民法院民一庭)证明王××已经自认2011年其与留守处赵南京篡改争议房产原始登记底根。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自认(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上诉状”)在作出给王××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出卖给王××诉争房屋的“wd市工业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留守处”并未得到“wd市工业商贸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办公室”的房产处分的授权,而依据wd市政府的相关文件后者享有处分权。王××也自认2012年3月2日“wd市工业商贸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办公室”方授权留守处办理产权手续。而王××所持有的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1年11月17日颁发的房产证,留守处并未得到房产处分权人的授权。出卖人无权处分,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仍以颁证,该具体行政行为存在重大瑕疵。事后的授权并不能弥补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缺陷,在法律上事后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明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当时具备合法性的证据使用。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应撤销给王××所颁发的房地权证。
(三)原审行政裁定实质上剥夺了再审申请人的诉权
再审申请人杨××原系wd市铸锻厂工人,1980年进入该厂工作,1988年该单位将位于wd市燕山路109号1栋1-1-3号房屋分配给杨××,并于1998年6月9日向wd市铸锻厂行政科交纳该房屋的过户费。25年以来再审申请人一直居住至今,并由其一直交纳房租费和水电费,再审申请人杨××的身份证和户口簿等身份信息也以该房屋为居住地。2003年wd市铸锻厂破产注销,其后移交wd市铸锻厂留守处的原始房产登记信息中仍以再审申请人杨××为该房屋权利人(2011年7月12日杨××于留守处查询,并由留守处出示盖章的原始登记信息),原wd市铸锻厂负责单位房产管理的行政科长李振远也出具了证人证言。但2011年7月15日,wd市铸锻厂留守处的该房产的登记信息由再审申请人杨××被篡改为再审被申请人王××(上述事实可查证民事庭审判的笔录,王××的自认),并由王××作为购房人向wd市铸锻厂留守处、wd市工业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留守处申请购买该房屋。后由wd市铸锻厂留守处和wd市工业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留守处,将房屋卖给王××。2011年11月17日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向王××颁发该房产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该房产登记在第三人名下严重侵害了再审申请人杨××的合法财产权益。
2012年3月7日王××起诉再审申请人杨××至wd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要求房屋腾退,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决(2012)蚌山民一初字第00134号,驳回王××房屋腾退的诉讼请求。
再审申请人杨××于2012年5月30日向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撤销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给颁发的王××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蚌山区人民法院认定wd市铸锻厂留守处和wd市工业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留守处出售该房产没有合法依据,依据wd市相关政府文件能够出售该房产的为上述二者的上一级机构“wd市工业商贸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办公室”。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转让方无权处分该房屋资产情况下,为王××办理过户手续并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8月23日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给的王××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
再审被申请人皆不服该行政判决上诉后,2012年11月1日wd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12)蚌行终字第00041号,裁定撤销安徽省wd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12)蚌山行初字第00018号行政判决,认定再审申请人与再审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驳回起诉。虽然杨××与王××的腾房纠纷,wd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已经查清事实并作出民事判决;虽然针对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存在瑕疵的行政登记行为,wd区人民法院已经就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是否充分予以裁决。但是wd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12)蚌行终字第00041号使一切回归原点,该终局裁定产生堪忧的后果包括:对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该案件中的行政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司法机关无权审查与裁决,而行政相对人的财产利益更无法得以司法救济。王××持有房产证,房子却由杨××实际占有,单位已破产清算,二人之间的房产纠纷不可能以司法渠道妥为处理,法律权利与事实权利将永远分割。wd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实质上剥夺了再审申请人的诉权。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再审,依照事实和法律撤销wd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xxx
申请日期:xx年xx月xx日
[篇四:行政诉讼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徐斌,男,无业,常住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大桥二队。
被申请人:武汉市江夏区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管理局,(下称:“江夏区国土局”),住:江夏区纸坊镇熊廷弼路92号,联系电话:027-87952626,027-87910698。
第三人:武汉市江夏区纸坊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简称:“纸坊镇土管所”)
第三人:徐尚武,男,1939年出生,现住湖北省鄂州市,农民。联系方式:
申请人不服江夏区人民法院(2011)夏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武行终字第165号<行政裁定书>,现根据事实、法律和新证据,申请再审。
事实和理由:
1986年,武汉市武昌县(今为江夏区)良种场大桥村余齐星等村干部将申请人送至部队当兵。1990年,大桥村书记夏清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批准申请人在位于今江夏区纸坊镇大桥村内北临周宏明、南邻曹任普宅基地的村内空闲地上建造私房。经纸坊城管所规划部门和纸坊镇人民政府批准,申请人取得该界址四至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性质的宅基地使用权。随后,申请人和其兄徐辉即陆续外出务工攒钱在获批准的北临周宏明、南邻曹任普之间宅基地上持续建房。
1997年12月5日,申请人领取了由被申请人下属纸坊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简称:“纸坊镇土管所”)颁发的<014号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该土管所朱红梅在颁发的<014号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上,错把申请人的宅基地位置记载和填写为“北临吴继斌、南邻曹祥根宅基地”,同时还把申请人的宅基地面积数额错误地进行了记载和填写,造成<014号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行政单证自此诞生瑕疵。申请人及其母亲刘素杨当时一直没有发现被申请人上述记载错误。
1997年,申请人就上述竣工的自建房屋向江夏区和市建设局、江夏区和市房管局提出办理房产证申请。上述局于1997年受理该申请,经过拖延,后来实地勘测丈量申请人建房所处的宅基地、审核之后,颁发了建房许可证,并在1999年3月向申请人颁发“武房权证夏字第9901092号”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所有权人徐斌,宅基地面积为7。40×10。14㎡,北临周宏明、南邻曹任普宅基地。”
自1999年4月始,江夏区法院民庭和执行庭多次无故地错误对申请人的上述房屋进行莫名其妙的诉讼保全和执行,无故侵害申请人的房屋和宅基地权益。
2003年4月6日,在申请人不在家期间,纸坊镇土管所的工作人员朱红梅借口欲更正<014号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的宅基地界址和面积数额,违反法定程序和“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以许诺“三天之后发给更正之后的新证”的欺骗手段,从申请人的母亲刘素杨手中收走申请人的014号<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至今未予归还,且未予换发更正之后的新证,随后就毫无理由地将其注销。申请人的母亲刘素杨为此事,一直向各级国家机关上访、申诉、寄信、控告,都没有获得救济,申请人及其母亲刘素杨反倒被江夏区法院、和武汉市市区两级房管部门、市区两级土地部门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地打击、诬陷、和诽谤。
2010年9月,申请人从外地回到武汉之后,获悉自己的<014号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及其所处的宅基地权益受到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土管所的不法侵害,于2010年10月向江夏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申请人更正其派出机构第三人纸坊土管所1997年颁发的<014号建房用地许可证>的南北界址为:“北临周宏明、南邻曹任普宅基地”,并纠正该宅基地面积数额;申请人同时还请求判决撤销被申请人更正其派出机构第三人纸坊土管所于2003年4月6日违法作出的注销<014号建房用地许可证>的行政行为。
江夏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办案人员在一审期间,滥用职权私下会见申请人,以诱骗的方式不允许申请人调取<纸坊城管所汪新元、吴庆敏证据原件>,为了恶意规避江夏区人民法院执行局1999年郭强国、王桥等人对民事诉讼案外人(本案申请人)徐斌的房屋执行错误将要面临的司法赔偿责任,仅凭第三人徐尚武的一片谎言和土管所错误的、虚假的、涂改的<土地档案资料>,一审期间,审判员曹玲既当下乡调查员、又兼任一审开庭的审判长,违反法定审判程序。一审合议庭成员不考虑申请人因不可归责于自身的耽误起诉时间的客观情势,仅考虑维护江夏区人民法院的机关自私利益和该院有关法官们的仕途,袒护辖区内的房屋行政部门和土地行政部门,不贯彻“人本法律观”,不以人为本,反而“以官为本”,以申请人的起诉“超过”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了申请人的起诉。
二审期间,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应当且可以举证质证的申请人新发现的证据和新取得的证据,竟不允许举证;该中级法院收到申请人针对<纸坊城管所汪新元、吴庆敏证据原件>再次提交的<调取证据申请书>之后,没有调取该证据原件,存在渎职行为。最后,仍错误地以申请人的起诉“超过”起诉期限为由,裁定维持一审的错误裁定。
申请人认为:
一、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获司法救济和实质性审理和实体判决。
尽管<宪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是在2004年3月14日才公布,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纸坊土管所及其朱红梅违法骗走、注销<014号建房用地许可证>是在2003年4月6日。但是,人权法是有溯及既往力的,1979年11月21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遇罗克无罪、为遇罗克平反就是例证。根据“恶法非法”的公理,凡是不符合保护人权原则的关于申请人“起诉期限”的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条款,都应当不予适用,否则,法官适用此类法律文件条款的行为就是违宪和侵犯人权。申请人和哥哥当初办理了全部合法手续,辛苦外出打工挣钱建房,花了一年多时间才建成第一层楼,第七年才建成第二层楼。房屋行政部门、土地行政部门、江夏区法院执行局竟在完全没有外部有效制约和监督的情况下,完全非法剥夺了申请人兄弟两人多年的劳动成果和宅基地权益和居住权,这是践踏人权的行为。针对这些行为,江夏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竟然集体失语,以<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违宪的“起诉期限”的恶法条款,没有践行司法为民,没有照顾申请人本案维权的实际困难,没有警惕本案违法行政侵权行为严重的主观恶性,没有考虑违法行政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和被害人及其家属心理创伤持续存在的情势,错误地拒绝保护人权,这实在是“官官相卫”和“司法不作为”。<014号建房用地许可证>事关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权益,其纠纷涉及不动产,在20年内,法院都有司法保护的职责,不应徇私。母子二人面临强大的法院执行局、区市两级房管局、区市镇三级国土局多方公权力的非法错误轮番侵权,申请人维权精力和注意力应接不暇,难以抵挡。这多个国家机关的侵权行为不应因短短几年时间的流逝就获得豁免和包括申请人在内的人民的原谅。而且,申请人的母亲连年上访和寄挂号信申诉,最高人民法院有转办函、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有转办函,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有督办函,可就是纷纷推卸职责,不处理问题,这不是申请人的错!是国家机关的连年失职。江夏区法院执行局郭强国还在法院里多次殴打刘素杨。该法院还多次拦截刘素杨从中国邮政寄往中央的信件。“起诉期限”侵犯基本人权,对申请人太不公平。
二、原一审法院、原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1、原一审法院审判长在庭上向上诉人之母刘素杨提问时,刚听到刘素杨说到“2003年打电话,但是……”时,刘素杨正要继续说下去时,审判人员就打断了刘素杨的发言。刘素杨本来是要补充说后半句“但是,由于我儿徐斌当时在深圳各个工地之间流动务工,徐斌没有接到我的电话,我一直没能够将朱红梅骗走证件不归还等等事情传达给他。”那段时间原审庭审事务头绪纷繁复杂,结果,这后半句话咽在刘素杨嘴里没有能够找到向原审法庭表达的机会,日子过了几个月,到现在二审开庭时,刘素杨才回想起来原审庭审中的这个场景和情节。导致原审法院的<行政裁定书>在起诉期限上,断章取义,原审结果对上诉人实在是太不公正。
原一审开庭时间花了一整天,原审庭审笔录页码很多,原审书记员在庭审笔录关于起诉期限的篇幅内,没有反映上诉人之母刘素杨的上述那句咽在嘴里的后半句话。当时天色很晚了,原审书记员也一直在催促“快点签字、赶快签字、快点、快点”,导致上诉人和刘素杨一直没能够发觉原审庭审笔录的异样。庭审笔录是格式条款,书记员和审判员打字时在其中做了一些对申请人不利的手脚。申请人和母亲对原一审庭审笔录的签字活动中,原一审法院存在<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所规定的情形。申请人和母亲对该庭审笔录的签字,并不意味着对庭审笔录该部分文字表达的认可。否则,法院靠寻章摘句、玩文字游戏,就能够置老百姓于死地。
2、原审法院故意不认定<三针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中的另一项鉴定意见。
三、原审法院在程序上和实体上明显袒护被申请人,严重不公正。
原一审法院、原二审法院故意不调取纸坊城管所汪新元、吴庆敏的<证明>原件。此外,原审法院还有其他违法情形。
综上,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六十三条,请求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予以再审或者提审,让该案件获得实体判决的机会和实质性的公正处理。
此致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徐斌
20xx年xx月xx日
[篇五:行政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乡xx行政村xxx村。
委托代理人:徐丰伟,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0531—67885110、15550023633。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县人民政府,住址:xx县xx路。
法定代表人:王xx,县长。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吴xx,男,194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乡xx行政村xx村。
再审申请人吴xx因诉再审被申请人xx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xx行终字第xx号行政判决、xx县人民法院(2011)xx初字第xx号行政判决,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第62条、63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2条,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依法撤销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xx行终字第xx号行政判决。
2、依法撤销xx县人民法院(2011)xx初字第xx号行政判决。
3、依法撤销xx县人民政府颁发的xx用(2008)第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
4、判决xx县人民政府承担一、二及再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再审申请人于1991年就位于xx县xx乡xx行政村xx村土地使用向政府申报登记,政府颁发了土地使用证书,登记宗地号为xx号。而就在同一土地上,再审被申请人xx县政府又向再审被申请人吴xx颁发xx用(2008)第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该行为侵犯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xx县人民政府颁发的xx用(2008)第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
请求法院再审理由有:
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一审法院判决中“原告和第三人的宅基地也在清理整顿之列”,而2006年再审被申请人xx县人民政府发布的通告是针对“凡是未经登记发证的一律进行土地登记发证”,再审申请人于1991年就位于xx县xx乡xx行政村xx村土地使用向政府申报登记,政府颁发了土地使用证书,登记宗地号为xx号,因此再审申请人的土地不属清理整顿之列。再审申请人的宅基证合法有效,认定再审申请人的宅基证已被注销证据不足且不具备注销的法定条件。再审申请人的宅基证没有被注销,再审被申请人xx县政府没有实施注销再审申请人宅基证的行为且未履行法定的注销程序。
<物权法>就宅基地注销的相关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因此,再审申请人的土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注销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因此,再审申请人的土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回条件。
二、再审申请人的宅基证合法有效,再审被申请人xx县政府又向再审被申请人吴xx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的行为是重复发证。
三、所谓的xx行政村xx村于1998年进行的“村庄规划”,实施该规划合法的证据不足,不符合村庄规划的条件和程序,政府也未实施过该行政行为,未有相关审批文件。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再审被申请人xx县政府又向再审被申请人吴xx颁发xx用(2008)第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的审批行为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本案未经审核批准程序。
五、一审法院证据确认错误,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提供的x号证据是吴xx的老地籍档案,没有日期、没有加盖公章,地籍档案不齐全,不予认定”,该证据是一审法院被告提供,它有无公章日期不影响其真实性,一审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均未质疑该证据的真实性,一审法院不予确认是错误的。六、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xxxx字第xx号行政判决书中“由其子xx使用的宅基地也是按规划后的面积进行确权发证的”,该事实与本案没有关联,不能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再审,撤销xx县人民政府颁发的xx用(2008)第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xxx
xx年xx月xx日
篇五:《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一:执行异议申请书]
请求事项:
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执行(200x)法民一终字第xxxxx号一案,现提出执行异议:
1、请求本案暂缓执行;
2、请求将错误执行的款项返还公路有限公司(该公司为申请人设在施工项目的建设单位,诉讼过程中的保证人)。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完全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人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后,法院执行局以只有第三人才有资格提出执行异议为由,置疑申请人的执行异议申请资格。申请人认为,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202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异议申请书。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故申请人作为本案的当事人,完全有资格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法院以申请人不是本案的第三人,无权提出异议是不恰当的。
二、本案已通过再审程序立案审查,,本案执行房产已合法分割属申请人所有。法院“未审先判”,裁定执行申请人名下的该房产,剥夺了申请人依法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
1.柴某与王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审理历时1年xx个月,而在此期间,柴某既未向申请人提起过任何诉讼,法院亦未将申请人作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让申请人参加该案的审理。
2.申请人与王某已于xx年xx月xx日通过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本案执行房产已合法分割属申请人所有。法院裁定强制执行申请人所有的房产,对于申请人来说,是“未审先判”,剥夺了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综上,申请人对本案执行提出异议,请求法院查明事实,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不予强制执行。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篇四: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
请求事项:要求解除对申请人所有的坐落在xx市xx小区xx幢xx号房屋的查封等强制执行措施。
事实和理由:杜xx诉王xx民间借贷纠纷案,贵院已作出判决并生效,但原属于王xx所有的坐落在xx市xx小区xx幢xx号房屋,已在前年即转让给申请人所有,有双方买卖契约和公证书等证据为证,故现坐落在xx市xx小区xx幢xx号房屋已属于申请人所有,贵院把该房屋仍当作王xx财产予以强制执行是错误的,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异议,要求解除对申请人所有的坐落在xx市xx小区xx幢xx号房屋的查封等强制执行措施,望依法予以准许。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xxxx年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