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如何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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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民事诉讼中哪些情形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

民事诉讼中哪些情形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 可以按撤诉处理,是指法院按照撤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来掌握,对符合撤诉条件的,按撤诉处理;对不符合撤诉条件的,则继续审理。根据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以下两种情形,人民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

1、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视为放弃自身的诉讼请求,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消极处分,法院可以按原告撤诉处理。

2、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破坏了法庭秩序,干扰了审判程序,损害了法庭的尊严,对此种情形,法院可以按原告撤诉处理。

发生上述两种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情形时,如果被告提出反诉,为了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法院可以不按撤诉处理,而是缺席判决。

根据据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按撤诉处理的情形还包括:

(1)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的;(2)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3)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篇二:《民事案件中“按撤诉处理”案件应如何退还诉讼费》

民事案件中“按撤诉处理”案件应如何退还诉讼费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陈都

对于撤诉案件诉讼费的收取,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撤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其他诉讼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但是对于按照撤诉处理的案件是否应该退还诉讼费,应该按照什么比例退还诉讼费却没有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诉讼费不仅是法院收取的诉讼成本,还应该成为法院调控诉讼的一种手段,所以对于按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的收取问题,有必要按照司法实践的情况,区分对待。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根据这条的规定,我们可以认为,按撤诉处理的案件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当事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就这种情况而言,未经许可中途退庭,不但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更是对法庭审判的不尊重,当然不应该退还诉讼费,并且应受到相应的处罚。

另一种情况是,“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条对这种情形规定的比较宽泛,在实践中,当事人可能有几种动机。一些当事人认为没有胜诉的可能,不出庭以减少诉讼的成本;一些当事人缺乏法律知识,担心通过正常途径撤诉会影响案件的再次受理;

还有的当事人则是由于各种原因,对法院产生抵触情绪,恶意的不参加诉讼。无论出于何种动机,原告浪费了法院和其他当事人的精力和时间,增加了不必要的诉讼成本,如果仍比照主动撤诉,退还一半诉讼费的话,则成了对此种行为的鼓励和认可,实不可取,故“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不应该退还诉讼费。

第三种情况是,送达不能的按撤诉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原告方起诉或上诉人上诉交纳了费用后,离开庭审判往往还有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里,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原告或上诉人改变了原来的通讯方式、联系方法,法院采取了合法的送达方式,当事人仍未及时收到开庭传票,影响了参加庭审。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当事人主观并非恶意,那么应该允许当事人就退还诉费问题单独或一并提出申诉,并应该退还一半的诉费。

诉讼费可否申诉、上诉的问题。从各国的立法例来看,大多规定对诉讼费用可单独提出审查要求和提起上诉。俗话说“有权利而无救济,等于无权利,有权利即有救济,有救济才有权利”。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不得就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出上诉。而只是在第三十二条规定,如果计算上有错误,法院应当用裁定更正。也就是说,单独就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是不被允许的,这无疑是对当事人诉权的不当限制。从我国司法运作的可行性出发,可以设立诉讼费异议审查制度和上诉制度,当事人对法院要求预交的诉讼费可以向该院申请审查一次;对一审判决确定的诉讼费承担数额,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单独提出上诉;对

二审判决确定的诉讼费承担数额,不服的当事人可向该院申请审查或在再审申请中一并提出,如果案件本身没有错误而诉讼费分担出现错误,法院可以以裁定的形式予以纠正。这样可更充分地全面地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也使法院在确定诉讼费如何承担上更趋合理、公正,同时减少了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磨擦。

篇三:《论民事诉讼中的撤诉》民事案件如何撤诉

论民事诉讼中的撤诉

摘要:撤诉,是在民事诉讼中占有重要位置的一项诉讼活动,是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结的一种方式,也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体现。在两大法系的主要国家中,各个国家的民事撤诉制度都对当事人平等、自由处分、主体地位等诉讼理念作出了规定。而在我国,由于立法基础薄弱,法律规范不够细致,导致民事撤诉制度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暴露出种种弊端。本文根据我国现行撤诉制度,以及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弊端,与两大法系国家的现行撤诉制度进行比较,浅谈我国撤诉制度的现状和撤诉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撤诉,撤诉制度,比较,弊端,完善

一、前言

作为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一项诉讼活动,撤诉,在民事诉讼中也称为诉之撤回,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至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当事人向法院提出撤回诉讼或由于当事人的某种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对其起诉按撤诉处理的诉讼行为。撤诉制度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有效手段之一,也是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结的重要方式,撤诉制度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实施,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起到了重要作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在我国,撤诉分为广义上的撤诉与狭义上的撤诉,广义上:撤诉是指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撤回被告对原告的反诉,第三方当事人撤回与案

件有关的诉讼请求,而根据诉讼请求的内容,撤诉分为部分撤诉和全部撤诉;根据诉讼程序,撤诉分为起诉后撤诉和上诉后撤诉。狭义上:撤诉是指原告或上诉人申请撤回对被告或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意愿,终结诉讼活动的情形。《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由该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撤诉制度在立法上体现出来的是法院的职权主义,呈现出法官控制诉讼进程、当事人地位客体化的职权主义民事诉讼结构的特征,不符合尊重当事人人格的要求,这和现代民法领域的当事人主义是完全相违背的的。

二、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家撤诉制度的立法概况

(一)大陆法系国家

法国。根据法国的《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所谓撤回诉讼,是指“原告向被告提出并由被告接受的一种‘不待判决,即停止诉讼’的提议”,撤回诉讼并不触及有争议的权利,它仅仅导致诉讼程序的终结,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并没有因此而消灭,这与舍弃权是不同的。法国的撤诉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1、撤诉的种类。根据《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法国的撤诉制度包括撤回起诉和撤回上诉两种申请撤诉形态,并且,撤回起诉和撤回上诉原则上适用于所有的案件。2、撤诉的形式 。根据《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撤诉得为明示或为默示,接受撤诉,亦同”。一般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情形是明示撤诉,通常都是通过用一项司法民事案件如何撤诉

性质的行为或司法性质以外行为来表示,明示通过在法庭审理过程中 口头提出撤诉声明或通过律师的文书提出,默示通过经过相关部门公证的文书或者是信件提出。3、撤诉的条件。撤诉是否产生法律效果 ,原则上要求以被告是否接受做为撤诉成立的条件。《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撤回起诉,仅在经被告接受时,始为完全”,但也另有条文规定:在原告告知其撤诉之意愿时,被告尚未提出任何实体上的防御,或者尚未提出“诉讼不受理”,则原告撤诉不必经被告接受。4、撤诉的法律后果。撤诉一经接受,便产生效果,根据法典规定,撤诉后,诉讼当事人重新回到诉讼还未开始前的状态,诉讼时效视为从未中断,撤诉只是产生了消灭诉讼的效果,并不代表就舍弃了诉权。撤回上诉,则意味着承认一审判决,若撤回上诉后另外一方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起上诉,则该承认宣告失效。民事案件如何撤诉

德国。根据德国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撤诉制度内容如下:1、撤诉的形式。当事人撤诉必须向法院提出书状,但如果是在言辞辩论中提出撤诉请求则可以口头形式提出。2、撤诉的条件。原告撤回起诉原则上要经过被告同意才生效,但如果撤诉发生在言辞辩论前或被告尚未进入诉讼状态前,可以不经被告同意。3、撤诉的后果。当事人撤诉成功后,诉讼系属视为没有发生过,诉讼恢复到起诉前的状态。若申请撤诉的行为发生在宣告判决后未生效期间,法院作出的判决将自动失效,不需要经过专门的撤销程序。若终局判决没有确定诉讼费用由谁来承担,原告撤诉后由原审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

请依职权直接作出裁定,不需要经过言辞辩论程序。诉讼经撤回后再次起诉的,被告在得到诉讼费用的赔偿支付前有权利拒绝应诉。

(二)、英美法系国家

美国。美国的《民事诉讼规则》规定,民事撤诉有两种基本形式,自愿撤销诉讼与非自愿撤销诉讼。主要内容如下:1、自愿撤销诉讼。

(1)、自愿撤销的次数限制。原告只有一次自愿撤销的权利,如果此后原告提起了同样的诉讼,而且又一次行使了自愿撤诉的权利,并且得到认可,法院应当作出不得再次起诉的登记,以阻止该撤诉被第三次提起。这种限制只是对原告权利性撤诉的限制,经法庭准许后,可以撤诉并再次起诉。(2)、自愿撤诉的时间限制。美国民诉法规定被告提出的简易判决动议和答辩具有抑制原告撤回诉讼之权利的功效, 该法规认为,在被告提出简易程序的动议或答辩之前,对原告提出的撤诉提议不应该阻止,可以认可原告的撤诉行为。2、非自愿撤销诉讼。非自愿撤诉是对撤销诉讼的一种推定,法官对非自愿撤销诉讼享有自由裁量权,如果原告不依照法律法规将诉讼活动推进到庭审阶段,法官则可以驳回原告的起诉并且告知其不可再诉。但是因为这种强制驳回原告起诉所产生的后果非常严厉,所以美国法律对于这种方式的撤诉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英国。英国的《英国民事诉讼规则》专门对撤诉制度进行了规范,主要内容如下:1、使用范围。原告可以撤回全部或者部分的诉讼请求,如果有多名被告的,原告则可以针对性的撤回全部或部分的诉讼请求。2、撤诉的条件。原告在原则上可以随时撤回全部或部分诉讼民事案件如何撤诉

请求,但是,部分情况除外,(1)、如果法院已经签发临时性禁令或者任何当事人已向法院提供担保的,原告撤诉必须经过法院准许,否则,该撤诉行为不产生法律效果。(2)、如果原告已经接受中期付款的,则唯有在进行中期付款的被告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或法院准许的情况下,方可撤回诉讼。(3)、如果存在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原告,则只有在其他原告均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撤诉的情况下,法院才能准许撤诉。3、撤诉的形式。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必须向法院提交撤诉通知书,同时还要向参与诉讼的其他诉讼当事人送达撤诉通知书副本。原告在向法院提交的撤诉通知书中应作出已向参与诉讼的其他当事人送达撤诉通知书副本的声明。4、诉讼费用的承担。对于撤回全部诉讼请求,除法院另有指令的以外,由原告承担撤诉通知书送达被告以前所发生的诉讼费用。对于只是撤回部分诉讼请求的,诉讼费用只涉及撤诉的部分程序,并且除法院另有规定外,要等到其他诉讼程序终结之日法院才对原告应当承担的诉讼费用进行评定。5、对当事人重新起诉的限制。如果原告是在被告提交答辩状后才撤诉的,或者原告重新起诉所依据的事实,与撤回诉讼依据的事实相同或基本相同,那么原告拟对同一被告重新起诉时须经法院准许。

三、我国撤诉制度的应用现状

(一)我国撤诉制度的现状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我国有关民事撤诉制度的规定如下:1、撤诉的种类。按照规定,我国的撤诉可分为两种,一种

篇四:《民事撤诉申请书》

篇一:离婚案件民事撤诉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事项:撤回(2009)第***号的起诉。

撤诉请求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离婚一案,贵院已经立案受理,受理案号xxxxx,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经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双方已经调解和好,因此申请撤回诉讼请求。

此致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xxxx年x月x日

篇二:刑事附带民事撤诉申请书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我单位诉zzz银行重庆××区办事处拖欠工程垫款人民币27756。71元的纠纷一案,已由你院立案受理。民事撤诉申请书。在此期间,农行××区办事处要求重庆市××区人民政府进行调解。

20××年××月××日,在区政府朱××副区长参加下,由区政府农财办公室主任谭×杰同志邀集农行××区办事处主任徐×同志、副主任张×、王××同志就上述拖欠工程垫款问题进行了协商,最后双方达成协议,并形成了20××年××月××日会议纪要(见附件),清结了上述拖欠建筑工程垫款人民币27756。7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27条的规定,特向你院申请撤诉,请予批准。

此呈

重庆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日期:

篇三:民事撤诉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或常住地[或法人或其他组织,

篇五:《离婚撤诉申请书》

篇一:离婚撤诉申请书

申请人:李某某,男,197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枣园北里7号楼某单元某某室,电话:81971xxx

被申请人:姚某某,女,196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住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枣园北里7号楼某单元某某室,电话:86763xxx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已于2002年10月16日受理,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就离婚事宜(包括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达成离婚协议,故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三十一条的规定,特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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