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结婚男方彩礼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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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全国结婚男方彩礼排名

  中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在新中国成立之后的一段时间,彩礼和与彩礼相关的订婚和婚约都受到了批判,曾一度被废止,但在民间始终顽强存在。

  彩礼在普通理解中,尤指婚恋中男方给女方的聘礼或礼金。在今天的互联网中,还指朋友之间互赠彩票、祝福的一种行为。有些地方习俗称为纳征,征是成功的意思,即送彩礼之后,婚约正式缔结,一般不得反悔。若有反悔时,若女方反悔,彩礼要退还男方的;若男方反悔,则彩礼一般不退。在买卖婚姻中,彩礼表示女子的身价,有的地区和民族直称为身价礼。男方家向女方家送彩礼的多少,要由女方家的要求和男方家的经济状况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章总则中的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中的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2015年5月初,甘肃庆阳市政府明文规定抵制天价彩礼,拒绝红白喜事大操大办,使文明婚嫁新风深入人心。抵制天价彩礼受到农民欢迎,有些家庭甚至因婚致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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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张“全国聘礼地图”在网上走红,地图中显示全国各地结婚聘礼排行榜,其中上海、天津占据榜首,重庆则不需要聘礼。

  聘礼是订婚时,男方家给女方家的定礼。这份《聘礼地图》详细标明了各地所需的聘礼,车子、房子、金子、票子等。在表格上,全国被划分为5个区域,分别为百万元区、50万元区、10万元区、万元区和零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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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聘礼地图”以地图的形式标注了各个省市区的结婚聘礼金额。全国分5区:百万元区、50万元区、10万元区、万元区和零元区。根据该图表显示,各地结婚的聘礼都不同,有的动辄十万,而其中上海、天津占据榜首,聘礼甚至达到百万,仅重庆处于0元区。  各地聘礼最高上百万元

  傲居“聘礼百万元区”榜首的是上海和天津,底价分别是“10万起+1套房”和“6万起+1套房”;紧跟其后的“聘礼50万元区”则被东北三省、江西和青海占据,其中东三省的聘礼十分讲究,是6.8万现金+三金+9999改口费+1套房;而山东、湖南和浙江则被分为“聘礼十万元区”,山东的聘礼形式更是豪爽——“三斤”百元人民币。

  不过,大多数省市都被归类到“聘礼万元区”,根据各地风俗的不同,聘礼的形式也不同;然而最令重庆汉子们感到幸福的是,“聘礼0元区”这一栏被重庆独占,成为全国唯一不需要聘礼就可以娶到媳妇的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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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婚为什么非要收彩礼?

  彩礼钱是现代中国保留旧时结婚风俗,由男方支付给女方的聘金。 法律对于彩礼钱没有明确规定,可认为属彩礼范畴。

  彩礼是中国旧时婚礼程序之一,又称财礼、聘礼、聘财等。

  彩礼钱多用于买家具、家电、衣服等等,还有的将彩礼钱直接作为女方嫁妆由其自由支配使用。新中国成立后,我国1950年、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均未对婚约和聘礼作出规定,且都规定了禁止买卖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内容。但目前我国很多地方仍存在把订婚作为结婚的前置程序,在农村尤盛。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订婚的彩礼也在不断提高,小到金银首饰,大到上万元的现金、汽车、住房等。一旦双方最终不能缔结婚姻,则彩礼钱的处置问题往往引发纠纷,诉诸法院的案件也逐渐增多。

  另外,根据各地风俗习惯不同,彩礼钱的数量也不同,因此,并没有一个相对明确的数字规定 。

  结婚女方收彩礼是中国式结婚的传统习俗,不过也有新事新办不受彩礼的,当然是个案。其实,所谓彩礼就是男方要给女方4-10万块钱,而这些钱大部分是女方置办嫁妆所用,如购买彩电、冰箱、洗衣机、电脑、摩托车等大件“妆奁”,以及女方的服装、佩饰等,然而,女方父母还要陪送很多嫁妆,甚至是汽车,房屋,所谓彩礼只是个形式而已。即便不买这些,“彩礼”也会被女方带到男方过日子消费。所以说,结婚还是女方花钱多啊!不过结婚了就是一家人,顺顺利利、欢欢喜喜的结婚比什么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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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订婚后男方悔婚 彩礼照样当退还

  本网讯(陈宏飞) 婚姻大事,马虎不得。

如感情基础不牢固,最好不要轻易订婚并给付彩礼。但今天的“80后”甚至“90后”,有不少人遭遇在订婚后,另一方又反悔。河南省南乐县就发生这样的事情,送完彩礼,男方悔婚,发现性格不合,而与他人结婚,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女方按照习俗拒绝返还彩礼。8月7日,河南省南乐县法院审结此案,依法判决被告查晓霞返还原告张俊鹏彩礼款9600元。

  2011年腊月,张俊鹏与查晓霞经人介绍相识并订立婚约。订立婚约过程中,张俊鹏通过介绍人分两次给付查晓霞彩礼款共计9800元及若干物品,查晓霞按习俗返给原告200元。

  后来,双方因故未能缔结婚姻关系,因彩礼款返还发生纠纷,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9800元。

  审理过程中,女方辩称,本案系原告悔婚造成的,责任应归原告,现原告已与他人结婚,严重伤害了被告的感情。被告不同意返还彩礼款。

  原告对此解释为,一开始是由于女方不同意结婚,男方才另找他人结婚,不是男方故意悔婚。

  女方辩称,女方一开始不同意结婚的原因是当时双方都没有到法定婚龄,当时女方父亲刚去世,哥哥正在闹离婚,无暇结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订婚后,原告按照农村习俗给付被告的彩礼款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当结婚不成后,被告继续占有原告给付的彩礼属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依法应予支持。原、被告交往过程中原告给予被告的物品,系在双方交往过程中一方给予另一方的礼节性馈赠,且数额不大,依法可不予返还。据上述事实与理由,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该规定并没有说明男方悔婚,就不用返还彩礼。因此,如果男方悔婚,女方也应当返还彩礼。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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