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不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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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一方不愿意离婚怎么办》

一方不愿意离婚怎么办?

1、两人离婚有一方不愿意怎么办?

两人结婚两年,一直性格不合,女方提出离婚,男方却一直怀疑我有外遇。

所以不愿意把小孩子给我,女方要怎样才能拿到女儿的抚养权以及他能愿意签字离婚呢?

离婚方式分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双方就离婚的问题不能达成一致,那么只能诉讼离婚,这与对方是否同意没有太大的关系。一方不愿意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会从双方感情基础,孩子的利益,有无合好的可能等方面衡量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一般情况下初次不会判离婚,但第二次判离的可能就大大增强了。

至于男方提出女方有外遇的问题,就需要男方对他的主张提出相应的证据,如果没有证据证实也只是口说无凭。

孩子的抚养权,法院会从孩子的成长的有利环境,双方的收入,家庭环境等方面综合判定应该由哪一方抚养。

女方可以从这些方面去充分展示你比男方更有利让孩子健康成长,这样机会就大多了。

不管是谁抚养,另一方要承担相应的生活费、抚养费到孩子18岁止。

2、双方有一方不愿意离婚怎么办?

女方想离婚,男方不同意离婚,男方有暴力倾向,那应该要如何才能办理有效的离婚手续?

单方起诉离婚,直接向法院递交离婚起诉状,法院立案后,在15日内通知审理时间。

一般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该经过司法调解,调解不成才判决离婚。

婚后如果女方在怀孕和哺乳期间,法院是不受理离婚起诉的。

深圳律师:黄华(12年律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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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一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办?》

一、男方不愿意离婚怎么办、男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办、老公不同意离婚怎么办

1、多次提出协议离婚,男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办?

女方想离离婚并要求抚养儿子,这种情况离婚的可能性大不大?是否会调解很长时间?

如果对方也想要孩子的抚养权,怎么办?是否会征求孩子的意见? 一方不愿意离婚,则只能通过法院诉讼方式离婚。

如果不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第一次起诉到法院有可能不判决离婚,需要等到第二次起诉到法院,法院一般都会判决离婚。

小孩抚养问题,法院会考虑到谁更有抚养能力,小孩跟谁更有利于小孩的成长和发育。

2、老公不愿意离婚,我已经提交法院申请,请问相关手续?

因婆媳关系不和,现在已经向法院离婚申请,后天开庭,请问要做什么准备?

法庭会先调解,调解不成,依法判决离婚。

判决离婚的理由是: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

因此开庭前需要准备感情破裂的证据。

如果仅因婆媳关系不和要求离婚,法院一般不会判决离婚。

二、女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办、女方不愿意离婚怎么办、老婆妻子不同意离婚怎么办

1、女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办?

一开始女方同意离婚,写过离婚协议书,但当时没有达成一致,现在又不想离婚了。

现在家里的钱都在她的手里,钱我可以不要,现在就是想离婚。 什么证据可以证明双方之间感情不和?

第一次起诉判离婚的几率有多大?半年后再起诉能否判离?

2、在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符合以下几个要件之一,法院是第一次就可以直接判离的:

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实破裂而且分居在两年以上的; 有第三者导致夫妻关系破裂,但是过错方要承担赔偿责任; 有家庭暴力导致夫妻关系破裂,但是过错方要承担赔偿责任; 触及刑事的,受害人可以保留进一步起诉的权利。

三、一方不愿意离婚怎么办、一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办、对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办

1、两人离婚有一方不愿意怎么办?

两人结婚两年,一直性格不合,女方提出离婚,男方却一直怀疑我有外遇。一方不愿意

所以不愿意把小孩子给我,女方要怎样才能拿到女儿的抚养权以及他能愿意签字离婚呢?

离婚方式分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双方就离婚的问题不能达成一致,那么只能诉讼离婚,这与对方是否同意没有太大的关系。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会从双方感情基础,孩子的利益,有无合好的可能等方面衡量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一般情况下初次不会判离婚,但第二次判离的可能就大大增强了。 至于男方提出女方有外遇的问题,就需要男方对他的主张提出相应的证据,如果没有证据证实也只是口说无凭。

孩子的抚养权,法院会从孩子的成长的有利环境,双方的收入,家庭环境等方面综合判定应该由哪一方抚养。

女方可以从这些方面去充分展示你比男方更有利让孩子健康成长,这样离婚就大多了。

不管是谁抚养,另一方要承担相应的生活费、抚养费到孩子18岁止。

2、双方有一方不愿意离婚怎么办?

女方想离婚,男方不同意离婚,男方有暴力倾向,那应该要如何才能办理有效的离婚手续?

单方起诉离婚,直接向法院递交离婚起诉状,法院立案后,在15日内通知审理时间。

一般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该经过司法调解,调解不成才判决离婚。 婚后如果女方在怀孕和哺乳期间,法院是不受理离婚起诉的。

篇三:《员工不愿意培训学习的八大原因》

员工不愿意培训学习的八大原因

培训作为人力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近年来越来越受到一些企业的重视,尤其是一些民营企业,更是把它看作是企业在竞争中取得胜利的法宝。于是,他们不惜花重金组织员工进行培训,有的还出巨资把员工送到国外进行深造,作为员工一方来讲,不仅积极主动地参加培训学习,而且更是把是否让自己有培训学习机会看作是企业给自己的一项福利待遇,有的中高层人才在择业时,也把企业是否提供培训学习当作个人选择企业的一项必要条件,所有这些,都足以说明企业和员工对培训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但是,在一些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近些年却出现了一种截然相反的现象,那就是员工不愿意参加学习,领导为员工不愿意参加培训学习而伤脑筋,从我这些年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经历,以及和许多员工交流中,我认为员工之所以不愿意参加培训学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没有一套完整的培训体系和培训制度

有的企业整天说要抓好对员工的培训学习,但是公司却没有一套完整的培训体系和制度。培训完全是随意性的,无计划性,需要什么了就培训什么,既无培训体系,又无培训制度。员工参加培训不参加培训,培训效果如何没有一个考核与评判标准,于是,培训成了培训部门完成上级任务的工作,员工参加培训也成了工作的一个部分,培训完全成了形式主义,这样的培训结果自然是不用说了。

二、主管培训的人自身不具备做培训工作的资格和条件

许多公司把培训当作谁都可以做的一项工作,随便选一个人放在培训岗位上,既不对其是否具备培训师资格进行评判,又不对其进行上岗前的一些基本知识与技能的培训。许多主管培训的人连最基本的培训计划和培训费用预算都做不了,更不用说做PPT课件,使用和维护多媒体设备了,试想,一个主管培训的人都不知培训是何物的,要说让他把培训工作做好,那几乎成了“纸上谈兵”。主管培训的人都是这样的水平,要想让他去做好培训的宣传和组织工作,那就只能是一句空话。对主管培训的人员应该多进行专业知识培训,多组织他们参加一些一方不愿意

交流活动,尤其是让他们参加国家培训师职业技能鉴定,这样才会是主管培训的人具备胜任能力。

三、培训过程缺乏监控,培训结果缺少评判

在培训工作实施中,对培训的整个过程没有一个监控办法,于是,参加培训的员工出勤情况,听课氛围,培训师授课效果等等信息一概不知,培训工作结束后甚至不对参加培训的员工进行知识和技能考核,有的虽有考试考核,但是也是让员工抄抄书,答答题,根本不能真正体现出参加培训的员工通过培训学到了什么,懂得了多少。培训工作结束后,也不对培训效果进行评判,不对参加培训的员工工作绩效进行跟踪评估,培训完了,一切就结束了。也使得公司一些领导看不到培训工作投入与产出信息,因此,进一步加大了培训工作得不到重视的程度。

四、没有培训奖惩制度

对于每项培训没有一个奖惩制度,培训中一些员工迟到、早退,甚至旷课也没有一个处罚办法;对于一些部门对培训工作不支持、不配合也没有什么措施进行约束。培训考核对于成绩优秀的员工没有奖励措施,对于培训考核成绩太差的员工也不进行处罚,使得培训工作成了可有可无的事情,不仅极大的挫伤了员工参加培训学习的积极性,而且也使那些本来就不愿意参加学习的员工,以及对培训工作不重视的部门领导更加变本加厉。一方不愿意

五、重管理人员培训,轻视一线操作人员培训

有些单位把大量的培训经费用在管理干部出外考察上,而这名为出外考察,实为变相旅游。在国有企业,由于还实行干部和工人分开管理的原因,许多干部方面的培训,培训部门很难掌控。一些主管领导带头违反培训必须事先进行申请,并到培训主管部门审批的程序,使得许多培训项目根本就不通过培训部门,但是所花费用最后都走培训经费报销,给管理工作带来很大困难,也使老百姓对培训经费大量用在领导外出参观意见很大。有的单位一年培训经费的90%都用在了管理干部,尤其是中层干部的外出考察上,所剩的10%培训也是基本用在特种作业员工资格证审核和办证上,真正的用于一线操作员工身上的培训几乎没有了。

六、公司薪酬制度和用人制度存在弊端

薪酬同员工学习能力,以及员工学习好坏没有挂钩,培训工作完成好坏没有和领导奖金挂钩,晋升和一个人知识能力没有多大关系,因此,造成员工不愿意学习,或者认为学习没有用处,这个现象在国企表现尤为突出,这是国企的大环境造成的。有的公司数十年对员工不进行职业技能鉴定,许多人都退休了,干了一辈子电钳焊工,论技术技能足够高级技师水平,但是,最后离开企业了,连个高级工都不是;有些喜欢学习的员工在外面考试拿到职业技能资格证了,但是却享受不到相应的待遇,因为公司不认可你在外面参加的国家级职业技能鉴定。另外,有的公司在专业技术待遇上存在严重问题,比如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津贴都享受十几年了,但是像其他管理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如经济、政工,统计,财会等等)却一分钱的技术津贴都没有,而当初评定职称时却是一个标准,一个要求,这种不公平的制度严重影响员工学习和参加培训的积极性。

七、员工对培训目的认识不清,培训意愿不强烈

有些员工认为自己已经掌握了所在岗位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了,也能基本胜任本职工作,没有必要再进行学习和培训,甚至错误的认识这是公司给自己“上套”,在国企有这种思想的人还真不少。由于国企大环境的影响,员工工作基本还属于“铁饭碗”,所以他们感觉自己的知识和技能在国企工作绰绰有余,根本不需要再进行什么“充电”、“培训”,因而,他们不懂得企业给自己提供培训是增强自己自身能力和素质的好机会,也不明白个人在当今社会具备更多知识与技能的重要意义。加之,一些老员工只有小学初中文化,接受知识和技能学习培训的能力差,在培训学习中对教师所传授的课程听不懂,于是,对培训学习产生厌倦心理,这些也直接影响了其参加培训学习的兴趣和主动性。

八、授课内容单调无味,授课讲师授课技巧平淡

许多企业在每次培训时,对培训课程事先缺乏严格审核,有些课程基本和工作没有多大关系,甚至说员工听了学不到实际的东西,讲授的内容全是大话空话,有的连一点实际的案例也没有。授课形式上,仍然延续以前的老传统“老师台上讲,学生台下听”。一些授课老师口才技巧不佳,有的根本不具备作内部培训师的资格,甚至不懂得授课互动,只知道自己在台上哇哩哇啦,全然不管听课人的感受,最后只能是“台上讲课,台下睡觉”。

总之,要想使员工自愿参加培训,热心关注培训,把培训当作是自我提高,自我发展的一次机会,当着是企业给自己的一项福利待遇,我认为不是靠说几句话,发几个制度就可以解决的问题,而必须要认真分析产生这种现象的根源,从深层次真正解决导致员工不爱学习,不愿意参加培训的几种因素,比如培训的公平性、优秀学员的奖励制度、薪酬制度、晋升制度、培训与领导奖金挂钩制度、职业技能鉴定连续性、专业技术人员待遇公平性、在国家级报刊上发表文章的奖励制度等等。只有这样培训工作才会搞得有幸有色,培训也才会变成员工自觉的行为,建立学习型组织才不是一句空话。

员工不愿意参加培训学习,作为企业和主管培训的部门,必须要对此现象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找出根源,从员工不愿意参加学习培训的种种原因进行入手,“对症下药”,只有这样培训才会得到公司领导和员工的重视。

篇四:《想离婚时一方不同意怎么办?》

与其维持一份痛苦的婚姻,不如早日分开。另找幸福的港湾。
在我国,离婚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登记离婚,另一种是诉讼离婚。
一、依照我国<婚姻法>第31条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且对子女的抚养及对财产的分割问题作出的适当的处理的,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离婚,不须进行诉讼。想离婚时一方不同意怎么办?。登记离婚时,要提供以下文件:
1、户口本、身份证
2、结婚证
3、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
建议你首先尽量说服他,和他进行登记离婚,尽量以和平的方式解决离婚问题。如果他实在不想离婚,而你坚持一定要离,那么,就只有进行离婚诉讼了。
二、离婚诉讼。离婚诉讼是指夫妻中的一方基于法定离婚原因,向人民法院提起的、由人民法院对婚姻关系的维持与否进行判决的诉讼。
离婚诉讼的手续(过程)如下:
1、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一般是到立案大厅,/>A、请求判定离婚的起诉书(一式三份)
B、户口本
C、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籍证明、军官证、士官证、军队文职干部证等)
D、结婚证
2、经立案大厅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准予立案后,由立案庭发出立案通知书,你凭立案通知书缴纳诉讼费(50元)。法院正式受理案件。
3、法院的立案庭受理案件后,将案件移送民事庭,由民事庭进行审理。
4、民事庭受案后,向男方发出传票,要求其在某个时间到庭应诉。同时,法院也通知你到庭参诉。
5、双方到庭后,由法院进行调解(这是必经程序)。调解的结果有3种:
A。经调解后双方愿意维持婚姻的,则由你撤回起诉,婚姻继续有效。
B。经调解后,他同意你的离婚请求的,并且对子女及财产问题作出处理的,则由你撤回起诉,由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离婚。
C。经调解后,你仍坚持要求离婚而他不同意的,或双方同意但对子女及财产问题的处理存有争议的。则由法院进行审理判决。
6、法院通过开庭审理,作出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的判决。
法院以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其中,<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了准予离婚的以下例示性的法定理由:
A。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B、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C。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D。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2年的
E。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另须注意的是,如果他是现役军人,他如果不同意离婚,那么你不能提起离婚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版)相关条款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条款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第五条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 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第七条 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前款所指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第十三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第十八条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二十六条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
第二十九条 本解释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本解释施行后,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提问者评价 多谢了!很有用!

篇五:《七夕伤感的句子 也不愿承受太多》

1、最美有你,世界上最远的距离不是天涯海角,生死离别,而是我真心爱你,而是你心里却感觉不到我对你真诚和执着忠心的爱! 
2、中国四大爱情神话:梁山伯与祝英台双双化蝶,不成人形。牛郎跟织女天隔一方,一年才能相聚一日。白素贞跟许仙一个压塔下,一个孤独终老。孟姜女为夫泪洒长城,无力回天。七夕伤感的句子 也不愿承受太多。你看,历史无数次证明,真爱是没有好结果的。 
3、在这空空的怀里,拥有了一切,没了心。 
4、缘若未尽,人散终会回。 
5、有个懂你的人,是人生最大的幸福。 
6、一个男人给一个女人最好的情书就是结婚证书。 
7、学会了孤单,也不愿承受太多。 
9、我叫锄禾,你就是我失散多年的当午 
10、我等到了七夕,却没有等到你。 
11、我不明白顺其自然是要有多自然,但是知道现实有多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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