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县申请贫困户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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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县申请贫困户条件有哪些篇一
《“爱心连线”调研团——十堰市社会救助基本制度解答》

一、城乡低保

1、什么是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城乡贫困居民给予适当救助,以保障其最低生活需要的制度。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均可以申请低保。我市城市低保制度自199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农村低保制度自2007年7月1日开始实施。

2、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和审批基本程序是什么?

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居民,都有权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低保申请。一般按照户主个人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社区(村)居委会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和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办理。

3、我市现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多少?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月标准。目前,全市城市低保标准分别是:张湾区、茅箭区和十堰经济开发区低保标准为480元/月武当山特区480元/月,丹江口市、郧阳区、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房县统一为400元/月。低保保障标准是保障线标准,不是发给每一户的资金补助资金。

4、我市现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多少?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年标准。目前,全市农村低保标准分别是:张湾区、茅箭区和十堰经济开发区低保标准为2820年/元、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为2820年/元,丹江口市、郧阳区、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房县统一为2280年/元。

5、低保资金是怎样发放的?

城乡低保资金一般按月发放,遵循“民政部门核定对象和标准,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银行代发到人(户)”的管理原则,形成民政、财政、银行代发的发放和监管体系。原则上每月10日前发放到位。

6、什么是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城市低保对象按月审批。农村低保对象一般每半年集中审批一次,时间为每年6月和12月;对于少数新增的特殊困难对象,可按季度临时审批。具体要按照《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实施办法》(鄂民政规【2013】1号)文件要求来认定。

7、社区(村居委会)在从事低保工作有哪些职责?

受乡镇(街办)人民政府委托,社区(村)居委会从事低保工作主要有以下职责:一是配合乡镇街办对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入户调查,并填写入户调查表,做好入户调查记录;二是开展民主评议,填写民主评议记录本;三是建立社区(村)公示栏牌,对社会救助政策、以及拟审批对象和已经审批的对象等进行及时张榜公示;四是负责低保对象续保登记工作,定期核查、组织低保公益劳动等,五是负责建立救助对象的家庭台账和相关基本的文字和电子档案,六是接受社会救助工作方面的咨询投诉,妥善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七是负责城乡社会救助其他相关工作。八是乡镇政府委托而安排的其他工作。

8、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低保等社会救助工作有哪些职责?

乡镇街办一级具有以下基本的职责,一是负责本辖区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申请的受理工作并组织入户调查核实;二是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对调查情况进行评议,初步审核认定申请人的资格;三是负责组织公开公示等工作;四是负责建立健全城乡救助对象文书和电子档案等,各种申请审批材料完备齐全,实行一户一档,管理规范;五是按时进行对象核查,对低保对象进行动态管理,对家庭收入和家庭人口发生变化的,及时提出调整意见;六是确保城乡救助政策公开、保障对象公开、操作程序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七是实行信访首问和处结负责制,具体接受和及时处理群众的咨询、来访和投诉工作。八是负责城乡社会救助其他相关工作。

9、乡镇受理低保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向乡镇街办人民政府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原则上要以家庭为单位,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同时提供核查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授权书。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村(居)委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要如实声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受理的基本条件、时限和地点等,以方便群众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

10、乡镇政府审核低保基本程序是什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村(居)民代表或者社区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意见,并及时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低保固定公示栏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11、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在低保审批中有哪些审批职责?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有条件的地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邀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参与审批,促进审批过程的公开透明。并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拟批准给予低保的,应当同时确定拟保障金额。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后3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城市低保对象原则上按月审批。

12、申请人申请低保应当履行什么义务?

(一)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字确认;

(二)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三)承诺所提供的家庭经济状况的信息和材料等真实、准确和完整。

(四)申请人应该亲自办理低保等社会救助事宜。

(五)配合调查家庭收入的义务

(六)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义务。

1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哪些?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14、哪些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服义务兵役的现役军人;

(三)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四)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15、什么情况下申请人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一)低收入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

(二)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生活困难、经宗教团体认定、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宗教部门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

16、对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有哪些要求?

(一)生活困难、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经宗教团体认定、县级以上政府宗教部门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按居住地申请享受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二)各地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宗教教职人员,与其他保障对象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享受同等待遇,进行规范管理。

(三)宗教教职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照《湖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申请审批。

17、对申请对象如何进行民主评议?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以村(居)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参加。民主评议小组成员原则不得少于9人。其中,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评议小组人员的三分之二。每次民主评议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小组成员参加方为有效。民主评议并以无记名方式表决。有条件的地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派人参加民主评议。

18、民主评议应当遵循什么程序?

民主评议由担任民主评议小组长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组织召集和主持,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宣讲政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宣讲低保资格条件、补差发放、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

(二)介绍情况。申请人或者代理人陈述家庭基本情况,入户调查人员介绍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

(三)现场评议。民主评议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评议。

(四)形成结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主评议小组长根据现场评议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有效性作出结论。

(五)签字确认。民主评议应当有详细的评议记录,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签字确认评议结果。

19、申请及审核程序中特殊情况的怎样处理?

(一)同一县(市、区)家庭成员户口不在同一乡、镇(街道)的,由户主本人向常住地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其他成员提供相关收入证明和乡、镇(街道)或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出具的是否享受低保待遇的证明。同一城市跨城区居住并能提供居住一年以上证明的,由户主本人向现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

(二)低保对象发生迁移的,低保对象凭迁出地证明到迁入地重新申请低保待遇,管理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审批程序。

20、什么是家庭收入,怎样核定家庭收入?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核实家庭收入可采取入户调查、单位和邻里走访、信函索证、部门联动、消费跟踪、行业收入评估、信息核对等办法进行,对有隐性收入和家庭实际生活水平较高或能够自行维持家庭最低生活,而又无法核实的特殊情况家庭,可采取行业收入评估、召开居民代表会议的办法,决定是否予以保障。

21、什么是农村家庭收入?

农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获得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收入计算按统计部门有关农民人均纯收入统计口径计算为准。家庭年收入以申请对象提出保障待遇申请之日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为基数计算。其中,货币收入具体包括农林牧渔、建筑、运输、加工、服务业等经营收入,劳务收入,退休金、各种保险金、补偿金,租赁收入、馈赠和继承收入,赡养费和扶养(抚养)费;实物收入按市场价折款计入家庭收入。

22、如何对家庭实际收入有效证明的进行认定?

(一)在职职工和有正式劳动关系人员的《在职人员收入证明》,由用工单位盖章,其中月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部门审核认定;

(二)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实发的生活保障金和失业救济金,由县级劳动部门的再就业服务中心或乡、镇(街道)劳动保障部门出具证明;

(三)在市场、夜市等从事经营工作的人员,由市场管理部门(工商、税务)证明其收入;

(四)从事家政服务、保洁、保绿等就业工作人员的收入证明,由乡、镇(街道)劳动保障部门或其管理机构出具;

(五)其他不能提供有效收入证明的,由本人申报,村(居)民委员会(社区)评议小组提出意见,参照行业收入评估,由乡、镇(街道)经办机构核定。

23、家庭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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