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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籍管理制度篇一:北京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七日第396次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七日第576次校长办公会审议修订)
为做好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证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3月25日教育部第21号令),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入 学 与 注 册
第一条 新录取的研究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户口、工资关系等),按学校要求办理入学手续,于规定期限内交纳各项费用。因故不能按时办理入学手续者,应书面向录取的学院(系、所、中心)请假,由学院(系、所、中心)报研究生院批准备案,并附相关证明(因病请假必须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以及请假期满不报到者,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均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校医院进行健康检查。学校将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学生进行资格复查。体检和复查合格方予办理注册手续,获得学籍。体检或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
对于违反国家招生政策的被录取者,或在报考录取过程中弄虚作假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将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
对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的研究生,由学生工作部、各学院(系、所、中心)或研究生院提出,经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送研究生院院长审核,报校长会议批准。
第三条 新生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一)健康检查发现患有疾病短期可治愈,暂不宜在校学习者;
(二)因病请假一个月期满,仍未病愈不能报到者;
(三)已怀孕,或于入学前分娩、从报到之日起仍需休产假一个月以上者。
因上述原因保留入学资格者须由本人申请,导师和所在学院(系、所、中心)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送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审核,并报研究生院院长批准。属第(一)种情况的,须附校医院保健科诊断证明;属第(二)种情况的,须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并经校医院保健科认定;属第(三)种情况的,应如实向学校申明。
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如本人在报到之日起两周内不提出申请,或通知其办理有关手续而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相关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应于下学年新生入学前两周内提出恢复入学资格的申请,由校医院进行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由所在学院(系、所、中心)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附校医院复查合格证明,经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审核,报研究生院院长批准后,方能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本人户口、档案等各种关系不转入学校(已转入者退回)。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日期返校,持研究生学生证到院(系、所、中心)办理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或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在学研究生不能按时返校注册者,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一般需持当地证明),均须事先向所在院系(所、中心)请假,并同时报告导师或教研室主任。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具体参照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学 制 与 学 习 年 限
第五条 学制是教育部对各层次各类型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的规定。基本学习年限是我校根据本单位实际,在教育部规定的年限幅度内,确定的各学科、各专业的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一般以当年招生简章公布的为准。硕士研究生的基本学习年限为2年或3年;硕士起点的博士研究生基本学习年限为4年;本科起点的博士研究生基本学习年限为5年;硕博连读研究生基本学习年限5年,其中博士生阶段的学习不少于3年。
最长学习年限为我校允许注册研究生在校学习的最长期限。硕士研究生不能超过5年,博士研究生不能超过8年。
考 勤 与 请 假
第六条 研究生应该按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的规定参加课程学习、科学研究、考核、实验、实习等各项教学和科研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请假。
研究生在节假日、寒暑假应该按学校规定的日期离校、返校。
研究生平时因故离校,应该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获准后方可离校。
第七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参加与学业有关的各类出国(境)活动或承担国家留学基金委、校际交流等公派出访任务,均应按有关规定填写《北京大学学生出访申报表》,到研究生院办理出访手续,并按期返校。
研究生因私出国(境),应在校历规定的假期期间。
第八条 研究生因病请假,在校凭校医院证明;外出期间一般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经校医院认定。请假一周(含)以内,由导师(或研究生班主任)批准;一周以上,由院(系、所、中心)主管负责人批准。研究生在一学期内累计请病假一个月以上者,需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备案。研究生在一学期内,累计请病假超过本学期学习周数三分之一以上者,必须办理休学。
研究生如确需请事假,一周(含)以内由导师(研究生班主任)批准;一周以上由学院(系、所、中心)主管负责人批准。研究生在一学期内累计请事假不能超过一个月;超过一个月者,则应到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办理停学手续。
研究生请假期满,必须按时销假。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需要续假时,手续与请假相同。
研究生请病、事假的申请书、相关证明及有关负责人的审批意见应及时报告所在学院(系、所、中心)研究生教务员,并将材料存学院(系、所、中心)教务办公室备查。
第九条 研究生不按规定请假,属下列情况的,均按旷课论,一天按4学时计算:
(一) 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教学或科研活动;
(二)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者(含未办理审批程序出国、出境);
(三) 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按期注册者;
(四) 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者。
对旷课的研究生根据情节轻重和本人的认错态度,进行批评教育以至给予纪律处分。旷课研究生的纪律处分,具体参照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课 程 考 核 与 成 绩 记 载
第十条 研究生必须根据培养方案和教学执行计划在导师指导下选修课程,并参加课程考核。研究生选课办法见《北京大学研究生选课要求及方法》。
第十一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除实习、实验、社会调查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可采用考查进行考核外,其他课程都要进行考试。
研究生课程考核可采用笔试/口试、闭卷/开卷、撰写论文、完成项目等形式进行。考核形式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性质和教学要求确定,由所在学院(系、所、中心)主管负责人审批。
研究生的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实验报告、文献阅读、课堂讨论、作业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必修课成绩达70分以上为合格,选修课成绩达60分以上为合格;考查成绩以合格、不合格记。成绩合格,可获学分。
第十二条 研究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者,应在考试前填写《北京大学研究生课程缓考申请表》。因病申请缓考须另附校医院证明,因事一般不能申请缓考。缓考申请必须在考核前提交,并经任课教师同意和学生所在学院(系、所、中心)主管负责人批准;全校性公共课经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批准。获准缓考的研究生只能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核。学校不另行安排研究生补考和缓考事宜。
未按规定申请缓考、擅自不参加考试的研究生,该门课程以“0”分计。
第十三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必修课必须重新学习,选修课一般应重新学习,经导师同意,也可改修其他选修课程。
办理重新学习的研究生须填写《研究生课程重新学习申请表》,于开学一周内到所在学院(系、所、中心)办理手续,全校性公共课到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办理手续。研究生应按规定交纳重新学习的学费。
重新学习的课程考核成绩如实记录,并在成绩单中备注。
第十四条 研究生必须自觉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违纪、作弊。如出现违纪或作弊行为,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0”分计,并按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研究生在入学前二年内,经批准选修/旁听过我校研究生学位课程(系培养方
案中规定的必修课和限制性选修课),并参加考试、成绩合格,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其成绩可以计入研究生阶段成绩,并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六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经导师和所在学院(系、所、中心)同意,可选修培养方案以外的本科生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可在成绩单中记载,但不计入培养方案要求的学分数。
研究生可以选修与我校有学分互认协议的学校(科研单位)的研究生课程。对于培养方案中我校不开设的课程,研究生可以选修外单位(含国外院校和科研单位)相应的研究生课程。选修外单位课程应经导师同意,所在学院(系、所、中心)主管负责人批准。所需经费由研究生所在学院(系、所、中心)或本人自行解决。修课结束后,凭开课单位主管部门开具的成绩单,经导师和所在学院(系、所、中心)主管负责人同意,可登录成绩、记录学分。凡上述手续不完备的,其成绩和学分不予承认。出国(境)学习的研究生应事先到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研究生可以申请以自修课程参加考试的方式完成部分必修课(外语课除外)和限制性选修课的学习。应当于开学前一周内填写《北京大学研究生自修课程申请表》并向所在学院(系、所、中心)提出申请。获准自修的课程应随班参加考试。成绩达70分以上合格,可获得学分。
研究生如认为自己已经达到培养方案要求的某门课程学习要求,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导师和所在院系审查,研究生院批准,可以申请免修免考。对于已获准免修的课程,成绩记载“免修”,给予学分,不减免相应的学费。
转 专 业 和 转 学
第十八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转学和转专业。如因专业调整、导师变动,或因研究生学习期间身体变化等原因致使本单位(专业)无法继续培养者,经接收单位考核合格者,可以申请转专业、转系或转学。
(一)在本院(系、所、中心)转研究方向或转导师的,经导师和院(系、所、中心)主管负责人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备案。
(二)转专业和/或转系时,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和所在学院(系、所、中心)主管负责人同意,同时征得拟转入导师和学院(系、所、中心)的同意并考核后,与攻读拟转入专业的新培养计划一起,送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审核,报研究生院院长批准。
(三)拟转出北京大学者,应将下面材料送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并经研究生院院长审核,报校长批准。
1、本人申请,导师和拟转出学院(系、所、中心)同意。
2、填写《北京地区研究生转学审批表》一式4份。
3、转学原因的相关证明。
4、拟转入单位同意接收的正式公函。
上述材料报北京市教委和拟转入校所在地教委同意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四)外单位要求转入北京大学者,需提交下面文件:
1、 拟转入学院(系、所、中心)考核结果和审核意见。
2、 第(三)款中的2、3项文件。
3、 转出单位的正式公函(校级)。
4、 盖有省(市)招生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新生录取底册复印件或研究生卡片复印件。复印件加盖转出单位主管部门红色印章。
5、 由京外转入者需提供转出地省级教委同意转出的正式公函。
转学材料报北京市教委同意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五)研究生转学每年集中办理两次,分别为5月和11月。
第十九条 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 学习未满一学期的研究生;
(二)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研究生;
(三) 正在休学或停学的研究生;
(四) 已进入毕业年级的研究生;
(五) 应予退学的研究生;
(六) 其它无正当理由者。
休 学、停 学 与 复 学
第二十条 研究生因健康原因申请休学者,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研究生休学,一般以学期为单位,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休学时间累计不超过一学年。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办理休学手续:
(一) 因健康原因不宜在校学习,经校医院诊断,证明确需休养并在短期内可以治愈
者;
(二) 一学期请病假累计超过本学期学习周数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 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导师和所在学院(系、所、中心)认为必须休学者。 研究生本人申请休学的,由本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附校医院保健科诊断证明书),导师和所在学院(系、所、中心)主管负责人同意,经研究生培养办公室审核,报研究生院院长批准。其它情况由导师和所在学院(系、所、中心)提出意见,经研究生培养办公室审核,报研究生院院长批准。
第二十一条 休学研究生办理休学手续后,应离校回家或回原单位,其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
病休研究生的普通奖学金发放按《北京大学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发放的管理办法》办理。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由校医院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停学并保留学籍:
(一)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停学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二)研究生为增加专业实践经验或因其它原因需要暂停学业的,可以申请停学并保留学籍,停学时间累计不超过一学年。
(三)一学期请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以上者,必须办理停学手续,停学时间累计不超过
北京大学籍管理制度篇二:北京林业大学本科学籍管理规定
北京林业大学本科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3、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4、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并履行规定义务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5、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2、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3、 努力学习,按时完成规定学业;
4、 按规定及时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5、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通知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事后应当及时与学校联系),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医院(二级甲等以上,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但须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须在批准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否则,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
第十条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第2年新生入学时向教务处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
新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缴纳学杂费(暑假将学杂费足额存入指定银行)。并且每学期在本院进行学籍注册注一(包括电子注册),以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不能如期到校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请假或到校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杂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到本院进行学籍注册。
第二节 选 课
第十三条 选课原则
1、 学生按照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注二,根据每学期的课程表在指导教师或班主任的指导下,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及能力,安排学习进程,决定每学期选修的课程。
2、 选课时所选课程不能发生冲突,首先保证必修课。对于有先修要求的课程,应首先选修先修课程注三。
3、 下列原因引起开课时间冲突的课程,可以办理部分时间的免听,但实践类课程(包括实验课)不得免听。
(1) 选修比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分多的课程,学分按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记载;
(2) 提前修读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后续课程;
(3) 开课时间冲突的课程每学期只能选择一门。
第十四条 必修课
1、 学生可按照人才培养方案中安排的必修课程进度进行必修课程的学习,不需办理任何手续。
2、 平均学分积不低于90分,且没有不及格的学生,在征得任课教师、学院、教务处同意后,可以选读比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档次(学时)更高一些的同类课程,或提前修读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后续课程。
平均学分积不低于90分,且没有不及格的学生,可以跨院选读其它专业的必修课。选课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学期第一周,学生根据教务处下发的课程表
填写选课申请表,由学院教学办公室签注意见后,到教务处办理选课手续,所选课程作全校公共选修课处理。
第十五条 选修课的选择
1、 选修课分为全校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均规定了选修的最低学分数,学生应在四年内累计修满规定的各类学分数。
2、 选修课采用试听制度,可以试听一周。学生试听后,不满意的课程可以在第一次上课的本周内退选。全校公共选修课可以补选,专业选修课不可以补选,超过规定的退课时间后,不再办理退、改选手续,若有变动,请参看教务处相关规定。
3、 学院路高校共同体注四的跨校学习课程视为我校的全校公共选修课,其中开设的部分艺术类课程可以替代我校艺术类课程,以教务处相关规定为准。
4、 全校公共选修课选课人数达到50人、专业选修课选课人数达到20人(单班专业10人)方可开课。不能开课的课程视为未选。
5、 全校公共选修课实行网上中签选课制度,具体运作办法以每学期教务处公布的详细选课办法为准。学生应按教务处安排的选课时间和要求,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选课。专业选修课不实行中签选课制度,专业选修课选课人数只要达到开课的人数即视为选中。
6、 学生不能选修与本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相同或相似的全校公共选修课。
7、 选修课的选课学生名单以教务处认定下发的为准,在教师处登记的名单无效。
第十六条 加选的课程,成绩记载在发生学期。
第十七条 课程一经选定,必须按课程表排定的时间、地点上课,完成课程规定的全部教学环节。不按期办理退、改选手续或不参加课程考核者,该课成绩以零分计。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
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学校教育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及格方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成绩归入本人档案。
1、 考核目的
帮助学生系统复习并巩固所学知识、评定和检查学生的知识、技能和能力;考核成绩是选拔人才、奖优汰劣、学位学历认定和推荐就业的重要依据。
2、 考核要求
凡属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包括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都要进行考核,未完成作业、实验和实习报告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
缺课超过该课三分之一且未办理免听手续者,不能参加本课程期末考核,缺课时数由任课教师统计认定。
凡申请免修和免听的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核。
第十九条 考核方式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1、 考核可以采用考试、考查或两种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完全采用考查方式考核的课程需在考核前报教务处考试中心备案。
2、 考查方式由任课教师选择,如:作业、讨论、论文设计等。
3、 考试可采用闭卷、开卷、笔试或口试等形式,也可以多种形式结合使用。
4、 对课程理论部分的考试,一般采用笔试形式或计算机考试;实验可以考试,也可以写实验报告或作业;实习可以写实习报告或用其它方式进行考核;毕业论文(设计)考核参见《北京林业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规定》。
5、 实践性教学环节0.5周(含0.5周)以上,在人才培养方案中单独设课的课程要单独考核并记载成绩。
第二十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一条 考核安排
每学期期末最后1~2周为学校统一安排的考核周,具体考核日程由教务处考试中心统一安排。
第二十二条 考场规则
1、 考试一律在学校指定时间和考场进行。学生应携带身份证和考试证提
北京大学籍管理制度篇三:北京邮电大学学籍规定及管理
北京大学籍管理制度篇四:北京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北京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发布单位:教务部
北京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2007年5月31日第650次校长办公会讨论修订)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管理细则。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根据国家招生相关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北京大学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书面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北京大学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情节恶劣者,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者,经北京大学校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确认,通过治疗在一年内可以达到入学体检标准的,准予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报到后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无故不办理手续离校者,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交书面入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时间持学生证到校报到,办理注册手续。不符合注册条件或未交纳学宿费者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须请假并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含)以上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以教育部对各专业本科规定学制为准,一般为四年(个别专业为五年)。经批准,学生可申请提前毕业,体育特长生、来自少数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学生、留学生的在校学习年限在专业学制基础上可延长两年,但学习总年限不能少于三年且不得超过六年。
(一) 提前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和教学环节的学生,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应在毕业的前一年九月份提出书面申请和学习计划,院系对其学习成绩和能力进行审核后,报教务部批准。准予提前毕业的学生纳入毕业年级统一管理,届时未能达到毕业要求者,按毕业审查结论结业或肄业离校。
(二)体育特长生、来自少数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学生、留学生计划延长在校学习年限者,应在第八学期开学
后两周内提出书面申请与学习计划,经院(系)主管领导同意后报教务部批准。
(三)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在校学习年限内可分阶段完成学业。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四)转系、转专业学生经批准可进入转入专业低一年级学习,并按转入专业和年级的学费标准交纳学费。
考勤与请假
第六条 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学生均应按时出勤。因故不能参加者,须事先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缺勤者,按旷课处理。
教师可以根据本细则之原则、所授课程之特点及学生人数等情况制定考勤办法,记录出勤情况,记载平时成绩,并及时向学生所在院系反映学生出勤情况。
无故不参加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教学实习等,按每天四学时计算旷课时间, 一般课程按课程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旷课时间,并参照第三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学生请假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三日内由班主任批准,三日(含)以上由班主任审核同意,院(系)主管领导批准。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因病请假必须附校医院诊断证明。
学生请假期满应及时向班主任、院(系)主管领导销假。如需续假,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学生病、事假申请书、医院诊断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存院系教务办公室备查。一学期内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者,应报教务部教务办公室备案;一学期内病、事假累计超过当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按第十四条规定办理。
在校期间(除假期外)请假出境者,应如期返校并向所在院系报到。逾期两周(含)以上未返校报到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学生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或考查。
考试方式包括笔试(含闭卷、开卷)、口试等。本科主干基础课应采取闭卷笔试方式,其他课程考试方式可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由主讲教师确定,报院(系)主管领导批准。
考试的课程(包括实验课)采用百分制记分,60分及格,60分(含)以上取得该门课程学分。考查的课程成绩评定,一般以合格或不合格记,不计入学分绩点(GPA)统计.
学生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一般为30%-50%,期末考试成绩一般占70%-50%。
公共体育课考核依据《北京大学体育课程教学管理办法》执行。学生因体残、体弱申请保健体育课,须由校医院保健科开具诊断证明,报体育教研部主任批准。
学期论文、实验或本科生科研等需超过一个学期以上方可完成的课程,完成前当学期课程成绩登录为“过程中”(In Progress,简写为IP);待课程完成后,该成绩为实际成绩所替代。IP成绩不计入GPA统计。
第九条 学生修读课程成绩评定不及格者,必修课及需重新学习的选修课须交学费重新学习。同一课程允许重新学习两次,第一次重新学习的课程成绩按重考实际成绩记载;第二次重新学习的课程成绩,及格以上按60分记载,不及格按第二次重考实际成绩记载。
第十条 以自修方式修读课程者,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 申请以自修方式修读课程(申请课程有先修课要求的,申请者须先取得先修课学分)的学生,须先完成
选课手续并在开学后第二周填写“自修课程申请表”(一式两份),向开课院系提出申请。经开课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后生效。申请表一份存开课院系,一份送任课老师。
(二) 被批准自修的学生应主动与任课老师保持联系,完成老师布置的学习任务并参加课程考试。
(三)素质教育通选课、时事政治学习、生产劳动、军事训练、体育、实验、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论文以及各院系特殊规定的其他课程,不得申请以自修方式取得学分。
第十一条 学生可根据校际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其他学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二条 学生旷课、缓考和旷考的处理办法:
(一)凡全程考勤的课程,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三分之一者,除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凡抽查考勤的课程,三次抽查未到课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
(二)学生因病或其他个人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应在考试前向所在院系教务办公室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并填写“缓考申请表”,经院系批准后递交开课院系教务办公室。缓考课程的成绩记录为“未完成”(Incomplete),不计入GPA统计。因病请假者,须同时提交医院诊断证明,课程开考后提交的病假证明无效。
被批准缓考者须在该缓考课程下一次开设学期选课、考试,获得缓考成绩后,评定该课程总成绩。
未申请缓考、缓考申请未准而擅自缺考者以旷考处理。
(三)旷考课程考试成绩以“0”分记,并计入该课程总成绩评定。
第十三条 采用平均学分绩点(GPA,Grade Point Average)作为学生学习质量的参考标准(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学分数)。
百分制分数转换课程绩点的公式如下:
课程绩点=4-3(100-X)2/1600 (60≦X≦100)
其中:X为课程分数, 100分绩点为4,60分绩点为1,60分以下绩点为0。
学期或总评平均学分绩点(GPA)=所学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学课程学分之和。
休学与复学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经学校批准,因病休学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时间以学生不能坚持正常上课时为起始。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一)经校医院诊断,因病停课治疗或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因病、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认为须休学者。
学生休学应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者须附校医院诊断证明等材料),经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部审批。
第十五条 学生休学相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路费自理,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二)休学期间,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
(三)休学第一年内,学生患病所需医疗费按北京大学医疗管理规定处理;连续休学第二年内或第二次休学期间医疗费自理,不享受公费医疗。
第十六条 在校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生,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为增加社会实践经验,在校学习满二年的本科学生,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附接受单位出具的证明)、院(系)主管领导审核同意、教务部批准,可以办理保留学籍离校手续,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保留学籍以一年为单位。 学生在校期间累计保留学籍不得超过二年。
学生在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第十七条 休学、保留学籍学生复学相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应于当学期开学前一周向学校申请复学。复学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所在地街道(乡)政府或接受单位开具的行为表现证明,经院(系)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到教务部办理复学相关手续。因病休学的学生须另附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证明其病已痊愈能坚持正常学习,经所在院系和校医院审查并签署意见,报教务部审核同意后,办理复学手续。
(二)保留学籍期满未申请恢复学籍或申请未获批准者取消复学资格。
(三)学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严重违法乱纪者,取消复学资格。
(四)进入考试周不再办理休学、保留学籍等学籍异动手续。
(五)毕业班学生春季学期第11周开始不再办理休学、保留学籍等学籍异动手续。
第十八条 学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试等教学活动。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行为负责。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 学生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校内转专业:
(一) 确有对拟转入专业的特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具体标准由接受院系确定);
(二) 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校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
(二) 学校或院系根据需要调整专业时,学生可提出转专业要求。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本科三年级(含)以上学生;
(二)某些特定学科专业(地质学、考古学、外国语言文学类、影视编导等)保送录取或提前录取的学生;
(三) 在高考志愿不足情况下,以降低分数录取的有志愿的学生;
(四)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
(五)定向、委托培养的学生;
(六)已达到退学程度的学生;
(七)已转过专业的学生。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学校教学资源的有效利用,各院系准许申请转专业考试的人数一般不超过本年级学生总数的20%,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一般控制在10%以内。
转专业学生一般转入同年级,特殊情况经批准可转入低一年级。
第二十二条 转专业相关事宜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每学年办理一次学生转专业考核。
接受院(系)应当于每年四月公布能够接受的转专业学生人数、条件及考核时间、地点、科目。
(二)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需填写申请表(一式两份),在规定时间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到拟接受院系报名,参加接受院系组织的转专业考核。
(三)接受院系应将拟接受转入学生的名单及申请表及时送交教务部审批。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在下学年开学前到教务部办理相关手续;已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原专业。
(四)学生原所在院系教务办公室将学生学籍表原件于新学年注册前交给接受院系,学生原所在院系存复印件。
(五)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须参加原专业期末考试,如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属转入专业的必修课,须重新学习;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数或学分绩点若达不到接受院系的接受标准,则取消转系资格;若达到退学规定者,应予以退学。
(六)学生转专业前所修课程成绩全部记入成绩档案,其相应的课程类别由接受院系根据专业教学计划进行认定和转换。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出北京大学的条件:
(一)学生一般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者可以申请转学。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准予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招生时确定为委培、定向生者;
3、应予退学者;
4、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学的办法:
(一)本校学生要求转出时,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本校与转入学校同意。在本市范围内转学,由转入学校发函通知本校,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确认。跨省转出者,由本校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批准后,发函与转入学校联系;经转入学校同意,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发文通知本校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二)为保证学生在新学期到转入校学习,学生转学手续一般在每学期末申请办理。外校学生要求转入本校者,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
退 学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处理:
(一)自第一学年第二学期起,连续两个学期所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GPA)低于1.5,且该两个学期不及格课程累计超过12学分者;
(二)在校期间,考试不及格课程(重新学习及格的课程除外)累计超过20学分者;
(三)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四)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不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且无正当事由者;
(七)因隐瞒既往病史而被录取在限考专业,不能坚持学习者;
(八)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九)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二十六条 本人申请退学者,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部审核办理。 凡因上述第二十五条(一)至(八)款原因退学者,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处理报告并附相关材料,经院(系)主管
北京大学籍管理制度篇五:北京外国语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北京外国语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为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实现人才培养的目标,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本校根据国家政策录取的新生,须本人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到校者,必须凭原中学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事先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须进行体检复查,查出患有疾病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经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准予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医疗费自理。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没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或休学生待遇。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提出入学的申请报告,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经校医院复查,确已病愈,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重新入学资格。
第四条 北京外国语大学学费按学年收取。学生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报到日之前缴纳学费,交费期限最迟不能超过开学后两周。
第五条 学生凭财务处学费缴纳发票注册,各院系负责学费缴纳情况检查,学费交齐者,方能注册。未在规定时间内交齐学费者,不予注册。未注册期间所上课程成绩及所修学分无效。
第六条 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需减免学费或申请贷款,学生处需向财务处出
具书面通知。院系凭财务处书面认可通知给学生予以注册。
第七条 每年10月中旬学校财务处向各院系书面通报该院系学生学费缴纳情况。对欠缴、未交学费者,由院系催缴。
第八条 无正当理由欠缴学费的学生,一学期后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九条 学校每学期注册一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在规定日期内本人到校注册,因故不能按期返校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条 每学年第一学期,已交费学生凭交费发票,到院系盖注册章。每学年第二学期无交纳学费问题,学生在开学报到日到院系报到并盖注册章。未盖注册章,学生证无效。
第二章 考勤
第十一条 学生上课、教学参观、实习、军训等教学活动必须实行考勤。 第十二条 考勤从开学第一天起实行。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处。
第十三条 学生请假,病假须有医生证明,事假、公假须提交有关证明。学生请假一周以内由院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一周以上由院系报教务处批准。
第十四条 请假期满,须及时到院系销假。因故须续假者,必须持相关证明于假满前向院系递交书面续假申请。
第十五条 承担公共课教学任务的院、系、部应在每月初把上月学生考勤情况报各院系。各院系汇总公共课教学单位考勤情况及本院系专业课考勤情况后,于每月15日前把上月学生考勤情况以“考勤月报表”的形式上报教务处。
第十六条 迟到、早退五分钟以上(含五分钟)按旷课一学时计算。
第十七条 根据旷课时数多少,分别给予以下纪律处分:一学期内旷课累计1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旷课11—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21—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旷课31—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教学活动者,予以退学。
第三章 选课与免修
第十八条 我校的选修课包括全校通识教育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对连贯性的选修课程,应先选读先修课程,再修读后续课程。
第十九条 全校通识教育选修课的选课总原则为:学生不得选修与本专业相近的课程。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外语专业及计算机专业学生必须修满14个学分,其他非外语专业学生必须修满8个学分。若不能达到此学分要求,则无法按期毕业。具体规定参见《北京外国语大学大学通选课程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各院系开设的专业选修课,具体选课办法由各院系自定。
第二十一条 未经办理选课手续,擅自听课、考试者,其考试成绩不予承认。 第二十二条 大学英语的修读与免修参照专用英语学院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专业必修课、公共必修课、实习及毕业论文(设计)原则上不允许免修。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的学生,可以免修相关课程:
1.留级学生可免修原已考试及格的公共课课程;
2.港澳台及外籍学生可免修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思想政治教育课,其必修课学分不足部分,可选修并取得其他课程学分予以补充;
3.高水平运动队学生可免修体育必修课、计算机必修课、全校通识教育选修课及部分实践教学内容。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五条 学生必须参加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考试,考试成绩以成绩单形式载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六条 必修课期末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允许在下一学期开学初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者,在毕业前由学生本人填写《北京外国语大学本科生非正常补考申请表》,向教务处提出补考申请,允许再补考一次,仍不及格者,毕业时按结业处理。
第二十七条 所有必修课期末考试不及格者必须按规定时间进行补考,无故不参加补考者,按擅自缺考论处,该课程补考成绩以0分计,并不再给补考机会。
第二十八条 考试可根据课程类型及教学目的,采取用笔试、口试、论文、读书报告等不同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考试成绩一律采用百分制,补考成绩及格者一律记载为60,不及格以实际分数记载。成绩单以百分制归档。可根据学生实际需要,允许百分制向五分制转换,不允许回转。
折算方法:95—100 = 5,90—94 = 5-,85—89 = 4+,80—84 = 4,75—79 = 4-,70—74 = 3+,60—69 = 3,59分以下 = 2。
第三十条 课程成绩,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由教师评定学期课程总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单。考试成绩、平时成绩所占比重由各院、系、部自定。
第三十一条 任课教师应在课程考试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阅卷评分工作。考试成绩一经确定,不得随便改动。如需改动须先提出书面报告,经主管教学的院系领导批准后,与教研室另一位任课教师调卷复查,确有错误方予更正,并联合在更正成绩单上签字。
第三十二条 体育课成绩要以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学生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医院证明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由学生申请,经校医院鉴定,体育部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可参加体育部制定的其他体育项目的锻炼或保健班学习,经考核合格给予及格成绩。
第三十三条 学生擅自缺考、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的,除视情节轻重予以纪律处分外,该课程的成绩以0分计,并不予正常补考。
第三十四条 因临时患病或特殊情况确不能参加期末考试(包括补考)者,可以申请缓考,缓考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1.因临时患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应由本人在考前持有关证明,向院系提出缓考申请,院系相关负责人审核后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
2.缓考者应在教务处规定时间内参加考试,成绩以正常考试成绩记录。缓考不及格者,毕业前可给予一次补考机会,如再不及格,按结业处理。
第三十五条 任何一门课程累计缺课(包括病假、事假)达三分之一学时者,除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不得参加本学期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应按相关规定进行补考,成绩按补考计。
第三十六条 所有公共必修课的补考于每学期开学后第三周进行,具体时间、地点由教务处提前在网上发布公告。学生应在开学第一周向院系提交补考申请并
按通知要求按时参加补考。各院系于每学期开学第一、二周将补考学生名单上报教务处。专业必修课的补考参照公共必修课的程序和时间执行,由各院系负责。
第三十七条 全校通选课和专业选修课考试不及格者,不予补考,只能另选其他课程,但全校通选课原课程成绩仍载入成绩单。
第三十八条 出国(境)交流学习的学生,在国(境)外所修课程必须征得所在院系同意,并在回国返校后及时向所在院系申请学分兑换。各院系认定后应把成绩载入学生成绩单,并确定是否需要补修部分专业课程。因留学所缺的公共必修课和公共选修课,须在留学结束后补修。
学生出国(境)前,需到教务处领取“北京外国语大学本科生出国留学申办表 ”,按照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回国后及时到教务处办理返校手续。未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的,不予兑换学分。
第三十九条 采用平均学分绩点(GPA,Grade Point Average)作为学生学习质量的参考标准。GPA的计算方法是把各科成绩按等级对应的绩点乘以学分求和,
课程绩点课程学分再除以总学分,即GPA。成绩和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
课程学分辅修双学位课程、成绩不及格的选修课、只记“通过”或“不通过”的课程不计入GPA,其余课程全部计入GPA。
第五章 升级、跳级与留级
第四十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过考试,成绩合格,准
北京大学籍管理制度篇六: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20130826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
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草案)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新生入学、注册与取得学籍
(一)报到。新生入学必须持北京信息科技大学(以下简称我校或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须知》规定的时间、地点来校报到和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入学者,应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请假不得超过两周。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请假仅限一次,且不得续假。未请假或请假期满仍未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二)缴费与注册。新生入学报到后须缴纳学费和有关费用,才能办理注册等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费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经学校“绿色通道”审核批准后可以办理注册手续。
(三)复查。学校在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
— 1 —
对新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并已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的新生准予注册,取得学籍;经复查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的新生,取消入学资格;其他情况,由学校根据实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四)保留入学资格。
1.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2.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
3.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在四周内康复的新生,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证明,经学校门诊部复查符合入学条件后,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随原年级(班级)学习;经治疗在四周后至第二学年开始前康复的新生,应于第二年6月30日前向学校招生部门提交有本人及家长签名的重新入学申请,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证明,经学校门诊部复查符合入学条件的,可于第二学年开始后一周内重新办理报到入学手续,随下一年级学习。保留入学资格期满,仍未治疗康复的,或经学校门诊部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的,或逾期未提出重新入学申请的,或逾期未办理重新入学手续又无正当事由的,取消入学资格。
4.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新生如要报考其他高校,应先向学校— 2 —
招生部门提交有本人及家长签名的申请,并办理取消入学资格的手续。
第二条 在校生报到注册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应按照学校《学生注册工作细则》的规定按期报到、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并在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办理注册手续。
第三条 取消入学资格的特殊规定
在国家规定的新生入学资格复查之后,经核查确认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入学资格者,立即取消其入学资格及以欺骗手段获得的学籍,学生予以退回。学生在学期间的所有资料、文档予以封存。除学校印发的《取消入学资格通知书》外,学校不向其提供其它任何证明材料。
第二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四条 学制
学校设置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各本科专业的学制均为4年,学校设置的各高职升本科专业和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的学制均为2年。
第五条 修业年限
修业年限是对学生从入学取得学籍到完成学业的年限规定。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各专业学生的
— 3 —
修业年限为3年至6年,高职升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各专业学生的修业年限为2年至3年。
第三章 修课管理
第六条 课程分类
学校设置的课程分为必修课、选修课和独立实践教学环节三种类型:
(一)必修课。是学校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在培养计划中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其中包括学生必须修读的公共基础课以及规定各专业的学生必须修读的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含专业限选课)。
(二)选修课。是学校为改善学生知识结构、拓宽知识面、加强文化素质教育而开设的理工、人文社科、经济管理、外语等全校性公共任选课和专业任选课。学生可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和本人意愿选修。
(三)独立实践教学环节(以下简称独立实践环节)。是学校为培养学生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促进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强化应用能力与社会实践能力,培养创新意识,实现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而设置的独立教学环节,包括独立设置的实验课、课程设计、各类实习、社会实践、毕业设计(论文)以及公益劳动、军训等。
— 4 —
第七条 学分与学分绩点
(一)学分。学分是一种计算课程量的单位,它既表征了完成一门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学工作度量,也表征了学生完成一门课程学习任务的学习投入度量。我校本科培养计划中原则上16学时的理论课程教学或1周的独立实践环节计为1学分。学分的最小计算单位为0.5学分。
(二)学分绩点与平均学分绩点。
1.学分绩点。是评价学生学习水平与质量的重要指标。学生所取得的某门课程学分绩点,为该门课程考核成绩所对应的绩点与该门课程学分数的乘积,其中考核成绩按该门课程的考核(含补考、重修)中最高的成绩计算。(课程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见附件1)
2.平均学分绩点。学生学习一组课程得到的平均学分绩点(以下简称一组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表征了学生学习该组课程的总体水平。一组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为学生学习该组课程取得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组课程的学分之和的商。如,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必修课学分绩点之和÷必修课学分之和。
第八条 课程门次
学校培养计划中,在一个学期讲授并进行考核的课程计为一门次;相同名称的课程(如高等数学、大学英语等)分多个学期讲授并按学期进行考核的,按讲授的学期数计算课程门次。
— 5 —
北京大学籍管理制度篇七:北京大学学籍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籍档案的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更好地为学校各项工作和社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法规,结合我校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籍档案是指学生自入学之日起,在受教育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文字材料。它是学生在校期间的学籍、成绩和毕(结)业等情况的重要凭证。
第三条 学籍档案管理是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学籍管理人员以严谨负责的态度对学籍档案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交校档案馆永久保存。
第四条 学籍档案的归档范围:
一、《学籍表》;
二、《成绩表》;
三、研究生毕业审批、论文答辩及学位授予有关材料;
四、研究生论文导师评语;
五、长期、预科留学生的个人申请材料;
六、其他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材料。
第五条 归档材料的质量要求:
一、手工书写应用不褪色的黑色、兰黑色材料,字迹要求工整清晰;
二、学生休学、退学、复学、转学、辅修、转系、出国、提前毕业等情况要在学籍表中注明;
三、学籍表中的照片要用原件;
四、毕业审查和学位评定的栏目中,要填写毕业审查和学位评定结果并盖章。
第六条 归档时间与归档单位:
一、归档时间:
研究生学籍档案于学生毕业的第二年暑假前归档。本专科、成教生学籍档案、长期、预科留学生学籍档案,如无遗留问题,于学生毕业当年归档。有遗留问题的在学生毕业一年之内办理完毕,于下一学年初归档。
二、归档单位:
博士研究生学籍档案暂时由研究生院负责归档;
硕士研究生学籍档案自2002学年度开始由所在教学单位负责归档;
长期、预科留学生学籍档案由国际合作部负责归档;
本专科、成教生学籍档案由所在教学单位负责归档。
第七条 归档文件材料的整理立卷方法见附件《北京大学学籍档案整理要求》。
第八条 归档手续。填写档案移交清单(附档案目录)一式二份,移交双方各保存一份备查。
第九条 学籍归档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一、档案馆会同学籍管理部门对学籍档案的形成、立卷、归档等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档案馆负责学籍档案立卷、归档工作的指导。
第十条 本细则由档案馆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一九九三年档案馆制定的《本专科毕业生学籍表归档办法》停止执行。
附件:
北京大学学籍档案整理要求
一、整理单位
(一)博士、硕士研究生和长期、预科留学生以个人为单位立卷;
(二)本专科、成教生学籍按班或专业为单位立卷,一般以40人左右立一卷。
二、文件材料排列顺序
(一)博士、硕士研究生按照学籍表、成绩表、毕(结)业审批材料、学位授予材料及其他重要材料顺序排列;
(二)本专科、成教生每卷中按照学号升序排列,每个学生的学籍表在前,成绩表在后。
三、检查与编写页号
(一)立卷前检查:核准毕业生人数,检查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归档材料是否齐全,排列顺序是否正确;
(二)编写页号:凡有文字的页面都需用铅笔编写页号。正面写在右下脚距边20mm处,背面写在左下脚距边20mm处。其中以个人为单位立卷的,应在第一页页号之前加本卷总页数。例如:9-1,9为总页数(总页数用不褪色的黑色、兰黑色墨水书写),1为第1页。
四、档号标识与编制原则
(一)档号标识:
× ×× × ××× ×××× - ×××
全宗号 档案门类号 学籍分类 单位码 形成年代 - 案卷顺序号
1 XJ 1位 3位 4位 3位
说明:北京大学全宗号为1;
学籍分类:B 博士 S 硕士 D 本专科 C 成教生 W留学生;
单位码:指党办校办给本单位的代码;
形成年代:学籍表、成绩表形成的最后年度
例如:本专科生档号标识:1XJD0012002-001为北京大学数学学院本科生2002年第001卷学籍档案。
(二)档号编制原则:博士生的档号由研究生院分别按院系、专业、学号的顺序升序编号;硕士生的档号由各教学单位按专业、学号的升序编号;本专科生、成教生由各教学单位按学籍分类编号。各类学历档号中的案卷顺序号每年从001编起。
五、计算机编目
利用北京大学档案管理系统,将案卷目录、卷内目录录入计算机,并打印出封面、卷内目录和案卷目录。
(一)研究生、长期和预科留学生学籍档案案卷目录录入的主要内容:
1、盒号:每年博士、长期和预科留学生均各从1盒开始编起,硕士生的盒号由档案馆确定,归档前不需录入;
2、档号:整理过程中以字符形式赋予档案的一组代码,是档案的身份证号,具有唯一性;
3、责任者:文件形成单位;
4、题名:准确揭示卷内文件材料内容,字数不超过50个汉字;
博士生、硕士生学籍档案案卷题名应包括:院(系)专业 博士生或硕士生 姓名 ××××年毕业审批材料等内容。
长期、预科留学生学籍案卷题名应包括院系 专业 国名 留学生姓名(中文姓名,外文姓名)(性别)个人学籍材料等内容。
5、文件形成时间:即学籍成绩表形成的最后年月,如200107;
6、页数:本卷的总页数;
7、保管期限:永久 。
(二)本专科生、成教生学籍档案案卷目录录入的主要内容:
1、盒号
2、档号:整理过程中以字符形式赋予档案的一组代码,是档案的身份证号,具有唯一性;
3、责任者:文件形成单位;
4、题名:准确揭示卷内文件材料内容,字数不超过50个字;
题名应包括院系、专业、届、本科、专科生(成教生)、学籍成绩表等内容。如一个专业学生的学籍档案分成几卷的,则题名中应注明本卷起止学号。
5、文件形成时间:即学籍文件形成的最后年月,如200107;
6、页数:本卷的总页数;
7、保管期限:永久。
(三) 本专科生、成教生学籍档案卷内目录录入的主要内容:
1、序号:卷内学生排列的顺序号。一个学生一个序号,从1 开始;
2、学号:学生学号;
3、姓名:学生姓名;
4、页次:每份学生学籍成绩表的首页的页号(注:最后一份学籍成绩表需填写首尾两个页号,两个页号间用-隔开,如96-98);
5、备注:需要说明的问题。
六、装订
去掉材料上的大头针、曲别针、订书针等金属物,加封面、封底,按封面、卷内目录、学籍、成绩表、封底顺序排列,封面和封底的大小应以文件材料中最大纸张为准,以左下方对齐,三点一线装订(塑料热装订的可二点),线在背面打结。
七、备考表及盒面、盒脊内容
填写盒内备考表各项内容;盒面的件(卷)数及盒脊的本盒起止档号用铅笔填写;盒面的归档单位等移交档案时在档案馆加盖单位名称章;将盒内备考表置于盒内文件的下面。
北京大学籍管理制度篇八:首都师范大学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2013.7
首都体育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3年7月10日第十九次校长办公会通过)
首体校字〔2013〕7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坚持科学发展,适应社会需求,强化内涵建设,推动教育创新,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在学制年限内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及时缴纳学费、住宿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勤工助学岗位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招生就业处请假,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一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并享受在校生待遇。复查不合格者,由院(系)区别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经招生就业处审核,报学校批准,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合同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以下简称医院,急诊除外)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应向所在院(系)递交申请,由院(系)审核,报招生就业处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院(系)申请入学,由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招生就业处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随下一年级新生入学;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如期返校,并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一条 在每学年第一学期(秋季学期)的第一周工作日内,学生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及有关费用,并于第三周内持学生证和交费收据到院(系)办公室办理学生证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二学期(春季学期)的第一周内到院(系)办公室办理学生证注册手续。院(系)将学生证注册结果报教务处,由教务处进行电子注册。
第十二条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因事或者因病不能如期注册者,向院(系)教学秘书提交暂缓注册的书面申请,由教学秘书向院(系)主管教学工作领导请示批准,并在教务处备案。因事暂缓注册不能超过两周,因病暂缓注册不能超过五周。
第十三条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及有关费用,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因贷款未到不能按期缴纳学费者,由学生工作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送交院(系)和教务处后,办理相关注册手续。
第二节 考勤与请假
第十五条 培养方案规定的课堂教学、实验、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劳动、军事训练、形势政策讲座、第二课堂等教学实践环节以及代表队训练、早操、周讲评等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都要进行考勤。教师可采取点名、抽查等方式对学生进行考勤,每月将考勤情况报学生所在院(系)。考勤情况作为对学生成绩评定与鉴定的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或者学校组织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课处理,并根据学校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请假需向院(系)递交书面请假条一式两份,经批准后一份返回学生保存,一份留院(系)保存。请病假,应附医院诊断证明。请假期满后,须办理销假手续。请假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者,应当根据请假总时长办理续假手续并附有书面材料,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十八条 请假1至2天由辅导员批准;请假3至5天,由院(系)主管学生工作领导批准;请假6天及6天以上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领导批准。事假不得超过两周,病假应不超过五周。
第十九条 学校及院(系)组织的活动与正常教学时间有冲突时,由组织活动的部门负责替学生请公假。学校组织活动请公假,需经相关院(系)同意后,由教务处审核,报学校主管教学
工作领导审批后实施,教务处负责安排补课相关事宜。院(系)组织活动请公假,需经相关院(系)同意后,由教务处审批后实施,组织活动的院(系)负责安排补课相关事宜。
第二十条 学生出国(境),应当由学生本人提出经家长签字同意的书面申请,经所在院(系)审核,送国际教育学院核准,报学校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和主管教学工作领导批准。学生出国(境)未办理手续,按擅自离校处理。学生出国(境)探亲、旅游,应当安排在假期。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所修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
第二十三条 课程考核一般按百分制给出成绩,满60分为及格,并取得相应学分。第二课堂按通过、不通过给出成绩,获得通过者取得相应学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的课程学习成绩由教师根据学生的平时成绩(含平时作业或其他形式的课程学习成果、单元测试、期中考试、出勤率及学习表现等)和期末考核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十五条 有实践、实验环节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时完成实践、实验(包括实验报告)方可参加考核,教师根据理论考核、实践考核和实验考核进行课程成绩综合评定。
第二十六条 必修课考核不及格者,应当参加补考。如果补考后仍不及格,可以申请一次随低年级考核进行该课程补考。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患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应当办理缓考手续。需缓考的学生,应当在考核前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因病申请缓考须有医院诊断证明,由院(系)核实后,经任课教师确认无缺课达课程教学时间三分之一及以上的情况后,签署意见,报送教务处审批。
缓考学生应当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如果不能参加补考,应当再次办理缓考手续,保留随低年级参加考核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学生没有办理缓考手续、且无正当理由而未参加考核视为旷考,该课程成绩记0分。必修课旷考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下一学期开学时的补考。
第二十九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因必修课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和旷考的学生,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可申请一次随低年级考核进行该课程补考。
第三十一条 需随低年级考核的学生,应在低年级开课学期开学时,提出考核或者补考申请,经院(系)和教务处审核通过后,参加考核。
第三十二条 补考成绩记载的上限为60分。
第三十三条 缺课达课程教学时间三分之一及其以上者,包括旷课、病假、事假、公假(不包括公假已经补课时数)及实践课的见习等,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该课程成绩记0分,且不得参加补考。
第三十四条 选修课不设置补考。选修课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可重选或者改选其他课程。考核及格的课程不得重选。
第三十五条 凡未参加选课或者未选中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选课后不参加学习者,该课程成绩记0分。
第三十六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三十七条 非体育专业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
综合评定。
第三十八条 学生可以依据专业培养方案的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第三十九条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在境内外跨校修读课程。在其他学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四节 转专项、转专业、转院系、转学
第四十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为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的学习环境,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项、转专业、转院系:
(一)具有某方面特殊才能,转专项、转专业、转院系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二)因病经医院证明不适合在原专项、专业、院(系)学习者;
(三)经教务处和相关院(系)认定,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院系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四十一条 学生转专项、转专业、转院系,应当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由学生所在院(系)审核,经转入院(系)审批,报教务处批准。
第四十二条 对申请转专项、转专业的学生,由转入院(系)成立考核小组,组织考核。考核小组应不少于三人。考核应当公开、公平、公正,考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转专项、转专业或者转院系一次。申请转专业应在第二学期开学前办理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项、转专业、转院系: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本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不得转专业,本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的不得转专项、转院系;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十五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四十六条 学生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四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十八条 转学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提出转学申请后,经学生所在院(系)审核、教务处复审通过后报学校,由学校研究决定;
(二)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十九条 学生转专业、转院系、转学后,须修满转入专业、院(系)培养方案规定的课
程与教学环节内容,并取得规定的毕业学分,方可毕业。学生在原专业、院(系)、学校已修课程及取得学分的确认,由转入院(系)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十条 转院系、转学学生,须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第五十一条 申请转专项、转专业、转院系、转学的学生,未经批准及办理有关手续前,必须在原单位坚持学习,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五十二条 学校本科各专业学制为四年。学生在校最长年限为六年(含在校学习时间及最长两年的休学时间,应征入伍者除外)。
第五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第五十四条 学生因正当理由申请休学或者院(系)认为应当休学者,应当提交书面材料,经院(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办理休学手续后方可休学。
第五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休学,否则造成的不良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一)经医院诊断,患病需要停课治疗或者休养时间达到六周及以上的;
(二)一学期因病假、事假累计达到六周的;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必须休学的。
第五十六条 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时间单位,累计不得超过两年。超过者按退学处理。
第五十七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办理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学生退出现役后,应当及时申请复学,注册学籍。学生服役期间考上军校,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学校并办理退学手续。
第五十八条 获准休学的学生应当在被批准后一周内办理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五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能办理注册手续,不得擅自回校上课,不得参加考核,不能取得学分,不安排住宿。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六十条 学生因病休学,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六十一条 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但累计计入在校年限。
第六十二条 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复学前一学期的期末,向所在院(系)提出复学申请,经院(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办理复学手续;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医院诊断证明,并经学校医务部门复查合格,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三)学生复学,根据其实际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班级学习;
(四)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不准予复学。
第六节 学业警示、降级与退学
第六十三条 学生一学期必修课、选修课累计达到3门不及格,或者连续两学期累计达到4门不及格,由学生所在院(系)给予学业警示,报教务处备案,并通知学生家长。学业警示是对学生学业状态不佳时的提示,以督促学生学习。
第六十四条 学生一学期必修课、选修课累计达到4门不及格,或者连续两学期累计达到5门不及格,经院(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予以降级,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六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一学期必修课、选修课累计达到5门不及格;
(二)连续两学期必修课、选修课累计达到6门不及格;
(三)在校年限达六年(含休学)而未完成学业的;
(四)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北京大学籍管理制度篇九: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北京市教育局(颁布单位)19900216(颁布时间)19900216(实施时间)20100506(失效时间)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入学第三章 考勤第四章 转学、借读第五章 休学、复学第六章 退学第七章 开除第八章 毕业第九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中、小学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实施,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学生入学、考勤、转学、借读、休学、复学、退学、开除和毕业等事项,均按本办法执行。第二章 入学第三条 报名入学的, 除智力发育有严重缺陷或生活不能自理的外,均按市教育局当年的招生规定入学。第四条 被录取的新生必须按规定时间持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注册、缴纳杂费(高中学生并按规定缴纳学费,下同)等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的,须凭学生家长(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下同)或有关单位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新生不按期到校注册,又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由学校督促其入学;督促无效的,由学生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家长送学生入学。高中新生不按期到校注册,又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取消其入学资格。在校学生在新学期开始时,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注册、缴纳杂费等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应凭学生家长或有关单位证明,到校请假。不请假的,视为旷课。第五条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 即取得学籍。学校应在开学后一个月内编制新生学籍卡片和学生名册,并将学生名册报区、县教育局备案。第三章 考勤第六条 学生到校上课和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实行考勤。因故不能按时到校上课或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的,必须请假;不请假(包括超过请假期限)的,按旷课处理。对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向家长了解情况,对学生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给予处分。小学和初中学生旷课一周以上仍不到校上课的,由学生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督促其到校上课或责令学生家长送学生到校上课。第四章 转学、借读第七条 外地学生迁入本市就读的, 须持学生本人本市常住户口登记卡和原就读学校出具的转学证明(高中学生必须带本人档案),向户口所在地区管片学校申请。第八条 本市学生转往外地的, 应由学生家长持学生户口迁移证明向学校提交书面转学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发给转学证明。第九条 学生因常住
户口随家长户口在市内迁移或其他特殊原因,在原校就读有困难,学生家长可持变动后的户口登记卡或有关证明向原校申请转学,经学校审核同意,学生家长填具转学联系表,向户口迁入地区管片学校联系,接收学校签署同意意见后,由原校开具转学证明。未经接收学校同意,原校开具转学证明造成学生失学的,由原校承担就学责任。学校不得接收无转学证明的转学生。第十条 小学学生转学, 学籍卡片和健康卡片交学生转入学校;初中学生转学,学籍卡片由原校复制一份留存,原件交学生转入学校;高中学生转学,学生档案交转入学校,学籍卡片由原校留存。第十一条 学校对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和区、县教育局调剂分配的学生不得拒绝接收。接收确有困难的,由学校报所在区、县教育局解决。第十二条 学校接收的转学学生, 应按其原就读年级插班学习。学习成绩过差的,可降一个年级。第十三条 外地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可以申请在本市借读:一、父母双方出国工作,由在本市的有关部门或亲属负责照管、抚养并在本市居住的。二、父母双方在边远地区工作或工作流动性较大,由在本市的有关部门或亲属负责照管、抚养并在本市居住的。三、父母一方在本市工作,学生随其在本市居住的。四、原本市下乡青年的子女。第十四条 申请在本市借读的外地学生, 应持学生常住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在当地就读有困难的证明(原本市下乡青年的子女还需持街道劳动科证明)和本市暂住证,向暂住地区管片学校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填写借读登记表,并按市教育局规定的标准缴纳借读管理费。借读生不列入学校正式学生,借读期限一般为一学期至一学年,特殊情况经学校同意可以延长。原本市下乡青年的子女在本市借读按正式学生对待,不规定借读期限。借读生离校时,发给借读证明,注明学习成绩、在校表现、借读年限,符合毕业标准或结业条件的,发给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证书上应注有借读字样。第十五条 转学、借读一般在寒、暑假期间办理。中学的毕业年级和小学毕业年级的第二学期,除有特殊困难经区、县教育局批准的外,不办理转学、借读。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办理转学手续。第十六条 到外地借读的学生, 由学生家长持借读联系表联系外地接收学校。外地学校同意接收的,由原校开具借读证明,提供学生有关材料。学生学籍由原校保留。第五章 休学、复学第十七条 在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由学生家长持区、县级以上医院或家长所
在单位证明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发给休学证明。学生在一学期内累计请假(包括病、事假)时间超过上课总时数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课的,应办理休学。第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在休学期满前半个月由学生家长持区、县级以上医院或家长所在单位证明向学校申请,经学校批准,可继续休学。学生休学期满,未办理延期休学申请、又不复学的,按旷课处理。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或休学期间要求复学的,应持休学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因病休学的应提交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学校核准即可复学。学校准予复学的学生,按其实际程度编级。第六章 退学第二十条 小学和初中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丧失学习能力,或年龄过大不宜在校继续学习,申请退学的,应由学生家长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因病或其他原因丧失学习能力的,还应持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申请。学校同意后,填写退学申请书,经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复核,区、县教育局批准,准予退学。高中学生申请退学,由学生家长填写退学申请书,经学校核报区、县教育局批准,准予退学。高中学生多次留级、年龄过大,不宜在校继续学习的,学校报经区、县教育局批准,可劝其退学。第二十一条 高中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按自动退学处理,由学校除名,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并报区、县教育局备案。一、在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一个月或累计旷课一个半月,学校与学生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的。二、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学生家长联系仍未复学或不按期办理继续休学申请的。第二十二条 退学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学生退学后,学籍自行消除。第七章 开除第二十三条 学校开除学生学籍, 应经校务会议或扩大行政会议讨论决定,报区、县教育局批准,开除小学、初中学生学籍,还应经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学生的开除学籍处分材料,由学校留存。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第二十四条 送工读学校学习的学生, 原校保留其学籍。学生在工读学校学习期满,回原校继续学习。第八章 毕业第二十五条 应届毕业生取得毕业资格的, 由学校编制毕业生名册,报区、县教育局核准后,发给毕业证书。学生学习期满,未取得毕业资格,又不符合留级条件的,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学生毕业或结业后,学籍自然终止。由原学校送工读学校学习的学生毕业或结业,由保留其学籍的原校颁发毕业或
结业证书。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由市教育局统一印制。第九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 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12月30日市教育局发布的《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北京大学籍管理制度篇十: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依法保障适龄儿童、青少年接受教育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的学生入学、转学、借读、休学、复学、退学和毕业等事项的管理。
第三条 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指导,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中小学校具体实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设学籍管理人员,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入 学
第四条 本市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免试入学。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每所公办中小学校就近接收学生的范围和人数,学校应当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接收学生。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家长)应当送其入小学接受义务教育;完成小学教育
的学生,其家长应当送其入初中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小学、初中入学手续按照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当年的招生规定办理。因身体状况等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其家长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残疾儿童、少年可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学习,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可申请进入普通中小学校随班就读。
高中新生按照本市当年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规定入学。
第五条 入学新生须按照规定时间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注册,其家长应当持有关证明,在规定期限内到学校办理延期注册手续。
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由学校督促其入学,督促无效的由学生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家长送学生入学。
高中新生未按期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学校采用电子化手段管理学籍,按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将采集的学生学籍信息输入“北京市中小学信息管理系统”,在开学后一个月内编制新生名册,为每一位学生分配学籍号码,发放学生卡,并将新生名册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普通高中应当按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为新生建立个人档案。
第三章 考 勤
第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考勤制度。考勤按出勤、迟到、早退、病假、事假、旷课等项目记录。
因故不能到校上课或不能参加学校其它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应当履行请假手续。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请假手续的缺勤学生,按旷课处理,并及时通知其家长。对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学校应当向其家长了解情况,及时对学生进行教育,帮助其改正。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连续旷课一周仍不到校上课的,学校要告知其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学生家长送学生到校上课。
第八条 在校学生于每学期开学时,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报到注册又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按旷课处理。
第四章 转 学
第九条 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在本市内转学:
(一)学生户口随家长户口在市内迁移,新户口所在地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范围的;
(二)学生随家长实际居住地在市内变更,变更后的居住地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范围的;
(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
第十条 学生在本市内转学的,持户籍、居住地变更等相关证明材料,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发给学生转学联系表,学生持联系表到拟转入学校联系,转入校同意并签章后,回到原就读学校确认,予以办理转学手续及学籍信息变更,并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生户口由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从境外到本市落户的,有本市户籍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借读的,需转入或转回本市中小学就读,可参照前款规定办理转学手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接收有困难的,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高中学生转学,转入校可对学生进行测试。
转学学生需随转相关学籍信息和档案。
第十一条 学校对转入的学生,应当按学生原就读年级安排插班。必要时可按其学业水平安排年级。
第十二条 对于有严重不良行为或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的学生,学校和其家长应当互相配合加以教育;对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应当依据及时制止的原则,由学生家长或学校申请,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安排入专门学校(原工读学校)就读。
在专门学校学习的学生,其学籍由原学校保留。学生表现明显进步、并确实改正缺点的,本人提出申请,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可安排回原学校继续学习。
第十三条 对于在校期间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因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被劳动教养的,在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后仍未满18周岁且符合就学条件的,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校应当采取措施帮助其做好就学工作。
第十四条 根据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儿童、青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从本市中小学校选调学生进行专业训练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教育行政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第五章 借 读
第十五条 无本市常住户口的适龄儿童、少年,因家长在本市工作或者居住需要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可申请在本市中小学校借读。
第十六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本市借读的,需持家长在京居住证明、户口簿等,经暂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确认后,开具在京借读证明,到暂住地就近的中小学校联系借读。接收有困难的,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学校对借读的学生,应当按学生原就读年级安排插班。必要时可按其学业水平安排年级。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为借读学生建立临时学籍,在参加学校活动和社团组织、受奖励处分等方面与本市户籍学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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