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容情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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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法学 法不容情》

上海大学 2013—2014学年冬季学期 课程论文

评语:

课程名称 法学的邀请 课程编号 0600Y013 学院 大类 社区学院 理科基础班 学 号 姓 名 日 期 2014/3/1

法不容情辨

摘要:

法与情不是水火不容。法律的无情,在于对它的判罚、执行,对它的信仰。另一种对法律无情的观点来自于法律与道德的不完全匹配性。与法不容情相反,法律中包含人的美好、正义的感情。因为我们深究法律的话,法律的制定就是因为有人情的存在,我们要保护人情,就出现了法律。所谓法不容情中的“法”不能局限于立法 ,“法”有三种具体含义(司法,立法,执法),立法者需要充分考虑实际,结合国民的价值取向,更需要处理好法与情之间的关系。法是具有情感的人所制定出来的,而它的实施也是需要人的贯彻执行。在立法上做足了法与情的恰当处分,那么在贯彻法律事实上严格依法,不轻易以情改法,这样才能确保法律的权威,也能避免中国法律流于形式。

关键词:法律 无情 人情

引言:

本学期在李清远教授的《法学的邀请》研讨课上,系统地学习了很多关于法学的相关知识。在学期末,“法不容情辨”被选择为这次的论文课题。法律是否有情,法与情是不是水火不相容,总有怀着不同价值观和世界观的人会对此进行争辩,但是似乎随着时代的前进,后世的人们在进行思考后,还是选择并支持其中的一方,或者无法说服自己加入哪一方。因此希望在这篇论文中提供一些个人思考和见解,来更深入地体会法律的精神与实质。

1.法律的无情

首先,法律作为法典上的文字,是人为产生、客观存在的事物,是没有诸如人情、私情的感情的。然后,法律被人利用来管理、约束人类活动,它也不得不是无情的。需要澄清的是,什么是法律,为什么要有法律。

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

1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手段。和象征法律的正义女神像○一样,她手中拿着的剑即象征法不容情是什么意思

着强大的权利与力量,这力量是所有人同意并支持的,正义女神需要用这把剑来斩除罪行,刺杀亵渎神灵者,人类需要法律来抵制犯罪,维护和平。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人类不能仅以道德来约束自己,而法律是更为强硬的手段,不容任何人钻空子。因为法律是借助规范的形式,具有明确性。法律不容许私情,这是使社会走向更为安全的方法。寻求人的最大发展,需要以法律为衡量标准。某些行为,若为法律所不容,那么已经对他人及社会造成了一定伤害。为了保障更多人的利益,法律必须严惩这种行为。无论是有

2什么情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古语说的好,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法律必须契合更大

一部分人的需要。如果允许有这样那样的特例,那法律条文会失去其管束能力,人们也会模糊了对法律的认知与对犯罪行为的判断。法律需要的是神圣不可侵犯。

世界上无法达到绝对的公平与正义,因为有各种条件的限制,但是法律是最接近公平的方式。由于法律需要照顾到每个人的利益,它必须是无情的,对待任何人都铁面无私。发生矛盾的两方,在法律面前都是完全相同的个体,只听取每一方的证据,记录下

[1] Justitia,古罗马代表公平正义的女神。

[2] 《史记·商君列传》[M].

每一条罪行,然后对两方做出判决。这也符合了正义女神手中拿着一杆秤的形象。她的眼睛蒙上了一层布,示意她看不到争辩的两方,两方的身份、财富都无法影响她的判断。并且她的秤首先两端都是平的,没有丝毫的偏移,然后两方的证据逐渐放到秤上,最终会得出结果。

曾经在普法类电视剧《东方大律师》中一集,是根据真实故事改编的。在故事中,一位名叫恽绿荷的女子身在荒野地区,天色已晚但是却恰恰没有赶上去往市区的末班车。迷路的她走上了山路,却在山中遇到了歹徒大雷,被歹徒强暴后为逃避追杀, 恽绿荷躲进山中刘大娘的家,受到刘大娘和其闺女小雨的善待,母女俩听到她的遭遇后为其安全考虑,将她留宿在家。可万万没想到,强暴她的歹徒竟就是刘大娘的儿子大雷。大雷深夜回家后获悉恽绿荷避难在自己妹妹的房间里,即起杀心。情急之下,本来睡在床上的恽绿荷将睡地铺的小雨抱上床,与小雨互换了位置,让大雷误以为是自己。最后,无辜的小雨惨死在亲哥哥的柴刀下。事后,恽绿荷向警方交代了事实,警方根据她的描述找到了小雨了尸体,逮捕了大雷。最后,法院对大雷的判决是处以死刑。刘大娘因为经受不住儿子被处极刑、女儿无辜惨死的现实而引发急性中风,奄奄一息。由此可见,法律的执行是无情的。

法律的无情,在于对它的判罚、执行,对它的信仰。它可以对任何挥下手中的剑,任何人都可以向她倾诉。公平与正义就是无情的,没有人愿意受到法律的惩戒,被剥夺权利,被惩罚巨额财产,甚至被判下死刑。没有人敢反抗法律的权威,由于畏惧而产生了法律无情的感觉。

另一种对法律无情的观点来自于法律与道德的不完全匹配性。生活中有一种说法是“法律是道德底线”,这也反映了这个问题。更高层面上讲,用感情处理问题多是道德层面的交涉,可能合乎情理,却违反了法律。也可能符合法律,却背弃了道德原则。

举个简单的例子,一位为人朴实的农民父亲一怒砍死了为非作歹、无恶不作的儿子,自认为是大义灭亲,人人拍手称快,所有人也支持这种作法。理论上讲是为社会除去一害,是正义的。但这种行为显然违法,人情归人情,一个人杀了另外一个人,这种行为不管为何,都是违法的,就是犯罪。若法律对它严格判处,人们也许就会认为法律无情。

2.法律中有情

也许有人认为,法律执行时的无情意味着法不容情。但是,与法不容情相反,法律中包含人的美好、正义的感情。因为我们深究法律的话,法律的制定就是因为有人情的存在,我们要保护人情,就出现了法律。法律的制定中包含了对受害人的同情怜悯之心,对罪犯的憎恶之情,希望保护人们不受侵害的美好愿望。或者说,法律是公众意志的体现,在立法时就已经把这公众之情、公众意愿考虑进去了。

所谓法不容情中的“法”不能局限于立法 ,“法”有三种具体含义(司法,立法,执法),立法者需要充分考虑实际,结合国民的价值取向,更需要处理好法与情之间的关系。法律由相关司法人员(如律师、法官)来实施。司法工作人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也应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从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意识和客观行为出发。执法人员也必须正确使用法律赋予他们的执法权,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感情需要。

1《1997年刑法》○中体现了大量立法者结合情所制定的具体法律条文。比如,《1979年

刑法》适用16-18周岁的死缓被废除,立功和自首情节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孕妇和流产期间不适应死刑等等,无不体现了中国现代刑法对人性和人情的关怀。

2中国法制在汉朝便有“亲亲得相首匿”○的刑罚原则,在更早的西周也曾有“老幼刑罚

[1] 《1997年刑法》[M].1997

[2] 《论语·子路》M]. 前542~前480

减免”的习惯法规定。说明中国法也容情的存在有其历史渊源。而在历史上,秦废礼制,讲究轻罪重刑,也就是秦律侧重于法不容情,结果却是存二世而亡。说明法不容情存在固有的缺陷,有着历史的借鉴。

法律是建立在人情的基础上的产物,没有错综复杂的人类世界及感情纠纷,法律也就失去了本来的作用。不考虑情感的法律不能称为真正的法律,人类总是趋利避害的,一部法律若不能真正反映民意且有损个体利益,就算公民不会推翻它,至少也不会尊重它。

法是具有情感的人所制定出来的,而它的实施也是需要人的贯彻执行。在立法上遵行理性的基础上,适当的考虑某些特殊情况下基于人之常情等为大众所认可的法外容情的立法,设定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外容情的具体实施细则,法律才能逐步完善。在立法上做足了法与情的恰当处分,那么在贯彻法律事实上严格依法,不轻易以情改法,这样才能确保法律的权威,也能避免中国法律流于形式。

最后,尽管法律里能容情,但是法律外面个人的意志很难影响有效的法律。无论一个人的犯罪动机是出于坏的立意还是好的利益还是无奈之举,法律还是会给出公正的判决。

篇二:《法不容情一辩陈词》

谢谢主席,大家好。开宗明义,我们先来明晰几个概念。第一,什么是法?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它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维护社会秩序,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第二,什么是情?情,即人情,是指主观的感受。既包括个体的主观感受,又包括群体性主观感受。但二者都从个体本身出发,都具有利己性,随意性和主体差异性。第三,什么是法不容情?它作为一个成语是指在法律面前,不能容许人情干扰。

需要强调的是,这里的容是容许,允许。而非宽容,容纳。法律不能容许人情的干扰并不意味着法律是冷冰冰的,而恰恰相反我们的法律是有温度的。从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对改过自新的鼓励,对惩罚一定程度上的宽容中都不难看出法律满满的人性关怀。对方辩友可能要说这里面是不是有情出现了呢?没错,我方承认的确有情的出现。但是也请对方辩友注意我们今天的辩题是在探讨法是否容许情对它造成干扰,而绝不是法里面到底有没有情!法当然有情!但它绝对不会容许情的干扰!主要有以下两点原因:

第一,保障法律的权威和作用,法不能容情。

关注社会现状,我们发现有些人在面对法律的时候首先想到的不是遵守而是从主观感受出发进行质疑和挑战。诚然,法律一直在路上,无可避免地会存在漏洞和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但是对方辩友不能够因为法律存在问题就允许这些人仅仅通过主观感受,就对法律示威从而妄图对法律造成干扰啊。就算法律并不完善,那也是我们要去遵守的规则。我们要保证它的权威,保证它不被情所干扰,它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一味用主观感受去影响法律,恰恰违背了法律的初衷。我们只有先遵守法律,才能再进一步去寻求改进法律。而不是以一种不服从的抵抗姿态,破坏法律的权威和作用。

第二,保障社会的公平和秩序,法不能容情。

法律本身具有客观性,约束性,强制性和公平性,因此它才能够并且一直维护着社会的公平和秩序。而反观情,只是一种主观上不可控的感受。如果放任情对法进行干涉的话,不可控的主观感受就会使法律变得极其混乱。这样一来,本应作为准绳的法律被撕扯得奇形怪状,法律本能保障的公平受到了危害,本该维护的秩序遭到了挑战。更何况,一旦情滥用于法,就不免因私利谋私情徇私枉法,一句“我上面有人”背后隐藏着多少托关系走后门,打着人情的幌子肆意挑战甚至践踏着法律的现象。当社会的公平和秩序在人情面前摇摇欲坠的时候,法到底还要不要容情呢?

最后,我方强调法容情与否是一个应然性而非必然性的问题。换句话讲,也许当今社会还存在着情干扰着法的不合理现象,但这并不能说明法不容情就不对,相反也正因为这样我们才更应该坚持法不容情。立足当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社会,我们更应该学着用法律去解决问题,而不是出现问题之后就去质疑法律。我们不能让舆论控制法律,而应该将舆论的干扰排除在法律之外,因为只有这样,我们的法律才会更完善,我们的社会才会更美好。综上所述,我方坚持认为,法,应该,不容情。

篇三:《辩论:法不容情》法不容情是什么意思

我的观点是法不容情。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手段。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我们不能仅以道德来约束自己,而法律是更为强硬的手段,不容任何人钻空子。因为法律是借助规范的形式,具有明确性。法律不容许私情,这是使社会走向更为安全的方法。寻求人的最大发展,需要以法律为准绳。某些行为,若为法律所不容,那么已经对他人及社会造成了一定伤害。为了保障更多人的利益,法律必须严惩这种行为。中国是个有着十几亿人口的多民族国家,尤其需要铁面无私的法律去约束。在这些如此庞大的人口当中,无论是有什么情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古语说的好,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法律必须契合更大一部分人的需要。如果允许有这样那样的特例,那法律条文会失去其管束能力。然而,毋庸质疑的是,我们当今这个生活的社会就需要这样的规范。

根据上面的叙述,我认为法不容情。

QUESTIONS:

1.辩方认为法能容情,那么,我们如何去判定某种情况是否能容情呢?

2.辩方认为法能容情,那我们建设这个法治社会,以及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又该如何对待呢?

法律是客观的,是公众意志的体现,是集体智慧和审慎考虑的产物,所以法律在执行过程中,就应该显示出其公众意志,显示出其铁面无私性。法律是准绳,但将该准绳与事实依据进行衡量的法官们责任重大,他们不能掺杂任何个人私情,或弄虚作假,一旦法律颁布了,他们必须公正执法,做到不容“私情”。任何“私”字在此都不能被法律所容许。所谓的特殊状况,在立法时就已经把这种公众之情、公众意愿考虑进去了。这个情是与大众意志相背离的个人私情,与大众意志相背离的个人私情,法律当然是不能容的。法律之所以这么广泛的被承认并实行,正是因为法律没有感情,不会偏私,具有公正性。不能做到绝对公平,但我们可以在其中找到相对平衡点。而这一切都是有来于法不容情。

因此,我的观点是法不容情。法不容情是什么意思

法不容情是什么意思

虽说现在是总体和平的年代,但是不安定因素一直都在。如果法律容情,那些官吏又要退回到几百年前的官官相护了。假如法也容情,那么法官就成了重要因素。讨好了法官,乞求判罪上的倾斜。这样的话,社会会变得更加腐败不堪了。

执法人员或是法官在执法和审判过程中的宽恕是人有情。人不是冷血动物,不可能没有感情,但法律无情。而法律的目的就是保护公民、惩罚犯罪。惩罚是为了警戒人们不要做违法的事。法律是一种手段,惩罚并不是最终目的。法律的无情恰恰给了那些想乘人情空子的人以约束。

我们经常在武侠小说中看到这样的情节:某人的亲人朋友被杀,于是这个人苦练工夫,最终把仇人给杀。这是常说的一命换一命。在那里,这种行为并不会被过多的批判,还被认为是一种道义。但是现在,首先是法律。我们不可能说这样事出有因,从而免受法律的制裁。如果有人为了赡养老母亲而去抢劫,甚至更为严重。在封建社会或许是可以谅解的,但是在我们的21世纪,这个人就会为他的行为付出代价。因为,法不容情。

2003年9月12日,江苏省姜堰市法院开庭审理泰州市某高校学生章建抢劫(致人死亡)案。由于家境贫寒,章建平时连荤菜都舍不得吃。但他却沉迷于上网、赌博,将交学费的4900元花个精光后,章建陆续又向同学借了几千元钱。债台高筑的章建根本无力偿还,在同学催要之下,他萌生了杀人抢劫的恶念。经过精心谋划,一个罪恶的计划出台了。章建将作案的目标瞄准了自己上高中时的班主任李宝峰。2003年6月14日凌晨2点多钟,章建潜入李老师家中,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将其杀害,劫得现金2100元。22岁的大学生为了钱财,以残忍的手段杀害了自己的恩师,起因却是玩游戏机、沉迷于网吧上网。相当一部分当事人都是学生的盗窃、抢劫案,起因就是由于沉迷于网吧,造成消费透支、经济没有保障、支持,于是铤而走险。从天之骄子沦落到阶下囚,虽然在情感上都不想看到他们被推上被告席,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是刚性的,不象感情、道德是柔性的,法不容情就是这个道理。

对于青少年的违法犯罪,我们应该持怎样的态度呢?很多人觉得青少年很小,有些事情不懂,应宽大处理,抱以宽容的姿态。事实上,对于这类问题,法律已有了十分明确的规定,对于青少年的违法犯罪行为,有一定的合适方法处理。

法律是公众意志的体现,在立法时就已经把这公众之情、公众意愿考虑进去了。这个情是与大众意志相背离的个人私情,与大众意志相背离的个人私情,法律当然是不能容的,否则就不是秉公执法,而是循私枉法了。所以法律在执行过程中,就应该显示出其公众意志,显示出其铁面无私性。任何“私”字在此都不能被法律所容许。

或许有人会说他的个人意愿与法律是一致的,法律也容纳下了。那么我认为你的个人意愿是符合公众意愿的,这个情,法律已经提前容下了。

任何想以“私情”代“公情”混淆两种“情”字,迷惑群众,以此来达到钻法律空子的人,都是对法律的亵渎,法律是不容的,必将对其以严惩,以维护法律的神圣尊严。

“绑架”案的主谋就是老蒋的儿子和他的朋友。今年刚20岁的小蒋在父亲所在的单位上班,7月27日他离家后,向他人借了4万元钱用于赌博,并全部输光。在他人的多次催讨下,无力偿还的小蒋最后竟然把主意打到了父亲身上,想到假装被人绑架向家人索要7万元赌债的馊主意。

家境本不宽裕的老蒋夫妇,东拼西凑也无力拿出这笔巨大的“赎金”。更让夫妻俩心痛的,也许是儿子的荒唐行为,以及为之要付出的法律代价。 情与法是两回事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王建林律师说,情与法是两回事。在法律面前,敲诈自己的亲人、朋友也是涉嫌犯罪,哪怕亲属能够原谅你。所以这种行为还是会得到刑事制裁,只是法官在量刑上可能会适当作考虑。

2002年4月7日11时许,富源县大河乡起铺村委会新明村村民万家坤到大河派出所报称:其叔父万云宝被其父万忠良打死。县局刑侦大队获悉案情后迅速组织技侦民警赶赴现场与大河派出所一道认真开展工作。警方将嫌疑人万忠良控制,展开现场堪验、尸体检验及大量调查访问等一系列工作,审讯了犯罪嫌疑人万忠良。万忠良供述万云宝之死是他一人所为。但通过分析研究,民警发现,从年龄、体力上看,死者万云宝56岁,身强体壮,万忠良58岁,视力老花,身体较差,凭万忠良一人之力难以将万云宝致死,且万忠良供述打万云宝的部位、工具与尸检情况不符。民警再经深入细致的调查,掌握了大量事实,澄清了万云宝之死是万家坤及其父万忠良共同所为的事实,解开了父欲代子独揽罪责的迷局。案情清楚后,近日,警方刑事拘留了犯罪嫌疑人万忠良。

三十岁的四川人周某与哥哥伙同他人实施抢劫,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在服刑7年后,周某因表现良好被提前释放。在出狱不到一年的时间,周某又因给哥哥作伪证被公诉机关以伪证罪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伪证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一年。

公诉机关指控,2001年8月,周某与哥哥伙同他人,抢走家住丰台区的申家兄弟现金500元,并打伤申家两兄弟。后他们在丰台区陈某家里抢走现金1200元和一张5400元的存折,并打伤陈某。接到报案后,警方很快便将周某抓获。在公安机关,周某将哥哥也供了出来。2002年1月,丰台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12年。2008年9月,周某的哥哥被抓获。然而,其坚称案发时自己在山东打工,根本不在北京。2009年1月19日,公诉机关对周某的哥哥以抢劫罪提起公诉。

2009年,周某在服刑了7年之后,因为表现良好被提前释放。在庭审过程中,已经被提前释放的周某作为证人向法庭作证。然而,令人没有想到的是,周某竟然当庭推翻了当年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表示当年的行为都是自己一手策划的,与哥哥无关,哥哥案发时正在山东打工,根本不在北京。后法院对周某哥哥判处有期徒刑12年。2010年2月,周某因涉嫌作伪证被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的行为已构成伪证罪。被告人周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法不容情是什么意思

应予从重处罚,鉴于其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酌予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儿子不幸患上了急性白血病,为了拯救他的生命,父亲假借离休干部之名,采取涂改、伪造单据、虚报冒领的手段骗取单位医药费26万余元。结果,涉嫌触犯贪污罪的父亲被推上了被告席。

据报道,11月5日,原贵阳中医学院卫生科科长何祥明因涉嫌犯贪污罪,被推上了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被告席。

59岁的何祥明负责贵阳中医学院教职工、学生、离休干部公费医疗管理。2000年10月底,其在省外某大学就读的二儿子何××被查出患了急性白血病。

危难之际,贵阳中医学院教职工自发为何××捐款3万余元,该院还以单位名义,借款5万元以解何家燃眉之急,何××就读的学校也替其报销了部分医药费,保险公司也向何××理赔了4万元。

儿子的病成了何祥明一家人生活的中心,何祥明一边向儿子隐瞒病情,一边带着儿子四处求医问药,巨额的医疗费用渐渐让何家不堪负担。也就是从那时起,何祥明将手伸向了公家的钱箱。

2002年1月18日,贵阳市公安局将何祥明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执行逮捕,案由是涉嫌贪污。

经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查明:2001年2月至9月,被告人何祥明利用职务之便,假以单位已故离休干部朱某之名先后涂改、伪造北京人民医院等医院收费单据4张,共计金额13万余元。之后,何祥明将以上单据拿到省卫生厅审核报销,将13万余元人民币据为己有。2001年9月至11月,被告人何祥明采取上述手段,假以该院原党委书记之名先后伪造医院收费单据,共计金额8万余元,在审核报销后,将这笔钱据为己有。2001年8月,被告人何祥明假以单位原副院长廖某某之名,购买了价值5万余元的西药,将四张购药发票拿到单位审核报销,将4万余元据为己有。

公诉人指控,被告人何祥明采用以上虚报冒领手段获取的赃款全部用于供其儿子治病及家庭生活等费用。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祥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医药费共计261473.41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请求法院依法惩处。

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何祥明基本上都予以承认,但他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赃款他全部用在了为儿子治病上。

篇四:《律师事务所实习总结》

[篇一:律师事务所实习总结]

我于xx年年8月进入xx律师事务所实习,至今已满一年。在该律师所的无私支持与实习律师的耐心指导下,我获得了很多业务锻炼机会,实务经验与业务水平增长迅速,对律师执业的理解也逐渐深入,可谓感慨良深,且受益非浅。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诉讼类业务

实习期间,通过参与及旁听律师所里承办的各种类型案件,我比较全面地掌握了各类诉讼业务的特点,及如何充分运用诉讼中的各种程序和权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记得在协助所里承办一宗触电人身伤害赔偿案件中,我通过对庭审中了解到的事故细节详细分析,及时向法院提出增加被告的申请,最大程度地保障了原告胜诉后的受偿可能。律师事务所实习总结。而在办理另一宗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案件中,我通过经办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交谈,对犯罪嫌疑人的真实年龄提出质疑,的,这和案件聚焦、东方110里的世界真的不太一样。

电视里的真的有些理想化,像是给民众看的东西。而真实的庭审,让人不由对被告有所同情。法庭,应该算是社会丑恶面的一部分吧,因为站在被告席上的,大多是对社会没有贡献的那类人。看着他们的哭诉,灵魂不禁得到了净化,但学习法律的人,似乎应该把感情因素完全抛开呢,法不容情啊!

所谓看人挑担不吃力。很多人觉得律师是非常轻松的职业,整天不用呆在办公室里,到处走走,钱就来了。我通过这次的实习,我体会到了律师工作也不是那么简单就能完成的,何况如今社会,这么多的律师,这么多的律师事务所,相互间的竞争如此激烈,谁还会有闲情去咖啡馆稍作休憩呢?谁还会去眷恋路边的美景呢?

想到这些,我也不禁联系到了自己。所谓知者行之始,行者知之成。通过这次的实习工作,我正确认识到了哪些东西是我所缺乏的,哪些东西是我要重点学习的。这次的实习工作成了我学习的指路针。来年的寒假,我还会找一份实习工作,因为知识就是通过不断的学习,不断的实践得来的,相互促进,相互依存。

以上就是我对这次的实习工作的总结。

[篇三:律师事务所实习的总结报告]

理论的应用窘境在现实面前总是被展现得异常清晰和易于理解,也许站在法学理论学说的角度,我们无从去应然的总结法律实务和法学理论的间隔,但当我们在实务中以自我的真实水平去检验自我的想象水平时,我想,在此期间由理想与现实的阻隔与差距所形成的感悟和慨叹定必不可少,但我们需要的不仅仅是这些,比这些更重要的,也许可能是最重要的,我想应是理论经过实践的检验并经审慎思考后所对我们未来前进方向的指引与规划。下面是我在律师事务所实习的总结报告,对于实习感悟本身的叙述也许于我而言并不能代表我的真实水平,而关于制度和现实的理论思考我想才是我真正得到并将在以后的生活中指导我更为针对的学习和更为有效的钻研的绝佳动力。

一如我在实习的第一天在日志上写的那般:“法律如果不被适用,那么它将形同虚设”。而在我们特定的中国语境中法律的欠缺操作性和技术性的障碍总是对律师的业务水准提出了空前的挑战。按照私法自治的基本原则——“如果不被法律禁止即可实施”,在当今的公民社会中,我国的私法却又暗含着对公民社会的保障不充分和不周全。这也就在司法的实践中造成了律师和法官对法律的理解不一,而理解不一的结果既是对案件的不同认知,由认知的不一所对当事人权益的充分保障在此就生出了障碍,这种障碍有时在我们制定法律时就已显现,而显现的障碍并不能导致相关利益主体割舍自身的利益,而由司法的实践去检验障碍就成为必然。

例如,在我们所代理的一起“遗赠抚养协议”纠纷中,老太太和自己的养女签订了此协议,由养女负责自己生老病死的各种事情,而在其死后由养女继承自己的遗产,而老太太的亲身女却以遗赠抚养协议不能和本身具有赡养权的人签订为由提起诉讼。按照我国继承法的理论学说,遗赠抚养协议关系成立的相关主体应是本身没有抚养权和赡养权的双方,要是双方本身具有抚养赡养关系就不必签订此协议。因为子女本身就对父母富有赡养的义务,这种义务是法律所规定的,且这种义务的履行并没有相对应的“对价”予以对等。而在此案中,双方签署“遗赠抚养协议”既是属于私法的范畴,且在法律上并没有禁止此种协议,到底是认可这种协议还是按照理论学说不予认可即成为本案的焦点。我们倾向于认可此种协议,考虑的原因是:老太太与本身享有赡养自己的养女签订此协议,一是并没有被法律所禁止,二是此种协议对于保障老太太的晚年生活有益无弊,三是此协议的内容与形式都没违反法律的规定。假设老太太的晚年生活没有一个人愿意赡养,而老太太又想享受细致周到的关怀,以此种协议去约束子女无疑是众多选择中最佳的。子女在没有尽到赡养义务时老太太可单方面接触协议,此种对于子女的约定约束是比法律的强制规定要好的多。当然我并不很是赞同将此种协议在社会推广,因为我们的生活中还有些老人自己本身并没有所谓的“财产”,或是自己的财产与子女的并没有明确的分割,二是让老人以财产的继承要求子女赡养自己于情理上老人做不来。我们在向法官举证说明时就是以上述的理由阐述,并详细说明了此种协议的在法治的精神下并没有被法律所禁止,私法自治的原则应是此案的最好见证。最后法官的判决是我们所期望看到的,更是我们所应看到的。私法的原则体现并不是仅仅停留在书面上更应以看得见的方式展现于现实社会。对于本案,本身并没有太多涉及律师和法官认知上问题,我想在此阐述的是,对于法律的理解和解释到底是基于什么又在贯彻着什么样的原则性。法律没有禁止的行为当事人践行了,理论学说的意见是不予认可,而不予认可的学说又与私法的基本原则相违背。两种利益主体的“解释”都是在向本身于己有利的方面解释,而我们到底以何种的理解和解释原则才可避免法律适用的尴尬。作为律师,我想,首先的基本价值尺度应是按照法律的精神和基本原则理解和解释,而不是仅仅站在自己当事人的角度分析。在法律的精神和基本原则与当事人的意愿相违背时还应坚守法律的精神和原则。世人说,律师仅仅是为当事人说话的,在为了当事人的利益时律师可以通过自身对法律的狭义理解违背法律却还是站在法律的原则下行事。而在我所经历的种种律师办案实践中,试图以我在学校中学到的理论和设想论证这种假设时却显得那般力不从心。中国的法治进程并没——也更不是很如——我们想象或是他们想象的那般脆弱。律师是一个法治社会应有的权益保障,按照西方法治国家的律师与人口数相比,我们的律师数量还远远低于法治国家的要求,但也正如我所言。我并不倾向于仅仅是以数量和西方法治国家相比,比这些更为深切的原由是我们的司法需要和他们不可相提并论。还因我们的司法本土资源和他们的制度基因有着天壤之别。世人那样去说律师的价值是以他们固有或是以他们所片面的了解信息得知的,而在实践中亲身接触了律师的生存景况后却是那般的思索万千。

首先,在中国本土做律师,律师有时真的不是在为了法律的精神和原则前去为当事人利益考虑,而考虑更多的却是关系和人情,这是中国化法治进程中特有的现象。一个案件的双方,一方的某某是jú长,另一方的某某是另外一个局的jú长,等案件到了法院的时候,这个案件即外化成了权利纷争的舞台,因为双方都会通过关系说话。这时展现彼此理由的事实即被权利所替代,而律师在此案中的角色定位我有时也在想,他们到底是在为了什么而为当事人利益作保障。说按法律,这个案件本身就没按法律办,说按关系,这个案件里面还是要暗含着法律的阴影的,因为法官在判决时总要找到相关的法律法规做铺垫。很有意思的是,即使这个案件完全是个十足的法律错案,在法官的判决中一般人也会认为这是个在法律上看来公正的判决,因为法官会在写判决时经过特殊化的处理试图为自己的法律错案找到相关的法律法规做支撑,而且这种法律法规的支撑在有些法律人看来也是正确的,因为法官是在适用现行的法律办案。我们无力去说此种法律法规有问题。当然,这样的案件总是很少的,也可能在我们实习的过程中一件也遇不到,而我想说的是这样的案件不是说少了我们就庆幸了,我们理应庆幸的是这样的案件在中国绝迹而不是仅仅说减少了。关于关系案或人情案对司法正义或是对司法公正的挑战自不言自明,而考虑到中国特定的语境,法治的追求 目标总是和世人的理想目标相去甚远,连同律师的角色定位也遭诟病,我们就不得不思考,律师在办案的过程中理应以何种姿态树立自身的良好形象并让世人尊敬这个职业进而敬畏这个职业即成为一个值得探讨和思索的话题。

其次,中国的律师队伍普遍要比法官队伍整体法律技能高。这样高水准的律师在向低水准的法官阐释法律时难免会出现彼此的理解差异,又因为法官的“权利文化”作怪,律师往往在这一“博弈”处于不利的地位。因为,进入律师这个行业它的门槛水准高,原先的法官人员聘用制度都是内部考核,而让自己考自己并因此而得到晋升的制度他的弊端是显现的。而律师的行业准入度还是律师资格考试,而律师资格考试的试题难度和考核水平当然的要比法官的高许多。我们也当然不能以偏盖全的就说法官的水准低律师的水准高,而仅仅是说这个准入的尺度至少说明了他们的前期能力水准的不一。第二就是法官的工资待遇由国家负担,对于法官的社会保障要比律师好的多,某一职业的待遇和薪水好且还没有对此相配套的考核制度,那么此种职业人员业务水准的上升几率即会很少。律师是自谋生路,他们的生活保障完全是考他们自己的业务水平,而且自己的业务水准总是和自己的生活水准相挂钩,而在法院有的法官即使业务水准不强他还一样的可以过上有保障的生活,就因为他处在这个被行政所垄断的体系中可以享受到垄断多带来的利益。当律师和法官对于法律的理解和认知不一时,虽然律师为了自己当事人的利益可具理纷争,但此种纷争的结果有时在还没有开始纷争时就已注定。又因为律师和法官的之间一个是“权利文化”的替代者,一个仅仅是当事人利益的替代者,而这两替代者之间的利益纷争往往在处于平衡时更容易受到外在因素的影响。这个外在因素的影响有时竟是定性的,它可以使这个案件完全的倒向另一边。例如上述案件,假使另一方(老太太的亲身女)找到关系说服法院(在这个说服的体系中说服了法院一般都可以说服法官,除非这个法官故意和打招呼的领导闹矛盾不予照办),那么法官也可以将这个案件判决成,按照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遗赠抚养协议”不能和本身享有赡养权的子女签订,所以此协议无效,为此法官即可以支持亲身女的诉讼。从而在这个“权利文化”的对诀中,没有权利身影的当事人天然的处于不利地位,既而承担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再者,律师对于案件胜诉决定权的掌握并不是如他们当初向当事人承诺的那般坚定。有的律师总是在接到案件后向当事人承诺,此案一定赢,要是赢不了我可以少受或是不受律师费。这样的承诺于当事人看来是大有好处,而最后真正的结果当当事人不愿看到时,律师与当事人关于承诺的纠纷就此生起。我认为,在当事人向律师阐述案件事实时,总是侥幸的假想或是因为对法律的不了解而认为,案件是他方有错,自己一点错也没有。而且当事人也总是倾向于只说自己对的地方,不说自己错的地方,这样建立起的事实当然的在律师看来是对自己的当事人有利的,而假使律师仅仅是以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定性案件。那么,案件到了法院审理时,由对方所阐释的另一种事实与自己掌握的自己当事人的事实不一时,由于本身对案件的了解不充分,败诉的几率大那是很有可能的,当败诉的结果已定局时原先的承诺在此即才成为导致律师与当事人纠纷生起的诱因。所以,我认为,在律师受理案件后哪怕自己深信当事人的陈述是正确的,也万不可给当事人做打赢官司的承诺,由于案件单方面的不全面性,到时出现了以外情况,那么这样的承诺就变成纠纷的诱因并进可能导致律师与当事人间的官司发生。

最后,也是对我学业上有触动并进可能指引我未来学业方向上的思考。伴随着中国加入wto后的经济全球化竞争。跨国的法律纠纷日益增多,例如上次欧盟对中国大陆提起的反倾销,美国对中国纺织品设置的特别限制措施。这样的纠纷我们国家的企业在应诉时大多是聘请当事国的律师,因为在中国的本土没有这样既懂西方法律诉讼又懂中国特定环境的律师。本身西方的律师费要远远高于我们,中国的企业也想聘请大陆的律师,可需求的尴尬是本身自己国家的法律职业教育并没有为此种的职业方向培养专门的人才。中国现今的法学教育一方面是学习法律之人过剩,一方面是法律的高精尖人才紧缺,而法学教育的盲目性和中国学生选择专业的盲目性共同导致了现今法律教育的落后性和法律学生就业的瓶颈障碍。我想,应该做和必须做的就是按照法律的职业规划培养法律人才,而不是仅仅按某一特定模式给学生灌输法律知识,让学生记得了什么也许很重要,但更重要的应是让他们以这样的知识找准自己的职业方向并把职业方向的定位与社会的紧缺人才结合起来,我们社会需要的不是学习法学之人,而是学习法学后所被塑造成的高精尖法律人才。这样的法学人才组成的律师队伍才是未来中国法治进程崛起和加快的最好保障和最佳依托。

[篇四:律师事务所实习的总结报告]

实习是大学学习中最重要的实践之一,在实习中将大学学习的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不管对于什么专业的大学生,实习都是非常重要的。律师事务所对于法学院大学生的实习经历非常看重,律师不仅需要考取相关的证书,更需要有相关的实习经验才能成为一名真正的律师。

法学专业的学生在大学一般是学习法学的理论知识,对于实践方面很是欠缺,所以为了让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社会实践成为法学专业的一个重要学习过程。法学专业学生的实习方向一般是在一些律师事务所,在律师事务所,实习生有更多的锻炼机会,律师事务所会为实习生提供很多的工作,如案件整理、案件的调查分析、搜集资料等等。在律师事务所实践的过程中,慢慢地提高实习生处理问题的能力,让实习生在校园里学习的理论知识与实践充分结合起来。

纸上得来终觉浅,在校园里学习的专业知识如果不能与实践相结合,那么所学的知识始终是肤浅的,即使在学校里学的非常优秀,实际运用操作的时候也会觉得所学的知识只是庐山一角。

总而言之,律师事务所是法学专业学生实习锻炼的重要场所,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实习虽短但是将会是法学专业学生走向社会的一个重要的桥梁。

[篇五:律师事务所实习总结报告]

一个月的实习过去了,工资也用光了,现在唯一剩下的,就是回忆。

说实话,昆明高新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是一个小而温暖的地方,像一个家。第一次看到到这个事务所的名字,是在钏向我介绍的云南会计师事务所联合招聘名单上,这个公司的位置并不显眼,但却是最适合我的一家,因为他没有要求应聘者必须过cpa。尽管在此之前我已经接到了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的实习邀请,但我心里清楚那仅仅只是一个实习,没有cpa证书的我是不可能在实习结束后顺利转正的。因此,我很看重这一次招聘会,特别是这个昆明高新。

招聘会是在云南财经大学举行的,那时我还在学校,不能到现场,只能让小c帮我投递简历。那是一个腊月的早晨,小c气喘吁吁地打来电话,说投递的四家会计师事务所对我的简历都很感兴趣,其中昆明高新是最感兴趣的,说让我回昆明的时候直接去所里面试。听到这个消息我很兴奋,数月来对工作的的寻寻觅觅,终于有一点眉目了。

接着12月20日考完英语六级,当晚就坐上了回昆明的火车。

回到昆明休息了一天,第二天就买了地图找到了昆明高新所在的丰园大厦,在电梯里整了整领带,就大步大步地走了进去。

面试整个过程都很简单,我也极力表现自己的优点,尽管笔试做得一塌糊涂,但我凭着三寸之舌,侃侃而谈,面试官被我折服,于是得以顺利进入实习生名单。上班第一天我才知道,实习生只有两个人,另外一个是个女生,叫张艳,和我同级,天津财经大学学审计学专业,我们两个是从20多个面试者中脱颖而出的,心里顿时小有成就,但是后来的事情就然我高兴不起来了。

实习的第一天和第二天都是看书,打扫卫生,打印复印文件,还有整理以前审计留下的工作底稿。我还小有厌烦,谁知道大难就将降临在我一个人的头上。

元旦结束后,我就进入了工作死亡时速,每天朝九晚五的日子是不可能让我们实习生过上的。我和张艳每天都要和带我的审计主管孙老师出外勤。第一家外勤企业是东方糖酒有限责任公司,孙老师给我的任务是“抽凭”。我刚听到这个名词的时候我愣住了,我说是不是网络新兴起的名词,我怎么听着那么有代沟啊?后来问张艳才知道是抽查原始凭证,看企业会计记账流程是否正确合理。这事对一个没有会计实习经验的大学生来说,的确有点棘手;对一个没有会计实习经验,又是一个学习马虎的大学生来说,确实有点困难;对一个没有会计实习经验,学习马虎,又没有一点就通的半瓶醋的我来说,简直就是五行山突然出现在头顶。我顿时有一种大难临头的紧张与苦楚。孙老师问我知不知道怎么看原始凭证?知不知道怎么抽凭?知不知道怎么盘点现金?……我摇摇头,额头出现一大滴汗水。孙老师也被我彻底打败了,我看他无语的表情就知道,他心里肯定在想:一个在面试时自吹自擂的家伙终于现出原形了。那一刻,我觉得自己就是纸上谈兵的赵括,而且是没有读多少书的赵括,连纸上谈兵都只是吹嘘的。孙老师摆出一副厌烦的表情,就用手中的笔指着原始凭证,一边指一边说,笔头拍着凭证啪啪直响,我总感觉他是在敲我的头,而且力度还在不断加大。孙老师讲完后我还是二愣二愣的,本想说孙老师能再讲一遍吗?却又想起他敲凭证时的劲道,便放弃了提问,索性不懂装懂。结果接下来的工作我根本不会做,只好按照小平同志的话来做,摸着石头过河。不摸还好,一摸可就出问题了。孙老师看了我抽的那些凭证,他说,怎么照着抄啊?知不知道做账的整个流程,给我讲讲。我吱吱呜呜说不出来,孙老师就生气了,说我的会计基础太薄弱了,让我下了班回去多看看会计书。接下去的几天,我都在昏昏糊糊中实习,不懂的就只能装懂,压力很大。

就这样审计完了东方糖酒公司,我一无所获,当然,除了挨骂和劳累。

有了第一次外勤的经验,第二家,第三家,第四家……就很好应对了,因为在实习的过程中,遇到不明白的地方,张艳就是我的小老师,很多东西都是张艳教我的,有时还帮助我抽凭。我实习的期间,学的本领大都是在这个专业知识深厚的小老师身上学到的,因为我知道自己最欠缺的就是扎实的专业知识,会计这个行业,要的就是专业,像我这样的半瓶醋,是不能干好会计这一行的。

就这样,我边学边做,一晃一个月就过去了,这一个月,我向孙老师学到了很多书本以外的知识和经验,向张艳学到了很多专业知识和技能。另外,高新正信的所有人都给了我不同程度温暖,所长教我学习基督教的福音,夏师教我用复印打印机,莫师和陶师带我去吃的第一顿午餐,高师在专业知识运用上的详细讲解,还有年夜饭晚上很多同事给我进酒,欢迎我到来时的微笑,我真的感动不已。

感动过后,我也清楚自己不会留在高新正信,因为和华能澜沧江签约和个人知识不足的问题,我只能离开这个给过我压力也给过我温暖的集体。我感谢这个集体在这一个月来给我的关心和教导,我相信这些积累对我以后的职业生涯是一中持久的鼓舞。

[篇六:大学生暑期律师事务所实习小结]

去律所实习之前,我心目中的律师想象应该是这样的:西装革履,气宇轩昂,睿智机敏,每天开着bmw,出入豪华的写字楼,而后在窗明几净的办公室内会见当事人,逻辑清晰,谈吐不凡……但是,这近一个月的实习生活却让我的这种理想形象击得粉碎,让我有幸真正了解了这个神秘的真实的律师群体。

我所在的律所坐落于厦门市的商业中心,在一栋48层的写字楼内。根据国际惯例,此处隐去此所名称,姑且叫做t律所吧。这个律所大概有60多名律师,并且还有泉州,上海分所,这样算来,整个所至少有上百人。据调查:中国所有律所中,拥有专职律师过百的不足20家。所以,这个所的规模应该是比较大了,这个律所的律师群体现状应该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据我观察了解,律师一般具有以下几个明显特点:

1、忙,工作压力大。

我进律所的第一感觉就是忙碌,最具有代表性的应该就是电话铃声了。我的责任律师有三个电话:一个小灵通,一个手机,一个座机。据我统计:他的座机每一个小时响一次,小灵通每二十分钟响一次,手机半小时左右响一次,这还不包括他主动打出去的电话。往往这边正和一个“王总”聊合同纠纷,那边座机响了,当事人又向他咨询案件的进展情况,角色变化之快,令人叹为观止。

与“忙”相关的就是工作压力,律所一般没有固定的作息时间,都很自由。但实际上,加班也都是司空见惯,每次晚上6点多了,还有人在电脑前忙碌,整理材料,研读卷宗,很是辛苦。

2、知识更新快,知识面很广。

中国的法规更新很快,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律师必须要与时俱进,运用最新的法规处理案件。记得一个合伙人做过房地产纠纷案件,关于二手房交易税率问题,原来规定是5%左右,可国家正好与8月1号出台新规定,为打击炒房,把税率提高到近四倍。假如律师不能及时掌握最新法规,在诉讼中就会面临败诉的危险。

同时,律师实际工作中,会面临各种各样的案件,而这些案件中所牵涉到的知识都是你上课所不可能接触到的。比如你若对房地产不了解,你就不会知道房屋预测面积和实测面积的区别。就不会知道套内建筑面积和套内居住面积的区别。所以作为一名律师一定要有很广的知识面,要不断学习,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体系。

3、律师不一定要是一个辩论高手,但要是一个沟通高手。

在学校参加过很多辩论赛,演讲赛,曾经也天真的认为:作一名律师一定要伶牙俐齿,口若悬河。进入律所后才发现,这种想法其实是很幼稚的。

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的确是很重要,但不是最重要的。沟通能力才是更重要的,法庭上法官不喜欢你在那里滔滔不绝,罗罗嗦嗦,而是希望你能言简意赅的把你的观点恰如其分的表达出来。当事人也不需要你在那引经据典,而是需要你能了解他,想他之所想,言他之所言。这就需要一种沟通能力,这可能也是一种口才,但这种要求比所谓的辩论口才要求高多了,培养起来也是很不容易的,需要你的知识,阅历,涵养……

4、律师是一种职业,仅仅是一种谋生的手段而已。

其实,律师仅仅是一种普通的职业,一种养家糊口的手段。社会赋予了律师太多的角色,比如维持正义,追求民主之类的。好像律师很崇高,很伟大似的,其实不然,律师也是普通人,也要吃饭,他们付出了自己的劳动,理应得到报酬,这就是一个简单的逻辑。当然,律师职业有他的特殊性,律师是联系普通人和国家机器的纽带,是公众的代言人。

本文来源:http://www.guakaob.com/yingyuleikaoshi/2746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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