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与苦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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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你对苦难上瘾了吗?》

你对“苦难”上瘾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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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者:adriannawei / 译言

作者: David Sack, M.D

“追求快感,避免痛苦。”这是对人类行为的一个基本设想。那么为什么有些人好像沉迷在苦难之中,甚至自行夸耀这种”至高无上的苦难“?即使他们熟知如何提高生活质量,他们还是更愿意继续抱怨现状。是不是这种对不满的熟悉之感很难改变?在瞥到一丝愉悦的微光之后,为什么他们又重钻回不快乐的巢窝?

对于这种“苦难成瘾”,下列是一些可能的解释:

根深蒂固的缺乏安全感和自信心可能引起人们认为自己不配拥有幸福。

家长对孩子管教严格,并且抱有不切实的期望可能会让这些孩子将不幸福误认为爱与成功。

由心理创伤或是其他的负面经历造成的终身斗争也许会刺激人们,使人们反复向苦难和不幸投靠。惩罚与苦难

有些看起来在苦难中泰然自若的人也许有着潜在的心理疾病。

有些人笃信着”现实“的教条,认为务实就是将眼光落在消极面上。 因为过去的经历或是所做过的决定,有些人被内疚和悔恨侵蚀着,无法跨过这道坎。所以他们选择惩罚自己或/和别人。

有些人害怕幸福的感觉,因为期望越大,失望越大。

对于那些过去一直沉浸在苦难中的人,幸福的前景对他们来说就像是对未知的恐惧。 不满是勤奋努力的催化剂。它促使人们改行,健康饮食,多抽时间陪家人和朋友,或者阻止不必要的情况发生。

有些人将世界的问题看作是自己的问题。尽管有人会觉得这样高尚伟大,但这类人——比如,在饥荒和全球变暖正侵蚀我们的世界时——却不能让自己沉浸在幸福中。

还有理论说明人们对消极负面的情感的青睐。Eduardo Andrade和Joel Cohan对于“为什么人们享受恐怖片”的研究中表明,有些人就是因不快乐而快乐。研究发现人们可以同时经历积极和消极的正面感情和负面感情,这意味着人们不光享受恐惧消除时松了一口气的快感,还享受着担惊受怕的过程。这个理论,也能帮助解释为什么人类热衷于极限运动,尽管这些运动极度危险,并且带来恐惧和不适感。

长期的不幸福特征

如果你也是苦难不幸的囚徒,你该如何证实呢?对不幸“上瘾”的人通常如此: 当生活一帆风顺的时候给自己找痛苦的理由。

相较于为自己的选择承担责任,更喜欢扮演受害者的角色,责备他人。

和朋友与同事竞争,并通过结果来看谁最硬气。

很难设置和实现目标,或者实现目标只为了发现自己不享受成功。

事情不如意的时候努力反击。

因吸毒,嗜酒,滥交,暴食或者其他成瘾的行为而注意力不集中,逃避现实。 不再考虑自己的基本需求,比如健康饮食,规律锻炼,适当睡眠。

觉得自己是情感的奴隶,无法改变现状。

尽管生活顺风顺水也心有不如意。

有戏剧化且难以满足的人际关系。

幸福可以选择吗?

很多人都说“幸福是一种选择”。不过若是如此的话,为什么有人还是不幸福呢? 从我的经历来看,幸福是复杂的。乐观的人认为无比挑战的情况下,有些人也能从中汲取到幸福感;有些人即使手持一切,也幸福不起来。对于某些人来说,幸福转瞬即逝,只取决于当时的情形,但有些人,无论生活中发生了什么,大体上都是幸福快乐的。那么,问题来了,如何定义幸福?是外在的成功,内心的满足,还是其他的什么?

在大多数情况下,我们是可以选择幸福快乐的。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我们控制自己的思想和行为,而对思想和行为的选择控制会影响到我们的情感,并且循序渐进的改变我们的想法,提高我们的快乐商数。(比如,坚持写感恩日志,无时无刻留心身边的事物,接受或者发展更健康的应对机制)我们可以视自己的情感为一种信号,生活的一些方面可以控制这种信号,来采取行动帮我们保持更清醒的神智。

对于20%的美国成年人来说,患有像抑郁症,焦虑症等精神健康疾病意味着幸福触不可及。他们并没有选择抑郁症和焦虑症,只是对他们来说生活就只有这一种方式。在这些情况下,选择幸福就远远不止积极地思考这么简单了,但有个简单的决定可做:治疗,比如 [认知行为治疗] 然而事实不那么美满,大多数长期饱受苦难折磨的人拒绝治疗。患有精神疾病的人,几乎一半不曾寻求治疗。可能是由于畏惧,抚慰,缺少觉悟或是别的,我们无法肯定。但是我们知道的是,苦难不是终身的。在咨询和治疗的帮助下,快乐有机会重回到这些人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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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惩戒与惩罚的界定》

惩戒与惩罚的界定 现在学校教育中存在一个问题,孩子在家里是小皇帝,到学校后很多时候孩子不能按照学校的规则约束自己。这时老师的说教很多时候苍白无力。而与此同时, “惩戒”成了绝大部分老师不敢触及的“高压线”!老师们唯恐被冠以“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之名。各类媒体对体罚学生恶性伤害事件的屡屡曝光,更使老师们噤若寒蝉,不敢越“雷池”半步。我们从媒体或其它途经都可以看到很多因为体罚或变相体罚而导致学生和家长的不满的例子,导至教师身败名列的事情也很多。这是社会对教育“惩戒”认识的偏差,把老师的依法管理等同于体罚。如此一来,学生犯了错误,老师的说教起不到作用,老师不敢去惩戒学生,学生继续犯错误、违纪,这样也就形成了恶性循环,学生的不良行为越来越多,学生越来越难管 老师无能为力,使学校教育处于尴尬境地。怎样才能摆脱教育的这种“尴尬境地”呢?我们能不能用适当的惩戒去管理孩子?而我们又该怎么去界定惩戒与惩罚呢?

《现代汉语词典》解释说:惩戒就是“通过处罚来警戒。”广义的惩戒可能包括了体罚,但惩戒绝不等同于体罚。教育学作如下解释:惩戒是指施罚让犯过者身心感觉痛苦,但不以损害受罚者的身心健康为原则的一种惩戒方式,它和体罚的本质区别是体罚损害了受罚者的身心健康。因此,所谓“惩戒”,是教师对学生进行管理教育的方法之一,往往通过给学生身心施加某种影响,使其感到痛苦或羞耻,激发其悔改之意,从而达到矫正的目的。惩戒,顾名思义,包括“惩”和“戒”两层含义。“惩”即惩处、惩罚,是其手段;“戒“即戒除、防止,是其目的。一句话,惩戒意味着手段和目的的统一,教育惩戒除了具备这种统一之外,更为重要的是它也是一种教育方式。虽然是一种特别的教育,但在本质上同“赏识教育”、“情感教育”、“爱心教育”等方式一样,其目的都是为了学生的进步。在教师的惩戒活动中,手段与目的紧密相连,往往通过给学生身心施加某种影响,使其感到痛苦或羞耻,激发其悔改之意,从而达到矫正的目的。惩罚的目的就是让受惩罚的人明白自己的错误,并且对自己所犯的错误承担后果。 体罚是对学生给予身体上感到痛苦或极度疲劳的惩罚,并造成学生身心健康损害的侵权行为。它包括体罚和变相体罚,即“体”罚与“心”罚。体罚是我国现行法律中明令禁止的行为。《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不仅明确规定了禁止体罚,而且对教师体罚学生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都作了规定。因此,体罚是违法的,不仅不应当提倡,而且应该严格禁止。 惩戒不同于惩罚,惩戒强调教育效果与目的的达成。惩罚往往只注意负强化的取得本身;惩戒也不同于管教,管教是一种管束,其内涵着眼于管理和规范,与惩罚、收拾同义;惩戒与体罚不同,体罚是惩戒中最极端的一种,既不能取得预期的教育效果,又严重违背教育人道主义根本原则,因而是违法行为。

由此可见,惩戒是一种教育方法,不损害受罚者的身心健康;体罚则以“治”人为出发点,对学生的身体进行处罚,往往损害受罚者的身心健康。惩戒的目的是为了帮助学生真正认识错误,悔过自新, “不愿”再犯错;体罚则侧重于使学生惧怕皮肉之苦,从而“不敢”犯错。惩戒是以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为原则的一种教育方式,是教师的职业权利之一;体罚不仅损害学生的身心健康,更是一种违法行为。二者尽管都是通过施罚使学生身心感到痛苦,但惩戒中的“痛苦”使学生幡然悔悟,而体罚中的“痛苦”带给学生的则是身伤心碎。惩戒能使学生

最终心悦诚服地改掉错误,且能增进师生感情,而体罚往往使学生对教师产生抵触情绪,激化师生的对立矛盾,甚至导致更严重的违规行为。惩戒是一种常规的教育手段,是对学生问题行为的一种强制性纠正行为,是在学生身心完全能够承受的前提下采取的教育措施,对学生能够起到教育和警示的作用。教育惩戒的出发点是体验生命感动,诱发言行反思。“惩者,以正其心也”。因此,惩戒教育的本质就是“正其心”,使其全面发展。用恰当的惩戒手段让他们知道哪些“高压线”不能触,这也是教师应肩负的社会责任,所以惩戒是合理的。适度的惩戒还有助于孩子成长,也是一种爱的表达方式。惩戒是“施罚使犯过者身心感觉痛苦,但不以损害受罚者身心健康”为原则的一种教育方式。它在目的、手段、方式和产生后果上都与体罚有着本质区别

篇三:《惩罚-行为矫正》

第三篇 用于减少或者停止行为的行为矫正技术惩罚与苦难

在第二篇中,我们介绍了各种可用于形成和增加良好行为的矫正技术。本篇要介绍的各种技术则是要用于减少或者停止个体的不良行为,包括惩罚、消退、区别强化三种基本技术。

第八章 惩罚

作者流沙在这篇文章中介绍了农村里常见的一些现象,并发出一些感叹:“世界上的万物实在有些奇怪,竟然需要一些惩罚”。确实,心理学的一些研究也告诉我们,在一个人的成长过程中,需要一些劣性的刺激,这些令人不快或不舒服的外界刺激是个体成长过程中必需的、有益的刺激,比如寒冷和炎热、饥饿、劳累、困难、批评等。本章我们要介绍的就是如何运用这些令人感到厌恶的刺激物来改变个体的行为。

第一节 惩罚的概念惩罚与苦难

一、惩罚的定义

在流沙的文章中提到了两个非常有趣的现象:不生枣的枣树被砍之后真的来年生了枣子;不生蛋的母鸡被浸了水之后,果然又开始生蛋了。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能也常常遇到类似的情况,比如,孩子说脏话被父母严厉斥责之后就很少说脏话了;学生忘记带作业被老师批评之后就记住每天要检查是否带作业了。在这些例子中,个体的行为都因为所出现的后果而发生了改变,原有的行为出现了减少或者消失的现象。这样的行为改变过程在行为矫正技术中被称为惩罚。

所谓惩罚(punishment),就是指当行为者在一定情境或刺激下产生某一行为后,结果立即导致了厌恶刺激的出现或者损失了已经获得的正强化物,那么在以后类似的情境或刺激下,该行为的发生频率就会降低。简单来说,如果个体行为之后跟随的是能够减少未来行为发生率的刺激物变化,那么惩罚就发生了(Azrin & Holz,1966)。

在理解惩罚这个概念时,一些人认为只要出现某种厌恶刺激或者损失已经获得的正强化物就是惩罚了。这也是日常生活中人们对惩罚的理解。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常常会用厌恶刺激去惩罚个体的不良行为。比如,小王在课堂上不断地讲与上课内容无关的话,老师对之进行了多次批评。下课后,老师还对小王说,下午放学之后叫你爸妈到办公室来。对于老师来说,对小王的批评以及让小王的父母到办公室来都是对小王的一种惩罚。但如果以此去理解本章所讲述的惩罚概念,那就会产生误解。从行为矫正的角度来讲,如果第二天,小王仍旧在课堂上不断地讲话,那么,老师的批评或者叫其父母来办公室都没有达到制止或者减少小王讲话的目的,因此,这些策略都不是真正的惩罚。只有行为出现的结果导致了个体行为的抑制,即行为出现了减少或者消失的情况,才是真正行为矫正意义上的惩罚。

在惩罚过程中,导致个体行为减少或者消失的刺激物或者事件就是惩罚物(Punisher),也称为厌恶刺激(aversive stimulus)或者厌恶活动。惩罚物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让个体承受某种厌恶刺激,另一种是撤除积极的强化物。前者我们称之为正惩罚(Positive punishment),后者则称之为负惩罚(Negative punishment)。这里的“正”、“负”含义与“正强化”、“负强化”中的“正”、“负”意义相同,所谓“正”即指刺激物的呈现,所谓“负”即指刺激物的撤除,“正”、“负”本身并不涉及“积极”、“消极”等情感色彩。

二、惩罚的类型 与正强化一样,我们可以从不同角度对惩罚进行分类。对惩罚类型的全面了解,有助于我们更有效地实施惩罚。

(一)根据惩罚物的性质划分

根据惩罚物的性质划分,即是根据刺激物的厌恶起源进行划分。跟正强化物一样,惩罚物也可以分为无条件惩罚物与条件惩罚物。惩罚与苦难

1、无条件惩罚物

无条件惩罚物(unconditioned punisher)也称为原级惩罚物(primary punisher)或者非习得性惩罚物(unlearned punisher),这一类刺激物的惩罚功能发挥不需要借助其他惩罚物,其厌恶性并非个体学习而来,而是物种进化的结果,比如,能激活痛觉感受器的疼痛刺激,使其他感受器产生不舒适感的刺激如难闻的气味、难吃的食物、身体限制、高温、严寒等。这些无条件惩罚物的存在可以让人类以及其他物种具备逃避或者回避危险刺激的能力,更有可能少去从事那些导致伤害或者死亡的危险行为,这对人类以及物种的生存是非常有益的。

2、条件惩罚物

条件惩罚物(conditioned punisher)又称为次级惩罚物(secondary punisher)或者习得性惩罚物(learned punisher),它们的厌恶性是个体学习而来的结果。这一类刺激物之前都是中性的刺激物,由于常常与无条件惩罚物或者其他条件惩罚物配对使用,因而具有了惩罚的功能。

比如,对于害怕打针的孩子来说,医生穿的白大褂、医院的红十字标志都可能会成为条件惩罚物,引起个体情绪的反应;又如,在儿童的印象中,父母的警告常常与零花钱减少、游戏时间剥夺等连在一起,因此,父母的警告也是一种条件惩罚物。

徐文长的传说

同泛化性条件强化物一样,泛化性条件惩罚物(generalized conditioned punisher)也是非常特殊的一种条件惩罚物。这类惩罚物之前也是一种中性刺激物,由于常常与很多种形式的无条件惩罚物和条件惩罚物一起配对使用,因而成为条件惩罚物,且成为泛化性的条件惩罚物,比如,批评、指责(“不”、“不行”等)、不同意的动作与表情(摇头、摇手、生气的脸等)对于很多人来说都是一种泛化性的条件惩罚物,这些刺激物的存在常常意味着其它强化物的失去或者其他厌恶刺激的到来,因此,可以在多种不同的环境中发挥惩罚的作用,具有情境的独立性。

但是,由于条件惩罚物的惩罚作用是学习而来的,因此,有时也会随着之后的行为结果变化而发生改变。一般来说,如果实施的时候,条件惩罚物出现时不再伴随之前一直配对出现的其他惩罚物特别是无条件惩罚物,那么它们的效果也会逐渐降低,最后甚至完全消失。

(二)根据惩罚物的内容划分

从惩罚的含义中我们可以知道,惩罚有两种不同的实施形式,一种是厌恶刺激的呈现,即正惩罚,另一种是正强化物的剥夺,即负惩罚。每一种形式根据具体的内容划分又可分为多种。

1、正惩罚

刺激物的呈现导致个体行为增加,就是正强化,而导致行为减少的则是正惩罚。正惩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体罚

体罚是指随着个体不良行为的出现,对个体身体及时施予一种厌恶刺激,以阻止或消除其不良行为发生。对身体施与的厌恶刺激通常是一种感官性的厌恶刺激,包括能激活痛觉感受器的疼痛刺激或使其他感受器产生不舒适感的刺激,如鞭打、电击、高温、严寒、噪音、乱七八糟的颜色、难闻的气味、刺眼的强光等。

在行为矫正历史上,电击是临床工作中研究比较多的一种体罚方式。Deker和Seys(1996)总结了46个用电击矫正自我伤害行为的研究,这些研究结果说明,电击治疗方法是一种安全的、高效的矫正技术。其中实施最为严格、研究仔细的是Linscheid等人做的研究,他们采用自我伤害行为抑制系统对个体自我伤害行为进行了矫正。自我伤害行为抑制系统的装置包括戴在当事人头上的感应器、装在腿部或者胳膊部位的电击发生器、9v的电池以及连接感应器与电击发生器的回路。当个体出现头部撞击这一类自我伤害的行为,感应器就能探测到头部被撞击的力度,并将这些信号传输到电击发生器。当头部撞击的力度超过某一阈限的时候,电击发生器就会发出电击。Linscheid等人的研究结果表明,电击的使用能够很好地减少个体的自我伤害行为,有些个体的自我伤害行为甚至能够很快地完全消失。但是出于伦理道德、法律方面的考虑,在日常的行为矫正中,电击这种方式使用得并不普遍。

在教育领域,人们还发展起一种相对比较温和的体罚方式,这种方式可以被称为身体练习(contingent exercise),主要是指在个体不良行为之后要求个体完成某种活动、做出某个反应。这种方式被发现对一些个体的自我刺激、刻板、破坏性、攻击性以及自我伤害行为很有效。在这一方面,Luce、Delquadri和Hall(1980)的研究大概是被引用最多的一个例子。他们利用身体练习这一方式对2个严重障碍男孩的攻击性行为进行了干预。其中一个男孩Ben常常在学校里攻击其他同学。在矫正过程中,每次Ben撞其他同学的时候,他就被要求连续地做10次站起来再坐下的动作。虽然开始的时候,Ben需要其他人用身体和语言

篇四:《关于惩罚的句子》

1、每经历一次惩罚后,对自己所犯下的错误都会得到深刻的教训,使自己铭记在心,才会保证自己从错误中清醒过来,笔直地走向成功的彼岸。

2、人生是一个大舞台,当我们在舞台上不停挪步,探寻那个最佳位置时,不可避免的,会时不时跳离自己的舞台,找不到方向。这时,我们就需要一条鞭子,把我们驱赶回属于自己的天地。这条鞭子,正是惩罚。关于惩罚的句子

3、惩罚是人生难得的一次经历,有时也是一笔财富。

4、不给予惩罚,就没有成绩;不给予苦难,5、惩罚是父亲恨铁不成钢的一种表达;惩罚是老师痛之不能的一种体现;惩罚是国家设在犯罪之路上的一道关卡。惩罚可以让迷失的人变得清醒,惩罚可以让偷闲的人变得勤快。惩罚是金,它可以换来无尽的财富与业绩。

6、凡事都要受到惩罚才可以提高自己。

7、有失才有得,经历了错误,才知道正确,然而在其中充当媒介的,是一次次犯错之后受到的惩罚。关于惩罚的句子

8、应该感谢这次惩罚,是这次惩罚使他有了内动力,调动起了他的积极性,他才获得了成功。因此,惩罚是一个人的内动力。

9、惩罚是金,可以让人在骄傲自满之后,清楚地认识自己虚心地向他人学习;惩罚是金,可以让人在错过之后,真切地认识到原来事物的可贵,并珍惜现在的拥有;()惩罚是金,可以让人在马虎浮躁之后,清楚地看到自己的缺点,并认真加以改正。

10、要在自己的舞台上创造一番风采,不但要走自己的路,还需要明确自己的缺憾,虚心接受必要的惩罚和指导。

11、发怒——是用别人的错误惩罚自己;烦恼——是用自己的过失折磨自己;后悔——是用无奈的往事摧残自己;忧虑——是用虚拟的风险惊吓自己;孤独——是用自制的牢房禁锢自己;自卑——是用别人的长处抵毁自己。

本文来源:http://www.guakaob.com/yingyuleikaoshi/3086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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