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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想离一方不想离怎么办篇一
《一方不愿意离婚怎么办》
一方不愿意离婚怎么办?
1、两人离婚有一方不愿意怎么办?
两人结婚两年,一直性格不合,女方提出离婚,男方却一直怀疑我有外遇。
所以不愿意把小孩子给我,女方要怎样才能拿到女儿的抚养权以及他能愿意签字离婚呢?
离婚方式分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双方就离婚的问题不能达成一致,那么只能诉讼离婚,这与对方是否同意没有太大的关系。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会从双方感情基础,孩子的利益,有无合好的可能等方面衡量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一般情况下初次不会判离婚,但第二次判离的可能就大大增强了。
至于男方提出女方有外遇的问题,就需要男方对他的主张提出相应的证据,如果没有证据证实也只是口说无凭。
孩子的抚养权,法院会从孩子的成长的有利环境,双方的收入,家庭环境等方面综合判定应该由哪一方抚养。
女方可以从这些方面去充分展示你比男方更有利让孩子健康成长,这样机会就大多了。
不管是谁抚养,另一方要承担相应的生活费、抚养费到孩子18岁止。
2、双方有一方不愿意离婚怎么办?
女方想离婚,男方不同意离婚,男方有暴力倾向,那应该要如何才能办理有效的离婚手续?
单方起诉离婚,直接向法院递交离婚起诉状,法院立案后,在15日内通知审理时间。
一般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该经过司法调解,调解不成才判决离婚。
婚后如果女方在怀孕和哺乳期间,法院是不受理离婚起诉的。
深圳律师:黄华(12年律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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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想离一方不想离怎么办篇二
《一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办?》
一、男方不愿意离婚怎么办、男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办、老公不同意离婚怎么办
1、多次提出协议离婚,男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办?
女方想离离婚并要求抚养儿子,这种情况离婚的可能性大不大?是否会调解很长时间?
如果对方也想要孩子的抚养权,怎么办?是否会征求孩子的意见? 一方不愿意离婚,则只能通过法院诉讼方式离婚。
如果不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第一次起诉到法院有可能不判决离婚,需要等到第二次起诉到法院,法院一般都会判决离婚。
小孩抚养问题,法院会考虑到谁更有抚养能力,小孩跟谁更有利于小孩的成长和发育。
2、老公不愿意离婚,我已经提交法院申请,请问相关手续?
因婆媳关系不和,现在已经向法院离婚申请,后天开庭,请问要做什么准备?
法庭会先调解,调解不成,依法判决离婚。
判决离婚的理由是: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
因此开庭前需要准备感情破裂的证据。
如果仅因婆媳关系不和要求离婚,法院一般不会判决离婚。
二、女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办、女方不愿意离婚怎么办、老婆妻子不同意离婚怎么办
1、女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办?
一开始女方同意离婚,写过离婚协议书,但当时没有达成一致,现在又不想离婚了。
现在家里的钱都在她的手里,钱我可以不要,现在就是想离婚。 什么证据可以证明双方之间感情不和?
第一次起诉判离婚的几率有多大?半年后再起诉能否判离?
2、在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符合以下几个要件之一,法院是第一次就可以直接判离的:
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实破裂而且分居在两年以上的; 有第三者导致夫妻关系破裂,但是过错方要承担赔偿责任; 有家庭暴力导致夫妻关系破裂,但是过错方要承担赔偿责任; 触及刑事的,受害人可以保留进一步起诉的权利。
三、一方不愿意离婚怎么办、一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办、对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办
1、两人离婚有一方不愿意怎么办?
两人结婚两年,一直性格不合,女方提出离婚,男方却一直怀疑我有外遇。
所以不愿意把小孩子给我,女方要怎样才能拿到女儿的抚养权以及他能愿意签字离婚呢?
离婚方式分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双方就离婚的问题不能达成一致,那么只能诉讼离婚,这与对方是否同意没有太大的关系。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会从双方感情基础,孩子的利益,有无合好的可能等方面衡量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一般情况下初次不会判离婚,但第二次判离的可能就大大增强了。 至于男方提出女方有外遇的问题,就需要男方对他的主张提出相应的证据,如果没有证据证实也只是口说无凭。
孩子的抚养权,法院会从孩子的成长的有利环境,双方的收入,家庭环境等方面综合判定应该由哪一方抚养。
女方可以从这些方面去充分展示你比男方更有利让孩子健康成长,这样离婚就大多了。
不管是谁抚养,另一方要承担相应的生活费、抚养费到孩子18岁止。
2、双方有一方不愿意离婚怎么办?
女方想离婚,男方不同意离婚,男方有暴力倾向,那应该要如何才能办理有效的离婚手续?
单方起诉离婚,直接向法院递交离婚起诉状,法院立案后,在15日内通知审理时间。
一般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该经过司法调解,调解不成才判决离婚。 婚后如果女方在怀孕和哺乳期间,法院是不受理离婚起诉的。
一方想离一方不想离怎么办篇三
《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怎么办》
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怎么办?
〖案情介绍〗
1967年,曾某,一位大学毕业生(男方),插队时与当地农民张某某,初中生(女方)相识后3个月的时间就登记结婚。夫妻婚后双方感情淡漠,就这样也已共同生活35年,三个孩子均已长大成年。由于双方在文化、情感、追求上都不相同,曾某一直想离婚但又不敢,一是怕孩子不理解,二是怕单位同事议论,所以一直忍着,凑合着过着。退休后,小儿子也已结婚,曾某有了闲暇时间,也想焕发青春,希望能寻找到在感情上能与自己沟通的她。2002年12月,曾某勇敢地走向法院,请求与张某某离婚。
〖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已结婚35年,但婚后一直未能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也同意,本庭应予准许。原告现为某局退休干部,每月退休费4000元,被告只是一名普通的工人,退休金每月390元。夫妻共同财产两居室房屋一套,原告同意由被告使用,以解决被告住房问题,该约定应予允许。被告认为离婚后生活有困难,要求原告付给扶养费。此要求于法有据,予以采纳,但被告要求给付每月1500元的扶养费过高,应给付每月800元较为适宜。故人民法院判决如下:(1)准许原告曾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2)曾某名下房屋的产权属原、被告共同所有,房屋由被告使用。(3)原告每月给付被告扶养费800元。
宣判后,原告曾某不服,上诉称:被上诉人不存在离婚后生活困难之事
实,她每月退休金有390元,而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350元;另外,三个儿子均已长大成人,且其一直跟随小孩子生活,生活完全有保障;再次,自己的退休金虽有4000元,但由于自己一直有慢性病,经济上也相当紧张。妻子比自己小12岁,身体条件也好,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也比上诉人强。因此,一审判决每月给付扶养费8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中原告同意将双方共同所有的房子给被告,根据法律规定,已属给予被上诉人生活困难补偿的范围,再要求判决其给付800元抚养费明显是重复给付。另外,离婚时的经济帮助是用来解决离婚时的暂时生活困难的,是临时的而不是长期的。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被上诉人答辩表示服从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要求与被上诉人离婚,被上诉人亦表示同意,本院予以准许。双方婚后共同财产有房屋一套,双方均同意不对产权进行分割,仍为共同所有,在上诉人去世前,房屋完全由被上诉人使用,故应按双方的约定进行处理。夫妻之间的扶养关系基于婚姻关系产生,离婚后,双方并不存在扶养关系,一审判决适用了《婚姻法》第20条的规定,要求上诉人在离婚后每月给付扶养费给被上诉人是适用法律错误,对此本院予以纠正。但上诉人是退休干部,每月收入有4000元,又有基本医疗保险,被上诉人每月只有390元的退休金,离婚将导致被上诉人生活困难,故应给予被上诉人适当的经济帮助。上诉人表示愿一次性给予被上诉人经济帮助。“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是两个不同概念,上诉人以被上诉人的工资已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
准,就认为被上诉人不存在生活困难是混淆概念,本院不予采信。至于双方子女是否尽赡养义务与离婚的经济帮助是两个不同问题,不能因子女负有赡养义务上诉人就可免除相应的帮助责任。综上所述,上诉人上诉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故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如下:(1)维持一审法院民事判决第一项及诉讼费承担部分;(2)变更一审法院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房屋归上诉人、被上诉人共同所有,在上诉人有生之年该房由被上诉人居住使用;(3)变更一审法院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上诉人应在判决生效后一次性支付3000元经济帮助给被上诉人。
〖评析〗
本案争论的焦点是“离婚时生活困难的一方如何请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该条规定为离婚时对生活困难方的经济帮助的法律依据。经济帮助可解决生活困难方离婚后的实际需要,有助于消除其在离婚时的经济顾虑,保证其离婚自由的实行。现实生活中,一对男女结为合法夫妻就意味着双方建立了一种相互信赖、相互扶助的特殊社会关系,这种关系存续期间,双方都为维持这个婚姻共同体做了努力,这其间包括个人的自我损失和自我牺牲;当婚姻关系终结时,若一方有困难,法律则要求另一方尽到扶助的责任,这也是将道德上的责任上升为法律责任。离婚虽然终止了夫妻间的扶养义务,但离婚时如一方有困难,另一方仍应给予经济上的帮助。
要求经济帮助必须符合:第一,一方必须是在离婚时生活确有困难,而
自己又无力解决。所谓“生活困难”,是指离婚时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而不是离婚后一段时间发生困难的一方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如果困难出现在离婚后,则困难方不得要求经济帮助。第二,经济帮助的目的是帮助经济上弱势一方克服离婚后生活上的困难,所以不以困难方无过错为条件。第三,提供帮助的一方必须有负担能力,且帮助方是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实施帮助。在我国目前实际生活中,女性的经济能力一般低于男性,离婚时常常是女方发生生活困难,但经济帮助并不只适用于帮助女方,男方离婚时生活困难同样可以要求经济帮助。
对于经济帮助的数额、期限及履行方式,一般是先由双方协议,以便双方能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双方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以个人财产进行经济帮助。一般帮助的做法是:短期或一次性帮助离婚时有生活困难的一方。对于结婚多年、生活困难的一方年老病残、失去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帮助方应在居住、医疗以及生活等方面给予适当的安排,必要时应给予长期的帮助。需要强调的是,人民法院判决经济帮助,是在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后,以帮助方的个人财产给予困难方适当的帮助,不能以将共同财产多给困难方一些来代替经济帮助。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以便于切实解决离婚后生活困难方的实际问题。
在执行帮助期间,困难方另行结婚,或者其经济收入足够维持其生活时,帮助方即可终止给付。原定的帮助执行完毕后,困难方又要求对方给予帮助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因此,本案的二审判决,结合上诉人、
被上诉人的实际生活状况,不仅要求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提供住房的帮助,而且还要求提供资金上的经济帮助。这也是国家在离婚时通过经济帮助的形式,强制要求较为富裕的社会成员对贫困人员实行救助的一种办法。
一方想离一方不想离怎么办篇四
《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怎么办》
协议离婚后一方不履行协议怎么办?
日期:2010年08月09日 来源:原创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字体:大 中 小 【相关法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令第1号发布施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相关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据法律规定,能够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仅限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离婚后对财产分割协议无法履行的,可向法院起诉,待法院审理后,可依据法院的裁判申请执行。
所以,一方不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该协议,而需要通过诉讼程序审理后,依据裁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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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想离一方不想离怎么办篇五
《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怎么办》
李凌峰律师: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怎么办 本期介绍: 于娜与丈夫洪港婚结婚五年,有个四岁的儿子。两人结婚后感情不好,后来洪港有外遇,两人便协议离婚了,洪港同意把自己名下的一栋房子给于娜。孩子由于娜抚养,洪港每个月支付一千块的抚养费,并支付三万块给于娜作为离婚损害赔偿。但离婚后洪港变反悔了,一直以种种理由拒绝过户房子,抚养费只肯给一半。三万块的离婚损害赔偿金也不肯给,他认为自己根本不必支付额外的赔偿金。(以上人物皆为化名)
今天,我们很荣幸邀请到吉林长春知名的李凌锋律师来到专栏组,通过案例为我们解答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怎么处理的法律问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访谈嘉宾: 李凌锋现就职于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2007-2010连续四年被总政办公厅评为网上值班优秀律师,2007、2009年两次被集团军评为优秀律师,2004年10月、2009年10月先后两次在西安政治学院参加战争法培训。曾与他人先后合著了《法律战基本常识300问》、《军人维权法律手册》两部书,并发到所属部队连以上单位。
李凌锋律师专长领域:执行,刑事辩护,股权转让,常年法律顾问,公司法,合同法,损害赔偿,债权债务,离婚,继承。
法律咨询:137-5651-0205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
访谈内容:
1、法律快车网: 法律快车的朋友们,你们好!我是法律快车的主持人小婷,李律师,您好!欢迎您再次来到法律快车访谈专栏接受专访。
李凌峰律师:
法律快车的朋友们,大家好!小婷好!非常荣幸再次来到法律快车访谈专栏接受专访。
2、法律快车网:
于娜丈夫不肯把房子过户给她,该怎么办?
李凌峰律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于娜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要求其前夫履行离婚协议。
3、法律快车网:
于娜丈夫只肯支付一半抚养费,她能起诉洪港,要他支付全部抚养费吗? 李凌峰律师:
可以,因为离婚时的协议必须履行,如果洪港以其收入减少为由抗辩,应提供相应的证明,如不能证明,法院一般会判决其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
4、法律快车网:
婚姻法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况有哪些呢?
李凌峰律师: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5、法律快车网: 洪港认为自己根本不必支付三外的离婚损害赔偿金,合理吗?
李凌峰律师:
是否合理,应根据其外遇的事实情况,如仅仅是一两次无固定对象的偶发外遇,没有与她人固定同居,则不需要支付离婚损害赔偿,如果是与她人同居,则可依据上述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支付离婚损害赔偿。
6、法律快车网:
所以说协议离婚是有风险的,协议离婚有哪些风险呢?
李凌峰律师:
协议离婚的风险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常常留有隐患,容易产生纠纷。加上有些婚姻登记机关
的对离婚协议的内容审查不严格,在审核相关离婚协议时,看不到离婚协议书中隐藏的风险,或对一方当事人不利的因素,导致留有隐患。
二是离婚协议书,不具有法律强制执行效力,容易出现实际执行中的执行难。 三是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当事人从诉讼程序上有反悔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7、法律快车网: 今天访谈接近尾声,感谢李律师的光临,谢谢广大网友一直对法律快车的支持,如有问题咨询李律师,请咨询13756510205。我们下期见。
李凌峰律师:
下期再见。
访谈总结: 离婚后,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的,另一方最好咨询律师如何做,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利益。
来源:法律快车网原创(转载请说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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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想离一方不想离怎么办篇六
《夫妻一方故意失踪怎么离婚离婚找不到人怎么办》
夫妻一方故意失踪怎么离婚离婚找不到人怎么办,对方失踪了能不能离婚?
一、离婚找不到人怎么办?离婚找不到当事人一方可以直接起诉到法院。让法院的传票宣告送达,三个月后人没来就可以做缺席判决。大多数情况下法院在第一次时是不会判离婚的。
法院要是不判离婚,原告在半年内,没有新的发现是不可以在提起诉讼的。半年以后在提起诉讼,法院就可以直接判离婚。依据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151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一方想离一方不想离怎么办篇七
《夫妻一方要求亲子鉴定,另外一方不同意怎么办?》
夫妻一方要求亲子鉴定,另外一方不同意怎么办?
上海离婚律师张浩认为所有的亲子关系诉讼中,如果都能配合做亲子鉴定,所有问题便会随着鉴定结论的出来而一锤定音。然而,难就难在一方拒绝亲子鉴定应当如何处理?外国的亲子关系诉讼法律规定,结合国内目前现有规定,上海离婚律师张浩总结出以下两个处理原则:
1.法律推定原则
法律推定,即法律己将适用推定的条件预先作了规定,当法官在审理某一案件时,已经确定某一基础事实存在,据此推出另一事实也存在,而该推定的事实无需证据加以证明。我国法律规定的不是很多。新颁布的《婚姻法解释(三)》第2条,就是一个法律推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是基础事实,
“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是推定事实。如果法官确认基础事实存在,则可推定出推定事实存在。 还有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第75条,也是一个法律推定的规定,其中“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是基础事实,“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是推定事实。如果法官确认基础事实存在,则可推定事实存在。
2.子女最佳利益原则
最典型代表为美国。美国亲子法的基本原则是以“子女最佳利益”为中心,美国最高法院从“子女最佳利益”的理念出发,认为子女有知道双亲的权利、接受亲情的权利和借由父子关系有否确定,而使父母适切地履行其经济上与非经济上的权利。在确认亲子关系的案件中,若知悉生父符合子女最佳利益时,受诉法院承认亲子鉴定结果得作为证据资料。相反,若子女不愿知悉生父,或知悉生父并不符合子女最佳利益之际,例如父母与子女虽无血缘关系,但具有亲子生活的事实与意思,且表见父母适切地履行父母的责任时,判例法运用衡平法原理,在法律上维持该子女昀地位,不得变更。①
再例如,法国法规定,亲子共同生活的事实或时间经过父母子女关系不问有无血缘联系均因此而确定亲子关系,不能加以争执,以确保未成年人能在稳定的环境下健康成长。可见,在法国,一切亲子鉴定、推定亲子关系的活动均不能违背以子女最佳利益这一前提,导致亲子鉴定等并非经常使用。
在此原则支配下,即使进行了DNA鉴定发现了亲子关系的真相,如果对子女利益造成损害时,对子女利益的保护应优先于血统主义或者真实主义。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意见》中规定:“如果被申请人拒绝做亲子鉴定,导致亲子关系无法确认的,应当推定对其不利的事实成立,但应当严格掌握以下条件:
上海离婚律师张浩认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应当是亟待抚养和教育的非
婚生子女或者非婚生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也是以子女最佳利益为原则进行拟定的。
一方想离一方不想离怎么办篇八
《一方离家出走多年怎么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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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离家出走多年怎么起诉离婚 核心内容:夫妻一方离家出走,音讯全无,几年后另一方找到伴侣想要结婚该怎么办?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结婚的,是重婚。有重婚情形的,不仅婚姻无效,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首先应该办妥离婚手续。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一方下落不明时另一方如何离婚的相关知识。
针对“一方离家出走多年”这种情况,处理时,一是必须先要解除已有的婚姻关系;二是解除婚姻关系的方法有两种,既可以申请宣告失踪,又可以以分居满两年为由直接起诉离婚。
一、如何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
我国《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这样,就可以为处理被宣告人的财产以及与之相关的人身关系提供法律依据。
宣告失踪最主要的一个条件就是被宣告失踪的人须下落不明满两年。下落不明意味着公民离开居住地,没有任何音讯。如果只是离开了本地,但是有人还知道他(她)的下落,是不能随意宣告失踪的。两年时间的起算由公民音讯全无的第二天开始。
法律规定只有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才可以申请,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张先生作为丈夫,是可以申请宣告他的妻子失踪的。
修改后的《婚姻法》第32条第4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据此规定,张先生应当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妻子为失踪人,然后再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这时,法院一般情况下,会依法判决离婚的。
二、可以以分居满两年为由直接提起离婚诉讼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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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夫妻一方离家出走满两年,另一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诉讼离婚。在法院发出公告之后,即使另一方不出现在法庭,法院也可以根据夫妻双方分居满两年的事实,依照法定程序缺席判决离婚。
离婚延伸阅读:宣告死亡重新出现的夫妻关系如何处理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撤销他的死亡宣告。然后根据法院的撤销宣告死亡的判决,被宣告死亡的人可以重新办理户口登记等手续。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其夫妻关系根据以下的不同情况有不同的结果:
(一)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的配偶还没有另行结婚的,那么从法院判决撤销死亡宣告的那天起,双方的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二)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的配偶已经另行结婚的,再婚的婚姻有效,被宣告死亡人与原配偶的夫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所以,赵女士与现在的丈夫陈先生的婚姻是有效的,而赵女士与前夫李先生的夫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了。
(三)即使再婚后又离婚的,或者是再婚的配偶已经死亡的,被宣告死亡人与原配偶的夫妻关系仍然不能自行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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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想离一方不想离怎么办篇九
《如何处理夫妻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
核心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9条规定可推出一方当事人不按离婚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应当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并依法判决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责任。下面婚姻法为您详细介绍协议离婚相关的法律知识。
一方当事人不按离婚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应当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并依法判决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可见,一方当事人不按离婚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应当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并依法判决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责任。因此,对一方不支付补偿款的行为,另一方应依法向法院起诉。
相关法律知识:怎样签离婚协议
协议离婚简单便捷,离婚协议包括哪些内容,签订离婚协议应注意些什么?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同意离婚并就子女抚养、夫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书面形式。按《婚姻法》、婚姻管理条例等规定,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1、当事人及其婚姻的基本情况。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身份证号、结婚时间、生育子女时间个数、离婚原因。
2、双方同意离婚的表示。
3、对未成年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生活安排。
离婚后子女和哪方共同生活,抚养费包括教育费如何给付。不和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对子女的探视问题。
4、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的分割。
5、一方有困难另一方实施经济帮助的具体时间,内容包括无房屋产权无房可居一方的居住问题如何解决。
6、关于离婚损害赔偿问题。
对一方有法定过错的即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7、违反协议的责任。签订离婚协议应注意的问题:
(1)必须双方自愿。非自愿采用威逼、胁迫手段签订的协议的财产分割等部分的协议是无效的。比如对财产协议的某部分不签就要杀害对方、或对方的亲属,被逼方无奈签署的部分。
(2)应由双方亲自签署,不得由他人代签。
(3)协议内容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如双方离婚,规定另一方不得再婚、不得离家,即所谓的离婚不离家,这一条款违法了《婚姻法》的规定,干涉了另一方的婚姻自由,是无效的
(4)不得损害他人的利益包括子女的利益。如有的协议中以抚养费为筹码,约定放弃探视权不付抚养费,这一条款因损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也应认定为无效。
(5)不得有其他违反公序良俗的条款。
(6)协议应当履行,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履行。经过法院认可,一方不执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7)对于离婚这种身份行为不得再附其他条件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