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落不明的明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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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落不明的明什么意思篇一
《解析下落不明》

解析下落不明

——宣告死亡制度的适用要件

摘要:宣告死亡,又称为推定死亡或相对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时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宣告死亡制度的目的不言而喻,其对被宣告死亡者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及与被宣告死亡者的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影响。适用宣告死亡制度须同时具备若干法律要件,而确定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状态是其各要件中的重中之重。然而,就国内民法通则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而言,被宣告死亡者下落不明的事实认定仍存在较大法律间隙。本文通过对国外相关立法例的解读,结合我国的实际,提出一家之言以供参考。

关键词:宣告死亡 下落不明

Analytical missing:

declared dead applicable elements of the system

Abstract:Declare death, also known as presumed dead or relative death, it is to point to the natural person missing, more than the law of the time, the interested party application, the people's cour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egal procedures and the way of death that the legal system. The purpose of the system is declared dead, it to be declared the victim's property relationship and personal relationship and and is declared the victim's interested party has a great influence to the legal rights. Apply the system must have both declared dead several legal elements, and determine the missing state is the most important thing the various elements. However, the civil law in China and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e civil procedure law is concerned, was declared the victim of the fact that missing that still have considerable legal clearance. This article through to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foreign related legislation, combined with China's reality, and put forward for reference was totally.

Keywords: declare death missing

前言

宣告死亡是民法关于民事主体规定的一个重要内容,是现代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要深入研究宣告死亡制度,必须弄清何谓失踪即何谓下落不明。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对宣告死亡制度的规定过于简单,法律条文的规定欠缺周密的考虑,不能构成完整的体系,需要进一步的完善。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员财物的流通速度大大加快,涉及宣告死亡的案子也有增加的趋势,值民法典制定之际,有必要对此进行深入的研究,以求更好地发挥该制度的功能。

一 宣告死亡与下落不明概述

宣告死亡,又称为推定死亡或相对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时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设置宣告死亡制度的目的,不仅旨在结束被宣告死亡者财产关系的不确定状态,而且旨在结束被宣告死亡者人身关系的不确定状态,保护被宣告死亡者的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宣告死亡的条件,主要有以下观点:一是两条件说,即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并且利害关系人提出了宣告死亡的申请;二是三条件说,除前两个条件外,还必须由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 [1]

《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4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两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由此可见,我国宣告自然人死亡采三条件说:(1)被申请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2)须有利害关系人申请;(3)须由人民法院进行宣告。

其中,三条件以第一个条件为首要条件。因为,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须以申请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为前提和内容,被申请人没有失踪或被申请人失踪未达到法定期限,相关利害关系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宣告判决以被申请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为依托,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或驳回申请的判决。由是观之,认定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事实状态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 下落不明状态的认定

理论界对于下落不明的状态主要就两个方面进行认定,结合《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认定被申请人处于下落不明状态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一)存在被申请人下落不明即失踪的事实

就“下落不明”或“失踪”而言,理论上主要有两种学说,即单纯事实说和限制事实说。前者是指单纯的音讯全无而生死不明的状态,后者是指对音讯全无酌加限制限于原可期待应有音讯而音讯全无之状态。通说为限制事实说。 [2]我国《民通意见》第26条规定:“对于在台湾地区或在国外,无法正常通讯联系的,不得以下落不明宣告死亡。”可以看出,这是采限制事实说。

因此,所谓“下落不明”或“失踪”,是指按情况原可期待的应有音讯,然事实上全无音讯而生死不明,而且其生存相当可疑的状况。 [3]

(二)下落不明须达到法定期限

关于自然人下落不明后经过多长时间才能宣告死亡,各国的规定各不相同,但其共同点式都区分一般情形和特别情形,并对其规定长短不同的期限。我国亦不例外。根据前述《民法通则》的规定,一般情况下,下落不明满4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满4年的,或者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死亡。由此,我国的普通期限为4年,特别期限为2年。另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67条规定,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不受民法通则规定特别期限的限制。

三 国内立法方面问题

相比较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立法而言,我国民法通则对宣告死亡制度的规定过于简单,且缺乏条理,这使得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面对某些较为复杂的宣告死亡案件时就显得有些无措。归结起来,我国立法存在以下几方面的不足:

(一) 下落不明的法定期限

我国民法通则对宣告死亡人下落不明的规定虽然较为粗浅,不过通过学界多年的理论研究,实务界对下落不明的认定基本上与理论界已经达成一致,即被申请人需要满足上述两个认定条件。但是,需要指出的是,目前司法方面存在的一方面问题是对下落不明所要达到的法定期限的适用。

关于自然人在危险事故中失踪,是固执的遵守法律规定的特别期限还是应当例外情况作出例外规定的情形,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对此有所回答1,但是,就如何界定危险事故的范围却无从可知。

(二) 下落不明的适用情形

从立法技术的发展趋势来看,当法律规范涉及到调整多种不同事项时,往往采用概括与列举并用的方式。如前所述,我国民法通则对下落不明状况的模糊性使得宣告死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难以判断,因此,立法技术的改进也实属必要。

(三) 下落不明的期日确定

就字面逻辑而言,民法通则中所表述的关于期日的计算方法,即关于“之日起”的表述,这其实是有违《民事诉讼法》第75条2中“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的规定,以致造成审判实践中大多数人以当日之日为第一日,从而使申请人的申请期限实际上缩水,而其他立法或解释中亦有不少期间的计算是从“之日起”而非“次日起”,故其失当之处显属比比皆是。

《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第79条明释:“依照民事诉讼法第75条第2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日计算的各种期间均从次日计算。”此条的适用范围是否涉及民法通则或者其他部门法在所不问,单就司法实际而言,现实立法中仍然存在着不少“之日起”计算的期间。这种状况反映出立法工作中的粗陋与不统一,故需要对此加以修正,并应在今后制定民法典时彻底纠正此类失当。 1

2 这主要是指《民事诉讼法》第167条对特殊期限所作的例外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75条规定:“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这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下落不明的明什么意思篇二
《下落不明》

下落不明

阳光耀眼得很,眼前所能见到的一切都散发出暖洋洋的光泽,但又不十分坚定,忽而阳光又不知躲在什么地方,一切都暗淡下来,宛如清子的心情。“操,四川的五月就是这样的鬼天气”,清子这样想。他不知道其它地方的五月是不是这样,也懒得知道。他的整个世界就是四川。中学时代,清子学过中国各地的地理,风俗,文化,甚至背下来过,但是现在全忘了,这一切和他有关系吗?他活这么大没离开过四川,他完全没有出去的理由,他的成绩一般,进了川内的一所二本大学。同时,对一个生活水平仅仅是稍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无产阶级家庭来说,满世界旅游显然更是不符合中国国情的。还好清子不在乎。

清子现在想的是另一些东西。

清子二十二岁了,超过法定结婚年龄,但这个又有什么意义?除非他现在正有个女朋友吵着闹着要跟他结婚,他才会对这条法律表示深深的感谢,才会理所当然的认为这是国家所有法律中最英明的一条,庆幸国家没有因为计划生育的原因把结婚年龄改成六十二岁——大家在那个年龄都不得不一本正经。而现在,他,清子才不会这么想,他妈的,巴不得禁止才好!似乎别人的幸福对他来说是一种讽刺,让他感到无所适从。

三年来,除了上午有课,甚至时不时逃课,每天十一点都被清子用来吃午饭,大部分时间和朋友一起吃,少半时间独自吃,他最不喜欢的就是吃独食,浪费整张桌子的资源,但现实往往由不得他,而是让他必须浪费,一个人占用一张桌子的姿势的确让人同情。清子的吃在同学中间是著名的,他也为自己这么能吃感到惊讶,仿佛这辈子是饿死鬼投胎而成,目前的菜价肉价飞涨清子是该负责的,他确实太能吃了。清子为自己迅速变小的钱包和更迅速变胖的体型感到惋惜。

清子是孤单的,他在内心深深明白这一点,但是他从来不承认。他为他的孤单轻轻覆了一张窗户纸,他认为这样多少要安全一些,在年轻时代就孤单毕竟是非常让人难为情的,这本该是老年人的情绪。

今天重复着昨天的日子,也可以说是前天的,只是今天阳光不太好,有风,女孩们又穿上了长衣长裤,不在像昨天那样把校园打扮的满园春色,使他满心欢喜,忍不住在路上东瞅瞅,西看看,他没有想其他的,只是觉得这样比较愉快一点而已,他希望去食堂的路可以很长。当然自己放慢脚步也行,但那样的话意图就太明显,这不符合他的风格,他是害羞的,的确这样,他敏感同时强壮的心脏经常控制不住的狂跳。清子只是想混在人群中不动声色的欣赏一下,然后在心底说丑还是漂亮。他并不厌恶丑的女孩,他对朋友争论过如果她们需要帮助的话他会毫不犹豫的。他的朋友马上把帮助联想成身体上的帮助,当然他朋友的话仅仅是玩笑而已。实际情况是即使长得不好看的女孩,除了那些特别倒霉的最终也会嫁做人妻,生儿育女,她们当然也得珍惜自己。清子能发现这点的原因是当他的目光扫过那些女孩时,那些并不漂亮的脸上有时却分明写着不屑,藐视,然后昂头挺胸的走过。这让清子很不好意思,非常郁闷,忍不住要骂“操”,当然是非常小声不能让她们听见的骂。连她们似乎也看不起自己,这让清子很怀疑自己的长相,当然这种念头一闪而过。清子总是乐观的,自信的,他算是自信乐观派的代表人物,前提是要有这么一派的话。

清子今天在食堂吃了份汤菜,食堂卖炒菜的大妈大爷总是爱吼,面无表情的催促着搞快搞快,同时伴随着舀菜的勺子敲击盆子的声音。这给人一种错觉,似乎这里集中了全国劳模,也有可能是正要争取这个荣誉——当劳模前当然得比当上劳模后努力更多。清子对这个很不习惯,所以他经常选择态度热情的多的汤菜窗口。当然,菜的质量也是关键的,清子是个热爱生活的人,这表现在他非常关心粮食和蔬菜,和除了佛教界人士外世界绝大部分人一样更为关心的就是肉类。常常为餐盘里多了一块莫名其妙的肉而欣慰,比如水煮肉片里居然吃出了一个元子,遗憾的是这种事不能常常发生,还好这不是最遗憾的,因为饭菜里也不常会有其它肉类例如苍蝇、蟑螂什么的,这充分说明食堂还是不错。但是食堂提供的服务完全不能

和它的名称对上号,清子所在学校的食堂统统叫某某食府,他像傻瓜一样呆了一年的老校区有黄岭食府,他曾在那个食堂把自己吃得很肥,放假回家后,他妈妈都感到不爱看,巴不得自己儿子的形相是别人家的,他妈妈爱子心切,为他的形象忧心忡忡,然后逼他减肥。 清子从那时意识到了这一点,原来自己也会变成这模样,让他对自己很是失望,他记起离他还不太远的高中时代,尽管属于那个时候的记忆黯淡无光,那又有什么关系?像清子这种人光彩夺目与他绝缘。那时他吃得也多,但很瘦,他每天都要骑一个小时自行车上学,那是他的单车时代。清子很疯狂的骑,速度很快,把自己弄得很累,他觉得那样很爽。在这一点上,清子是幸运的,他把自己的肺练得很强大。他还经常有目的或者漫无目的的串小街巷子,一个人,因为别人没有这个爱好,这个爱好多少有点奇怪,清子都不明白为什么。是清子孤单吗?不是。那时他还小,根本不会孤单,现在的他才是真的孤单,不为什么,年龄到点了他却还是独身,这根本不适合他激情澎湃、热血沸腾的心,这样的姿态对那些和尚修道士倒是难得的享受,比如傻瓜唐僧,美女缠着他倒成了一种无穷无尽的痛苦。但清子不是,清子是如此的热爱红尘。

唯一可以弄清楚的是清子的十七八岁绝对是无聊的,是一只标准的土鳖,自顾自的慢慢爬行,没人理他。流行,时尚,歌坛,乐坛他统统都不知道,他也没有看过什么电影,这样的人在高中时代不少,他们中的大多数是重点大学的主力军,可是清子又一次遗憾的不属于他们,清子不爱学习,这样的人很惨,但那时清子不觉得,还以为自己很快乐。这些因素使清子成了了解他家乡很多很广的人,因为常常东西乱窜,清子见到了家乡许多还不太为人所知的历史建筑,他在一个黄昏爬上过民主巷外国传教士住的木楼房,木板吱吱呀呀的响,楼内的一切都是那么昏暗,使他胆战心惊,他喜欢这种感觉,一种心惊肉跳,他巴不得这时突然窜出一只老鼠或是一条蛇吓吓他才好,外国传教士要是能突然像幽灵一样拍拍他的肩膀露出微笑,然后他回头把自己吓一跳更好。不对,是一个外国美女才好,然后他能轻轻拥抱她,但是如果她是传教士的话她会同意么?他继续想下去,拥抱应该是可以的,外国娘们都是狂热的,他甚至为这个拥抱已经想好了理由,他露出了笑脸,如果有人在的话,肯定会有人告诉他这个笑很色迷迷的,可是那时候只有他一个人。这座木楼房不久后拆掉了,并没有机会等到地震把它毁灭——清子的家乡在后来遭到了巨大的地震。清子觉得虽然实际效果都一样,最后都是成为废墟。但清子认为还是后者要让人好受一些,毕竟是人祸天灾的区别。民主巷在地震后全毁了,几乎什么都没留下,但清代的建筑能有这样的表现算是不错了。清子觉得稍微能感到安慰的是他在之前认真欣赏了几次这条巷子。清子还见过绵竹的关帝庙,在绵竹面粉厂内,很破但是很大很宏伟,甚至初次见它时,清子突如其来的有一股震撼,不知所措,他见到美丽女生的时候也会有这种感觉。他当时没有相机,离开后他很长时间没有去,高中的课排得很满,尽管他根本就不是一个好学生,但高中时代的逃课对清子这样老实性格的孩子来说还是显得不现实,他宁愿坐在教室里发呆,事实上也正是这样,他在教室经常做的事就是发呆。他渴望波涛汹涌、跌宕起伏的生活,但这样的想法却丝毫没有影响他循规蹈矩的高中生涯。在一个风和日丽的星期天,清子穿戴整齐,又一次来到那个地方,这次他带着相机,显得十分精神,却发现没有丝毫必要,他已找不到关帝庙的踪影,取而代之的是一片草地,绿油油的,还散发出新鲜泥土的气息。清子并没有伤感,他那个年龄还不到伤感的时候,就是一个女孩甩了他他也不会悲痛到伤感的地步,不会喝酒,不会吵闹,不会颓废,会很积极。他只是觉得不可思议,“妈的,那帮傻逼拆房系毕业的啊?真他妈的拆上了瘾。”清子忍不住骂道,最后无可奈何的遗憾离开。清子热爱古建筑,没有原因的热爱,同时情感是淡淡的,谈不上狂热,他的年龄与他接受的知识也不会让他狂热。现在他明白了一些道理,他认识到直指经济利益作为保护的理由是多么的可怕,因为它完全可能因为这个理由被毁灭。关帝庙屁钱赚不了,当然得拆,不论是官样十足的领导还是平头老百姓都理所当然的认为。 清子的骑车更有疯狂的一面,他曾经和弟弟一起在河道里骑行,那条马尾河,很久以前

叫做护城河,现在称作母亲河,那时,河里面有很多鸭子。他不爱吃鸭子,要是他爱吃并且鸭子很好捉的话也许他会捉几只。清子不能清晰的记得当时玩的感觉,应该很好判断出当时这样的方式有何种的乐趣,从以后接二连三玩同样的游戏来看可以认为当时是开心的,在漫长的成长中,清子变成一个骑自行车的高手,他甚至可以超过街上的出租车——在街上特别堵的时候。这是肯定,清子那时毕竟只是个中学生,在马路通畅时无论如何是不可能赛过机器的,但却没关系,世界冠军也不能。每次超过汽车都能给清子极大的快感,因为这没有多少人可以做到,这让他很高兴,清子在这个时候觉得自己无所不能 ,清子认为自己在自行车上的姿态最为迷人,要是人能在自行车上过一辈子那多幸福,但傻子才会这么想。

今天,清子和哥们几个吃完午饭,拿出餐巾纸递给他们几个,这样的日子日复一日,他们总是不带纸,清子总是带纸。这样一来二去,三番五次,清子觉得亏大发了,但清子又不好意思说,用来擦嘴的毕竟不是人民币——虽说这玩意儿人人迷恋,但用来擦嘴确实糙了一点。清子最后想通了:不就是点破餐巾纸么,至于吗?兄弟感情不能玩虚的,自己要严于律己,要从坚持带卫生纸这类小事干起。清子确实是个不错的人,不小气,很大气。 温饱问题解决完毕,大家晃晃悠悠的往宿舍走。清子,岳不群,君皮。

这都不是他们的真名,他们的真名没有人叫,在大学这个阶段,真名仅仅是用来写在学号前面的,喊起来很陌生,远没有外号亲切。路上,岳不群讲了一个很淫荡的笑话,不知他在哪个地方搞的,也许是昨天晚上睡觉才看到的,今天便忍不住拿出来与他哥们分享。 “有一个女人半夜的时候对他丈夫说:老公,送我去西天。请问她想要什么?”岳不群笑嘻嘻的问。

哥们几个在爱情方面都很老实,要是处男不是骂人的话,他们都会害羞的点头称是。在这个年龄段还拥有这个头衔确实让人不好意思,他们都已经足够老,老得连法律这么严肃的东西已经同意他们改变身份。但在这个笑话上,大家都很聪明,不约而同的迅速回答到是“取经”。这丝毫不能说明他们素质低下,就像同样的完全不能代表他们经验老到,生活就是这样。笑话过后迅速归入平静,清子的话总是不多也不少,岳不群却是一个话痨,清子没有在听,他突然看到一个很久没见过的女孩,同住一栋楼的,清子住的宿舍是全校唯一的一栋男女混住楼,这很有特色,让其他学生很是羡慕,清子曾今的感觉也是兴奋,但实际上这并不妨碍清子成为一个不折不扣的光棍。那个女孩与清子没有任何关系,他明白,说不定她还会把他当做一团空气,清子不在乎,清子对她的样子却很熟悉,他想到的其实是另一个女孩,她们是如此的像,清子不可能无动于衷,他平静的表面下却是暗流涌动,难以抗拒的思绪。 这是清子和一个女孩的故事,时间就在去年暑假。清子很想这个故事有他哥们的参与,但遗憾的是他的哥们那时都回家了,他和女孩发生故事的时候他哥们很可能正在进行戳麻将或者斗地主这类体育运动。他们都没能见到这个女孩的美丽。

故事根本不圆满,甚至令清子感到沮丧,不知为什么,清子就是愿意回忆。

那个暑假没有任何特点,要说有的话就是特别热,可是哪个暑期又不热呢?但注定这个假期会与众不同。

期末考试如火如荼的进行,校园里的大部分学生忙得焦头烂额,他们匆匆往返图书馆与寝室之间,甚至为了占位发生冲突,进行一番唇枪舌战,恶语相向。清子一伙人倒是落得清闲自在,每天仍是闲庭信步于校园间,在落日余晖中洒下落寞孤单的身影。

“清子,这次理论力学考试咋办?”君皮显得很苦恼。

“有毛办法,我带小抄,妈的,千万不要遇到理学院四大名捕,最后一科了,不能出岔子”清子其实根本不知道四大名捕是谁,只是听过。名捕来了他也认不出来,当然会一如继往的作弊,清子虽然胆子不大,可是关键时刻他往往会放胆一搏,期末考试就属于他认定的关键时刻。

“日,这回监考的就是四大名捕,而且一来就是俩,可靠消息。”

“这个消息真他妈该靠”清子有这闲情逸致。

“你Y真是火烧到眉毛都不急?”君皮学习要稍好些,所以这样问。

“你不懂,什么叫镇定?我这就叫镇定,白求恩大夫教会了我,他是我的老师。” “白求恩大夫看你学习这么差,肯定要打你。”

最后,清子一伙还是决定晚上看看书,图书馆是首选,灯光很亮,位置很舒服,关键是美女不少。在对食堂师傅的咒骂中吃过晚饭,骂是他们几乎每天必做的功课,他们认为食堂师傅的确欠骂,不骂他们,兄弟几个全身上下都不会舒服,这是可以理解的,你付了足够的钱,但却每次遭涮,而且你又不能选择不被涮的时候你会有这个冲动。

来到图书馆,从这点上说,清子一伙还是不错的,他们并没有找不到去图书馆的路,清子觉得主要该归功于学校确实不大。这伙人中只有君皮带了图书证,君皮在裤子包里左掏右掏掏了半天终于掏出来。一看,妈的,饭卡!继续找,在兄弟们就要心烦意乱的前一刹那,君皮用图书证打开了图书馆电动门,兄弟几个鱼贯而入,却发现早以坐无虚席,他们中的大多数还是挺专心的,但也不乏和清子这类持相同想法的人,他们和清子是同类,清子迫不及待的意淫他们一番:清子他取而代之,让他们也无座可坐。

清子一伙只得被迫转移到教室,好不容易来一回,也不能随便就走了。

尽管清子学习很差,但他一点儿不羡慕那些学习好的。他们无非也就是那样,他们平时不会烧香,只需要到时抱抱佛脚就可以获得好成绩,甚至奖学金,清子与他们的差别说到底其实就是清子不愿意抱佛脚。清子以前认为只是他所在的学校这样,所以他很为学校不好意思,后来才发现情况不是这样的,这让清子感到欣慰。清子是有集体荣誉感的,不过他藏在了心里,甚至他的朋友都没有发现。让人同情的是清子在大学时居然受到了没有集体荣誉感的评价,可怕的是评价来自品德很可疑的那些家伙。清子太笨了,让大家都知道你有集体荣誉感是多么有用,清子该向全世界大呼,让全世界都知道才好呢!

学校的教学楼离图书馆不远,清子一伙往教学楼进发,在那个晚上,天气很好,月亮早早就出来了,向天底下的所有人吐露着微笑,要是你没有什么特别揪心的心事,淡淡的光会使你心情愉悦。校园里有很多老人,他们住在学校周围,每天从傍晚开始都能见到他们迈着矫健的步伐散步,一个个精神饱满,充满朝气。这是典型的城市老人的生活方式,他们都有不低的养老金或者儿女特别有出息。清子家在一个小镇上,他知道农村的老人就没有这么幸福,他希望自己的父母老的时候也能随心所欲的散散步。

来到教学楼,最让岳不群,君皮满意的就是教学楼有电梯,清子对这个不是很在意,这倒不是因为清子品德格外高尚对自己要求严格,瞧不起电梯。他对楼梯情有独钟的原因是他特别想运动。

岳不群问清子:“你看见楼梯就特别兴奋,是不是有想爬的冲动?”

“还真是”

“你Y的爱好没一项不变态,你晓得你这个属于什么情况?”

“按我的说法是变态,弗洛伊德可就不客气了,他认为清子你这个是性压抑。” “你不要理他,弗洛伊德这德行,吃饭都能给你扯到性压抑上面”

岳不群是清子大一认识的朋友,他以能说会到著称于物理系,后来转到新校区后,他又有了新追求,这个追求的成果就是宿舍阿姨以及食堂大部分的阿姨都知道岳不群这个人物,起初不知道的人还以为他和老阿姨有什么关系,只要过一段时间,就会明白绝对不是这样的,岳不群见了谁都是一副异常热情的面孔,不管男女老少,他基本上不会和你握手,而是会直接和你拥抱,给你一种他想和你谈恋爱的错觉,清子对这个非常了解。

岳不群是应用物理专业的,清子是物理专业,但他和清子的认识是个必然事件。

大一的一天,清子刚吃完饭就收到一条来自物理系陌生号码的短信,上面写着:蕾丝,把你的相机借我用一下,我等下来找你,我爱你。

清子感觉很奇怪,谁他妈的是蕾丝,想发条短信去骂,但一看到后面三个字,一想,应该是个女的,还很喜欢自己,绝对不能骂。清子有点高兴,很快回复说:没问题,哪能让你来找我,当然是我给你拿过去才够诚意。

清子拿起桌上的杯子,才喝了半口水,手机又响了。清子想:他妈的,这女的也太急了吧,我这么受欢迎啊?一想,不对,学校是理工类的,典型的男多女少,狼多肉少,女性严重供不应求,男性遍地都是,她们该表现出一副修女的样子才对。清子狐疑的拿起手机看看短信,忍不住乐了,不禁感叹好幸福,短信上写着:谢谢,我在校门口等你,我爱你。清子确定是一女的,而且很奔放,居然迫不及待的表白了两次。

清子迅速的整理了自己的形象,感到很满意,满意应该是心情舒畅的原因,这时候他会认为乞丐形象都OK。清子拿着相机,飞奔出寝室,冲向校门口,生怕那个女生等久了。 到了校门口一看,除了管理信件的阿姨在校门口,没什么其他女性。清子觉得奇怪,是不是还没有来,等等再说。清子在校门口溜达起来,内心很不平静。突然一个人窜到清子面前,吓了清子一跳。

“蕾丝,这么快就过来了。”这就是岳不群在说话。清子的消息很闭塞,当时只知道这人是物理系的,还不知道他的名字。

“刚才的短信是你发的?”清子显得有点沮丧。

“是,你的号码是我问你同学问到的,我叫岳不群”

“相机你拿去用嘛···”清子虽然大大失望,但既然同学需用,清子肯定会借的。 “谢了哈,用完马上物归原主”

“没问题,嗯,那个,谁告诉你我叫蕾丝的?”

“你同学说的”

“喔,再见”,清子很想问问哪个同学给他取个女人袜子的名字,是不是该找他算账,却又觉得懒得问。后来清子才知道,这个同学就是岳不群。岳不群所在应用物理班级对名字的叫法很奇怪,不叫同学的姓,而是直接叫名,然后在加个“丝”字,因为这个原因,应用物理出了很多丝,其中包括钢丝,孙丝,猛丝等等。还有茅丝这种大煞风景的叫法。这种叫法的最大坏处就是搞得大家好像是卡车司机。应用物理班变成一个司机培训班。

这是清子和岳不群第一次接触,以后,他们发展成为了朋友。

下落不明的明什么意思篇三
《一方下落不明的证明doc》

一方下落不明的证明

说明:此证明由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出具。

下落不明的明什么意思篇四
《我在你的世界下落不明》

我在你的世界下落不明

说实话,我自己都不知道,什么时候开始喜欢上了她。

大学开学那晚,与舍友一起谈天说地。当问及是否有喜欢的人时,我随即一愣,脑子里却浮现出她的影子。

“也许,有吧。”

我努力回想着和她在一起的岁月,却发现那些零碎的片段俨然变成一部亘长的电影,每个细节,每句话语,都在脑海久久回荡。是的,我喜欢上了你。 因为我忘不了与你比赛背单词的日子;

因为我忘不了下课与你打手背的欢笑;

因为我忘不了那次考试失利你对我的安慰;

因为我忘不了每次发呆纸上留下你的名字;

遗憾的是,高考过后就再没有她的讯息,我甚至傻到认识了她三年也没有她的qq或手机号码。也许这就是老天开的玩笑,可是,既然我们今生相逢,就请让我成为你生命中不变的风景。

舍友笑道:“这就是蓝颜吧。”

可是,

我却想让她成为我的唯一。

下落不明的明什么意思篇五
《20岁,下落不明》

20岁 下落不明

生命是一场幻觉,烟花绽放,我们离开了,好像一整个天空的美丽烟火这样温暖。行走在城市间,午后阳光下,让心晒晒太阳,找一个纯白的世界。轻轻的问一句:你还好吗?

20岁,下落不明,未来说长不长说短不短,已是20岁的光景。20岁,我人在哪里,和谁在一起,做着什么,爱着谁,快不快乐?20岁,我有什么样的笑容,什么样的眼泪,什么样的坚持和懦弱?20岁,我穿什么样的衣服,爱吃什么饭,喜欢着什么颜色?20岁,心志如何,懂事与否,为人如何,处事如何,生活的如何?20岁,在远方和朋友读书玩乐,爱情虚无惨淡,有没有不快乐?20岁,依旧素气,笑容很傻,眼泪很咸,懦弱多过于坚强,会伪装;20岁,穿着简单,很大众口味,尤其喜欢轻色,干净清白的色彩;20岁,不成熟,不懂事,为人处事间或真真假假,生活混乱糟糕;20岁,你喜欢我的20岁吗?你喜欢20岁的我吗?你喜欢我吗?

总是爱不停地讲话,好像讲着讲着就能把一辈子讲完,一旦停下来,就会有空落感,被忽略的自卑,或者被侵蚀的难堪。明明是一个很聒噪的人,却希望被评价为安静、不爱说话,因为在我的认知里,沉默安静的人似乎更容易被喜欢。仍旧习惯把自己的缺点大声的讲出来,说给别人听,也说给自己。说给别人,是因为主动承认、主动开口比被他人评价指责要好受的多;说给自己,是在自责,是想改正却改正不了的自我折磨。仍旧爱疯爱闹爱逞强,说一些明知会后悔的话,发一些实现不了的誓言,仍旧自以为是自以为是的耍一些小聪明,耍

小手段,占小便宜相互簒取,然后沾沾自喜。这些都是20岁里最寻常的事,不论你喜不喜欢,这都是我,明明白白。

快乐的时候,假装不快乐,不快乐的时候,假装快乐,别问我为什么这样,我也不知道。伪装不是罪过,谎言也不是,毕竟感同身受不等于身受。所以,没办法让苦痛和烦恼完完全全的被分享、被分担;所以,因为闪躲和伪装着什么也不讲,其实是担心被敷衍吧?担心自以为的那些苦痛,在他人眼里变得微不足道。我会说谎,会做作,你也会吧?用一个谎圆另一个谎,这样的日子,谁愿意过呢?谎言,是不是最终都会让人麻木,不自知,以致于混淆了谎言与真实?

其实,我知道自己哪里不够好,知道自己不够努力,我只是懒惰贪婪罢了,贪图一时的欢愉,一时的轻松。也许我并不想在今天为昨天懊恼,为明天担忧。有时候,我就不停地问自己:怎么办才能摆脱现状,摆脱困境?除了无力的说上一句,从明天开始我要怎样怎样,除了告诉自己,明天就会变得不一样,我还能做些什么,让自己真的好起来呢?我只是在欺骗自己罢了。你看,我的谎言都没有欺骗别人,都用来欺骗自己了。

我是我,或者我不是我,却不该是这样一个我。我身上有太多杂质,实在符合不上我20岁这样一个品质,没有一个成年人该有的稳重,该有的气质,没有该有的坚韧,若是你问我什么是该有的,我却又说不清楚了。其实我对未来的人生做过很多不切实际的假设或者幻想,关于我要成为一个怎样的人,关于我要过怎样的生活。每个人都希望长成一个美好而且坚韧的人,过优质体面的生活,是不是我憧憬

的太多,奢求的太过?我不是不明白,没有过程哪里来的结果,不努力怎么会有未来?

我还知道,有些梦想只能用来梦和想,但是,还是忍不住想要得到,不管怎么样我还有我自己这一双手,这一颗心。这个世界上的人,最爱我的、最了解我的需求的人,是我。如果最后连我自己都不爱我自己了,那谁来爱我呢?那么,爱自己,好好生活,努力改变,是不是就距离梦想近了一点呢?

已然20岁,我不可能从新来过,所以美好的早已定格,无法更改。已然20岁,我依旧不知道未来怎么样,依旧不知道怎样让自己变成心里的模样。但是我希望,20岁以后,自此以后,我依然有梦想,希望会活得更好一些,过的更好一些,有自己的坚持。

这么刚刚好的年纪,这么刚刚好的时光,我不想再蹉跎,我希望在未来说长不长说短不短的旅途上少一些谎言,对自己真诚一些,对别人也是,哪怕真的沉默不语。或许在以后的生活中依旧对一些人心有芥蒂和不满,多说服自己一些,多和气一些,做一个善良的人。

很喜欢这样一句话:天下至贫,一碗安乐茶饭;天下至福,一生暖饱温平。最后把它送给此刻的你,愿你懂得。

下落不明的明什么意思篇六
《北京市高级法院关于企业下落不明》

北京市高级法院关于企业下落不明、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后诉讼主体及民事责任承担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 发表于 2010-8-11 北京市高级法院关于企业下落不明、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后 诉讼主体及民事责任承担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

(2001年10月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现就审判实践中企业下落不明、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后诉讼主体资格认定、清算主体及民事责任承担等适用法律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 企业下落不明的诉讼问题

1、诉讼中,企业(被告)的法人执照虽未注销,但法院在原告提供的企业主要营业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登记注册地均不能查明其下落的,应告知原告继续提供被告的地址;不能提供或提供的地址仍查无下落的,视为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可裁定驳回起诉。

企业有共同责任人(共同被告)的,且该共同责任人并非下落不明、并能够应诉的案件,应对下落不明的被告公告送达。

2、企业在诉讼中虽不应诉、出庭,但在上述的主要营业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登记注册地有财产、人员的,应采用公告或留置送达方式送达。

二、 企业歇业后的诉讼问题

3、企业歇业是指企业停止经营活动且不再继续。企业歇业是企业终止的一种情形。实践中,歇业一般分为两种:一是企业自行申请歇业;二是企业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视同歇业。企业停业整顿,不存在终止情形的,不属于歇业范畴。

4、诉讼中,法院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认为能够证明企业(被告)停止经营活动已满一年,且不属于停业整顿的,可认定企业处于歇业状态。

企业已无财产和人员,但能查明企业公章、执照等由其上级主管单位掌握的,虽无本意见第3条规定的情形,仍应按歇业处理。

已歇业企业的年检行为,不影响法院对企业歇业状态的认定。

5、企业歇业后应依法进行清算。但在注销登记前,其法人资格仍然存续。

6、企业歇业后,已成立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清算组延续歇业企业的法人资格,为诉讼主体,债权人起诉歇业企业应以清算组为被告。

7、企业歇业后,无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债权人起诉可以歇业企业和清算主体为共同被告。

债权人仅以歇业企业为被告起诉的,法院亦应受理。

8、企业歇业后,债权人以清算主体为被告起诉,要求被告承担投资不足、抽逃资金、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或清算责任的,法院应予受理。

9、一审立案后发现被告歇业的,应债权人申请,法院可追加清算主体为共同被告。

10、二审诉讼中,债务人歇业的,如已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可直接变更清算组为诉讼主体;无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的,诉讼仍继续进行。债权人要求清算主体承担投资不足、抽逃资金、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或清算等责任的,应另行起诉。

三、 企业被撤销后的诉讼问题

11、企业被撤销是指企业根据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决定,自行或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使企业法人资格消亡的特殊情形。企业被决定撤销后应依法予以清理债权债务,清理后办理注销登记。

本意见所称"企业被撤销",仅指企业被决定撤销但未办理或未办理完毕注销登记的情形。已办理注销登记的有关问题按照企业被注销的规定处理。

12、企业被撤销后,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的,清算组为诉讼主体,可以起诉应诉。债权人起诉被撤销的企业应以清算组为被告。

13、企业被撤销后,无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的,作出该撤销决定的机构作为清算主体应参加诉讼。债权人起诉应以被撤销的企业和作出该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共同被告。

14、企业被撤销后,债权人起诉作出该撤销决定的机构,要求其承担清算责任的,法院应当受理。

四、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诉讼问题

15、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注销登记前,虽然丧失经营资格,但其法人资格仍然存续。

16、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成立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清算组为诉讼主体,债权人起诉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应以清算组为被告。

17、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无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债权人起诉可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和清算主体为共同被告。

债权人仅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为被告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

18、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债权人仅以开办单位或清算主体为被告起诉,要求被告承担投资不足、抽逃资金、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或清算等责任的,法院应予受理。

19、一审立案后发现被告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债权人申请,法院可追加清算主体为共同被告。

20、二审诉讼中,债务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如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可直接变更清算组为诉讼主体;无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的,诉讼继续进行。债权人如要求清算主体承担投资不足、抽逃资金、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或清算等责任的,应另行起诉。

21、债权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如已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清算组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债权人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由清算组继受。

无清算组织的,清算主体可以申请加入诉讼作为共同原告;清算主体不申请加入的,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

22、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且未成立清算组,其清算主体先于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注销登记的,因企业法人资格尚未消亡,诉讼继续进行。

清算主体先于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成立清算组的,清算组可以与该企业作为共同诉讼主体参加诉讼。清算主体先于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成立清算组的,或清算主体先于该企业被注销登记的不再继续追及。

五、 企业注销登记后的诉讼问题

23、企业注销登记后,法人资格终止。

24、企业被注销登记时,清算主体或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承诺企业注销登

记后遗留的债权债务由其负责的,债权人可以做出承诺的清算主体或第三人为被告,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

25、企业未经清算即被注销登记,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的注销登记中承诺偿债,债权人既可以对清算主体或承诺偿债人择一而诉,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也可以二者为共同被告要求二者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26、被注销登记的企业为债权人的,如有权利义务承受人,可应其申请直接变更其为诉讼主体;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权利义务承受人表示不参加诉讼的,终结诉讼。

六、 清算主体

27、清算主体应依歇业、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登记企业的不同性质分别确定:

(1)国有企业以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为清算主体;

(2)集体企业以企业的开办单位、部门,或投资人为清算主体;

(3)联营企业以各投资主体为清算主体;

(4)子公司以母公司为清算主体;

(5)有限责任公司以全体股东为清算主体;

(6)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司章程规定负有清算责任的股东、或股东大会选定的股东为清算主体;股东大会不能选定清算组的,派员担任董事会成员的股东为清算主体;

(7)外商投资企业应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进行清算,成立清算组(清算委员会)。未成立清算组的,清算主体为各方股东。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方已不存在的,中方股东应通过申请特别清算程序对企业进行特别清算,成立特别清算委员会。未成立特别清算委员会的,中方股东为清算主体。

28、债权人起诉的清算主体有误,法院查明后,应裁定驳回起诉。

29、公司股东较多时,债权人起诉要求股东承担清算责任的,既可以全部股东为被告,也可以其中部分股东为被告。

债权人以部分股东为被告时,此部分股东应为公司章程规定负有清算义务的股东,或公司的大股东,或派员担任公司董事会成员的股东。

但债权人要求股东承担投资不足、抽逃资金或转移财产等责任时,应针对具

有投资不足、抽逃资金或转移财产等行为的股东进行诉讼。

30、债权人起诉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后,债权人申请追加清算主体时,清算主体成员较多,依据有关规定又不能产生清算组的,法院可直接指定清算组人选,并限期清算。指定的清算组成员应为派员担任公司董事会成员的股东。

七、 清算主体的民事责任

31、清算主体参与诉讼的基本民事责任为清算责任。

清算责任包括以下内容:(1)对原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以原企业的财产清偿债权人的债权;(2)原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依据《破产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债务人破产。

32、法院判令清算主体承担清算责任的,应限定清算责任期限。清算期限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可限定6个月内清算完毕。

33、债权人以企业和清算主体为共同被告,清算主体承担清算责任的,应判决债务人承担给付义务;清算主体承担清算责任,并以清理的债务人财产承担债务人的清偿责任。

债权人仅起诉清算主体要求其承担清算责任的,可判决清算主体对债务人进行清算,承担清算责任。

34、清算主体在法院确定的期限内未尽清算责任,或在企业存在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后一年内不尽清算责任的,债权人可直接申请法院指定有关单位成员进行清算。法院指定中介机构进行清算的,清算费用由清算主体承担。

35、清算主体在法院确定的期限内未尽清算责任,或在企业存在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后一年内不尽清算责任,造成企业财产毁损、灭失、贬值等,致使债权人的债权遭受实际损失的,清算主体应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应限定在清算主体未尽清算责任所形成的损失范围内。

36、企业的投资人作为清算主体存在投入注册资金不实,但已达到企业法人注册资金法定最低数额的,或存在抽逃资金、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等行为的,应在其投资不实、抽逃、转移资产的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37、企业的投资人作为清算主体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未达到企业法人注册资金法定最低数额,且企业在诉讼时自有资金亦未达到企业法人注册资金法定最

下落不明的明什么意思篇七
《债权债务问题借钱的人下落不明》

借钱的人下落不明,原有借贷关系难成立

------我的300万欠帐要不回来了

日前,只因借款人的下落不明,一笔300万元的欠账“死了”。类似这样的事,在我市已连续发生了多起。

前些日子,我市聚星公司收购了兴乐公司,审计中,聚星公司发现兴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弟弟赵某2010年8月借走300万元未还,借据中也未写明借款用途。为此,聚星公司到赵某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借款关系存在,并偿还借款。立案后聚星公司得知赵某已下落不明。法官认为:虽然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此案可以公告送达,但因赵某下落不明,仅凭一张借据,很难认定借款关系的存在。

黑龙江志诚调查事务所的王辉主任认为:如果赵某能够参加庭审,并对借贷关系予以认可,法院可以认定借贷关系的存在。如果赵某不能参加庭审,法院可以区分两种情况,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本案中,因为赵某到法院应诉的可能性极小,法院对借据的真实性难以判断,不能仅凭一张借据就认定借款关系存在,而否认另一方伪造借据的可能。所以本案最终的审判结果很可能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驳回起诉;或以借贷关系无法查明为由,裁定中止诉讼。

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有关规定: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在借款人下落不明的借贷案件中,债权人在立案时不能仅提供借据作为证据,还应提交其他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如证人证言,审计报告,借款人曾签署的其他文件等等。

王辉主任债权债务问题咨询电话:18946188345

下落不明的明什么意思篇八
《下落不明的芒果》

下落不明的明什么意思篇九
《英雄的召唤-任务攻略-任务攻略下落不明》

英雄的召唤-任务攻略-任务攻略下落不明

Missing 下落不明

任务提要:打败居住在修道院地下的远古巫妖,结束这一切。

剧情对话:(任务前)

公会调度员:这么说,你认为有一股巨大的邪恶力量正从你的修道院地下冒上来。Huxley修士:毋庸置疑。

公会调度员:你为什么会这么觉得?

Huxley修士:请允许我向您介绍我们兄弟会的Leeder。

Olum修道士:(中邪)我升起来了!Malak Mah!我从地下升起,Malak Kek!从那信仰与泪水之湖!我……

公会调度员:够了够了。Davis!把那张第一和第二纪元Flacker墓冢周边的街道地图放下来!靠近修道院的地方。

Huxley修士:所以说?

公会调度员:所以说你的修道士们被我们称之为“四级邪恶结界”的咒术迷惑住了。Huxley修士:意思是?

公会调度员:意思就是你们修道院的地底某处是一个第一纪元的墓冢。墓冢里的某处,住着一个第一纪元的古代邪灵。

剧情对话:(任务中)(杀死远古巫妖)

角色:这个巫妖就是这次攻击的幕后主脑。结束了。

剧情对话:(任务后)

公会调度员:哇哦,一片狼藉。

Olum修道士:这是Seraph的仁慈!你就不能恭谨一点?

Huxley修士:是挺乱的,修道院下层已经承受了两次完全的入侵,看来要好好修整一番了。公会调度员:我还是要说,这次破坏残留的气味就像大量的突变生物结队游行过一样。Olum修道士:我真无法忍受你这样的言辞!Huxley把钱给他,让他回到地面上去!

Huxley修士:谢谢您这么迅速地帮我们处理好了这个麻烦,Emil。两百个金币,是吗?

公会调度员:是三百。加上我们自己的损耗。(仗都是佣兵打的,你有哪门子的损耗,估计是吸入这么多恶心的气体还要看那个修道士老头的白眼)

Huxley修士:那就三百。告诉我,在您的佣兵杀死邪灵之前Olum修道士就一直在那里吱哇乱叫个没完,他这又是被什么咒术缠住了?

公会管理员:只是想恐吓你们而已。这就是那些恶灵的如意算盘,在那些小僵尸冲进来之前就能把你们都给吓得腿软了。

Huxley修士:我猜想这就是为什么远古邪灵要在我们的首领身上施咒。这也是一种心理战。公会调度员:事实上,他们通常只是在2米的半径内选一个意志最薄弱的人施咒。

Huxley修士:噢。任务结束。

下落不明的明什么意思篇十
《对下落不明债务人的批复解读》

依法审理破产案件 促进经济良性发展依法审理破产案件 促进经济良性发展

——最高法院民二庭负责人解读《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

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

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这一司法解释经2008年8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宋晓明就该批复中所涉主要问题向本报记者作了介绍。

法人解散,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债权人是否有权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形下,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如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未申请,债权人是否有权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呢?

我国企业破产法采破产申请主义。在这种立法例下,首先要明确的就是破产申请权人。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对一般债务人破产的申请权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债务人有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也就是说,对于一般债务人而言,其破产申请权人为债务人、债权人和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企业破产法之所以规定,在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形下,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其目的在于明确对企业法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在企业法人出现解散事由应当清算而未清算,或者虽然开始清算但未清算完毕时,如果发现企业法人出现破产原因时,有义务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以便通过及时启动破产清算程序保障债权人利益得到公平实现,促进社会经济秩序良性运转。该规定并未排除债权人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权利。债权人、债务人以及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的破产申请权,并不互相排斥。因此,当企业法人

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形下,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时,债权人当然有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人民法院不能以此情况下债权人无申请权为由,不受理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

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未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是否影响案件受理

对于申请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在审查是否予以受理时,应当从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两个方面进行审查。

实质要件的审查包括破产能力要件(破产主体资格)和原因要件(破产界线)的审查。程序要件的审查包括对申请人资格、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等的审查。也就是说,只有经人民法院审查申请人提出的破产申请不符合上述实质要件或者形式要件时,人民法院才能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对于上述原因要件和程序要件,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应当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审查。

首先,关于实质要件的审查。

其一,破产能力要件。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和第一百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原则上仅赋予企业法人破产资格,自然人不具有破产能力;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如合伙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社、民办学校等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其二,破产原因要件。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对于不同的申请权人申请破产的,其所要求具备的破产原因要件是不同的。债务人申请破产的,对于债务人资不抵债现象明显、易于判断的案件,要审查其是否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对于债务人资不抵债现象不易判断,难以根据形式证据如资产负债表迅速查明的案件,要审查其是否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权人申请破产的,要审查的破产原因仅仅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未要求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原因进行审查。

其次,关于程序要件的审查。

其一,申请人资格要件。对于申请人资格问题,在前述第一个问题中已经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在此不再赘述。但是,对债权人申请人资格而言,我国企业破产法没有对债权人的资

格作出进一步的明确规定,如债权人申请人数以及债权人代表的债权额是否限制;未到期债权人、外国债权人、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税收债权以及其他公法上的债权(如罚款、罚金等债权)之债权人、存在争议债权之债权人、职工债权人、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之债权人,以及不具有财产给付内容请求的权利人有无破产申请权等等问题,均有待于进一步明确。

其二,申请书及有关证据材料要件。这个要件的确定应该说是与前述实质要件紧密结合的,即通过申请权人提交的申请及有关证据材料证明其申请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实质要件。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条对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材料的规定看,对债权人申请破产和债务人申请破产审查的内容是不一样的。对债权人而言,仅要求其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材料,所提交材料一方面是要证明其自身债权依法存在,其符合申请人资格,另一方面要证明债务人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事实。这里,因债权人客观上无法举证证明债务人是否资不抵债,因此,一是在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时,企业破产法未以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作为其申请的破产原因,二是在要求债权人提交材料中也未要求债权人提交有关债务人资产负债情况的有关证据。企业破产法第八条第三款关于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规定,是针对债务人申请破产时的要求,而非对债权人的要求。债权人对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只需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并未要求债权人提交有关财务凭证等,事实上债权人也没有提交上述财务凭证的能力(包括债权人没有能力证明债务人是否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因此,人民法院以无法取得债务人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等相关资料,破产程序不能依法进行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债权人的申请,缺乏法律依据。只要债权人对债务人提出的破产申请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上述条件的,人民法院即应依法予以受理。

综上,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受理条件决定破产案件的受理问题,而不能在企业破产法之外另设门槛,阻却已经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案件进入司法程序。人民法院作为企业法人退市中的“清道夫”,应当肩负起规范法人退出的历史使命,对于实践中普遍存在的“植物人公司”(亦称为“僵尸”),可以也有必要通过司法程序终止其法人资格,彻底清理法人市场中的垃圾。人民法院不能因为这类案件的审理存在一定难度而将

其拒之门外。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破产法在净化市场、促进社会经济秩序良性发展方面的作用。

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受理后如何审理

实践中之所以就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应否受理存在争议,很大程度是困惑于这类案件受理后如何审理问题。我们认为,依据企业破产法的现有规定,应该说在一定程度上还是能够解决这类案件的审理问题的。

例如:第一,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包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以及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负有义务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债务人拒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或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或债务人拒不依法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等等。人民法院可以充分利用法律规定,通过对债务人有关人员责任的追究,责令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关材料,以保障整个清算程序的顺利进行。

第二,充分发挥管理人作用。管理人制度是企业破产法确立的一项新的制度,是我国破产法走向规范化、市场化、国际化的一项重大制度革新。人民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中一定要充分调动管理人的积极性,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管理人应当尽可能穷尽所有手段,发现、追收债务人财产。如债务人存在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等破产法规定的无效或可撤销行为的,由管理人将行为相对人因此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依法予以追回;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第三,如经依法清算,债务人确实无财产可供分配的(包括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根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二年内又发现有依法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追加分配。

第四,管理人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对其予以处罚;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有关权利人亦可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债务人有无效行为或者可撤销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可依法追究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赔偿责任。

因无法获得债务人的有关材料导致破产清算程序客观上无法进行时如何处理

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依法清算,是指在全面掌握债务人财产和负债情况基础上,对所有既有法律关系的彻底、概括的清理。对于债务人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破产案件,在穷尽上述既有手段后,如债务人仍不能或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以此为由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但这里一定要注意,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依法清算,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分配导致的终结破产清算程序,和因无法清算导致的终结破产清算程序,其法律后果是截然不同的。因依法清算,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分配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的结果,对债务人而言是免责的结果,债务人仅以其破产财产为限承担责任,债务人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后,除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二年内发现有依法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债务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可以追加分配外,对于债务人未能依破产程序清偿的债务,原则上不再予以清偿。而因债务人的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债务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清算而终结的,虽然债务人的法人资格因清算程序终结而终止,但其既有的民事责任并不当然消灭,而是应当由其清算义务人承担偿还责任。

对于债务人免责的例外,在国外立法例中亦有类似规定,如美国破产法规定,债务人隐藏、销毁、毁坏、伪造或未能保管或保留好可以确定债务人财政状况和商业经营状况的情报档案的;债务人在该案或与此有关的案件中故意或欺诈地作假宣誓或假账的;在确定拒绝免除债务人法律规定的债务之前,债务人未能对其财产损失和偿付其债务的财产不足部分作出令人满意的解释的;债务人不服从法院命令,例如出示文件、回答关键性问题等;债务人故意隐藏、延误、欺诈债权人或管理破产财产的官员,转让、转移、毁坏、隐藏或授权转让、转移、销毁、毁坏诉讼提出之日前1年属于债务人财产和诉讼提出后的破产财产的;债务人不是个人的等情况下,法院可以拒绝豁免债务人的债务。

上述原则的确立,对于督促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等有关材料,配合破产程序依法进行应可发挥较大作用。人民法院在受理有关案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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