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

| 口腔助理医师 |

【www.guakaob.com--口腔助理医师】

回避篇一
《回避》

回避篇二
《回避》

回避篇三
《回避的程序》

回避的程序

一、回避的提起

回避的种类通常分为两类:

(一)、回避的提出:

在刑事诉讼中,公安、司法人员遇到有本人应当回避的情形是,自己主动提出的不再本案诉讼中履行职务的请求。

定义:自行回避,即法律规定不得参与诉讼的情形下,负有法定职务的人员不需经裁定或者决定,而自动提出不执行职务或者不参与诉讼。

(二)、回避的申请: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发现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时提出的,要求他们在本案诉讼中不能履行职务的申请。 定义:申请回避,即依法应当自行回避的人员没有回避或者有其他理由认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案件的当事人及代理人要求司法机关作出决定或裁定不使其执行职务或者参与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 应当回避的人员,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应当决定其回避。

(三)、注意: 1、回避的期间

回避的期间,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及其他适用回避的人员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以及有权指令回避的组织和人员指令回避的时间期限。

在刑事诉讼中的各个阶段,如侦查、起诉和审判等阶段,有关组织或个人都可以启动回避的程序,使相关人员退出侦查、起诉和审判等程序。

回避可以在刑事诉讼程序开始后的任何诉讼阶段提出申请和审核决定。属于回避范围的人员,应当在接受案件并了解具有法定应当回避的情形后立即提出自行回避的申请;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他们了解有关人员具备应当回避的情形后即可以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有权决定回避的人员或者组织自了解本机关的办案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后或者自接到办案人员的自行申请、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时,应当及时地加以审核,尽快作出决定,以利于案件迅速地开始进入正常的程序,提高诉讼效率。

⑴、侦查、起诉阶段的回避。刑事诉讼法对于侦查、起诉阶段的回避没有作出明文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应当基于客观性义务,在相应的诉讼阶段及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权。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或者审查起诉时也应当对侦查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如果侦查人员应该回避而没有回避时,检察机关应当以程序违法为由,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检察人员应该回避而没有回避时,检察一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可以指令其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可申请其回避。

⑵、审判阶段的回避。关于审判阶段的回避,刑事诉讼法第154条明确规定,开庭的时候,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刑事诉讼法有关审判阶段适用回避的规定,既适用于第一审程序,也适用于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2、提出回避申请的方式 口头或书面

案例:

公安人员何某在侦查一起故意杀人案件过程中,被害人发现何某与本案的犯罪

嫌疑人是近亲属,于是提出回避申请。在是否回避的决定尚未做出之前,何某为了避嫌,主动停止了案件的侦查活动,等待处理决定的做出。

请问:何某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正确答案]

本案主要考查考生对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以后,在做出回避决定以前,所以生的法律后果的理解。在本案中何某的做法是错误的,因为法律中对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以后,根据其所申请的回避的人员之不同,法律后果是不一样的。在法庭审理和审查起诉阶段,回避的要求依法上报之后,诉讼程序的进行一般应暂时停止;但是,在侦查阶段,《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2款规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做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法律的这一规定是因为侦查工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情况比较紧急,所以为了及时有效地制止犯罪,破获案件,保护国家和集体利益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免遭侵害,在对侦查人员的回避做出决定之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在本案中,对于何某是否回避的决定还没有做出,何某应当继续进行本案的侦查工作。

被告人刘某曾与本村农民李某因邻里纠纷打过架,为此对李某怀有成见。该村仅有一条水沟灌溉本村的稻田,每户轮流浇水。某天早上,刘某听到其妻说:“昨晚轮到我们要用水,李某把田里的水放干了,不知我们田里有没有水。”刘某听后,即到李某的稻田里把水放掉。李某闻讯便找刘某论理。当李某走到刘某家门口时,正遇刘某手持镰刀准备去割牛草,李即质问刘某为什么放他的田水。刘某一边否认放水,一边威胁说:“你上来,我砍死你。”当李某走进时,刘某即用镰刀朝李某的左胸部猛砍下去,砍断李某的四根肋骨,李某当即倒地。伤好后经法医鉴定:胁骨骨折伴有气胸,并有呼吸困难,系重伤。某县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张某担任审判长。法院在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时,被害人李某提出申请要张某回避,法庭决定休庭,宣布延期审理,并将回避申请报院长决定。经审查,审判员张某是被告人刘某的同母异父兄长,院长决定审判员张某回避,不再担任合议庭组成人员。法院在更换审判员张某后,开庭继续审理此案。

本案被害人李某是否有权申请回避?审判员张某的回避理由是否合法?审判员张某的回避应由谁决定?

[正确答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有某种特殊关系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回避分为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自行回避是指回避主体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应当主动提出不参加办理该案的活动;申请回避是指应当回避的人员没

有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依法申请这些人员回避。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可以延期审理。

本案中,李某作为本案的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是本案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审判员张某作为被告人刘某的同母异父兄长,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属于应回避主体,因此,该回避理由是合法的。由于张某是审判人员,对其提出的回避申请,法庭应决定延期审理,并由该院院长决定审判员张某不再担任合议庭人员。

【阅读案例】法院审理丁某挪用公款案

丁某是甲市粮食局财会科会计,因涉嫌在1998年6月挪用公款20万元,于某年5月被逮捕,同年8月被起诉。同年10月,甲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审理此案的法官之一陈某曾因私事与丁某发生过激烈争执。在开庭的时候,法庭没有告知丁某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此后,该案审结,丁某挪用公款罪名成立,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丁某不服,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中有一点是一审法院没有依法告知其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违反程序规定。

【问题】一审法院是否违反了程序规定?二审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评析】一审法院没有告知被告丁某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的提出的程序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开庭的时候,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1条的规定,二审人民法院发现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违反回避制度的,应当裁定撤消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所谓回避的提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回避由谁、在什么时间、通过何种方式提出。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回避适用的对象包括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回避分为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三种类型。回避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的各个诉讼阶段提出,有关办案人员应主动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属于回避范围的人员,应在接受案件并了解具有法定应予回避的情形后,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提出回避的请求,并说明理由以得到谅解和支持。应予回避而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不予回避,不仅是违纪行为,也是违法行为,相关机关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由于诉讼工作具有相对封闭的特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承办自己案件的办案人员的情况难以了解,在判断办案人员是否与案件或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上存在一定困难。因此,此阶段的回避应当以自行回避和指令回避为主。当然,也不排除存在申请回避的情形。如果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案件承办人员具有法定回避的理由,可以自己提出回避申请,也可通过自己聘请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申请,要求有关人员回避。中国刑事诉讼法对侦查、起诉阶段的回避程序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根据回避的一般要求,侦查、检察人员在侦查、审查起诉活动开始后,应主动将案件承办人员的情况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告知其享有申请回避权,征求其是否申请回避的意见并记录在案。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中或是审查决定逮捕程序中,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审查批捕或决定逮捕的检察人员,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申请回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或是在审查决定逮捕中,发现有关本案负责侦查的人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应以程序违法为由退回负责侦查的机关或部门

补充侦查。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要求复议的不批准逮捕的案件中,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更换办案人员复议。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中,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人的意见。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询问被害人时,应当告知其申请回避的权利;发现侦查人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应以程序违法为由退回负责侦查的机关或部门补充侦查。

在审判阶段,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中都可以申请回避。《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这一规定不仅对第一审程序适用,在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中同样有效,应遵照执行。法院在开庭审判时,审判长应分别询问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申请何人回避以及申请回避的理由。如果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会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而申请回避的,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第30条的规定处理。在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中,存在不开庭审理的情况。在用书面审的方式进行审判时,合议庭也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权并征询其是否申请回避的意见。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有检察人员应予回避的情况时,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退回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依据起诉和审判监督的职权,认为需要退回补充侦查的,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退回补充侦查的建议。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违反有关回避的规定,经核查属实,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审判人员明知具有自行回避的情形,故意不依法自行回避或者对符合回避条件的申请故意不作出回避决定的,依《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的规定予以处分。审判人员明知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具有不应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情形之一,故意不作出正确决定的,参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的规定予以处分。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一经发现,可依据其享有的法律监督职能及时向法庭提出,以纠正人民法院的有关违法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的尊严。此外,为了保证生效裁判的正确执行,在案件执行程序中,也应贯彻回避制度。

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提出回避申请的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学者建议赋予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附条件的申请回避权,即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可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课后案例】叶某申请回避案

被告人叶某因故意杀人被法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生。叶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并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已被最高人民法院授权)核准死刑。高院核准死刑过程中,提审叶某的恰恰是被害人的哥哥。最后,该案被核准死刑。此时,叶某提出在提审过程中没有被告知可以申请回避,要求法院重新核准。

【问题】叶某的要求合理吗?为什么?

二、回避的审查和决定

回避应当由法律规定的组织或者人员依法进行审查,并且做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1、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当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法院院长决定。

2、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应当根据其所处的诉讼阶段分别由法院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3、检察官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应当根据其所处的诉讼阶段分别由法院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4、法院院长的回避,应当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院长回避或者院长自行回避的,应当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将决定告知申请人。

审判委员会讨论院长回避问题时,由副院长主持,院长不得参加。

1.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注意:

(1)其中需要由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作出回避决定的院长、检察长不

包括副职,因为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正职和副职的产生方式以及职权有明显不

同。但是,当正职缺额或者不在岗位,由副职代行正职职权时,得适

用正职的回避审查决定程序。

(2)审判委员会讨论院长回避问题时,由副院长主持,院长不得参加。

(3)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长回避问题时,由副检察长主持,检察长不得参

加。

2.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出庭的检察人员、书记员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指派该检察人员出庭的人民检察院,由该院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3.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事宜,从提出申请或请求到决定程序均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分别由他们各自履行职责或者聘请、指派他们的机关负责人(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院长)决定是否回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出庭的检察人员、书记员提出回避申请检察委员会决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第三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一条 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4.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注意:

回避篇四
《回避制度》

目的:掌握回避的概念、回避适用的人员和情形、回避的程序。

组织方式:阅读案例4个,讨论案例4个(3学时),教师小结答疑(1学时),学生完成作业案例4个。

一、回避的概念、目的和意义

回避制度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该案件诉讼活动的一种诉讼制度。

回避制度是利益规避原则的体现,其目的在于消除程序不公的因素,保证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防止先入为主和徇私舞弊。实行回避制度,有利于避免司法人员的角色冲突,不至于既是当事人又是裁判者;有利于实现刑事诉讼的职能分离,使刑事诉讼中的控诉、辩护、审判职能由不同的人员承担;有利于保持司法人员的客观公正,消除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思想顾虑,增加诉讼参与人和社会公众对司法的公正性的信任度,减少不必要的上诉和申诉。

二、回避的适用人员和情形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他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上述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另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第206条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以及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有关案件一审或者二审合议庭的全体成员,都属于回避的范围。

三、回避的程序

回避的提出:回避的提出,可以是自行回避,也可以是申请回避或指令回避。自行回避是指应当回避的人员在受理案件或者受聘时发现自己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不承担该案的诉讼任务。申请回避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有关人员回避。申请回避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他们都可以申请回避。公安司法机关有义务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指令回避是指有关人员具有法定应当回避的情形而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他们回避,而由有决定权的办案机关负责人或组织作出决定,指令有关人员回避。

回避的决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分别由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法院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院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书记员、鉴定人员和翻译人员的回避,在侦查阶段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在审查起诉阶段由检察长决定,在审判阶段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

回避的复议:回避的决定一般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合法权利,同时防止当事人无根据地利用这一权利妨碍案件的及时处理,刑事诉讼法赋予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即他们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不服时,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原作出驳回回避申请的组织或个人应当复议,并将复议的最终结果及时告知申请复议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回避的效力: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在侦查过程中,对鉴定人员、书记员和翻译人员提出回避的,是否停止他们的诉讼活动,适用侦查人员的规定。被决定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鉴定人员、书记员和翻译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进行的诉讼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决定的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 阅读案例

案 例 1

回避的含义;回避的种类;公诉人的回避申请权

【案情】

某县法院法官甲担任县人民检察院起诉被告人某乙盗窃一案的审判长。在开庭的时候,他向被告人交代诉讼权利时,被告人问:“什么叫做回避?”他回答:“回避就是你如果认为我水平不高,没有资格担任审判长,就申请换人,不要我担任审判长。”被告人回答:“我信得过你的水平,因为我的辩护人都是你推荐的,昨天他会见我的时候还对我说,你办事很爽快,前天他请你吃饭的时候,求你对我网开一面,你很干脆地就答应了。我不申请你回避。”

问:审判长对回避的含义的解释是否正确?法院对审判长的回避问题应该如何处理?出庭支持公诉的公诉人对审判长的回避问题应该如何处理?

【评析】

(1)审判长的回答是错误的。审判长在交代回避权利时,可以使用通俗的语言,但通俗必须建立在准确的基础之上。虽然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法官应当如何告知申请回避权利没有规定,但是,从保障回避申请权人的权益的角度出发,法官应该向被告人详细解释回避的含义、条件和程序。解释的语言可以通俗,但不能违背立法原意。本案审判长所解释的回避与立法对回避的规定大相径庭,没有起到告知权利的作用。

(2)审判长为被告人推荐辩护人,接受辩护人的宴请,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在他没有自行回避,回避申请权人也没有申请他回避的情况下,他所在的法院的院长(如果他是法院院长则为审判委员会)应当责令他回避,并给予纪律处分。但是,我国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开庭以后责令法官回避(尤其是责令审判长回避)的程序未作明文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似乎应当赋予合议庭其他成员决定中止程序的权力,待回避问题解决以后再恢复法庭审理。

(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9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判活动监督中,如果发现人民法院或者审判人员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发现法庭审判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在休庭后及时向本院检察长报告。”“人民检察院对违反程序的庭审活动提出纠正意见,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在庭审后提出。”据此,出庭支持公诉的公诉人对于法庭组成人员违反回避规定的,在现有的法律制度框架内,只能在休庭后向本院检察长报告,由人民检察院在庭审后提出纠正意见。这显然不是解决问题的好办法。赋予公诉人申请回避权,可能是解决开庭以后法官回避问题的最好办法。

案 例 2

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

【案情】

某县公安局局长的儿子故意杀人。公安局局长闻讯后,拍案而起:“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刑警队长小张,你赶快把他给我抓过来。”公安局局长的儿子被缉捕归案后,公安局局长亲自进行讯问。讯问过程中,公安局局长的儿子说:“虎毒不食子。你是我的父亲,不应该派人抓我。”公安局局长回答:“你犯下滔天罪行,我作为一局之长,为民除害是我的天职。我不抓你谁抓你?你是我生的,我还没有资格抓你?” 问:本案中,公安局局长的做法是否正确?

【评析】

公安局局长的做法是错误的。

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1项规定,侦查人员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的,应当自行回避。公安局局长是本案犯罪嫌疑人的父亲,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自行回避。他的儿子也有权要求他回避。他的儿子指责他不该派人抓他时,实际上是在说他应当回避。在他没有自行回避,他的儿子也没有要求他回避的情况下,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应当指令他回避。但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都缺乏检察委员会指令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的程序规定,在法律未作修改之前,出现本案例所述情形就是难以避免的。

案 例 3

目击证人能否担任法官

【案情】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甲目睹了乙(15岁)杀害丙的全过程,并将乙扭送到公安机关,向公安机关证实了乙杀害丙的事实。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将案件移送到某市人民检察院。某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查以后,决定开庭审判。在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时,法官甲被该院刑一庭庭长指定为审判长。开庭以后,法官甲没有向被告人交代他所享有的权利。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被告人否认自己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法官甲当庭指出:“我亲眼目睹了你杀害丙的全过程,你就不要狡辩了。”公诉人也说:“连审判长都说亲眼看见了你杀害丙的全过程,你就不要抵赖了。我们国家的刑事政策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被告人见无法抵赖,承认了自己杀害丙的犯罪事实。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乙无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乙没有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提起抗诉。

问:本案法官甲和公诉人的做法是否正确?对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评析】

本案法官甲和公诉人的做法都是错误的。

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法官甲向公安机关证实了本案的犯罪事实,是本案的证人,依法应当自行回避。在法院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的时候,他应当说明自己担任过本案的证人,提请自行回避。开庭以后,在法庭调查开始以前,他也应当向被告人交代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包括申请回避的权利)。不交代诉讼权利就直接进行法庭调查,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时,发现法庭未详细告知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申请回避的诉讼权利的,应当及时向法庭提出纠正意见。本案公诉人不但没有及时向法庭提出纠正意见,同时还错误地支持法官甲的说法,表明他没有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

本案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3条至第205条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某省人民检察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对本案提起抗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也有权提审本案或者指令进行再审。

此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对于法官甲违反回避规定的行为,可以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法官甲明知具有法定回避情形故意不依法自行回避,应当受到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案 例 4

本案侦查人员能否担任本案法官

【案情】

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甲调至该县人民法院任刑事审判庭庭长。在决定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某乙受贿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时,他对院长说:“我曾经侦查过本案,对案情比较熟悉,本案就由我亲自挂帅,担任审判长。”法院院长同意了他的请求,指定他担任审判长。

问:本案中,刑事审判庭庭长和法院院长的做法是否正确?

【评析】

刑事审判庭庭长和法院院长的做法都是错误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1条第1款的规定,刑事审判庭庭长曾经在本案中担任过侦查人员,在调至法院以后,就不能再在同一案件中担任审判人员。根据《解释》第26条的规定,在他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他回避的情况下,法院院长应当决定其回避,而不能指定他担任审判长。

案 例 5

申请回避的方式;回避的处理程序

【案情】

某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某甲交通肇事一案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县人民法院开庭以后,审判长告知被告人有权申请回避。被告人说:“本案公诉人在担任检察官之前,曾经在县公安局任职,他曾经侦查过本案。因此,我申请他回避。”审判长说:“申请回避应当提出书面请求,并提出理由。现在都已经开庭了,你用口头方式提出回避申请,太迟了。你的申请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当过警察的就不能当检察官,本庭对你的申请当庭驳回。”被告人当庭申请复议。审判长说:“你连回避请求都没有提出,没有资格申请复议。”

问:审判长的说法有哪些不符合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评析】

审判长的说法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地方有:(1)关于申请回避的方式。申请回避既可以用书面方式,也可以用口头方式。被告人当庭用口头方式提出回避申请,并且说明了理由,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不能说被告人没有提出回避申请。(2)关于申请回避的时间。法律并不禁止被告人在开庭以后提出回避申请,以提出申请的时间太迟为由驳回申请,并不妥当。(3)关于适用回避的情形。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在同一案件中担任过侦查人员的就不能再担任公诉人,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9条对此作了明文规定。

这一解释也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本案公诉人应当回避。(4)关于当庭驳回回避申请。当庭驳回回避申请,必须是申请不符合法定情形。本案的申请合法,不能当庭驳回,而应当通知指派该检察人员出庭的人民检察院,由该院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5)关于申请复议权。被告人的回避申请被驳回的,有权申请复议。本案被告人当庭申请复议,合议庭应当宣布休庭,待作出复议决定后,决定是否继续法庭审理。审判长否定被告人申请复议的权利的说法和做法都是错误的。

案 例 6

本案初审法官能否担任再审法官

【案情】

某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只有三名法官。对于被告人某甲盗窃一案,该县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由刑事审判庭庭长担任审判长。一审宣判以后,被告人没有上诉,县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提起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县人民法院发现本案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审判委员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在组成合议庭时,县人民法院院长对刑事审判庭庭长说:“你虽然在一审中担任过审判长,本来不应该参与本案的再审。但是由于我们法院懂刑事审判的也就这么两三个人,因此,没有办法,再审的时候,你也要参加,由你我和另外一名副院长组成合议庭审理,我担任审判长。”

问:县人民法院院长的做法是否妥当?

【评析】

县人民法院院长的做法是错误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这意味着原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应当回避,不能担任合议庭成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1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3条均规定:“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第4条更是明确规定:“参与过本案第一审、第二审、复核程序审判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再审程序的审判。”因此,在本案中,县人民法院院长在决定合议庭组成人员的时候,不能让曾经在一审中担任审判长的刑事审判庭庭长再次成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在该法院无法组成合议庭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条的规定,请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审判,而不能因陋就简,违反规定组成合议庭。

▲ 讨论案例

案 例 1

【案情】

某法院在组成合议庭时,人手不够,临时找人充当人民陪审员。法官甲说:“乙和丙两弟兄是大学毕业生,现在正在自修法律本科文凭,已经快毕业了。他们现在刚好有空,我把他们叫来当陪审员好了。”于是法官甲和乙丙两弟兄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问:合议庭的组成是否合法?为什么?

提示:参考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147条。

案 例 2

回避篇五
《回避申请书》

回避申请书

【制作依据】

回避申请书文书样式供当事人申请审判人员等回避时使用。

申请回避书,是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请求审判人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回避的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回避,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某一案件的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有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时,退出该案的审理。回避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一种重要的诉讼制度,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申请回避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

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申请回避的原因,即回避的理由。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本案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当事人是实体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只能以当事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而不能以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的双重身份出现,所以必须回避。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是指本案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所谓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是指案件的处理结果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到审判人员自身的利益。这种利害关系,既可能是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可能是事实上的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其他关系,指除上述关系以外的其他关系。比如,与当事私交甚笃的同学、朋友或与当事人积怨很深的仇人、对手,等等。这些关系,只要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就应当回避。

上述三个条件,只要具有其中之一,审判人员即应自动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以上关于审判人员回避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本案的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从理论上说,适用回避制度的人员是在审判活动中具有一定审判职能或代行某种职能的人,上述人员虽非审判人员,但都担当或执行本案有关任务,参与案件审判,为确保审判公正,具有法定情形的,亦应回避。

二、申请回避的时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当事人只要在限定时间内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即应暂时停止审理或参与本案的工作,以待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但也不能一概而论,有的案件正

需要采取紧急措施,若因当事人申请回避而停止执行职务,势必给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仍应及时采取措施,但本案其他工作必须暂停。比如有的财产案件,当事人要转移争议的标的物,急需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即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审判人员仍应履行职责,迅速果断地采取措施。

申请回避是当事人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切实保障当事人行使这一权利。法律规定回避制度,是法律的严肃性和法制的民主精神的体现,它可以避免案件承办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偏袒亲友,减少徇情枉法现象,保证案件得以公正处理,从而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保护。

回避申请书

申请人:(基本情况)

请求事项:(写明请求申请回避的人员的姓名,在本案中所担负的职责。例如负责审查起诉、负责审理工作等,或者在本案中担任记录、翻译或鉴定工作等。明确提出更换该审判人员或鉴定、翻译、书记人员的要求。)

事实与理由(首先,根据有关事实,说明该案的审判人员或者是某个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是曾经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与本案的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某种恩怨关系等,因此不得参与本案的处理。

其次,应当列举有关的证据,说明所举事实是正确的,不是虚构的。

再次,应当引用有关法律条文,说明申请回避书中所阐述的理由是有法律依据的。法律依据的引用,应当具体、全面、准确。引用的法律应写全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不能写简称,有失严肃。引用的法律条文,应当

申请人

月 具体到条款项。)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年 日

回避篇六
《回避实验》

在非临床有效性研究过程中,主要采用行为学试验研究药物对动物学习记忆功能的影响。人和动物的内部心理过程是无法直接观察到的,只能根据可观察到的刺激反应来推测脑内发生的过程,对脑内记忆过程的研究只能从人类或动物学习或执行某项任务后间隔一定时间,测量他们的操作成绩或反应时间来衡量这些过程的编码形式、贮存量、保持时间和它们所依赖的条件等等。学习、记忆实验方法的基础是条件反射,各种各样的方法均由此衍化出来。目前已经建立了大量的学习记忆研究的行为学方法,各有优缺点。现将常用的动物学习、记忆实验方法简述如下。一、抑制性(被动)回避在记忆研究中,一个最重要的动物模型就是抑制模仿活动或学习习惯。被动回避实验通过动物学会去掉某种特定的行为而逃避某种讨厌的事情。1. 跳台实验原理:在一个开阔的空间,动物大部分时间都在边缘与角落里活动。在方形空间中心设置一个高的平台,底部铺以铜栅,铜栅通电。当把动物放在平台上时,它几乎立即跳下平台,并向四周进行探索。如果动物跳下平台时受到电击,其正常反应是跳回平台以躲避伤害性刺激。多数动物可能再次或多次跳至铜栅上,受到电击后又迅速跳回平台。观察指标:首次跳下平台的潜伏期、一定时间内受电击的次数(错误次数),24小时后受电击的动物数、第一次跳下平台的潜伏期和一定时间内的错误总数。优缺点:简便易行,根据试验设备的不同,一次可同时试验多只动物,可实现组间平行操作。既可观察药物对记忆过程的影响,也可观察对学习的影响。有较高的敏感性,尤适合于药物初筛。缺点是动物的回避性反应差异较大,因此需要检测大量的动物。如需减少差异或少用动物,可对动物进行预选或按学习成绩好坏分档次进行试验。2. 避暗实验原理:利用小鼠或大鼠具有趋暗避明的习性设计的装置,一半是暗室,一半是明室,中间有一小洞相连。暗室底部铺有通电的铜栅。动物进入暗室即受到电击。观察指标:首次受电击的潜伏期、24小时后进入暗室的动物数、潜伏期、一定时间内受电击的次数。优缺点:简便易行。根据需要设计反应箱的多少,同时训练多个动物,可实现组间平行操作。以潜伏期作为指标,动物间的差异小于跳台法。对记忆过程特别是对记忆再现有较高的敏感性。缺点是动物的回避性反应差异较大,因此需要检测大量的动物。如需减少差异或少用动物,可对动物进行预选或按学习成绩好坏分档次进行试验。3. 两室实验原理:啮齿类动物在一个开阔的领域,喜欢进入墙壁内的

任一凹陷处并藏在那里。将它们放在一个大盒子里,盒子通过一个小口与一个小暗室相连,动物可以迅速发现暗室的入口并进入到暗室中,然后它大部分时间都呆在暗室中。记录动物呆在明室和暗室中的时间,第一次进入到暗室所需的时间(潜伏期),并将动物从一个室进入到另一个室的次数作为一个辅助指标。观察指标:动物在大室与小室内的时间。优缺点:简便易行,适用于初筛药物。缺点是动物的回避性反应差异较大,因此需要检测大量的动物。4. 向上回避实验原理:许多种类动物都具有向上性,即将动物放在倾斜的表面时,动物有向高处定向移动的趋势。当把大鼠或小鼠一头朝下放在斜板上,它们一定会转过头,迅速地向上爬。观察指标:潜伏期。优缺点:向上回避实验为现有的抑制性(被动)回避方法提供了一个有用的补充形式。它最大的优点是可以用于药物或手术导致的感觉—运动协调能力减弱的动物,而其他的抑制性(被动)回避方法对这些动物可能都不适合。二、主动回避实验主动回避学习是一种基本的行为现象。正如在其他行为学仪器条件下动物通过对厌恶刺激前的条件刺激作出适当的反应,从而学会控制非条件刺激的应用。回避学习的第一步通常是逃避,由此成为终止非条件刺激的一个反应。研究者认为主动回避实验主要反应了动物的非陈述记忆的能力。1.跑道回避原理:在简单的回避环境条件中,加以有特征的使动物逃避危害的难度。直接的回避环境为一个固定的动物可以穿过的斜坡。动物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安全区以后,就可以避免受到电刺激。观察指标:动物在第一天训练和第二天测试的两天中到达安全区域所需要的时间,及错误次数(未能到达安全区)。优缺点:简单易行,但动物的反应差异性较大,只能用于初筛实验。2. 穿梭箱回避实验(双路穿梭箱)原理:与跑道回避相比,穿梭箱回避(双路穿梭箱)更加困难。由于在实验期间实验者不必触摸动物,因此穿梭箱更容易自动控制。观察指标:动物在第一天训练和第二天测试的两天中到达安全区域所需要的时间,及错误次数(未能到达安全区)。优缺点:优点是在实验期间实验者不必触摸动物,因此穿梭箱更容易自动控制,从动物的反应次数也能了解动物处于兴奋或抑制状态。缺点是由于缺乏永久的安全区、缺乏单一的仪器反应,具有变化性的逃避程度及过多的情绪因素。3.爬杆法该装置由一竖着的木杆和电栅底板组成。电击为非条件刺激,某种信号为条件刺激,动物在电栅底受到电击一定时间内爬杆为逃避反应,给以条

件刺激未受到电击前即行爬杆为主动回避反应,此法适用于大鼠或小鼠。三、辨识学习在以上所述的实验方法中,动物对于刺激条件无法选择,它们只能有一种条件刺激。以下介绍的方法描述了用于辨识不同刺激形式的特殊技术。这些实验既可以称为同时辨识模式,也可以称作连续辨识模式。1. T型迷宫实验原理:最简单的辨识学习是动物对两个对称刺激的区别,刺激强度不同可以引起对称刺激结果的不同。T型迷宫实验的方式很多。观察指标:动物完成实验所需的时间、每次探索和前一次不同臂的比例。优缺点:优点是T型迷宫未提供奖惩条件,完全是利用动物探索的天性,因此能最大可能的减少影响实验结果的混杂因素。缺点是啮齿动物有天生的偏侧优势,即动物在T型迷宫中更偏向于一边走(左边或右边),而且这种现象存在种系差异以及性别差异。由于动物每次转换探索方向时都需要记住前一次探索过的方向,因此T型迷宫实验能很好的测验动物的工作记忆,从而测定动物的空间记忆能力。和T型迷宫类似的还有Y型迷宫,其实验的设计原理和实验方案和Y型迷宫都十分相似,只是把迷宫的形状由T型换成Y型。2. Barnes迷宫实验原理:动物利用提供的视觉参考物,有效确定躲避场所的臂所在的部。Barnes迷宫由一个圆形平台构成,在平台的周边,布满了很多穿透平台的小洞。平台的直径、厚度以及洞口宽度根据实验动物不同而不同。洞口数目由实验者习惯而定,一般为10到30个。在其中一个洞的底部放置有一个盒子,作为实验动物的躲避场所;其它洞的底部是空的,试验动物无法进入其中。实验场所和其它迷宫实验场所类似,要求能给实验动物提供视觉参考物。实验方案根据实验者的习惯以及不同的实验要求而定,每次训练后都用70%的酒精进行清洗,并变换正确的洞口,但洞口的空间位置不变,以防止动物通过嗅觉而找到洞口。Barnes迷宫一般采用强光、噪声以及风吹等刺激作为实验动物进入躲避洞口的动机。观察指标:测定动物对于目标的空间记忆能力。实验时把实验动物放置在高台的中央,记录实验动物找到正确洞口的时间,以及进入错误洞口的次数以反应动物的空间参考记忆能力。也可以通过记录动物重复进入错误的洞口数来测量动物的工作记忆。优点:不需要食物剥夺和足底电击,因此对动物的应激较小。实验对于动物的体力要求很小,能最低限度的减少因年龄因素所致的体力下降对实验结果的影响。实验所需时间较少,整个实验能在7~17 天内完成。能防止动物凭借气味来完成实验。3. 放射状迷宫实验原理:大鼠

利用房间内远侧线索所提供的信息,可以有效地确定放置食物的臂所在部位。放射状臂形迷宫可以用于大鼠空间参照记忆和工作记忆的研究。参照记忆过程中,信息在许多期间/天内都是有用的,并且通常在整个实验期间都是需要的。而工作记忆过程与参照记忆过程不同,它只有一个主要但暂时的信息,由于迷宫内所提供的信息(臂内诱饵)仅对一个实验期间有用,而对后续实验无用,大鼠必须记住在延迟间隔期内(分钟到小时)内的信息。在臂形迷宫中作出正确选择以食物作为奖赏。优缺点:适合于测量动物的工作记忆和空间参考记忆,并且其重复测量的稳定性较好。但有些药物(苯丙胺),可以影响下丘脑功能或造成食欲缺乏,影响迷宫中所采用的食欲动机,因此动物就不能很好的完成迷宫实验。4. Morris水迷宫实验原理:一种小鼠、大鼠能够学会在水箱内游泳并找到藏在水下逃避平台的实验方法。由于没有任何可接近的线索以标志平台的位置,所以动物的有效定位能力需应用水箱外的结构作为线索。迷宫由圆形水池、自动摄像及分析系统两部分组成,图像自动采集和处理系统主要由摄像机、计算机、图像监视器组成,动物入水后启动监测装置,记录动物运动轨迹,试验完毕自动分析报告相关参数。 检测指标:实验程序包括:(1)定位航行实验(place navigation),用于测量小鼠对水迷宫学习和记忆的获取能力。实验历时4天,上、下午各训练1次,共计8次。实验观察和记录小鼠寻找并爬上平台的路线图及所需时间,即记录其潜伏期和游泳速度。(2)空间搜索实验(spatial probe test),用于测量学会寻找平台后,对平台空间位置记忆的保持能力。定位航行实验结束后,撤去平台,从同一个入水点放入水中,测其第一次到达原平台位置的时间、穿越原平台的次数。优缺点:Morris水迷宫是目前世界公认的较为客观的学习记忆功能评价方法。利用Morris水迷宫检测空间记忆学习能力。水迷宫与放射臂状迷宫相比较的主要优越性在于①在水迷宫中,动物训练所需的时间较短(1周),而臂形迷宫则需要几周的训练时间;②迷宫内的线索,例如气味可以被消除掉;③大的剂量-效应研究可以在一周内进行;④可以利用计算机建立图像自动采集和分析系统,这就能根据所采集的数据,制成相应的直方图和运行轨迹图,便于研究者对实验结果作进一步分析和讨论,用来研究有关大鼠运动或动机问题;⑤动物在实验中可以不禁食。从理论上讲,水迷宫实验是一个厌恶驱动的实验而臂形迷宫实验是食欲驱动的实验。四、结语目前对于学习记忆的研究

进展十分迅速,各种学习记忆的理论不断涌现。按照这些理论而设计的动物模型也不断出现。而各种先进实验技术如神经电生理技术的LTP、ERP和脑成像技术的fMRI都被应用于学习记忆的研究中,给学习记忆的研究开辟了一条新的途径。因此,如何把传统的行为学研究方法和最新的研究技术相结合,为学习记忆的研究提供更广阔的思路是今后进行学习记忆的行为学研究的发展方向。

回避篇七
《亲属回避制度》

**公司

亲属回避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员工队伍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亲属回避是指有亲属关系的员工在公司规定的需要回避的工作岗位范围内实施回避。

第三条 亲属关系包括下列情形: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第四条 出现本制度第三条所列亲属关系情形时,原则上工作岗位不得出现以下情况:

(一)在同一机构(总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销服务部各层级)的工作岗位;

(二)在不同机构有直接上下级管理关系或有制约、监督关系的工作岗位。

第五条 出现需要回避情形时,职务层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层次较低的一方回避;职务层次相当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单方有职务,无职务的一方回避;双方均无职务的,非业务骨干的一方回避。特殊情况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在征求本人意见后提出建议和意见。

因回避需劝退、辞退的应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制度进行处理。

因回避制度而调整工作岗位的一方,离职当月增发一个月固定薪酬的离职补贴。

第六条 出现需要回避情形时,本人应在15日内提出回避申请,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接到回避申请后15日内调查核实并提出回避建议和意见,按照管理权限报上级决定(应在15日内作出决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作出决定后15日内完成任务落实工作。

第七条 有需要回避的情况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应当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降薪、解除劳动合同等相应处理。

已按规定提出回避申请的,在规定期限内未得到妥善处理而出现不良后果的,视情况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回避制度。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九条 个人、组织有权反映需要回避的情况,接到反映的单位应当按管理权限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 工作人员在办理录用、考核、奖惩、任免、晋升、调配、出国审批、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及监察等工作中,凡涉及处理与自己有亲属关系人员的问题时,应及时向组织说明情况并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参与相关的调查、审核和讨论,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施加影响。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员工引进、晋升、调配工作中要严格审查,发现问题后应妥善处理。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对下级机构执行回避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总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回避篇八
《回避申请书(2014年)》

回避申请书

申请人:王××,女,××年××月××日出生,×族,××省××市××公司职员,住本市××路××号。

被申请人:张××,男,××市××区人民法院刑庭审判员,在审理申请人诉××市××区××一案中担任审判员。

请求事项及理由:

据悉,张××与本案被告××系××关系,二人为近亲属。为避免本案不公正处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4条的规定,申请张××回避。

望批准。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王××

××年××月××日

一、现将本文书的制作要点介绍如下:

1.首部。

写明:第一,标题;第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正文。

写明:申请回避的具体原因。

3.尾部。

写明:第一,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第二,申请签名。

二、格式:

回避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及职务、参与本案工作的职务

请求事项及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本文来源:http://www.guakaob.com/yiyaoleikaoshi/22306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