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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公司章程篇一
《新下载公司章程》
XXXXXXX工程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XXX、XXX二人共同出资,设立山西侯马米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XXXXXXXXXXX
第四条 XXX市X路XXXXX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室内外装潢及设计;装饰材料、钢材、木材等销售;装饰工程设计及施工(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认为必要时有权更换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
下载公司章程篇二
《公司章程范本下载》
云南牟鑫投资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律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公司章程范本。
第二条 公司名称:云南牟鑫投资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东风西路11号顺城购物中心顺城东塔24楼2405-2406室
第四条 公司由牟晓玲、牟峰华和邹贞勇共同投资组建。
第五条 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公司经营期限为2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的监督。
第八条 公司宗旨:严谨求实、服务客户、诚信进取、追求卓越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范本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范本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本公司经营范围:风险投资;融资理财;委托理财;贵金属投资咨询服务;投资管理咨询服务(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第三章 公司的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
第十三条 股东:牟晓玲、牟峰华、邹贞勇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股东享有的权利
1、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权;
3、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5、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五条 股东承担的义务
1、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办理公司注册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4、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十六条 本公司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牟晓玲,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800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80%。
股东:牟峰华,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100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 10%。
股东:邹贞勇,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100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 10%。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七条 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出资,不需要股东会同意。
第十八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
1.须要有过半数以上并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2.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
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兼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宜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条 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定期会议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章程范本中公司设经理,经股东会同意可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有关负责管理人
下载公司章程篇三
《2012公司章程最新版-工商局下载》
平潭冠辉贸易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翁小勇、陈乃敏两方共同出资设立平潭冠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平潭冠辉贸易有限公司
第四条 住所:平潭县万宝路金洋小区58号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批发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日用百货、针纺织品、洗涤用品、化妆品、包装材料、橡塑制品、工艺品、纸制品、机械配件、服装鞋帽、电脑软硬件、通讯器材、皮革制品、文化办公用品、五金交电(不含电动车)、电子元件、体育用品批发。(以上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记载项目为准;涉及许可审批的经营范围及期限以许可审批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六条 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3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八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九条 公司实收资本为3万元人民币,是全体股东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股本总额。
公司变更实收资本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按照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缴纳出资。公司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第十一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十二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下:
股东 翁小勇 平潭县流水镇松南村东后池40号 350128198012053117股东 陈乃敏 平潭县万宝路金洋小区58号 350128198108163214
第十三条 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第十四条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十五条 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七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依照规定的时间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二十五条 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监事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下载公司章程篇四
《公司章程》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三条 公司依法经公司登记机关取得法人资格,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四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住所和类型
第六条 公司名称:某某有限公司
第七条 公司住所:
第八条 公司类型:有限公司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九条 公司经营范围: 金属门窗加工安装;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五金交电的
销售。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
第十条 公司注册资本1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1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王某某认缴6万元实缴6万元;出资方式:货币出资;出资到位时间2012年 12月12日。
股东某某认缴4万元实缴4万元;出资方式:货币出资;出资到位时间2012年12月12日。
第十二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新设立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三条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四条 公司成立后,本公司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说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第五章 股东的权力和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的投资人是公司的股东,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力,承担义务。
第十六条 股东享有以下权力:
一、 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 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
三、 选举为执行董事、监事;
四、 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五、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自己的出资;
六、 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和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 依法提仪召开临时股东会;
八、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资产;
九、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十七条 股东负有以下义务:
一、 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 公司办理注册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 遵守公司章程,维护公司利益;
五、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划
第十八条 本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仪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 审仪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 审仪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的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仪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每三月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其他事项的决议必须经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责:
(一)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人,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九)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七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
的建议;
(三) 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七)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 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二) 代表公司签订合同;
(三)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八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条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制定和实施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会计核算采用公历纪年制,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终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于15日内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作出决议。
第九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三十四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五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长期。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
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 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为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基本准则,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经理、监事及其他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公司股东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原则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公司股东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股东会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一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一式三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自然人股东亲笔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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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样本 最新版》
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行为,依法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为公司最高行为准则,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本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经营(组建),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 公司名称:。
第四条、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第五条、公司住所:。
第六条、公司经营期限10年。
第二章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七条、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的股东及注册资本
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实收资本100万元。
第九条、公司股东各方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占注册资本(%)实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时间
1
(1)公司成立后,由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一律用股东真实姓名或单位名称填写,并载入股东花名册。
(2)股东在公司注册后不得抽回资金。
(3)股东转让其全部出资时,必须经全部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的转让,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4)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以及受让人出资额记载下股东名册。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或委派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出资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监事;
(4)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5)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转让出资;
(6)优先认购其它股东转让的出资;
(7)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8)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9)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1)依法交纳所认缴的出资;
(2)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3)公司办理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资金;
(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资本做出决议;
9、 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资金做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股东会议事规则
1、股东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并按照本章程规定行使
职权;
3、股东会议分为定期股东会议和临时股东会议。定期股东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董事或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股东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4、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
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5、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做
出决议,必须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6、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
第十四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会议并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制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 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执行董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七条、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行使下列权利;
1、主抓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的以外的经营管理人员;
8、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经理以及财务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
第二十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到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二十三条、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董事、监事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董事、监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五条、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六条、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董事、经理非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
第二十七条、董事、经理、监事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人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二十八条、董事、经理、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二十九条、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政府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 资产负债表;
2. 损益表;
3. 财务状况变动表;
4. 财务情况说明表;
5. 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一条、公司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十日前,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三十二条、公司分配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5-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议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三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以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三十四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
第七章 公司的合并、分立
第三十五条、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股东会做出决议。
第三十六条、公司合并,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能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立的公司承继。
第三十七条、公司成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分立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做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能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第三十八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三十九条、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按公司设立时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公司合并或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时,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时,应当依法办理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章 公司劳动管理
第四十一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自主决定招工计划。
第四十二条、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公司职工的雇佣、解雇、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第四十三条、公司有权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职工给予警告、降薪处分。对情节严重者有权辞退或除名。
第九章 公司党组织、工会组织
第四十四条、公司中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的活动,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办理。
第四十五条、公司职工依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司为本公司职工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十章 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六条、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解散:
1、公司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第四十七条、公司依照前款1、2项规定需要解散时,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由股东组成的清算组。
第四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务债权;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及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债务时,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照前款规定清偿后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十条、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及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人民法院。
第五十一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及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由股东会议通过,全体股东签字生效。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解释权、修改权归公司股东。
全体股东签字:
2014.03.04
下载公司章程篇六
《公司章程参考范本》
公司章程参考范本之二:适用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制定。
第二条 本章程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 本公司是由一个自然人/法人股东出资设立,为自然人/ 法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注:公司股东为自然人独资的,增加下款:
本公司股东承诺:⑴在申请设立本公司前,未曾设立登记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⑵只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⑶本公司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公司名称: 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
所: ;
邮政编码: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 。
(注: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具体填写)
公司经营范围用语不规范的,以登记机关根据前款加以规范、核准登记的为准。
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注: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 股东姓名(或名称)
第八条 股东姓名(名
称) ,住所
(址): ,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 股东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 (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万元,总认缴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全部认缴出资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足额缴纳。
第七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删除:参与)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选择公司管理者等权利;
(二)按《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
(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四)查阅、复制公司章程、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五)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享有(修改:分享)剩余资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股东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删除: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
(二)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
(三)在公司办理清算时,以出资额对公司承担债务;
(四)公司注册登记后(修改:已经工商登记注册),不得抽逃出资;
(五)遵守公司章程(删除:,保守公司秘密);
(删除:(六)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七)其他义
务: 。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
第十三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择和更换公司管理者,决定有关公司管理者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决定;
(十二)其他职权: 。
股东作出前款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四条 (选择性条款)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 人(注:三至十三人),由股东任命/委派/聘用/选举产生。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任命/委派/聘用产生。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其他职
权: 。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任期 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选择性条款)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一)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三)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四)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五)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百分之 以上通过。
第十八条 (选择性条款)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 董事长由股东/董事会/(任命/选举/委派/聘用)产生,任期 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副董事长由股东/董事会/(任命/选举/委派/聘用)产生,任期 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九条 (选择性条款)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股东/董事会/执行董事(任命/选举/委派/聘用)产生。
经理对股东/董事会/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下载公司章程篇七
《2014-2015年最新一人有限公司章程范本免费下载》
注:XXX为企业自填内容。括号内均为参考文本提示信息,请勿出现在正式文本中。
XXX
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司宗旨:通过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一人出资筹集资本金,
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作出贡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XXX市XXX区XXX
第四条 本公司由1个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
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
业法人资格。
第五条 经营范围:XXX。
第六条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
营业期限:XXX(根据公司章程自定,一般选择10年20年30年)
第二章 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XXX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股东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一览表。
第九条 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
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
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
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
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十条 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
等内容。
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股权的条件
第十一条 股东作为出资者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
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二条 股东的权利:
一、决定公司各种重大事项;
二、查阅各项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三、按期分取公司利润;
四、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第十三条 股东的义务:
一、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二、以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但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通过法律程序批准同意者除外); 第十四条 出资的转让:
股东可以决定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人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四章 公司的机构及产品的方法、职权
第十五条 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公司董事和监事,负责全
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策划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业务部、财务部等具体办理机构,分别负责处理公司在发
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具体事务。
第十七条 董事、监事、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
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
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
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九条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
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 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者。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 者聘任无效。
第二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第二十二条 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董事、监事、经理不
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三条 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给任何与公司业务无
关的单位和个人。
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亦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向外单位投资。
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四条 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经营相同或相近
的项目,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
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五章 股东的职权
第二十五条 股东行使以下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任命或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任命或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5、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6、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7、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8、修改公司的章程;
9、聘任或解聘公司的经理;
10、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董事、经理、监事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 人,非职工董事由股东任命或委派,职工
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
举产生(三选一)。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
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三)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七)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董事,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
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
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召集和支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
召开董事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决通
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
第二十九条 董事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
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
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和投资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1名,由股东任命或委派产生,监事任期
为每届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本公司的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
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在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
(四)向股东会议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
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制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
规定进行审计,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送交各股
东审查。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一)资产负债表;(二)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说明书;(五)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四条 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
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上一年度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三十五条 分配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第三十六条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
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公司的会计帐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八章 公司合并、分立和变更注册资本
第三十七条 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由公司的股东作出决定;按《公
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及财产清单,通知
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作出合并、分立决定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
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公司
合并、分立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承担。
第三十九条 公司因合并、分立,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
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
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章 公司破产、解散、终止和清算
第四十条 公司因《公司法》第181条所列(1)(2)(4)(5)项规定而解散时,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
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
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告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才能向股东分配。
公司清算结束后,公司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
第十章 工会
第四十一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工会。工会
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公司应支持工会的工作。公司劳动用工制度严
格按照《劳动法》执行。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股东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须经股东同意,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五条 公司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有抵触,以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为准。
股东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下载公司章程篇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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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深圳经济特区的法律法规, 并受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 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 名 称: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住 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第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一般经营项目可以自主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凭批准文件、证件经营。 一般经营项目: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许可经营项目: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注:许可经营项目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按照相关许可文件的内容进行表述,若不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则无需填写)
公司应当在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条 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和分公司。
第六条 公司永续经营(注:有营业期限的,表述为“公司的营业期限为XX年,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公司应确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保管公司法律文件,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法律文件必须存放在公司,以备查阅。
第二章 股 东
第八条 公司股东共XX个: 1、股东姓名或名称:XXXXXXXXXXX 股东住所:XXXXXXXXXXX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XXXXXXXXXXX 2、股东姓名或名称:XXXXXXXXXXX 股东住所:XXX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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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XXXXXXXXXXX 3、„„
第九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会; (三)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四)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 (六)公司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权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十条 股东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章程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十一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三章 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 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XX万元,各股东认缴出资情况如下:
1、股东姓名或名称:XXXXXXXXXXX 认缴出资额:人民币XX万元 出资比例:XX % 出资方式:XX
2、股东姓名或名称:XXXXXXXXXXX 认缴出资额:人民币XX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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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比例:XX % 出资方式:XX 3、„„
第十三条 经全体股东一致约定,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按下列出资计划予以缴足:
(注:一次性缴足的,可不分首期、二期„„,股东亦可不在章程中规定出资期限,由股东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决定出资计划)
第十四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已缴纳出资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全体股东签名(未签字的股东应注明理由),并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五条 各股东应当按章程的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缴纳所认缴出资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股东以非货币出资的,应当由专业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或由全体股东协商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并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可(注:或“应当”)将注册资本实收情况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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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股权转让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条 依照前两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四)由股东会约定的其他情形。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注:股东可以自行约定继承条件)
第五章 股东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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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认缴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一般由股东按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股东亦可自行约定,并在章程中载明)。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认缴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除上述情形的股东会决议,应经全体股东人数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二分之一表决权以上的股东同意。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公司应当根据股东会依法议定的事项形成公司决定,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关事项的变更或备案登记。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注: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公司发生重大问题,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应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注:书面/口头)指定的董事主持。
第二十八条 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代理人参加。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应当对股东会会议通知情况、出席情况、表决情况及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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