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维护职工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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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维护职工什么?篇一
《推动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

推动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

今年以来,全区各级工会按照自治区党委和全国总工会要求,贯彻科学发展观,围绕收入分配这一民生之源,积极争取党委重视、政府支持,结合实际,采取有力措施,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取得新进展、实现新突破,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保障和改善民生中发挥了应有的作用。近日,笔者就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采访了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负责人。

问:什么是工资集体协商?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依据是什么?

答: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分配形式、支付办法、工资标准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是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主要手段和制度,也是市场经济国家工会的通行做法。

我国《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都对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作了明确规定,原国家劳动部、全国总工会也陆续出台了相关政策规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企业集体合同条例》;自治区党委、政府制定了《关于促进城乡居民增收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劳动者工资保障规定》等,转发了《自治区总工会关于全面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意见》、《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若干意见》,这些都为企业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政策保障。

问:为什么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答:改革开放以来,我区经济得到了较快发展,职工工资水平逐步提高。但是,工资分配领

域存在的一些问题也不容忽视,如普通职工的工资收入偏低;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呈下降趋势;地区之间、行业之间及经营者与劳动者之间收入差距拉大等,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旨在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工资分配共决、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保障职工参与工资分配和获得合理劳动报酬的权益,实现劳动关系双方互利共赢。推动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各级工会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具体体现,是工会调动职工积极性、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途径,是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实现共建共享的重要内容,是党政的要求所在、广大职工的心中所盼、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责所系。

问:工资集体协商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怎样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答:工资集体协商主要是围绕与职工工资紧密相连的有关问题进行协商,主要内容有: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分配形式;职工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职工工资发放时间和支付办法;职工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企业劳动定额;职工加班加点及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或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的工资待遇;工资集体协议的期限、变更和解除的程序、终止条件及违约责任;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

在协商中,一是要遵循遵守法律法规,平等协商、诚实守信,兼顾双方合法权益等基本原则;二是要在促进企业发展与维护职工权益相统一的基础上,把握好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高于企业经营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包括农牧民工和劳务派遣工在内的一线职工的工资

增长幅度高于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的原则。在具体操作中,按6个步骤来规范运作,即产生协商代表、提出协商要约、确定协商内容、履行协商程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人社部门审查、向全体职工公布。

问:工会采取了哪些措施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目前的效果如何?

答:2010年11月自治区党委、政府在全国率先召开了全区工资集体协商经验交流会议,建立了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将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作为联席会议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各级工会认真贯彻会议精神,以“创先争优”活动为载体,大力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一是积极主动取得党政的重视支持。自治区党委召开了全区工会工作会议,并将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列入对盟市党政领导班子的年度实绩分析指标体系,自治区政府首次将“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写入政府工作报告。赤峰市、通辽市和阿拉善盟以党委、政府名义召开了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会议。呼和浩特、包头、呼伦贝尔、通辽、赤峰、锡林郭勒、鄂尔多斯、巴彦淖尔、乌海等盟市建立了党委、人大、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组成的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二是依托自治区人社厅、自治区总工会和自治区企业联合会为主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合力推进。自治区三方会议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情况督查的通知》,组成督查组进行重点督查,推动各盟市、旗县形成相互协作、共同推进的工作局面。会同自治区人社厅、党委宣传部、监察厅等九家联合制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三是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目前,全区各级工会已经建立1400多人的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工会干部和职工代表不敢谈、不会谈的问题。四是建立健全工作制度。自治区总工会制定了《2011—2013年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规划》,从2010年开始在全区开展了“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三年行动”,力争到2012年底前在各类建会企业普遍建立集体合同制度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立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调度、通报、督查和奖励制度,与各盟市工会签订了目标责任状。五是多措并举主动作为。自治区总工会积极配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全区开展了《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将工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各级工会按照自治区总工会要求,从今年开始把每年第一季度作为“要约行动季”,通过企业要约与区域、行业要约相结合,集中要约与动态要约相结合,主动依法行使要约权,扩大了覆盖面。自治区总工会在对全区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情况普遍调研的同时,在小型非公有制企业比较集中的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进行了摸底调查,为进一步指导全区工作提供了启示和借鉴。

通过各级工会的不懈努力,我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已经全面展开并取得了积极成效。一是集体合同制度覆盖面扩大。全区建会企业签订集体合同33000多份,签订率85%,覆盖职工200多万人;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29000多份,签订率76%,覆盖职工150多万人。建制率分别比去年同期增长20个和11个百分点。二是促进了职工收入水平的提高。在城镇居民收入结构中,工资性收入是主要支撑要素。从同期对比看,2010年上半年,全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10.3%(目标为11%),其中工资性收入增长率仅为9.9%,是影响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的主要因素。今年上半年,全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13.9%(目标为12%),其中工资性收入增长率达到13.7%,可见,工资集体协商在实现上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目标中起到了积极的助推作用。三是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进一步畅通了职工诉求表达渠道,促进了企业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设,维护了职工队伍和社会的稳定。四是增强了工会组织的凝聚力和影响力,提高了工会组织的社会地位。

问:下一步有什么工作打算?

答:我区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虽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在提高认识、平衡发展、规范开展等方面仍存在不足。下一步,我们要积极推动有关法律法规的健全和完善,配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尽快制定出台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做好顶层设计,规范工作。同时,继续争取各级党政的领导和支持,围绕发展和谐劳动关系这一主线,以一线职工、农牧民工和劳务派遣工为重点,因地制宜、因企制宜,着重抓好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继续抓好每年的“要约行动季”,以加大宣传、提高认识,选树典型、推广经验,调研指导、强化培训等手段,不断扩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覆盖面,提高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为到2015年我区城乡居民收入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实现富民强区宏伟目标作出新的贡献。来源内蒙古新闻网-《内蒙古日报》)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维护职工什么?篇二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问题研究

摘要:本文以2011年5月29日《新京报》对“中华全国总工会将用3年时间在全国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报道”为切入点,阐述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定义,推行该制度存在的障碍,以及完善该制度一些建议。

关键词: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障碍,完善。

根据2011年5月29日《新京报》报道称,中华全国总工会将用3年时间在全国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并明确规定了时间表和进度表以及启动了《全国工会集体协商指导员培训实施计划》。

《关于逐步实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在1996年5月就由劳动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联合发出;《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以劳动部第9号令也在2000年发布,要求在全国逐步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劳动合同法》在2007年明确规定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2008年3月5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的行政要求;由此可见,我国对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很是积极,但效果却很不理想,这又一次让我们不得不开始反思问题之所在。

一、 工资集体协商制在我国的发展

根据总工办发[1998]13号《工会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工资集体协商是指工会或经过民主选举的职工代表就企

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水平及年度增长幅度、奖金和津贴分配和其他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权利义务等问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与企业代表进行平等协商,并依法签订书面集体协议(以下简称工资协议)的行为。

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英国就已经有了工资集体协商,其在西方市场经济中是一项很成熟的制度,已经有200多年的历史。但在中国计划经济体制下,是由行政干预劳动关系,不需要由工资集体协商来协调劳资关系。因此,在计划经济时代,不存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行政干预劳资关系产生了很多的问题,劳动关系双方逐渐市场化和利益化。为了解决劳动关系双方的问题,我国引入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并在1995年的《劳动法》中规定了集体合同制度,工资集体协商的主要内容得到了较大的发展。在2007年的《劳动合同法》直接规定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根据全总提供资料显示,截至2009年底,全国共签订集体合同124.70万份,覆盖企业211.21万个,覆盖职工16196.42万人。其中,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51.2万份,覆盖企业90.2万个,覆盖职工6177.6万人。

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有利于规范企业行为,维护职工权益;提高职工积极性,稳定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生产发展,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从各地推行的情况来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确实可以在劳动者的利益与企业利益之间寻求到一个平衡点,既可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可以促进企业的整体发展。但在我国集体协商制度仍旧处

于初步阶段,在推行过程中仍旧遇到了很多的障碍,不能完全发挥该制度相应的法律效果。

二、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存在的障碍

(一)协商主体力量不均衡

劳动者与企业双方地位具有不平等的特点,劳动者与企业比起来,是处于弱势地位,无法与企业相抗衡。为了解决这一难题,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中,一般由劳动者的代表工会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工会法》20条规定:“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这一规定使得工会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过程中的中心地位得以强化,工会作为劳动者利益的代表,作为企业的对立面与企业平等协商谈判,是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向法制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一大发展。

但是在实践中,工会的代表性与独立性却存在着很大的问题,从而不能根本上解决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存在的问题。企业工会与企业之间有很多的依赖关系,工会的组建、运行、工会干部的产生等都与企业有很大的依赖关系,其具有附属性,并不能够成为工资集体协商制的独立主体。如工会的组成人员本身就是企业员工,受制于企业,并不能够很好的代表劳动者的利益与企业平等协商。工会的代表性和独立性的问题如没有解决,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很难真正的起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效果。

(二)政府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中的作用不到位

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没有完备的劳动关系协商机

制,政府对劳动关系的发展有很大的影响力,甚至起着主导作用。因此,政府支持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力度决定着该制度推行。但是各级政府并没有在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有些地方政府害怕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会影响地方投资环境,因而不支持和重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推行。主要表现在:第一,在制定工资相关制度方面缺位。在规定企业工资的相关制度如行业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工资指导线等方面,还不能满足不同行业的要求。第二,政府部门监督不到位。在实践中,劳动者工资主要是由企业主导的,一些地方政府在这方面监督力度不够。

(三)法律制度不健全

无论在立法还是理论研究方面,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西方国家已经是一项很成熟的制度。但是在我国,立法和理论研究都不够成熟。在理论方面,学者们在劳动法学研究中的重点是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劳动争议等制度,对于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研究比较薄弱。

在立法方面,首先,虽然在《劳动法》、《工会法》规定了集体合同制度,在《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但是上述规定都是太过于原则化,不能满足在实践中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需要;其次,虽然现行有《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集体合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等法规性文件,但只是行政规章,且内容不够完备,立法层次偏低,刚性不强;第三,虽然《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规定了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但是用的字眼是“可以”,是选择性条款,从而使得工资集体协商制对企业缺乏约束力。第四,《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工会法》没有规定,如何处罚不执行工资集体协商的处罚内容,使得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缺乏相应的强制力,另外一方面也不利于作为企业员工的工会成员的保护。第五,“政府保障职责的义务未作具体规定,资方不配合工资协商的法律责任缺乏。”。[1]

综上所述,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我国还不是一项很成熟的制度,在推行过程中还存在很多的问题。因此,在今后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中,要积极的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三、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一)提高工会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协商能力。

1.切实加强工会基层组织建设,完善基层工会组织体制。

加强工会基层组织建设,解决劳动者利益代表工会的代表性和独立性问题,从根本上解决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问题。具体而言,首先要确立工会独立的主体法律地位和作为劳动者利益代表者的法律地位,“改变以往动员说服企业建立工会的做法,积极发动职工组织起来成立工会,真正形成职工方的协商主体。”[2]其次,要完善基层工会主席产生机制。现今,有些工会主席都是由企业任命或企业领导兼任的模式,这就导致工会不能真正代表劳动者的利益。因此要按照《工会法》和《工会章程》的要求,工会主席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加大上级工会外派工会主席到基层企业的比重,真正实现工会的代表性和独立性。第三,建立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推行业性工资集体协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维护职工什么?篇三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1]》

xxxx有限公司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资决定机制的转变,建立企业内部分配正常增长与制约机制,促进企业劳动关系的协调与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会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及国家有关工资政策、法规,经与集体协商制定本协议。

第二条分配原则

1.各企业应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和“按劳动要素分配,效率优先”的原则。

2.坚持职工实际工资水平在本企业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合理增长的原则。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工资集体协商的范围

公司与工会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分配方式、工资水平及年度增长幅度、工资支付、奖金和津贴的分配及其他与履行协议有关的权利和义务作为双方协商的内容。

第四条分配制度和分配方式

1.职工的基本工资包括标准工资、职务工资、岗位工资、计件工资、基本月奖金、津贴和补贴等。

2.本镇所属企业为使职工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在正常上班(按法定工作日)和完成生产任务的情况下,对职工执行不低于每月元的最低工资制度,上不封顶,并根据各企业经营情况确定各自奖金金额。

3.奖金、津贴发放水平按劳动和工作质量、劳动纪律、安全卫生条件及公司的规章制度、产品质量、数量、国家法规等考核认定。

4.考核认定由各企业负责,签约双方参与民主审定,审定后的奖金、津贴水平总金额向职工公布。

5.职工工资以货币形式并按月发放,各企业可自定发放日,如遇节假日可以提前或顺延。奖金、津贴按月、半年、年度发放,发放时要有工资清单。

6.职工参加经公司批准同意的社会活动,所占用的时间不影响工资标准和奖金补贴。

第五条公司因工作生产需要安排员工加班加点,原则上作调休处理,调休不完的,到年终一次性结算,按《劳动法》规定发放加班加点工资。

第六条婚丧假、年休假和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产假,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员工工资扣除规定

1.职工工资应当按月按时发放,不得随便克扣或无故施欠职工工资。

2.因职工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按劳动合同约定,由职工赔偿经济损失,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能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

第八条经济补偿规定

1.企业要终止、中止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生活补助费”、“经济补偿金”按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执行。其计发标准按每年工龄补偿一个月工资,按劳动者本人履行正常劳动义务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发。

2.职工本人主动提出中止解除劳动合同或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不发任何补助费,还应按公司规章制度向公司赔偿培训教育费(凭培训发票上的费用,按规定服务年限平均,赔偿未到期年限的培训教育费)。

第九条员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和职业病伤害后被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工资待遇,其标准按《××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条增加职工工资应掌握以下比例

1.职工工资总额的增长应与公司上年实现的利税,上缴利税或销售收入等经济效益指标增长相一致,二者之间的比例应掌握在0.3~0.7:1左右为宜。

2.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应与企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相适应,一般二者的比例关系不高于1:1。

3.企业工资利税率的水平应与职工工资增长同比例,后者不能高于前者。

4.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是指职工工资增长的主要参考因素,应在企业经济效益逐步提高的基础上,使职工实际工资水平每年有所提高。 第十一条增加员工工资要考虑的企业内部因素

1.劳动生产率;

2、资产保值增值率;

3.人工成本水平;

4.经济效益情况;

5.企业资产负责表和损益表情况;

6.企业工资支付能力。

第十二条协议的时间和履行

1、协议有效期为三年,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在有效期内,每年月为各企业协商确定调整职工工资的时间。根据上年决算进行认真测算,确定本年度增长幅度、基数和增资时间,化解到部门、班组和个人。

3.协商、测算结果和增资基数细则,由协商小组成员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

4.协议到期到前天内,双方应召开会议协商,做好修订、重订工作,如双方未提出修订、重订和终止意见,此协议今后三年仍然有效。 第十三条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终止本协议;

1、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被修改或者废止的;

2、因不可抗力致使协议不能履行的;

3.企业破产、兼并、解散等资产发生重大变动或者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协议无法履行的;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的其他情形;

5.协议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解除、终止条件出现时即行终止。 第十六条在履行本协议中发生的权利、义务争议,按集体合同争议处理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员工的劳保、福利、社会保险等规定按集体合同约定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本协议一式份,签订单位各执一份,报市总工会、市劳动局各一份。

第十九条本协议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法定代表人签名: 工会主席签名:

公司工会

年 月 日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维护职工什么?篇四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一)国有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

国有企业试行工资集体协商办法要坚持工资总额增长低于实现利润增长的原则,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试点企业要首先建立企业基本工资制度,进行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签批列入工资集体协商试点后试行。工资协议以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和建立企业基本工资制度为基础进行协商。具体内容包括:

1、基本工资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2、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和特殊情况下各类人员工资支付办法、各种假期工资待遇;

3、企业主要经济效益应当达到的目标和工资增量;

4、职工当年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

5、绩效工资、奖金、津(补)贴等分配办法;

6、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支付、最低工资保障措施等规定;

7、工资协议的期限和终止条件及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

8、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

9、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参阅文件:

《关于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2002年6月13日 冀劳社办[2002]134号)

(二)非国有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

非公有企业都应积极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工资分配办法应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协商内容包括:

1、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办法、支付日期;

2、工作环境及律补贴分配办法和女工保护及假期工资待遇;

3、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保障措施:

4、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及增长幅度:

5、工资协议期限和终止条件;

6、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

7、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参阅文件:

《关于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2002年6月13日 冀劳社办[2002]134号)

(三)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制度

河北省建立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制度。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制度,是做好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高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质量的重要措施。具体规定如下:

1.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的选拔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从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总工会、企业家协会、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长期从事劳动工资工作的人员中选拔。每个设区市本级30人左右,每个县(市)10人左右。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实行聘任制,由省劳动保障厅、总工会、企业家协会培训考核颁发培训合格证书后,同级劳动、总工会、企业家协会培训考核颁发培训合格证书后,同级劳动、总工会、企业家协会聘任,担任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

2.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应具备的条件

(1)熟悉企业工资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工作能力和文字、语言表达能力;

(2)了解企业财务制度,熟练掌握企业工资帐务处理业务;

(3)政治可靠,作风严谨,办事公道,责任心强,勤政廉洁。

3.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的职责和义务

(1)接受劳动保障、工会、企业家协会或企业的委托,依法指导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2)负责对企业劳资双方协商代表进行业务培训,规范工资集体协商程序,帮助企业拟定工资协议草案;

(3)认真执行国家收入分配政策,坚持原则,维护资产所有者、劳动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4)对企业工资协商中产生的矛盾,认真负责地进行调解,避免突发性事件和冲突事件发生,并及时向上级组织报告,维护稳定;

(5)严格为企业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与协商有关的事项;

(6)尊重企业的工资分配自主权,不得以任何上级组织和部门的身份,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施加影响;

(7)主动接受劳动保障部门、总工会、企业家协会的业务指导,定期汇报工作情况,积极参加业务培训。

4.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的管理

(1)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进行统一管理,登记注册,指导他们开展工作。

(2)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受托对企业进行业务指导,要在培训合格证书上进行记载。

(3)不能履行指导员的职责和义务、未能参加培训等人员,由劳动保障部门取消其指导员资格,注销聘任证书。

解读工资协商制度:可以协商什么?如何定工资?

2007年06月13日

200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了《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计,目前签订工资集体协商合同并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有52万多份,涉及6000多万名职工,约占中国职工总数的一半。

保障职工对工资有发言权才是根本

近几年,我国各地相继开展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在探索和实践中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仍有较大比例的非公有制企业没有开展这项工作,开展这项工作的地区发展也存在不平衡。2006年,这项制度写进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是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重要内容。

法律依据是什么

目前,我国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条件已基本成熟。我国的劳动法第三十三条对劳动者就劳动报酬、保险福利等事项与企业进行协商确定的权利从法律角度作了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200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的《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确立了工资协商的操作规程、内容以及其他有关要求。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的《集体合同规定》中也有相关规定。

可以协商什么

按照《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已订立集体合同的,工资协议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包括:工资协议的期限;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工资支付办法;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等内容。

谁能当协商代表

按照《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应依照法定程序产生。职工一方由工会代表担任。未建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并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企业代表由法定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其他人员担任。协商双方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同时,还规定协商双方可书面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士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1/3。协商双方享有平等的建议权、否决权和陈述权。其中专门规定,职工协商代表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企业不得对职工协商代表采取歧视性行为,不得违法解除或变更其劳动合同。

政府职责是什么

按照规定,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对工资协议的条款内容和签订程序等进行审查。

有修改意见,应将修改意见在《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 中通知协商双方。双方应就修改意见及时协商,修改工资协议,并重新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同时,按照《集体合同规定》,如果集体协商发生争议,而不能协商解决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等三方面,共同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曹亚慧)

工资协议

工资协议是指专门就工资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依法订立的工资协议对企业和职工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工资协议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工资协议。

集体合同是指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工资分配问题是集体合同的核心内容,工资协议既可以作为工资问题的专项协议书,也可以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集体合同的期限一般是1到3年,而工资协议的期限一般应一年签订一次。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维护职工什么?篇五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维护职工什么?篇六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公司工会委员会 关于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书

董事长(总经理)

为构建本单位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山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本单位劳动关系的实际情况,现提议双方就2011年度的职工工资调整问题进行集体协商。为使协商工作顺利进行,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 协商的时间和地点:

(1)时间:建议定于 年 月 日进行首轮协商,并视进度再商定其他轮次的协商时间,但最后一轮协商时间不宜超过 月 日;

(2)地点:协商地点在 会议室进行; (3)协商形式:以会议形式举行。 二、协商的主要内容:

(1)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2)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调整幅度; (3)本公司最低工资标准;

(4)资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

(5)其他由企业职工提出要求协商的与工资有关问题。 三、确定双方协商代表:

按照《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规定,建议双方各选派 名代表。职工方协商代表:工会主席 为首席代表,其他代表 、 、 、 、 。

请公司行政方也尽快提出协商代表名单,以便工作沟通和做好协商准备工作。

四、为了便于协商的顺利开展,请提供以下资料: 1、公司经营收入情况 2、公司利润情况 3、公司资产负债表 4、公司资产损益表

5、公司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 6、公司经营计划或目标及其完成情况

上述资料请公司在协商日前,提供给职工方首席代表,所涉及的商业秘密,本方代表将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五、请收到本要约书起十五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公司工会 年 月 日

关于对 公司工会开展工资

集体协商事宜的复函

公司工会

你会 年 月 日发出的《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书》已收悉,现就要约书中有关的内容作如下答复:

1、同意要约书中提出的建议协商的内容。

2、同意要约书中提出的具体协商时间和地点及协商形式。 3、行政方协商代表确定为:总经理 为首席代表,其他代表是 、 、 、 。

4、行政方已将有关资料准备齐全,请及时沟通

总经理 年 月 日

有限公司职工工资集体协商

谈判会议记录

时 间: 年 月 日 地 点:公司会议室 会议内容:工资集体协商 参加人员:

企业方(甲方)协商代表 、 、 、 、 。 首席代表

职工方(乙方)协商代表 、 、 、 、 。 首席代表 主持人 记录人 记录情况如下:

乙方提出随着物价不断上涨,公司在提高职工年人均工资水平上应达到 %以上,公司继续为职工上各种社会保险,使劳动法规定的有关待遇得到更好地落实,提高职工为企业创效益的积极性。

甲方表示根据公司际情况尽可能多地落实国家劳动法赋予职工的一切待遇,并要求广大职工积极参与企业管理,积极为企业献计献策,以企业的发展为大局,为企业多做贡献,促进企业发展,树立与企业同生存共发展的思想。

最后,经过双方各抒已见,达成一致意见,正式通过了《工资集体协商合同》草案的决议。

企业方首席代表 职工方首席代表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有限公司职代会关于 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合同》草案决议

本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于 年 月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参加会议的应到职工代表 人。实到代表 人,超过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全体与会人员认真听取了《工资集体协商合同》草案,以及集体协商过程的说明。一致认为《工资集体协商合同》草案符合公司实际。经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 票同意, 票不同意, 票弃权,同意人数超过应到会议代表半数以上。本《工资集体协商合同》草案获得通过。

有限公司工会

委员会

年 月 日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维护职工什么?篇七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公司工资集体协商协议(范本)

甲方( 公司工会): 乙方( 公司):

员工人数: 人 首席代表: 首席代表:

姓名: 姓名:

职务: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协商代表人数: 人 协商代表人数: 人

为了保障和发展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的正当经营利益,合理配置、开发、利用人力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本公司工资分配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集体协商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平等对话;

(二)公平、公正、公开;

(三)权利与义务相统一;

(四)合法、合理、适度。

第二条 本协议对公司和全体员工具有约束力。员工个人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关条款,不得低于本协议规定的标准。

第三条 本工资集体协商协议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及终止事宜,依集体合同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公司建立年度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经营效益,经与工会充分协商,参照深圳市员工年均工资和行业工资水平,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工资增长指导线、劳动力市场职位指导价格、物价因素和本公司经济效益状况确定工资分配的具体制度,并

于每年的 月就工资的分配水平、增长幅度、最低工资标准等事项进行协商,共谋公司和员工利益的同步提高。

年度工资集体协商所达成的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条 公司保证每年员工工资的增长幅度不低于百分之十。员工工资为《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所称的标准工资。

2009年员工工资比2008年员工工资平均增长百分之 ,其中一线员工工资平均增长不低于百分之 。

前款所涉一线员工是指本公司 的员工。

第六条 公司建立最低工资标准制度。公司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深圳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一百 ,公司最低工资标准年增长幅度不低于百分之十。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年增长幅度超过百分之十,则公司最低工资标准年增长幅度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年增长幅度保持一致。

第七条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无法进行正常工作,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公司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支付病伤假期工资,且不得低于本公司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第八条 公司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支付员工加班加点工资报酬。

员工加班加点工资以其本人当月的标准工资为计算基数。

第九条 员工工资应当以人民币支付,每月至少发放一次,工资发放日为每月的 日,如遇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工资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发放。

第十条 对于取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荣誉称号的员工,公司应当按照不低于其获奖之日前三个月平均工资的标准对其发放 个月工资的奖金。

第十一条 公司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公司和员工共同缴交。公司缴费不超过公司上年度员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 。公司和员工缴费合计不超过公司上年度员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 。

第十二条 为减轻员工的交通负担,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为员工发放不低于公司员工平均工资百分之 的交通补贴。

为保障女员工的人身安全,对每日晚十点以后下班的女员工,提供不高于 元的乘坐出租车的费用,女员工凭有效票证报销。

第十三条 公司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否则,应依法赔偿员工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 员工违反有关规定,给公司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工资集体协商协议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公司应在七日内送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后无异议或者自收到协议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工资集体协商协议即行生效。

工资集体协商协议生效后五日内向全体员工公布,由全体员工监督实施。

第十六条 本协议对公司和全体员工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本协议的规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履行期间双方同意变更修改条款内容的,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程序重新协商,并将变更修改后的文本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登记。

第十七条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 ,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八条 担任工会方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的员工参加集体协商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其劳动合同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代表职责之时,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依法退休的除外。

协商代表在协商过程中应当维护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保守在协商过程中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

第十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规定的,依规定执行;无规定的,双方应进行协商,签订补充条款,并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备案。

第二十条 本协议从依法生效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本协议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双方应进行协商,重新签订或续签工资集体协商协议。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一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三份,报上级工会备案一份。

甲方首席代表: 乙方首席代表: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维护职工什么?篇八
《工资集体协商(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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