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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医疗合作制度篇一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全套》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制度
为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安全运行,确保新农合住院病人得到方便、快捷、优质服务。特制定以下制度。
1.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协调小组。
2.新农合管理人员不定期到病房检查病人住院情况,核实住院病人信息准确性。
3.新农合结算人员对新农合病人出院时要严格核对病人的个人信息,严格审验病人的住院资料,确保信息、资料准确性、真实性。
4.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六条禁令》,凡在核查信息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六条禁令的行为,责令停止其行为,情节严重者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5.每日减免结束后,对出院病人的资料进行核对、归纳、存档、交付专人负责。
6.定期对新农合微机程序进行维护,保证其工作运行正常。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公示制度
一、为了方便群众、便于监修,更好地服务于参保农民,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县内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在醒目位置设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公示栏》,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内容进行完整公示,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各定点医疗机构公示的主要内容应包括:1、优质服务承诺;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埋制度;3、主要医疗服务价格和常用药品价格;4、医务人员简介;5、医生诊疗规范情况;6、医疗费报销程序;7、辖区内住院病人减免明细;8、投诉电话;
9、县医管办临时指定的公示内容。
四、县、乡医管办公示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受理时间、受理补偿程序、经办机构人员名单及咨询投诉电话等。
五、参保农民住院减免情况公示内容包括:患者姓名、家庭住址、合作医疗证号、疾病名称、就诊医疗机构、入、出院时间、住院夭数、医药费总金额。合作医疗统筹基金补助金额。
六、参合农民住院补助情况实行三级公示制度:即县饭管办每月通过信息发布会、广播、电视或公告等不同形式向全县公示当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运行情况和获很大额补助的患者情况,各乡镇医管办(卫生院)每月应在本单位设置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公示栏内公示当月本乡镇所有住院病人的治疗及减免情
况,各行政村卫生室每月应在本村公示栏内公示全村本财年度的住院病人减免情况,县直定点医疗机构也要将本单位当月收治的参合农民住院减免情况在公示栏内公示。
七、县医管办要经常深入各定点医疗机构督导公示制度执行情况.,凡发现未按要求执行的,一律予以处罚。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须知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需住院者,必须持合作医疗手册、转诊单(乡卫生室或卫生院加章)、住院证到医保科登记办理合作医疗住院手续。
二、急诊住院或未带手册以及手册手续不完善的病人也应在住院时即办理普通入院手续。
三、凡未办理合作医疗住院手续的病人,手册应于住院后及时带来,(未完善手续的应尽快办理),随后请经治医师将患者手册医疗证编号及住院号填写在处方上报至院医保科(处方签字处),再将其普通住院费转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程序。
四、未办理住院手续的票据(门诊票据)及病人出院前仍未按上述方法完善住院手续的,出院后则无法办理(因微机无法转换为合作医疗程序),所发生的费用则一律无法报销。
五、根据县医管办规定,出院时必须在结算处交清费用票据、合作医疗住院清单。当月交清有效,拖月再交一律不予减兑付。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出、入院患者日报告制度
一、持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身份证及村卫生室转诊申请书的患者,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卫生院住院治疗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接诊、严格审核;对确需入院治疗的患者应立即安排住院;对个别手续不全的危重病人,可以先治疗,二日内必须补全手续。
二、各定点医院、卫生院的合作医疗管理科,必须严格执行对出、入院患者的“每日一检查、每日一上报”的日报告制度。对当日入院的患者,必须即时登记在册,并上报县医管办,不得隔日上报,如有因缓报、漏报造成的损失、由该医疗机构负全责,不得转嫁到患者身上;对当日出院的患者,也必须及时登记在册,当日上报县医管办。
三、各定点医院、卫生院向医管办上报出、入院患者情况时,应详细说明患者的合作医疗证编号、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家庭住址、所患病症、经治医生姓名、入院或出院的时点等。
四、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患者出院时,各定点医院、卫生院必须按规定对患者住院期间应享受的补助费用给予就地减免、当地兑现,并将患者住院治疗所花总费用及减免费用及时报告县医管办;如有因费用减免不实或缓报造成损失的,由医院、卫生院自行承担;凡不按规定在患者出院同时给予减免者,第一次通报批评,第二次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按应减免金额给该医疗机构加倍罚款的处罚。
五、“日报告”制度的截止时间为:当天17时,17时以后出、入院的列入第二天“日报告”内容。
六、定点医院、卫生院到医管办核报患者补助费用时,只能核报
农村医疗合作制度篇二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一、什么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农民个人和集体多方筹资形成新农合基金,农民看病就医得到费用报销报偿的医疗保障制度。
二、为什么要建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中国有13亿人口,其中多数生活在农村,农民的医疗卫生问题一直受到政府的关注。20世纪五、六十年代,中国政府曾经在全国推行农民与乡村集体共同出资、农民之间互助共济的合作医疗制度,较好地解决了农民的基本医疗卫生问题,受到世界卫生组织和很多发展中国家的推崇。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合作医疗赖以生存的集体经济逐渐解体,加上制度本身固有的缺陷,传统合作医疗开始出现大面积滑坡,大部分农民成为自费医疗群体,疾病经济负担日益沉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十分突出。
为了减轻农民的疾病经济负担,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2002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
[2002]13号)明确提出各级政府要积极引导农民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到2010年,这一制度要基本覆盖农村居民。新农合制度是中国政府为提高农民的健康和医疗保障水平而进行的积极探索,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国家“十一五”发展规划的约束性指标,受到了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
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农民有什么好处?
这是必须向农民讲清楚的问题。“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这是中国的一句老话。人难免不得病。据专家研究,农民医疗费用如达到个人年收入的70%,就可能因病致贫。农民中有一句话:“不怕穷,就怕病”。如果一个家庭有一人得了大病,就可能拖累全家,对生产生活造成影响。因此,必须建立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农民参加合作医疗,首先是个人得益。从最低标准看,一年交20元钱,如果一旦得病,最高补偿可达到几万元,如果仍有较大困难,还可以申请医疗救助。其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政府扶持,政府支持的资金超过农民个人的出资,如果农民不参加,也是一种损失。再次,即使自己不得病,也等于帮助了乡亲,做了一件善事,今后自己有病,还有机会补偿。如果一生不得病也不吃亏,这是最大的福气,是最合算的。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筹集
新农合制度实行农民个人缴纳、集体扶持、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试点初期新农合人均筹资30元,其中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20元,农民个人缴纳10元。2006年,新农合人均筹资额从30元提高到50元,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提高到40元。中国政府决定,2008年进一步提高新农合筹资水平,用一到两年的时间从人均50元提高到100元,其中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提高到80,个人缴纳参合费用由人均10元提高到20元。
五、为什么要农民出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这是合作医疗互助共济的性质决定的。享受合作医疗保障是要承担相应义务的,农民必须自己要参加。只有承担相应的义务,才能享有得到政府资助的权利来。但是,确定合作医疗筹资标准一定要考虑农民的经济承受能力。有人提出,为什么不由政府设立一个基金解决群众就医问题?实际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已经体现了政府和集体的资金扶持,但政府和集体的资金是有限的,只有让大多数
人参加进来,才能扩大合作医疗资金筹集能力。因此,除贫困人口外,对有能力的农户,应引导其自己出资参加合作医疗。即使少数经济条件较好的地方,也不应该由集体把农民应出资的部分包起来,否则农民还是不能养成自觉参加社会保障制度的习惯,农村医疗保障制度也就不可能真正建立起来。
六、为什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要以农民自愿参加为原则?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不同,农民参加合作医疗以自愿为原则,不是法定义务,不能硬性要求农民参加,也不能硬性要求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这是由目前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的。允许农民自愿参加,就不会人为加重农民负担,避免把好事办成坏事。然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性质又要求有一定数量的人参加才能正常运作,因此,农村基层组织要积极引导农民参加合作医疗保障制度,一方面要做好宣传、教育和发动工作,讲清互助共济的意义;另一方面,要根据财力状况给予扶持,引导农民参加。
七、为什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不属于增加农民负担?
合作医疗是农民互助共济的医疗保障,农民自愿交纳的合作医疗费属于农民个人消费性支出,不是农民负担项目,农民为参加合作医疗、抵御疾病风险而履行缴费义务不能视为增加农民负担。这是有政策依据的。这些资金完全用于农民医疗保障,而且政府和集体还要给予资金扶持,将大大减少农民的负担。
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管理办法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是由农民自愿缴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的民办公助社会性资金,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必须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不得挤占挪用。各统筹地区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设立新农合基金专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统筹地区财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基金进行管理监督,并由新农合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基金的日常业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一)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及其经办机构进行管理。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应在经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并建立健全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规章制度,按照规定合理筹集、及时审核支付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二)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农民个人缴费及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扶持资金,原则上按年由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在乡(镇)设立的派出机构(人员)或委托有关机构收缴,存入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地方财政支持资金,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人数,划拨到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根据各地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人数和资金到位等情况核定,向省级财政划拨。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要确保补助资金及时、全额拨付到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并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逐步完善补助资金的划拨办法,尽可能简化程序,易于操作。要结合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和完善情况,逐步实现财政直接支付。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具体补助办法,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三)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主要补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医疗费用。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与小额医疗费用补助结合的办法,既提高抗风险能力又兼顾农民受益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制订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基本药物目录。各县(市)要根据筹资总额,结合当地实际,科学合理地确定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额度,确定常规性体检的具体检查项目和方式,防止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超支或过多结余。
(四)加强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管。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定期向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汇报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要采取张榜公布等措施,定期向社会公布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具体收支、使用情况,保证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参与、知情和监督的权利。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成立由相关政府部门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共同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定期检查、监督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要定期向监督委员会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强化政策宣传工作,把宣传工作作为提高农民参合意愿的主要突破口。
1、在宣传主体上
政府部门应深入农村了解分析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存在的疑虑和意见,把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意义及有关政策不折不扣地传达给广大农民群众。
2、在宣传内容上
要明确表明政府的立场和承诺,消除农民的思想疑虑。
3、在宣传方式上
要结合农村和农民实际,积极探索多种宣传途径,以达到最好的宣传效果。一是采用 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逐步引导农民认识、理解、接受、支持新农合。如设计新农合形象代言人、通过电视、报纸、农村建筑墙体等载体,运用通俗易懂的方式进行宣传,把新农合的意义及有关政策不折不扣地传达给广大农民群众;二是用新农合受益的典型案例进行宣传。三是政府牵头召开二次补偿资金发放仪式,请受益农民现身说法,谈体会和感受。同时辅以必要的行政动员,正确引导农民积极参与。
(二)配套医疗改革同步进行,做好衔接工作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相衔接
不管医疗保障体系如何设计,它都只能建基于良好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上,接种免疫、对农村妇女病的普查等低成本的公共卫生服务可以有效提高农村人口的健康水平,这也是合作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的共同目标。
农村医疗合作制度篇三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制度及措施》
息冢镇卫生院
新农合目录外药品、诊疗项目费用控制制度
及措施
1.加强全院职工新农合知识的培训,了解相关政策和文件精神,以此为日常新农合工作的准则。
2.对参合患者要根据病情,严格使用目录内的药品、诊疗项目,减轻患者经济负担,是参合患者受益达到最大化。
3.参合患者病情确实需要使用,经治医师必须提前告知患者,并签署《新农合目录外药品、诊疗项目告知书》,经患者同意并签字后方可使用。
4.参合患者目录内的药品、诊疗项目使用要达到95%以上,目录外药品、诊疗项目费用分别不可超过药品、诊疗费用的10%。
5.对未经患者同意而擅自使用目录外药品、诊疗项目,患者拒付的有责任医师本人负担。
6.对目录外药品、诊疗项目费用超出比例的,要对相应的责任医师给予警告,数额巨大的要给一定的处罚。
7.医院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审查参合患者病历,对目录外用药及诊疗项目的费用做好统计分析,并做好记录。
息冢镇卫生院
新农合控制“四个不合理”制度及措施
1.加大不合理检查、不合理用药、不合理治疗、不合理收费等关键环节的检查和监控力度,对特殊检查、有创检查和费用较高的检查项目,严格实行审批制度及患者知情签字制度。
2.对费用高检查或贵重药品的使用,必须得到病人或家属的同意,避免重复和不必要检查。
3.在临床用药上,坚持指导教育和考核奖惩相结合。
4.药师参与业务查房,及时发现并纠正临床用药不合理情况。
5.实行抗生素使用三级管理制,对严重不合理用药情况实行重罚。
6.把病床周转率作为评价科室工作重要指标,努力缩短患者住院时间,减轻患者住院负担。
7.每月对各科室医疗及药品等收入结构进行分析,在周五学习时公布不合理检查、不合理用药、用药量排名和大处方评价等,对责任人通报批评并要求整改。
8.所有检查收费要依据河北省医疗收费标准及相关文件,严禁杜绝分解收费,不合理收费,不定期进行检查,并有文字记录。
9.针对患者病情采取合理治疗,严禁采用合理的治疗手段和治疗方式。并定期组织病历抽查和评议,形成文字记录。
10.对上述违规行为要坚决查处,并对相关人员给予处罚。
息冢镇卫生院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审批制度及措施
1.对参合农民严格根据病情合理检查,合理治疗,不可为增加患者医疗费用而滥用检查或治疗。
2.患者病情确实需要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时,要有经治医师科室主任报告,经科室主任确认患者病情确需要后,有科室主任向分管院长提出申请并签字后方可使用。
3.对患者使用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时,经治医师必须事先和患者沟通,不可在患者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使用。
4.经治医师未经批准擅自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的,要给予警告或处罚。
5.医院定期或不定期要对病历进行会审讨论,对查出的滥用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登记在册,并对相应医师给予警告或处罚。
6.医院要定期或不定期对组织医师培训,提高临床医师的业务水平,防止滥用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情况的出现。
新农合卫生院严禁“四个不合理”措施
1.加大不合理检查、不合理用药、不合理治疗、不合理收费、等关键环节的检查和监控力度,对特殊检查、有创检查和费用较高的检查,严格实行审批制度及患者知情签字制度。
2.对费用高检查或贵重药品的使用,必须得到病人或家属的同意,避免重复和不必要检查。
3.在临床用药上,坚持指导教育和考核奖惩相结合。
4.药师参与业务查房,及时发现并纠正临床用药不合理情况。
5.实行抗生素使用三级管理制度,对严重不合理用药情况实行重罚。
6.所有检查收费要依据河北省医疗收费标准及相关文件,严禁杜绝分解收费,不合理收费,不定期进行检查,并有文字记录。
7.针对患者病情采取合理治疗,严禁采用不合理的治疗手段和治疗方式。对特殊治疗和特殊检查,要事先告知患者,并签订告知同意书。
8.定期住址病历抽查和评议,对上述行为要坚决查处,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息冢镇卫生院
新农合费用告知制度及措施
1.患者办理住院时,住院处要为患者打印押金清单一式两份,收费室一份,患者一份,并告知患者将押金清单妥善保管。
2.患者每次拿药时要收费时要告知患者押金余额,如患者对余额有疑问时,要及时核对。核实完毕后要将核实结果及时通知患者或家属。
3.患者欠费时,收费室要及时通知患者续交押金,如患者有疑问要及时核对并告知患者。
4.患者办理出院时,要收回患者押金清单,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出院。如患者对费用由疑问,要及时核实,核实后再办理出院手续。
5.医院要定期或不定期深入病房并询问患者是否清楚自己的医疗费用情况,并做好记录。对拒不履行费用告知制度的相关人员给予警告或处罚。
农村医疗合作制度篇四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
临
猗
县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办
公
室
二00八年三月
目 录
1. 临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 2. 临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工作职责 3. 临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责 4. 临猗县乡镇卫生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工作职
责
5. 临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各科室工作职责 6. 临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守则 7. 临猗县乡镇卫生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工作考核标
准
8. 临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工作守
则
9. 临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服务承诺 10. 临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制度 11. 临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工作制度 12. 临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管理规范 13. 临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登记及缴费办法 14. 临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农民就诊及补助结算办法 15. 临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及财务管理制度 16. 临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及外诊补助资金
审批办法
17. 临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票据使用与管理的办
法
18. 临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审批办法 19. 临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20. 临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合同书 21. 临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考核办法 22. 临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村级定点卫生所考 核 标 准 23. 临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家庭帐户使用办法
24. 临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管理制度
25. 临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就诊、转诊制度 26. 临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症慢性病管理暂行办法 27. 临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病人特殊检查及特殊治疗
管理暂行办法
28. 临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症慢性病补助办法 29. 临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管理办法
30. 临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农民意外伤害住院补助暂
行办法
31. 临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予补助的范围和内容 32. 临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举报制度
33. 临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公示制度
33,山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34. 临猗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须知
1. 临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 工作职责
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对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组织、领导、协调、管理、监督、考核、奖惩等工作。具体包括:
一、发动引导农民积极参加合作医疗;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规划和计划。
二、制定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和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三、确定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标准、合作医疗支付范围和补偿办法、组织农民个人参合资金的收缴。
四、定期检查、监督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保证财政补助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到位,保证基金公平合理使用、封闭运行,保持基金收支平衡。
五、由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设立基金专用帐户,保证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六、定期或不定期深入到定点医疗机构和参合农民中,全面了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运行情况,收集参合农民反映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工作。
七、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工作汇报,认真研究解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
八、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运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总结,表彰先进,惩处违规行为,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健康持续发展。
九、定期向同级党委、人大、政府和监督委员会汇报工作,主动接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的监督。
2. 临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检查监督全县贯彻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关政策和规定的情况。
二、检查监督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
三、检查监督合作医疗基金的落实情况。
四、检查监督五保户和贫困人口参合补助资金的落实情况。
五、检查监督合作医疗补助及时到位情况及有无超范围、超标准补助等问题。
六、检查监督合作医疗基金封闭运行、专款专用、收支平衡情况以及有无贪污、挤占、挪用、截留等问题。
七、检查监督定期公示合作医疗收支、使用情况。
八、监督检查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规范情况。
九、检查监督定期组织对合作医疗基金进行审计情况。
十、对合作医疗运行、管理情况进行进行分析评估,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向县政府、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卫生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民政部门、经办机构及医疗卫生机构等进行反馈,提出意见和建议,责成相关部门纠正和解决合作医疗筹资、运行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十一、受理群众的举报和投诉。
十二、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违规违纪和贪污、挤占、挪用、截流合作医疗基金的单位和人员。
3. 临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 工作职责
一、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认真执行有关决议、决定,负责合作医疗具体业务管理工作,指导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顺利实施。
二、严格按照标准审定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监督检查和考核全县各乡镇卫生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及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合作医疗工作,督促各项工作措施落实。
三、严格执行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和基金财务核算制度,按照规定筹集、管理、使用合作医疗基金,做到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确保基金安全和公平、公正、合理、有效使用。
四、严格执行合作医疗实施方案,规范医疗转诊审批程序,审核拨付县内各定点医疗机构补助费用,对县外住院病人费用进行审核、核算、补助。对违规支付、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不良行为及时查处。
五、认真审核各乡镇参合农民名单,并如实上报参加人数和筹资金额。认真做好合作医疗证的发放和档案资料的整理工作。
六、及时向社会公布合作医疗基金的 收支和使用情况,落实公示制度,主动接受参合农民的监督,取信于民。
七、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和执行合作医疗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包括医疗行为、服务质量、医疗收费、药品价格、报销程序、补偿兑现等,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八、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填写各种统计报表并及时上报。
九、定期召开乡镇卫生院农合办和定点医疗机构负责人参加的例会,听取工作汇报,认真研究解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安排下一步工作。搞好工作动态分析,至少每月编发一期“临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简报”。
十、每年召开一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会议,总结工作经验和成绩,查找不足与问题,全面评价工作效果,部署全年度工作任务。
4. 临猗县乡镇卫生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乡镇卫生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本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确保各项制度和措施的落实。
二、定期不定期深入到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和参合农民中,全面了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运行情况,收集参合群众反映的意见和建议,指导辖区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工作。加强对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严格控制不合理的医疗费用开支。
三、每月召开一次合作医疗工作会议,听取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工作汇报,认真研究解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安排下一步工作。
四、配合当地政府搞好辖区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工作,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深入广泛宣传,不断增强辖区居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认识,逐步提高农村居民的参合率。
五、对年度内参合农户进行注册登记和人员复核,核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并协助乡镇卫生院将农民个人缴费资金,及时转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用账户。
六、定期对本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情况和参合农民补助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取信于民。
农村医疗合作制度篇五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调查报告》
河南理工大学
2010年暑期“思政课”社会实践
调
查
报
告
专业:财务管理专业
年级:08级
班级:2班
姓名:董一平
学号:310810040203
年 7 月 27日 2010
对河南省偃师市大口乡新型农村合
作医疗制度实施的调查报告
调研时间:2010年7月17日_--- 2010年7月29日 调研地点:河南省偃师市大口乡 调查对象:大口乡53个自然村及村卫生室、乡卫生院 调查主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 调查人员:董一平
对偃师市大口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的调查报告
在我国农村医疗保健制度中,合作医疗占了很大的比重,它不仅是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农民生命质量提高,生存、生活发展的基本前提。随着农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民医疗保障需求不断增加,传统合作医疗显得不能够适应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农村市场经济发展迫切要求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各级政府的责任意识不断增强,财政能力不断提高,各种主客观因素的相互作用,促使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诞生。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是否到位?是否有成效?这一系列问题一直为政府和大众所关注。为此,我通过实地走访以及发放调查表等形式,就河南省偃师市大口乡的新型合作医疗开展情况进行了调查和初步分析,并就进一步完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一、 大口乡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状况
大口乡位于偃师市南部万安山北麓,总面积96平方公里,耕地面积3704公顷,辖28个行政村,53个自然村,总人口4.4万。2002年度完成国内生产总值
6.9032亿元,人均国内生产总值15689元,财政收入达到697万元,人均财政收入166元,城乡居民储蓄总额1.3564亿元,人均居民储蓄总额2408元,农民人均纯收入3987元。另外,大口乡优越的地理位置,毗临郑州、洛阳航空港,境内县、乡公路纵横,交通通讯便利。
大口乡农村合作医疗兴于六十年代末,但由于原有的旧的合作医疗很大程度上靠政府的推动,没有完全按照农民群众的意愿兴办,另外还由于当时的制度不够完善,各种管理机制和群众的思想观念都没有跟上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没过多长时间就失去原有的活力,走向衰落。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卫生改革和发展的决定》。于是,各地逐渐掀起了对传统的合作医疗制度进行改革的高潮,重建新时期的合作医疗制度。我国从2003年开始进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试点,逐渐在全国普及。“到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基本覆盖农村居民”,这使该制度逐步落到实处。
此次调查,我采取了抽样调查的方式,一共走访了53个自然村,在每个自然村又选取了1户人家,同时,我还在市集、学校、企事业机关单位等进行实地走访。从调查的情况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大口乡的普及率很高,但收效差异很大,组织管理模式、资金的筹集和标准、报销方式等方面都因各地的情况不一而不同。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普及和参与情况。由于宣传力度的加大,各自然村对新型合作医疗的知晓情况差不多达到100%,每个自然村的参与率都达到95%以上,但仍有一小部分经济收入比较低的家庭没有参与,这并非宣传工作有问题,而是由于他们观念比较守旧,觉得自己一般情况下得的都是感冒发烧之类的小病,无须参与。对于小病小痛,他们则采取自救自医的方式,或到一些民办的诊所进行治疗,因为大医院医疗收费一般较高,虽然有医疗保险,但也只是报销一定的额度,需要自己支付的仍然是一笔很大的费用,相比之下在民办诊所的诊断和医药费用却比较低。
(二)大口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组织管理形式方面有村办、乡办两种类型,以村办为主。一般做法是,以村为单位成立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制定本村的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并负责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但并不是每个村都设有卫生室或医疗站,以满足农民就近看病的需要,有些村,虽然设有医疗站、卫生所,可是条件极为恶劣。所以,村卫生室(站)不能医治的病人,也只能转到乡镇卫生院或县以上医院就医。
(三)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筹集标准和方式方面。根据河南省新型农村医疗合作办法,按照农民个人以家庭为单位每人每年交费10元、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每人每年各补贴10元的标准筹资。农民以家庭为单位建立家庭账户,个人交纳的10元钱中,2元拨入基金,8元注入家庭账户用于门诊治疗。对于农民个人出资的款项,一般采取委托村委收取方式,部分村采取卫生院、乡政府工作人员直接到村、农民家的收取方式。
(四)关于大口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的报销情况。偃师市结合实际情况自2007年5月1日起,将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介入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体外超声碎石,白内障超声雾化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治疗等特殊门诊治疗费用纳入大病统筹补助范围。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特殊门诊治疗的费用按40%予以补助,最高限额每年每人累计不得超过10000元。从调查情况来看,新型合作医疗费用的报销程序比较繁琐,报销比例的标准不同。90%以上的受访者反映,在村办卫生室或医疗站虽然也可以报销,但有些卫生室怕麻烦往往不给于报销,而只收现金。有些只能在动大手术或犯大病时才能报销。因此大部分的人都不明确究竟按哪一个标准进行报销。同时,在报销费用的程度上,有的能够达到60%,有的只能报销其40%。
二、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原因分析
总的来说,到目前为止新型合作医疗制度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同时也存在着不足,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作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在推广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是多方面的。
对大口乡53个自然村的53个农户及村卫生室(站)和乡卫生院调查显示:
在调查的53个农户中,年收入水平700元以下的6户,有4户、占66.7%
参加了新型合作医疗;700—1200元的14户,参加率73.3%;1200—1700元的13户,参加率83.3%;年收入1700—2200元的5户、2200—2700元的6户、2700—3200元的4户、3200元以上的5户,参加率均为100%。尽管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人均仅10元,但户均接近40元,对收入相对较低的农户来说,除了对新型合作医疗认识不足以外,收入水平对农民参加合作医疗有着不可忽视的制约作用。
2.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呈现“中间高、两头低”的年龄特点。
在所调查的53个农户户主中,40岁以下的20人,参加合作医疗的16人,参加率80.0%;40—60岁的29人,参加率93.3%;60岁以上的9人,参加率77.8%。这表明40岁以下的人因身体状况较好, 20%不愿参加合作医疗;40—60岁之间因身体状况逐步下降,参加合作医疗有一定的保障作用,这个年龄段的人很愿意参加;而超过60岁的人则认为本身体弱多病不愿给家庭增加额外负担,参加率较低。
3.乡卫生院投入大、收益小甚至无收益,他们认为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增加了他们的负担。
在对乡卫生院的走访时,有关人员反映乡卫生院冲锋在前,出人、出物、出车,广泛宣传,动员群众,为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付出了很大代价,但现在多数农民“小病不出村,大病上市、县”。乡级卫生院大多数因设施简陋、医疗技术条件差而很少有患者就诊、住院,甚至较以往门诊、住院病人数量更少、效益更低。至少从目前看,乡镇医院并不能从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受益。乡镇卫生院还承担着审核村级卫生所上报农户的各项农村合作医疗资料、看病情况。目前实施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受益最大,其次是县级以上医院,但却加重了起着直接联系群众桥梁作用的乡镇级卫生院自身的负担。
4. 农民就医治病费用仍较高,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看不起病住不起院的现实。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来,53个农户看病共花费102698元,户均达1937元,人均453元。得到补助金额为12956元,占看病全部费用的12.6%。即农民自己还要负担近90%的看病费用。
5.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征收仍有一定难度。
尽管经过试点,各级政府、卫生院做了大量宣传、疏导工作,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也有较高的认可度,但由于社会风气及医德医风诸多问题的存在,部分农民仍担心合作医疗资金能否公平合理地用在农民身上,能否给农民带来真正的实惠,从而对此项民心工程仍存有不少疑虑,参加率不高。
6. “基本药物目录”不能适应农民实际看病需要。
医院使用“基本药物目录”以外的必须药品,如抢救危重病人的吸氧、使用新研制的疗效较佳的药品,当该部分医疗费占整个医疗费比重较大时,农民却得不到实惠。如一个病人所需医疗费为4万元,其中3.5万元为必须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也就是只有5千元能够得到相应的补助。再者,农民患者不是医疗专家,就目前的医疗体制及医德、医风,也不可能让医生必须使用“基本药物目录”。
7. 政府管理混乱,制度不明确,医疗机构标准不一。
关于新型合作医疗的实施,政府在这过程中属于大头,由于各地的情况不同,政府未能有效确定统一的标准,以至于医疗机构处于无标准执行状态。大部分人对报销的标准都没有确切的概念,能报销就已经很开心,根本不会去追究报
农村医疗合作制度篇六
《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农村医疗合作制度篇七
《中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演变历程》
中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演变历程
1、农村合作医疗的产生:1959年之前
关于农村合作医疗的最早产生时期许多学者都做过研究,有许多各不相同的结论。不过,大多数学者认为,我国农村合作医疗兴起于20世纪50年代。而正式提出合作医疗是在1955年农业合作化运动的高潮时期。当时山西、河南、河北等地农业生产合作社大力举办卫生保健站,农业生产合作社从公益金中拿出15%——20%,每个农民每年再交少量保健费,形成合作医疗基金,农民可以凭此免费就医。这种方法很快得到了一些农业生产大队的响应,当时的农村合作医疗是“合医合防不合药”的医疗制度,卫生部以其“无病早放、有病早治、省工省钱、方便可靠”的优点肯定了农村医疗制度,并逐步在全国各地进行推广。
2、农村合作医疗的大发展:1960年——1980年
1959年的全国农村卫生工作会议之后,农村合作医疗迅速壮大,到1960年,全国农业生产大队中,建立合作医疗的已达40%。到1978年,我国有“赤脚医生”4777469人,卫生员1666107人,合作医疗覆盖率达到了90%以上,农村居民的健康状况有了很大的改善。而在同年的五届人大,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把合作医疗列了进去。1979年12月15日,卫生部、农业部、财政部、国家医药总局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联合下发通知,发布《农村合作医疗章程(试行草案)》,要求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对合作医疗制度进行了规范。
在这样的背景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到1980年,全国农村约有90%的行政村(生产大队)试行了合作医疗。
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了农村合作医疗在短短20年的时间里有了如此迅速的发展并取得了如此辉煌的成就呢?我们小组组员在查阅相关资料后,认为合作医疗的大发展,来自以下几个原因:1)集体经济保证了农村合作医疗的经济来源;2)运行成本低;3)医疗需求基本一致。
3、农村合作医疗的衰退:1981年——1992年
自80年代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合作医疗制度及整个农村医疗保障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集体经济在多数农村已经名存实亡,合作医疗逐渐衰落。1985年,全国实行合作医疗的行政村由过去的90%猛减至5%。1989年,继续坚持合作医疗的行政村仅占全国的4.8%。
为什么在我国曾经辉煌一时的农村合作制度会在如此短的时间内走向了低谷呢?我们小组组员在查阅了资料并经过了多次讨论之后,得出了以下结论:1)集体经济的瓦解;2)对合作医疗的错误认识;3)医务人员的减少和流失;4)农村各级卫生机构的市场化
4、农村合作医疗的恢复:1993年——2002年
1993年,中共中央做出要“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决定。1994年,全国7
个省147个县开展了“中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革”试点及跟踪研究工作。之后的几年中,中央再次颁布多项决定来支持农村合作医疗的恢复。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努力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恢复与发展。据1998年“第二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统计,到1997年底,我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了一定得恢复,全国农村居民中得到某种程度医疗保障的人口只有12.56%,其中合作医疗的比重从80年代末的5%提高到了9.6%,而在1997年——所谓的医疗制度的高潮时期,合作医疗的覆盖率也仅占全国行政村的17%。在1997年之后,农村收入增长缓慢,依靠“自愿”参加的合作医疗又陷于停顿甚至有所下降的低迷阶段。
5、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2003年至今
2002年10月19日,全国农村卫生工作会议以后,中共中央、国务院做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自此,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再次成为我国建立新型农作的工作重点,截至2005年9月30日,全国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县到达671个,覆盖农业人口2.33亿,占全国农业人口的26.30%,参加合作医疗的人口达到1.77亿,占全国农业人口的19.94%,参合率为75.79%。2006、2007年还要将试点覆盖面分别扩大到40%、60%左右,到2008年,要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本覆盖全国农民的目标。可是,据卫生部统计,截至2008年底,我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覆盖率仅为80%左右。其发展速度与预期尚有一定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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