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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责任追究制度篇一
《检验责任追究制度》
检验责任追究制度
一、检验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技术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贻误检测工作或者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等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
二、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分级负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处分与责任相适应等原则。
三、检验责任追究制度实行首长问责制。技术中心的工作人员出现检验事故时,应当追究实验室责任人甚至技术中心领导的责任。
四、具体检测工作人员应当追究过错责任。如过错行为系经审核、批准做出的,具体工作人员、审核人、批准人均为过错责任人,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过错责任追究分为如下3类:
(一)诫勉谈话、限期整改;
(二)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三)建议给予处分。
六、责任追究与年度考评挂钩:
(一)凡被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的,被建议给予行政处分的,当年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二)工作人员一年内被诫勉谈话、限期整改2次或2次以上,或被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1次的,本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
(三)工作人员被建议给予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实验室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可对实验室责任人以告诫。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可对实验室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实验室负责人应调离岗位,停职反省。
(一)违反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出具虚假检测结果,影响严重的;
(三)出现重大检验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超出实验室能力范围进行检测,并对外出具证明结果的。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可对过错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可予以停职处分。
(一)检测人员没要按照实验室相关规定开展检测工作的;
(二)工作人员推脱,不按时出具检测结果的;
(三)发现错误不及时纠正的;
(四)检测人员发现检测工作异常,不及时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 出具错误检测数据的;
(六) 其他违反实验室管理制度的。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调查人;
(二)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的;
(三)故意出具虚假检测结果以获得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四)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应当加重处理的情形。
2011年04月30日 2011年05月01日实施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过错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因无法预见的不可抗拒客观因素导致检验出现错误的;
(三)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四)主动纠正和及时更正,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十二条 在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相关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2011年04月30日 2011年05月01日实施
什么是责任追究制度篇二
《公司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强化内部管理,整顿作风纪律,加强公司效能建设,提高办事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 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在工作中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等有关规章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差错或过失事故发生,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甚至产生严重后果的,需要给予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 责任追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等原则。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应当追究所在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对部门负责人予以告诫。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对部门负责人予以告诫,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可对部门负责人停职检查。
(一)对重大或者紧急事项,部门领导不及时协调解决的;
(二)所属部门多次发生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行为的;
(三)属于部门审批、办理的事项,超时办结的;
(四)牵头部门不负责任或者不配合牵头部门工作造成延误
工作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应当追究岗位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告诫。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调离原工作岗位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待岗学习。
(一)对用户推诿或者粗鲁刁难的;
(二)不遵守考勤制度,退到、早退或擅离岗位,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应当场办理而故意没有当场办理的;
(四)不按要求,办事拖拉,延误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不一次性告知或者不能准确一次性告知用户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致使用户因材料不合格而多次申报的;
(六)应该给予用户答复而不予答复的;
(七)对受理事项没按规定分送承办部门而造成延误办理的;
(八)应该请示报告领导而不及时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故意拖延或者拒绝依法给予用户补办手续的;
(十)在工作中超越或滥用职权,吃、拿、卡、要、徇私舞弊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调查人的;
(二)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的;
(三)干扰、阻挠行政责任追究调查的;
(四)不执行公司依法作出的决定的;
(五)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应当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主动赔礼道歉,服务相对人已谅解的;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三)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四) 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追究程序:
(一)受理。用户提出投诉应由营业部具体受理。其他部门接受用户的投诉应直接转交营业部或详细记录投诉内容后转交营业部受理。
(二)调查。营业部对属于业务范围内的事件应认真调查核实情况、情节轻重,找出问题原因所在,严格区分责任,提交有关责任人签字认可。不属于业务范围内的事件应移交公司纪委处理。
(三)报审。营业部或纪委对有关责任人拟定责任认定初步意见,报主管领导。
(四)认定。主管领导进行研究认定,重大问题可提请党组进行研究,根据问题或事故的情节轻重,按照有关制度规定,提出最终责任认定意见。
(五)实施。下达责任认定处理意见,送达责任人或相关责任部门。
第十一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力。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什么是责任追究制度篇三
《责任追究制度》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的规范员工(包括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各级管理者,下同)行为,引导员工正确履行职责,保障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维护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及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劳动合同制员工。劳务派遣制员工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责任追究种类
第三条 责任追究种类分为:经济处罚(1000元至10000元)、通报批评、书面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级)、免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仅适用于劳务派遣制员工。
经济处罚、通报批评可与其他责任追究方式并用。
第三章 工作责任划分
第四条 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对本单位工作负总责,其中对具体分管工作负主要领导者责任,对副职分管的工作负重要领导者责任;
各单位、部门副职对分管工作负主要领导者责任;各岗位员工对本岗位工作负直接责任人责任。
第五条 由牵头单位和协作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和工作,牵头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协作单位承担次要责任。
因牵头单位或协作单位单方面原因影响到项目和工作完成的,责任全部由牵头单位或协作单位承担。
第四章 责任追究的内容
第六条 管理失职类: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人、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和负重要领导责任者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
一、重要事项或重大决策不按程序和规定进行的;
二、由于重大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公司重要会议或公司领导决定的重要工作,因责任单位工作不主动、不积极或工作疏忽,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发生安全、质量、服务等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五、各级管理人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及本单位员工监督管理不到位,或内控制度不健全、监督检查落实不严格,导致发生严重违纪违规事件或重大工作差错的;
六、对下属单位提出的重要事项的请示报告,应给予解决而未及时给予解决或明确答复,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对本单位或本部门员工发生的严重工作失误或违章、违纪、
违规行为,不予处理或隐瞒、包庇的;
八、对下属单位或员工个人绩效考核不公正、不公平,造成严重后果的,或造成投诉并经查证属实的;
九、员工有理由上访,主办单位不及时研究解决或解决不当,造成员工越级上访,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七条 工作失职类: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人、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和负重要领导责任者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
一、发出的重要公文、上报的重要报表、重要信息数据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因人为原因发生重大通信事故或责任事故的;
三、违反各类法律法规、公司各项管理制度或工作中未尽职尽责,给公司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采购不符合技术规范及质量标准的设备、材料或其他商品,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超过5万元的;
五、在涉外交往中发生严重工作失误,导致对方投诉、索赔、诉讼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超过5万元的;
六、在合同签订或合同履行过程中失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超过5万元的;
七、丢失或严重损坏公司财物,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超过5万元的;
八、工作中出现其他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超过5万元的。
第八条 违纪违规类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人、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和负重要领导责任者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
一、违反会计制度、货币资金管理规定和财经纪律的;
二、挪用、侵占公司财物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或虚报各类统计报表,谎报绩效考核指标,骗取荣誉或经济利益的;
四、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或业务渠道从事个人牟利活动,或将企业秘密泄露、提供给其他企业或个人的;
五、违反各类业务操作规程,为本人或他人牟取利益或造成公司损失的;
六、违反招投标和物资采购制度和纪律的或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采购产品的;
七、违反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省公司有关规定选拔任用经理人员,造成恶劣影响的,或提拔任用有明显违法违纪行为人员的;
八、在管理人员考核、考察工作中弄虚作假,影响组织正确任用的;
九、在员工的考试、招聘、考核、职级晋升、工资调整等方面工作中,利用职权或者隐瞒、歪曲事实真相,为本人及他人谋取利益或不按程序进行的;
十、将本单位的业务采用不正当手段交由自己的近亲属和特定关系人进行经营、牟利的;
十一、将公司资产私自委托、租赁、承包给他人经营的;
十二、利用职务便利,个人从事与公司业务有关联的中介活动,收取中介费的;
十三、在业务活动中,索要、收受关联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
十四、收受或变相收受主管范围内下属单位和个人财物的;
十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支付或报销的;
十六、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与他人打架斗殴,影响恶劣的; 十七、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无理取闹,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 十八、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经核实查证,造成严重影响的;
十九、在工作场所或在工作时间内有赌博、吸毒等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
二十、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
二十一、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工作,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二十二、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知情不管的,包庇、纵容的;
二十三、严重违反公司其他规章制度或员工行为守则的。
什么是责任追究制度篇四
《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
为强化各级人员责任心,提高执行任务的能力和质量,促进各项工作的高效有序运行,制止和惩戒不负责任的行为,积极推进各项工作良性开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定义
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章制度,不能较好地履行职责导致差错或过失事故发生,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甚至产生严重后果的;或对下属工作人员效能低下、作风恶劣、违章失职的问题不闻不问,长期失察,或管理松懈、纠正措施不严的,应当追究其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罚的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三、具体规定
1、公司坚持首问负责与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从普通员工至高层管理人员的逐级追究制。必须做到责任明确清楚,时间准确,保质保量。
2、公司及下属机构必须制定规范、严密和可行的岗位职责或操作规范,明确界定各级人员岗位工作范围,凡职责不清、界定模糊、责任不明确的,出现问题追究主管人员责任。
3、全体员工必须服从分配、听从指挥、步调一致、相互协作,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本职工作、会议安排事项及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负执行责任,不得强调任何客观理由消极怠工、敷衍了事、推脱责任甚至拒绝各种工作安排。凡不按岗位职责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玩忽职守、不严格执行操作流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不严格自我管理所产生的工作失误、差错、疏忽、违规违纪,当事人承担执行责任,每次处罚50元,严重的加倍;对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当事责任人行政处分、处罚或赔偿损失。凡出现员工推脱责任、拒绝各种工作安排的情况,除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外,还应追究主管领导的管理责任。
4、各级管理人员是各所辖范围内工作的第一负责人,承担第一责任,凡所辖工作任务分工不清、遗失或安排不当造成工作延误、低效,承担执行责任;在进行工作任务安排时,方案必须明确、合理、可行,否则导致下属人员或相关部门未能及时完成所安排的工作任务时应追究其管理或决策责任。
5、公司管理部门及管理人员违反审批程序,对管理权责范围内的员工疏于管理,对突发性事件报告不及时或隐瞒、缓报、谎报,处理不及时,造成不良后果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对有关管理人员、负有责任的员工,情节较轻的给予经济处罚或通报处分,并列入绩效考;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停职检查、降职、免职、辞退或解除劳动关系等处分,列入绩效考核,
并可处以500元以上的罚款。
6、工程项目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施工单位不能如期开竣工,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或造成损失的,公司人员列入绩效考核,并可另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外包施工单位每项处罚100元至500元,影响严重的加倍。公司项目分管领导、项目跟踪检查责任人负连带责任,承受相应处罚。
7、管理、行政、后勤保障部门及人员,如服务意识不强、服务态度不好、语言不文明、后勤保障支持不够等,将视具体情况、原因列入绩效考核,严重的或屡犯的可进行通报直至开除等处分,列入绩效考核或否决绩效工资。
8、凡因指挥不当,责任不强,执行不力,技能不高,操作不当或操作失误等行为给公司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的,均按责任大小,根据损失程度进行等额或差额赔偿。若属故意行为,均按损失额的二倍进行赔偿。责任事故较大且情节严重的将承担法律责任。
9、对阳奉阴违、工作失职或渎职,隐瞒事实真相,欺上瞒下造成工作被动或损失的,收授贿赂、贪污及其它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将对主要责任人处以500-2000元罚款并给予停职、降职、免职处理。严重者,将给予辞退或开除处分,列入绩效考核,并赔偿损失,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惩办。
10、凡因各种原因造成的事故,发生事故的单位负责人必须责成相关人员,将事故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于两日内报企管部,逾期自第三日起,每天对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
11、连带责任制
(1)凡因员工能力不佳、操作(指挥)不当、工作不作为、习惯性(群体性)违纪违规、推脱责任、拒绝各种工作安排或疏于管理等行为影响正常工作及生产活动、造成损失或事故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主管领导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2)造成局部设备损坏、局部停产但不影响整体生产活动的,同时未造成人员负伤的,其连带责任追究至当班工长、队长、站长等负责人。
(3)造成电炉停产2小时以内的或环烧主机无法正常工作维修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或重伤1人次或轻伤2人次的,其连带责任追究至车间主任。
(4)造成电炉停产2小时以上的或环烧抢修时间在2小时以上的或重伤1人次同时轻伤1人次的,其连带责任追究至生产技术部长及相关责任部门负责人。
(5)因原燃物料或备品备件供应不足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物料存放混乱等因素,造成电炉炉况不顺等不能正常生产的或其它单位单台独立设备无法正常工作的,其连带责任追究至供应部、料场管理部门负责人、相关部长、分管副总经理。
(6)因原燃物料或备品备件供应不足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等因素,造成电炉、环烧停产
的或其它单位停止正常工作的,其连带责任追究至总经理。
(7)因各类人员招聘工作不力,造成缺岗、空岗,或所招人员道德品质低劣及技术能力低下,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或设备、人身事故的,其连带责任追究至相关企管部负责人。
(8)因工作事务处理不当,造成工作混乱、失序、被动而影响正常工作或生产的,其连带责任追究至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
(9)化验室工作人员违规操作、私接外样,责任心不强造成错样、混样及取报样不及时的,其连带责任追究至班长、化验室主任;有意改样换样、取样时故意偏向货主、故意破坏标样的,其连带责任追究至班长、化验室主任、分管部长。
(10)成品库、备件库、进出计量室因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大意或有意徇私舞弊造成错发、错号、混放、混装、计量失实的,其连带责任将追究至主管、主任、部长、情节严重或造成损失的将追究至分管副总。
(11)机修人员对各类物料多领少用、多领私存、干私活、私自将材料送给承包单位、给承包单位私自干活、故意浪费物料、故意破坏设备设施工具、在成本核算中有不实行为、各类统计数据失实或弄虚作假的其连带责任将追究至班长、工长、主任,情节严重的追究至分管部长。
(12)厂内车队各类生产车辆不能按时出车、出车后不听指挥调度、有意消极怠工、平时对车辆保养失当而影响生产活动或因此造成车辆损坏、因责任心缺失造成车辆损坏、漏油或损坏其它设施的,其连带责任追究至班长、正副队长;因责任心缺失造成人员伤亡、车辆或其它设施严重损坏的、或私自将各类油料、备件、工具送给厂内承包单位的、擅自给承包单位干活、计时计量弄虚作假的,其连带责任追究至班长、正副队长、分管部长。
(13)生产部门各工种人员、各类技术人员因个人原因造成的有碍生产的一切事件,其责任将根据情节或损失大小分别追究至班长、工长、车间主任、分管部长、公司分管领导。
(14)后勤服务部门工作人员因个人原因造成缺水、断电、断气、食物变质、发生中毒事件、洗浴烫伤的;接待客人服务不周、粗鲁不文明、有意刁难客人、有损企业形象的;利用个人工作便利违规、违纪的其责任将根据情节或损失及影响大小分别追究至主管、部长、分管副总。
(15)公司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因本身工作拖拉、失误、敷衍造成任务完成不及时、报表拖延或错误、账务不清、账物不符的、工作秩序混乱、不团结而影响正常工作的其连带责任将追究至部门负责人,严重的追究至分管副总。
(16)凡利用工作之便收授或索取客户财物、出卖公司利益的,或因此给公司带来损失的,或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的,其连带责任追究至分管的各级领导。
12、各类损失程度由企管部、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联合评估。必要时聘请专家或专业评估公司确定。
13、以上凡未涉及罚款的条款,均按“员工行为规范处罚条例”或其他相关规定处理。
四、附则
1、责任追究,一把手负总责,各分管领导各负其责,一级抓一级,一级管一级,总的监督、检查职能由企管部、办公室、安保部负责,每月将执行情况汇总报总经理。
2、本制度由企管部起草并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江苏鑫塬镍业有限公司
什么是责任追究制度篇五
《责任追究制度印发通知》
**县学校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福建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责任追究的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有责必究、处罚适当的原则。
(三)坚持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
(四)坚持“一岗双责”的原则
(五)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县教育局负责对全县学校的教职员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实行责任追究。对县教育局管理、处理的干部由县教育局直接进行责任追究,对不属于县教育局管理、处理的干部由县教育局提出责任追究处理意见按程序报批。
第四条 认真执行各级有关安全工作的规定,明确有关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安全责任,严格实行学校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严格执行综治一票否决制,并将其作为学校行政、处室(年级组)责任人评聘、考核晋级的重要依据。凡发生安全、群体性、刑事等事件,各中小学校的主要领导、相关责任领导和学校处室(年级组)有关责任人员当
年不得评先、评优、晋升职务,扣发一定数量的绩效工资,并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或效能告诫、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学校校长,是学校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具体工作的党支部书记、副校长或党支部副书记对其所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校处室、年级组对本处室、年级组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承担相应责任。
班主任、科任教师及其他岗位人员对任职或任教班级、岗位的安全工作承担责任,具体由学校根据本制度作出规定。需要作出处分的,由学校根据规定作出处分。
第五条 学校应当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计划,在教工例会、德育工作例会等会议上宣传、贯彻有关安全法规、政策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分析、排查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和隐患,布置、督促安全防范工作。会议的内容和有关工作应形成文字记录,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各级责任人必须严格抓好落实。
第六条 学校应当根据本校实际制定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县教育局备案,并适时在校园内组织消防、地震、洪水、泥石流等灾害应急预案的演练,使广大师生员工更好地掌握自我保护的常识,进一步增强安全意识,确保师生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七条 经学校确认的重点要害部位要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主体,健全管理制度。
对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学生公寓、学生食堂、实验室、体育
场(馆)等场所的设备、设施,有关人员必须进行严格管理、定期检查,及时整改。
资产多、额度高、影响大,需要重点看护的场所,必须提前规划,安装安全防范设施和器材,保卫部门负有检查、监督、指导的责任,确保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
第八条 共青团、少先队、班主任应当通过团会、队会、班会文体活动及宣传栏、黑板报等多种方式、多种渠道经常性地对学生进行交通、避震、防火、防盗、防溺水、防中毒、防踩踏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学期初和期末、重大活动及国家规定的长假,应特别加强防火灾、防溺水、防交通事故、防中毒等方面教育,对建筑物、易燃易爆危险品等可能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场所、物品进行认真检查,在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停止活动或停止使用,并及时向县教育局报告。
第九条 学校及相关处室要严格学生外宿的管理,有特殊情况需居住在外的必须有本人申请、家长同意、政治处(或生指组)批准、备案,严格审批手续。
第十条 严格学生外出春、秋游及暑期社会实践等重大活动报批制度。外出活动应依照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作好包括安全预案在内的活动方案。
在学生放假前,各校应做好外出的各类安全教育,确保安全。 第十一条 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职责范
围的,应当立即向县教育局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学校报告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有权举报领导不履行安全职责和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
学校接到报告或举报,应当立即组织有关处室和人员对事故或隐患进行查处和整改。防止发生食物中毒、火灾、交通、校舍倒塌等重大安全事故。严禁各校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品的劳动(除教学实验外)或其他危险劳动。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按照《三明市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规定的程序、内容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积极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扰事故调查。
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有关责任人应当做到“两个第一”(即第一时间到现场,第一时间报告),组织力量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救助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力争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切实维护校园安定、稳定。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分别予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直至降级的行政处分:
(1)不履行学校安全职责或不按规定履行安全职责的;
(2)应当履行审批手续而未履行的或不严格执行审批制度的;
(3)发现安全及事故隐患不及时报告的;
(4)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及事故隐患而未采取措施或所采取的措施明显不足以消除安全及事故隐患的;
(5)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6)安全事故发生后,不组织救助或组织救助不力的;
(7)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故意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的;
(8)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不配合、协助事故调查,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
(9)其他违反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的。 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责任。
第十四条 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追究的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年福建省人民政府66号令)执行。
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其他安全事故和重大案(事)件发生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按照国家、省、市、县的有关规定和学校相关的制度追究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县教育局安全股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1年8月16日
什么是责任追究制度篇六
《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安徽首信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员工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公司内部管理工作责任制,加强公司对担保业务的内部控制,规范担保业务及其他工作行为,防范担保及其他行为风险,提高工作质量和经营效益,根据公司《融资担保业务管理办法》、《员工薪酬制度》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工作责任追究,是指对符合本制度规定的责任追究范围内的不良担保、不良投资、资产清收违规、发生重大差错或者造成较大损失的其他工作行为等,逐笔进行审查、责任界定和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工作责任追究范围
第三条 工作责任追究分为经济责任追究和行政责任追究。经济责任追究主要是进行经济处罚;行政责任追究主要是行政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停职、留用查看、勒令辞 职、开除等。
第四条 属于不良担保性质的工作责任追究,由公司项目审查委员会负责审议;属于其他工作性质的责任追究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不良担保包括:
㈠发生主动担保代偿时间在三个月以上情形的;
㈡发生被动代偿、担保损失情形的;
㈢发生客户担保后三个月(含)以上还未履行交纳担保费用、保证金和落实主要反担保措施等约定义务情形的;
㈣经公司担保风险分类列入可疑和损失类的担保的;
㈤发生其他较大担保风险情形的。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不良投资包括:
㈠投资项目失败,被投资企业面临破产清算的;
㈡正常投资连续两年不分红,企业出现较大亏损的;
㈢被投资企业涉及重大法律诉讼和其他纠纷,危及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
㈣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死亡、失踪、失去民事行为能力,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可能导致投资损失的;
㈤参与拟上市公司投资而被投资企业难以上市,投资款不能按照投资协议收回和分红的。
第七条 因下述原因造成的不良担保和不良投资的,应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㈠在对外担保、投资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的;
㈡未履行公司规定审批程序和未执行公司规定审批权限的;
㈢未落实好公司有关制度规定的,包括但不限于尽职调查不实、法律手续不全或无效、未按规定落实好反担保条件、保后管理失职等;
㈣因对担保、投资项目风险把握不准确造成担保损失的。
第三章 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是指对形成不良担保负有责任的人员,包括项目主办人、项目协办人、移交项目主办人、移交项目协办人、项目审查人、项目评审人、项目审批人。
第九条 项目主办人,是指对担保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的担保业务人员,具体指项目经理A角。
第十条 项目协办人,是指协助、监督项目主办人对担保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的业务人员具体指项目经理B。
第十一条 移交项目主办人,是指因原担保项目主办人工作变动由公司重新指定对该担保项目进行执行控制管理的业务人员。
第十二条 移交项目协办人,是指协助、监督移交项目主办人对担保项目进行执行控制管理的业务人员。
第十三条 项目审查人,是指对担保项目全过程进行审查和监督的人员,具体指担保业务部负责人、风险管理部专职审(检)查人员、风险管理部负责人、主管担保业务部、风险管理部副总理、总经理。
第十四条 项目评审人,是指参加担保项目评审会议并有决策权的人员,具体指项目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但不包括外聘专家等独立评委。
第十五条 项目审批人,是指有权对担保项目进行审批的人员,具体指公司经营班子按授权权限进行审批的成员、董事长和董事会成员。
第四章 不良担保(投资)项目责任界定
第十六条 不良担保项目的责任划分。根据不良担保(投资)项目责任人在担保业务中职责的不同和过失的大小,将其责任划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四种。
第十七条 出现本制度第七条㈠、㈣项情形的,区别以下情况进行责任界定:
㈠项目主办人签署“同意担保” 意见,并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的担保项目,发生不良情形时,项目主办人负主要责任;项目主办人签署“不同意担保” 意见,并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的担保项目,发生不良情形时,项目主办人无责任,项目审批人负主要责任。
㈡项目协办人、项目审查人、评审人对各自签署"同意担保(投资)"意见的不良担保项目承担次要责任;对各自签署"不同意担保"、"续议"意见的不良担保项目无责任。
㈢项目审批人对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的担保项目,发生不良情形时,均应承担次要责任。
㈣移交项目移交时为正常项目,移交后因管理失职而发生不良的,(原)项目主办人和协办人无责任,移交项目主办人和协办人分别负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移交后非因履职原因而发生不良的,(原)项目主办人和协办人仍然分别负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移交项目主办人和协办人无责任。
㈤移交项目移交时为不良项目或属移交前形成的不良,(原)项目主办人和协办人仍然分别负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但移交项目主办
人和协办人对其接交后履职所对应的责任分别负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第十八条 出现本制度第七条㈡、㈢项情形的,区别以下情况进行责任界定:
㈠项目审批人对其超越规定程序和权限擅自审批的担保项目,发生不良情形时,负完全责任。
㈡无论项目主办人签署“同意担保”意见与否, 因其尽职调查不实、法律手续不全或无效、未按规定落实好反担保条件、保后管理失职等履职原因发生不良情形的,项目主办人负主要责任,协助和监督项目主办人履职的项目协办人、项目审查人负次要责任。项目评审人和项目审批人无责任。
第十九条 对因行政干预、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不良担保(投资)项目,责任人可酌情减轻或免除责任。
第五章 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追究程序
第二十条 不良担保项目及其责任认定。在发生或者分类认定不良担保项目后十个工作日内,风险管理部应填制《不良担保项目认定报告》、《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认定建议书》,经综合财务部负责人会签署,报公司总经理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在五个工作日内提请项目评审委员会审议,项目评审委员会出具关于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认定和追究的决议。(《不良担保项目认定报告》格式见附件一、《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认定建议书》见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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