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事诉讼法的感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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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事诉讼法的感悟篇一
《对刑事诉讼法的些许感想》

对刑事诉讼法的些许感想

本文从新近的一种人格刑法的有力主张入手,首先给出了对于当下刑事法网是“厉而不严”而非“又严又厉”的基本判断,在此基础上,认为破除刑法危机、实现刑法机制的良性运转应该以“严而不厉”为基本保障,从而主张在刑罚轻缓化的同时,还必要强调刑法调控范围的适度扩张即犯罪化,并且,为这样的一种主张与时下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刑事立法意义上找到了某种契合。

一、一种新近的有力主张 近年来,北京大学张文教授等著书指出,当前的刑法过度膨胀、监狱人满为患、刑法效能降低、刑不压罪严重、犯罪浪潮席卷全球,一句话,出现了刑法危机。因此,为了度过危机,继续扩大刑法圈、增加刑罚量即进行所谓“严打”只能是扬汤止沸,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论者认为从刑法(不但是“刑罚”)轻缓化和缩小犯罪圈的初衷出发,需要重新通过界定犯罪概念划定犯罪圈,并从尊重人性的角度出发,引入了颇为人性化的“犯罪危险性人格”的概念,认为应受惩罚的,只能是那些具有犯罪危险性人格、又实施了刑法规定的危害行为的人。“只有这样,才能把犯罪圈缩小,才能使刑法资源有效利用,才能够真正抑制犯罪。”{1}无疑,尊重人性、倡导所谓的“以人格度人”等等都是“政治正确”的,是一个立场鲜明的崇高命题,单就此来说就很容易为这一主张赢得“感情分”。问题在于,即便论者所赖以立论的问题意识(即其所描述的所谓“刑法危机”)是存在的,亦即便其重视人、体恤人性、尊重人格之初衷是值得赞赏的,但是,其开出的通过将犯罪人格引入定罪、量刑和行刑的所谓刑事法人格化以实现缩小犯罪圈的药方真正找准了问题的症结吗?

二、一个关于当下刑事法网的基本判断:是“又严又厉”,还是“厉而不严”? 实际上,就我国当下犯罪圈之实然大小及其应然变动趋势(犯罪化还是非犯罪化)问题,我们与以上论者是存在不同认识的。张文教授等认为现在是“犯罪标签到处乱贴”,因此可以说法网是“过严”的,所以要缩小犯罪圈。按照这样的认识前提,我国当下的刑法结构(即犯罪圈与刑罚量的配置,犯罪圈大小体现为刑事法网严密程度、刑罚量轻重即为法定刑的苛厉程度)或许就是“又严又厉”的。但是,正像评论者指出的那样,“如果一味地强调刑罚之恶和刑罚的副作用,低估刑罚的功能和积极作用,而把不法行为犯罪化的标准定得过高,使许多严重危害社会的不法行为都逃脱了刑事法网,犯罪圈过于狭窄,表面上维持了社会的低犯罪率,使大多数不法

行为人免于犯罪污点和刑事追究,实际上却可能导致纵容犯罪、损害社会整体利益的后果。实施比较严重的危害行为而不受刑事惩罚使行为人尝到的甜头将强化行为人的不法动机,驱使行为人反复实施不法行为甚至将不法行为升级。集中刑事司法力量打击重点犯罪以提高刑罚效益的初衷可能导致犯罪不被遏制的实际结果。” [1] 在我们看来,我国当前的刑法结构基本上不是“又严又厉”,而是厉而不严。{2}具体说来,所谓我国刑法结构之“厉”,是指在我国刑法之中死刑罪名仍然过多,刑罚整体位阶随之提高,同时所有的罪都被挂上了徒刑,没有一个罪的法定刑只限于拘役或者罚金。 [1]就刑罚量的配置这一点来说,我们与人格刑法论者在结论上可能并无实质差别(即都认为是“厉”) 。而我们所理解的我国刑法结构之“不严”,一是指整体刑事法网(整体犯罪圈)不严密,二是个罪法网(罪状)不严密。就整体法网来说,一些比较严重的具有法益侵害的行为,比如恶意赖账、见死不救、恐吓、背信等,即一些所谓的轻罪,刑法之中却没有规定为犯罪,而此类行为仅依靠所谓的“第一次法”在救济力度上又明显有欠缺。就个罪的法网来说,则是一些已经在刑法中有所规定的危害行为之犯罪构成设计不够严密,形成了法网的漏洞,典型的比如受贿罪,其犯罪对象仅限于财物,对于财产性的利益特别是非财产性利益,对于所谓的单纯受贿(“只拿钱不办事”) 、事前受贿以及事后受贿等,在很多情况下还很难动用受贿罪来加以规制;再比如不少犯罪的罪状设计都附加了相应的目的要件,“立法者的目的是缩小打击面,诚有可取,但查证作为主观因素的目的则徒增公诉机关的证明难度从而导致作恶者逃脱法网概率上升的局面。”{3}对于这两方面的行为,都存在着法网不严的问题。从刑事政策的立场分析,如果对这样的社会公共危害行为长期和普遍地不进行必要的刑罚调整,一方面势必出现法律调整的真空和功能不足,另一方面也无助于有效地遏制和预防犯罪圈范围内的更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可以说,正是刑法结构的厉而不严 [2]是刑法机制(刑法运作方式与过程)不畅(人格刑法论者所谓之刑法危机)的内生性原因。 [3]

三、刑法机制良性运行的基本保障——严而不厉

严密刑事法网,同时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适应,顺应潮流实现刑罚轻缓化 [4],在犯罪圈大小与刑罚量配置上同时改变我国刑法机制的运作现状作反向变革,即在严密法网(由目前的“不严”到“严”,亦即相应扩大犯罪圈)的同时轻缓刑罚(由目前的“厉”到“不厉”,亦即相应缩减刑罚量) ,

进行由“厉而不严”到“严而不厉”的结构性优化,应该是我们在面对刑法机制运作不畅(“刑法危机”)时所面临的选择。这里,严密刑事法网同样能起到刑法的威慑作用,以此作为因刑之趋轻导致刑罚乏力的功能代偿。“严而不厉这种刑法结构能较好地同时发挥刑法打击犯罪保护社会与保障犯罪人合法权益两种功能,容易协调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情与法的冲突”,“‘严而不厉是人类迄今为止探索寻觅到的利于刑法运作(刑法机制) 顺畅的刑法结构。”{4} [5]

在这里,需要面对的一个基本的现实是,我国学界现在关于犯罪化与非犯罪化问题的研究,不但更多地是局限在对于个别事案类型的解决方向上(就是否需要犯罪化的问题,学界的讨论主要包括婚内强奸、同性强奸、性贿赂、见危不救、恶意逃废债务行为、普通赌博行为、科学不端行为、违反环保义务行为、过失危险行为、劳动侵权行为问题等等。而就是否需要非犯罪化的问题,学界的讨论则主要包括安乐死的非犯罪化、证人拒绝出庭作证行为、公司董事行为、重婚行为问题等等) ,相应研究总体上是个案式的,宏观的、“高屋建瓴”的研究还相对较少;而且,总体的倾向似乎是侧重于对于非犯罪化(以及与此相关的非刑罚化)问题的关注,并且主张在我国现阶段适宜非犯罪化 [6],而对于犯罪化的问题则是关注不够。在本文看来,将刑法结构从“厉而不严”变动为“严而不厉”,就犯罪圈的划定来说,尽管也存在着在一些问题上的“非犯罪化”问题,但是,就总体的趋势而言,仍是一个严密刑事法网(整体法网、个体法网)的过程,是渐次的犯罪化过程。 [7]这一点,是应该肯定的。

但是,这里有一些问题还需要做些澄清。这至少包括:

第一,首先有必要明确的,是我们讨论问题的现实背景。在确定在总体趋势上我国是应该犯罪化还是应该非犯罪化的问题上,应该看到,我国的犯罪概念与其他一些西方国家的犯罪概念不同,我国严格区分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犯罪概念具有“定量因素”,在其他国家被作为犯罪处理的,在我国可能根本不认为是犯罪,所以在西方国家对于这些“犯罪”实行非犯罪化的时候,我国则根本不存在相对应的问题。所以,尽管非犯罪化也是个不容回避的问题,但是在我国应该特别注意其相应的语境,切不可盲目照搬国外的做法。我国对于成立犯罪的条件已经限定过严(成立犯罪要兼具定性因素与定量因素) ,在这样的现实之下强调非犯罪化未必符合中国的国情。

第二,也是需要强调的是,我们所说的“犯罪化的整体趋势”,“是适度的犯罪化,而非过度的犯罪化”{5} ,换言之,是一种理性的犯罪化,而非情绪的犯罪化,是面对问题而言的犯罪化,而不是为了犯罪化而犯罪化。所以,在确立刑法的调控范围的时候,要充分考虑到刑法调控本身所具有的补充性、不完整性、最后手段性的特点,适应社会的情势、根据抗制犯罪的需要来决定是否予以犯罪化。 这里所说的“适度”的犯罪化,还是另外的一层意思,那就是,这里的犯罪化并不意味国家刑罚资源投入总量的增加,而是以刑罚资源总量的稳定投入为背景的。这是因为,与这里的“犯罪化”相对应的是“轻刑化”,是通过刑罚的确定性来保证刑法的威慑效用的。 [8]也正是因为如此,我们说这里的犯罪化是“适度”的。 第三,我们所强调的犯罪化的整体趋势,与刑法谦抑的精神并不矛盾。往往,一提到刑法谦抑,就会自然联系到非犯罪化、非刑罚化、刑罚轻缓化 [9]。但是,在我看来,主张(就我国的现实而言)在整体趋势上我国现阶段的主要任务仍然是犯罪化,与刑法谦抑的总体精神并不矛盾。这是因为,第一,所谓的刑法谦抑不是一味的、盲目的非犯罪化、非刑罚化,也就是说并非是指刑法的无所作为,而是意在强调刑法的“最后手段性”、强调刑法的有所为有所不为,实质上是强调刑法因应社会情势、合理而有效的组织对犯罪的反应。因此,刑法谦抑精神尽管是总的原则,但是它并不排斥适当条件下的、适度的、理性的犯罪化。面对我国现有的刑罚结构“厉而不严”的现状,相应地严密法网并不否定刑法的最后手段的特征,也不否定刑法合理而有效的组织对犯罪的反应的要求,从而,也就不否定刑法谦抑的整体追求。

第四,就犯罪化的具体方式、途径而言,是多样的,既包括立法上的犯罪化(包括增设新的罪名,比如将见危不救的行为在立法上规定为犯罪 [10];也包括改变已有犯罪的犯罪构成,比如改变受贿罪对象的规定方式) {6} ,也包括在司法上通过法官适用解释法律的犯罪化(比如将组织同性卖淫解释为组织他人卖淫、比如将婚内强奸解释为普通的强奸)等等。立法上的犯罪化要伴随着特定的程序,往往比较复杂,而司法上的犯罪化则更为灵活。当然,这既不意味着立法上的犯罪化不重要,也不意味着司法上应该追求犯罪化,而是试图强调,无论是哪种形式的犯罪化,都应该是理性的,有实质理由的。

总体说来,就中国当下的犯罪圈的划定的动态趋势来说,主张缩小犯罪圈的人格刑法论者与主张严密法网的本文作者在方向上是不同的,而这也正是我认为其没有找准刑法危机之症结的原因所在。可以说,尽管我们也承认我国对于一些现实问题也存在着非犯罪化 [11]、非刑罚化的必要性以至紧迫性,但是我国也同时在相反的方面上存在着一些问题上的犯罪化的需要。并且,在这两种要求的共同作用之下,综合说来,我国目前的刑法结构仍然存在一种从“厉而不严”的恶性结构到“严而不厉”的良性结构的演进和优化的过程之中,在这样的一种整体趋势之下,人格刑法论者面对所谓的刑法危机(即刑法机制运作不畅)提出的通过引入犯罪危险性人格的方式缩小犯罪圈的初衷,尽管也属可以理解,却未必符合我国时下的潮流。这里,在我看来,尽管未必是张老师等的初衷,但在客观上,人格刑法论者将犯罪危险性人格引入定罪领域以试图缩小犯罪圈的努力,不过是为传统的“法不责众”这一法网不严的正面提法披上了一件人性化的体面外衣,只是,却可能使原本就已不严的刑事法网漏出一个更大的窟窿。

四、结语: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变动过程——在“宽严相济”的语境下

当前,“宽严相济”的提法火热,并且被作为一项“刑事司法政策”而被国家司法机关加以强调、推行。但是,我赞成这样的一种论断——仅将宽严相济定位为一种刑事“司法”政策并且在司法机关之中加以大肆渲染是不够的。仅仅如此的话,则宽严相济的政策即使较之以往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也是一种倒退,因为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不但包括司法层面的“相结合”,也包括立法层面的相结合。 [12]如此说来,宽严相济也应该具有立法层面和司法层面的双重含义:司法层面上的宽严相济是当下所讨论的意义上的,而立法层面上的宽严相济,则是需要重视的。在刑法领域,立法层面上的“宽”,主要是非犯罪化,是轻刑化,而立法层面上的“严”,则主要是犯罪化,是重刑化。由此,按照本文前面的观点,结合宽严相济的时髦表述,就本文的主题来说,应该说我国目前的总体形势在立法的层面上也应该是“宽严相济”的。这样的一种理解应该说与“严而不厉”的思想合拍,是否妥当, 还有待进一步的论证以及读者的热心批评。

对刑事诉讼法的感悟篇二
《刑事诉讼法学习心得体会与收获》

刑事诉讼法学习心得体会

班级:10级法学2班

姓名:王明

学号:20101301310073

刑事诉讼法学习心得体会与收获

10级法学2班:王明 学号:20101301310073

刑事诉讼法?当我第一眼看到这几个字的时候就觉得这门课应该挺有意思的吧!按照字面意思来理解,诉讼嘛就是打官司嘛,刑事诉讼不就是关于刑事方面的官司嘛,所以刑事诉讼法给我的第一印象就是一门教我们怎么打官司的课程。

上课后才终于知道什么叫刑事诉讼法了,原来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国家专门机关以及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它的主要内容包括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和相互关系,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如何进行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等。

这下我才知道原来刑诉法远没有我想象中的那么简单,它的内容之丰富、研究范围之广大、运行之复杂都让我深感此门课程的难度是相当大的,是要耗费一定经历才能更好掌握的.................................

要是谈到学习心得吧,我还真是没有什么特别的心得可跟大家分享的,我这人一向比较古板,无论是学习还是生活都是比较传统的一个人。下面我想说下学习这门课程的一些小小的体会和个人感受吧。

通过这10周左右的学习吧,给我印象最深的一点感受就是越往

下学越发觉得咱们国家的刑事诉讼适用的时候缺陷这么多,特别是当老师在讲案例的时候这点尤为突出,特别是讲到公安机关一些刑讯逼供的时候,还有就是律师的辩护的时候越发觉得咱们国家的确只是一个发展中的国家,无论是公、检、法人员的素质方面,还是民众的权力行使方面,还是制度的完善性方面都还是和别人有差距的,这点我们得承认。越往下学吧,我就越觉得心里没底了,因为毕竟自己也是一个普通的民众嘛,指不定哪一天就惹上这些事了也说不好,现在咱们国家的现状又有点差,所以难免会为自己感到一点点的担忧吧!这就是我学习这门课以来的一些小小的感受吧或者说是体会。

说到学习刑诉的收获吧,通过这些时间老师全面系统的专业性的授课,我基本掌握了刑诉法的一些皮毛性的知识吧,也就是所谓的入门知识,像什么刑诉的概念啊、发展历史啊,刑诉的宗旨和任务、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都是那些啊、刑诉的基本原则等等一些基础性的知识基本能够掌握,一些深奥的东西还得继续学习。

最后我想冒昧的给尊敬黄老师提一点小小的建议,就是希望老师能给我们讲一些我们刑事诉讼中体现公、检、法机关严格按照法律办案或者说是一些律师、当事人利用公、检、法机关的违法行为辩诉成功的案例(国内的),因为老师总给我们讲一些“失败”的例子对我们的“打击”是蛮大的,毕竟还是有蛮多人以后想从事律师这方面的职业或者什么的,希望老师能让他们看到一些“希望”。这就是我的一个小小的建议。

对刑事诉讼法的感悟篇三
《学习刑法学精品课程的心得体会》

学习《刑法学》精品课程的心得体会 (毛鹏举 四川警察学院 四川省分中心培训点)

有幸参加«刑法学»国家级精品课程的培训,聆听孙国祥教授和刘伟博士对刑法学的教学剖析,收获颇丰。大有耳目一新的感受,深受启发。 我是治安学专业教师,对刑法学并不熟悉,由于专业精品课程建设的需要,参加了本期培训。尽管本人所教课程与参加培训课程诸多不同,但这次培训对我今后的教学工作和下一步我校精品课程的建设仍有很大帮助。下面我结合本次精品课程培训学习,谈谈个人对课程教学及教学资源利用的一些肤浅认识和体会。

一、教学探索

基于个人教学的体会,以及对一些同仁教学实践的了解,教学上的挑战和困惑可以说是高校教师普遍性的遭遇。此次培训学习,虽然我对刑法学不熟悉,但从孙国祥教授借助刑法学课程对教学的剖析中,也受益颇多,主要有三点:

一是,孙国祥教授特别讲到了教学方法,对刑法学教学中可以使用的方法作了较详细的阐述,比如辩论式的案例计论、撰写学术观点综述的小论文、旁听公审、专题讲座等等。我所任教的治安学课程,虽然与内容与刑法学不同,但从孙教授予的讲述中,我发现有我值得借鉴的很多东西,孙教授提到的诸多的教学方法,我几乎都可以作个尝试。

二是,孙教授提到了刑法学教学中要处理的几个关系,其中“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关系”对我触动较大,我所就职的公安类院校近年正逐步转向于培养高级技能型人才,在教学中如何做到理论够用,技能够强,各公安院校都在探索之中。在这个过程中,尽管有不少教师已有多年的教学经历,但在教学改革过程中仍然出现了很多问题,甚至有不少人还走了极端。孙教授的观点让我对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关系有明确的指导思想。即不能因为强调实践而割裂理论知识的系统化。对于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必须讲透,为学生建构比较系统的理论体系。在此基础上,再强化对学生技能的培养和训练。

三是,孙教授中讲座中多次特别提到教学中必须充分把握学生的已有知识结构和领悟能力。我个人认为,这实质上是对“以学生为主导”、“以学生为本”之类教学指导思想的一条践行途径,也是我今后教学中需要贯穿的一个重要理念。

二、教学资源的获取

这次培训,在教学资源的利用上,对我的启发较大,除了日常的教材、期刊杂志外,还可以搜集与本学科知识有关的国内外各知名学校的网站,下载一些有价值的参考信息。

现代网络技术的发展,给获取各种教学资源带来了十分便利的条件。在日常教学工作中,通过各种渠道获取各种教学资源,丰富教学内容,拓宽教学和科研的视野。只有不断更新、充实教师的知识结构,才可以始终站在本学科发展的前沿。只有教师个人知识的深厚积淀,才能给课堂带去

信息含量高的知识内容,才能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形进行有的放矢的教学,也才能实现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教学目标。

三、精品课程的建设与使用

近年来,各校精品课程的建设如火如荼,不少学校的精品课程建设水准很高,对提高课程的教学质量具有极大的助推作用。如何使这些的成果能发挥更大的价值。从此次培训中,我个人认为目前对此类教学资源还处于“低共享、高成本、交流不足”的状态。这种状态主要体现为:一是,共享范围极其有限,很多是建设单位内部共享。使很多同仁既使知道某学校的精品课程,也无法获取其内容。二是,高成本有限共享,在一定范围内高成本共享,这里的高成本既指需求者,也包括供给者,最终造成运转不良,难以维持。三是,交流不足。交流可以解决两个问题,即避免重复性建设和取长补短。但个人感觉目前在精品课程建设上,同行专业人员交流机会极少,主要原因在于缺乏交流平台,特别是直接的、动态的交流。当然如果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国家教育部门的支撑。

两天的培训时间很短,所见所闻在短时间内还无法深度消化,我相信这次培训将对我今后的教学起到一次提升作用。

对刑事诉讼法的感悟篇四
《刑法课程感受》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因此,它是一门专业性非常强,涉及面非常广的社会科学。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中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它已经成为与每个人生活、工作息息相关的东西,因此,学法、懂法是每个公民都应具备的态度和技能。每个人的工作和生活都离不开法律,特别是合同法、婚姻法、保险法、证券法,甚至与之相关的刑法知识,为规避经济活动中的各种法律风险,同时优化自身知识结构。

虽然法律是一门规范性和实用性非常强的学科,通过学习,即使我们没有法学家和律师那样精通,但只要掌握了最基本的法律概念和思维方式,熟悉了最重要的法律条文和最常见的法律纠纷及解决途径,那么,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法律也能够成为一项非常实用的工具。我国是刑法最全的国家,你所犯的所有罪在刑法上都能找到

法律知识是大学生必备素质之一,我们必须通过它,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促进和规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正确的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问题。在生活过程中,遵守法律,享受个人权利,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实用刑法》这门课,主要讲究实用,让我们懂法,知道怎么样保护自己,用法律来维护自己,做到根据法律约束自己的行为,形成良好的法制观念以及法律意识。老师讲了很多发生在我们身边的案例,打架斗殴、寝室盗窃、行凶……这些看似简单的事情,生动形象,却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有些是因为一时的冲动,有些是因为心理方面以及精神方面的原因,甚至还有一些完全是因为不懂法律,由一些小事,慢慢发展到了刑事案件,如:打人打伤,备案后,自己跑掉。本来可以花很小的代价解决的事情,最后却覆水难收。而稍不注意,可能自己就触犯了刑法,而在之前,自己也不懂如何运用法律保护自己。发生在校园的案例,更能贴我们的生活,对自己的警醒作用更深刻,时刻记得约束自己的行为。老师在课堂上将案例与理论相结合,既能巩固知识,又增加了学习兴趣,让这门选修课不那么枯燥。我们正处在人生观与价值观发展,定型的时期,我们的思想还不够成熟,行为容易冲动,对自己的约束能力也比较欠缺,尤其对于法律知识的欠缺,这个年龄段的人,最容易发生暴力犯罪。通过《实用刑法》这门课,对我思想、道德行为方面的规范,起到了指导性作用,清楚明白自己的权利与义务,最起码知道什么是犯法的,怎么样保护自己的生命财产,怎么样避免麻烦,以及在日后的生活中,正确使用我们所具有的权利,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这门课,培养了我的法律思维。而培养法律思维对每一个人一生都至关重要,所以我们要虚心学习,善于思考,辨别善恶,在以后的生活中认真学习法律知识,了解法律方法,在生活中多实践。在日常生活中,我要从小事做起,从自己做起,让自己在以后的生活中,更多的以法律思维思考问题,看待问题,解决问题。同时对自己逻辑思维的培养也起到了良好的作用,也在树立良好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法制观念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拥有良好的法制观念、法律常识、法律意识,是大学生不可或缺的素质。通过对《实用刑法》这门课程的学习,明确了自己前进的方向,坚定了良好人生的信念,明确了要以什么为耻,要以什么为荣,增强了法律意识,为未来的成长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对刑事诉讼法的感悟篇五
《参加新《刑事诉讼法》专题研讨班心得体会》

参加新《刑事诉讼法》专题研讨班心得体会

6月12日上午,XXX人民检察院与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共同举办的“检察理论与实务”高级研讨班开班仪式在中国政法大学举行,来自XXX市两级检察院的94名业务部门负责人或业务骨干在中国政法大学接受为期10天的培训。本人作为基层干警代表有幸参加此次培训,觉得受益匪浅、不虚此行。在短暂的几天培训当中,不仅让我感受到了参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专家学者们立法初衷本意和他们的法理基本理念,而且也听到了来自一线基层优秀业务骨干代表的现场专题授课,特别是课堂师生答疑互动及课余间学员们三五成群的探讨,不仅相互介绍交流了本地好的经验做法,而且对今后如何转变执法理念、贯彻新《刑事诉讼法》的执法思路探讨出了初步共识。在饱尝了一堂堂饕餮盛宴的同时,也深刻感受到了检察机关应对新《刑事诉讼法》肩上将要承担的重任和挑战。

一、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将贯穿整个检察工作

培训班的第一堂课是著名诉讼法学者中国政法大学樊崇义教授给大家授课,樊老的授课,让我们深刻地感受到匡护正义、崇尚理性、以人为本的人文精神。都说刑事诉讼法是犯罪分子的小宪法,但是,在樊老看来,检察工作应对新《刑事诉讼法》应树立的“五个观念”中,其中人权保障观念是排在首位的。紧接着的中国政法大学曲新久教授以语言生动、幽默风趣的精辟观点, 1

让学员们在谈笑中感受到一位资深学者的个人风采的同时,也感受到人权保障在刑事司法的份量。从两位法律学术界的专家授课话语中,我们得知,立法者在修改刑事诉讼法中所站的角度之高,考虑的范围之广,涉及的部门及问题之多。立法不仅要与相关国际公约接轨,考虑国际上各国的反应,也要有机结合当前中国社会发展面临的现状和问题,才能让一部新颁布的法律最终得以有效地贯彻实施。授课中充分体会到学术界人士对检察机关在行使刑事执法权力时注意以人为本方面寄予了很大的期望。换句话说,检察机关在严格执法的同时,也要懂得对人的价值的尊重,每一个人,无论他的地位高低、贫富差异,或者种族、肤色、宗教、性别及其他特点不同,也不管他们曾经做过什么事,触犯了什么法律,都应该受到人性的尊重和关怀,检察机关要学会讲人性,任何人触犯了刑法,刑事责任要追究,但是人格不可辱,所以,在立法中,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刑事诉讼法的总则。而以人为本的理念不是一句口号、一句空话,它将贯穿检察工作的全过程中,需要我们在执法工作中树立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比如:在讯问时,我们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在按照相关程序规定实施的同时,还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对一些重大刑事犯罪案件,还应当对讯问全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这些新规定,需要每一位检察执法者在今后的执法工作中去认真琢磨、理解和消化,正如樊老所说:我们不但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同时还要有一个痛苦的思考过程,才能更好地应对。 2

二、规范检察工作执法行为面临前所未有挑战

此次新《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实施,除了人权保障之外,还进一步完善了证据制度、强制措施、侦查措施、辩护制度以及特别程序,这对检察工作可以说是一次重大的机遇,同时也是一次严峻的挑战,它对检察干警的执法素质、执法水平都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就证据而言,我们不能将证据的标准尽停留在案件侦查阶段的侦查证据、破案证据标准了,应当对证据提出更高、更严的标准,那就是将证据定位在庭审证据,要让每一份证据经得起律师的质证,经得住法庭庭审的考验。而律师的介入提前到了侦查阶段,显然已经贯穿整个司法全过程,犹如多了一双随时监督的眼睛,因此在刑事执法时,我们除了严格依法办事,还要学会认真对待律师提前介入的问题,正确对待律师在侦查阶段作为辩护人的身份,妥善保障好律师提前参与的诉讼权利,这不仅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法在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标准和程序作了严格的要求。

三、全面培训尽快适应是检察机关的当务之急

还有五个月的时间,新《刑事诉讼法》就要全面实施了,如何让每一位检察机关办案人员转变侦查方法和思维观念,如何让全国检察机关正确把握好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的关系,以及尽快学习掌握新的刑事诉讼法基本精神和具体条文,将是当前的工作重点。要进一步改革检察工作中不适应新《刑事诉讼法》要求的原来固有办案模式,同时也要充分考虑检察工作中可能遇到的问 3

题,有针对性地做好迎接挑战的准备,这也是新《刑事诉讼法》给检察机关提出的新课,必须尽快制定相应的程序规定和执法细则,对检察工作执法环节和细节进行明确,并迅速由上至下、由浅至深的逐级组织民警培训,通过系统的培训工作,让检察机关每一位办案人员都能够尽快领会新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精神和相关新的执法程序要求。

新《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法制工作的进程又迈出历史性的一大步,它的显著变化在于弱化职权主义因素,强化当事人主义因素,注重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举,这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检察机关作为刑事执法的监督机关,应当义不容辞的把他执行好、实施好,把检察工作推向新的更高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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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事诉讼法的感悟篇六
《《刑事一体化论要》读后感

第8卷第5期2008年5月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科(法学)版

Journal

ofKunmingUniversityofScienceandTechnology

VoL8.No.5May2008

老而弥新:储槐植教授学术印象

——《刑事一体化论要》读后感

陈兴良

(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

储槐植教授是我的老师,也是我的同事——我

1998年调回北京大学法学院任教,与储槐植教授至今恰好有十年同事之谊。在储槐植教授集一生学术之精华的《刑事一体化论要》一书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之际,积极促成本书出版的蒋浩先生热情邀请我为本书写一篇导读,盛情难却。储槐植教授是一位老而弥新的学者,这里的“老”是指年龄,这里的“新”是指思想,这是我对储槐植教授的总体印象。储槐植教授的思想非常丰富,在没有深入钻研的情况下,我无法对储槐植教授的学术思想进行全面的述评。在此,只能依我个人的视界之所见,力图描述我对储槐植教授的学术印象。

储槐植教授的学术命运是与国家的命运紧密相联的,因而他的学术建树大器晚成,因为1987年《美国刑法》出版的时候,储槐植教授已近55岁。储槐植教授是1933年生人,与我父亲是同龄人,正好属于我的父辈。1954年北大法律学系恢复重建,1955年从中国人民大学、北京政法学院迎来一批毕业生充实教师队伍。储槐植教授能够成为他们中的一员,足以表明他在大学期间学习成绩的优异。来到北大以后,储槐植教授科研热情迸发,在1954年《学习》杂志第5期上发表了《中国的辩护制度》一文,得以崭露头角。但好景不长,在1957年“反右”斗争中,因莫须有的罪名被划作“中右”,于1958年1月离开北大,下放到北京玻璃厂当学徒工,1960年1月调到北京化工学校教书,1965年10月再调到北京158中学教书,直到1978年才回到北大。整整20年,储槐植教授与北大无缘,与刑法无缘。

收稿日期:2008一03—20

1981年国门初开,储槐植教授得以有机会到美国芝加哥大学做访问学者。正是在美国为期一年的进修学习,使储槐植教授学术眼界大开,站在了一个学术制高点上,为自己找到了恰当的学术位置。1987年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美国刑法》一书,奠定了储槐植教授的学术地位,该书包含着储槐植教授后来所有学术思想的萌芽。我以为,每个学者都有一个学术根基,这一学术根基生发了、同时也制约着一个学者的学术径路,甚至影响着学术风格。储槐植教授就是从对美国刑法研究人手,形成自己学术思想的,这一点极为明显。对于大陆法系刑法学的思维方法、概念体系和思想内容,储槐植教授虽然有所了解,但并非其所长。而英美法系的思维方法则恰恰在储槐植教授身上打下了深刻的烙印。可以说,储槐植教授大体上是用英美法系方式思考刑法问题的一个学者,这也正是储槐植教授的学术独特性,在我国这样一个素有大陆法系传统的国家,这种独特性更为明显。尤其是储槐植教授的同辈学者都深受苏俄刑法学的影响,在一种本土化了的苏俄刑法学成为我国刑法学的学术主流的背景之下,具有英美法系思维方式的储槐植蓦然之间出现在我国刑法学界,不能不说是一种学术上的“异数”。我始终认为,形成自己独特的学术风格是一个学者的学术成熟的标志,而决定这种学术风格的正是学术个性,学术个性的张扬对于学者、学术界来说都是不可或缺的。而学术个性张扬的表现就是“标新立异”,这里的“新”与“异”是相等于学术上的“旧”与“同”而言的,重复陈词滥调。淹没在泛泛之论当中,永远没有学术上的“出头”之日。在

作者简介:陈兴良(1957一),男,浙江义鸟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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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期陈兴良:老而弥新:储槐植教授学术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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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印象中,储槐植教授不仅在老一辈学者中,既便算上新一代学者,也属于一位敢于“标新立异”的学者,有许多学术话语都是储槐植教授提出并产生了强大的学术影响的。如一个半因果关系、严而不厉的立法模式、刑法例外规范、犯罪场、数量刑法学、罪数不典型、关系刑法论、复合罪过、行为第三态、刑事一体化等。尤其是刑事一体化,这是最能代表储槐植教授的学术思想的一个标签性用语。刑事一体化命题是储槐植教授在《建立刑事一体化思想》(载《中外法学》1989年第l期)中首次提出的,在该文中,储槐植教授对刑事一体化的内涵作了以下界定:刑事一体化的内涵是刑法和刑法运行内外协调,即刑法内部结构合理(横向协调)与刑法运行前后制约(纵向协调)。这个意义上的刑事一体化,实际上是就刑事政策而言的,其基本思想与关系刑法论极为接近,都是主张从刑法的内部与外部关系人手,实现刑法运行的内外协调。…一种刑法研究方法论的刑事一体化,是在《刑法研究的思路》(载《中外法学》1991年第1期)提出来的,在该文中,储槐植教授提出了从刑法之外研究刑法、在刑法之上研究刑法和在刑法研究之中研究刑法的多方位立体思维的方法。在刑法之外研究刑法这个话题下,储槐植教授指出:刑法不会自我推动向前迈进,它总是受犯罪态势和行刑效果两头的制约和影响,即刑法之外事物推动着刑法的发展,这是刑法的发展规律。正因为犯罪决定刑法,刑法决定刑罚执行,行刑效果又返回来影响犯罪升降。刑法要接受前后两头信息,不问两头(只问一头)的刑事立法不可能是最优刑法。不问两头的刑法研究不可能卓有成效。在这个意义上,储槐植教授指出:研究刑法必须确立刑事一体化意识,刑法研究

者要有健全的知识结构——具有一定的犯罪学和行

刑学(劳改学、监狱学)素养。【2’储槐植教授从刑事政策与方法论两个方面对刑事一体化进行了阐述,可以说,储槐植教授对刑事一体化本身只是一种简单的概述,并没有长篇大论地展开,但刑事一体化这一命题提出以后,在我国刑事法学界产生了出乎意料的重大影响,我想这与上个世纪90年代我国刑法知识经过一个时期的恢复积累以后所处的蓄势待发的这一特定背景有关。刑事一体化不仅是对刑法的一种新思路,而且也是对刑法研究的新思路。储槐植教授本人就是身体力行地秉持刑事一体化的研究方法,在刑法、刑事政策、犯罪学、监狱学等各个相关学科领域辛勤耕耘的一位学者。我为199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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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刊的《刑事法评论》写的编辑宗旨就将刑事一体化确立为一种研究模式:竭力倡导与建构以一种现实社会关心与终极人文关怀为底蕴的、以促进学科建设与学术成长为目标的、一体化的刑事法学研究模式。【3o事法评论》被我国学者称为刑事一体化的自觉实践。【41体上看,刑事一体化从最初作为一种刑事政策思想的提出,后来越来越成为一种刑事化研究方法获得广泛认同。在刑事一体化的名义下,打破刑法与其他刑事法学科的间隙与隔膜,对刑法以及相关刑事法进行系统研究,因此,储槐植教授的学术思想也越来越被整合到刑事一体化的名目之储槐植教授的学术思想此前主要集中在《刑事书当中,分别以论文集的形式呈现给读者。储槐植习惯于采用论文的方式表达自己的学术观点。论文的好处是能够及时地展示一个学者的新近学术思想,由储槐植教授的四位高足梁根林、白建军、宗建文我清楚地记得在2003年12月20日至21日,下。可以说,刑事一体化已经成为储槐植教授刑事法思想的一个学术标签。

一体化与关系刑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与《刑事一体化》(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两教授除《美国刑法》一书是体系性叙述以外,主要具有短、平、快的效果。不足之处是缺乏体系性,难以详尽地叙述。储槐植教授的学术思想主要集中在1987年到1997年这十年间发表的一系列重要论文中,遗憾的是未能以专著的形式体系化、集约化地将学术思想呈现出来。如今储槐植教授年事已高,要想再出一部鸿篇巨制的专著已是不可能。在这种情况下,经过北京大学出版社蒋浩先生的玉成,并和王平教授的共同努力,采用编纂(而非汇编)的方式,形成了摆在我们面前的《刑事一体化论要》一书,这是储槐植教授学术思想的集大成之作,为我们学习与研究储槐植教授的刑事一体化思想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值得庆贺。

作为北京大学法学院百年院庆的重要组成部分,北大刑法学科在燕园举办了“刑事一体化与刑事政策学术论坛”,在12月20日上午的大会上,储槐植教授作了《再说刑事一体化》的主旨报告。据我所知,这是我国刑法学界迄今为止举办的以个人的某一学术观点为题的专门性的学术研讨会,来自全国数十位刑法专家学者参加了这一盛会。会议论文集《刑事一体化与刑事政策》(陈兴良、梁根林主编)一书由法律出版社于2005年出版。这次会议实际上具有为储槐植庆贺70大寿的含意。储槐植教授的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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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科(法学)版第8卷

日是1933年12月25日,2003年12月25日正好是七十寿辰。但储槐植教授一再以“内容重于形式”为由拒绝了祝寿的形式,因而举办了一场以刑事一体化为主题的学术研讨会。在主旨报告中,储槐植教授在提出刑事一体化命题差不多15年以后,再次对刑事一体化的含义作了阐述,并谈及刑事一体化

思想与李斯特整体刑法学理念的“不谋而同”。这

是储槐植教授对刑事一体化思想的权威阐释,为郑重起见,抄录于兹:

刑事一体化思想有两层意思:作为观念的刑事一体化和作为方法的刑事一体化。

刑事一体化作为观念,旨在论述建造一种结构合理和机制顺畅(即刑法和刑法运作内外协调)的实践刑法形态。迄今为止,刑法学科群(注释刑法学、刑法史学、比较刑法学、刑法哲学、国际刑法学、外国刑法学等)基本上是静态的文本刑法和理念刑法理论。动态的实践刑法认知尚未形成系统的学问即理论。可以说是一个缺憾。刑法在运作中存在和发展。刑法本性是动态的和实践的。根据刑法的本性打造一门学问。是刑法本身的需要。作为观念的刑事一体化与刑事政策的关系极为密切,一方面它要求良性刑事政策为之相配,同时在内涵上又与刑事政策兼容并蓄,因为刑事政策的基本载体是刑法结构和刑法机制。

刑事一体化作为刑法学研究方法,重在“化”字,即深度融合。刑法在关系中存在和变化,刑法学当然也在关系中发展,刑法学研究如果只局限在刑法自身,要取得重大进展实在困难。此处的“关系”首先指内外关系。内部关系主要指罪刑关系。以及刑法与刑事诉讼的关系。外部关系更加复杂:其一为前后关系,即刑法之前的犯罪状况;刑法之后的刑罚执行情况。其二为上下关系,即刑法之上的社会意识形态、政治体制、法文化、精神文明等;刑法之下主要指经济体制、生产力水平、物质文明等。“关系”的外延也许太过宽泛,作为刑法学方法的一体化至少应当与有关刑事学科(诸如犯罪学、刑事诉讼法学、监狱学、刑罚执行法学、刑事政策学等)知识相结合,疏通学科隔阂,关注边缘(非典型)现象,推动刑法学向纵深开拓。

刑事一体化思想提出尽管已有十多年,还只算是粗浅的开头,尚需进一步深入和展开。诚望对此感兴趣的同仁共同参与。果如是,则欣莫大焉。例

一如其人,在储槐植教授的这一发言中也表现出谦逊的品格。对《刑事一体化论要》一书的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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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我觉得没有必要作描述性介绍,因为这样一部十分重要的学术著作,业内人士都会认真研读的。借此,我只想就我认为最重要的内容与精神谈谈个人感想。刑法学科发展至今,已硕果累累,但有识之士也指出了刑法学研究在观念上、方法上存在的问题,并认为这些问题如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可能会导致学科发展“穷途末路”的结局。此言或许有些耸人听闻,但观念与方法的更新将迎来学术研究新的繁盛,这是没有疑问的。我以为,储槐植教授所倡导的刑事一体化研究,从观念上,有助于引导刑法学科向前发展,有助于促进刑事立法的完善;从方法上,可以为刑法学人提供整体化视角和方法论上的有益指导,使刑法学的研究融汇更多的知识。从而在广度和深度上获得拓展,彻底改变目前刑法学研究在整体上呈现出来的视角狭窄、方法单一的状况,催生出有更深力度的学术成果。当然,刑事一体化的研究,也对刑法学人提出了知识储备上更高的要求。

在我认识的老一辈学者中,像储槐植教授这样的谦谦君子并不少见。储槐植教授与人为善,不党不朋,以学术而自乐,以思想而自娱,不愧为一个纯粹的学者。储槐植教授的亲和力以及温和的性情。颇得江南山水之神蕴,但在储槐植教授性情上的随和中我分明看到他思想上的执着。历经20年的命运坎坷,在50岁以后重拾学业,锲而不舍地坚持到底,并作出重大的学术成就,如果没有一种执着是难以想像的。我以为,任何一个人的成功都不是偶然的,必然有其性格上的、性情上的决定性因素。储槐植教授无疑是老一辈刑法学人中的佼佼者,永远处于学术前沿,这就是在我印象中的储槐植教授:上下求索,矢志不渝,老而弥新。参考文献:

[1]储槐植.建立刑事一体化思想[J].中外法学,1989,

(1).

[2]储槐植.刑法研究的思路[J].中外法学,1991,

(1).

[3]陈兴良.刑事法评论(第1卷)[M].北京:中国政

法大学出版社,1997.

[4]付立庆.刑事一体化:梳理、评价与展望——一种学科

建设意义上的现场叙事[A].陈兴良,梁根林.刑事一体化与刑事政策[C].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5.27.

[5]陈兴良,梁根林.刑事一体化与刑事政策[M].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5.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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