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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观后感》
看法院审判的观后感 第一篇
民事诉讼法庭观后感{看法院审判的观后感}{看法院审判的观后感}
就像庞德曾经说过那样完全只对法律本身的逻辑进行研究是毫无意义可言的一样,我们在学习法律的时候除了认真研究理论知识,还应当注重对于法律的实践,通过观看此次法庭审判,让我感受到了法庭的庄严和肃穆与作为一个法律人应有的职业素养和一个法律人肩负的责任。
为加强对民事诉讼程序的掌握,遂观看了此次的民事诉讼法庭。参加完法庭后了解了民诉程序的大体流程,对案件的印象更加深刻,从这次法庭中,我也切实的明白了法庭的审判程序,让书本上的间接印象转换成了直观印象,这对于我的专业学习提供了一个很好的锻炼机会;同时,从此次实践中我也认识到了证据的重要性。{看法院审判的观后感}
故有以下感想:模拟法庭中的法庭审判程序分成了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审判四个阶段。本次法庭开庭时,书记员先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的到庭情况并请入席,随后宣读审判纪律。接着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坐下后,带被告入庭,由审判长宣布开庭。开庭前书记员也简单地介绍了一下案情,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和理解整个案件。书记员宣读法庭程序后,法官和审判员相继入庭以及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等。 法庭调查阶段,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控诉被告人的罪行,要求法院予以公平公正的刑罚。对于公诉人起诉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有异议,表现出好的反对态度。接下来由公诉人当庭举证,证据确实不真实并不具有关联性,被告人及辩护人都有异议。公证人一一举证完毕之后,被告人并无新的证据要提交法庭,法庭调查主要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当事人陈述;二是举证和质证。在这个法庭中,当事人双方 通过举证、质证,力求为自己的当事人争取更大的权利。这个阶段是最能体现辩护双方的法律知识储备及观察力,作为 一名律师要先会听,才知道怎么辩。进入下一个阶段,即法庭辩论阶段。首先也是由公诉人发表意见。被告人自行辩护,辩护人发表意见,公诉人再进行答辩。法庭辩论阶段,法庭辩论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合议庭的主持下,根据法庭调查阶段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阐明自己的观点和意见,相互进行言词辩驳的诉讼活动。这是一个重要的阶段。案件评议和宣告判决,这是开庭审理的最后阶段,是合议庭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照法律和政策,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做出判决并宣告判决结果,从而解决当事人之间民事争议的阶段。此阶段,由被告人就本案的事实、证据、罪行有无及轻重,对犯罪的认识及对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作简要的发言。最后经审判员对事实进行认定,鉴于控辩双方相应意见,予以调解。到此,这个案件就这样完结了。 程序法不同于实体法,因此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庭的侧重点也在于弄清整个程序,通过这次法庭,了解了民诉程序的实际操作,用法庭的形式把枯燥的程序法学习 生动形象化,让我们在练习中学习,记忆。
其中在这次法庭审判里,使我印象最深刻的是法官与律师。众所周知由于司法活动的特殊性,法官在司法审判中应当忠实地体现国家在处理社会冲突中的特殊的角色职能,这种角色职能要求法官应在“第三方”的角色定位上,在纠纷双方当事人之间恪守中立,并始终在纠纷解决过程中保持中立,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因此,法官的职责在于居中裁判,使一切社会成员都有权利得到与他人相同的法律对待,真正做到同事同处、同过同裁、同罪同罚,以实现最终的司法公正。 作为一个法官,我认为衡量其是否完成了司法公正的使命的标准是看他是否严格按照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来处理各种案件,而法官要想完成司法公正的使命,就必须具有较高的素质,所以我要认真学习,加强自己的专业技能,职业素养,为以后的发展奠定基础。{看法院审判的观后感}
通过观看此案的审理,我也深感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要意义,它不但提高了司法的公信力,彰显司法的进步,同时体会到只有当法院审判工作的透明度不断提高,审判结果才能更加公正、公开、公平,才能收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丰收。 今天的社会是法律统治的世界,是法治社会。社会发展的规律已经昭示:一个国家在治理社会时,必须把法律奉为治国之法宝或自由的保障,崇法必须也必将会成为国家或公民的一种精神和信念;没有这样的信仰,依法治国就只能是纸上谈兵。所谓崇法,就是要有一种捍卫正义和公平的精神,具备一种为国家、为社会、为当事人尽心办事、全力负责的信念,崇尚法律、相信法律、敬重法律。故拥有崇尚法律的精神和信念是法官必须具备的素质之一。
其次,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优良的法律职业能力和专业适应能力也是必备的素质。专业知识是从事法律工作的起码要求,是职业能力的基础,在具有了一定的专业知识后,所需要做的便是把这知识融入实践中,法律实践经验是一个人理解案件事实真相、掌握案件事实的实质以及找到解决纠纷的合理方式的必要条件。{看法院审判的观后感}
而对于律师来说,就需要更多的知识补充,专业要达到一定的高度,因此我要走的征程才刚刚开始。另外,我觉得作为一个律师,辩才也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只有拥有好的辩才,才能把自己的想法、逻辑与思路传达给法官,让法官明白自己的想法,从而为己方证据更大的胜局。另外,拥有好的辩才我认为还能增强自己的自信心,让自己在法庭上更加才思敏捷,有利于自己的发挥。当然,律师还要培养自己的调取证据、分析证据和运用证据的能力,在法庭审判中,证据是必不可少的。所以律师要从各方面去调查取证,并通过法律分析和逻辑分析充分运用证据,尽量避免、减少不 利证据的负面影响,强调有利证据的正面作用,来促使案件审理向有利于委托人的方向努力。
我一直的梦想是加入这个职业群体,但此时不得不说有些茫然和无所适从,这可能也是自己必须要经历和面对的,这是我职业的必修课。因为你要记住:律师不仅要帮当事人打赢官司,而且还要赢的漂亮、精彩!即使这个高度离现在的自己还非常的遥远,但你应该时刻准备迎战这一光辉的顶点! 这是一次情、理、法相结合的庭审,庭审中充分体现了公平和正义。
从这次观看法庭审理中,我也了解到了我与一个职业法律人之间的差距,这更激励了我努力学习的信念,我会朝着一个职业法律人的目标而努力。争取在实践中来完善我的理论知识,更好地运用法律知识,来保障社会的法律秩序能更加地公平公正,让人们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法庭审判观后感》
看法院审判的观后感 第二篇
周五,学校里举行了县法院再此准备开庭审理案件。
学校想借此机会来提高我们青少年的法律意识,以免误入歧途。
台上准备得非常严密,因为这就好比法庭之上,必须庄重严肃,不容半点儿嘻戏与喧闹。 在进入会场后,大家成队伍排列而坐。不一会儿,审理开始
从台下的屋子中,几位司法警察带出了三名犯罪嫌疑人。后来大家才得知这三个人分别叫:刘洪林,刘湘文,,刘文斌。除了刘洪林24岁外,刘湘文刚满18岁,而刘文斌才刚17岁,还是个未成年人,此时竟然戴上手铐关闭与监狱之中,唉!
他们三人因涉嫌持刀抢劫,抢的一部手机,一部电动车和几百元钱,好在无人员伤亡,而他们的借口却是急于还钱。
听了之后,我才终于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看法院审判的观后感}{看法院审判的观后感}
他们三个人中,刘洪林24岁了,并且有了家室,理应懂法而明确知晓抢劫犯法,却还去抢劫显然是无视法律的存在
其实,他们三人中最可悲的就是17岁的刘文斌,他母亲过世得早,家中只有父亲和姐姐,他原本可以安心读书,可因为不懂法,而误入歧途。台上他的父亲一脸悲伤,略显憔悴,日夜的辛苦工作,换来这么一个不孝之子,着实可悲。
从这个事件之中,我们不难看出:法律的威严与犯罪分子的无知,行成鲜明的对比。 法律是公正的,是严明的,同时也是不可侵犯的。我们的任何社会行为都受着法律的约束,试想一下,如果没有法律,那么这个世界会是怎样的一锅粥?抢劫、杀人、绑架、放火......不过是家常便饭而已{看法院审判的观后感}
我们作为一代中学生,应该努力学习,遵纪守法,做一个讲道德,守法律的好公民,将来成为一个对国家、对社会有帮助的人。不说有帮助,至少不祸害社会,危及社会。 学法、懂法、守法,不过是因该做的事罢了
《思修课观看网络法庭审理观后感》
看法院审判的观后感 第三篇{看法院审判的观后感}
观《车轮下的悲剧》有感
藏学研究院 2013级藏语零起点班 杨佳莹 13036014
我看的是《庭审现场》20131130期的《车轮下的悲剧》。
案件讲述了2011年6月26日的凌晨,四名返乡大学生在火车站打车时与7名犯罪嫌疑人发生争执后,犯罪嫌疑人一路追逐被害大学生乘坐的出租车至一个红绿灯路口,将被害人拖下出租车殴打,并将其丢在马路中间。又有犯罪嫌疑人董某醉酒驾车碾压被害人,导致其死亡。
湖北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分为开庭、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护和宣判五个环节。几名犯罪嫌疑人对于殴打被害人的事实予以承认,董某也对碾压被害人的事实予以承认。本案焦点在于董某是否在明知被害人倒在路上昏迷的情况下,仍开车碾压被害人导致其死亡。这关系到被害人是死于交通意外还是故意杀人,也就是关系到董某的犯罪定性以及量刑。在法庭调查阶段,几名犯罪嫌疑人纷纷翻供,表示自己当时喝醉酒、没看清当时情况,不知道董某是否主观故意开车碾压被害人。这使得案件调查难以进行。董某在调查时也强调自己酒喝多了什么事情都不清楚。然而在举证阶段,警方向法庭出具了法医鉴定结果和警方现场勘查笔录以及警方对现场模拟演示得出的结论来证明董某故意杀人的行为。尽管被告辩护律师极力反驳公诉人和警方的证据,但是最后法官还是认定董某犯故意杀人罪和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死刑。
在整个庭审过程中,令我印象最深的是被告的辩护律师,他一直在寻找检方的证据漏洞为他的委托人辩护。抛开这个案件,我认为辩护律师犀利的言辞和认真的态度以及他在庭审中起到的重要作用使我从一个侧面看到了中国司法的公正性。法律会给受害人一个公道的判决,但也绝不会冤枉犯罪嫌疑人。每一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力。
这就使我想到在思修课上学习的“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的专题。法律在众多社会规范中居于主导地位,不得以政策、道德和习俗等社会规范代替法律。在本案中,受害者家属一直在高喊“杀人偿命,天经地义”,但这只是传统俗语。在现代法律中,过失杀人和故意杀人量刑不同,不是简单一句“杀人偿命”就可以执行死刑的。尤其是在现代越来越重视人权的社会中,倡导提高死刑量刑标准,慎重选择死刑。
法律权威的树立主要依靠法律外在强制力和内在说服力。如果仅依赖外在强制力,法律不可能形成真正的权威。法律的内在说服力既来源于法律本身得内在合理性,如法律合乎情理、维护正义、促进效率、通俗易懂,也来源于法律实施过程的合理性,如执法公平、司法公正。正是由于法律本身以及法律实施具有这些内在合理性,法律才受人尊重,被人信赖,为人遵守。法律是客观的,又是死板的。而法官是带有感情,会根据具体个案的情况酌情判决的人。正是法与人的结合,才使审判结果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