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诊制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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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诊制度
会诊制度内容 第一篇

会诊制度

一、凡遇疑难、危重病例,需要他科协助诊治的,应及时申请会诊。

二、会诊包括科内会诊、科间会诊、急诊会诊、院级会诊、外请专家会诊、多学科联合会诊。

(一)科内会诊:由经治医师提出,科主任召集本科有关人员参加。

(二)科间会诊:由经治医师提出,上级医师同意,经治医师填写会诊记录单。常规会诊应在24小时内完成,并在会诊结束后即刻完成会诊记录。

(三)急诊会诊必须在10分钟内到达,携带必备的器械,并在会诊结束后即刻完成会诊记录,确因抢救病人不能完成会诊任务的,应即刻向上级医师或科主任报告并通知总值班。

(四)院级会诊: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科同意并确定会诊时间,通知有关人员参加。一般由申请科室科主任主持,医务科派人参加。

院级会诊流程:

1、会诊前:经治医师将病历资料准备完善,医务科收到申请后,组织各相关科室专家参加会诊。

2、会诊时:医务科工作人员负责协调会诊,被邀请专家准时参加会诊。申请会诊的科室主任主持会诊,经治医师汇报病历,提出提请会诊需要解决的诊疗问题,上级医师补充;被邀请的专家到病房查看病人,询问病史,仔细查体后进行集体讨论,提出会诊意见,经治医师详细记录,最后由主持人总结发言。

3、会诊后:经治医师书写会诊记录,并将专家会诊提出的诊疗方案和执行情况记录在病程记录中。

(五)外请专家会诊:遇本院不能解决的疑难病例、危重病例或本院无相应学科,或者患者及其家属要求外院会诊的,可邀请外院专家会诊。

外请专家会诊流程:

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科同意,并与有关专家和单位联系,确定会诊时间。会诊由申请科室科主任主持。申请会诊科室按要求填写《外请专家申请表》和《外请专家会诊反馈表》,报医务科备案。

(六)多学科联合会诊:对疑难危重患者、恶性肿瘤患者,应实施多学科联合会诊,为患者制定最佳的住院诊疗计划。恶性肿瘤患者的多学科联合会诊应有肿瘤内科医师和临床药师参加。对肿瘤化学治疗药物的超常规、超剂量、新途径的用药方案,应由临床医师和临床

药师通过病例讨论确定。多学科联合会诊流程参照院级会诊。

三、应邀参加会诊的医师应本着对患者高度负责的态度全力配合,认真阅读病历,仔细查体,积极提供有助于诊断和治疗的意见和建议。

四、各科室要安排好值班工作,确保按规定的时限完成会诊任务。常规会诊应派主治医师以上人员前往会诊,急会诊在工作时间内派主治医师以上人员会诊,非工作时间先由一线值班医师会诊,根据患者情况必要时请二线医师及时前往会诊,协助处理,完成会诊任务。院级会诊应派科主任或诊疗小组组长参加。

五、单人单科常规会诊和急会诊时,邀请会诊科室的经治或值班医师应陪同会诊,详细介绍病情。

六、按《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完成与会诊有关的医疗文书的书写。单人单科会诊时会诊记录单另页书写,分别由申请医师和会诊医师书写。多学科联合会诊时,由经治医师在病程记录纸上书写会诊记录,紧接病程记录,不需另立单页,但需在横行适中位置标明题目“会诊记录”。其内容应包括会诊日期、参加会诊的人员姓名、职称以及会诊医师对病史和体征的补充和诊疗意见等。

七、医务科负责检查会诊制度落实情况,将院内会诊制度纳入医疗质量考核体系中,并与科室奖金挂钩。

危重患者抢救制度

一、抢救工作应由诊疗组长、主治医师或经治(值班)医师组织,重大抢救应由科主任或院领导参加组织,所有参加抢救人员要听从指挥,严肃认真,分工协作。

二、参加抢救的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各项医疗规章制度和各种技术操作常规,尊重患者及家属的知情同意权,严防差错事故和医疗纠纷发生。

三、抢救工作中遇有诊断、治疗、技术操作等方面的困难时,应及时请示、迅速予以解决。一切抢救工作要做好记录,要求准确、清晰、扼要、完整,并准确记录执行时间。

四、医护人员要密切合作,因抢救急危患者需要下达口头医嘱时,严格执行口头医嘱制度与流程。

五、因抢救过程中未能及时书写抢救记录的,医护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

六、各种抢救药物、输液输血的安瓿、空袋等用完后要集中放置,以便查对,经医护双

方核对记录后方可弃去。

七、抢救车的物品和药品使用后及时归还原处,及时清理补充,并保持整齐清洁。

八、危重病人下病危医嘱时,病危通知书一式三份,病人家属签字后,一份交病人家属,一份入病历,一份报医务科。特殊病情突变的危重病人,应及时电话报医务科或医院总值班。

九、危重患者抢救过程要按照要求记录在病历和《危重患者抢救记录本》内。

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一、凡死亡病例均应进行病例讨论,一般病例在患者死亡后一周内完成;特殊病例即时完成;尸检病例待病理报告做出后一周内完成。

二、讨论应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科室医护人员和有关人员参加,必要时邀请医务科及医患办人员参加。

三、讨论中应由经治医师简明介绍病情、病史、治疗与抢救经过以及死亡原因(急诊死亡病例由当时负责抢救的值班医师介绍,参加抢救的其他医师予以补充),上级医师(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或主任医师)可酌情补充并做详尽的分析论证。参加讨论人员应本着科学严谨的态度,对诊疗意见、死亡原因、抢救措施及诊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详尽分析,借鉴国内外对本病诊治的先进经验进行总结。

四、讨论记录应详实记录在病历和《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本》中。

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一、对确诊困难或疗效不确切病例应及时进行疑难病例讨论。

二、讨论应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本科室有关医护人员参加,必要时邀请相关科室专家参加。

三、对不能解决的疑难病例,报医务科,组织院级疑难病例讨论,必要时请上级医院的专家会诊。

四、疑难病例讨论由主治医师提出,经治住院医师将相关医疗资料收集完备,必要时提前将病例资料整理提交给参加讨论人员;讨论时由经治医师简明介绍病史、病情及诊疗经过;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应详细分析病情,提出开展本次讨论的目的及关键的难点疑点等问题;参加讨论的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最后由主持人进行总结,并确定进一步诊疗方案。讨论由经治医师负责记录和登记。

五、讨论情况应详实记录在病历和《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本》内。

医院会诊制度
会诊制度内容 第二篇

医院会诊制度

一、会诊内容:急诊会诊、科内会诊、科间会诊、院内会诊、院外会诊等。凡遇疑难急危重病例,应及时申请会诊,会诊完成后,必须填写会诊记录,并签字。

(1)急诊会诊:急性危重病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快进ICU。被邀请会诊的科室人员,由值班医生必须随请随到。院内医师必须10分钟内到达。

(2)科间会诊:由经治医师提出,上级医师同意,填写会诊单。一般会诊应邀医师要在24小时完成。会诊医师必须由主治医师及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会诊时必须对病人进行体检及查看相关检查报告。如需专科会诊的轻病员,可到专科检查,以避免专业设备仪器搬运。

(3)科内会诊:由经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提出,科主任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参加。

(4)院内会诊: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科同意,并确定会诊时间,通知主管院长和有关人员参加。一般由申请科主任主持,医务科和相关科室人员参加,并报告主管院长,做最后处理决定。

(5)院外会诊:本院一时不能诊治的疑难病例,由科主任提出,填写申请单,经医务科同意,进行远程会诊;如远程会诊解决不了,由医务科与有关单位联系,确定会诊时间。会诊由申请科主任负责组织,并报告主管院长参加。

二、会诊程序:经治医师要详细介绍病史,做好会诊前的准备和会诊记录。会诊中,要详细检查,发扬技术民主,明确提出会诊意见。由医务科组织,主持人要进行小结,认真组织实施。

三、会诊收费:参考河北省二级甲等中医院收费标准进行收取。院内普通会诊费2元/次,高级职称6元/次。指定专人会诊,按照副主任医师40元/次,主任医师64元/次收取。会诊费按50%比例抽取给会诊医师。

会诊制度
会诊制度内容 第三篇

会诊制度

一、门诊、急诊会诊实施细则

(一)门诊会诊细则

1.首诊医师应在以下情形请其他科医师对患者进行会诊

(1)首诊为经治医师,综合病史、查体、辅助检查,考虑排除本科疾病,或合并患有他科疾病,先请本科出诊的主治医师以上医师会诊,考虑非本专科疾病,请其他科会诊;

(2)首诊为主治医师以上医师,经问诊、查体或辅助检查后,考虑患者非本专科疾病,或合并他科疾病,可直接请他科医师会诊。

2.会诊前,首诊医师应做好以下工作

(1)规范书写门诊病历,标明会诊的科室及会诊目的;

(2)必要的辅助检查;

(3)向患者或家属解释清楚,告知到他科会诊的程序,取得理解与配合;

(4)患者为慢诊,一般状态较好,可自行前往他科会诊;

(5)患者为慢诊 ,一般状态差,可由导诊员护送到他科会诊;

(6)患者为急诊,且可以转送,应陪送到急诊科,与接诊医师交待清楚再返回;

(7)患者为急危重患者,不宜立即转运,应请相关专科医师到场会诊,并实施救治,待病情稳定后交给相关专科医师。

3.会诊医师应做好以下工作:

(1)详细询问病史,认真查体,提必要的检查,综合分析,明确诊断,予以治疗;

(2)接诊医师为经治医师,患者病情较复杂,应请本专科出诊的主治医师以上医师会诊;

(3)接到他科医师前往会诊请求时,会诊医师应为主治医师以上医师,应先向本科其他出诊医师交待工作,然后前往;

(4)到他科诊室会诊,患者病情均较复杂,以本科疾病为主的,应收入院治疗,若病情危重,则先实施救治,待适于转运时,护送到病房。

4.门诊多科会诊

(1)首诊科室报告门诊部,门诊部主任到场,或委派专人到场,组织会诊;

(2)门诊部主任或主任委托人向患者家属做好解释工作,取得理解与配合;

(3)对重危患者先实施救治,待病情稳定按主病收入相关科室住院治疗。

(二)急诊科会诊细则【会诊制度内容】

1.急诊患者出现以下情形需要急诊室首诊医师请他科医师会诊:

(1) 经过问病史、查体初步排除本专科疾病;

(2) 依据病史、辅助检查基本排除本专科疾病;

(3) 患者合并其它专科情况,需要综合治疗;

(4) 患者病因难以明确,如发热、昏迷、腹痛等病症;

(5) 危重患者抢救需多学科医师共同完成的情形。

2.首诊医师请他科医师会诊的同时要做好以下工作:

(1) 依据患者或家属的主诉书写急诊病历,准确记录生命体征,包括体温、脉搏、呼吸、血压、意识等;

(2) 为明确诊断,做必要急诊化验、影像检查(CT、MRI、超声等),为诊断提供参考依据;

(3) 视病情做必要的紧急处置:外伤止血包扎、骨折简单固定、建立输血输液通路、心肺复苏等;

(4) 视当时患者的综合情况,可将患者送到被请会诊的医师处,也可将被请医师请来会诊;

(5) 向患者或家属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取得理解与配合。

3.会诊医师接到会诊请求后应做好以下工作:【会诊制度内容】

(1) 到达时限:会诊医师在急诊室值班的,应立即到场;会诊医师在病房值班的,应在5-10分钟内到场;

(2) 综合首诊医师的病情介绍、患者或家属的陈述、专科查体、各种检查结果,做出初步诊断,给予正确处置:

1) 病情较轻的可留急诊用药观察;

2) 病情较重或诊断不确切的,建议入院进一步检查治疗;

3) 病情危重,现场实施抢救,如气管切开、气管插管、心肺复

苏等;

(3) 出现以下情形,会诊医师要及时请上级医师到场解决问题:

1) 不能确定诊断;

2) 会诊后经过用药及处置,患者病情未见好转。

二、病房会诊细则

(一)科内会诊(疑难病例讨论)细则

1.科内会诊,即全科会诊或全科查房,每周1次,固定时间进行。有急危重病例可随时进行全科会诊,由科主任或主任委托的教授或副教授主持,做好记录。

2.会诊病例的提出:

(1)带组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医师提出;

(2)组内疑难病例,经三级医师查房,诊断和治疗仍不明确;

(3)组内急、危、重病例,诊治不明确或治疗效果不好;

(4)外科系统的术前会诊也属科内会诊的一种形式,另行制定“术前会诊制度实施细则”。

3.会诊前准备:

(1)主治医师准备病例资料,熟知患者病情,包括入院情况、诊治经过、目前存在的问题、各种检查结果异常情况,及时完成病程记录,并将各种化验检查单附于病历中;

(2)主持会诊的医师提前查阅被会诊患者的病历,结合会诊目的查阅相关文献资料;

(3)其他医师也应了解即将会诊的患者的病情。

4.会诊中:

(1)主治医师汇报病历,内容包括:患者的病史、症状、主要阳性体征、辅助检查、临床诊断、治疗方案、疗效、目前存在的问题;

(2)副主任医师以上医师补充诊治情况;

(3)主持会诊者听取汇报,翻阅病历,带领参加会诊的各级医师进病房,

与患者或家属沟通,进一步收集信息,详细查体, 查体过程中注意保

护患者的隐私;

(4)会诊讨论由查房者主持,常采用先民主后集中的形式,首先是各级医

师发表自己的意见,然后其他组医师发表意见,最后,主持人总结分析,

补充或更正诊断,提出进一步检查项目和治疗处置方案;

(5)全科会诊也兼有教学查房的功能,是实习医师、进修医师等各级医师

学习和交流的机会,应大胆发言讨论,提出问题,解决问题。

5.会诊后:

(1)经治医师认真书写会诊记录,真实完整地表达全科讨论情况;

(2)本组的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医师向患者或家属告知会诊结论,特

殊检查及治疗征得知情同意,签字后方可实施;

(3)及时执行会诊确定的诊疗方案;

(4)会诊主持者在24小时内检查经治医师记录情况和医嘱执行情况;

(5)科室建立全科会诊记录本,指定专人将每次全科会诊内容记录下来。

(二)科间会诊(疑难病例讨论)细则

1.会诊的提出:

(1)涉及其他学科的诊治问题,在本学科无法解决的病例,可提出科间会诊;

(2)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医师同意,经治医师填写会诊单,内容应真实,便于会诊医师充分掌握患者的信息,进行正确的分析;

(3)一般情况下提普通会诊,普通会诊的含义是:

1)其他科情况为次要矛盾,可择期诊疗;

2)患者病情较轻,生命体征平稳。

(4)急会诊的条件:

1)患者病情突然变化,疑似合并其他学科疾病;

2)患者已知合并他科疾病,现有加剧趋势,需紧急治疗;

3)危重症患者抢救,需要他科协助。

2.会诊前准备:

(1)经治医师及时记录病程,详实反映患者病情变化,各种检查结果附于病历中;

(2)与患者或家属沟通,取得理解与配合。

3.会诊到达时限:

(1)普通会诊:当天完成,最晚不超过24小时;

(2)急会诊:医院为每个科室配备1部会诊移动电话,由当班会诊医师持有,自接到急会诊单或电话请求,会诊医师必须于10分钟内到达现场。

4.对会诊医师的要求:

(1)必须为本院的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医师;

(2)如会诊医师对患者的诊治不明确,应请上级医师前来会诊,解决问题;

(3)会诊医师白天只负责全院其他科室的会诊,不负责本科内值班。本科值白班医师由专人负责(周六、周日除外)。

5.会诊进行:

(1)会诊医师到病房询问病史、查体,回到办公室翻阅病历,汇总信息,提出诊疗意见,在会诊单中详细记录;

(2)主治医师或以上医师应陪同会诊医师,并做必要的病史补充。如主治医师或以上医师有特殊医疗工作不能陪同,需经治医师陪同会诊医师工作。

6.会诊后:

经治医师及时记录会诊情况,向患者或家属告知会诊意见,经治医师执行会诊意见,特殊检查或治疗应征得知情同意后方可进行。

(三)全院会诊(疑难病例讨论)细则

1.会诊提出:

(1)患者病情复杂,需三个或三个以上学科共同参与诊治;

(2)除急、危重症患者以外,至少提前1天,科室填写会诊申请单,送交医务部;会诊申请单内容包括:

1)患者病情介绍,在诊治上需解决的问题;

2)拟会诊时间;

3)拟请会诊人员;

4)科室主任签字。

(3)医务部负责通知相关会诊医师。

2.会诊前准备:

(1)向患者及家属告知,取得理解与配合;

(2)经治医师完成各种记录,各项检查结果附于病历中,影像片收集齐全;

3.会诊进行:

(1)医务部主任或科长委托人到达科室协调会诊,确认拟请的会诊医师均到场,及时联系未到场的医师,若有拟请会诊医师因故不能前来会诊,需立即落实,更改会诊医师;

(2)提请会诊的科室主任主持会诊,经治医师详细报告病历,提出拟解决的问题,主治医师和主治医师以上医师做补充。

(3)会诊医师到病房进一步询问病史,查体;【会诊制度内容】

(4)各位会诊医师回会诊室,提出各专科诊治意见;

(5)科室主任总结发言。

4.会诊后:

(1)经治医师将会诊意见详细记录于病历中,并请上级医师审阅签字;

(2)执行会诊意见,进一步提辅助检查,或更改治疗方案;

(3)主治医师或以上医师向患者或家属告知会诊结论,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后方可进行特殊的检查及治疗。

(四)院际会诊细则

医疗会诊管理制度
会诊制度内容 第四篇

医疗会诊管理制度

(一)院内会诊制度

1.院内各科室在诊疗过程中,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或医疗管理相关规定,需要邀请其他科室的医师会诊时,应经过医疗组长或二线值班医师同意,经管医师或值班医师填写会诊单,主管医师或二线值班医师签名,将会诊单送达邀请科室。

2.应邀科室街道会诊单后,应派出主治医师或医疗组长及时完成会诊工作。紧急会诊可由总住院医师或值班医师先行处理,根据实际情况请示上级医师随后到达现场处理。一般会诊应在24小时(假节日在48小时内)完成。紧急会诊应在10分钟内到达现场。

3.邀请会诊医师应陪同会诊医师做好会诊工作,介绍患者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并协助完成会诊工作,做好会诊记录。会诊医师应根据常规诊查患者,并按照规定书写会诊意见。

4.各科室应对会诊工作情况及时进行登记和评价,作为科间评价和考核的依据。

(二)邀请院外会诊制度

1.各科室在诊疗过程中,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或者患者要求等原因,需要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时,应经科主任同意,经治医疗组向患者说明会诊目的及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后,签署会诊知情同意单,填写会展申请单报医务部批准。当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真的其近亲属或监护人同意。

2.会诊申请单内容应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者邀请

医师的专业技术及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费用。医务部解冻会诊申请单后加盖医务部公章,电话联系被邀请医院医务管理部门,并书面传真会诊单。街道对方确认后,通知邀请科室完善相关资料,做好接待和配合会诊医师的准备工作。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室不得提出会诊邀请

(1)会诊邀请超出我愿诊疗科目或者我院不具备相关资质的;

(2)我院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

(3)会诊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4)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4.会诊费根据《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及相关规定执行。

5.邀请会诊时原则上由科主任主持,科主任外出或因工作原因无法主持时,应委托副主任或医疗组长主持和,经管医疗组长及相关医务人员应陪同参加会诊工作,涉及需要检查治疗或者手术时,应邀请相关科室参加会诊工作,特殊情况由医务部或业务副院长主持会诊工作。

6.会诊结束后,医务部和邀请科室应对会诊情况进行登记备案,并将会诊情况通报应邀会诊医疗机构。

(三)应邀外出会诊制度

1.医院或各科室接到会诊邀请后,在不影响本院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由医务部会商相关科主任及时安排医师外出会诊。对于外出会诊可能影响我院正想业务工作,但确因特殊需要的情况下,由业务副院长或院长批准。

2.接受会诊邀请或者不能排除会诊医师时,医务部应及时通知邀请医疗机构。

3.医务部决定派出会诊医师后,应及时填写《外出会诊通知单》,通知会诊医师执行会诊任务,为会诊医师提供必要的帮助。

4.医师外出会诊严格执行有关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5.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的,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发此案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和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田间的医疗机构诊治。如果患者拟转入我院进一步诊治,应事前通知相关科室或者医务部做好相关准备。

6.医师外出会诊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由邀请医疗机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理。必要时我院协助处理。

7.医师在会诊结束反回我院2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报告所在科室和医务部,并将《外出会诊通知回执》交回医务部。

8.班外时间紧急会诊邀请由总值班报告值班领导或者医务部负责人根据上述原则处理。

(四)会诊管理制度

1.我院会诊管理由医务部负责。

2.医务部应加强会诊管理工作,完善会诊登记,建立会诊管理档案,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会诊情况的科间评价,将会诊情况与科室、医师

的考核工作结合。

3.医师违反规定,擅自外出会诊或者在会诊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规定、常规,由医务部记入医师考核档案,清洁严重呢的依法严肃处理。

4.会诊收入纳入医院财务部统一管理,会诊收费和医师会诊报酬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5.医师和接受卫生行政部门调遣到其他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或者参加紧急救援行动的不适应本办法规定。

医院会诊管理制度
会诊制度内容 第五篇

医院会诊管理制度

院内会诊

一、 科内会诊:危重或疑难病例,不能及时明确诊断或治疗效果不佳者,由主管医师提出,科主任组织科内会诊,认真分析,充分讨论,及时确诊,制定有效诊疗方案。

二、 科间会诊: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或者患者要求等原因,需要邀请其他科室的医师会诊时,经治科室应当向会诊医师说明病人的诊疗情况,陪同检查病人,根据会诊指导意见进行下一步诊疗计划。

三、 全院会诊: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或者患者要求等原因,需要进行全院会诊的,由经治科室科主任提出,报医务科批准,医务科组织全院会诊。

四、 会诊申请签发:科间会诊申请单由经治治疗组质控医师签字,全院会诊申请单由经治科室主任签字,送医务科审批,由医务科室送达拟邀请科室。

五、 会诊医师资质:科间会诊由总住院医生以上人员承担,全院会诊由科主任或科室骨干承担,如会诊医师不能解决的应立即请示本专业上级医师会诊,力争达到会诊目的。

六、邀请会诊科室的准备:

(一)确定会诊时间,提前一天将会诊申请单和病历摘要(急会诊除外)送到拟邀科室;

(二)填写会诊病历,写明会诊目的及要求:

(三)专家会诊时,必须派知情医师简述病情并陪同专家检查病人;

(四)管床医生做好会诊前准备,包括病历、必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并做好会诊记录。

七、 会诊程序

(一)会诊主持:科内会诊由经治组质控医师主持;全院会诊由邀请科室主任主持,医务科派人参加,特殊情况由医务科主持。

(二)会诊流程:

1、管床医师报告病史、上级医师补充

2、会诊医师追问病史,检查病人;

3、会诊医师发表会诊意见;

4、主持人总结会诊专家意见。

八、会诊到达时间:

(一)急会诊:应邀人员必须10分钟内到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会诊。

(二)一般会诊:应邀人员应在48小时内完成。

邀请外院专家会诊

一、 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或者患者要求等原因,需要要求外院专家会诊的,经治科室应当向患者或其授权委托人说明会诊、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或其授权委托人同意后,由经治科室科主任提出,书面报医务科批准;当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征得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同意。

二、 经医务科审批同意的会诊邀请,由邀请科室确定会诊时间,医务科或邀请会诊科室向被邀请医院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内容包括拟邀请医师或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称、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地点、交通安排和费用等情况,加盖医务科公章,并附会诊患者病历摘要。

三、拟邀请的专家必须具备副高以上专业职称,在本专业有一定的影响或知名度。

四、 会诊主持:一般由医务科主持,特殊情况由分管副院长或院长主持。

五、请外院专家的会诊费、手术费、往返路费、住宿费等均由患者承担。 医师外出会诊

一、 本规定所称医师外出会诊是指我院医师经医务科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进行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医师外出会诊必须经我院医务科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二、 邀请我院医师会诊的医疗机构应是一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

三、 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需向我院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内容包括拟邀请医师或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称、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地点、交通安排和费用等情况,加盖邀请医疗机构公章,并附会诊患者病历摘要。除紧急会诊外,不接受电话邀请会诊。

四、 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持邀请函和病历摘要,经我院医务科审批同意,办理相关手续,医务处通知相应科室主任,科室主任根据会诊要求及目的安排医师。外出会诊医师在医务科领取《会诊情况反馈表》前往。

五、外出会诊必须是副高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会诊医师返院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会诊情况向医务处及科主任汇报,并将会诊邀请函、病历摘要、邀请会诊医疗机构签字盖章的《会诊情况反馈表》交医务科存档。

六、 在会诊过程中发生的意外情况(包括路途中人身安全、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由邀请医院负责解决,我院协助处理。

七、为保障医疗安全,手术科室外出会诊,除因病情危重不能转院、必须就地手术者外,原则上外出会诊医师不参与院外手术,应将病人转入我院治疗,必要时通知医院急救呼叫配合接转患者。

本管理制度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

人民医院

二○一三年五月三日

2015会诊制度
会诊制度内容 第六篇

第1篇:会诊制度

凡疑难病例,均应及时申请相关科室会诊。申请会诊医师应做好必要的准备,如化验、X光片等相关资料,填好会诊申请单。

一、科内会诊

对本科内较疑难或对科研、教学有意义的病例,由主治医师提出,(副)主任医师或科主任召集本科有关医务人员参加,进行会诊讨论,进一步明确诊断和统一诊疗意见。会诊时,由经治医师报告病历并分析诊疗情况,同时准确、完整地做好会诊记录。

二、科间会诊

1、门诊会诊

根据病情,若需要他科或专业会诊者,由病人持门诊病历,直接前往被邀科室或专业会诊。会诊医师应将会诊意见详细记录在门诊病历上,并同时签署全名;属本科疾病由会诊医师处理,不属本科诊疗范围的病人应转科被邀请科室或再请其他有关科室会诊。

2、病房会诊

院内科间会诊申请必须经本科主治医师以上医师审批同意,会诊医师要求主治医师以上医师担任(急症例外),会诊医师接到会诊通知单后应签收并注明时间,并于24小时内前往会诊。如有困难不能解决,应请本科上级医师协同处理。

申请会诊科室必须提供简要病史、体检、必要的辅助检查结果以及初步诊断和会诊目的及要求,并将上述情况认真填写在会诊单上,由主治医师签字后送往会诊科室。

被邀请科室医师会诊时,主管经治医师应全程陪同进行,以便随时介绍病情,听取会诊意见,共同研究治疗方案,同时表示对会诊医师的尊重。会诊医师应以对病人完全负责的精神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认真会诊,并将检查结果、诊断及处理意见详细记录于会诊单上。如遇疑难问题或病情复杂时,应立即请上级医师协助会诊,尽快作出诊疗方案并提出具体意见。对待病人不得敷衍了事,更不允许推诿扯皮、延误治疗。

申请会诊尽可能不迟于下班前一小时(急症例外)。

3、急诊会诊

急诊科值班医师对于本科难以处理、急需其他科室协助诊治的急、危、重症病人,由经治医师提出紧急会诊申请,并在申请单上注明“急”字。或者直接电话通知和邀请。会诊医师必须在10分钟内到达申请科室进行会诊。会诊时,申请医师必须全程陪同,配合会诊及抢救工作。

4、院内大会诊

疑难病例需多个科室会诊时,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科同意,邀请有关医师参加。一般应提前1-2天将病情摘要、会诊目的及邀请会诊人员报医务科。医务科确定会诊时间,并通知有关科室及人员。

会诊由申请科室的科主任主持,医务科参加,必要时分管副院长参加,由主治医师报告病历,经治医师作详细会诊记录,并认真执行会诊确定的诊疗方案。

5、院外会诊

本院不能解决的疑难病例,可邀请外院专家来院会诊。由科主任提出申请,由主管病人的主治医师填写书面申请,包括简要病史、体检、必要的辅助检查结果以及初步诊断和会诊目的及要求等情况,科主任签字送医务科批准。由医务科或相关科室与有关医院联系,确定会诊时间,并负责安排接待事宜。会诊由科主任、医务科主任或分管副院长主持。主治医师报告病情,经治医师作详细会诊记录。

需转外院会诊者,经本科室主任审签,送医务科登记,报分管副院长审批。

6、外出会诊

外院指定邀请我院医师会诊,必须提供单位(医务科)介绍信,经我院医务科同意,办理外出会诊手续后方可外出会诊,否则由此发生的医疗纠纷或交通事故,由外出应诊医师本人承担一切责任。

7、会诊时应注意的问题。

申请会诊科室应严格掌握会诊指征,必须由主治医师以上医师审核同意。

切实提高会诊质量,做好会诊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经治医师要详细介绍病历,会诊人员要仔细检查,认真讨论,充分发扬学术民主。主持人要综合分析会诊意见,进行小结,提出具体诊疗方案。

任何科室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拒绝按正常途径邀请的各种会诊要求。

第2篇:会诊制度

(一)院内科间会诊

1、会诊的提出:会诊由病房主治医师决定,住院医师填写会诊单,须详细填写申请单的申请会诊项目,简要重点描述病人的病情及诊疗情况、申请会诊的理由和目的,申请时间具体到日,经主治医师审核并签宇。申请科室负责将申请单送达邀请会诊科室。特殊病人经科主任(或主任医师)同意并签宇,可以特邀会诊医师。

2、会诊时间要求:一般会诊48小时内完成,如需特殊检查的轻病人,可预约时间到专科检查。院区内急会诊必须在10分钟内到位,(院址分散的酌情适当放宽时限)抢救须随请随到,危重病人可以电话邀请,被邀请科室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会诊,严禁会诊医师不亲自查看病人进行电话会诊。

3、会诊医师的资格认定:由有执业资质的总住院医师(二线)或主治医师职称以上的医师承担院内会诊工作。如被邀请科室的会诊医师因故不能及时到场,须请该科其他同级医师或上级医师代为会诊。对特殊或疑难重症病人需要专家或科主任会诊者,须由申请会诊科室的科室主任(或主任医师)同意并签字。院内急会诊如二线医师正在手术或抢救病人,由三线医师或上级医师及时完成会诊。

4、会诊医师职责:详细阅读病历,了解病人的病情,亲自诊察病人,会诊后须书写会诊记录。会诊记录包括会诊意见和建议,会诊医师的科室、会诊时间及会诊医师签名,会诊过程中要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充分尊重病人的知情权,对疑难病例、诊断不清或处理有困难时,须及时请本科上级医师协助会诊。会诊时须有甲请科室医师陪同、介绍病情。

5、会诊后确认需转科的病例,由会诊医师签署转科意见,自签署时起,病人的诊疗责任由转入科室负贡。因各种原因暂时不能转入时,转入科室须确保病人不发生诊疗延误。抢救及危重病人须及时转入,确有困难时须上报医疗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二)院际间会诊制度

1、疑难病例或特殊病例需请院际间会诊时,经病房副主任医师以上医师同意,写好病人的病历摘要和会诊目的,确定请求会诊医院的相关专业(或会诊医师),报医务处,由医务处与有关单位联系,确定会诊时间,会诊时需有科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陪同,主管医师要详细介绍病情,做好会诊前的准备工作,并做好会诊记录。

2、院内外联合会诊由科室向医务处提出申请,并提供病历摘要。会诊由科室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主管医师要详细介绍病情,做好会诊前准备和会诊记录工作。

第3篇:会诊制度

一、科内会诊:对本科内较疑难或对科研、教学有意义的病例,由主治医师提出,科主任召集本科有关医务人员参加,进行会诊讨论,进一步明确诊断和统一诊疗意见。会诊时,由经治医师报告病历并分析诊疗情况,同时准确、完整地做好会诊记录。

二、科间会诊:是指医院各科室因医疗需要而要求某一个科室给予的会诊。

1、由经治医师提出,上级医师同意,并填写会诊单,本医疗组主治及以上医师审查签字。应邀医师必须为主治医师以上人员,一般会诊在两天内完成,并写会诊记录。

2、会诊医师不能确诊或遇到不能处理的问题,应主动请本科上级医师再次会诊。请会诊科室医师认为会诊未能确诊时,也可主动提出再次请会诊医师的上级医师会诊。

3、同一科室会诊同一病人两次以上仍不能解决诊疗问题,原则上应由科室正副科主任会诊,并不得再收取会诊费。

4、超过5个专业及两次本专业会诊未能解决问题时及时申请全院会诊。

5、医务处有权指定有关会诊医师,被指定的会诊医师,应以抢救患者为第一原则,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三、急诊会诊:被邀请的人员必须随请随到。急救时应在接到邀请会诊的通知(电话)楼内5分钟内,楼间10分钟内到达急救现场。会诊时,申请医师必须在场配合会诊抢救工作。

四、全院会诊:是指由科室根据病情需要或患者与家属自己提出的要求医院组织相关科室参加的集体会诊。

1、需要全院会诊的病例,原则上先由全科讨论,如仍不能确定诊断或治疗时,可向医务处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填写患者基本病情、会诊理由、要求解决的问题及所邀请的会诊科室,经科主任审查签字后上报医务处,医务处同意,确定会诊时间,再由医务处具体组织相关人员参加,会诊一般由科主任主持,医务处主管人员参加。

2、参加会诊医师必须是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人员。

五、派出会诊:请会诊的医院必须持盖有该院医务处公章的介绍信、会诊单与医务处联系,并办理会诊手续。医务处根据会诊要求,通知科主任安排会诊医师。如果请会诊的医院点名会诊,科主任尽可能安排被点名医师前去会诊。派出急会诊应告知总值班或值班的院级领导。任何医师不允许私自外出会诊。违章者,发生任何意外,由外出应诊医师本人承担。

六、外请专家会诊:凡因患者病情需要邀请外地医疗机构的专家会诊或手术,严格依照《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和《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科室应提前三天写出正式书面申请单,包括会诊或手术病人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姓名、会诊或手术时间等内容,递交医务处(急会诊须征得医务处或主管院长同意)。经审批同意后,由医务处向拟邀请专家医师所在医院医务处递交申请单,并通知手术室,无医务处通知手术室将不予安排手术。(具体规定详见《宁夏医学院附属医院外国医师来院行医管理规定》及《宁夏医学院附属医院关于邀请外地专家会诊或手术的管理规定(试行)修订》)

七、会诊费管理:会诊费依照当时物价标准收取。由请会诊科室以会诊费记入患者住院帐单,并向被请会诊医师出具会诊凭据。会诊医师持会诊凭据每月底由科室统一登记造册并将原始凭据一起交到质控办,质控办将会诊费从请会诊的科室的支出中扣除。月底统一结算,将会诊费发给会诊医师本人。

八、会诊人员应认真负责,切忌敷衍了事,严禁迟到、缺席。

第4篇:乡镇卫生院会诊制度

一、目的

为了使患者得到及时、准确的诊断和治疗,特制定会诊制度。

二、定义

会诊的流程标准。会诊包括:科内会诊、科间会诊、急诊会诊、院内会诊、院外会诊、赴外院会诊。

三、职责

1、医务部主任负责制定和修订会诊制度。

2、医疗科室医师负责执行会诊制度。

3、医疗科室主任负责监督和检查本科室会诊制度的执行。

4、医务部主任负责监督和检查全院会诊制度的执行。

5、院长负责监督和检查医务部主任会诊制度的执行。

四。程序

1、会诊对象

急诊、门诊、住院的疑难病例、危重病例、特殊病例和三日未确诊病例。

2、会诊人员资格

原则上会诊人员由主治医师以上资格人员担任,紧急情况下除外。

3、会诊申请

(1)科内会诊申请

由主管医师向科主任提出口头会诊申请,科主任批准后执行。

(2)科间会诊申请

由主管医师提出,填写书面会诊单,主治医师以上资格医生审核签字,送达被邀请的科室执行。

(3)急诊会诊申请

由主管医师提出,填写书面会诊单,并在申请单上注明“急”字,立即送达被邀请科室执行。病情特别紧急可在会诊单上注明“特急”,立即送达被邀请科室执行,或用电话邀请先执行,后补写书面会诊单。

(4)院内会诊申请

由科主任提出,填写书面会诊单,科主任签字后,上报医务部或总值班批准。由临床部或总值班通知受邀请科室后执行。

(5)院外会诊申请

由科主任提出,填写书面会诊单,科主任签字后,上报医务部批准。

医务部负责与有关医院联系,发出邀请函;紧急情况时,可由医务部派人派车前往;必要时也可由申请会诊科主任携带病历,陪同患者到外院会诊;也可将电子病历资料,网上转发有关医院,进行远程会诊。

(6)赴院外会诊或手术申请

由院外医院邀请,填写院外会诊邀请函,医务部审核后,上报院长审批。

4、会诊人员

(1)科内会诊人员

由本科室主任主持和召集,科室内有关医务人员参加。

(2)科间会诊人员

由本科室主任主持,被邀请科室应由主治医师以上资格人员担任,特殊情况除外。

(3)急诊会诊人员

被邀请科室应由主治医师以上资格人员担任,特殊情况除外。

(4)院内会诊人员

由医务部主任主持,应由被邀请科室主任或专家担任,医务部确定会诊时间及组织相关人员参加。

(5)院外会诊人员

由医疗院长主持,应由市级以上三级甲等医院科主任或专家担任。

(6)赴院外会诊或手术人员

由我院科主任或专家担任,在不影响本院工作的前提下前往。

5、会诊时间

(1)科内会诊时间

由本科主任根据情况自行按排。

(2)科间会诊

在接到会诊单2小时内完成,如需专科会诊的病情较轻的患者,可由医护人员带领到专科会诊。

(3)急诊会诊

必须在接到书面申请单后10分钟到达会诊科室,病情特别紧急会诊必须在接到书面申请单或电话后10分钟到达会诊科室(),不得延误。

(4)院内会诊

在接到书面申请单后12个小时内完成。

(5)院外会诊

应有临床部与院外受邀请单位协商后确定时间。

(6)赴院外会诊或手术时间

应由临床部确定。

6、会诊记录

所有会诊均由主管医生填写会诊申请单,汇报病情。受邀会诊医生会诊完毕后,要在会诊患者病历中详实记录会诊记录,会诊记录上要有会诊医生的手写签名,并归档到病案中。

2015年个人工作计划
会诊制度内容 第七篇

2015年个人工作计划

新的一年即将开始,回首2015年度我自己的工作存在太多不足的地方,新的一年,新的要求,在2015年这个充满期望的年度里,我一定不辜负领导的信任,职工的期望,脚踏实地按以下计划努力做好自己分管的工作。

医疗方面:

按目前卫生院的发展趋势,医疗依然是我院的重点工作之一。发展医疗、注重医疗安全必须抓在实处,首先,注重医院的核心制度学习,每人必须都掌握核心制度内容,并予以落实到位,加强首问负责制度的具体实施。每月实事求是开展三基学习,改掉以往流于形式的作风。制定三基学习计划、把与医疗相关的法律法规等也纳入课程中,制定课程表,授课人以电子投影的方式授课,课后认真检查笔记。每两月对所学的内容进行测试,并制定相应的奖惩制度。每月定期开展医疗质量管理活动,将活动小组分医疗、护理、院感三个小组,各小组分别对所涉及的科室、人员进行相应的检查及考核。并严格按章办事,觉不讲情面,该罚就罚。平时加强护理人员管理,注重三基理论及实践操作。每月对护理人员进行三基考试,并制定相应的奖惩制度。在5月12日左右开展一次全院护理人员三基操作大比武。加强病房管理,严格执行查房制度,会诊制度,对在院病人宣教到位,杜绝挂床病人,在新的一年里,实行病房与门诊医生分开值班,确保医疗安全。每周选出在我院住院出院的,有一定代表性的病人进行家庭随访,并做好记录。配合公共卫生团队进行相关活动。注重礼仪学习,努力提高医护人员的服务能力,通过早会或者安排相关人员听课,学习等方式,提高我院职工的服务意识,让他们学到相关的服务技巧。加强药房及收费处的管理,因为他们是窗口科室,他们的形象直接影响我院的形象。注重化验室及影像科的管理,健全两科室的基本制度并落实执行到位。

安全生产方面:

实行人员、科室、院级三级管理制度,对安全隐患定期按三级管理进行排查并做好相关记录。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以确保安全生产。定期对灭火器等消防器材进行维护,在规定时间内对灭火器更换。在用电高峰期及时整改电线线路,杜绝火灾隐患。检查各科室抢救药品的效期,(

合作医疗方面:

严格按照区合作医疗办公室下达的各种文件精神执行各项医疗活动,确保我院的合作医疗运行不违规。对病人诊治严格按照五合理进行,对门诊处方每张金额严格控制,杜绝挂床住院。确保门诊经费不超标,住院病人经费各项率都在正常范围内。积极参加合管办组织的相关会议,及时做好对老百姓的宣传及解释工作。

计划生育方面:

严格掌握我院育龄妇女及男职工家属的生育动态,做好季度妇检工作。及时宣传国家生育政策。

信访方面:

通过和职工谈心交流等方式杜绝上访告状现象,组织开展离退休人员,离岗村医体检、茶话会等活动,密切关注他们的思想动态,防治上访行为发生。加强医护,防保所等相关人员的服务态度,减少患者投诉。

2015医疗质量控制计划
会诊制度内容 第八篇

第1篇:医疗质量控制计划

一、逐步完善质量控制中心组织机构建设体系,建立健全质量评审标准

(一)成立完善质控中心专家组。

(二)协助各地建立医疗质量控制分中心。

按照卫生部《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及《四川省卫生厅关于构建全省医疗质量控制网络的通知》的要求,完善各地市州的儿科质控分中心的建设,全面有效开展儿科的质量控制工作。

(三)起草四川省儿科质控标准。

逐步完成对新生儿、小儿传染病、小儿消化、小儿呼吸、小儿心脏病、小儿肾病、小儿血液病、小儿神经病、小儿内分泌、小儿遗传病、小儿免疫等11个专业疾病起草质控标准,制定完善儿科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标准;努力建设一支全省的大儿科团队;为0-18周岁儿童的健康保驾护航。

二、对全省儿科的管理、质控、运作进行调研,采用多形式进行现场督导检查

全面梳理全省儿科专业、学科发展及人才队伍、诊疗技术水平及能力现状;开展疾病谱调查,如儿童肾病综合征发病情况调查等,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完成20XX质控信息收集、汇总、分析、评价、反馈、指导纠偏相关举措或方法;省儿科质控中心专家将会同分中心专家到各地市州对全省各相关医疗机构检查指导儿科开展质控工作情况进行抽查,找出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方法;为医院等级评审及评价提供日常监控结果数据。

三、加强技术队伍人才建设,全面实施开展各项技术培训工作

1.举办专家组成员培训会议,加强对基层医疗机构的指导培训工作规范化。20XX年,四川省儿科质量控制中心拟召开不少于2次的省中心专家组会议,加强对基层医疗机构的指导培训工作规范化。

2.编制四川省儿科质量控制中心培训教材。根据培训目标,编写1本有关《新生儿疾病诊疗培训》的教材,结合教材内容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3.对四川省儿科质量控制中心成员进行培训。借助国家及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以省中心为平台为全省儿科科室规范化建设,适宜技术推广,新技术介绍等开展培训;为规范和提高儿科医护人员对新生儿疾病的诊疗水平,中心今年目标是加强及规范新生儿科的建设、管理、疾病诊疗等做专题培训。

四、建立和完善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工作信息化系统建设工作

(一)开展相关疾病信息上报。

逐步建立儿科诊疗病例信息报送工作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报告、录入等工作,并为信息上报提供必要的设备技术条件;中心将对我省上报的儿科相关疾病质控信息进行收集整理、统计、分析、评估反馈、指导纠偏相关举措或方法,同时,质控中心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技术指导,将信息报送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安全性作为医疗机构儿科诊疗医疗质量控制的重要指标;为医院等级评审及评价提供日常监控结果数据。

(二)建立医疗质控中心不良事件信息报告系统。

逐步建立医疗质控中心不良事件信息报告系统,充分利用医疗质控中心不良事件信息报告系统这个平台,交流和分享风险防范经验,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最终实现保障患者健康和医疗安全的目标。

(三)完善质控中心信息化建设,搭建信息化沟通交流平台。

利用已建成的四川省儿科质控中心网站,扩大全省儿科质控的宣传力度,利用网络的便捷性和开放性,将培训课件、相关表格等资料挂网,加强与分中心交流联系,同时继续完善儿科质控中心网络建设,开通疑难疾病远程会诊通道,组织专家开展多种形式的适宜技术推广讲座、查房、疑难病人讨论、死亡病例讨论等,切实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

五、其他工作

协助及支持各地市州建设儿科,推动建设省或市级的临床重点专科。

抄送: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政司、医管司,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卫生执法监督总队,各省级临床质量控制中心,省八一康复中心。

第2篇:医疗质量控制计划

一、目的通过科学的质量管理,建立正常、严谨的工作秩序,确保医疗质量与安全,杜绝医疗事故的发生,促进医院医疗技术水平,管理水平,不断发展。

二、目标:

逐步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任务明确职责权限相互制约,协调与促进的质量保证体系,使医院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达到法制化、标准化,设施规范化,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及效率。

通过全面质量管理,使我院医疗质量达到国家二级甲等中医院水平。

三、健全质量管理及考核组织

1、成立院科两级质量管理组织医院设立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由分管院长负责,医务科、护理部、医疗质控办及主要临床、医技、药剂科室主任组成。负责制定,修改全院的医疗护理、医技、药剂质量管理目标及质量考核标准,制定适合我院的医疗工作制度,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对医疗、护理、教学、科研、病案的质量实行全面管理。负责制定与修改医疗事故防止与处理预案,对医疗缺陷、差错与纠纷进行调查、处理。负责制定、修改医技质量管理奖惩办法,落实奖惩制度。

各临床、医技、药剂科室设立质控小组。由科主任、护士长、质控医、护、技、药师等人组成。负责贯彻执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医疗护理等规章制度及技术操作规章。对科室的医疗质量全面管理。定期逐一检查登记和考核上报。

2、健全*质量监督考核体系成立医院医疗质量检查小组,由分管院长担任组长,医务科、护理部主任分别负责医疗组、护理组的监督考核工作。各科室成立医疗质控小组,对本科室的医、护质量随时指导、考核。形成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医疗质量检查小组、科室医疗质量控制小组*质量监督、考核体系。

3、建立病案管理委员会、药事委员会、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输血管理委员会、医疗事故预防及处理委员会。分别负责相关事务和管理工作。

四、健全规章制度:

1、逗硬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职责,严格执行各种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常规。

2、重点对以下关键性制度的执行进行监督检查:

⑴病历书写制度及规范⑵危急重症抢救制度及首诊责任制⑶*医师负责制及查房制度⑷术前讨论及手术审批制度⑸医嘱制度⑹会诊制度⑺值班及交班制度⑻危重、疑难病例及死亡病例讨论制度⑼医疗缺陷登记及过失(纠纷)报告制度⑽传染病登记及报告制度⑾业务学习制度⑿查对制度等3、医技科室要建立标本签收、查对、质量随访、报告双签字及疑难典型病例(理)讨论制度。逐步建立影像、病理、药剂与临床联合讨论制度。

4、健全医院感染管理制度和传染病管理,疫情登记报告制度,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和无菌操作规程。

五、加强全面质量管理、教育,增强法律意识、质量意识。

1、实行执业资格准入制度,严格按照《医师法》规定的范围执业。

2、新进人员岗前教育,必须进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及医疗质量管理等内容的学习。

3、不定期举行全员质量管理教育,并纳入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内容。

4、对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技术操作规程的人员进行个别强化教育。

5、各科室医疗质控小组应定期组织本科的人员学习卫生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及医院有关规定。

6、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定期对各类医务人员进行“三基”、“三严”强化培训,达到人人参与,人人过关。要把“三基”、“三严”的作用贯彻到各项医疗业务活动和质量管理的始终。医护人员人人掌握徒手心、肺复苏技术操作和常用急诊急救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

7、建立医务人员医疗技术缺陷档案。

六、建立完整的医疗质量管理监测体系。

1、分级管理及考核:

(1)、各级医疗质量管理组织定期检查考核,对医疗、护理、医技、药品、病案、医院感染管理等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评价,提出改进意见及措施。

(2)、职能部门药定期下科室进行质量检查,重点检查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上级医师查房指导能力,住院医师“三基”能力和“三严”作风。

(3)、分管院长应组织职能部门和相关科室负责人,进行节假日前检查,突击性检查及夜查房,督促检查质量管理工作。

(4)、院医疗质量检查小组要定期和不定期组织科室交叉检查、考核。

(5)各科室医疗质控小组应每月对本科室医疗质量工作进行自查、总结、上报。

2、职能部门及各临床、医技、药剂科室、质控小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质量管理措施及评价方法。要建立健全各种医疗质量记录及登记。对各种质量指标做好登记、收集、统计,定期分析评价。

3、建立质量管理效果评价及双向反馈机制。

(1)、科室医疗质控小组每月自查自评,认真分析讨论,确定应改进的事项及重点,制定改进措施,并每月有医疗质控办上报业务工作月报表和科室当月的质控工作总结

(2)、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定期向临床医技等科室下发医疗质量管理评价表,进行交叉评价,经职能部门汇总分析,在临床、医技等科室主任联系会上通报。

(3)、医务科、护理部、质控办、信息科、院感办等职能部门应将检查考核结果、医疗质量指标等,分析后提出整改意见,及时向临床、医技等科室质控小组反馈。科室质控小组应根据整改建议制定整改措施,并上报相关职能部门。

(4)、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应定期召开全体会议,评价质量管理措施及效果分析,讨论存在的问题,交流质量管理经验,讨论、制定整改计划及措施。

七、建立医疗质量管理奖励基金。

制订医疗质量管理奖惩办法,奖优罚劣。医疗质量的检查考核的结果与科室、个人的效益工资、职称晋升、年度考核、劳动聘用等挂钩,与干部选拔及任用结合,实行医疗质量单项否决。

第3篇:医疗质量控制计划

为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建设,促进医疗质量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建立和完善我省医疗安全质量控制长效机制,提高医疗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分期建设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下称“质控中心”),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

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质量为主题”的医院管理年活动要求,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健全医疗质量控制体系,保证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二、工作职责与职能设置

(一)省卫生厅全面负责省医疗质量控制工作,统筹协调全省医疗质量控制活动;广东省医院协会受省卫生厅委托,承担日常管理工作。

省卫生厅负责质控中心的规划、协调和管理,组织质控中心拟订专业性医疗质量控制标准,建立评价体系和质量信息体系,统筹协调质控中心的质控活动。

省卫生厅加强对全省三级医院的医疗质量控制,重点是省、部属医院;各市按照全省医疗质量要求,参照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实施办法,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实施本辖区的医疗质量控制工作。

广东省医院协会受省卫生厅委托,受理申报材料,收集、汇总质控信息,分析全省医疗质量控制工作状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医疗质量管理的需要,按不同专业分科或专业技术设置专科质控中心,省卫生厅根据我省医疗质量控制工作进展情况,不定期公布计划建设的专科或专业质控中心名称。

(三)质控中心挂靠单位条件:

1.质控中心原则上挂靠在省属、部属三级医疗机构,受省卫生厅委托,负责本专业的医疗质量控制工作,并设立由全省若干名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对质控工作实施专业技术指导;

2.质控中心所挂靠的医疗机构,其相关专业水平应处于全国或全省领先地位,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3.挂靠的医疗机构应为质控中心提供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设备及必要的专职或兼职人员等支持;

(四)专业质控中心在省卫生厅的组织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1.根据全省本专业质量管理的现状和质控要求拟订本专业质控规划,并根据规划对各级医疗机构进行专业性业务指导;

2.根据卫生部和省卫生厅颁发的医疗管理规范和医疗质量标准,制订本专业的医疗质量控制标准、技术规范;

3.负责制定全省本专业的质量评价体系和考核方案,组织对各级医疗机构的专业质量控制督查和质量评价;负责相关专业特殊医疗技术准入评估工作;

4.对全省本专业医疗质量现状进行分析、研究,并定期向省卫生厅报告,提出改进质量的意见和建议;

5.组织对相关专业人员的技术培训,组织学术交流,推广本专业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专业队伍素质;

6.建立相关专业的信息资料数据库,加强有关专业的信息收集、整理与分析;

7.充分发挥本专业专家的技术指导作用;

8.承担省卫生厅委托的其他医疗质量管理任务。

(五)质控中心设主任1人,副主任2-3人,秘书1-2人;质控中心设专家组,成员7-10人,专职、兼职均可,质控中心专家组成员包括医院管理和临床医学专家,原则上由相关专业的国家、省级学会(分会/组)的委员组成。

(六)质控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组织架构由省卫生厅确认。

三、质控中心申请与确认

根据全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规划与年度公布专项建设计划,符合条件单位可向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申请单位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东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申请表》(附件1);

(二)可行性报告,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专业优势、工作设想;

(三)相关技术资料,科技项目、成果、专利及重要论文,学术/技术带头人、技术骨干在学术团体任职聘书等复印件;

申请单位将上述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按要求报省卫生厅。

2015病历管理制度
会诊制度内容 第九篇

第1篇:医院病历管理制度

一、门(急)诊病历必须有连续的页码,由病员自行保管。急诊留观期间,急诊留观病历由急诊科负责保管。二、病员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整理、统一保管。病区应将收到的住院病员的检查报告等结果于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病员出院后的住院病历由病案室负责保管,年限不少于30年。

三、急诊留观病历和住院病历分别编号保存。入院病历、入院记录及所有主观病历应标注连续的页码。

四、科室必须严格保管病历,严禁病员翻阅病历。严禁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五、病历在科室、护保中心、住院处(医保办)和病案室的流通过程中,应严格签收制度。

六、住院病历、急诊留观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由科室指定专人负责携带和保管。

七、病历借阅

1、除涉及病员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教部相关人员外,其它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借阅病员的住院病历。

2、本院正式医务人员(含有处方权的研究生)一次借阅不得超过20份;合同医生、进修生须经上级医生同意后方可借阅,一次不得超过2份。借阅病历应尽快归还,借阅最长时限不超过5天。

3、借阅者须持正式印章前往病案室借阅,不得他人代借、转借。

4、借阅者应爱护病案,确保病案的完整。丢失病案者将视情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

5、本院医师调离,转业或其他原因离开本院,归还全部所借病案后方能办理离院手续。

八、病历复印(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

1、对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应当受理:

(1)病员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病员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

2、受理申请时,申请人按照要求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病员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病员代理人的,应当提供病员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病员近亲属的,应当提供病员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及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病员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病员死亡证明、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病员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病员死亡的,应当提供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由公安、司法机关向医教部出具采集证明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方可给予协助办理。

4、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住院病历的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九、发生医疗问题争议时,由医教部医疗科专职助理员在病员或其有关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封存病历。封存的病历由病案室负责保管。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

第2篇: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管理制度,设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病历和病案的保存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负责保管。

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第六条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

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同意后查阅。阅后应当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

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码。

第八条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患者的门(急)诊病历,应当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送达患者就诊科室;患者同时在多科室就诊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送达后续就诊科室。

在患者每次诊疗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其门(急)诊病历应当收回。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将门(急)诊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在检查结果出具后24小时内归入门(急)诊病历档案。

第十条在患者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集中、统一保管。

病区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检查结果后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

住院病历在患者出院后由设置的专门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集中、统一保存与管理。

第十一条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一)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三)保险机构。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通知负责保管门(急)诊病历档案的部门(人员)或者病区,将需要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者复制。

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医疗机构应当加盖证明印记。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十九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应当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

封存的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保管。

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

第3篇:住院病历管理制度

一、住院病历应由护士长进行管理,护士长不在时由值班护士负责,医护人员均按管理要求执行。

二、患者住院期间的病历,在病房要加锁保管、严格交接,凡借阅病历者一律签字。

三、病历中各种表格均按顺序整齐排列,不得撕毁、拆散、涂改或丢失(),用后必须归还原处。

四、病历一般不允许出病房。需要手术、特殊检查的患者病历应由相关科室人员负责携带。患者出院或死亡后,病历按出院要求顺序排列整齐,送病案室保管。

第4篇:病历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医院病历质量管理组织,完善医院“四级”病历质量控制体系并定期开展工作。四级病历质量监控体系:

1、一级质控小组由科主任、病案委员(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科护士长组成。负责本科室或本病区病历质量检查。

2、二级质控部门由医院行政职能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对门诊病历、运行病历、存档病案等,每月进行抽查评定,并把病历书写质量纳入医务人员综合目标考评内容,进行量化管理。

3、三级质控部门由医院病案室专职质量管理医师组成,负责对归档病历的检查。

4、四级质控组织由院长或业务副院长及有经验、责任心强的高级职称的医、护、技人员及主要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全院各科室病历质量的评价,特别是重视对病历内涵质量的审查。

(二)贯彻执行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各项要求,注重对新分配、新调入医师及进修医师的有关病历书写知识及技能培训。

(三)加强对运行病历和归档病案的管理及质量监控。

1、病历中的首次病程记录、术前谈话、术前小结、手术记录、术后(产后)记录、重要抢救记录、特殊有创检查、麻醉前谈话、输血前谈话、出院诊断证明等重要记录内容,应由本院主管医师书写或审查签名。手术记录应由术者或第一助手书写,如第一助手为进修医师,须由本院医师审查签名。

2、平诊患者入院后,主管医师应在8小时内查看患者、询问病史、书写首次病程记录和处理医嘱。急诊患者应在5分钟内查看并处理患者,住院病历和首次病程记录原则上应在2小时内完成,因抢救患者未能及时完成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3、新入院患者,48小时内应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医师查房记录,一般患者每周应有2次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查房记录,并加以注明。

4、重危患者的病程记录每天至少1次,病情发生变化时,随时记录,记录时间应具体到分钟。对病重患者,至少2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对病情稳定患者至少3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对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至少5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

5、各种化验单、报告单、配血单应及时粘贴,严禁丢失。外院的医疗文件,如作为诊断和治疗依据,应将相关内容记入病程记录,同时将治疗文件附于本院病历中。外院的影像资料或病理资料,如需作为诊断或治疗依据时,应请本院相关科室医师会诊,写出书面会诊意见,存于本院住院病历中。

(四)、出院病历一般应在3天内归档,特殊病历(如死亡病历、典型教学病历)归档时间不超过1周,并及时报病案室登记备案。

(五)、加强病历安全保管,防止损坏、丢失、被盗等,复印病历时,应由医护人员护送或在病案室由专人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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