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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产假国家规定2016篇一
《2016年广东公务员时政热点:延长生育假能否有个“兜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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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广东公务员时政热点:延长生育假能否有个
“兜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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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更多指导,请选择在线咨询一对一解答。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12月21日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草案中明确,全国统一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根据全面两孩政策的新形势,草案中规定,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至于生育假如何延长,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等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财经网12月21日)
全面放开“两孩”政策一经传出后,就有不少人建议要适当延长二胎生育假,否则将有可能影响该政策的实施效果。按照现行规定,女职工生育可以享受的基本产假为14周,另外有的地方对晚婚晚育者还有15~30天的奖励。这个休假时间基本可以满足产妇的身体恢复所需,但对于婴儿长达一年左右的母乳哺育期而言,98天的产假并不算长。现在,晚婚晚育奖励被取消,如果再不适
当延长生育假,面对巨大的压力,很多人可能知难而退,放弃生育二孩的机会。
还好,国家将延长生育假正式写进法律,这对所有育龄夫妇来说,无疑是一个极大的喜讯。不过,细读这一即将出台的生育假新规会发现,年后颁布实施的新计生法中,并没有统一明确生育假的延长期限,而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等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这也就是说,未来的生育假到底延长多少,存在很大的弹性。
生育假的延长,也是一个非常敏感的政策,它直接关联着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因为产妇休假,单位不仅要照发她的薪酬,还要花钱雇人顶岗,站在用人单位的角度,当然是延长得越短越好。因此,生育假的具体延长时间,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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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有一个相对“兜底”的规定,明确延长生育假的最短时限,然后鼓励各地再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适当增加。如此一来,既保证了生育者的基本产假权,又给地方以可操作的空间。
当然,生育假延长后,面对抬高了的隐性成本,势必会有更多用人单位在招录员工时搞“性别歧视”,因此,国家有必要通过相关政策和监管,保证女性就业的权利。如此,女性在生孩子这一问题才会少些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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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产假国家规定2016篇二
《广东省产假最新规定》
广东省产假规定
1、基本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30天;
3、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
4、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5、自愿生育独生子女的,增加35天;
6、晚育的,增加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4]
7、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应允许有一至两周的适应时间,使其逐渐恢复原劳动定额。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办理。
广东产假国家规定2016篇三
《2013广东省最新法定产假》
2013广东省最新法定产假
2013年03月27日 投稿人:龙慧珠律师 点击:11449次
摘要:国务院前总理温家宝2012年4月1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产假待遇。
国务院前总理温家宝2012年4月1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产假待遇。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1日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产假由90天增加到98天。
即2013年法定产假最少也有98天。
此外,根据《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1989年1月29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
第六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三十天。属于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按《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增加产假。”
另外,第七条同时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另外,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0年2月2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五条规定:“ 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 同时,第三十七条还规定,属独生子女的享受优待奖励补助,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
即广东省2013最新法定产假最长可达178天。
广东产假国家规定2016篇四
《广东省女职工产假天数的各项规定》
广东省女职工产假天数的各项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4月18日起施行)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 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
(五)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1989年1月29日 起施行)
第六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三十天。属于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增加产假。
第七条 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1997年04月28日)
六、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广东产假国家规定2016篇五
《产假申请书(附广东产假条例)》
产假申请书
尊敬的公司领导:
由于本人怀孕并临近生产(预产期是2014年6月18日),为确保生产顺利并能及时返回工作岗位,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各项规定,本人可以享有产假98天+晚育假15天+(剖腹产假30天+独生子女假35天)共178天。
结合本人情况及工作岗位需要,本人申请2014年6月9日至8月8日连休产假60天,余下产假按上半天休半天的形式休假。60天连休假期间,本人工作由骆婵容代为接管。
特此请假,恳望批准!
申请人:
附:
广东省女职工产假天数的各项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4月18日起施行)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已婚妇女二十三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三十七条 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
(五)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1989年1月29日 起施行)
第六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三十天。属于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增加产假。
第七条 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1997年04月28日) 六、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广东产假国家规定2016篇六
《广东省产假与婚假相关规定》
广东婚假与产假可以休几天?
一、关于婚假
最初对于婚假的规定, 在《国家劳动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中有所提及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四、以上规定从本通知下达之月起执行。
广东省根据上述规定制定了省内企业职工假期的相关规定,确定了广东省企业职工如何休婚假。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
第三条 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10天。职工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员工自理。
对于再婚者是否还享有晚婚假这个问题,《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给了相应的解释。
第十八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比法定婚龄迟三周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三周队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也就是说,再婚和初婚一样可以休假三天,但是晚婚假是不能休的。
综上所述,广东省规定的婚假如下: 1、初婚但不是晚婚 3天
2、初婚且晚婚 3天+10天=13天
3、再婚 3天
二、关于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将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
假十五日。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五)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
六、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新规为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新规为23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经2012年10月30日深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该《条例》分总则、管理和服务、综合治理、奖励与保障、法律责任、附则6章60条,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职工实行晚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除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
一般规定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广东省内产假
1、基本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30天;
3、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
4、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5、自愿生育独生子女的,增加35天;
6、晚育的,增加15天;
7、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应允许有一至两周的适应时间,使其逐渐恢复原劳动定额。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办理
综上所述,如果生育一个婴儿,广东省内(除深圳市)产假最长可休178天 即基本产假98天+难产假30天+独生子女假35天+晚育假15天
深圳市内产假最长可休193天 即基本产假98天+难产假30天+独生子女假35天+晚育假15天+晚育假15天(深圳市奖励)
具体根据实际情况界定产假天数。
同时,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男同志可以享受10天的陪产假。
广东产假国家规定2016篇七
《2016元旦起生二孩产假可延长》
2016元旦起生二孩产假可延长 原标题:元旦起生二孩产假可延长
21日,备受社会关注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该修正案拟于2016年年1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如获通过,“全面两孩”元旦开始即可实施,在元旦以后出生的二孩,都是合法的。
修正案草案指出,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同时对计划生育配套制度进行调整完善,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规定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本报记者 刘志浩
全面生二孩改为“提倡” 各省规定具体实施办法
修正案草案: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解读:“五中全会对二孩政策的表述是„实施‟,而计生法草案对此的表述是„提倡‟。”山东社科院人口所所长、研究员崔树义认为,从这一措辞中可以看出二孩政策推行的急迫性。
据了解,我国2002年出台的计生法,对“生育一个子女”表述时用的也是“提倡”,即“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而在五中全会前对“二孩政策”进行讨论时,无论是官方还是民间,多用的是“允许”。
崔树义预测,政策落地后,卫计部门的管理任务将相对减轻,为此应及时将工作重点转移到为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上来。
当务之急,“是要抓紧修订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规,像当年宣传一孩政策那样做好全面二孩政策宣传,并在孕前孕中服务、产床产房以及医护人员方面提前做好准备。”
未来生二孩 或有更多奖励
修正案草案: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解读:崔树义解释,此前的奖励政策都与独生子女政策相配套,“之前不鼓励多生,所以计生政策提倡晚婚,同时对晚育也做了具体的奖励规定。”
比如,国家2002版计生法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2012年实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提出: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山东对此也有相应措施: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目前省内情况来看,山东二孩孕妇享受98天的国家法定产假。“全面二孩落地,一些奖励措施需要做有针对性的调整。”崔树义表示,比如延长生育假期,至于延长多少,目前仍需等省里的具体政策。如果没有这些细则,一些单位的女职工在生育时的权利将难以保障。
新独生子女父母 将不再有奖励
修正案草案删除了目前计生条例中对于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老规定,但法律修改前按照规定应当享受奖励扶助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独生子女父母和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父母,可继续享受奖励扶助。
解读:“对于已经实行计划生育,只生一个孩子,现有奖励政策不会废除。”崔树义表示,这可以被理解为“老人老办法”,相对应的是“新人新办法”:如果夫妻未来按规定生了二孩,就不再是“独生子女父母”,不享受奖励。
崔树义介绍,所谓“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指农村年满60周岁,育有独生子女或双女的夫妻,目前省里对这部分人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80元。“独生子女父母”一般指城镇独生子女家庭,目前省内的补助为每人每月5元。
据了解,我省从2008年起,对失独家庭父母从女方满49周岁开始发放特别扶助金,标准现为每人每月500元,青岛、淄博、烟台等市结合实际还出台了5000元到10000元不等的一次性抚慰金制度。
此外,我省曾规定,晚婚时可以多休假14天,如果取消晚婚奖励,意味着这部分假期将没有了。
强行“结扎”将成历史 “禁止代孕”有望入法
修正案草案:夫妻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
解读:针对夫妻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专家表示,根据生育政策调整,全国将配套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因此删除了原本带有强制服务色彩的内容,这也意味着强行“结扎”、“上环”将成历史。
而针对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根据国家卫计委此前公布的数据,我国全面符合二孩政策的夫妇大约有9000多万对,60%的育龄妇女超过35岁,70后成为潜在的生育主力。但她们面临的生育风险也大很多。
崔树义表示,之前执行独生子女政策时,不少夫妇做了绝育手术,现在政策放开,这些夫妇再想要孩子,很多就可能走“代孕”或“买卖精子卵子”等灰色渠道。 他介绍,目前“代孕”等不法行为在山东发现得较少。但根据媒体报道,北上广等大城市一些“见不得光”的辅助生育行为,屡禁不绝。专家表示,此次如果被
列入计生法,也就意味着从国家层面对“代孕”的否定态度,一旦触犯,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广东产假国家规定2016篇八
《2015产妇产假国家规定 晚婚、晚育的职工如何休假》
2015高龄产妇产假国家规定 晚婚、晚育的职工如何休假
1、国家的: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广东省的: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
3、深圳的:职工实行晚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除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
所以一共是:98+15+15=128天,此外,如果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还有假期奖励。
根据国家规定,2015年女职工享有多少天产假,你知道吗?《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了女职工生育可以享受98天产假,而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下面,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2015年产假标准以及相关知识。
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删除了“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的条文,意味着职业女性有未婚生育、超生等违反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也不剥夺其享受产假的权利,但是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等单位工作的职业女性除外。
国家规定2015年产假多少天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广东2015年产假多少天
根据2014年3月27日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4次修正的最新条例规定,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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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30天;
3、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
4、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5、自愿生育独生子女的,增加35天;
6、晚育的,增加15天;
7、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应允许有一至两周的适应时间,使其逐渐恢复原劳动定额。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办理。
上海2015年产假多少天
根据2014年2月25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改的上海市最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
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产假: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第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八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八十三天; 第二、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15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第三、晚育假增加30天;
第四、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河南2015年产假多少天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2014年5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五章第三十三条规定: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第三十五条规定,按照规定采取避孕措施的,分别享受以下待遇: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二天,七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二)结扎输精管,休息二十一天;(三)结扎输卵管,休息二十一天。
休假期间,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视为出勤,发给工资、福利。城镇无业居民和农村居民接受上述手术的,由所在县(市、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从计划生育经费中给予补贴。
重庆2015年产假多少天
根据2014年3月26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的《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晚婚的职工,增加婚假十个工作日;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二十个工作日。增加的婚假、产假视为工作时间。
晚婚、晚育的职工,所在单位可给予一次性奖励或其他福利待遇。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不低于休假前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护理假七个工作日,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
兰州2015年产假多少天
根据2014年3月2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的《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五条规定,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晚婚后生育或者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实行晚婚、晚育的夫妻双方,享受下列优待:(一)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其婚假为30天;实行晚育的,其产假为105天,并给男方护理假15天;(二)农村居民实行晚婚或者晚育的,免去夫妻双方两年本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
产假需提供的证件
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独生子女证全称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
按国家规定正常生产的女职工有权力享受产假、哺乳假,应视为正常出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苛扣其工资、福利、补贴以及考勤奖金,不影响晋级、调工资,并计算其工龄,反之
则违反国家劳动法,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可到相关部门举报并申请劳动仲裁。
广东产假国家规定2016篇九
《2016年广东省公务员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模拟试题及答案解析》
2016年广东省公务员录用考试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模拟试卷
(含答案解析)
注意事项
请仔细阅读以下注意事项:
1.题目应在答题卡上作答,在题本上作答的一律无效。2.监考人员宣布考试开始时,你才可以开始答题。
3.监考老师宣布考试结束时,你应立即停止作答,将题本、答题卡和草稿纸都翻过来留在桌上,待监考老师确认数量无误、允许离开后,方可离开。
4.在这项测验中,可能有一些试题较难,因此你不要在一道题上思考时间太久,遇到不会答的题目,可先跳过去,如果有时间再去思考。否则,你可能没有时间完成后面的题目。5.试题答错不倒扣分。
6.特别提醒你注意,填涂答案时一定要认准题号。7.严禁折叠答题卡!
第一部分数量关系
(共15题,参考时限15分钟)
本部分包括两种类型的试题:
一、数字推理:共10题,每题1分,共5分。给你一个数列,但其中缺少一项,要求你仔细观察数列的排列规律,然后从四个供选择的选项中选出你认为最合理的一项,来填补空缺项。1.1,2,6,16,44,()
A.66B.84C.88D.120
2.2,3,6,8,8,4,()
A.2B.3C.4D.5
3.2,1,5,7,17,()
A.26B.31C.32D.37
4.1/36,1/5,1,3,4,()
A.1
5.28
9
()
A.5B.17C.19795D.4778136816B.5C.6D.8
二、数学运算:共10题,每题1分,共10分。要求你从四个选项中,选出你认为正确的一项。要求你充分利用所给条件,寻找解决问题的捷径。
6.甲、乙两人同时从A地去B地,甲每分钟行60米,乙每分钟行90米,乙到达B地后立即返回,并与甲相遇,相遇时,甲还需行3分钟才能到达B地,问A,B两地相距多少米?
A.1350米B.1080米C.900米D.720米
7.某人工作一年的报酬是18000元和一台全自动洗衣机,他干了7个月,得到9500和一台全自动洗衣机,问这台洗衣机值多少元?
A.8500元B.2400元C.2000元D.1700元
8.22008+32008的个位数是几?
A.3B.5C.7D.9
9.两年前甲的年龄是乙的两倍,五年前乙的年龄是丙的三分之一,丙今年11岁,问今年甲多少岁?
A.12B.10C.7D.5
10.要折叠一批纸飞机.若甲单独折叠要半个小时完成,乙单独折叠需要45分钟完成,若两人一起折叠,需要多少分钟完成?
A.10B.15C.16D.18
11.若一个边长为20厘米的正方体表面上挖一个边长为10厘米的正方体洞,问大正方体的面积增加了多少?
A.100cm2B400cm2C.500cm2D.600cm2
12.一杯糖水,第一次加入一定量的水后,糖水的含糖百分比为15%;第二次又加入同样多的水,糖水的含糖量百分比为12%第三次再加入同样多的水,糖水的含糖量百分比为12%;第三次加入同样多的水,糖水的含糖量百分比将变为多少?
A.8%B.9%C.10%D.11%
13.有3个企业共订阅300份《经济周刊》杂志,每个企业至少订99份,最多订101份,问一共有多少种不同的订法?
A.6B.7C.8D.9
14.某单位有60名运动员参加运动会开幕式,他们着装白色或黑色上衣,黑色或蓝色裤子。其中有12人穿白上衣蓝裤子,有34人穿黑裤子,29人穿黑上衣,那么穿黑上衣黑裤子的有多少人?
A.12B.14C.15D.19
15.某年级有4个班,不算甲班其余三个班的总人数有131人,不算丁班其余三个班的总人数是134人;乙、丙两班的总人数比甲、丁两班的总人数少1人,问这四个班共有多少人?
A.177B.176C.266D.265
第二部分言语理解与表达
(共30题,参考时限25分钟)
本部分包括二种类型的题目:
一、选词填空:共10题,每题0.8分,共8分。要求你从所给的四个选项中选出一个填空,使句子的意思表达得最准确。16俄罗斯今年来数次切断对邻国的天然气供应,在欧盟国家引起不小的(),认为欧盟的能源安全随时可能要受到威胁。A震惊B震动C恐惧D麻烦
17面对人大代表的依法(),有些部门的负责人虽然还不能圆满答复,但都表现出虚心接受,认真反思的态度。
A质疑B质问C质对D质询
18会后,代表委员们纷纷就政府工作报告发表看法,一致认为报告充分体现了解放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听了以后十分令人()
A兴奋B高兴C激动D振奋
19毋庸(),中华民族优秀的民族文化是人类历史上的一笔宝贵财富。
A置疑B怀疑C激动D质疑
20他的父亲是一名指挥家,或许因为(),孩提时的小刘便对音乐演奏显现出很高的天赋。
A耳闻目睹B耳提面命C耳熟能详D耳濡目染
21当浮力大于物体所受的重力时,物体上浮,()物体下沉。A反之B相反C否则D反而
22到底转产什么得赶紧定下来,作为厂长,办事更要()。否则就会失去大好时机。
A果敢B果断C干脆D稳妥
23这些()党纪国法的人已经堕落为社会的蛀虫,人民的罪人,面临的将是严肃的法律(),怎么还会异想天开地要求保留党籍呢?
A违反制裁B违犯惩罚C违犯制裁D惩罚
24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学会()“献神、创新、求实、协作”的宗旨,始终不渝地坚持以推动农业科技进步、促进农村发展为己任,大力开展学术交流和科技普及,积极()和举荐人才,为提高广大农民科技素质、加快农业进步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A继承出谋划策B继承建言献策C秉承建言献策D秉承出谋划策
广东产假国家规定2016篇十
《2016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全文》
2016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资支付,保障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制定最低工资标准,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在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中确定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公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工资指导线,并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四条 工资支付实行按时足额、优先支付原则。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确定其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预警机制、信用监督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工商、建设、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和银行,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对工资支付行为实施监督。
工会、妇联等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工资支付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工资支付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并书面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
工资支付制度包括如下事项:
(一)工资的分配形式、项目、标准及其确定、调整办法;
(二)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
(三)加班、延长工作时间和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及支付办法;
(四)工资的代扣、代缴及扣除事项;
(五)其他有关事项。
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查询有关工资支付制度的内容。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未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实际支付的工资高于当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实际支付的工资视为与劳动者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第九条 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就工资支付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
商,签订集体协议。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照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
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月、周、日、小时确定。
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以完成一定任务计发工资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计件或者完成工作任务情况约定,但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每月支付工资。
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每月支付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届满时应当结算并付清工资。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但应当出具委托书。
用人单位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应当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将劳动者的工资足额存入其本人账户。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下列款项:
(一)劳动者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应当代扣的其他款项。
第十五条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但应当提前书面告知扣除原因及数额;未书面告知的不得扣除。扣除赔偿费后的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工资支付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二年。
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支付日期、支付周期、支付对象姓名、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劳动者签名等内容。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时,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
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在工资清单中列明相应的工资报酬;未列明且无法举证已支付的,视为未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
工资清单项目及数额应当与工资支付台账相一致。
劳动者有权查询和核对本人工资清单。
第十八条日工资按照劳动者月工资额除以国家规定的月平均工作天数确定;小时工资以日工资除以日工作时间确定,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
第十九条劳动者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一)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
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二十一条 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并予以公布。
确定的劳动定额原则上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时间内能够完成。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后,安排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支付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第二十二条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该周期内累计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工资。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工资。
第二十三条 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适用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因事假未提供劳动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
第二十六条 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下列社会活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一)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者被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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