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国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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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休假国家规定篇一
《2014年休假国家规定》

2014年休假国家规定

年假,指给职工一年一次的假期。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凡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2008年1月1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正式实施,《条例》还指出带薪年假不包括国家法定节日等相关规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经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带薪年假不包括国家法定节日

《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确定职工休假天数时,要根据工作任务和各类人员的资历、岗位等不同情况,有所区别,最多不得超过2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然而自劳动法公布至今国务院没有根据劳动法该条的规定制订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具体办法。

劳动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第二条对该问题作了规定:“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国务院没有发布企业职工年休假规定以前,199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共同发出的《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应继续贯彻执行。”

来源:

东莞律师

石家庄律师

年休假国家规定篇二
《国家规定的年休假条例》

国家规定的年休假条例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经2007 年12 月7 日国务院第198 次 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 年1 月1 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 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 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 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 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 年不满10 年的,年休假5 天;已满 10 年不满20 年的,年休假10 天;已满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国 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 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 年不满1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 个月以 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 年不满2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 个月以 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 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 个月以上的。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 筹安排 1

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 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 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 可以跨1 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 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 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 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 酬。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 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工会组织依法维 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 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 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 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 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 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 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 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本条例自2008 年1 月1 日起施行。

2

年休假国家规定篇三
《年假国家规定2015》

年假国家规定2015

核心内容:2015年国家规定年假如何休息?员工如何享有年假?一个员工在工作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就具备享受法定的带薪年假的基础资格。以下国家规定的带薪年假具体内容。

1、带薪年假工作年限规定

职工连续工作(连续工龄不要求是本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这就意味着,尽管一个职工可能是刚由其它单位进入当前工作单位,但是只要他在其他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就具备享受法定的带薪年假的基础资格。

2、职工所享受的带薪年假天数与劳动者的工龄挂钩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法定带薪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法定带薪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法定带薪年休假15天。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假高于该标准的不予干涉,但是低于法定标准应按照法定标准支付未休带薪年假工资。

3、职工不应当享受带薪年假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职工带薪年假工资计算办法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享受当年带薪年休假条件的,当年度年

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

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具体折算办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

÷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一)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

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

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二)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三)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98天+15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

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

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

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

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假: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

劳动。

(四)职工在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职工的直系

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用人单位

领导批准,给予一至三天丧假。

(五)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享受探亲假必须

具备以下条件:

(1)主体条件,只有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

单位工作的职工才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2)时间条件。工作满一年。

(3)事由条件。一是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

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

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不能在公休假日团

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探亲假的期限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4条规定探亲假期分为以下几

种:

(1)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

2年给假一次,45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20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4)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年休假国家规定篇四
《国家规定的休假制度》

国家规定的休假制度:年假休息休假

法律风险提示:

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是我国宪法的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也是劳动法基本原则之一。我国《宪法》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修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劳动法》总则第3条关于劳动者权利中概括规定了劳动者有“休息休假的权利”,并在第四章用第35条至第45条的篇幅详细对劳动者的休息休假做了规定。我们可以将我国法律中规定的休假制度分为一般性休假和特殊休假,前者主要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后者则主要包括婚嫁、丧假、产假、探亲假及职工带薪年休假。《劳动法》中对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安排劳动者在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工作而应当安排补休或者支付一定量的工资报酬做了比较详尽的规定,因而即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这方面有所争议劳动者即可依《劳动法》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劳动者合法权益更易受到侵害的是特殊休假权利方面,尤其是职工带薪休假权利。

职工带薪休假制度是指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享受一定时间的带薪年假。这里的“连续工作一年以上”,是指劳动者累计工作时间,包括在同一单位的,也包括在不同单位的工作时间。而且,带薪休假是不与婚嫁、丧假、产假、探亲假等相冲突的,也就是说,即使劳动者已经休了婚嫁、丧假、产假或者探亲假,当符合了一定条件时其仍享有带薪休假的权利。而实际操作中很多用人单位将其理解为或者向劳动者解释为只有在其单位连续工作一年以上才可享有,或者以劳动者已经休了婚产假或者探亲假为由侵犯劳动者的带薪休假权利。

风险级别:☆☆☆☆

风险规避措施:

典型案例一:

春节加班未获足额工资医院支付清洁工差额工资

由于医院未足额支付节假日和加班的工资,王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支付。2月4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医院支付王女士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差额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共计1291.96元,并支付25%的补偿金322.99元。仲裁费300元,由医院负担。 50岁的王女士系重庆市江津市仁沱镇来沪务工人员,2005年2月1日起,在闵行区一家医院担任清洁工。2007年2月至6月期间的工资为每月750元。合同到期后,王女士认为医院未足额发放工资而申请仲裁,但裁决只支持了部分请求。王女士对仲裁裁决不服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医院支付2007年2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的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826.52元及25%经济补偿金456.63元。仲裁费300元,由医院负担。

王女士诉称,2007年2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每周做六休一,医院未安排补休,也未支付加班工资。还有两周未休息,医院也仅支付加班工资20元1天。医院辩称,王女士在医院工作时间,2007年4月1日之前为做六休一,但2007年4月1日起,改为每周工作五天半,休息一天半。故认为无须支付王女士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差额。 法院经查明,王女士在2007年春节及劳动节各加班2天。医院只按40元1天的标准支付。法院认为,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现医院提供的工资表表明,其未能支付周六加班工资,也未能足额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医院确有不妥之处。王女士主张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但王女士在医院规定下班时间晚下班的行为,不能视为加班。(

年休假国家规定篇五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全文_2015》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全文 2015 核心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于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本文为您提供2014年年假条例全文和权威解读详尽内容,帮助您更快掌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办法。

【目录】

P1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P2 权威解答记者问

P3 解疑实施过程中的常见问题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1、条例出台背景

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是世界各国劳动制度的普遍做法。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我国的年休假制度建设。1991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规定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在确保完成工作、生产任务,不另增加编制和定员的前提下,可以安排职工的年休假,职工年休假的天数要根据各类人员的资历、岗位等不同情况有所区别,最多不得超过两周。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4年7月制定的劳动法和2005年4月制定的公务员法,都对职工休假事项作了原则规定,职工的休息权利已经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同时,从近年来的实践看,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目前已经实行年休假制度的仅是机关、事业单位和一部分团体、企业,还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团体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没有实行年休假;在已经实行年休假制度的单位,由于工作繁忙等原因,许多职工实际上多年享受不到年休假待遇;职工因单位工作需要未能享受年休假的,也没有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广大职工和社会各界普遍呼吁尽快健全我国的职工年休假制度。

2007年8月,法制办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约请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起草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草案)》,通过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将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从反馈的意见看,各地、各部门和社会各界普遍认为,党的十七大闭幕不久国务院就着手健全年休假制度,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这是国务院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高度关注民生、科学民主决策的又一重要举措。各方面对通过行政法规规范年休假制度给予了充分肯定,对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表示赞同。同时也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我们根据这些意见和建议对《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草案)》作了修改完善,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予以公布,自明年元旦起施行。这里需特别说明的是,条例的起草得到了各地、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对此,我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2、哪些人可以享受年休假

休息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劳动者应当平等享有。为了平等保护各类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条例对各类用人单位实行广覆盖,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3、年休假的天数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地方、部门和网民希望将年休假天数由最多15天增加为20天或者25天。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反复研究后认为,要求增加休假天数的心情完全可以理解,但是年休假天数应当与我国现阶段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企业等单位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因此,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同时,条例还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4、不能休年休假的补偿

目前,确有部分职工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为了保障这部分职工的权益,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未能享受年休假的,单位除正常支付工资收入外,还要支付相应的补偿。对于补偿的标准,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不少意见认为,应当符合劳动法关于“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的规定。据此,条例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5、年休假与其他休假的关系

目前,我国职工可以享受的其他休假主要有:寒暑假、探亲假、病假、事假等。条例对年休假与这些休假的关系作了明确规定:

第一,年休假与寒暑假。在我国,学校一直实行寒暑假制度,教职员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寒假2至3周,暑假5至6周)远远超过条例规定的年休假天数。因此,条例规定: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第二,年休假与病、事假。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部门、地方和网民提出,在保障职工年休假权利的同时,也要保证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对于较长时间休病假、请事假的职工,不应当再享受年休假待遇。我们经与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反复研究,采纳了上述意见,条例规定: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

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第三,年休假与探亲假。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部门、地方和网民提出,探亲假与年休假是两种功能不同的休假制度,不应互相冲抵。我们经与有关部门研究,认为这种意见有道理。据此,条例删去了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探亲假冲抵年休假的规定。

6、保证贯彻落实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许多意见认为,职工相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处于弱势地位,如果监督措施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年休假制度在许多单位特别是企业可能难以落实。据此,条例对年休假的监督机制作了3个方面的规定:一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二是,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三是,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解疑实施过程中的常见问题】

1、带薪年假不包括国家法定节日

《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确定职工休假天数时,要根据工作任务和各类人员的资历、岗位等不同情况,有所区别,最多不得超过2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然而自劳动法公布至今国务院没有根据劳动法该条的规定制订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具体办法。

年休假国家规定篇六
《关于年休假的规定》

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解读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1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2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四条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条 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第八条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

(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3

第十一条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享受年休假。 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条例及本办法的情况。

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年休假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照本办法执行。

船员的年休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执行。

4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年度”是指公历年度。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

年休假国家规定篇七
《国家休假规定》

中央发文了,这些假期你都可以休!

人民网-人民日报人民日报2015-04-10 08:27

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发布了《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说好了要保障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探亲假、婚假、产假、年假、病假„„问题是你知道自己享有哪些休假的权利吗?你又知道该怎样“保卫”自己的假期吗?快来学习吧!

探亲假: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①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②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③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主体条件:只有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员工才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时间条件:工作满一年。

事由条件:一是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

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婚假:婚假是指劳动者本人结婚依法享受的假期。

①法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员工,可享受3天婚假。 ②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初次结婚的员工,可享受15天晚婚假。

③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的,可视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④再婚的员工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产假: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

①女员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假前可以休假15天。

②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③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④女员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⑤产假为连续假期,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年假

①员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②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③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④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的300%支付。

⑤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工伤假

①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②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③工伤员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病假: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给予3—24个月的医疗假期。

年休假国家规定篇八
《年休假管理规定》

年休假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贯彻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范公司年休假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公司内,连续工作已满1年(≥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制员工。 3 休假天数

1年≤工作期限<10年,年休假假期为5天;

10年≤工作期限<20年,年休假假期为10天;

20年≤工作期限,年休假假期为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4 休假待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视同出勤,比照正常出勤工作所在岗位相同的工资标准计发。

5 年休假天数的核定

5.1 职工人事关系或社保关系能证明的参加工作起始日至申请休假日已连续满12个月的,方可享受年休假。

5.2在本公司工作满12个月后,年休假天数应根据累计工作年限所对应的天数计算。

5.3若符合本规定5.1的条件,但在本公司工作不满12个月,则在本公司应享受的年假天数为:入职本单位的工作月数/12*全年应休年休假天数 6 不享受当年年休假的情形

6.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6.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6.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6.4职工停工、放假、待岗4个月以上的;

6.5工伤休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6.6产前假、哺乳假合计超过3个月的;

6.7离岗脱产学习超过6个月以上的;

6.8实习生、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员工。

7 有关规定

7.1年休假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统筹安排休息时间表,计算从当年1月1日至12

月31日结束,不得累计至下一年度。员工可在不影响部门岗位工作为前提下进行休假,休假申请需提前一个月提交。未在有效期时间内申请休假,视为自动放弃;

7.2员工提出休假申请,部门因工作需要无法安排休假的,应给予书面回复适当

延期,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本年年底。如最终未能安排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年休假,但应按照未休年休假应支付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报酬;

7.3员工因病、伤等原因,当年度仍符合享受年休假条件但无法享受的,顺延至

次年三月前使用或由公司支付未享受年休假天数相应的全额工资;具体计算方法为:

日工资标准=职工上年度月平均效益工资÷21.75(天)

年休假工资报酬=日工资标准×300%×应休未休的年假天数

7.4员工需使用完当年度年休假方可申请事假。如有特别需要提前使用或增加年

休假的,可向人力资源部书面申请提前使用统筹安排的年休假,经批准后使用。借支年休假最长不得超过员工申请当年度的年休假标准;借支年休假员工在中途离职的,提前使用的年休假天数及借支的年休假天数按事假处理,在离职时结清;

7.5员工在合同到期、终止、按照法定程序提出离职的,均应在离职前、通知期

期间使用完未休的年休假,如确实不能使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7.6公司年休假统筹以天作为基本计算单位,最小申请标准为半天(4小时),

员工同时依法享受的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的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7.7人力资源部建立职工年休假管理台账和年休假使用登记卡,按规定审核,如

实登记,造成公司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

8 批准权限

职工申请年休假填写《年休假申请审批表》,按下列权限审批:

8.1副总以上级别休假的,由总经理审批,人力资源部备案。

8.2各部门其他各类人员和一般职工的休假,由上级主管批准,人力资源部备案。

9 附则

9.1本规定修订权,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所有。

9.2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年休假国家规定篇九
《企业年休假规定》

******带薪年休假相关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工。

三、年假计算方法及休假原则

1、员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方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2、考虑到本公司员工的实际情况,为使大部分员工能在假日里与家人欢聚,公司规定春节期间除法定假期外,另增加三天为公司员工必休假期;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前均提前半天放假为员工必休假期;此必休假期在员工当年年休假中充减。

3、除上述必休假期外,员工在本企业自转正之日起,每工作满一年另增加年休假一个工作日,累计不超过十个工作日。

4、年休假期间享受基本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年休假不可以跨年度使用,但可以分休,以工作日计算,每次不少于一个工作日。

5、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如因公司原因导致本年度年休假为能休满国家规定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如因个人原因放弃休假需作出书面申请。由于我公司年假数量超出国家规定,多出部分如员工本年度没有休完,视为自动放弃,不做经济补偿,不累计。

6、年休假需提前五天向部门负责人申请,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向人力资源部申请,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核实休假天数、审批,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因工作原因,未经批准的,员工不得擅自休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7、员工休假期间要保证公司工作的正常进行。如休假期间遇到必须本人处理的重大事件,休假人需根据工作需要应尽快回公司处理或中断休假。

四、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公司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年度内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年度内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年度内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五、此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其他规定如遇与本规定冲突的部分,按照本规定执行。

XXXXXXXXXX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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