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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假改革篇一
《关于婚假的相关条例》
(2003年12月31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促进人口合理分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完善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民政、统计、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相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人口学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公民都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并应当配备相应的专职或者兼职人员。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第七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作为本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对在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人口综合管理
第九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编制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开展人口总量、人口出生、人口死亡、人口结构、人口迁移等人口发展趋势的中、长期预测,为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综合调控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一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和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对区、县人民政府,区、县人民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达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年度目标和责任,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考评和奖惩。
各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相关责任,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年度目标。
第十三条户籍所在地与现居住地不一致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确定人口发展规模,调控常住人口总量。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生育调节政策,稳定低生育水平;建立常住人口流入流出调控机制,合理控制人口机械增长。
第十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在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时,应当控制中心城人口规模,引导城乡人口合理分布。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编制和实施产业、住宅、交通、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等专业规划时,应当与区域人口发展规划相适应。 第十六条本市制定、实施的生育调节、人口迁移、人口流动等制度和措施,应当有利于优化人口年龄结构,缓解人口老龄化。
第十七条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母婴保健工作,降低婴儿死亡率和出生缺陷发生率,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本市提倡公民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和孕产期检查。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公民自愿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和孕产期检查的措施。
医疗保健机构在为公民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和孕产期检查时,应当提供规范、优质的服务,并为当事人保守秘密。医师和助产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预防和减少产伤。
第十八条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教育、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民政等相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当相互配合,开展生殖健康的宣传、教育,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增强公民的自我保健意识,做好艾滋病和影响生殖健康的其他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工作。
第十九条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第二十条统计、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市户籍人口和在本市居住一定期限的非本市户籍人口开展常规统计、抽样调查、专项调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统计分析数据。
第二十一条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系统。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系统应当纳入市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系统。
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安、卫生、教育、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险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本市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系统相互提供与人口管理相关的数据,实现人口信息共享,促进人口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二十二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双方共同负有实行计划生育的责任,在作出生育决定时应当平等协商,相互尊重。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三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二十四条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
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
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
第二十五条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二)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三)一方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的;(四)一方符合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条件的;(五)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从事出海捕捞的;(六)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七)女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无兄弟,其姐妹均只生育一个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赡养老人的。
婚前一方或者双方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一)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过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
(二)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三)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四)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生育的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本人的兄弟姐妹均已死亡,或者本人十四周岁前被收养,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可以视为本条所称的独生子女。
第二十六条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本市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患有不孕症的夫妻,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个子女。 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取得原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再生育一个子女证明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个子女。
第二十七条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夫妻,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选择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本市居民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人结婚后的生育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华侨、归侨、侨眷的生育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夫妻,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向女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再生育申请表,并提供本条例规定的材料。
(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再生育申请表及本条例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意见,并将受理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报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三)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受理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再生育告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选择适用本条例规定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向本市一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一)身份证明;(二)户籍证明;(三)婚姻状况证明;(四)已有子女状况的声明。
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一)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二款第四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提供相关部门的鉴定材料或者诊断证明材料。
(二)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应当提供《革命伤残军人证》。
(三)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应当提供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从事出海捕捞有关证明。
(四)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提供收养证明。
(五)依据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提供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第三十一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人口出生变动趋势,向社会公布人口出生预报信息。
公民可以根据人口出生预报信息,结合家庭实际,选择生育时间和生育间隔。
第三十二条本市建立新生儿出生、死亡报告制度和终止妊娠统计制度。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定期向所在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新生儿出生、死亡的个案信息和终止妊娠的统计信息。
医疗保健机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上述个案信息予以保密。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三条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第三十四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及其待遇。
第三十五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六条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的公民,在子女十六周岁以前,由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其颁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
第三十七条持有《光荣证》的公民,可以享受以下奖励:(一)在子女年满十六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二)农民在调整自留地和安排宅基地时,其独生子女按两个人计算分配面积;(三)在年老退休时,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持有《光荣证》的公民,其独生子女在未满十六周岁之前发生意外伤残或者死亡,不愿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三十九条依法生育子女的妇女,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四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在制定老年保障制度和措施时,应当体现对独生子女父母的优先照顾。
第四十一条依法生育子女的公民,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报销子女入托儿所、幼儿园的部分托费和管理费。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三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给予以下处理:(一)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和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二)持有《光荣证》的,应退回《光荣证》,终止凭证享受的一切待遇,并退回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所享受的奖励;(三)系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系其他人员的,所在单位可以给予纪律处分;(四)系农民的,调整自留地和安排宅基地时,不增加自留地和宅基地的分配面积。
第四十四条机构和个人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六条人口和计划生育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2004年4月15日起施行。1990年3月14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在本条例施行前结婚,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夫妻,仍可以按照《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享受奖励待遇。
关于国家规定婚假天数的唯一正式文件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1980年2月20日 [1980]劳总薪字29号)
原劳动部一九五九年六月一日发出的(59)中劳薪字第67号通知中曾规定,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这个办法试行以来,有些单位和职工反映,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到外地料理丧事的,由于没有路程假,给职工带来了一些实际困难。经研究,现对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的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婚假改革篇二
《国家工作人员婚假、事假、病假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婚假、产假、病假、事假的规定
一、假期:
1、婚假,国家工作人员婚假、产假、病假、事假的规定正常为7天;
2、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的初婚者,延长婚假20天,婚假期间工资照发;
3、女职工产假正常为90天,其中产前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为晚育,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在产假期间领独生子女证的产假延长30天,工资照发。
4、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上环休息2天,男方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女方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人工流产休息14天,人流加结扎休息一个月。
5、干部、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探亲假期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假一次,假期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如果因工作需要,单位当年不能给假的,或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工资照发。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本人月标准工资,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之和;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
金。军队干部的爱人未随军的,其爱人每年可去部队探亲一次,往返车船费如单位不能报销的,可由军队报销。女职工享受产假期满后,与配偶聚满30天的,不再享受当年的探亲待遇。
二、病假生活待遇
病假工资是按照参加工作年限的长短规定不同比例发给。
(一)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机关工作人员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机关技术工人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奖金之和,普通工人为岗位工资和奖金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为职务工资、津贴之和,事业单位工人为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和津贴之和,下同):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2、工作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三)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2、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3、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上述1、2、3项中,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称号的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工资,可以提高百分之五。
(四)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五)工作人员连续病假达到三个月,全年累计病假达到66天,不发年终奖金(年终奖金的发放,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在国家未准许发放前,暂不执行,下同)。
(六)病假期间不发午餐补贴。
三、事假生活待遇
工作人员因特殊情况可请事假,各单位对工作人员请事假应从严掌握。非公派外出学习视为事假,学习期间,来去自由,次数不限,一切费用自理。
(一)工作人员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天,从第16天事假起按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放。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2天,从第23天事假起停发本人事假期间的基本工资。
(二)工作人员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2天的,不发年终奖金。
(三)工作人员事假期间不发午餐补贴。
(四)工作人员全年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对有特殊情况,如直系亲属患癌症等病需外出陪医或陪院看护的,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假期。
四、其他有关问题
(一)享受年休假待遇的工作人员,可以用年休假冲销病事假天数,冲销不完的病事假天数再按上述规定处理。
(二)今后国家有新的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婚假改革篇三
《婚假产假规定》
产假女生90天,小产只享21天;婚假正常5天,晚婚15天。
为了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和改进局党组的集体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依照自治州州直机关《党委(党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试行)》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制度。
一、党组的地位及职责
(一)地位及工作原则
1.地位
局党组是中共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委员会在州统计局的派出工作机构。其主要任务是负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本局系统内的贯彻执行,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做好干部管理工作;团结非党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委和政府交给的各项任务;指导机关党支部的工作。
2.工作原则
党组的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各项工作。团结带领全局干部、职工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议和决定。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实行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领导制度。坚持在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二)党组的主要职责
1.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委的决定、决议和指示精神,制定出本局的贯彻意见、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对党组成员、行政领导在贯彻落实过程中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下属单位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出奖惩决定。
2.结合本州实际,理清全局性工作的思路,确定本系统工作的战略目标、工作重点和完成工作任务的具体措施,讨论决定本局、本系统工作规划、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党政联席会议、局务会需要提交党组讨论的重大问题。凡属以下重大问题必须提交党组集体研究决定。
(1)本局、本系统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划和工作部署。
(2)本局、本系统工作职责和业务范围内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重大改革意见方案和措施,重要政策、规定、文件的制定以及向上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请示、报告。
(3)本局的财务收支预决算、重大的财务开支项目及数额重大的建设项目的确立、重要的国有资产的处置。
(4)研究并向州委、州政府提出关于本局内部机构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编制的增减意见。
(5)本局及下属单位的人事调配。
3.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对干部实施严格管理。
(1)按照《党政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积极向州委提名、推荐州委任免的干部。
(2)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研究决定本局及下属单位干部、职工的任免、调动和监督管理。
(3)研究和决定本局及下属单位所属干部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4)研究和制定对本局及下属单位干部的考察、考核、评议、诫勉谈话和奖惩办法并组织实施。
4.领导本局和指导下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
(1)研究制定本局及下属单位党组织的思想、作风、组织建设等方面的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对下属单位给予
具体指导并监督执行。
(2)教育和监督党员干部及其他工作人员,勤政廉洁,严格遵守党纪、国法、政纪和财经纪律,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3)对违反党纪国法或工作中犯有重大错误的党员干部和职工,提出处理意见并做出相应决定。
5.领导本局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对干部职工的管理教育。
(1)研究制定本局及下属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总体规划和具体部署,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建立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的长效机制。重点加强对党员干部、职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转变观念,开拓进取,创新发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自治州经济建设服务意识的培养;加强对各族干部职工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民族团结、职业道德和秉公执法等方面的学习教育。
6.按期召开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及全体党员的监督、管理和教育。
(1)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规定》要求,认真组织、准备并按期召开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坚持党员领导干部坚持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重点抓好民主生活会后对存在问题的整改措施,以期达到民主生活会的预期目的。
(2)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坚持领导班子成员谈心活动,督促领导干部间开展思想交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增强团结,提高党组的战斗力和凝聚力。
7.检查和监督党员民主权利的落实,切实保障党员拥有充分的民主权利。
8.团结党外干部和群众,齐心协力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9.指导本局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团体的工作,使其活动规范化,充分发挥群众团体的积极作用,为完成本局的中心工作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党组议事规则和基本程序
(一)议题的提出
1.属于党建、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干部人事任免、调配方案,机构、编制变动等方面的议题,由党组拟定和提出。
2.本部门、本系统业务范围内的重大议题,应经党政联席会、局务会议研究确定后,由行政领导提出。
3.本局党支部、团支部的重大活动由本局党支部、团支部向党组提出。
(二)参加党组会议人员
1.会议由党组全体成员参加,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全部到会时,至少要有半数以上成员参加时方能开会。在讨论干部选拔、推荐、任免、奖惩等重要问题时,至少要有2/3以上成员参加,不能与会者,会前要留下书面或口头意见。
2.必要时请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列席人员只有建议权,没有表决权。
(三)会议的召开
1.党组会议通常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
2.会前,党组书记必须与党组成员就会议讨论决定的主要问题充分交换意见。意见有严重分歧时,应集中多数成员的意见作为上会方案,也可下次会议再议,以便充分酝酿。
3.对议题在会前必须做好充分的调查研究,拟好会议通知,提前2-3天通知每个成员。不允许搞临时动议。
4.会议的议题一经提出,党组应及时召集党组会议进行研究决策,不得无故拖延,贻误工作。
(四)决议的形成
1.与会成员必须对每一项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在酝酿成熟时,作出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形式。遇有意见严重分歧时,不要急于做出决定,应进一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党内外干部群众意见,进一步统一思想,下次再议。
2.党组实行集体领导,成员个人不能决定重大问题,也无权改变党组会议的集体决定、决议。在个人代表党组发表重要主张时,不能超出党组决定、决议的范围;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由个人做出决定时,事后要及时向党组报告。
3.党组在讨论干部任免、奖惩时必须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组部《关于坚决防止和纠正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不正之风的通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坚持干部选拔任用标准,认真规范干部工作程序,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负责人本人工作有变动时,不准在变动前突击提拔或调整干部,如有违反,一经发现要进行严肃的组织处理。
4.党组讨论决定问题时,书记应充分听取其他成员的意见,集中大家的智慧,做出正确的结论;其他成员要充分发表意见,积极参与集体领导,维护党组的集体领导。
三、严格会议保密制度
党组成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漏党组研究决定的保密事项和时效限制的内容。
四、党组秘书
党组秘书由党组决定。党组秘书应如实纪录党组会议上各成员发表的意见,以及会议对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和形成的决定、决议结果,并根据党组会议情况,起草会议纪要及其它文件。党组秘书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和保密制度。
五、组织实施和监督保证
(一)党组会议做出的决定、决议,由党组成员按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1.党组各成员按照分工认真抓好对党组的决定、决议的贯彻落实,做到分工不分家,要着重提高党组工作质量和效率。
2.党组全体成员和行政领导对党组集体做出的决定、决议必须坚决无条件地贯彻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行动上不得有任何反对的表示。
3.党组要支持和帮助行政领导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保证行政负责人充分行使职权,按照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以及州委、州政府的指示、决定和决议,结合本局、本系统的工作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进而形成科学、协调、和谐、相互促进的党政关系和工作秩序。
(二)违反本规则情况的处理
1.凡属应由党组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未提交党组会议研究决定,而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由其他形式决定的,其决定无效,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年终考评可视情况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处理,执行者明知决定无效,仍继续执行的,处理情况同上。对造成不良后果者,由党组集体讨论或上级党组织责令其做出检查,并对其造成的后果负责。
2.对于符合本制度做出的党组决定、决议,有拒绝执行、执行不力或消极应付者,要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建议组织对其诫勉谈话,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本制度的实施,局党组接受全局党员、干部职工的监督,接受州委、州委组织部,州纪检委的监督检查。
巴州统计局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健全和规范州统计局领导班子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提高局领导班子决策的民主化和程序化,根据州统计局领导班子成员政治面貌不同的实际情况,为充分发挥行政领导的职能,保障行政领导的权利行使,创新领导班子科学领导机制,不断增强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特制定本制度。
一、党政联席会,在局党组统一领导下,讨论决定本局有关工作。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议题由局长、党组书记共同协商拟定,特殊情况下也可由局长或书记单独提出。参加会议人员为局县级领导干部。
二、党政联席会,议题要提前2天向与会人员通知,并进行会前沟通,由局长、书记共同或分别主持。
三、会议所讨论决定的事项为:
(一)对上级党委、政府的重要工作及自治区统计局安排的重大工作任务的安排落实,本局主要业务工作部署。
(二)本局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计划。
(三)本局重大事务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计执法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贯彻执行情况。
(四)干部的推荐、任免、调整、奖惩等问题的建议方案。
(五)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的建议方案。
(六)全局干部职工的政治理论学习、业务学习培训工作。
(七)大额度现金支付、借款、各类工程、采购、物资处理等资金收支问题的建议方案。
(八)上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重要事宜或本局其他需要研究决定的事项。
四、党政联席会议程序及要求
(一)召开党政联席会必须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领导干部到会方能召开会议。
(二)会前沟通:研究决定重大问题、议题应在领导班子成员之间作会前沟通协调,局长与书记,正职与副职之间要充分协商沟通,广泛征求意见,对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还要加强调查和论证。
(三)准备材料:上会讨论决定问题或事项,由分管领导准备规范的材料,材料准备不充分不得上会,不准搞临时动议。
(四)充分讨论。会议主持人要明确宣布会议议程,安排充分的时间进行深入细致的讨论,与会人员要积极发言,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提出意见和建议,要严肃会议纪律,围绕中心主题,主持会议者必须在充分听取大家发言的基础上,集中正确的意见或建议作出决定,不得提前表态或隐含指令性的表态发言。
(五)形成决议。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适时决定进入表决程序,意见一致时,即进行表决;如果出现严重分歧或持赞成与反对意见的人数接近时,可暂缓表决,下次会议再议;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表决一般采用口头表决的方式。决议形成后,属于党务工作的事项由主管或分管党务工作的领导督办,属于行政业务工作的事项由主管或分管行政业务工作的领导督办。
五、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由专人负责,须记录会议名称、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到会人、缺席人名单、记录讨论发言、表决形式和表决结果。
会后需要形成纪要的,按发文规定拟制文件,根据文件内容由局长或书记签发,文件视内容以党组或统计局名誉冠称。党政联席会议记录,要有专人负责保管。
巴州统计局行政会议制度
一、周例会
为及时、准确、全面掌握工作情况,提高工作效率,督促各项任务的完成,安排部署各项工作任务,特制定本制度。
(一)周例会通常情况下每周一上午召开。由局长主持,如局长不在位时,由党组书记主持,如局长、书记均不在位时,应由受委托负责工作的局副职领导主持。
(二)参加会议人员为全局正科(实职)以上领导,必要时可扩大副科或有关人员参加。
(三)周例会的主要任务
1.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的重大方针、政策、决议、决定、指示,传达上级会议和有关会议精神,汇报各有关部门专业会议情况,通报局党组的有关决议、决定。
2.听取各科、室、中心的工作汇报,任务完成情况,以及在工作中取得的成绩、经验、意见、建议等。
3.对上周或阶段性任务的完成情况、全局的工作情况和思想动态进行讲评。
4.安排部署本周或近期工作,并提出具体要求。
二、局务会
局务会是处理局机关行政事务的会议。及时讨论决定本局行政事务和业务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一)局务会应根据工作情况适时召开,会前应由局长与书记商定议题,并征求局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充分沟通,必要时也可征求科室、中心领导的意见。会议通常应由局长主持,局、队领导、各科室、中心领导参加。会议议题应提前1-2天通知参加会议人员。
(二)会议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问题畅所欲言,形成决议后要坚决贯彻执行。
(三)会议的主要任务:
1.传达上级党委、政府的方针、政策、决议、决定、命令、指示等。
2.讨论通过州人民政府、自治区统计局交办的各项工作和呈报上级重要事项的请示、报告。
3.讨论通过人大、政协议案、提案的答复和交办的有关事项。
4.总结分析前一阶段工作情况,安排部署下一阶段工作任务。
5.讨论本局统计业务建设和重要行政事务工作。
6.讨论本局统计改革方案、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7.讨论本局重要固定资产的购置、管理、报废、处理意见。
8.讨论决定局务会权限内的财务开支。
9.讨论通过统计公报、重要信息的发布等。
10.讨论决定需要局务会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婚假改革篇四
《员工薪酬管理改革办法》
2011年度·员工薪酬管理改革办法
一、改革目的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薪酬分配体系,规范员工工资的确定与调整,发挥薪酬的激励功能,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能动性,提倡“能者多劳,多劳多得”的原则,同时发现优秀人才和培养人才。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地区及行业特性,结合公司现阶段经营情况,对公司员工薪酬管理进行变革。
二、改革范围
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的薪酬管理变革。
三、改革原则
1、依照“各尽其责、按劳取酬”原则,结合公司的生产经营与管理特点,建立公司职责分明、酬劳适宜的工资分配制度。
2、以员工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岗位价值及工作绩效等指标,综合考核后发放员工报酬,薪酬比重适当向责任重大、技术含量高的岗位倾斜。
四、工资结构改革
(一)工资结构及定义
薪酬包括工资、奖金和福利三个方面。员工的月收入由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奖金、满勤奖金、绩效奖金、加班费、年终奖金、保险金等构成。
1、基础工资:是予以公司正式员工的、基本生活保障性的、可定期获得的、数额固定的收入。
2、岗位工资:是与员工的岗位价值、岗位职责要求挂钩的工资收入。
3、工龄奖金:是对员工愿意长期与公司同甘共苦的激励性奖金收入。
4、满勤奖金:是对员工愿意接受公司月工作安排的激励性奖金收入。
5、绩效奖金:是与员工任职岗位所完成相应任务情况挂钩的激励性奖金收入。
6、加班费:是指员工按照公司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收入。
7、年度奖金:是员工对公司年度经营目标贡献的奖赏收入。
8、保险金:是按国家有关规定,为员工办理的社保与商业保险,企业应承担的费用。
(二)工资、奖金等核定的规定
1、保障性工资:所有岗位的员工的工资收入均不低于当地政府公布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2、岗位等级工资:
(1)根据职务高低、技术含量高低、岗位责任繁简轻重和工作条件确定。
(2)岗位等级工资分为30级7序列:见附件1《公司2011年度员工岗位等级工资计算表》。
(3)岗位工资、绩效奖金已含餐费、通讯费、交通费、住宿费、岗位津贴等补贴。
3、工龄奖金
(1)试用期的工龄奖金为0元,转正后即按每满一年加50元计算员工的工龄奖金。
(2)连续累计达到1000元后不再计算工龄奖金。
(3)工龄的计算时间规定:某员工在某月的2日~31日入职上班的,一年后的次月1日起予以50元的工龄奖金;若是某月的1日入职上班的,一年后的当月1日起即予以50元的工龄奖金。
(4)连续请病事假超过1个月(不含)的,返厂后工龄重新计算。
4、满勤奖金
在岗员工,月出勤天数达到当月计划上班天数(含)以上者,均可获得每人每月200元满勤奖金。否则,满勤奖金的扣罚规定如下:
(1)请事假一个月内累计4小时(含)以内的不扣满勤奖金,累计4~8小时的扣50%,累计8小时(不含)以上的扣100%。
(2)请病假一个月内累计1天(含)以内的不扣满勤奖金,2天(含)以内的扣50%,累计2天以上的扣100%。
(3)请假未得到主管批准而擅自不来上班的,按旷工处理。旷工一次(含)以上的扣100%。
(4)月中到职者或已满一年正常离职的,当月满勤奖金标准按实际上班天数发放(200元÷计划上班天数×实际出勤天数)。
5、绩效奖金
绩效奖金与员工的工作态度、岗位技能、工作目标与业绩考核成绩直接挂钩,不同员工、不同岗位的绩效奖金差异较大。从2011年1月1日起,按《2011年公司绩效管理办法》执行。
6、加班费:分为基础加班费和岗位加班费分别计算。
(1)基础加班费统一规定如下:
① 每小时加班费(时薪)=1000元÷21天÷8小时=6.0元
② 平时加班费=时薪×1.5倍×加班时数=9.0元×加班时数
③ 周末加班费=时薪×2倍×加班时数=12.0元×加班时数
④ 法定假日加班费=时薪×3倍×加班时数=18.0元×加班时数
(2)加班以半小时为计算单位,不足半小时不计加班费。
(3)岗位加班费:以岗位工资、岗位绩效考核成绩计算绩效奖金予以体现。
(4)各部门经理助理级(不含)以下员工,按上述规定予以计算加班费。其他管理(各部门经理助理级以上)人员,原则上不予以计算加班费(指星期日、节假日),可予以累计平常加班时数,用于平常补休或春节补休(补休应得到总经理批准),或作为年终绩效考核依据之一在年终奖金中体现。
(5)加班费计算方法: 举例说明:
① 2010年12月份有31天,其中星期六有4天,星期日有4天,国家法定上班天数是23天,而公司当月计划上班天数为31天-4天(星期日)=27天,那么公司所有员工,当月都满勤的情况下,所有员工有4天(星期六)的加班费即为:
周末加班费=时薪×2倍×加班时数=12.0元×加班时数
=12.0元×4天×8小时=384元
② 如果某员工,2010年12月份的某个星期六请了1天事假或病假,那么,他(她)有3天的周末加班费即为:
周末加班费=时薪×2倍×加班时数=12.0元×加班时数
=12.0元×3天×8小时=288元
(而且他的绩效奖金也会比上班27天的奖金少了1÷27=3.7%)
③ 如果某员工,2010年12月份没有请事假或病假,而且他(她)在某个星期日加班了8个小时,那么,他(她)有5天的周末加班费即为:
周末加班费=时薪×2倍×加班时数=12.0元×加班时数
=12.0元×5天×8小时=480元
(而且他的绩效奖金也会比上班27天的奖金多出1÷27=3.7%)
④ 如果某员工,2010年12月份请了5天事假或病假(其中4天是星期六、1天是非周末请假),那么,他(她)就没有周末加班费,而且还要扣1天的日
薪工资。
(而且他的绩效奖金也会比上班27天的奖金少了5÷27=18.5%)
7、保险金
分为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医疗等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按公司原来规定执行。
8、年度奖金
公司可根据2011年度公司经营目标完成情况,予以在岗半年(含)以上员工,依据其年度的工作业绩发放一定数额的年度奖金。具体按《2011年度员工年终奖金发放规定》执行。
9、其他规定
(1)日工资核定:
① 日工资=(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奖金)÷计划上班天数
② 日小时工资=日工资÷8小时
(2)计划上班天数:当月计划上班天数即扣除星期日休息后应实际上班的天数。
(3)带薪假期工资:《员工考勤管理制度》规定的带薪假期(如婚假、丧假、产假等)的工资计算方法为:(950元÷21天)×带薪假天数。
例如:可享受带薪7天婚假的员工林某,其带薪7天的婚假工资计算方法为:(950元÷21天)×7天 = 317元。
(4)病事假工资扣除规定:病事假期间,按缺勤天数扣除相应的日工资或周末加班费。
(5)旷工工资扣除规定:按日工资的三倍扣罚。
五、工资调整规定
1、员工晋升职务、降职降级、岗位变动、试用期员工转正等,其工资均应按新岗位作相应调整,并重新核定。
2、员工工资调整后,当月工资仍按原标准执行,次月起实行新核定的工资标准。
3、员工工资(除了工龄奖金),原则上每年年初(春节后)统一调整核定一次,特殊情况应报总经理特批。
六、工资结算及发放规定
1、每月5日前,综合部做好员工考勤统计并予以公布。
2、每月10日前,各部门主管做好员工绩效考核,并把本部门员工绩效考
核表报综合部复核,报总经理审批后,报综合部安排结算员工上月的工资及绩效奖金。
3、员工工资、绩效奖金,综合部应在每月15日前,结算完毕。每月20日准时发放员工工资(含绩效奖金),遇节假日可提前或顺延(综合部应予以公告)。
七、工资保密规定
1、工资属于个人隐私,任何员工不得相互打听或传播自己和他人工资;员工工资部分实行保密,奖金部分可以公开。
2、各部门主管可知本部门人员工资,但不能探听其他部门人员的工资。
3、参与工资核算、审核和工资发放人员应严格执行工资保密制度。
4、违反上述规定予以处罚:参与工资核算、审核和工资发放的员工,将视情节轻重予以100元~500元的经济处罚,其他人员第一次予以态度绩效处罚50分,第二次予以态度绩效100分的处分。
八、附则
1、公司规章制度有不同规定的,以本办法为准。
2、本办法由综合部解释和补充。
2、本办法从公布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婚假改革篇五
《明年元旦起晚婚假将被取消》
明年元旦起晚婚假将被取消
活着的法律
【导读】:12月2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草案中明确,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修正案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
草案中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也就是说,明年1月1日起,晚婚晚育夫妻将不再有晚婚假、晚育假。法律修改后,自愿只生一个孩子的父母也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相关奖励。
删除晚婚晚育、独生子女奖励规定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只有13年,但“只生一个好”的计划生育政策从上世纪70年代便开始。修正案草案修改了与全面两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保障措施,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
根据现有《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夫妇,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夫妇,根据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可享受晚婚假10-30天不等(含3天法定婚假),例如四川省为23天(含原有的3天婚假)。符合晚育年龄(女子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的夫妇,可延长30天产假(女)。按照修正案草案,从明年1月1日起将取消晚婚假、晚育假。
记者采访了某国企人力资源部,对方说,只要新政策没实施,就按老政策执行,所以,只要12月31日前拿着结婚证去请假,符合条件的仍可享受23天的晚婚假。记者所在单位多名正在筹备结婚的同事表示,为了多出来的20天,干脆12月31日前把证领了。
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
除此之外,修正案草案还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同时明确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法律修改前按照规定应当享受奖励扶助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独生子女父母和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父母可继续享受奖励扶助。
提倡生育两子女、符合条件者可再生育
修正案草案修改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明确全国统一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地方可以结合实际对允许再生育子女的情形制定具体办法。
具体规定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同时明确,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三胎超生仍要罚款
为了限制生育数量,法律中有关社会抚养费的条文仍然维持原样。这是“超生罚款”的具体体现。所不同的是,“超生罚款”的对象变成了生育三胎及以上多孩的人群。
符合政策生育夫妻可获延长生育假等福利
修正案草案规定,根据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新形势,规定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规定夫妻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
修正法草案规定,根据生育政策调整,配套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删除夫妻应当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等带有强制服务色彩的内容,规定夫妻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
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及代孕
草案还新增加了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规范要求,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都被禁止,还严令禁止任何形式的代孕。禁止代孕也从过去的规章制度升级为法律条文。如果违反这些规定,至少要罚款1万元,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相关人士解释,禁止代孕是出于身心健康、伦理方面的考虑,除此之外也是为了避免多胎问题。草案严令禁止任何形式的代孕。
大龄未婚青年们在12月31号前赶紧把婚假请了吧不然到明年就只有3天了
婚假改革篇六
《薪酬改革》
正天和一公司薪酬制度改革
为了公司能够持续保持盈利模式,不断发展壮大,同时给到各位同仁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平台,广阔的晋升空间,以及一个能够尽情施展才华和智慧的舞台,本着公平公正,奖惩分明,特制度以下薪酬制度,望各位知悉!
一,工作时间的界定,关于上班时间的规定,每月26天工作制(休息时间按轮班表,不得连续2天及以上休息),上午9:00—12:00,下午1:30—6:00,所有法定节假日放假一天,值班者工资加倍,超出26天加班者工资为月平均工资1.4倍,迟到1分钟扣1元,20元封顶,超过2小时算旷工,旷工当日无工资且另罚1日工资。
二,基本工资=底薪70%+底薪20%(全勤,无任何请假,迟到,早退等,事假当日无工资,病假凭医院证明补贴40%假期正常工资,但无全勤;婚假、产假补贴40%假期正常工资,但无全勤)+10%绩效(完成规定时间内的规定基本任务)+特别奖
例:假设张三的底薪是1000元
① 张三5月份上班28天无连休,无迟到早退,完成基本任务,5月份共有31天,其基本工资则:
基本工资=700+200+100+1000/26*2*1.4=1107.68元
② 张三5月份上班24天,请事假1天,迟到1小时,完成了当月基本任务,其本月基本工资则:
基本工资=700+100-1000/26*1-20=741.54元
三,月收入=基本工资+提成+特别贡献奖,年收入=月收入+年终奖(按照国际惯例过试用期满10个月的给予颁发年终奖,年终奖标准以工作年限、贡献价值、出勤率、表现等因数综合评定。
四,凡入职1个月以上均可住本公司员工宿舍,担任部门经理者可享受单独房间,任何人等水、电、生活费等自理,服从室长合理安排与管理。
本工资制度自6月1日起执行,不论职务功劳一视同仁!(各部门务必于3日之前上交轮休表。)
正天和一公司
2011/5/30
绩效考核标准:
工程部,月销量3万
销售部,销量达到总任务70%,
门市部,月零售额达4万,
仓储部,月投诉3次以下,4:30以前订单绝对发出,货少于3家的情况下5:30以前的货绝对发出
婚假改革篇七
《薪酬改革方案》
薪酬改革方案
原薪酬核定并无书面的标准,只是根据公司效益、岗位重要性、市场平均水平确定,缺乏一个相对固定的标准。而薪酬单一的构成也对员工激励作用不大。并且员工对薪酬标准的内部公平性有异议。在以上问题的显现下,人事部准备进行薪酬改革。设计了等级工资、效益工资、年功工资、奖金等构成的工资体系。具体方案如下:
员工工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年功工资+其他+奖金 一、 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按照岗位等级定,同时根据其资历,能力再进行档次的确定。
岗位基本工资等级表
基本工资级别档次表
二、 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根据个人的工作年限,学历,职称以及绩效考核成绩定。 具体核算方法如下:
绩效工资=工作年限系数×(基本工资×2%)+学历系数×(基本工资×2%)+职称系数×(基本工资×5%)+绩效考核系数×(基本工资×15%) 工作年限系数如下:
学历系数如下:
职称系数如下:
绩效考核系数如下:
绩效考核分数70分及以下的,系数为0,即这部分工资无,然后每增加一分,系数以0.1递增,如71分,系数为0.1;72分,系数为0.2分;100分,系数为3.0。 三、 年工工资
年功工资按照员工为本公司的服务年限定,第一年为50元,第二年为100元,以每年50元标准逐年递增。即: 年工工资=员工在本公司服务年限×50元 四、 其他
每位员工有每月200元的伙食补贴,但带薪假期间,则不享受伙食补贴。 五、 社会保险
每位员工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由公司负责缴纳社会保险,特殊情况除外。 六、 奖金
1) 安全生产奖:
每季度根据有无安全事故确定是否发放。若为零安全事故,则生产部门可获一笔安全生产奖金,由部门统一管理,下发员工。反之,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则无奖金。 2) 生产勤工奖:
根据项目安排的生产进度与实际生产进度对比,生产部门若提前完成生产进度,则在项目完结时,发放一笔勤工奖,奖励员工的高效率工作。反之,若进度落后,则无奖金。
七、 节假日,各种假期工资 国定假
休假按照正常出勤计算工资(国务院规定,元旦一天,春节三天,清明节一天,劳动节一天,端午节一天,国庆节三天,中秋节一天,共计十一天。) 部分公民休假
按照正常出勤计算工资。(妇女节,妇女休假半日;青年节,28周岁以下青年休假半日,但若假期遇周六周日假日,则不另补。)
婚假
按照正常出勤计算工资。(男未满25周岁、女未满23周岁结婚,3天;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以上结婚,增加7天晚婚假,共计10天。)
产前假,产假,哺乳假等
产前假及哺乳假按照正常出勤工资的80%计发。(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记做正常出勤。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产假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不足员工工资的部分由单位补足,男员工护理假按正常出勤计算工资,产假期间社保仍需缴纳,公司代为扣缴。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符合晚育的员工,多给予三十天产假,配偶给予三天护理假。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三)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 哺乳假延长期间,工资按正常出勤工资70%计发。(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
婚假改革篇八
《薪酬制度改革试行办法》
贵阳市金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薪酬制度试行办法(修订)
为进一步深化贵阳市金沙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以下
简称“联社”)薪酬制度改革,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省联社《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劳动工资分配指导意见(试行)》(黔农信办发„2004‟40号),结合贵阳市金沙县农村信用社等级评定办法,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薪酬制度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保障员工的基本生活水平原则。
(二)突出效率、兼顾公平的原则。员工的收入与农村信用社的效益和自身贡献大小紧密挂钩,实行按效益分配。
(三)将收入与业绩挂钩,合理拉开收入差距的原则。 (四)坚持收入随效益增加而合理、稳步增长,并实行工资总额控制下能升能降的灵活分配制度原则。
二、薪酬结构
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实行总额控制下的结构薪酬制。薪酬总额按当年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确定,薪酬由基础工资、考核工资、绩效工资、奖励工资四部分组成。基础工资包含基本工资、津贴,基本工资是指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体现工资的保障职能;基础工资记入档案工资管理,不纳入考核分配。考核工资、绩效工资、奖励工资是员工工资中活
的部分,与所在单位等级评定、年度经营效益情况、员工岗位差别及个人工作表现挂钩。金沙县农信社薪酬制度实施范围为金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全体正式在岗员工。
(一)基本保障工资: 1.员工每月1000元;
2.中层管理人员每月1500元(中层管理人员包括:正、副职、主办会计、助理);
(二)薪酬总额按收入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
1.计提公式:薪酬总额=[营业收入(剔除县辖社内调剂资金往来收入)+投资收益]×计提比例。
2.薪酬总额计提控制比例标准(见下表)
(三)基础工资
基础工资根据各信用社绩效考核分类、员工岗位差别、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等确定。基础工资由基本工资、津贴工资两部分构成。
1.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用于保障员工基本生活需要,以贵阳市政府公布的当地最低保障工资为标准,随市政府政策变动而调整。全辖统一执行标准。
在岗员工最低现金基本保障工资不低于政府公布的当地最低保障工资。即要确保代扣代缴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公积金后每月实际发放到员工手中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保障工资。
2.津贴工资(记入档案工资管理,不纳入考核分配) 津贴:指学历、职称、工龄三项津贴。
(1)学历津贴:凡属国民教育、军队、党校系列学历,持有有效正式毕业证书的可享受此项津贴。其他学习证书、证明、结业证书等均不享受此项津贴。(见下表)
(2)职称津贴:凡具有经济、会计、法律、政工、计算机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及技术等级(驾驶员),并被所在单位聘用的,可享受职称津贴,其他类专业技术职称不享受此项津贴。(见下表)
(3)工龄津贴:从职工参加工作当年开始计算(扣除中途中断时间),按5元/年标准计算。
(四)考核工资
考核工资是根据员工所处不同工作岗位、承担的不同责任、工作量的多少、工作业绩的优劣以及履行岗位职责总体情况等所给予的工作效能工资,体现按劳分配、工效挂钩的原则。考核工资按照员工所在单位业务经营状况和单位等级,拉开档次,合理确定。考核工资标准见附表。
(五)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是按照不同岗位职务设定岗位系数结合不同等级类别设定的绩效系数值进行分配的劳动报酬。岗位系数是根据员工岗位责任大小、技能要求高低、劳动复杂程度确定。考核结果根据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既定工作目标考核,结合信用社等级、员工岗位系数,并与季度和年终考核得分情况挂钩。绩效工资按季度进行考核发放。
绩效工资=岗位系数×月绩效工资×单位考核分 岗位设定和分配系数参考见下表:
果确定(亏损社下调300元)。
月绩效工资=信用社等级系数值×岗位系数和×单位考核分
信用社等级系数值=信用社等级系数×绩效系数基准值 各社应结合本社经营目标和客观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二次考核办法,并按员工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既定工作目标进行二次考核分配
(六)奖励工资
奖励工资是根据联社当年实现经营利润总额的多少,按规定比例计提,按季度、年度考核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根据绩效挂钩原则,奖励工资与岗位职务挂钩。
奖励工资计提公式:
奖励工资=利润总额×计提比例(控制标准内)
婚假改革篇九
《教科篇4》
“三化”管理制度建设
教 科 篇
99 99
100100
101
101
102102
103
103
婚假改革篇十
《制度》
小学教师奖励方案(试行稿)
为鼓励教职工在各自任职岗位上努力工作,做出成绩,作出贡献,争先争优,特制定本奖励方案。 一、奖励范围及认定标准
1、教学科研获奖:由教育主管部门组织或逐级向上送评的各类获奖方为认可,且以上级部门文件或获奖证书为证,凡是各类民间学术组织组织的各类评选活动,学校一律不认可。一学期内,同一内容比赛的以最高获奖级别为准,不重复统计,作者为两人的奖励平分。
2、文章发表:凡是在区级以上各类正规报刊杂志发表的的文章,以及指导学生发表的文章均视为有效,但文中必须标明作者的真实姓名及学校名称,且要有样刊,否则不予认可。 3、荣誉奖励:
(1)个人荣誉:凡是通过逐级评比、选拔而获得的学区级以上与教育教学有关的荣誉且有文件或证书为证,学校均给予认可并奖励(由学校推荐的不列入其中)。同一荣誉类别以最高级别为准,不重复统计。
(2)学校荣誉:相关的主要负责人酌情奖励。若上级有关部门已进行过奖励,则学校不另外奖励。
(3)比赛获奖:凡教师或所指导的学生参加学区以上比赛获奖且有证书或文件的,学校予以认可。
4、 各类竞赛以各级教育部门组织的为准,其它社会机构组织的竞赛及特殊情况有校务会议讨论决定。
5、未列入本奖励方案的,但获得区级以上比赛或检查成绩优秀的,经校务会议讨论决定可另行奖励。
6、与原有基础相比,教育教学等成绩有明显进步的,经校务会议讨论决定可另行奖励。
7、在非教育主管部门组织,或者未经学校同意,自行参加的各类学术活动而获得的荣誉学校均不给予认可。
二、奖励金额(以受过各级部门物质奖励的不重复奖励 )
(一)荣誉类
1、教职员工个人荣誉。
2、优秀中队、优秀小队、德育示范班级(奖励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
3、先进部门、教研组。(奖励部门负责人、教研组长)
(二)、教学科研类
1、竞赛课(研讨课、调教课、示范课等参照二等奖执行)
2、说课、评课、演讲、教案、交流论坛等
3、论文、案例、下水文、经验总结等文稿类
注:在报刊、杂志发表文章(师生须署名,注明学校名称)参照以上一等奖
(三)、教学质量
1、各学科抽查类(按班级计)
(四)、指导学生
1、学科竞赛指导奖(包括奥赛、艺术、体育、科技)
2、艺体育指导奖
乌鲁木齐市第119小学小学教职工出勤考核办法
(试行稿)
为建立健全学校教职工请假制度,规范教职工请假行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在请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提高学校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同时借鉴其他省市的相关经验,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此办法。 一、请假手续
1、凡病假、事假、婚假、丧假、产假以及外出开会或参加学校派出的各类公务活动,须办理请假审批手续。凡需请假者需写出书面申请连同有关证明,经单位领导批准,并办理了工作交接收手续后方可离校。因突发事件本人不能亲自请假者,应委托他人代替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方为有效。 学校可随时查阅病假者的病历、检查等有关证明,到医院了解情况,如有弄虚作假者,一律作旷工处理,并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2、病假、计划生育假等须出示市公费医疗机构指定医院开具的病假诊断书(病历本和病假条)。
3、请假手续须由本人提前办理,以书面形式报告,坚持先办理后实施的原则,经同意后执行。
4、办理请假手续后,请事假的教师还要事先安排好当天的工作,并在教导处备案。
5、教师在安排好工作的情况下每月可以享受半天常规假,不影响年终的考评及目标考核。(不累计)
6、教师公出一天以内(不含临时公派),由教师自己换课,两天以上确有困难的由教导处出面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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