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婚晚育产假规定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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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婚晚育产假规定2016篇一
《国家法定晚婚晚育产假是多少天》

国家法定晚婚晚育婚、产假多少天

(四川省内有效)

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方不得早于22周岁,女方不得早于20周岁。现行计划生育政策鼓励晚婚晚育,根据《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生育调节之第十三条规定:

稳定现行生育政策,提倡和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做到少生、优生、优育。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 不得违反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 夫妻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的,不得以此为理由再生育。

因此,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的初婚为晚婚。 符合晚婚年龄的夫妇,根据《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奖励与社会保障之第三十二条规定:

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三天)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90天)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农村人口中晚婚、晚育的,基层人民政府可予以适当奖励。

以上规定,双方达到双方享受,一方达到一方享受。

晚婚晚育假期的工资、奖金照发,其奖金额由亨受者所在单位自行规定,但其奖金额不得少于同时期同类人员的平均奖。

特别说明:

1、所谓“晚婚”,是指男方年满25周岁以上,女方年满23周岁

以上。达到以上条件的婚假在国家法定假期(三天)外另加20天婚假。双方达到双方享受,一方达到一方享受。

2、所谓“晚育”,是指女方24周岁以后生育第一胎

女方:法定产假90天,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加30天,剖腹产加15天。男方:已婚妇女晚育的,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

3、待遇 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4、超期不上班的

女方在规定产假满后未上班的,需出具医院方的病情证明,单位可按病假处理。

晚婚晚育是我国婚姻法所鼓励的,也是我国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

晚婚晚育产假规定2016篇二
《晚婚晚育产假多少天》

晚婚晚育产假多少天-九蜂巢人力资源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这90天又分为: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两部分。 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

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

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如果(只要有医院证明就可以向单位请病假,但病假期间不能享受产假待遇)。

除了90天法定基本产假天数,由于一些特殊原因,女职工能享受增加天数的产假。

难产、多胞胎的因素,有《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明文规定;但是,晚育、独生子女的因素,各地方的规定有所不同。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不论是女职工产假,还是男方看护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标准支付假期工资。

1、产前假(孕期)

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按28周计算),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这两个半月的产前假只能按预产期在产假前执行。至于女职工请产前假期间的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2、产假(产期) 生产女职工的产假:单胎顺产90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难产者,增加15天;

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另增加晚育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自然流产女职工的产假:妊娠3个月以内自然流产或者宫外孕者,产假30天;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内自然流产,产假45天。

产假,“工资”应全拿。 女职工产假期间一般不从单位领工资,而是享受生育生活津贴,有多长产假,就领多久的生育生活津贴。

(一)从业生育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二)从业生育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不满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3、哺乳假(哺乳期)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这六个半月哺乳假期间的工资与产前假工资一样,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这里所称原工资性收入指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即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全部工资收入。

女职工六个半月哺乳假期满后,确有困难,要求继续请假为婴儿哺乳的,各单位根据生产和女职工的实际情况,哺乳假可酌情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年。这期间,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4.晚育假(晚育年龄是24周岁) 根据7月1日起将正式实施的以下简称《规定》,晚育产妇,在国家规定的90天产假的基础上,将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可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晚育假期间产妇将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护理假期间配偶工资不受影响。

晚婚晚育产假规定2016篇三
《晚婚晚育的规定(全国各地方)》

晚婚是指男大于25,女大于23岁,而晚婚的具体婚假时间现在一般依据的是各省或者直辖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自己规定的,一般在《XX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规定,军队的在《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中有规定,全国各地的

规定并不一致。

北京: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第二十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晚婚、晚育的,由雇主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奖励。

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和个体工商户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上海: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第三十三条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12月31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天津: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第二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七日。

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实行生育保险制度后参加保险的,按照保险的规定执行。晚婚、晚育期间工资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与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相同。

农村居民晚婚、晚育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7月11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重庆: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第二十八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晚婚的职工,增加婚假十个工作日;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二十个工作日。增加的婚假、产假视为工作时间。晚婚、晚育的职工,所在单位可给予一次性奖励或其他福利待遇。

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不低于休假前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

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护理假七个工作日,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5年9月2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安徽: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第三十九条男25周岁、女23周岁登记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4周岁初次生育为晚育。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晚婚、晚育的职工以下奖励:

(一)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婚假20天;

(二)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

(三)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农民以及城市无用工单位的人员晚婚晚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改)

福建:晚婚的婚假=15天

“第三十八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晚婚的,婚假为十五日;晚育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为一百三十五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七日至十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7月26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甘肃:晚婚的婚假=30天

“第二十五条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晚婚后生育或

者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实行晚婚、晚育的夫妻双方,享受下列优待:

(一)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其婚假为30天;实行晚育的,其产假为105天,并给男方护理假15天;

(二)农村居民实行晚婚或者晚育的,免去夫妻双方两年本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5年11月25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

广东: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第三十六条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7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

广西: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第二十九条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的职工,除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另增加晚婚假12天;已婚女职工在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产假14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20天;对晚婚晚育者,婚假、产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不影响其应享受的福利及评奖评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正)

贵州: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第五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90天;接受节育手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农民晚婚的,免除夫妻双方1年的农村义务工;晚育的,免除产妇1年的农村义务工。”——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河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三十二条公民晚婚晚育,应当获得奖励。

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为晚育。实行晚婚的,奖励婚假十五天;实行晚育的,奖励产假四十五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奖励婚、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婚、产假待遇。”——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河南:婚假3天+晚婚假18天=21天

“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公民晚婚晚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给予适当照顾。”——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黑龙江: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四十六条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日,假期工资照发。

职工晚育的,女职工产假可以延长至一百八十日,假期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男职工享受护理假五至十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湖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三十一条晚婚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婚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接受节育手术的,其工作单位应当凭节育手术证明,按有关规定给予假期,并发给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2月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湖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第二十四条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

农村居民晚育的,减免本人当年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资金;城镇无业居民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

吉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第四十八条实行晚婚晚育的职工,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或者福利待遇:

(一)晚婚的职工,凭《结婚证》增加婚假十二天;

(二)晚育的女职工,凭《生殖保健服务证》增加产假三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天;

(三)农村村民凭《结婚证》或者《生殖保健服务证》,享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

(四)本条前三项以外的人员,凭《结婚证》或者《生殖保健服务证》,享受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

晚婚晚育的职工,在享受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6月1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改)

江苏: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第三十条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农村居民及城镇无业人员晚婚、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江西: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四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晚婚、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晚育的增加产假3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日。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农民实行晚婚晚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村民委员会优先安排宅基地。

本条例所称晚婚,指男方年满25周岁,女方年满23周岁的初婚;晚育,指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生育第一胎。”——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7月29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辽宁: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第三十条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晚婚晚育产假规定2016篇四
《晚婚晚育、产假》

产假

按国家规定正常生产的女职工有权力享受产假、哺乳假,应视为

正常出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苛扣其工资、福利、补贴以及考勤奖金,不影响晋级、调工资,并计算其工龄,反之则违反国家劳动法,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可到相关部门举报并申请劳动仲裁。

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工资待遇:企业女职工,如果单位给上了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没有给女职工上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支付工资。这里说的是基本工资。其他附加工资因各企业经营状况不同,规定不同,是否计发由企业定。 产检假 · 怀孕第1—6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 · 怀孕第6和第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 · 怀孕第8个月,可享受2天假期。 · 怀孕9个

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产假 · 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

假。已婚妇女23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难产(剖宫产以及产程中使用吸宫器、产钳等非正常顺产的平产水术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 产假需提供的证件: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父母双方系独生子女的(产妇及丈夫均为独生子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天产假。

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按国家规定正常生产的女职工有权力享受产假、哺乳假,应视为正常出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苛扣其工资、福利、补贴以及考勤奖金,不影响晋级、调工资,并计算其工龄,反之则违反国家劳动法,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

(公民比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初婚者为晚婚。已婚妇女比法定婚龄推迟四年以上者为晚育。)

婚嫁三天,晚婚者再增加婚假十五天

(

晚婚晚育产假规定2016篇五
《四川省晚婚晚育假期相关规定》

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

规定晚婚晚育婚、产假的天数

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方不得早于22周岁,女方不得早于20周岁。现行计划生育政策鼓励晚婚晚育,根据《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生育调节之第十三条规定:

稳定现行生育政策,提倡和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做到少生、优生、优育。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 不得违反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 夫妻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的,不得以此为理由再生育。

因此,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的初婚为晚婚。 符合晚婚年龄的夫妇,根据《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奖励与社会保障之第三十二条规定:

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三天)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90天)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农村人口中晚婚、晚育的,基层人民政府可予以适当奖励。

以上规定,双方达到双方享受,一方达到一方享受。

晚婚晚育假期的工资、奖金照发,其奖金额由亨受者所在单位自行规定,但其奖金额不得少于同时期同类人员的平均奖。

特别说明:

1、所谓“晚婚”,是指男方年满25周岁以上,女方年满23周岁

以上。达到以上条件的婚假在国家法定假期(三天)外另加

20天婚假。双方达到双方享受,一方达到一方享受。

2、所谓“晚育”,是指女方24周岁以后生育第一胎

女方:法定产假90天,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

育加30天,剖腹产加15天。男方:已婚妇女晚育的,给予

男方护理假15天。

3、待遇 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4、超期不上班的

女方在规定产假满后未上班的,需出具医院方的病情证明,

单位可按病假处理。

晚婚晚育是我国婚姻法所鼓励的,也是我国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

晚婚晚育产假规定2016篇六
《晚育产假规定》

 25周岁以后,按女的年龄算,4个月,不是顺产加15天

回答者:

涵旭

1级 2010-09-03 13:21

 一、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90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回答者:

涵旭

1级 2010-09-03 13:23

 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三)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

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

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

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晚育护理假 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晚育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 顺延。(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第二条)

产前假:

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照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二条)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

授乳时间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 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 个月。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五条)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

保胎假

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

注:产假90天是按自然天数计算,包括法定节假日。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归纳一下,这些假期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必须享受的假期,单位无权剥夺,另一类是

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

一、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90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假: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二、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相关假期的待遇规定

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怀孕女职工,经医师诊断出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假期工资可按病假工资标准发放。

二、产前假,工资按照八成发

原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女职工请产前假期间的工资,“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这里的本人工 资是指按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在增加工资时应作出勤对待。”

三、产假领生育生活津贴

女职工产假期间,如已参加了生育保险,根据生育保险的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医疗

津贴,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生育生活津贴的标准是该年度本人缴纳 社会保险的基数,有多长产假,就领多久的生育生活津贴。医疗津贴3000元。如员工所在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产假期间应当按规定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 资。女职工应当得到的生育保险其他待遇,也应当由单位承担。

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根据原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六个半月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职工 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若女职工生活困难,符合本市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困难补 助。

如女职工六个半月哺乳假期满后,确有困难,要求继续请假为婴儿哺乳的,各单位可根据生产和女职工的实际情况,哺乳假可酌情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年。这期间,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还有要提醒大家一点: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

由于缴费基数是与工资相关的,一般情况下是不会低的。只有收入高于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才会生育津贴比工资低。低的部分应由单位补足。

规定是这样的:“从业妇女,其生产或者流产当月领取的生育生活津贴,因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而不足其缴费年度工资收入的,不足部分应当由单位发放。”

权利受到侵害时怎么办

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权利受到侵害时,女职工可采取下列方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是向企业主管部门或劳动监察部门申诉。(《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有权向所在单位 的上级主管

部门或者该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 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应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

三是对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决定或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补充一点: (今天刚刚打12333问的)

产假90天是包括双休日和国定假日的

晚育假30天是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国定假日的

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公民,按照下列规定享受休假,假期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在术后一周内不做重体力劳动。放置宫内节育器3个月、6个月、12个月时各随访一次,以后每年随访一次,每次休息一天。

(二)取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

(三)输精管绝育的,休息7天。

(四)输卵管绝育的,休息30天。

(五)第一次人工流产及因放置宫内节育器、绝育、皮下埋植术后失败的再次人工流产,孕期小于13周且行吸宫术及药物流产的,休息14天;孕期小于13周且行钳刮术的,休息21天;孕期大于13周的,休息30天。

(六)放置皮下埋植剂的,休息5天。

(七)取出皮下埋植剂的,休息3天。

(八)放置宫内节育器或皮下埋植剂后因月经失调需诊断性刮宫的,休息5天。 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公民有以下情形之一且经医生同意需要休息的,其假期按病假处理:

(一)第一次人工流产后及因放置宫内节育器、绝育、皮下埋植术后失败而再次人工流产后,已休满规定假期。

(二)未采取绝育、放置宫内节育器或皮下埋植术而再次人工流产。

(三)发生节育手术并发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假期,自手术之日起计算;

晚婚晚育产假规定2016篇七
《晚婚晚育相关规定》

晚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婚,为晚婚

晚育:女年满24岁初育,或年满23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育,为晚育。

一方晚婚,一方享受,双方晚婚,双方享受。

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

晚婚:

1.按出生日期计算周岁,不到生日不算

2.双方均初婚

3.以结婚证书批准日期为准

4.双方达到双方享受,一方达到,一方享受

对于男性护理假,只有规定晚育享有10天护理假,非晚育遵从公司规定。

女性护理假,对于第二胎,规定90+15+15,30天的晚育假不再享有。

晚育:

1.初育

2.以女方为准,男方即使为满25周岁也可以享受

产假:

产假90天,分产前假,产后假

产前假15天,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一般不可放到产后使用,若提前生产,可合并使用。 休产假不得提前或延后。

流产假:

节育手术分长期和短期措施

长期节育措施,人工流产,休息20-30天,中期妊娠休息42天。20-30天一般以医生开具的证明为准。

短期节育措施,在自然年度内第一次终止妊娠的,也应给予流产假。

《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已经2005年9月28日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第十六条 落实避孕措施、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公民,凭医疗单位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证明,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给予休息。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2天,取宫内节育器休息1天,“皮埋”术休息3天,取“皮埋”休息2天,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人工流产(包括药物流产术)休息20-30天,中期终止妊娠休息42天。

第十七条 凡符合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享受假期的人员,视为出勤,不影响其基本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1998年7月14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苏州市计划生育办法》同时废止。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第1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具体时间可以根据各地各行业的规定或由所在单位酌情考虑。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1988年9月4日)中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到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14条规定,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晚婚晚育产假规定2016篇八
《2016元旦起生二孩产假可延长》

2016元旦起生二孩产假可延长 原标题:元旦起生二孩产假可延长

21日,备受社会关注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该修正案拟于2016年年1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如获通过,“全面两孩”元旦开始即可实施,在元旦以后出生的二孩,都是合法的。

修正案草案指出,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同时对计划生育配套制度进行调整完善,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规定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本报记者 刘志浩

全面生二孩改为“提倡” 各省规定具体实施办法

修正案草案: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解读:“五中全会对二孩政策的表述是„实施‟,而计生法草案对此的表述是„提倡‟。”山东社科院人口所所长、研究员崔树义认为,从这一措辞中可以看出二孩政策推行的急迫性。

据了解,我国2002年出台的计生法,对“生育一个子女”表述时用的也是“提倡”,即“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而在五中全会前对“二孩政策”进行讨论时,无论是官方还是民间,多用的是“允许”。

崔树义预测,政策落地后,卫计部门的管理任务将相对减轻,为此应及时将工作重点转移到为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上来。

当务之急,“是要抓紧修订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规,像当年宣传一孩政策那样做好全面二孩政策宣传,并在孕前孕中服务、产床产房以及医护人员方面提前做好准备。”

未来生二孩 或有更多奖励

修正案草案: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解读:崔树义解释,此前的奖励政策都与独生子女政策相配套,“之前不鼓励多生,所以计生政策提倡晚婚,同时对晚育也做了具体的奖励规定。”

比如,国家2002版计生法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2012年实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提出: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山东对此也有相应措施: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目前省内情况来看,山东二孩孕妇享受98天的国家法定产假。“全面二孩落地,一些奖励措施需要做有针对性的调整。”崔树义表示,比如延长生育假期,至于延长多少,目前仍需等省里的具体政策。如果没有这些细则,一些单位的女职工在生育时的权利将难以保障。

新独生子女父母 将不再有奖励

修正案草案删除了目前计生条例中对于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老规定,但法律修改前按照规定应当享受奖励扶助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独生子女父母和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父母,可继续享受奖励扶助。

解读:“对于已经实行计划生育,只生一个孩子,现有奖励政策不会废除。”崔树义表示,这可以被理解为“老人老办法”,相对应的是“新人新办法”:如果夫妻未来按规定生了二孩,就不再是“独生子女父母”,不享受奖励。

崔树义介绍,所谓“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指农村年满60周岁,育有独生子女或双女的夫妻,目前省里对这部分人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80元。“独生子女父母”一般指城镇独生子女家庭,目前省内的补助为每人每月5元。

据了解,我省从2008年起,对失独家庭父母从女方满49周岁开始发放特别扶助金,标准现为每人每月500元,青岛、淄博、烟台等市结合实际还出台了5000元到10000元不等的一次性抚慰金制度。

此外,我省曾规定,晚婚时可以多休假14天,如果取消晚婚奖励,意味着这部分假期将没有了。

强行“结扎”将成历史 “禁止代孕”有望入法

修正案草案:夫妻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

解读:针对夫妻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专家表示,根据生育政策调整,全国将配套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因此删除了原本带有强制服务色彩的内容,这也意味着强行“结扎”、“上环”将成历史。

而针对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根据国家卫计委此前公布的数据,我国全面符合二孩政策的夫妇大约有9000多万对,60%的育龄妇女超过35岁,70后成为潜在的生育主力。但她们面临的生育风险也大很多。

崔树义表示,之前执行独生子女政策时,不少夫妇做了绝育手术,现在政策放开,这些夫妇再想要孩子,很多就可能走“代孕”或“买卖精子卵子”等灰色渠道。 他介绍,目前“代孕”等不法行为在山东发现得较少。但根据媒体报道,北上广等大城市一些“见不得光”的辅助生育行为,屡禁不绝。专家表示,此次如果被

列入计生法,也就意味着从国家层面对“代孕”的否定态度,一旦触犯,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晚婚晚育产假规定2016篇九
《最新晚育产假规定汇总》

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产假待遇。

晚育产假法规都是地方在制定,各地的情况并不一样,各个单位的规定也不一样。

由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处于草案阶段。现阶段的产假规定还是依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晚婚晚育的话,有的地区是延长30天,有的地区是15天。

北京:晚育产假90+30=120天 ;30天也可由男方享受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规定: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上海:晚育产假90+30=120天 ;配偶享受护理假3天

“第三十三条 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12月31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天津:晚育产假90天+30天=120天;男方享受7天护理假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7月11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实行生育保险制度后参加保险的,按照保险的规定执行。晚婚、晚育期间工资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与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相同。

重庆:晚育产90天+20天=110天;男方享受7天护理假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5年9月2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规定: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二十个工作日。增加的婚假、产假视为工作时间。晚婚、晚育的职工,所在单位可给予一次性奖励或其他福利待遇。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不低于休假前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护理假七个工作日,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

安徽:晚育产假90天+30天=120天;产假期间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30天=15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异地享受20天)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改)第三十九条 男25周岁、女23周岁登记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4周岁初次生育为晚育。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晚婚、晚育的职工以下奖励:

(一)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婚假20天;

(二)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

(三)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农民以及城市无用工单位的人员晚婚晚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福建:晚育又领独生子女父母证的假期135天——180天;男方护理假7——10天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7月26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规定:晚育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为一百三十五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七日至十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

甘肃:晚育产假105天;男方护理假15天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5年11月25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实行晚育的,其产假为105天,并给男方护理假15天;

广东:晚育产假105天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7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规定: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

广西:晚育产假90天+14天=104天;男方护理假10天;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产假104天+20天=124天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正)规定:已婚女职工在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产假14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20天;

贵州:晚育产假90天+30天=120天;男方护理假7天;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90天+90天=180天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规定: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90天;接受节育手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

河北:晚育产假90天+45天=135天;男方护理假10天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规定:实行晚育的,奖励产假四十五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奖励婚、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婚、产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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