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下岗职工退休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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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下岗职工退休年龄篇一
《解决国企下岗失业人员养老和提前退休问题》

下岗职工提前退休”政策. 已立案. 一个振奋民心的决议,下岗职工提前退休”政策. 已立案.第3997号。 2012两会专区, 编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10774号 [文件内参]主题:解决国企下岗失业人员养老和提前退休问题 。类别:民生类 [简讯] 2012年3月14日两会舆情报告:改革收入分配制度为实现国有企业顺利改革,数百万国企员工为了国家利益顾全大局、牺牲自我、下岗失业、自谋职业。月收入只有几百元不等,没有固定收入的他们只能过着艰辛的生活,节衣缩食,入不敷出。吃的是最廉价的食物,穿的是破旧的衣裳。真是一夜回到解放前!这几年物价翻倍,为了防老养老还要自己全额承担高昂的社会养老金。这几年国家的政策倾向三农,对农村的政策越来越好,可农民还有几亩地养家糊口赖依生存。国家公务员、教师工资年年递增,福利、休假各种待遇是越来越好。可下岗人员到了五十岁以上年老体弱多病,无处就业打工何来收入?更不要说缴养老金!可改革开放的胜利果实让下岗工人们享有的不多,每年二会都无人替他们代言呐喊! 因为他们是被社会遗弃和遗忘的角落。他们没有能代表自已代表人。建议:对自主创业的国企下岗人员全面进行政策扶持和税收减免优惠。对国企改革中的失业人员政府拿出一部份资金补助缴纳养老金,减轻他们的生活负担,退休年龄理应提前到男55岁,女的50岁。在物价上涨时适当增加他们的生活补助、取暖、肉食补助等。才能消除社会不和谐因素,才能消除社会动荡,才能减小贫富差距,才能真正实现全民富裕共同发展。为此,在本届政府任职最后一年,中央决定下岗人员从2012年10月份起,退休年龄改为男50岁,女的45岁。月薪按照工龄计发,每年100元。让民众以真实热情迎接党的十八大召开,彻底改变两极分化,实现建党初期的诺言一切为了穷苦人,推翻剥削阶级让劳苦大众过上幸福生活,绝不能和平演变红色政权,中国共产党是为人民谋幸福的,心系人民利益绝不空喊口号,人民政府非常理解普天下穷人怀念毛泽东主席,本届政府期待人民觉醒,协同政府完成人民的意愿。 2012.03.14 温家宝向中外记者郑重宣布:温家宝总理今天也表示,今年要制定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总体方案,要在任职的最后一年中把制定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总体方案作为首要工作。要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切实扭转收入差距扩大趋势。全国由此产生的下岗失业职工是一个庞大的弱势群体,这数千万人涉及到数千万个家庭,直接间接波及到上亿人。鉴

于他们不堪每年交纳社保金的重负,根据原职工年龄大小和工龄长短,部分或者全部免除交纳社保金,直到退休。下岗失业职工男,年满50岁,工龄满30年以上,可以提前退休。女,年满45岁,工龄满25年以上,可以提前退休。提案已经提交“两会”“下岗职工提前退休”政策. 已立案.第3997号。收入分配体制改革方案年内定稿。在他任职的最后一年内,政府将“做几件困难的事情,一定要做,努力做好,而不留给后人”。“第一件事情,就是要制定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总体方案。温总理特别解释了缓解收入分配差距的问题将从四个方面入手:第一,提高城乡居民的收入,提高最低工资水平,使城乡居民收入能与经济增长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相适应。当经济增长的成果可以公平地分配到不同阶层时,这个社会的发展是可持续的,其内部状态是良性的。收入分配不公不仅使收入两极分化,也使收入流动性僵化,也就是说,富人愈富,穷人愈穷,穷人要变成富人的梦想更加遥不可及。 两会前夕,温家宝总理在与网友在线交流时,强调做大社会财富“蛋糕”是政府的责任,分好社会财富“蛋糕”,是政府的良知。要注重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提高个人工资收入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 温家宝:任何改革必须有人民的觉醒和支持我深知改革的难度,主要是任何一项改革必须有人民的觉醒、人民的支持、人民的积极性和创造精神。在中国这样有13亿人口的大国,这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但是改革只能前进,停滞和倒退都没有出路。温家宝:我担任总理已经9年,这些年过得不易,也不平凡。但我总觉得还有许多工作没有做完,许多事情没有办好,有不少遗憾。我懂得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我所做的工作都是应尽的责任。我为能做人民的公仆为人民办些实事而感到欣慰。我真诚希望,我,连同我这一生为人民做的有益的事情,人民都把他忘记,并随着我日后长眠地下而湮没无闻。由于能力所限,再加上体制等各方面的原因,我的工作还有许多不足。虽然我没有因为不负责任而造成任何一件事情上的失误,但是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对于我在任职期间中国经济和社会发生的问题,我都负有责任。为此,我感到歉疚。在最后一年,我将像常年负轭的老马,不到最后一刻绝不松套。努力以新的成绩弥补我工作上的缺憾,以得到人民的谅解和宽恕。“入则恳恳以尽忠,出则谦谦以自悔”,我将坚守这个做人的原则,并把希望寄托后人。我相信,他们一定会比我做得更好。  我秉承“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

之”的信念,为国家服务整整45年,我为国家和人民倾注了我全部的热情、心血和精力,没有谋过私利。我敢于面对人民、面对历史。“知我罪我,其惟《春秋》”。

国企下岗职工退休年龄篇二
《谁来为国企下岗职工买单》

谁来为国企下岗职工买单?时间:2013-06-19 18:24来源:《国企》杂志 作者:国企杂志社记者王 点击: 226 次

“他们已经活不下去了!”解决国企对下岗职工的历史遗留问题,不仅关系历史的良心,而且关系国企的未来。

本刊记者 王平

背景

一部以国企改制为故事背景的喜剧电影《钢的琴》,却让很多经历过那段历史的人感受到了强烈的酸涩和忧伤。时至今日,依然有很多人在默默承受着改革带来的阵痛。

2013年两会期间,中石化老总傅成玉再度把这一问题抛出,呼吁尽快保障这些国企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他指出,当年中石化那些因为国企改革买断工龄下岗的30万老职工,现在很多连基本生活都难以保障。这是上一轮国企改革的遗留问题。十多年过去了,我们国家的整体经济情况发展向好,改革成本不应该由他们独自来承担。这一话题引来多方关注。

据悉,1998年到2003年间,中央政府提出“三年搞活国有企业”,数以十万计的企业被“关停并转”,超过2818万名产业工人被要求下岗。其中大部分人因为年龄、知识、技术等各种原因再就业困难,生活陷入困境。这些生活在底层的困难下岗职工一度被媒体称为被遗忘的“失语阶层”。而作为国企,虽然不得已让他们下岗,但因为历史、感情和经济因素,还在不同程度地承担着对他们的责任。这个问题不解决,国企就不可能抛开历史包袱,轻装上阵。面对这样一个曾经为国企发展做出贡献的群体,我们又该如何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让他们一起分享改革红利,从而为国企下一轮改革解决后顾之忧?

邀请嘉宾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李 珍

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左大培

华东政法大学劳动与社会保障教研室主任、教授 方乐华

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博士 鲁 全

工人阶级作家赵剑斌

国企改革专家 子 午(化名)

改革欠账不还行不行?

《国企》:据您了解,这部分下岗职工的生活状况是怎样的?为什么这么困难?

赵剑斌:改制之后,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职工,除极少数符合内部退休条件的职工尚有生活保障外,其他职工全部失业。其中很小一部分年轻、有技术、学历较高的人比较容易“再就业”。其他下岗职工,特别是占多数的“40、50”人员(年过40岁的女职工、年过50岁的男职工),陷入了非常严峻的生活困境。

第一,“再就业”之路异常艰难。没有任何优势,只能应聘一些报酬最低、条件苛刻的岗位(更夫、卫生员、护理员等),没有正常休息日。只有极少数“幸运者”有从事清洁工、绿化等“公益性岗位”和家政服务类工作的机会,而多数人为了温饱只能天天奔波打零工。原国企职工居住在原国企生活区的狭小住房里,人称“贫民窟”。一些下岗失业职工只能靠拾荒勉强度日,一些下岗失业女工甚至被迫从事色情业以维持全家人生计。尤其是一些职工夫妻双双下岗失业后,生活困难,离婚率高涨。这些例子举不胜数。

第二,下岗失业职工享受低保待遇也十分困难。城市社区低保确认和发放限制严格,不到退休年龄不管是否就业都按有劳动能力对待,丧失劳动能力的标准是患癌症、精神病等少数几种重大疾病,连心脏病、高血压、糖尿病、肺结核都视为有劳动能力的人。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全家人均收入达到约200元(哈尔滨地区,各地略有差异)就不能享受“低保”待遇。

第三,下岗失业职工要自己缴纳每年四五千元并不断上涨的社保金(养老金和医保金),还要养家糊口,遇到家人就医、孩子上学成家等情况还需要大笔开销。2004年养老保险缴纳额2015元,医疗保险992元,2010年分别上升为6000元、3000元,二者相加为9000元。“4050”人员在社会上找工作的月薪只有800~900元,辛苦一年才能拿到一万元左右,除缴纳社保医保,一年到头能剩1000元。除去看病吃药外,吃饭都成问题。

第四,有些企业改制不规范、不合法,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严重,不补偿改制成本,拖欠的工资、社保统筹、取暖费、集资款、经济补偿金都给不了等等,让职工生活陷入困境。

第五,全国各地安置国企职工,国家没有统一的实施办法,也没有统一的实施标准,致使一些省市地方政府制定的安置职工的方案往往比较粗糙、草率,不公平、不公正、不合理、不科学之处较多。这也造成了很多家庭的困难。

李珍:那段历史确实很痛苦,几千万人下岗,大家一起面对各种问题,他们是值得尊重的。我国经济发展如此快,也是因为牺牲了很大一部分人的利益,其中就包括他们。早期的劳动保险制度附着于就业,失业就意味着同时失去了工作与福利。早期我国没有失业保险,买断工龄相当于西方的遣散费。企业状况不好,给的遣散费可想而知。计划经济没有失业一说,突然失业,加上年龄大、文化水平低,就业十分困难。2005年我去东北老工业基地调研,那里企业老化,大批职工面临下岗,地方财政比较困难,最低社会保障跟不上,下岗职工生活状况确实很糟糕。

有观点认为下岗职工的养老金低与国企社保欠账有关。1987年国家统一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在改革过程中做得不好的地方就是没有把国家责任显性化。比如像智利可以把欠的钱以国债的形式写个欠条给员工,员工清楚为这个制度贡献了多少,国家的欠费金额,知道退休后能领到多少钱。现在养老保险的计算办法把终身记录引入计算,而在改制前工资基数很低,我们的工资增长却很快,这样最后算出的养老金水平并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高。不仅是国企下岗职工,大家都觉得养老金比预想的少。这就是一种利益的损害,无论是对于当时下岗还是非下岗国企职工,都是有影响的。

鲁全:人获得社会保障是天生的权利。国企职工劳动身份的转变与社会保障待遇并无关系,不能因为他们国企职工的身份转变而有所区别。他们生活出现困难,其中一个原因是当时下岗的补偿金太低。我们在调研中发现,很多补偿金是根据当地政府划的最低保障线来计算。

子午:改制时很多职工对国企未来发展并不是很乐观,加上还有一笔在当时看来比较可观的补偿费,所以很多职工也选择离开。随着物价快速上涨,当时的补偿费也就显得微不足道。而且当时离开的职工中很大部分能力并不是很强,在社会上发展好的更是少之又少,所以大部分的生活并不是很好。

在改革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不可能完全避免。从当时历史情况来看,并不能说是错的。始于1998年的三年改革脱困攻坚战使国有企业在探索中明确了改革的目标,那就是建立以公司制、股份制为主要形式的现代企业制度,从而使自己找到了一条通向市场经济之路。当时既然能推进下去,也说明是形成一定共识的。随后,尤其是国资委建立以来,国有企业由市场经济中的弱者变成了适应市场竞争的主体,企业营利水平大幅提高。从发展看,当年的改革是不能否定的。

《国企》:您觉得如果国企下岗职工的问题长期不解决,会对国企、社会产生什么影响?

鲁全: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当年为保证经济发展,企业改制时牺牲了他们的利益,这是必须承认的。从感情角度来看,这些国企下岗职工尤其是“40、50” 人员生活十分艰难确实让人不忍。从理性角度来看,他们的基本生活保障不了或者解决不了,难免会造成新的问题。比如很多国企领导层都有下岗职工上访,围追堵截的经历,矛盾一旦激化就会成为社会不和谐因素。

此外,这个问题不解决还有长期影响。我国养老金制度在1997年进行了结构性调整,原先的现收现付转为现收现付与基金积累相结合。原来国企职工的养老是由国企负责,从此全部推向社会。这种制度性转轨必然会形成制度成本,应该由财政来支付,但财政并没有具体拿出钱来。如果不做实国企社保欠账,账务会一直堆积,对个人而言不会影响养老金权益,但是会让当下年轻人的缴费负担加重,比如原来可能缴费率10%就可以养活退休人群,但现在缴费率会提高到20%。

子午:这个问题解决不了是问题,可是解决了也会产生问题。首先,政策层面专项倾斜有失公平。其次,从正常的企业发展来看,下岗裁员都是正常的市场行为,在市场经济中,国企以后肯定仍会出现裁员的问题。那么那些生活困难的下岗人员是否要继续去找国企解决问题?这可能成为国企进一步改革和发展的一个新问题。

赵剑斌:首先是保证不了《宪法》的贯彻实施,使《宪法》、《党章》形同虚设,保证不了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保证不了社会主义根本制度,保证不了四项基本原则,保证不了中国共产党作为工人阶级先锋队的性质。其次,工人阶级群众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长期上访,民怨沸腾,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影响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合法地位。

历史命题如何解决?

《国企》:您觉得该由谁来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国企还是政府?

方乐华:他们承受着国企改制的成本,值得同情。但从法律来看,脱离劳动关系就不用对其负担基本生活保障。所有劳动者都是社会人,他们生活困难,可以要求社会给予保障和帮助,这是宪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现在构建的社会保障制度就是为了更好地为社会人提供保障。人社部与民政部门应该加强沟通和协作,减少审批手续,办好困难职工的各项保障。同时,对于每个职工而言,当下每个街道每个镇都有社会保障服务中心,遇到保障问题可以找对应部门解决,不要去围拦国企领导。

鲁全:我们不反对有些企业给予他们补偿,但切断劳动关系之后,国企就已经没有义务。当时可能并没有考虑到下岗职工的长期生活,这可能是当时的不足,但是不能为弥补之前的错误再犯一个大错误。虽然国企中有一部分是他们的贡献,但是现在国企的利润是当下国企职工共同创造的,和之前劳动者的贡献没有太直接的关系。下岗职工的问题应该由政府发挥作用。

《国企》:该怎么做才能保障甚至改善他们的基本生活?

李珍:我的弟弟妹妹和他们的爱人都在那次改制中下岗,想起那段岁月我至今也非常难过。我们不能纠结于那段历史,要站在更宏观的角度去看待这个问题。国企是全民的国企,而不仅仅是那些职工的。无论是通过何种形式专门给予这些职工补偿,体制外的人和那些非国企生活困难的人就会觉得有失公允,有怨言。比如基本生活保障不了为何不去围民政部,而是去上访、围堵国企老总?这里面肯定有人存在不平衡心理,觉得为盘活企业我被“卸车”,而现在企业发展这么好,与自己生活形成强烈反差。这似乎是一个无解的命题。不光是改制时期,只要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失业或者下岗的痛苦就一直存在。我们要以一个好的心态去看待问题。

但是可以做的是政府要结好社会最低保障网,寻找合适的最低保障线,做到应保尽保;要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水平,降低贫困率,使最低保障见到成效。同时,养老保险也要加大保障基本力度。当下养老保险制度设计存在缺陷,可能很多人没有保到,这是需要改善的。这都需要政府的决心。对于国家财政转移支付这个方式,除了新型合作医疗和教育上,中央政府更起作用之外,其他的事务包括社会保障都是地方政府主导的。我希望能通过转移支付采取一些办法,但是这个方式也是要谨慎的。

方乐华:首先,民政部、人社部应该联手国资委做一个全国范围的大调查,摸清这个问题的严重程度,才能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比如上海就没有东三省的情况那么严重。

其次,不管是历史遗留问题还是新的问题,都应该在社保范围内尽可能解决。这是解决

问题的正途。第一,国企下岗职工中,仍然没有处于劳动年龄的,生活比较困难的,可以优先安排就业。就业就是最好的社会保障。第二,对于一些已经退休的职工,如果没有达到当地养老金水平,可以倾斜。第三,应该提高低保水平。未来我们要做到缩小贫富差距,其中就需要提低、保中、限富。

鲁全:首先,这部分人群中最困难的是已经进入养老年龄的职工,因此要严格按照政策保证养老金的正常发放。其次,比较困难的“40、50”人员要优先解决就业问题,要有政策支持。最后,社会保障中救助制度、低保制度要适当倾斜。这样做或许会有不公平的质疑。养老金制度是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多交多发,不交不发,倾斜就不公平。同时,通过专门的财政转移机制实际操作会比较困难。比如如何确定符合标准的这类人群,农民工算不算?虽然是国企下岗职工,但当时他们享受的福利分房等福利又如何折算?集体所有制和国有制企业都是公有制企业,那么集体企业中的下岗职工是否要算进去?而事实上在当下国企下岗职工、农民工和失地农民三类生活困难人员中,还是国企下岗职工比较困难。农民工一般都是青壮年,实在不行可以回村,有退路,失地农民以“农地入股”,可以从土地使用方得到利润分红。绝对公平很难做到,但是让社会中最困难的群体利益得到最大幅度的改善就是一种公平。

子午:这个问题比较复杂。首先,国企可以提供合适的临时性岗位给他们就业,但是僧多粥少,而且每个企业发展的具体情况都不同,不能硬性要求。国企也可以根据实力给予他们补助,但是国企的钱也不是自由支配的,还需要主管部门的允许。况且那些企业已经不存在的下岗职工又该怎么办?其次,就是政策上给予一定倾斜,给予一定补助但有欠公平,也缺乏可操作性。最后来看,只能是个别企业个别处理,比如中石化这样能力比较强的企业,尽量自己消化,这样可能做起来比较容易一些。

左大培:首先,从国企上缴的利润中,财政拿出一部分给还未到拿退休金的困难职工作为补偿,到退休年龄的就可以领取养老金等保障了。具体细则需要讨论和设计。

其次,虽然国企在法律上没有义务去管他们,但是在道义上和觉悟上应该帮助他们。国企现在虽然有一定利润,但是国企规模现在并不大,还需要自身改革投入和扩大再生产,让他们完全承担下岗职工的生活不现实。这要考虑国企自身的承受力,有能力的可以为改善职工生活做一些事情。

再次,应该严厉打击腐败,彻查国企改制中存在的国资流失问题,包括国企改制过程中各级经手单位和个人,鼓励下岗职工积极揭发举报,然后把房地产商的利润拿出一部分给职工。原来所在国企倒闭后,经过所谓的市场化运作低价卖出,那块土地的开发商赚取的巨额利润中很大部分是国资流失的非法所得,而侵占的恰恰是下岗职工的共同利益。比如现在一直在发酵的“潘仁美”事件,里面很多情况指出了地产商暴富的原因。

赵剑斌:广大国企职工在经济体制改革和政策转换中做出了巨大的牺牲。企业亏损的负担和责任由他们来承担不公平。国企职工几十年来低工资多贡献,养老、医疗等福利待遇的费用已被改革开放的成本所支付,甚至在转制中被相当一批贪官污吏所瓜分,国家不能让他们独自承担改革成本。他们现在需要的是社会给予更多的补偿,保障正常的生活 。

现在各地政府对生活困难的城镇居民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只能解决他们暂时的吃

国企下岗职工退休年龄篇三
《解决国企下岗失业人员养老和提前退休问题 。》

一个振奋民心的决议,下岗职工提前退休”政策. 已立案.第3997号。

2012两会专区, 编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10774号 [文件内参]

主题:解决国企下岗失业人员养老和提前退休问题 。

类别:民生类 [简讯]

2012年3月14日两会舆情报告:改革收入分配制度为实现国有企业顺利改革,数百万国企员工为了国家利益顾全大局、牺牲自我、下岗失业、自谋职业。月收入只有几百元不等,没有固定收入的他们只能过着艰辛的生活,节衣缩食,入不敷出。吃的是最廉价的食物,穿的是破旧的衣裳。真是一夜回到解放前!这几年物价翻倍,为了防老养老还要自己全额承担高昂的社会养老金。这几年国家的政策倾向三农,对农村的政策越来越好,可农民还有几亩地养家糊口赖依生

存。国家公务员、教师工资年年递增,福利、休假各种待遇是越来越好。可下岗人员到了五十岁以上年老体弱多病,无处就业打工何来收入?更不要说缴养老金!可改革开放的胜利果实让下岗工人们享有的不多,每年二会都无人替他们代言呐喊! 因为他们是被

社会遗弃和遗忘的角落。他们没有能代表自已代表人。建议:对自主创业的国企下岗人员全面进行政策扶持和税收减免优惠。对国企改革中的失业人员政府拿出一部份资金

补助缴纳养老金,减轻他们的生活负担,退休年龄理应提前到男55岁,女的50岁。在物价上涨时适当增加他们的生活补助、取

暖、肉食补助等。才能消除社会不和谐因素,才能消除社会动荡,才能减小贫富差距,才能真正实现全民富裕共同发展。为此,在本届政府任职最后一年,中央决定下岗人员从2012年10月份起,退休年龄改为男50岁,女的45岁。月薪按照工龄计发,每年100元。让民众以真实热情迎接党的十八大召

开,彻底改变两极分化,实现建党初期的诺言一切为了穷苦人,推翻剥削阶级让劳苦大

众过上幸福生活,绝不能和平演变红色政

权,中国共产党是为人民谋幸福的,心系人民利益绝不空喊口号,人民政府非常理解普天下穷人怀念毛泽东主席,本届政府期待人民觉醒,协同政府完成人民的意愿。

2012.03.14 温家宝向中外记者郑重宣布:温家宝总理今天也表示,今年要制定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总体方案,要在任职的最后一年中把制定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总

体方案作为首要工作。要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切实扭转收入差距扩大趋势。全国由此产生的下岗失业职工是一个庞大的弱势

群体,这数千万人涉及到数千万个家庭,直接间接波及到上亿人。鉴于他们不堪每年交纳社保金的重负,根据原职工年龄大小和工龄长短,部分或者全部免除交纳社保金,直到退休。下岗失业职工男,年满50岁,工龄满30年以上,可以提前退休。女,年满45岁,工龄满25年以上,可以提前退休。提案已经提交“两会”“下岗职工提前退

休”政策. 已立案.第3997号。收入分配体制改革方案年内定稿。在他任职的最后一年

内,政府将“做几件困难的事情,一定要做,努力做好,而不留给后人”。“第一件事情,就是要制定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总体方案。温总理特别解释了缓解收入分配差距的问

题将从四个方面入手:第一,提高城乡居民的收入,提高最低工资水平,使城乡居民收入能与经济增长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相适

应。当经济增长的成果可以公平地分配到不同阶层时,这个社会的发展是可持续的,其内部状态是良性的。收入分配不公不仅使收入两极分化,也使收入流动性僵化,也就是说,富人愈富,穷人愈穷,穷人要变成富人的梦想更加遥不可及。 两会前夕,温家宝总理在与网友在线交流时,强调做大社会财富“蛋糕”是政府的责任,分好社会财富

“蛋糕”,是政府的良知。要注重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提高个人工资收入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

温家宝:任何改革必须有人民的觉醒和

支持我深知改革的难度,主要是任何一项改革必须有人民的觉醒、人民的支持、人民的积极性和创造精神。在中国这样有13亿人口的大国,这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但是改革只能前进,停滞和倒退都没有出路。温家宝:我担任总理已经9年,这些年过得不易,也不平凡。但我总觉得还有许多工作没有做完,许多事情没有办好,有不少遗憾。我懂得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我所做的工作都是应尽的责任。我为能做人民的公仆为人民办些实事而感到欣慰。我真诚希望,我,连同我这一生为人民做的有益的事情,人民都把他忘记,并随着我日后长眠地下而湮没无闻。由于能力所限,再加上体制等各方面的原因,我的工作还有许多不

足。虽然我没有因为不负责任而造成任何一件事情上的失误,但是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对于我在任职期间中国经济和社会发生的问题,我都负有责任。为此,我感到歉疚。在最后一年,我将像常年负轭的老马,不到最后一刻绝不松套。努力以新的成绩弥补我工作上的缺憾,以得到人民的谅

国企下岗职工退休年龄篇四
《国企下岗职工和退休人员社会保障难点问题研究》

国企下岗职工退休年龄篇五
《(02号)国企改革下岗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阿房局字[2010]02号

阿克塞县房产管理局

关于国企改革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问题的请示

县人民政府:

我县自国有制企业改革以来,下岗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已停缴,由于未到法定退休年龄,使得他们的住房公积金长期封存,根据甘房改办发(2000)09号《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对国企改革中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问题的复函>的通知》文件内容,其中第一条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但未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未办理退休手续,不能提取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待其达

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或实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且缴费年限达到规定年限后,职工可持有关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提取个人账户内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申请。因为我县国企改革后的下岗职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有部分职工长期未再就业,还有部分就业的职工属公益性岗位不缴存住房公积金,我中心统计封存的职工有60人,住房公积金共计12.69万元,这些下岗职工多次向我中心要求提取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的封存余额,并就此事进行上访。为维护社会稳定,解决下岗职工家庭的生活困难问题,特请示政府是否将国企改革后下岗职工中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长期未再就业的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封存余额给予提取以解决生活上的困难问题。

妥否,请批示。

二O一O年一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国企改革 职工 提取 住房公积金 请示 阿克塞县房产管理局 2010年1月29日

共印3份

国企下岗职工退休年龄篇六
《关于4050下岗职工提前退休政策和意见》

E提案第3997号 已立案

案由(提案主题): 关于4050下岗职工提前退休政策和意见

90年代末期以来,国内兴起了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化改制浪潮。民营化改制导致的大量下岗失业职工,生活陷入困境,异常艰难。全国由此产生的下岗失业职工是一个庞大的弱势群体,这数千万人涉及到数千万个家庭,直接间接波及到上亿人。 下岗失业职工生存遇到的严峻挑战,他们“真穷、真苦、真可怜”的生活状况,却被完全忽视了。其原因,就是真相被一层层严严实实地掩盖着。鉴于此,我们郑重地向“两会”简要反映有关情况并提出建议。

一、公有制企业改制对待职工的做法

地方公有制企业改制对于职工的处理,一般的做法是,除了少数工龄满三十年或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实现内部退休,每月可领取二三百元(各地有差异)的内退工资之外,其他人无一例外地被“买断工龄”,即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后,统一解除劳动合同。“买断职工工龄”一般是按原有企业留存资产和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工龄标准。各地政府部门把实际上与“裁员”区别不大的“买断职工工龄”,称之为“安置职工”。其实,众所周知,公有制企业民营化改制基本上没有安置职工,即并未重新安排就业。

在公有制企业改制过程中,原职工在政治上没有受到尊重,过于微薄的经济补偿,根本不足以真正补偿他们长期以来为国家现代化建设作出的贡献。

二、下岗失业职工的生活困境

公有制企业民营化改制之后,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职工,除极少数符合内部退休条件的职工尚有生活保障外,其他职工全部失业。这些失业职工中,很小的一部分年轻、有技术、学历较高的人比较容易“再就业”。购买公有制企业的民营企业主一般是收购原国企最核心的有效资产,所需员工数量很少,因此原职工在改制之后的民营企业就业者所占比例很小,而且,一般情况是,在劳动强度增大、劳动时间延长的情况下,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与在原公有制企业相比,反而有所下降。

其他下岗失业职工,特别是占多数的女职工年过40岁、男职工年过50岁的“4050”人员,陷入了非常严峻的生活困境。长期以来,这些人数多达数千万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职工,是工人阶级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曾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巨大的历史性贡献,表现了工人阶级伟大的奉献精神和优良品质。这些同志以厂为家,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是他们赖以安身立命的家园。虽然工作期间工薪待遇一直低廉,基本上仅够当时养家糊口,一般是没有积蓄的,但是只要积极认真、遵纪守法,就不会有失去饭碗之忧。因此,他们始终充满着主人翁自豪感,以乐于奉献、艰苦创业的精神为社会所公认。然而,正是这些社会主义建设的生力军,在把自己生命中最美好的岁月献给祖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之后,他们被改制抛向社会自谋职业。

下岗失业职工在劳动力市场竞争十分激烈,连刚走出校门的大学生都面临就业难的境况下,“再就业”之路异常艰难。他们到劳务市场找职业没有任何优势,论体力、精力比不上进城的农民工,论文化比不上待业的大学生,只能应聘一些报酬最低条件苛刻的岗位:更夫、卫生员、护理员等,没有正常休息日。事实上,只有极少数“幸运者”有从事清洁工、绿化等“公益性岗位”和家政服务之类工作的机会,而多数人面临四处碰壁的极度窘境,为了温饱,每天四处凄惶奔波,以求获得偶尔打几天零工的机会。一些下岗失业职工只能靠拾荒勉强度日,一些下岗失业女工甚至被迫从事色情业以维持全家人生计。尤其是一些职工夫妻双双下岗失业后,生活困难更大,“贫贱夫妻百事哀”,因此家庭不和、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现象比比皆是。

在比较稳定的经济来源断绝之后,下岗失业职工还要自己交纳每年四五千元并不断上涨的社保金(养老金和医保金),还要养家糊口,并有可能遇到家人就医、孩子上学成家、住房改善等特殊情况需要开销。其生活之艰难可以想见。这些年来,这些原国企职工居住在被人称之为“贫民窟”的职工生活区,居住在原国企生活区的狭小的住房里,艰难度日,无人问津,喊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他们在生存线上苦苦挣扎着,不但生活极其艰难,而且普遍受到社会的蔑视与欺凌,精神创伤非常严重。近几年,党和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惠民政策。诸如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涨工资、提高养老金标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等等,但是几乎全都与下岗失业职工没有直接关系。他们是一个完全被社会遗忘、冷落的庞大群体,他们的生活境遇实际上已经远不如大多数农民和农民工。

三、关于下岗失业职工问题的建议

鉴于下岗失业职工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中遭受的极不公平待遇,鉴于他们的实际生活困境和他们长期以来的共同诉求,我们郑重提出如下建议。

(一)希望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认真关注下岗失业职工这个人数众多的庞大群体,关注他们艰难的现实处境,关注他们在生活上面临的各种困难和严峻挑战。建议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成立专门机构,出台统一的政策措施,研究处理下岗失业职工问题。深入下岗失业职工群体进行切实调研,有针对性地制定出台有关政策,使他们也有机会分享改革开放的成果和党的惠民春风。鉴于他们在社会主义建设中作出的巨大贡献,区分各地不同情况,制定适当标准,对他们在国企改制中付出的巨大牺牲进行合理的经济再补偿,把他们从生活的泥沼中拯救出来。

(二)鉴于他们不堪每年交纳社保金的重负,根据原职工年龄大小和工龄长短,部分或者全部免除交纳社保金,直到退休。下岗失业职工男,年满50岁,国有企业工龄满10年以上,可以提前退休。女,年满45岁,国有企业工龄满10年以上,可以提前退休。

国企下岗职工退休年龄篇七
《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若干政策的指导意见》

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若干政策的

指导意见

地市县委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型厂矿企业

省劳动厅《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若干政策指导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劳动厅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若干政策指导意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发〔1998〕10号和晋发〔1998〕40号文件精神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新问题现就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中政策性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政策规定妥善处理好与下岗职工劳动关系在认真做好定员定额优化劳动组合公开竞争上岗基础上实施下岗分流依法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不宜采取缩短法定工作时间职工轮流上岗全员发放最低工资等办法取代下岗分流和减员增效工作更不准以职工不参加集资入股或不缴纳风险抵押金为由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

二下列人员不列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统计也不安排进入再就业服务中

(一)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劳动合同期满

(二)取得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或合伙企业半年以上

(三)因本人原因离开企业一年以

(四)病休工伤人员医疗期未满

(五)企业内部提前退养

(六)协议保留劳动关系期限未满(含停薪留职)

(七)不愿意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不领取基本生活费且本人自愿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下岗职工在中心期间劳动关系和保险福利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协议期内本人要求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可在原企业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退休条件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三)对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再就业服务中心提供就业岗位或拒绝参加再就业培训中心可与其终止协议原企业同时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四)对参加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组织临时性劳务活动中心应按国家规定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做好工业卫生工作有关费用从劳务收入中列支下岗职工取得报酬可相应减发或停发其基本生活费社会保险费仍由中心代缴

(五)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所需医疗费参加医疗保险社会统筹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未参加统筹由中心支付不足部分比照企业在职职工标准由原企业适当补助

(六)冬季取暖补贴独生子女补贴以及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特殊劳动保护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所需费用由原企业负担

(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统一以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企业和个人缴费统一由中心代缴其中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25%医疗保险为8%失业保险为3% 四下岗职工变更终止和解除劳动关系后养老保险关系和退休待遇按以下政策执行

(一)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过去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与以后续缴社会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过去个人帐户基金储存额与续缴养老保险费累计计算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全社会统一办法依据本人缴费年限和缴费金额计发基本养老保险金

(二)职工到新用人单位就业后应及时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在同一县市范围内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跨县市同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基金转移手续基金转移额按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规定办理

(三)职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应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手册档案卡台帐变更手续自谋职业期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由本人在上年省社会平均工资60%-300%之间自主选择缴费比例为20%

(四)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不再就业下岗职工可以比照自谋职业人员按月或分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可以将本人距法定退休年龄期间费用一次缴清达到法定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过去视同缴费年限)15年及其以上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不足15年一次性结算基本养老金

五企业可对下列人员依法变更终止和解除劳动关系

(一)本单位组织分流到其他用人单位(含本单位自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济实体)职工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由新用人单位与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原企业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费补助

(二)被其他用人单位招聘并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以及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职工原企业应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三)停薪留职职工在停薪留职期间原企业与其协商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停薪留职期满企业不能安排上岗应当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本人不愿回企业或不愿进中心企业应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今后不得再办理停薪留职手续

(四)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放长假职工已经实现再就业企业应当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实现再就业可以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

(五)对挂名不上班职工企业有岗位可采取登报等方式限期招回安置未按规定时限返回或不按要求上岗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企业无岗位可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不愿进中心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六下岗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七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与下岗职工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应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对劳动合同期限超过三年协议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不足三年协议期限要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国有企业使用原城镇集体职工下岗后按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对待符合条件可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企业拖欠下岗职工工资医疗费集资款社会保险费等由原企业支付支付有困难应在协议中明确偿还时限但不得故意拖延拖欠工资计算办法是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按本人基本工资计算基本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八加强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工作

(一)再就业服务中心要建立下岗职工基本情况登记台帐按月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送统计报表要有场地有管理人员有统一牌匾要在银行开设帐户对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进行专户管理要制定实施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方案充分发挥基本生活保障促进再就业和转业转岗训练等各项职能协议期内为每位下岗职工至少提供一次免费职业培训两次就业机会确保当年进入中心下岗职工培训面达到70%以上再就业率达到50%以上

(二)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机构要全部开设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窗口开展代存职工档案定期提供职业信息和再就业交流洽谈等专项服务

(三)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全部开设个体私营企业社会保险窗口专项提供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收缴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直接发放基本养老金业务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到非国有企业就业和自谋职业提供服务

(四)各级各类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就业训练基地和其他培训实体都要建立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服务机构公开向社会发布培训信息和承诺服务

国企下岗职工退休年龄篇八
《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

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

工作有关问题

国办发[1999]10号

颁布时间:1999-2-3发文单位: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在党,中央、电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精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普遍加强,绝大多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并得到基本生活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明显改进,绝大多数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到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工作按期完成。这对保持社会稳定、促进企业改革和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肯定前一段工作成绩的同时,共清醒认识到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关政策和资金尚未完全落实到位,少数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没有得到保障,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仍有少量拖欠,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后还存在一些突出回题需要解决。1999年,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和再就业压力将进一步增大,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逐步补清以前拖欠的任务仍很艰巨。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

(一)确保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要继续把国有企业下行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作为一件大事,切实抓紧抓好。这是深化企业改革凶重要任务,也是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抓好这项工作,关键是要落实资金。要坚持实行企业、社会、贴政各负担1/3的办法。中央企业由中央财政负担,地方企业由地方财政负担。各地财政一定要调整预算支出结构,优先、足额安排这项资金,企业、社会筹集不足的部分,财政要给予保证。财政确有困难的地方,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的办法给予一定的支持。要切实加强资金的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坚决杜绝挤占挪用资金等问题的发生。

(二)积极促进下岗职工的再就业。要进一步办好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培训和职业指导,引导下岗职工转变择业观念,提高下岗职工的再就业能力,帮助下岗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要加大劳动力市场建设积职业培训的资金投入,推动劳动力市场科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建设,为下岗职工提供方便快捷的再就业服务。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税收和小额贷款等方面的忧惠政策,鼓励和支持更多的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就业。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力市场管理,防止乱收费,切实维护下行岗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下岗职工劳动合同管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都应当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并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下岗职工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已实现再就业以及3年协议期满仍未再就业的,企业应当依法及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对不进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或进了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不签协议的下岗职工,不支付其基本生活费;3年期满后,企业也应当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对已经与新工作单位有了半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的企业职工,原企业应当及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新的用

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对领取了工商执照并已从事半年以上个体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下岗职工已实现再就业的,原来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企业解除下岗职工的劳动合同后,要依法妥善解决好与下岗职工的债权债务问题。

(四)进一步完善“三条保障线”制度。下岗职工通过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其基本生活,最长时间为3年;期满后仍未就业的,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最长时间为两年;享受失业保险两年后仍未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三条保障线”的衔接工作,切实保障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要抓紧将失业保险覆盖范围扩大到城镇各种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并加强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和管理,失业保险基金主要用于保障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要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充分发挥保障作用。要切实关心下行岗职工生活,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下岗职工应享受本企业在住房,子女上学等方面的福利待遇.

二、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

(一)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要通过扩大覆盖面、提高收缴率、完善省级统筹制度等措施,确保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要切实把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和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要加大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力度,财政、银行、税务、工商等部门要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予以大力协助和支持,力争在1999年内使收缴率达到90%以上。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

[1998]28号)的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逐步加大基金的调剂力度,要在确保按时足额发放的同时,逐步补发以前拖欠的养老金。

(二)坚决清理追缴企业欠费和回收挤占挪用基金,对目前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要坚决清理追缴,重点是有能力缴而不缴的欠费大户,清欠比例要达到50%以上,对于少数顶着不缴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领导人和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并予以新闻曝光。对被挤占挪用的养老保险基金,要在1999年底之前全部收回,并严肃有处违规违纪案件。要继续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完善内部审计制度和社会监督机制,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

三、抓紧做好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后的有关工作

(一)尽快将行业统筹结余基金移交到位。原行业统筹主管部门要对结余基金进行认真的自查,摸清情况,对违反规定的,要及时纠正。在此基础上,由审计署牵头,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参加,对行业统筹结余基金进行审计,在1999年4月底之前,要将原来存在中央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结余基金全部移交中央财政专户,将原来存在省以下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结余基金移交省级财政专户。应移交地方但个别行业已上调的资金,经审计署、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核查确认后,要如数退还。

(二)妥善解决行业统筹移交前的养老金拖欠和移交后的基金收支缺口,煤炭、有色、中建等行业统筹移交前拖欠的养老金和移交后部分地区1999年9月至1998年12月的基金收支缺自,从行业统筹上缴中央财政专户的结余基金中予以一次性解决,具体由劳动保障部、财政部核拨。原行业统筹主管部门要继续负责,在劳动保障部、财政部的指导和帮助下,共同协商,妥善处理遗留问题。各地区要切实做好原行业统筹企业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和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工作,坚决纠正对原行业统筹企业实行所谓“封闭运行”和资金自求平衡的做法。

(三)稳步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根据国发[1998]28号文件规定,煤炭、银行、民航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5年调整到位,其他行业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原则

上3年调整到位。行业统筹移交后,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调整,既要考虑地方的情况和企业的承受能力,又要考虑在收缴覆盖面扩大后养老保险费收取比例可以下降的情况,要按规定稳步进行,不能自行其是。各地区的调整方案须报劳动保障部,由劳动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审批。

(四)核定原行业统筹项目。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核定原行业统筹项目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22号)要求,组织对行业的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进行审核认定。经审核确认的统筹项目,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经确认的项目由企业负担,从企业成本中列支。

四、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

(一)对提前退休的情况进行清查处理。根据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条件的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1998年1月1日以后办理提前退休的情况进行认真清理,分别妥善处理:1999年底前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等条件的,已办理的退休手续有效,继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养老金,1999年底仍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等条件的,已办理的退休手续无效,由企业统筹安排,应当安排下岗的职工,要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其基本生活。对违反国家规定办理退职和1998年1月1日前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由各地区、各部门参照上述精神妥善处理。这项工作,要在1999年4月底前完成。

(二)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男职工年满60岁、女干部年满55岁、女工人年满50岁退休的,仍由县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退休,改由地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改由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原行业统筹企业的职工退休,由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各地区、各部门及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条件的规定。今后,凡是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企业,要追究有关领导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已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要清退回原企业。

(三)严格按国家规定核定提前退休人员的待遇,对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的人员和按国家有关政策提前退休的人员,其养老金按有关规定适当减发。

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关系企业改革、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涉及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做到政策落实、资金落实,工作落实,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政策宣传工作,把工作做深做细。要认真总结经验,推广“好的典型,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劳动保障部与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督促检有的力度,加强对地方工,作的指导,共同把工作做好。

国企下岗职工退休年龄篇九
《关于原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问题政策依据》

关于原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问题政策依据

上个世纪九十年代,由于国有企业经济效益下滑,下岗失业人员大量涌现,为指导企业切实处理好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减员增效和下岗职工再就业,我省出台了《在国有企业中理顺劳动关系,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劳[1999]40号,就理顺劳动关系问题提出实施意见,现作重点回顾(为保持文件原貌,以下各文件引用条文编号不变):

三、工作内容

(一)清理停薪留职、挂名、“两不找”、长期外借、长期放假、隐性就业等人员的劳动关系;

(二)对下岗职工,离岗退养,长休病假、产假,长期上学等人员进行界定,规范管理;

(三)按规定办理并完善招收人员备案,劳动合同签订、鉴证及各项社会保险费缴纳等手续,建立健全对各类人员的档案管理。

(四)加强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完善企业劳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建立科学的劳动管理运行机制。

五、理顺劳动关系的有关政策规定

(一)关于下岗职工的处理

1.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都应当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并依法变更劳动合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并从进中心签协议之日起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下岗职工不进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或进了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不签协议的,不支付其基本生活费。

2.下岗职工无论进中心与否,企业与之保留劳动关系的期限最长为三年。进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从进中心签协议之日起计算;不进中心的,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成立前已下岗的,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成立之日起计算,之后下岗的从下岗之日起计算。对于劳动合同剩余期限不足三年的,保留劳动关系的期限应和劳动合同剩余期限相一致。

3.下岗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依法与之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

(1)在本企业以外从事稳定工作达半年以上,且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2)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兴办私营企业半年以上的;

(3)劳动合同或者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期满的;

(4)三次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介绍就业,或者不参加为其组织的转业(转岗)培训的。

(十一)关于职工档案转移与管理的问题

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已就业的,其档案关系应转入新用人单位,也可转入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未就业的转入失业保险机构。

(十二)关于养老保险问题

职工与原企业劳动关系解除后,原企业应及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中断养老保险关系手续。职工到新的用人单位就业后,新单位应及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恢复养老保险关系手续。职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自办实体、自谋职业的,职工应及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手续。职工中断养老保险关系前后与再就业以后的缴费年限和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200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中发[2002]12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

完善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办法,做好接续服务。下岗失业人员离开企业时,其过去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继续保留,企业和个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要一次性补缴。下岗失业人员由企业招用再就业的,应由新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可以按照个体工商户参保办法参加养老保险。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其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未继续参加养老保险中断缴费的,达到退休年龄后按实

际缴费年限计发基本养老金。对接近内部退养年龄的下岗职工,经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可以签订社会保险缴费协议,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开设专门窗口,方便下岗失业人员继续参保缴费,并积极探索适合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和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险办法。对尚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下岗失业人员,实施社会医疗救助。

从以上两个文件总结如下:1、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都应当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并依法变更劳动合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 2、下岗职工无论进中心与否,企业与之保留劳动关系的期限最长为三年。3、职工与原企业劳动关系解除后,原企业应及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中断养老保险关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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