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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工资改革篇一
《我来教你算警察的工资》
我来教你算警察的工资
教大家如何计算新入警人员的工资。
大家都知道,现在公务员正在进行工资改革,也就以为这公务员的工资要往上涨,可是好多人担心 新入警人员的工资会不会也跟着涨呢,答案是肯定的,新入警人员将直接按新的工资制度。
首先,在本次工资改革过后,警察的工资将不在象以前那样分什么水电啦等等杂七杂八的好多项, 而现在只分为:
级别工资+职务工资+警衔工资+地方补贴
一、正式录用后的级别工资按“大专”“大本”“研究生”“硕士”“博士”等
几个学历档次,下面我就以本科学历级别的工资来做介绍,其他的学历级别
类似。
1.级别工资:要求上明确指明了,大学本科毕业按照
25级二档的工资来定,我们看大表的最下面的倒数第二行,也就是科员级别的那一行(因为我们大专 和本科一进来都是科员),找到“25-2”,意思是25级2档,查看右边的工资为“380”元。
大家也许都注意到了,25级2档代表什么?看最上面第一行“8-9年任职年限”,意思是说,在本 次工资改革后,我们一进去拿到的工资和普通民警任职8-9后拿到的级别工资一样。
2.职务工资:这个大家来看职务工资的表,不用太多的介绍,我们一进去,不是什么“副科”,更 不是什么“正科”,而是警察队伍中最多的“科员”,所有的科员都是“非领导职务”,因为是领导的 没有一个是“科员”的,所以职务工资,科员都是“380”元。
3.警衔工资:大家看人事部的通知。新招录的人民警察,一般情况下,我们都是三级警司,一般称 为“三司”,我们来看三司的是“175”元。
4.地方补贴:这个是灵活性最大的一个地方。根据地方财政收入的多少,这部分钱有地方财政局进
行补贴,财政有钱就多,财政没钱就少,根据地方经济发展了,例如郑州市的地方补贴就可能比其他县 市的要多一些,不过我们当地的大概在400左右。
5.补充:“三金”主要是住房公积金,总之加起来,要扣掉总工资的8%,最后剩下的才是我们能 够拿到的最后的工资。不过在工资改革过后,是不是还是扣掉8%不一定呢。
本科最后的工资为:级别工资+职务工资+警衔工资+地方补贴=(380+380+175+400) 然后扣掉总数8%
二、试用期工资:我们来看文件,里面已经写的清清楚楚,每个学历的试用期工资不一样,本科的 是685元,试用期期间只发试用期工资,其他的什么都没有
警察工资改革篇二
《2015公安改革最新消息:公安改革加速推进人民警察分类管理制度有望实行》
2015公安改革最新消息:公安改革加速推进 人民警察分类管
理制度有望实行
9月24日至25日在辽宁大连召开的全国公安厅局长座谈会就深入推进公安改革、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公安工作进行了部署。
在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关键时刻,这次会议会发出怎样的动员、释放什么利好消息、回应群众和基层民警的哪些关切?
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郭声琨强调,各级公安机关要牢牢把握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任务目标,坚持向能力建设聚焦、向体制机制着力,突出重点领域、抓住关键环节,加快改革进度、加大攻坚力度,力争在一些重点领域和重大问题上取得新突破,让广大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
“把改革方案的含金量充分释放出来”
力争到2020年基本形成新型户籍制度
《关于加强外国人永久居留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即将出台
“蹄疾步稳推进公安改革,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等制度,让群众办证更便利用证更安全”“着力打造交通管理服务升级版,让群众切身感受到‘互联网+交通管理创新’带来的便捷服务”„„截至目前,公安部深改组已先后召开了15次会议,审议了32项重大改革事项,出台了21件综合或专项改革文件,全面深化公安改革在一些重要领域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改革越是往纵深发展,触及的难题越多、解决的难度越大。郭声琨强调,说一千道一万,抓好落实是关键。各地要切实把顶层的政策设计落实到“最后一公里”,把改革方案的含金量充分释放出来。
继续推进公安改革,广大人民群众将享受到更多更好的改革成果。
户籍制度改革将让更多“新市民”享受到红利。目前,有24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台了户籍制度改革意见。这次会议要求,尚未出台意见的,要抓紧推动、尽快出台;已经出台的,要进一步完善配套办法、抓好具体落实,力争到2020年基本形成城乡统一的以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为户口迁移基本条件、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的新型户籍制度。
“绿卡”制度将让更多的跨洋梦想得以实现。据透露,《关于加强外国人永久居留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即将出台。这是落实国家引智引资战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社
会体制改革,为完成“绿卡”制度提供了基本依据。可以预见,意见出台后,“绿卡”申请数量可能会成倍增长,会议要求有关部门要提早着手,做好实施准备。
这次会议还要求,要紧紧围绕出入境证件审批权限下放、驾考制度改革等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抓紧研究推进。会议对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也提出了要求。
全面深化公安改革是惠民的改革,也是惠警的改革。为进一步增强人民警察职业荣誉感,激发内生动力,提升公安队伍战斗力,公安改革始终坚持问题导向,从政策措施研究到制度设计制定都在向基层倾斜。
会议要求,深入推进人民警察分类管理制度改革,着力拓展基层民警职业发展空间。深入推进人民警察招录培养机制改革,着力提升源头招警质量和队伍素质。深入推进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制度改革,着力提升民警工作积极性和队伍凝聚力。
公安改革在加速推进,这是有速度也有温度的全面改革。一系列举措和政策的逐步落实,人们将会更多地享受到暖心、贴心、放心的公安改革“红包”。
“要牢固树立倾斜基层的正确导向”
人民警察分类管理制度有望实行
人民警察工资制度改革思路大致明确
郭声琨强调,要牢固树立倾斜基层的正确导向。各地要始终坚持面向基层,着眼解决实际问题,在政策措施、制度设计、体制机制上向基层倾斜,着力推动重心下移、警力下沉、保障下倾,进一步增强基层实力、激发基层活力、提高基层战斗力。
继续推进公安改革,基层民警职业发展空间将进一步拓展。会议透露,将对人民警察实行分类管理,主要是完善执法勤务警员职务序列、建立警务技术职务序列。这是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改革在向着建立体现人民警察职业特点、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人民警察管理制度迈进。
近年来,中央在民警抚恤优待、因公负伤医疗救助、意外伤害保险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制度措施,人民警察职业风险保障制度基本建立、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据介绍,对提高民警生活待遇问题,有关部门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研究、测算、论证等工作。会议透露,目前,在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人民警察工资制度改革的思路已经大致明确。据介绍,改革对工资水平、改革路径、实施步骤等均有考虑,以充分体现公安工作超负荷、强应急、高风险的职业特点。
“符合改革方向的,可以大胆地闯、大胆地试”
公安机关将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市县公安机关将探索实行大部门、大警种制
今年以来,各地紧密结合实际,加强政策对接,贵州、江西、陕西、山东、广东、吉林、云南7省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审议出台了公安改革意见。上海结合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精心谋
划公安改革试点,宁夏回族自治区积极探索在市县公安机关实行大部门制,推动改革取得了初步成效。
郭声琨强调,要注重突出试点先行的工作方法。只要符合公安改革方向,有利于改革发展稳定全局、有利于提高公安机关战斗力、有利于激发公安队伍活力,都可以大胆地闯、大胆地试。
公正司法是法治的生命线。最近,公安部建立了法律顾问制度,各地也将建立这一制度,为重大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会议要求,要改进执法办案管理,全面实行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凡是制定重要执法制度、部署重大执法活动等重大决策,都要进行合法性审查,必要时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制定相应预案。会议还提出,深入推进执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要完善执法办案制度,要落实执法办案责任。
打击犯罪是公安机关的基本职能。当前,犯罪形势出现了许多新特点新变化。会议要求,通过深化改革,各级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创新理念机制、丰富方法手段,着力提高打击犯罪的能力和水平,着力提高动态化信息条件下驾驭社会治安局势的能力,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
为提升警务效能和整体战斗力,会议提出要深化警务机制改革,并希望各地解放思想、大胆探索,主动适应警务实战化要求,在承担更多实战任务的市、县公安机关积极探索实行大部门、大警种制,在纵向上压缩指挥层级、在横向上实施合成作战。
公安管理体制改革备受关注,会议透露,人民警察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将在报请中央批准后抓紧启动试点工作,关于加强人民警察招录工作和公安院校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将很快印发实施,人民警察工资制度改革也会在调研论证后形成成熟方案。
“必须把中央的关心厚爱转化为强大动力”
抗战胜利70周年纪念活动安保打了一场漂亮的整体仗
1月至8月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同比下降12.4%
1月至7月共有154名民警和现役官兵英勇牺牲
全面深化公安改革是中央从党和国家事业全局出发,统筹推进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对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推动公安事业长远发展进步,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郭声琨强调,我们必须把中央的关心厚爱转化为倍(备???)加奋发努力、做好公安工作的强大动力,以更加出色的工作业绩、更加优良的作风形象来回报中央的关心厚爱。
今年以来的工作,大事难事多,压力挑战大。全国公安机关打赢了一场又一场硬仗,特别是在抗战胜利70周年纪念活动中,广大公安民警和现役官兵打了一场漂亮的整体仗,圆满完成纪念活动安保任务,充分展现了公安机关坚强的战斗力和优良的作风。
全国公安机关全面落实打防管控等各项措施,确保了社会面平稳有序,1月至8月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同比下降12.4%。坚持以打开路,深入开展缉枪治爆、百城禁毒会战和“春雷”、
“猎狐”、“利剑”、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等专项行动,及时破获一批大要案,成功抓获境外在逃犯罪嫌疑人500余名。着眼风险管控,针对经济社会领域特别是股市出现的新情况,深入开展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地下钱庄等专项行动,成功侦破一批涉嫌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案件,打掉地下钱庄窝点近百个。
平安和幸福的背后,是守护者的巨大辛劳和无私奉献,甚至是鲜血和生命。据了解,今年1月至7月,全国公安机关共有154名民警和现役官兵英勇牺牲。
全面深化公安改革、全力做好公安工作,是时代赋予的神圣使命,党和人民寄予厚望。会议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要以改革创新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着力提升新形势下做好公安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不断开创公安工作新局面,努力实现公安事业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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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工资改革篇三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后工资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后工资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序列的意见》(国办发[2008]9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78号)规定,经报国务院批准,现就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套改为警员职务后的工资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执行警员工资政策的人员,仅限于列入人社部发[2009]178号文件规定实施范围的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中列入国家政法专项编制、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人员。 二、基本工资标准
各警员职务的职务工资标准每人每月分别为,一级警长760元,二级警长590元,三级警长480元,四级警长440元,一级警员410元,二级警员380元,三级警员340元。 警员的级别工资标准,与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相同。 三、套改工资的办法
职务工资。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按所任警员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级别和级别工资。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套改警员职务后,由办事员套为二级警员、科员套为一级警员、副主任科员套为三级警长,现级别未达到拟任警员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最低级别,已达到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一个级别;由副主任科员套为四级警长,现级别未达到四级警长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最低级别,已达到对应最低级别的级别和级别工资不变;其他的级别和级别工资不变。晋升级别时,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新任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四、正常晋升工资的办法
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晋升警员职务后,从晋升职务的次月起执行新任警员职务的职务工资和相应的级别工资。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的最低
级别;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以内的,由一级警员晋升为四级警长的级别和级别工资不变,其他的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增加工资和晋升级别工资档次,按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规定执行。 五、其他政策
(一)、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套改警员职务后,对按职务确定标准的津贴补贴,按所任警员职务执行;对其他津贴补贴,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列入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的人民警察,一级警长和二级警长执行县处级的标准,三级警长、四级警长和一级警员执行乡科级的标准,二级警员和三级警员执行科级以下的标准。规范后津贴补贴的执行办法,由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二)分配到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的军队转业干部,比照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基本工资。如所任科员职务低于和其原军队职务等级相应的综合管理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相同的警员职务,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和其原军队职务等级相应的综合管理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相同的警员职务确定。
(三)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在警员职务序列与公安机关综合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之外相互交流的,按照在接收单位所任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工资。
(四)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新录用的警员的试用期工资,仍按国人部发[2006]58号文件规定执行。试用期满合格后的工资待遇,另行规定。 六、执行时间
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的工资政策,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七、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实行警员职务序列及相应的工资政策,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基层一线人民警察的关怀和重视。各地区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精心组织,会同公安部门认真抓好工资兑现工作。要加强指导和监督,严明政策和纪律,确保各项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本通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附件:警员职务与级别对应关系表
警员职务与级别对应关系表
十二 一级警长 十三 十四 二级警长 十五 十六 三级警长 十七 四级警长
级别 警员职务
十八 一级警员 二级警员 十九 三级警员
二十 二十一 二十二 二十三 二十四 二十五 二十六 二十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序列的意见(转载)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序列的意见》(国办发[2008]9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实施《意见》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依法治警、从优待警、以人为本,体现公安特色,倾斜基层一线,立足现实,着眼长远,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稳步推进,力争在2008年底基本完成全国公安民警职务序列分类、称谓规范和相关人员职务套改工作,并
以此为契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内设机构设置,完善公安民警分类管理制度和选人用人机制,深化公安人事制度改革,推动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为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公安队伍,圆满完成各项公安保卫任务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实施范围
(一)下列单位在编在职、已评授警衔的公安民警列入《意见》实施范围:
1.各级公安行政机关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
2.各级公安行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中,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并列入评授人民警察警衔范围的机构;
3.已完成司法体制改革、纳入公务员法管理的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构,海关缉私部门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
4.其他属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建制单位的机构。
面试,工资,福利,薪水
上述机构中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以及尚未完成司法体制改革、未纳入公务员法管理的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构人员,暂不列入《意见》实施范围。
(二)下列人员不列入《意见》实施范围:
1.不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
2.已批准离休、退休或者在2008年9月30日前已达到退休年龄的;
3.正在办理调离公安机关和辞职、辞退手续的;
4.被开除公职、劳动教养、判处刑罚、免予刑事处罚的;
5.因其他原因不宜列入实施范围的。
三、实施方法和步骤
各地公安机关要积极主动地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与公务员主管部门加强沟通协调,从2008年10月1日起,按照自上而下、分期分批、积极稳妥的原则,对列入《意见》实施范围的单位,组织实施机构、人员分类、称谓规范和相关人员职务套改工作。列入《意见》实施范围的单位及其人员,应于2008年12月31日前完成规范机构设置和职务序列工作。具体实施步骤如下:
(一)确定实施范围: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会同公务员主管部门,梳理确定列入《意见》实施范围的单位及其人员,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二)规范分类、称谓。以省级公安机关为单位,按照《意见》规定,对公安机关内设机构进行分类并规范称谓。其中涉及的相关问题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凡机构分类与《意见》不一致的,以《意见》为准。其中,县级公安机关已根据2006年公安部《关于县级公安机关机构设置的指导意见》调整归并的相关职能,如文秘、信访、督察等,原则上按照其目前归属情况确定机构分类,即:办公室已归并入指挥中心,以及信访部门已归并入法制室的,均列为执法勤务机构管理。县级公安机关政工监督室内部仍保留有相对独立督察机构及其人员的,该督察机构列为执法勤务机构管理。
2.除监管所、车管所外,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实行队建制,并以此规范其机构、人员称谓。其中,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在对外交流中需要实行“局”称谓的,可以继续保留。3.内设执法勤务机构的下设单位,均作为执法勤务机构,所属人员按照执法勤务机构人员管理。同时,有关机构及其警官职务称谓暂保持不变。
(三)实施职务套改。
.公安部及其内设机构和地方公安机关及其内设综合管理机构的警官、警员职务称谓,按照《公务员法》及其实施方案执行。
2.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按照上下同步、分级负责的原则,会同公务员主管部门,对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和派出所的公安民警组织实施职务套改,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1)警官职务按照所在机构名称套改称谓。其中,内设队建制执法勤务机构的警官职务称谓主要为:总队长、副总队长、支队长、副支队长、大队长、副大队长、中队长、副中队长。监管所、车管所、派出所的警官职务称谓为:所长。副所长。上述机构中主管政治工作
警察工资改革篇四
《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后工资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序列的意见》(国办发[2008]9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78号)规定,经报国务院批准,现就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套改为警员职务后的工资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执行警员工资政策的人员,仅限于列入人社部发[2009]178号文件规定实施范围的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中列入国家政法专项编制、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人员。
二、基本工资标准
各警员职务的职务工资标准每人每月分别为,一级警长760元,二级警长590元,三级警长480元,四级警长440元,一级警员410元,二级警员380元,三级警员340元。
警员的级别工资标准,与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相同。
三、套改工资的办法
职务工资。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按所任警员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级别和级别工资。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套改警员职务后,由办事员套为二级警员、科员套为一级警员、副主任科员套为三级警长,现级别未达到拟任警员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最低级别,已达到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一个级别;由副主任科员套为四级警长,现级别未达到四级警长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最低级别,已达到对应最低级别的级别和级别工资不变;其他的级别和级别工资不变。晋升级别时,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新任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四、正常晋升工资的办法
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晋升警员职务后,从晋升职务的次月起执行新任警员职务的职务工资和相应的级别工资。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以内的,由一级警员晋升为四级警长的级别和级别工资不变,其他的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增加工资和晋升级别工资档次,按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规定执行。
五、其他政策
(一)、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套改警员职务后,对按职务确定标准的津贴补贴,按所任警员职务执行;对其他津贴补贴,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列入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的人民警察,一级警长和二级警长执行县处级的标准,三级警长、四级警长和一级警员执行乡科级的标准,二级警员和三级警员执行科级以下的标准。规范后津贴补贴的执行办法,由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二)分配到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的军队转业干部,比照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基本工资。如所任科员职务低于和其原军队职务等级相应的综合管理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相同的警员职务,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和其原军队职务等级相应的综合管理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相同的警员职务确定。
(三)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在警员职务序列与公安机关综合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之外相互交流的,按照在接收单位所任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工资。
(四)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新录用的警员的试用期工资,仍按国人部发[2006]58号文件规定执行。试用期满合格后的工资待遇,另行规定。
六、执行时间
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的工资政策,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七、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实行警员职务序列及相应的工资政策,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
对广大基层一线人民警察的关怀和重视。各地区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精心组织,会同公安部门认真抓好工资兑现工作。要加强指导和监督,严明政策和纪律,确保各项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本通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附件:警员职务与级别对应关系表
级别 警员职务
十二 一级警长
十三
十四 二级警长
十五
十六 三级警长
十七 四级警长
十八 一级警员 二级警员
十九 三级警员
二十
二十一
二十二
二十三
二十四
二十五
二十六
二十七
职改:由过去进行时变为现在进行时
2008年初,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序列的意见》(国办发〔2008〕9号文),之后,公安部随即制定了实施方案,要求全国公安机关力争在2008年底基本完成全国公安民警职务序列分类、称谓规范和相关人员职务套改工作。公安部实施方案明确了此次人民警察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实施范围、实施方法和步骤。并要求全国公安机关要积极主动地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与公务员主管部门加强沟通协调,从2008年10月1日起,按照自上而下、分期分批、积极稳妥的原则扎实推进。对列入《意见》实施范围的单位,组织实施机构、人员分类、称谓规范和相关人员职务套改工作;对列入《意见》实施范围的单位及其人员,应于2008年12月31日前完成规范机构设置和职务序列工作。由此,全国公安机关即开始了套改工作的前期准备。在前期准备中,公安机关具体完成哪些工作呢?一是确定实施范围。全国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会同公务员主管部门,梳理确定列入《意见》实施范围的单位及其人员,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二是规范分类、称谓。以省级公安机关为单位,按照《意见》规定,对公安机关内部机构进行分类并规范称谓。按照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内部机构将分为执法勤务机构和综合管理机构两大类,并对相关职能进行了调整和归并。如,对室政后等部门进行归并,由于公安系统许多职能设置,与我系统存在差异,这里不做详述。该阶段是套改工作的基础阶段,其间涉及到部门的归属及人员套改的职级,工作量大可想而知。三是实施职务套改。1、公安部
及其内设机构和地方公安机关及其内设综合管理机构的警官、警员职务称谓,按照《公务员法》及其实施方案执行。2、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按照上下同步、分级负责的原则,会同公务员主管部门,对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和派出所的公安民警组织实施职务套改,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简单来说就是,担任领导职务的警察为警官,担负非领导职务的为警长及警员;分两步走:先进行职务套改,再按套改职务进行工资套改。
2009年12月16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78号文)正式发布,并印发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公安厅(局)、公务员局执行,标志着人民警察职务套改工作的正式启动。为什么这么说呢?无论是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意见》,还是公安部根据国办《意见》制定的实施方案,都只是在政策层面上的设计和规划,但是公安部、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联合下发的《通知》则将此项工作推进到了实质运作阶段。该《通知》规定,此次套改工作自2010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一段时期以来,公安机关的职务套改工作在紧锣密鼓地进行着,或许是过于“平静”,以至于人们觉得它毫无声息,于是产生了疑问?其实,是由于我们过于关注了其运作的实际结果,而忽略了此项工作操作过程中的困难性和繁杂性。在操作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我在《千呼万唤始出来,犹抱琵琶半遮面》一文中进行了阐述,这里不再赘述。如今,黎明的曙光已经显现,警察职务套改工作已经列出了时间表,全国公安机关正在按计划积极推进。近期以来,全国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工作“风生水起”,个别省级公安机关也已向社会和媒体公开发布了这一重大的公安机关警务人事制度改革措施,引起了广泛的关注。职改,正在进行时!
解读:职务套改方案
《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方案》是为贯彻落实《公务员法》、《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序列的意见》,结合公安机关实际而制定的。该《方案》明确了套改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实施范围、套改条件、工作步骤等,并对套改工作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解释和说明。
解读一:何为专门的职务序列?建立人民警察职务序列,实施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套改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对人民警察的特殊关怀,标志着人民警察将从此告别沿用多年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统一的职务序列,开始步入分类管理、专门管理的轨道。其实,我们从2006年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政策时就看到,国家提出:“要使低职务公务员有充分的工资晋升空间,实行级别与工资等待遇适当挂钩,通过级别的晋升享受上职务层次的待遇,解决不提升职务也能提高待遇的问题。”因此,此次人民警察职务套改工作是“破冰”之举,首开先河,在人民警察职务序列中,专门设计了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并且在职务称谓和职务层次上与公务员非领导职务序列有明显区别,“专门”即不同于普通的公务员,也就是人民警察实行区别于其他行政部门的工资级别,其目有在于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通道”,使人员最为集中的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能够得到正常晋升,享受相关经济待遇,逐步建立起与人民警察职业特点相适应的管理制度,拓展警察的职业发展空间,从根本上、制度上解决压职压级问题。
解读二:内设机构分类管理是否影响套改工作?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分类管理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将分为执法勤务机构和综合管理机构两大类。具体分类由于公安系统与我系统不一,故不阐述。大家只要知道内设机构分类的方向即可。由于此次套改工作定位于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那么,在这次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分类中被归并于综合管理机构的部门和人员如何处理呢?根据公安部的相关规定,在此次套改工作中,县级以下公安机关暂不划分综合管理类,除符合警官职务条件以外的人民警察均纳入警员职务套改。也就是说基层公安机关内设机构、人员均可参加职务套改。由此,我们可以想见,司法行政系统将来在执行该政策时是参照公安部相关规定操作,因此,司法监狱劳教部门也定将按照公安机关内
设机构分类的标准和方向进行,而作为基层监所的各职能部门及人员大可不必担心自己目前所从事的岗位由于归属而影响职务套改工作。
解读三:套改工作中的“高套”政策。在此次公安机关套改方案中规定了“高套”的政策,那么“高套”政策重点针对那些人员呢?公安机关套改方案规定,此次“高套”政策属“一次性”政策,重点针对执法勤务机构中部分工作年限较长的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并分别规定了可以“高套”的条件,目的是解决这三类人员的工资和职级待遇。《套改方案》还规定,坚持依法实施、改革创新,坚持“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重点解决基层民警工资待遇。
解读四:如何理解“解决基层民警工资待遇,不与工资外其他职务待遇挂钩。”公安机关《套改方案》
第六条规定第一款规定:“套改后的公安民警警员职务,不与工资外其他职务待遇挂钩”。此次套改工作主要是解决广大基层民警的经济待遇,也就是工资待遇问题,套改后,警察待遇不再单纯地由行政职级决定,而是根据工作年限、工作绩效进行专业定级,只要达到《套改方案》规定的最低工龄就可以享受相应的经济待遇,也就是我们达到了相应的工龄就可以拿规定的职级工资,从而彻底改变民警“职务不上工资不加”的弊端。有一点需要明确的是,由于此次套改重点是解决广大基层民警(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的工资待遇,因此套改工作并不影响原有的职级待遇,换句话说,原有的职级相关待遇将继续保留。有民警指出, 套改是否存在官兵一体的“水涨船高”现象,官和兵的工资差别是否又回到原点?这种担心不无道理,正常的行政工资级差是客观存在,职级高的必然取得相对高的职级工资待遇,但是套改重点解决的正是基层最广大民警的经济待遇问题,因此,我们要以一种平和的心态对待此次套改工作,对待正常的职级工资差别,至少我们从原来的“原地踏步”向前迈了“一大步”。
解读五:如何进行套改?这也是大家最为关心的问题。简单来说就是,担任领导职务的警察为警官,担负非领导职务的为警长及警员。非领导职务(警员职组)的:正处级调研员套改为一级警长,副处级调研员套改为二级警长,主任科员套改为三级警长,副主任科员按条件套改为三级警长、四级警长或一级警员,科员套改为一级警员、二级警员;办事员套改为二级警员、三级警员。领导职务(警官职组)的,按照原来的称谓保持不变,继续执行,这是基本套改模式,当然套改工作远非我说的这么简单,这其中还涉及到任职年限、工作年限等诸多条件,进行综合评定。仅举一例加以说明(由于公安部先后下发《实施方案》和《套改方案》两份文件,文件在套改条件设定上前后并不一致,我们按照新规优于旧规的思路,仅对《套改方案》的实施条件进行介绍):
副主任科员符合下列条件,且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可分别套改为三级警长、四级警长或一级警员:
1、工作年限满25年且担任现职满3年的副主任科员,可套改为三级警长;
2、工作年限满10年且担任现职满3年的副主任科员,可套改为四级警长;
3、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副主任科员,套改为一级警员。
这里我想说的是,我仔细阅读过公安部下发的这两份重要文件,通过对比,《实施方案》中对副主任科员套改警长的条件比《套改方案》,无论在工作年限还是任职年限上都宽松许多,具体差别在哪里,就不详述了。
最后补充两点:一是《套改方案》第六条规定第二款规定:“本次职务套改完成后,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原则上在警员职务序列内交流和晋升”。二是《套改方案》第六条规定第三款规定:“本方案规定的套改条件,仅适用于本次职务套改。警员职务序列人员管理的有关问题,另行规定”。
解读六:套改实现的目标的什么?有人认为:从《套改方案》上看,对警长的套改非常宽松,对警员的套改非常严格。尤其是将没有领导职务的全部科员,不分警衔、警龄、工龄、年龄,统统套改为警员序列,让广大科员感到无法理解和接受。按照这个套改方案,如果科员挤不上领导职务这个独木桥,就
根本套改不上警长序列。有人指出:警员职务套改的目的,是使人员最为集中的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能够得到正常晋升,彻底消除官本位思想,解决千军万马挤独木桥的问题,消除由此带来的种种腐败现象,从制度上根本上解决压职压级问题,就不应该再受官本位思想的影响,来制定这个有失公平的政策。因此,将副科级以上的民警套改为警长序列,就是用“官本位”思想领导职务套改,用“一刀切”的方法将全部科员套改为警员是不公平、不公正的。有人提出:应该以人为本,按照实际工作年限进行警员职务套改,因为只有按照工作年限套改,才能够让广大科员享受到不提升职务也能提高工资待遇的政策。这是一个以人为本,简单易行的公平公正的方法。若实行这个方法,就会让广大民警明白:今后只要爱岗敬业,为社会多做奉献,即使没有领导职务,工作到相应年限,就能享受到相应的工资待遇,从而促使广大民警更加安心于本职工作。如果还是用官本位思想按照领导职务去套改,就会促使他们继续挤领导职务这个独木桥,就会和警员职务套改政策的宗旨相违背。
要回答这些问题,我们必须从当前警察队伍“大一统”格局暴露出的五方面弊端中,才能领会和理解国家改革人民警察人事制度的初衷和本意。
一是职务晋升实行与其他公务员相同的职数限制,影响了民警的政治进步和工资收入,严重挫伤了民警工作的积极性;
二是容易产生增设工作部门和领导职数的倾向,加剧了“机关化”问题的形成;
三是警务职位与非警务职位相混淆,官不像官,兵不像兵;
四是职位设置不合理,非警察职位挤占警察专项编制,浪费了有限的警力资源;
五是简单套用一般公务员的工资分配制度,既未能体现工资福利的薪酬激励作用,也未能体现警察职业高强度高风险特性,造成事实上的“大锅饭”。
实施人民警察职务套改,其实现的目标:一是建立小步快跑”的职务晋升机制,确保了基层民警够条件就上,够资格就升,几年上一个台阶,有效解决千军万马挤官道的难题。二是理顺警察职业发展通道,有利于持续调动各年龄段民警的积极性。在警察内部实行“指挥类”和“执行类”两个基本序列,执行序列又细化为若干职系通道,使“通才”和“专才”人尽其才,“官”和“兵”各行其道。至于套改工作是否真能如制度设计者所愿,形成新的引导警力下沉的政策和制度杠杆,促进和稳定人民警察基层队伍。以加强激励机制为导向,加快改革配套制度建设,尽快让队伍走入专业化发展的快车道,我们将拭目以待。
更正一个认识上的误区
一直以来,我们在认识上存在一个误区,误区产生的原因来自于深圳市公安局警察职务序列改革试点,以及相关的资讯报道,认为人民警察职务序列改革是解决广大基层民警的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在以往的资讯中,我们确实得到一种这样的信息反馈,并根植于心。然而,在去年底,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联合发布的《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方案》指出:……目的在于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通道”,使人员最为集中的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能够得到正常晋升,享受相关经济待遇……因此,有必要澄清、更正这种错误的理解和认识——就是并非满足了工龄条件就一定能上副主任科员和主任科员,职务套改方案主要解决的是广大基层民警的经济待遇问题,但有一点可以肯定,那就是达到《方案》要求的最低工龄就可以享受相应的经济待遇,也就是我们达到了相应的工龄就可以拿规定的职级工资。
最后想向大家传递的消息是,据说司法部已下发了文件,参照公安部《套改方案》,并予今年年底开始执行,消息可否,我也不得而知。然而,我想说的是,职改,已不在遥远,职改,在路上……
警察工资改革篇五
《公务员工资改革方案最新消息:工资制度如何体现灵活性》
2013年7月,希腊为了应付财政上的左支右绌,通过了一项议案,让数千名公务员丢了工作,还停发了另外
2.5万名公务员的薪水,规定他们在主动辞职或该措施中止之前都拿不到自己的工资。受到波及的公务员包括教师、市政警察和学校警卫。按照议案提出的时间表,总共将有1.5万名公务员在2014年年底前被辞退。
希腊两大工会为此联合发起了一场全国性罢工,其中一个是专门代表公务员的Adedy工会。据外媒报道,这场罢工导致包括税务办公室在内的多个政府机构关门,大量公共交通工具在当天停驶停航,声势相当浩大,但他们并未成功阻止法案通过。
但对希腊来说,这两件事在这两年都算不上新鲜。2010年,希腊政府就曾大幅调低公务员的薪资和待遇,还冻结了他们的退休金。2012年,希腊降了5000名公务员的薪水,排成长龙的人群举着横幅在议会大楼等公共机构门前抗议,其中包括法官、检察官、警察和消防员。
不过,对于这个连续几年失业率超过20%、亟需同心协力共度时艰的国家来说,公务员与其他劳动者一样,无法在国家灾祸面前抽身保平安。
离开希腊,来到美国。2013年12月,汽车之城底特律进入正式的破产程序,当地一名法官宣布了一项意味深长的法庭裁定:公务员的退休金不受联邦破产法第九章保护。换句话说,在某些情况下,当地公务员有可能拿不到全额退休金。
这动摇了人们认为法律保障养老金不受侵犯的普遍信念,不少当地市政员工向媒体表示,自己“备受打击”。有鉴于地方判例在美国法律中的特殊地位,一位底特律政府部门发言人通过媒体直言不讳地说,这个裁定对全国各地受保护的养老金福利将是“一个危险的预兆”。
不过同样的,美国公务员也不是头一次遇到这类职业风险。2010年,美国总统奥巴马就曾宣布冻结约3000名政府公务员的开支,节约出400万美元来,以“更负责任地支配税收收入”。受影响的主要是白宫和其他联邦机构的高级官员。
虽然这结论算不得严密,但日子越过越不容易,似乎成了欧洲公务员近年来共享的某种趋势。例如同样遭遇欧元债务危机的西班牙,这两年也将数千公务员赶入了浩浩荡荡的失业大军,邻国葡萄牙紧随其后。身在欧元区外、日子一向过得比较富足的英国公务员,因为政府宣布延长公务员退休年龄、提高养老金缴纳额度,在2011年发起了数十年来规模最大的罢工行动。
当然,将眼光放到世界范围来看,公务员遇到的也不全是坏消息。日本规模最大的公务员退休基金之一——PAL基金,去年开始将目光转向新兴市场股票,计划利用更多元化的投资组合提高其收益;美国政府则发现,经济的不景气提高了公务员职位在人才市场上的吸引力,过去几年投简历的人才水准多数都超出了岗位对他们的要求。
但有一点是确定的:在并不总是欣欣向荣的经济形势和总是持续加重的公共财政负担之间,各国政府都在努力寻找解决方案。在这个过程中,过去为公务员确立的稳定待遇——固定退休年龄、固定工资、较小的失业可能性和标准的养老金——都开始变得不那么稳定了。尽管期间伴随动荡、大量抗议和偶尔的暴力事件,历史的车轮仍然滚滚向前。
这种制度灵活性并非一时兴起,信手拈来。国家行政学院科研部研究员胡仙芝指出,很多国家都制定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公务员工资调整机制,其基础目标是体现市场工资基本水平。因此,日本、新加坡等国都确定了以民间薪资标准(即社会平均工资水平),通过定时的民间薪资标准统计调查制度,确保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与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基本持平。
因为这种机制本身既允许涨工资,也允许降工资,因此经济向好之时虽然可以一路笙歌,类似希腊、西班牙一般危机当头之时,也能同甘共苦。毋庸置疑,这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但专家们认为,国外还有一个大的区别,就是一种将公务员视为普通劳动者的认知和心态,它允许政府在制度调节时享有较大的灵活度。北师大收入分配与贫困研究中心主任李实说,公务员队伍的定位至关重要。“在美国,为何一流人才不当公务员而去华尔街或大学?因为公务员的这个职业不要求创新性,他是整个国家机器中的一个维护员、技术人员,就是依法办事,上传下达。”李实说,“公务员一天到晚有自己的独立性的话,国家就乱掉了。这支队伍本身在社会人才里应该是属于中等水平,给他们配套的薪酬,也一定是相应的水平。”
警察工资改革篇六
《警察职务、工资套改方案》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序列的意见》(国办发
[2008]9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实施《意见》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依法治警、从优待警、以人为本,体现公安特色,倾斜基层一线,立足现实,着眼长远,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稳步推进,力争在2008年底基本完成全国公安民警职务序列分类、称谓规范和相关人员职务套改工作,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内设机构设置,完善公安民警分类管理制度和选人用人机制,深化公安人事制度改革,推动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为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公安队伍,圆满完成各项公安保卫任务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实施范围
(一)下列单位在编在职、已评授警衔的公安民警列入《意见》实施范围:
1.各级公安行政机关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
2.各级公安行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中,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并列入评授人民警察警衔范围的机构;
3.已完成司法体制改革、纳入公务员法管理的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构,海关缉私部门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
4.其他属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建制单位的机构。面试,工资,福利,薪水上述机构中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以及尚未完成司法体制改革、未纳入公务员法管理的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构人员,暂不列入《意见》实施范围。
(二)下列人员不列入《意见》实施范围:
1.不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
2.已批准离休、退休或者在2008年9月30日前已达到退休年龄的;
3.正在办理调离公安机关和辞职、辞退手续的;
4.被开除公职、劳动教养、判处刑罚、免予刑事处罚的;
5.因其他原因不宜列入实施范围的。
三、实施方法和步骤各地公安机关要积极主动地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与公务员主管部门加强沟通协调,从2008年10月1日起,按照自上而下、分期分批、积极稳妥的原则,对列入《意见》实施范围的单位,组织实施机构、人员分类、称谓规范和相关人员职务套改工作。列入《意见》实施范围的单位及其人员,应于2008年12月31日前完成规范机构设置和职务序列工作。具体实施步骤如下:
(一)确定实施范围: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会同公务员主管部门,梳理确定列入《意见》实施范围的单位及其人员,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二)规范分类、称谓。以省级公安机关为单位,按照《意见》规定,对公安机关内设机构进行分类并规范称谓。其中涉及的相关问题按照以下原则处理:1.凡机构分类与《意见》不一致的,以《意见》为准。其中,县级公安机关已根据2006年公安部《关于县级公安机关机构设置的指导意见》调整归并的相关职能,如文秘、信访、督察等,原则上按照其目前归属情况确定机构分类,即:办公室已归并入指挥中心,以及信访部门已归并入法制室的,均列为执法勤务机构管理。县级公安机关政工监督室内部仍保留有相对独立督察机构及其人员的,该督察机构列为执法勤务机构管理。 2.除监管所、车管所外,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实行队建制,并以此规范其机构、人员称谓。其中,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在对外交流中需要实行“局”称谓的,可以继续保留。3.内设执法勤务机构的下设单位,均作为执法勤务机构,所属人员按照执法勤务机构人员管理。同时,有关机构及其警官职务称谓暂保持不变。
(三)实施职务套改。.公安部及其内设机构和地方公安机关及其内设综合管理机构的警官、警员职务称谓,按照《公务员法》及其实施方案执行。考试,国家公务员,安徽公务员,警察,待遇,职业,求职,面试,工资,福利,薪水2 2.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按照上下同步、分级负责的原则,会同公务员主管部门,对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和派出所的公安民警组织实施职务套改,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1)警官职务按照所在机构名称套改称谓。其中,内设队建制执法勤务机构的警官职务称谓主要为:总队长、副总队长、支队长、副支队长、大队长、副大队长、中队长、副中队长。监管所、车管所、派出所的警官职务称谓为:所长。副所长。上述机构中主管政治工作的警官职务称谓为:政治委员、政治教导员、政治指导员等。
(2)警员职务原则上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套改: 调研员套改为一级警长; 副调研员套改为二级警长; 主任科员套改为三级警长;副主任科员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不在处分期间的,套改为四级警长,其他套改为一级警员:①任现职满2年;②从事公安工作满10年; ③荣立相当于三等功以上等次奖励;④累计三次以上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 科员套改为二级警员,办事员套改为三级警员。
(3)级别在24级以上、不在处分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员,可套改为一级警员: ①担任现职满10年,且最近10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②担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30年,且最近3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③担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20年,荣立相当于二等功以上等次奖励或者累计五次以上公务员年度考核为优秀,且最近3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4)级别在22级以上、不在处分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副主任科员,可套改为三级警长:①担任现职满10年,且最近10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②担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30年,且最近3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③担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20年,荣立相当于二等功以上等次奖励或者累计五次以上公务员年度考核为优秀,且最近3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3.原同时担任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的公安民警,列入警官职务序列管理,继续保留原非领导职务相关待遇,并不占用所在公安机关警员职务职数。
(四)完善日常管理。首次套改相关工作完成后,公安部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出台警官职务与警员职务的转换、警员职务的晋升、职数管理、警务技术职务管理相关规定。各地公安机关要以贯彻实施《意见》为契机,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深入研究,明确职责,与有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按照《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意见》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切实规范公安机关机构设置,完善人员分类管理制度,不断推进《意见》实施工作。
警察工资改革篇七
《公务员工资改革最新消息:工资制度如何体现灵活性》
公务员工资改革最新消息:工资制度如何体现灵活性
2013年7月,希腊为了应付财政上的左支右绌,通过了一项议案,让数千名公务员丢了工作,还停发了另外2.5万名公务员的薪水,规定他们在主动辞职或该措施中止之前都拿不到自己的工资。受到波及的公务员包括教师、市政警察和学校警卫。按照议案提出的时间表,总共将有1.5万名公务员在2014年年底前被辞退。
希腊两大工会为此联合发起了一场全国性罢工,其中一个是专门代表公务员的Adedy工会。据外媒报道,这场罢工导致包括税务办公室在内的多个政府机构关门,大量公共交通工具在当天停驶停航,声势相当浩大,但他们并未成功阻止法案通过。
但对希腊来说,这两件事在这两年都算不上新鲜。2010年,希腊政府就曾大幅调低公务员的薪资和待遇,还冻结了他们的退休金。2012年,希腊降了5000名公务员的薪水,排成长龙的人群举着横幅在议会大楼等公共机构门前抗议,其中包括法官、检察官、警察和消防员。
不过,对于这个连续几年失业率超过20%、亟需同心协力共度时艰的国家来说,公务员与其他劳动者一样,无法在国家灾祸面前抽身保平安。
四川中公教育
警察工资改革篇八
《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后工资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序列的意见》(国办发[2008]9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78号)规定,经报国务院批准,现就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套改为警员职务后的工资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执行警员工资政策的人员,仅限于列入人社部发[2009]178号文件规定实施范围的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中列入国家政法专项编制、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人员。
二、基本工资标准
各警员职务的职务工资标准每人每月分别为,一级警长760元,二级警长590元,三级警长480元,四级警长440元,一级警员410元,二级警员380元,三级警员340元。
警员的级别工资标准,与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相同。
三、套改工资的办法
职务工资。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按所任警员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级别和级别工资。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套改警员职务后,由办事员套为二级警员、科员套为一级警员、副主任科员套为三级警长,现级别未达到拟任警员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最低级别,已达到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一个级别;由副主任科员套为四级警长,现级别未达到四级警长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最低级别,已达到对应最低级别的级别和级别工资不变;其他的级别和级别工资不变。晋升级别时,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新任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四、正常晋升工资的办法
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晋升警员职务后,从晋升职务的次月起执行新任警员职务的职务工资和相应的级别工资。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以内的,由一级警员晋升为四级警长的级别和级别工资不变,其他的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增加工资和晋升级别工资档次,按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规定执行。
五、其他政策
(一)、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套改警员职务后,对按职务确定标准的津贴补贴,按所任警员职务执行;对其他津贴补贴,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列入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的人民警察,一级警长和二级警长执行县处级的标准,三级警长、四级警长和一级警员执行乡科级的标准,二级警员和三级警员执行科级以下的标准。规范后津贴补贴的执行办法,由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二)分配到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的军队转业干部,比照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基本工资。如所任科员职务低于和其原军队职务等级相应的综合管理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相同的警员职务,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和其原军队职务等级相应的综合管理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相同的警员职务确定。
(三)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在警员职务序列与公安机关综合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之外相互交流的,按照在接收单位所任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工资。
(四)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新录用的警员的试用期工资,仍按国人部发[2006]58号文件规定执行。试用期满合格后的工资待遇,另行规定。
六、执行时间
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的工资政策,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七、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实行警员职务序列及相应的工资政策,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
对广大基层一线人民警察的关怀和重视。各地区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精心组织,会同公安部门认真抓好工资兑现工作。要加强指导和监督,严明政策和纪律,确保各项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本通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附件:警员职务与级别对应关系表
级别 警员职务
十二 一级警长
十三
十四 二级警长
十五
十六 三级警长
十七 四级警长
十八 一级警员 二级警员
十九 三级警员
二十
二十一
二十二
二十三
二十四
二十五
二十六
二十七
职改:由过去进行时变为现在进行时
2008年初,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序列的意见》(国办发〔2008〕9号文),之后,公安部随即制定了实施方案,要求全国公安机关力争在2008年底基本完成全国公安民警职务序列分类、称谓规范和相关人员职务套改工作。公安部实施方案明确了此次人民警察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实施范围、实施方法和步骤。并要求全国公安机关要积极主动地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与公务员主管部门加强沟通协调,从2008年10月1日起,按照自上而下、分期分批、积极稳妥的原则扎实推进。对列入《意见》实施范围的单位,组织实施机构、人员分类、称谓规范和相关人员职务套改工作;对列入《意见》实施范围的单位及其人员,应于2008年12月31日前完成规范机构设置和职务序列工作。由此,全国公安机关即开始了套改工作的前期准备。在前期准备中,公安机关具体完成哪些工作呢?一是确定实施范围。全国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会同公务员主管部门,梳理确定列入《意见》实施范围的单位及其人员,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二是规范分类、称谓。以省级公安机关为单位,按照《意见》规定,对公安机关内部机构进行分类并规范称谓。按照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内部机构将分为执法勤务机构和综合管理机构两大类,并对相关职能进行了调整和归并。如,对室政后等部门进行归并,由于公安系统许多职能设置,与我系统存在差异,这里不做详述。该阶段是套改工作的基础阶段,其间涉及到部门的归属及人员套改的职级,工作量大可想而知。三是实施职务套改。1、公安部
及其内设机构和地方公安机关及其内设综合管理机构的警官、警员职务称谓,按照《公务员法》及其实施方案执行。2、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按照上下同步、分级负责的原则,会同公务员主管部门,对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和派出所的公安民警组织实施职务套改,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简单来说就是,担任领导职务的警察为警官,担负非领导职务的为警长及警员;分两步走:先进行职务套改,再按套改职务进行工资套改。
2009年12月16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78号文)正式发布,并印发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公安厅(局)、公务员局执行,标志着人民警察职务套改工作的正式启动。为什么这么说呢?无论是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意见》,还是公安部根据国办《意见》制定的实施方案,都只是在政策层面上的设计和规划,但是公安部、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联合下发的《通知》则将此项工作推进到了实质运作阶段。该《通知》规定,此次套改工作自2010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一段时期以来,公安机关的职务套改工作在紧锣密鼓地进行着,或许是过于“平静”,以至于人们觉得它毫无声息,于是产生了疑问?其实,是由于我们过于关注了其运作的实际结果,而忽略了此项工作操作过程中的困难性和繁杂性。在操作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我在《千呼万唤始出来,犹抱琵琶半遮面》一文中进行了阐述,这里不再赘述。如今,黎明的曙光已经显现,警察职务套改工作已经列出了时间表,全国公安机关正在按计划积极推进。近期以来,全国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工作“风生水起”,个别省级公安机关也已向社会和媒体公开发布了这一重大的公安机关警务人事制度改革措施,引起了广泛的关注。职改,正在进行时!
解读:职务套改方案
《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方案》是为贯彻落实《公务员法》、《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序列的意见》,结合公安机关实际而制定的。该《方案》明确了套改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实施范围、套改条件、工作步骤等,并对套改工作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解释和说明。
解读一:何为专门的职务序列?建立人民警察职务序列,实施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套改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对人民警察的特殊关怀,标志着人民警察将从此告别沿用多年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统一的职务序列,开始步入分类管理、专门管理的轨道。其实,我们从2006年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政策时就看到,国家提出:“要使低职务公务员有充分的工资晋升空间,实行级别与工资等待遇适当挂钩,通过级别的晋升享受上职务层次的待遇,解决不提升职务也能提高待遇的问题。”因此,此次人民警察职务套改工作是“破冰”之举,首开先河,在人民警察职务序列中,专门设计了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并且在职务称谓和职务层次上与公务员非领导职务序列有明显区别,“专门”即不同于普通的公务员,也就是人民警察实行区别于其他行政部门的工资级别,其目有在于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通道”,使人员最为集中的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能够得到正常晋升,享受相关经济待遇,逐步建立起与人民警察职业特点相适应的管理制度,拓展警察的职业发展空间,从根本上、制度上解决压职压级问题。
解读二:内设机构分类管理是否影响套改工作?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分类管理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将分为执法勤务机构和综合管理机构两大类。具体分类由于公安系统与我系统不一,故不阐述。大家只要知道内设机构分类的方向即可。由于此次套改工作定位于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那么,在这次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分类中被归并于综合管理机构的部门和人员如何处理呢?根据公安部的相关规定,在此次套改工作中,县级以下公安机关暂不划分综合管理类,除符合警官职务条件以外的人民警察均纳入警员职务套改。也就是说基层公安机关内设机构、人员均可参加职务套改。由此,我们可以想见,司法行政系统将来在执行该政策时是参照公安部相关规定操作,因此,司法监狱劳教部门也定将按照公安机关内
设机构分类的标准和方向进行,而作为基层监所的各职能部门及人员大可不必担心自己目前所从事的岗位由于归属而影响职务套改工作。
解读三:套改工作中的“高套”政策。在此次公安机关套改方案中规定了“高套”的政策,那么“高套”政策重点针对那些人员呢?公安机关套改方案规定,此次“高套”政策属“一次性”政策,重点针对执法勤务机构中部分工作年限较长的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并分别规定了可以“高套”的条件,目的是解决这三类人员的工资和职级待遇。《套改方案》还规定,坚持依法实施、改革创新,坚持“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重点解决基层民警工资待遇。
解读四:如何理解“解决基层民警工资待遇,不与工资外其他职务待遇挂钩。”公安机关《套改方案》
第六条规定第一款规定:“套改后的公安民警警员职务,不与工资外其他职务待遇挂钩”。此次套改工作主要是解决广大基层民警的经济待遇,也就是工资待遇问题,套改后,警察待遇不再单纯地由行政职级决定,而是根据工作年限、工作绩效进行专业定级,只要达到《套改方案》规定的最低工龄就可以享受相应的经济待遇,也就是我们达到了相应的工龄就可以拿规定的职级工资,从而彻底改变民警“职务不上工资不加”的弊端。有一点需要明确的是,由于此次套改重点是解决广大基层民警(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的工资待遇,因此套改工作并不影响原有的职级待遇,换句话说,原有的职级相关待遇将继续保留。有民警指出, 套改是否存在官兵一体的“水涨船高”现象,官和兵的工资差别是否又回到原点?这种担心不无道理,正常的行政工资级差是客观存在,职级高的必然取得相对高的职级工资待遇,但是套改重点解决的正是基层最广大民警的经济待遇问题,因此,我们要以一种平和的心态对待此次套改工作,对待正常的职级工资差别,至少我们从原来的“原地踏步”向前迈了“一大步”。
解读五:如何进行套改?这也是大家最为关心的问题。简单来说就是,担任领导职务的警察为警官,担负非领导职务的为警长及警员。非领导职务(警员职组)的:正处级调研员套改为一级警长,副处级调研员套改为二级警长,主任科员套改为三级警长,副主任科员按条件套改为三级警长、四级警长或一级警员,科员套改为一级警员、二级警员;办事员套改为二级警员、三级警员。领导职务(警官职组)的,按照原来的称谓保持不变,继续执行,这是基本套改模式,当然套改工作远非我说的这么简单,这其中还涉及到任职年限、工作年限等诸多条件,进行综合评定。仅举一例加以说明(由于公安部先后下发《实施方案》和《套改方案》两份文件,文件在套改条件设定上前后并不一致,我们按照新规优于旧规的思路,仅对《套改方案》的实施条件进行介绍):
副主任科员符合下列条件,且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可分别套改为三级警长、四级警长或一级警员:
1、工作年限满25年且担任现职满3年的副主任科员,可套改为三级警长;
2、工作年限满10年且担任现职满3年的副主任科员,可套改为四级警长;
3、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副主任科员,套改为一级警员。
这里我想说的是,我仔细阅读过公安部下发的这两份重要文件,通过对比,《实施方案》中对副主任科员套改警长的条件比《套改方案》,无论在工作年限还是任职年限上都宽松许多,具体差别在哪里,就不详述了。
最后补充两点:一是《套改方案》第六条规定第二款规定:“本次职务套改完成后,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原则上在警员职务序列内交流和晋升”。二是《套改方案》第六条规定第三款规定:“本方案规定的套改条件,仅适用于本次职务套改。警员职务序列人员管理的有关问题,另行规定”。
解读六:套改实现的目标的什么?有人认为:从《套改方案》上看,对警长的套改非常宽松,对警员的套改非常严格。尤其是将没有领导职务的全部科员,不分警衔、警龄、工龄、年龄,统统套改为警员序列,让广大科员感到无法理解和接受。按照这个套改方案,如果科员挤不上领导职务这个独木桥,就
根本套改不上警长序列。有人指出:警员职务套改的目的,是使人员最为集中的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能够得到正常晋升,彻底消除官本位思想,解决千军万马挤独木桥的问题,消除由此带来的种种腐败现象,从制度上根本上解决压职压级问题,就不应该再受官本位思想的影响,来制定这个有失公平的政策。因此,将副科级以上的民警套改为警长序列,就是用“官本位”思想领导职务套改,用“一刀切”的方法将全部科员套改为警员是不公平、不公正的。有人提出:应该以人为本,按照实际工作年限进行警员职务套改,因为只有按照工作年限套改,才能够让广大科员享受到不提升职务也能提高工资待遇的政策。这是一个以人为本,简单易行的公平公正的方法。若实行这个方法,就会让广大民警明白:今后只要爱岗敬业,为社会多做奉献,即使没有领导职务,工作到相应年限,就能享受到相应的工资待遇,从而促使广大民警更加安心于本职工作。如果还是用官本位思想按照领导职务去套改,就会促使他们继续挤领导职务这个独木桥,就会和警员职务套改政策的宗旨相违背。
要回答这些问题,我们必须从当前警察队伍“大一统”格局暴露出的五方面弊端中,才能领会和理解国家改革人民警察人事制度的初衷和本意。
一是职务晋升实行与其他公务员相同的职数限制,影响了民警的政治进步和工资收入,严重挫伤了民警工作的积极性;
二是容易产生增设工作部门和领导职数的倾向,加剧了“机关化”问题的形成;
三是警务职位与非警务职位相混淆,官不像官,兵不像兵;
四是职位设置不合理,非警察职位挤占警察专项编制,浪费了有限的警力资源;
五是简单套用一般公务员的工资分配制度,既未能体现工资福利的薪酬激励作用,也未能体现警察职业高强度高风险特性,造成事实上的“大锅饭”。
实施人民警察职务套改,其实现的目标:一是建立小步快跑”的职务晋升机制,确保了基层民警够条件就上,够资格就升,几年上一个台阶,有效解决千军万马挤官道的难题。二是理顺警察职业发展通道,有利于持续调动各年龄段民警的积极性。在警察内部实行“指挥类”和“执行类”两个基本序列,执行序列又细化为若干职系通道,使“通才”和“专才”人尽其才,“官”和“兵”各行其道。至于套改工作是否真能如制度设计者所愿,形成新的引导警力下沉的政策和制度杠杆,促进和稳定人民警察基层队伍。以加强激励机制为导向,加快改革配套制度建设,尽快让队伍走入专业化发展的快车道,我们将拭目以待。
更正一个认识上的误区
一直以来,我们在认识上存在一个误区,误区产生的原因来自于深圳市公安局警察职务序列改革试点,以及相关的资讯报道,认为人民警察职务序列改革是解决广大基层民警的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在以往的资讯中,我们确实得到一种这样的信息反馈,并根植于心。然而,在去年底,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联合发布的《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方案》指出:……目的在于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通道”,使人员最为集中的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能够得到正常晋升,享受相关经济待遇……因此,有必要澄清、更正这种错误的理解和认识——就是并非满足了工龄条件就一定能上副主任科员和主任科员,职务套改方案主要解决的是广大基层民警的经济待遇问题,但有一点可以肯定,那就是达到《方案》要求的最低工龄就可以享受相应的经济待遇,也就是我们达到了相应的工龄就可以拿规定的职级工资。
最后想向大家传递的消息是,据说司法部已下发了文件,参照公安部《套改方案》,并予今年年底开始执行,消息可否,我也不得而知。然而,我想说的是,职改,已不在遥远,职改,在路上……
警察工资改革篇九
《把握工资制度改革趋势 改进公安机关绩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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