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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委四不准内容篇一:中纪委52条不准的具体内容
中纪委52条不准的具体内容
1、不准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2、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3、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4、不准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5、不准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6、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7、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8、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9、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10、不准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11、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12、不准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13、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14、不准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15、不准私存私放公款;
16、不准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17、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18、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19、不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20、不准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21、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22、不准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23、不准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24、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25、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26、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27、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28、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29、不准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30、不准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31、不准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32、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33、不准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34、不准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35、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36、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37、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38、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
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39、不准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40、不准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41、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42、不准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43、不准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44、不准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45、不准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46、不准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47、不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48、不准虚报工作业绩;
49、不准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50、不准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51、不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52、不准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中央纪委四不准内容篇二:中央纪委中组部5个严禁17个不准5个一律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
“5个严禁、17个不准、5个一律”
近日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颁布《关于严肃换届纪律保证换届风清气正的通知》,针对换届中容易发生的不正之风,明确提出“5个严禁、17个不准和5个一律”的纪律要求,各地和党员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
一、严禁拉票贿选。要做到“3个不准”。第一,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通过宴请、打电话、发短信、当面拜访等形式拉票。第二,不准贿赂代表。第三,不准参与或者帮助他人拉票贿选。拉票贿选,直接破坏民主规则,严重影响选举公正。2009年,我们在后备干部集中调整中开展了治理拉票的专项行动,使拉票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但应清醒地看到,拉票贿选是换届期间最容易发生的问题,要重点关注、严加防范。
二、严禁买官卖官。要做到“2个不准”。第一,不准以谋取个人职务晋升、提高职级待遇等为目的,贿赂他人。第二,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为他人谋取职务晋升等索取、收受贿赂。去年下半年以来,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部署开展了买官卖官行为的集中整治。在换届工作中,要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继续保持对买官卖官行为的高压态势。
三、严禁跑官要官。要做到“2个不准”。第一,不准采取拉关系、走门子或者要挟等不正当手段,谋取职务或者职级待遇。第二,不准封官许愿,或者为他人提拔调动说情、打招呼。跑官要官,是一种典型的投机钻营行为,是政治品
德不合格的表现;为跑官要官者说情,就是丧失原则,是一种对党的事业不负责任的表现。因此,必须坚决刹住跑官要官之风。
四、严禁违规用人。要做到“6个不准”。第一,不准违反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第二,不准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第三,不准任人唯亲,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第四,不准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第五,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第六,不准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这些问题,都是《廉洁从政准则》和《干部任用条例》明令禁止的行为,是按照《责任追究办法》要追究责任的行为。换届期间,会涉及许多主要领导干部的调整;这时,尤其要防止主要领导干部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五、严禁干扰换届。要做到“4个不准”。第一,不准以威胁、欺骗等手段妨害代表自主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第二,不准编造、传播谣言,诬告陷害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第三,不准在换届选举期间私自向代表赠送纪念品和散发各种宣传材料。第四,不准阻挠对违反换届纪律问题的调查和处理。制止这些行为,排除这些干扰,是维护换届选举秩序,圆满完成换届选举任务的重要保证。
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表现形式多种多样。特别是在换届期间,有些人为了逃避纪律约束,会挖空心思变换手法,以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各地在严格执行“5个严禁、17个不
准”的同时,还要从实际出发,针对可能出现和存在的突出问题,细化纪律要求,严密防范措施,让企图搞不正之风的人无机可乘。
凡是违反换届纪律要求的,都要按照规定严肃处理。具体讲,就是要做到“5个一律”。
第一,对拉票贿选的,一律排除出考察人选,已列为候选人的取消候选人资格,已经提拔的责令辞职、免职、降职或者依法罢免,贿选的还要依纪依法处理;参与或者帮助他人拉票贿选的,比照为自己拉票贿选的行为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对买官卖官的,一律先予停职或者免职,再根据情节轻重进一步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通过行贿手段获取的职务坚决予以撤销。
第三,对跑官要官的,一律不得提拔重用,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的组织处理,并记录在案;对搞封官许愿或者为跑官要官的人疏通关系、说情、打招呼的,要严肃批评,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等严重后果的还要追究责任。
第四,对违反规定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一律无效,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对干扰破坏换届选举工作的,一律严肃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要求,各地要把“5个严禁、17个不准、5个一律”的换届纪律要求落实到换届选举工作全过程,请广大干部群众监督。
中央纪委四不准内容篇三:中央纪委关于“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解释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解释
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提出,省(部)、地(厅)级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现将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个人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是指个人经办或与他人合办私营经济组织;个人受聘担任私营经济组织的高级职务;个人进行有偿社会中介活动;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后回国(境)从事经营活动等。
“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具体包括:
一、主管行业的部门和行政机构的领导干部,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中分管上述部门和行政机构的领导干部,其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与该领导干部管辖的行业业务相同的经商办企业活动;不准与该领导干部管辖的部门、行政机构、行业内的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直接发生商品、劳务、经济担保等经济关系。
二、主管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民政等事业的部门和行政机构的领导干部,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中分管上述部门和行政机构的领导干部,其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属于该领导干部管辖的部门和行政机构管理的经营性活动;不准与该领导干部管辖的部门和行政机构及其所属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直接发生商品、劳务、经济担保等经济关系。
三、除第一、二项以外的其他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其配偶、子女不准从事向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提供商品、劳务等经营活动;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由政府投资或审批的项目的投标、承包等活动。
四、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任职单位管辖的地区内从事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业。洗浴按摩等行业的经营活动。
五、单位领导班子中的领导干部,其配偶、子女不准为该单位直接管辖的案件和具体事项提供有偿社会中介和法律服务活动;单位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其配偶、子女不准为该内设机构直接管辖的案件和具体事项提供有偿社会中介和法律服务活动。
这里所称的“社会中介和法律服务活动”,是指在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财会咨询公司、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各种资产评估、价格鉴证、工程造价审计(审核、咨询)等机构中任职所从事的社会中介和法律服务活动。
六、上市公司的行业主管部门、上市公司的国有近代股单位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领导干部,其配偶、子女不准从事上述部门、机构所管理的公司的证券交易活动。
七、不准从事其他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中共中央纪委
2000年5月9日
共中央纪委关于印发《关于省、地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发文字号】 中纪发[2001]2号
【颁布时间】 2001-02-08
【生效时间】 2001-02-08
【时效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纪委、监察厅(局),中央各部委,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局,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中央直属机关工委、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纪工委,中央金融工委、纪工委,中央企业工委、纪工委,军委纪委:
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中央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现将《关于省、地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规定适用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党委、政府领导班子中的其他成员按照分工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制定的具体规定。在人大、政协任职的省(部)、地(厅)级领导干部根据该领导干部到人大、政协任职前所任职务执行有关规定。
中共中央纪委
2001年2月8日
关于省、地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试行)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提出的“省(部)、地(厅)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要求,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在该领导干部任职地区个人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作出如下规定:
一、不准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及相关代理、评估、咨询等有偿中介活动。
二、不准从事广告代理、发布等经营活动。
三、不准开办律师事务所;受聘担任律师的,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地区代理诉讼。
四、不准从事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业,洗浴按摩等行业的经营活动。
五、不准从事其他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已经从事上述经商办企业活动的,或者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退出所从事的经商办企业 活动,或者领导干部本人辞去现任职务或给予组织处理。本规定发布后,再从事上述活动的,对领导干部本人以违纪论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为了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制定了本条例。 于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共计七章五十五条。 目录
第一条
为了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有规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执行;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做了规定,但是未对处分幅度做规定的,适用本条例第三章与其最相类似的条款有关处分幅度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补充规定本条例第三章未作规定的应当给予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以及相应的处分幅度。除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外,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处分规章,应当与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联合制定。
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外,行政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设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
第三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
第四条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本段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中央纪委四不准内容篇四:(1)中纪委关于国企领导人廉洁自律五不准
中纪委十五届四次全会
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的五不准规定
1、不准个人擅自决定企业的大额度资金运作、生产经营和企业改革的重大决策、重要的人事任免等事项。
2、不准将国有资产转移到个人名下或其他企业谋取非法利益;未经投资者批准,不准以个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投资参股。
3、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不准配偶、子女个人从事可能侵害企业利益的生产经营活动。
4、不准弄虚作假、谎报成绩;不准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做假帐或设立法定帐册以外的任何帐册。
5、不准擅自兼任下属企业或其他企业的领导职务,经批准兼职的不得领取工资或其他报酬。
中纪委十六届二次全会
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新的五不准规定
1、不准利用职权在企业物资购销、项目开发等经营活动中谋取私利。
2、不准个人及其亲属违反规定投资入股与其所在国有企业有关联交易、有依托关系的私营、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3、不准将国有资产私自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营。
廉政建设 . 法律法规 -1-
4、不准违反国有资产监管程序和企业规章制度,擅自决定对外投资、借贷融资、担保等重大事项。
5、不准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业务渠道从事个人谋利活动,或将其提供、泄露给他人及其他企业。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
关于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解释
为落实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五项规定,现将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一、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五项规定中所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包括:
国有独资企业以及国有独资企业所属具有独立经营权的单位和授权经营单位(或分支机构)的领导人员;国有独资企业委派到其他企业的领导人员;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公司中由上级党组织、行政机关或者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单位委派、任命、招聘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上述单位批准执行职务的领导人员。
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的中层经营管理人员适用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五项规定。
未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以及未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参照执行。
二、“不准个人擅自决定企业的大额度资金运作、生产经营和企-2-
廉政建设 . 法律法规
业改革的重大决策、重要的人事任免等事项。”
个人擅自决定,是指违反企业制度所规定的决策程序,个人或者少数人作出决定。
大额度资金,是指超过由企业或者企业主管部门所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以上的资金。
重大决策,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企业的资产重组,工程发包,对外担保;企业对外部投资,在国(境)外投资;企业上市、配股、分红、股权收购、转让;企业重大技术改造,引进重要技术和设备,新产品开发,委托生产,转产;企业的工资制度和福利制度等涉及企业生产经营、改革、重要管理制度、职工利益等重大事项的决策。
重要人事任免,是指企业对本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和下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任命、免职或者聘用、解除聘用。
三、“不准将国有资产转移到个人名下或其他企业谋取非法利益。”
将国有资产转移到个人名下,是指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划转、调拨、公款私存、将用公款购买的房产和汽车等公物落户给私人、无偿或低价将国有企业的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让私人使用或者转让给私人以及其他任何方式将国有资产转移到私人名下。
其他企业,是指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以外的任何企业和其
廉政建设 . 法律法规 -3-
他经营性单位。
四、“未经投资者批准,不准以个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投资参股。”
不准以个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投资参股,是指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用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人的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或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因驻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必须以个人名义进行上述活动的,应当经过投资企业批准;投资企业有上级主管部门或者上级企业的,还应当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或者上级企业批准。进行上述行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委托协议书的公证手续。
五、“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是指提供人力、资金、关系贷款、物资、技术、设备、担保、经营场所、经营项目、商标、品牌、专利、非公开信息、客户市场等方面的便利,或者以降低卖出价格、提高买入价格或者降低场地、设备租金,以及其他方式提供优惠条件。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既包括私人的经商办企业或者其他经营性活动,也包括以承包、租赁、委托、合作、联营等方式在国有、集体单位的经商办企业或者其他经营性活动。
六、“不准配偶、子女个人从事可能侵害该企业利益的生产经营-4-
廉政建设 . 法律法规
活动。”
配偶、子女个人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是指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个人经办或者与他人合办私营经济组织;个人受聘担任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私营经济组织高级职位;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后回国经营;个人进行中介活动等方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可能侵害该企业利益的生产经营活动,是指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个人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直接发生商品、劳务、经济担保等经济关系,或者依托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个人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因专利、特许经营等原因具有经营项目的独占性,企业必须与其发生经济往来的,其经营的项目及项目所涉及的重要指标应当列为厂务公开的一项内容。
七、“不准擅自兼任下属企业或其他企业的领导职务,经批准兼职的不得领取兼职工资或其他报酬。”
擅自兼任下属企业或其他企业的领导职务,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未经主管部门、上级企业或者本企业批准、兼任下属企业或者其他企业的领导职务,或者担任这些企业的顾问或名誉职务。
主管部门、上级企业或者本企业批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兼职,应当确定其本职和兼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组织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所在单位的职务为本职,其他职务为兼职。组织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不
廉政建设 . 法律法规 -5-
中央纪委四不准内容篇五:5个严禁17个不准5个一律四要四不准
换届纪律要求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提出“5个严禁、17个不准、5个一律”的纪律要求:
严禁拉票贿选。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通过宴请、安排消费活动、打电话、发短信、当面拜访、委托或者授意中间人出面说情、举办联谊活动等形式,请求他人给予自己关照;不准贿赂代表;不准参与或者帮助他人拉票贿选。对拉票贿选的,一律排除出考察人选,已列为候选人的取消候选人资格,已经提拔的责令辞职、免职、降职或者依法罢免,贿选的还要依纪依法处理;参与或者帮助他人拉票贿选的,比照为自己拉票贿选的行为给予相应处理。
严禁买官卖官。不准以谋取个人职务晋升、调任、转任、留任或者提高职级待遇等为目的,贿赂他人;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为他人谋取职务晋升、调任、转任、留任或者提高职级待遇等为目的,索取、收受或者变相索取、收受贿赂。对买官卖官的,一律先予停职或者免职,再根据情节轻重进一步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通过行贿手段获取的职务坚决予以撤销。
严禁跑官要官。不准采取拉关系、走门子或者要挟等不正当手段,谋取职务或者职级待遇;不准封官许愿,或者为他人提拔调动说情、打招呼。对跑官要官的,一律不得提拔重用,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的组织处理,并记录在案;对搞封官许愿或者为跑官要官的人疏通关系、说情、打招呼的,要严肃批评,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等严重后果的还要追究责任。
严禁违规用人。不准违反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不准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不准任人唯亲,指定提拔调整人选;不准违反规
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不准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对违反规定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一律无效,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严禁干扰换届。不准以威胁、欺骗等手段妨害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准编造、传播谣言,诬告陷害或者侮辱诽谤他人;不准在换届选举期间私自向代表赠送纪念品和散发各种宣传材料;不准阻挠对违反换届纪律问题的调查和处理。对干扰破坏换届选举工作的,一律严肃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自治区党委提出“四要四不准”的纪律要求:
一要服从组织原则,不准搞非组织活动。揭发举报问题,可以依有关正常渠道向上反映,但举报要心胸坦荡,对党负责,对自己负责,也要对被举报人负责,不能采取非组织活动;二要严格遵守纪律,不准拉票贿选。对通过请吃拉关系,或采用其他非正当渠道进行拉票的,要给予严肃处理;三要维护班子团结,不准相互拆台。要正确对待同志,正确对待自己,绝不能贬低别人、抬高自己,影响换届工作的正常进行;四要坚持正确引导,不准传播小道消息。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不能乱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对于小道消息和谣言,一不能信,二不能传,三要辟谣。各地各单位及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牢牢把握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提出的一系列换届纪律要求,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
中央纪委四不准内容篇六:中央纪委关于“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解释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解释
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提出,省(部)、地(厅)级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现将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个人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是指个人经办或与他人合办私营经济组织;个人受聘担任私营经济组织的高级职务;个人进行有偿社会中介活动;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后回国(境)从事经营活动等。
“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具体包括:
一、主管行业的部门和行政机构的领导干部,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中分管上述部门和行政机构的领导干部,其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与该领导干部管辖的行业业务相同的经商办企业活动;不准与该领导干部管辖的部门、行政机构、行业内的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直接发生商品、劳务、经济担保等经济关系。
二、主管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民政等事业的部门和行政机构的领导干部,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中分管上述部门和行政机构的领导干部,其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属于该领导干部管辖的部门和行政机构管理的经营性活动;不准与该领导干部管辖的部门和行政机构及其所属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直接发生商品、劳务、经济担保等经济关系。
三、除第一、二项以外的其他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其配偶、子女不准从事向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提供商品、劳务等经营活动;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由政府投资或审批的项目的投标、承包等活动。
四、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任职单位管辖的地区内从事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业。洗浴按摩等行业的经营活动。
五、单位领导班子中的领导干部,其配偶、子女不准为该单位直接管辖的案件和具体事项提供有偿社会中介和法律服务活动;单位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其配偶、子女不准为该内设机构直接管辖的案件和具体事项提供有偿社会中介和法律服务活动。
这里所称的“社会中介和法律服务活动”,是指在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财会咨询公司、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各种资产评估、价格鉴证、工程造价审计(审核、咨询)等机构中任职所从事的社会中介和法律服务活动。
六、上市公司的行业主管部门、上市公司的国有近代股单位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领导干部,其配偶、子女不准从事上述部门、机构所管理的公司的证券交易活动。
七、不准从事其他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中共中央纪委
2000年5月9日
共中央纪委关于印发《关于省、地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发文字号】 中纪发[2001]2号
【颁布时间】 2001-02-08
【生效时间】 2001-02-08
【时效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纪委、监察厅(局),中央各部委,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局,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中央直属机关工委、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纪工委,中央金融工委、纪工委,中央企业工委、纪工委,军委纪委:
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中央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现将《关于省、地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规定适用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党委、政府领导班子中的其他成员按照分工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制定的具体规定。在人大、政协任职的省(部)、地(厅)级领导干部根据该领导干部到人大、政协任职前所任职务执行有关规定。
中共中央纪委
2001年2月8日
关于省、地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试行)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提出的“省(部)、地(厅)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要求,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在该领导干部任职地区个人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作出如下规定:
一、不准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及相关代理、评估、咨询等有偿中介活动。
二、不准从事广告代理、发布等经营活动。
三、不准开办律师事务所;受聘担任律师的,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地区代理诉讼。
四、不准从事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业,洗浴按摩等行业的经营活动。
五、不准从事其他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已经从事上述经商办企业活动的,或者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退出所从事的经商办企业 活动,或者领导干部本人辞去现任职务或给予组织处理。本规定发布后,再从事上述活动的,对领导干部本人以违纪论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
中央纪委四不准内容篇七:12 中纪委、中央组织部明确提出“5个严禁、17个不准和5个一律”
中纪委、中央组织部
“5个严禁、17个不准和5个一律”
近日,中纪委、中央组织部专门印发《关于严肃换届纪律保证换届风清气正的通知》,对省、市、区各级党委贯彻中央关于换届工作有关精神,严肃换届纪律做出具体部署,《通知》明确提出“5个严禁、17个不准和5个一律”的纪律要求,各地和党员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现将有关内容公布如下:
“5个严禁”:
严禁拉票贿选、严禁买官卖官、严禁跑官要官、严禁违规用人、严禁干扰换届
“17个不准”:
1、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通过宴请、安排消费活动、打电话、发短信、当面拜访、委托或者授意中间人出面说情、举办联谊活动等形式,请求他人给予自己关照;
2、不准贿赂代表;
3、不准参与或者帮助他人拉票贿选;
4、不准以谋取个人职务晋升、调任、转任、留任或者提高职级待遇等为目的,贿赂他人;
5、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为他人谋取职务晋升、调任、转任、留任或者提高职级待遇等为目的,索取、收受或者变相索取、收受贿赂;
6、不准采取拉关系、走门子或者要挟等不正当手段,谋取职务或者职级待遇;
7、不准封官许愿,或者为他人提拔调动说情、打招呼;
8、不准违反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
9、不准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10、不准任人唯亲,指定提拔调整人选;
11、不准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12、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13、不准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14、不准以威胁、欺骗等手段妨害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15、不准编造、传播谣言,诬告陷害或者侮辱诽谤他人;
16、不准在换届选举期间私自向代表赠送纪念品和散发各种宣传材料;
17、不准阻挠对违反换届纪律问题的调查和处理。 “5个一律”:
1、对拉票贿选的,一律排除出考察人选,已列为候选人的取消候选人资格,已经提拔的责令辞职、免职、降职或者依法罢免,贿选的还要依纪依法处理;参与或者帮助他人拉票贿选的,比照为自己拉票贿选的行为给予相应处理。
2、对买官卖官的,一律先予停职或者免职,再根据情节轻重进一步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通过行贿手段获取的职务坚决予以撤销。
3、对跑官要官的,一律不得提拔重用,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的组织处理,并记录在案;对搞封官许愿或者为跑官要官的人疏通关系、说情、打招呼的,要严肃批评,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等严重后果的还要追究责任。
4、对违反规定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一律无效,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5、对干扰破坏换届选举工作的,一律严肃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中央纪委四不准内容篇八:中央纪委历次全会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
纪检监察信息
第四期(专刊)
中央纪委历次全会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的规定
(1995-2009)
1995年中央纪委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的“四条规定”
1.不准把经营、管理活动中收取的折扣、中介费、礼金据为己有;不准违反规定领取兼职职务的工资、奖金;
2.不准个人私自经商办企业;不准利用职权为家属及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3.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不准用公款购买、建造超标准住宅;
4.不准在企业非政策性亏损、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小汽车;不准购买进口豪华小汽车。
1997年中央纪委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的 “三个不得”
1.在亏损的国有企业,不得用公款为领导干部建造、购买或装修住房;
2.不得购买或长期租用小汽车;
3.不得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用品等。
2000年中央纪委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的“五条规定”
1.不准个人擅自决定企业的大额度资金运作、生产经营和企业改革的重大决策、重要的人事任免等事项;
2.不准将国有资产转移到个人名下或其他企业谋取非法利益;未经投资者批准,不准以个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投资参股;
3.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不准配偶、子女个人从事可能侵害该企业利益的生产经营活动;
4.不准弄虚作假,慌报成绩;不准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做假账或设立法定账册以外的任何账册;
5.不准擅自兼任下属企业或其他企业的领导职务,经批准兼职的不得领取兼职工资或其他报酬。
2002年中央纪委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的“一个不准”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准动用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伙同他人买卖股票。
2003年中央纪委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的“五项要求”
1.不准利用职权在企业物资购销、项目开发等经营活动中谋取私利;
2.不准个人及其亲属违反规定投资入股与其所在国有企业有关联交易、有依托关系的私营、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3.不准将国有资产私自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营;
4.不准违反国有资产监管程序和企业规章制度,擅自决定对外投资、借贷、融资、担保等重大事项;
5.不准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业务渠道从事个人谋利活动,或将其提供、泄露给他人及其他企业。
2004年中央纪委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的“三个不得”
1.不得在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资本运营、产权交易过程中擅自决策或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
2.不得在招标采购中收受回扣;
3.不得在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中损害国家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
2008年中央纪委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七个不准”:
1.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2.不准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3.不准在企业资产整合、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4.不准擅自抵押、担保、委托理财;
5.不准利用企业上市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6.不准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
7.不准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酬、滥发补贴和奖金。
※1995年以来,中央纪委历次全会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工作还提出要建立健全或实行(含参照执行)7项制度:
1.收入申报制度;
2.礼品登记制度;
3.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向职代会报告制度;
4.职代会对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要进行一次民主评议、民主测评制度;
5.厂务公开制度;
6.重大决策失误追究制度;
7.实行财务审批、物资公开竞价采购制度和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制度。
附件一: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
附件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适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附件一: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
2004年12月1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维护出资人利益,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
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勤勉敬业,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切实维护国家、社会、企业利益和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维护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及重要人事任免;
(二)违反规定决定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借贷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对外投资、担保、融资、为他人代开信用证、采办、销售、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相关法律手续,用企业资产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购置不
中央纪委四不准内容篇九:52个不准释义
“52个不准”释义
一、不准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
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开栏的话:日前,中央出台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用“52个不准”规范党员干部行为。为方便广大党
员干部进一步理解“52个不准”的具体涵义,本报从今天开始推出
“学习贯彻《廉政准则》”栏目。
本项是关于禁止党员领导干部通过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的方式非法获取财物的行为的规定。这 里所称“索取”,强调获取财物的主动性。既包括主观上明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财物,如直接提出要求;也包括主观上暗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财物,如间接 地进行意思表示。“接受”是指被动地收受财物的行为。“以借为名占用”,是指以借的名义长期占有或者使用财物的行为。“管理和服务对象”,是指行政机关的工作对象、司法机关和执纪机关查处案件的当事人、组织(人事)部门的工作对象以及党员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和单位法定职责范围内的其他管理和服务对象。“财物”,既包括动产,也包括房屋等不动产;既包括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钱财,也包括手机、电脑等物品。
修订后形成的《廉政准则》对《廉政准则(试行)》第一条第一
项作了两处重要修订。一是增加了“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
者个人”。这样规定对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通过索取、接受等方式获取财物的对象作了更加全面的规定,使其不仅限于管理和服务对象。二是增加了“以借为名占用”。这样规定是因为有的地方和部门出现了党员领导干部利用手中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以
借用的名义来变相索取、接受他人的财物的现象。这种不廉洁行为不仅损害了党员领导干部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而且破坏了党员领导干部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威信。
二、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
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本项是关于禁止党员领导干部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
品、宴请和其他服务的行为的规定。这里所称“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是指提供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的对方当事人与执行公务的党员领导干部在特定条件下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党员领导干部的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所形成的权力和地位会对对方当事人的某些利益造成影响。如某税务局的领导干部接受纳税人安排的宴请活动,就属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形。判断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形不以党员领导干部的主观意愿和主观想法作为依据,而以客观上党员领导干部的职权和职务所形成的影响可以给对方当事人的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利益造成影响为依据。这里所说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都具有一定的目的性和交易性,其实质上是一些单位
和个人企图通过这种形式,对党员领导干部公正地执行公务的行为施加影响,从而使得党员领导干部为其获得某种利益提供支持和帮助。 相比于《廉政准则(试行)》,修订后形成的《廉政准则》在第
一条第二项增加了“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这主要是因为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可能影响党员领导干部公正地执行公务的行为已经不再限于礼品馈赠和宴请。从实践来看,一些新的形式,比如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已经成为某些单位和个人,用来对党员领导干部公正地执行公务施加影响,从而为其谋取利益的重要手段。
三、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本项是关于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行为的规定。这里所称的“公务活动”,既包括国内公务活动,如上级到下级检查指导工作、调查研究,同级之间、地区之间公务往来、参观学习以及干部工作调动等;也包括对外公务活动,如接见外宾,出国访问,参加有关涉外磋商、会晤、会议等活动。“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包括现金、银行卡、代币购物券、礼仪储蓄单、债券、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支票、本票、汇票及各种有价识别磁卡等支付凭证。
修订后形成的《廉政准则》第一条第三项对《廉政准则(试行)》
第一条第三项“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和第四项“接
受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赠送的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的内容进行了整合,将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作为同一类行为予以规范。这主要是因为随着我国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不断完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行为已经作为同一类行为,在整体上予以规范。如2001年3月中央纪委和监察部颁布实施的《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对党员领导干部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行为作为同一类行为予以规范和处理。
四、不准以交易、委托理财 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本项是关于党员领导干部以交易、委托理财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行为的禁止性规定。本项所称的“以交易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包括:(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管理和服务对象购 买房屋、汽车等物品;(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出售房 屋、汽车等物品; (3)以其他交易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本项所称的“以委托理财 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包括:以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 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 出资而获取“收益”, 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委托理财又 称代客理财, 是指专业管理人接受资产所有者委托,代为经营和管理资产,以实现委托资产增值或其他特定目标的行为,一般特指证券市场内的委托理 财,即投资银行作为管理人,以独立账
户募集和管理委托资金,投资于证券市场的股票、基金、债券、期货等金融工具的组合,实 现委托资金增值或其 他特定目的的中介业务。
随着改革开 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的发展,我国金融市场也日益蓬
勃。这从某种角度而言为腐败分子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了新的环境和方式,涉及权钱交易的违纪案件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违纪者的手段不断翻新,形式变化多样,更具隐蔽性复杂性。由“公开”转为“私下”、由“直 接”变为“间接”、由“现货”变为“期权” 等。因此,《廉政准则》吸收了2007年5 月中央纪委制定的《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中的内容,新增了该项禁止性规定。
五、不准利用知悉或 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本项是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利用内幕信息谋取利益行为的禁止性规定,是《廉政准则》新增加的内容。当前,信息作为一种社会资源,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其蕴含的价值。违规使用内幕信息,不仅能使有关人员在证券投资和经商办企业中获得巨额收益,还会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给国家、集体、有关单位或公民造成重大损失。因此,必须严格禁止。本项所称“内幕信息”是指尚未公开的各种信息,比如政府没有披露的在某地建设地铁、某种商品的价格即将上涨、企业即将重组等消息。这些信息,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监管部门一般会慎重把握披露时机。党员领导干部由于自身权力和工作的原因,知悉或者
中央纪委四不准内容篇十:3.24中央八个禁止重庆十二不准
时间:2014年3月24日 主持主讲:焦永龙
中央纪委八个禁止若干规定
一、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二、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
三、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它“合作”投资。
四、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它委托理财的名义,为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五、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
六、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得所谓薪酬。
七、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规定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
八、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部分均应计入违纪数额。
重庆市党员干部政治纪律“八严禁”
全市党员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党章,坚定理想信念,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原则问题和大是大非面前立场坚定,坚决维护中央权威,确保政令畅通。
一、严禁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发表违背中央决定的言论。 二、严禁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三、严禁参加非法组织。
四、严禁组织、策划、怂恿、支持、参加非法
1
活动。
五、严禁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六、严禁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在贯彻执行中央和市委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 七、严禁违反程序、不讲规矩,重大事项不按要求请示报告。
八、严禁对组织不忠诚老实、说假话。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重庆市党员干部生活作风“十二不准” 全市党员干部应当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勤俭朴实、生活正派、情趣健康,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 一、不准赌博或在公共场所从事带有财物输赢的棋牌等活动。
二、不准借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收钱敛财。 三、不准传播“黄色”信息及其他低俗文化。 四、不准不讲诚信、不守承诺,引发纠纷。 五、不准发生酗酒滋事等不注意公众形象、不符合身份的言行。
六、不准不尽抚养、赡养、扶养责任,实施家庭暴力,违背家庭道德。
七、不准与异性进行不正当交往或保持不正当关系。
八、不准参与有异性陪侍服务的活动。 九、不准索要、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吃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十、不准持有会员卡。
十一、不准用公款相互吃请、送节礼,或用公款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非公务活动费用。 十二、不准组织、参与或支持封建迷信、伪科学、反科学等活动。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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