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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避税经典案例篇一:国际避税案例精析1
国际避税经典案例篇二:国际避税案例精析3
国际避税经典案例篇三:国际避税案例
案例二:美国的时利莱公司在中国和日本有五州、九州两家子公司。五州公司当年盈利3000万元,按5%的固定股息利率,年终应向时利莱公司支付股息:3000万×5%=150万元;九州公司当年盈利2000万元,按4%的固定股息利率,年终应向时利莱公司支付股息:2000万×4%=80万元。中国、日本两国政府规定对汇出本国的股息征收20%的预提所得税。为逃避这部分税收,五州公司、九州公司将市场价值400万元和200万元的商品分别以250万元、120万元卖给了时利莱公司,以代替股息支付。
1.正常支付股利时的税负
五州公司应纳预提税税额=150万×20%=30万元
九州公司应纳预提税税额=80万×20%=16万元
共应纳预提税税额:30+16=46万元
2.以商品代替股息支付时的税负
五州、九州公司将商品以低价售给时利莱公司,时利莱公司从中获得与股息等值的回报,五州、九州公司因支付方式改变,且无盈利,既可避免所得税,又不必纳预提税。
案例三:美国内税法规定,对汇出境外的股息、利息等所得须征收20%的预提税;法国税法则规定对汇出境外的股息、利息等所得征收30%的预提税。同时为协调美、法两国税收利益,两国签订税收协定,规定发生在两国之间的同类所得只征收5%的预提税。今有德国莱希德公司贷款给美国克林娜公司,每年克林娜公司需向莱希德支付200万美元的利息。为减轻预提税负,莱希德公司在法国租用一个邮箱,冒充法国居民,使利息的预提税税率由20%降为5%。
这是利用邮箱方式滥用税收协定避税的一种方式,按莱希德公司在两国的正常身份,200万美元利息应预提税40万美元;冒充法国居民后,仅负担预提税10万美元。
案例四:美国奥利特公司拥有一项专利权,研制费用为20万美元,有效年限为20年。奥利特公司欲将此项专利转让给中国的亚联公司,因为美国、中国市场上无同类专利可比价格,双方将转让价格定为6万美元,转让期为10年。中国亚联公司又在本国市场上以10万美元的价格将此项专利转让出去。又知美国所得税税率为15%,中国所得税税率为30%,毛利率20%,成本分摊率为60%。
我们来分析这项专利权转让是否符合正常交易情况。
因为此项专利权无市场可比价格,可按组成市场价格来确定其价格。 =4.8(万美元)
则美国奥利特公司应纳所得税=4.8万×15%=7200(美元)
中国亚联公司应纳所得税为:(10万-4.8万)×30%=1.56万元 共应纳税:7200+15600=22800(美元)
实际上,美国奥利特公司只收取了6万美元的转让费,其税负变为:
奥利特公司应纳所得税=6万×1S%=9000(美元)
亚联公司应纳所得税=(10万-6万)×30%=12000(美元)
奥利特公司、亚联公司共纳税额:9000+12000=21000(美元) 这样,母子公司利用美、中两国税负不同,专利权转让又无市场可比价格,通过关联企业交易少纳税1800美元。
案例五:西班牙麦哲纶服装公司在荷兰阿姆斯特丹建立一个麦哲纶信息中心,麦哲纶信息中心负责为该服装公司搜集北欧国家编织服装的信息。西班牙政府与荷兰政府的税收协定规定,此类搜集信息、情报的机构为非常设机构,不承担纳税义务。然而,麦哲纶信息中心在实际运作中执行的职能已远远超出了简单的搜集信息。麦哲纶服装公司承担了有关借贷和订货合同的谈判和协商,但因为未在合同和订单上代表麦哲纶服装公司签字,因而,荷兰税务部门无法据以对其征税。
这是运用“假办事机构”的办法,滥用税收协定的例子。通过设立办事机构,同时避免充当常设机构,既可获利,又逃脱了一部分税收义务。
案例六:美国伊思雅跨国公司,在避税地百慕大设立了一个伊美子公司。伊思雅公司向英国出售一批货物,销售收入2000万美元,销售成本800万美元,美国所得税税率30%。伊思雅公司将此笔交易获得的收入转到百慕大公司的账上。因百慕大没有所得税,此项收入无须纳税。
按照正常交易原则,伊思雅公司在美国应纳公司所得税为: (2000万-800万)×30%=360(万元)
而伊思雅公司通过“虚设避税地营业”,并未将此笔交易表现在本公司美国账面上。百慕大的伊美子公司虽有收入,也无须缴税,若伊美子公司利用这笔账面收入投资,获得收益也可免缴资本所得税;若伊美子公司将此笔收入赠与其他公司、企业,还可不缴纳赠与税。这就是避税地的好处。
案例七:美国蔓特芙公司在中国、日本分设津岗公司、庆怡公司两家分公司。美、中、日三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分别为35%、30%、30%。美国允许采取分国抵免法进行税收抵免,但抵免额不得超过同
期所得按美国税率计算的税额。假设该年度蔓特芙公司在美国实现应纳税所得额2400万元;津岗公司在中国获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庆怡公司在日本亏损100万元。为减轻税负,蔓特芙公司采取了以下办法:降低对庆怡公司的材料售价,使庆怡公司在日本国的应税所得额由0变为100万元。
我们来分析一下该公司总体税负的变化。
1.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的税负
(1)津岗分公司在中国已纳所得税额:500万×30% =150万元
在美国可抵免限额:500万×35%=175万元
实际可抵免税额为150万元。
(2)庆怡分公司已纳所得税额和在美国可抵免限额为0.
(3)蔓特芙公司总体可抵免额:150万元+0=150万元。
(4)蔓特芙公司实缴美国所得税额:
(2400万+500万)×35%150万=865万元
2.在非正常交易情况下的税负
(1)津岗分公司在中国已纳税额:300万×30%=90万元 津岗分公司在美国的抵免限额:300万×35%=105万元, 90万元<105万元,可抵免限为90万元。
(2)庆怡分公司在日本已纳税额:100万×30%=30万元 庆怡公司在美国抵免限额:100万×35%=35万元, 30万<35万元,可抵免限额为30万元。
(3)蔓特芙公司在美国可抵免总额:90万+30万
=120万元
(4)由于蔓特芙公司降低了对庆怡公司的材料售价,则蔓特芙公司的销售收入减少为2200万元(即2400万元-200万元)。蔓特芙公司应缴美国所得税额
=(2400万+300万+100万)×30%-120万
=860万元
国际避税经典案例篇四:国际避税案例分析
国际避税案例分析 [案例1] 某跨国公司总部设在A国,并在B国、C国、D国分设甲、乙、丙三家子公司。甲公司为在C国的乙公司提供布料,假设有1000匹布料,按甲公司所在国的正常市场价,成本为每匹2600元,这批布料应以每匹3000元出售给乙公司;再由乙公司加工成服装后转售给D国的丙公司,乙公司利润率20% ;各国税率水平分别为:B 国50% ,C 国60% ,D 国30%。该跨国公司为逃避一定税收,采取了由甲公司以每匹布2800无的价格卖给D 国的丙公司,再由丙公司以每匹3400无的价格转售给C 国的乙公司,再由C国乙公司按总价格3600000元在该国市场出售。 我们来分析这样做对各国税负的影响: (一) 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的税负: 甲公司应纳所得税=(3000-2600)×1000×50%=200000 (元) 乙公司应纳所得税=3000×20%×1000×60%=360000(元) 则对此项交易,该跨国公司应纳所得税额合计=200000十360000= 560000(元) (二) 在非正常交易情况下的税负: 甲公司应纳所得税=(2800-2600)×1000×50%=100000(元) 乙公司应纳所得税=(3600000-3400000)×60%=120000(元) 丙公司应纳所得税=(3400-2800)×1000×30%=180000(元) 则该跨国公司应纳所得税合计 =100000+120000+180000=400000(元) 比正常交易节约税收支付: 560000-400000=60000(元) 这种避税行为的发生,主要是由于B、C、D 三国税负差异的存在, 给纳税人利用转让定价转移税负提供了前提。 [案例2] A国的跨国甲公司在B国和C国有乙、丙两家子公。乙公司当年盈利3000万元,按5%的固定股利率,年终应向甲公司支付股息:3000×15%=150万元;公司当年盈利2000万元,按4%的固定股利率,年终应向甲公司支付股息征收20%的所得税。为逃避这部分税收,乙公司、丙公司将市场价值400万元和200万元的商品公别以250万元、120万元卖给了甲公司,以代替股息支付。 我们来分析这样做的避税效应: (一)正常支付股利时的税负: 乙公司应纳税额=150万元×20%=30万元 丙公司应纳预提税税额=80万元×20%=16万元 共应纳预提税税额:30+16=46万元 (二)以商品代替股息支付时的税负: 乙、丙公司将商品以低价售给甲公司,甲公司从中获得与股息等值的回报,乙丙公司因支付方式改变,且无盈利,既可避免所得税,又不必纳预提税。 [案例3] 甲国国内税法规定对其汇出境外的股息、利息等所得须征收20%的预提税;乙国税法则规定对其汇出境外的股息、利息等所得征收30%的预提税。同时为协调甲、乙两国税收利益,两国签订税收协定,规定发生在两国之间的
同类所得只征收5%的预提税。今有丙国A公司贷款给甲国B公司,每年B公司需向A支付200万美元的利息;为减轻预提税负,A公司在乙国租用一个邮箱,冒充乙国居民,使利息的预提税税度由20%降为5%。 这是利用邮箱方式滥用税收协定避税的一种方式。按A公司在两国的正常身份,200万美元利息应纳预提税40万美元;冒充乙国居民后,仅负担预提税10万美元。 [案例4] A国甲公司拥有一项专利权,研制费用为20万美元,有效年限为20年。甲公司欲将此项专利转让给B国的子公司乙,因为A国、B国市场上无同类专利可比价格,双方将转让价格定为6万美元,转让期为10年。B国乙公司又在本国市场上以10万美元的价格将此项专利转让出去。又知A国所得税税率为15%,B国所得税税率为30%,毛利率为20%,成本分摊率为60%。 我们来分析这项专利权转让是否符合正常交易情况: 因为此项专利权无市场可比价格,可按组成市场价格来确定其价格。 组成市场价格=成本×分摊率×毛利率)×转让年限/有限后限=4.8(万美元) 则A国甲公司应纳所得税=4.8万×15%=7200(美元) B国乙公司应纳所得税=(10-4.8)×30%=15600(美元) 共应纳税:7200+15600=22800(美元) 而实际上A国中公司收取了6万美元的转让费,其税负变为: 甲公司应纳所得税=6万×15%=9000(美元) 乙公司应纳所得税=(10万-6万)×30%-12000(美元) 甲、乙公司共纳税额:9000+12000=21000(美元) 这是母子公司利用A、B两国税负不同,专利权转让又无市场可比价格;通过关联企业交易少纳税1800美元。 [案例5] 日本某公司在中国收购花生,临时派出它的一个海上车间在我国港口停留28天,将收购的花生加工成花生米,将花生皮压碎后制成板又返售给中国。按照中国税法,非居民公司在中国居留只有超过半年才负有纳税义务,这样,日本公司获得的花生皮制板收入就无须向中国政府纳税。 这是跨国纳税人利用海上作业,就地收购原料,就地加工,就地出售,缩短了生产周期,避免承担收入来源地纳税义务的典型例子。 [案例6] 西班牙一家服装公司在荷兰阿姆斯特丹建立一个机构,此机构负责为该服装公司搜集北欧国家纺织服装的信息。西班牙政府与荷兰政府的税收协定中规定,此类搜集信息、情报的机构为非常设机构,不承担纳税义务。然而,该机构在实际运作中执行的职能已远远超出了简单的搜集信息,并为服装公司承担了有关借贷和订货合同的谈判和协商,但因为该机构未在合同和订单上代表服装公司签字,因而荷兰税务部门无法据以对其征税。 这
是运用"假办事机构"的办法,滥用税收协定的例子。通过设立办事机构,同时避免充当常设机构,既可获利,又逃脱了一部分税收义务。 [案例7] A国某跨国公司甲,在避税地百慕大设立了一个子公司。甲公司向B国出售一批货物,销售收入2000万美元,销售成本800万美元,A国所得税税率为30%。甲公司将此笔交易获得的收入转入到百慕大公司的账上。因百慕大没有所得税,此项收入无须纳税。 按照正常交易原则,甲公司在A国应纳公司所得税为: (2000万-800万)×30%=360(万元) 而甲公司通过"虚设避税地营业",并未将此笔交易表现在本公司A国的账面上。百慕大的子公司虽有收入,也无须缴税,若该子公司利用这笔账面收入投资,获得收益也可免缴资本所得税;若该子公司将此笔收入赠与给其他公司、企业,还可不缴纳赠与税。这就是避税地的好处。 [案例8] A国中公司在B国、C国分设乙、丙两家分公司。A、B、C三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分别为35%,30%,30%。A国允许采取分国抵免法进行税收抵免,但抵免额不得超过同额所得按A国税率计算的税额。假设该年度甲公司在A国实现应纳税所得额2400万元;乙公司在B国获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丙公司在C国亏损100万元。为减轻税负,甲公司采取了以下办法:降低对丙公司的材料售价,使丙公司在C国的应税所得额由0变为100万元。 我们来分析一下甲公司总体税负的变化: (一)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的税负: 1. 乙分公司在B国巴纳所得税额: 500万×30%=150万元 在A国可抵免限额: 500万×35%=175万元 实际可抵免税额为150万元; 2. 丙分公司已纳所得税额和在A国可抵免限额为0。 3. 甲公司总体可抵免额: 150万元+0=150万元 4. 甲公司实缴A国所得税额: (2400万+500万)×35%-150万=865万元 (二)在非正常交易情况下的税负: 1. 乙分公司在B国已纳税额: 300万×30%=90万元 乙分公司在A国的抵免限额: 300万×35%=105万元 90万元<105万元,可抵免限额为90万元。 br> 2. 丙分公司在C国已纳税额: 100万×30%=30万元 丙公司在A国抵免限额: 100万×35%-35万元 30万<35万可抵免限额为30万元。 br> 3. 甲公司在A国可抵免总额: 90万+30万=120万元 4. 由于甲公司降低了对丙公司的材料售价,则甲公司的销售收入减少为2200万元(2400万元-200万元)。甲公司应缴A国所得税额=(2400万+300万+100万)×35%-120万=860万元 这是跨国纳税人利用税收抵免来避税的例子,各国税率差异也是此种避税应考虑的因素。
国际避税经典案例篇五:国际避税案例
1.D公司总部在北京,目前生产的产品主要在北方地区销售,虽然市场稳定,但销售规模多年徘徊不前。为了扩大生产经营,寻求新的市场增长点,D公司准备重点开拓长三角市场,并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分支机构,负责公司产品在长三角地区的销售工作,相关部门提出了三个分支机构设置方案供选择:甲方案为设立子公司;乙方案为设立分公司;丙方案为先设立分公司,一年后注销再设立子公司。D公司总部及上海浦东新区分支机构有关资料如下:
资料一:预计D公司总部2010~2015年各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1 000万元、1 100万元、1 200万元、1 300万元、1 400万元、1 500万元。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资料二:预计上海浦东新区分支机构2010~2015年各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1 0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假设分公司所得税不实行就地预缴政策,由总公司统一汇总缴纳;假设上海浦东新区纳税主体各年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15%。
要求:计算不同分支机构设置方案下2010~2015年累计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并从税收筹划角度分析确定分支机构的最佳设置方案。
2.某跨国公司总部设在A国,并在B国、C国、D国分设甲、乙、丙三家子公司。甲公司为在C国的乙公司提供布料,假设有1000匹布料,按甲公司所在国的正常市场价,成本为每匹2600元,这批布料应以每匹3000元出售给乙公司;再由乙公司加工成服装后转售给D国的丙公司,乙公司利润率20% ;各国税率水平分别为:B 国50% ,C 国60% ,D 国30%。该跨国公司为逃避一定税收,采取了由甲公司以每匹布2800元的价格卖给D 国的丙公司,再由丙公司以每匹3400元的价格转售给C 国的乙公司,再由C国乙公司按总价格3600000元在该国市场出售。
??我们来分析这样做对各国税负的影响:
3.A国的跨国甲公司在B国和C国有乙、丙子公司。A、B、C三国的所得税税率分别为40%、50%和60% 。
乙公司当年盈利3000万元,按5%的固定股利率向甲公司支付股息;丙公司当年盈利2000万元, 按4%的固定股利率向甲公司支付股息;A国对股息征收20%的预提所得税。为逃避这部分税收,乙公司、丙公司将市场价值400万元和200万元的商品公别以250万元、120万元卖给了甲公司,以代替股息支付。
计算正常支付股利时的税负总额和以商品代替股息时的税负总额。
参考答案:
甲方案:
分支机构采取子公司形式,所以需要纳税。
2010~2015年公司总部缴纳所得税总额为(1000+1100+1200+1300+1400+1500)*25%=1875(万元);
由于分支机构独立纳税,并且亏损可以在五年内税前弥补,所以分支机构在2010~2014都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015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400*15%=60(万元);
甲方案下公司总部和分支机构共计纳税1875+60=1935(万元)。
乙方案:分支机构采取分公司形式设立,不具备独立纳税人条件,需要汇总到企业总部集中纳税。
2010~2015年公司总部和分支机构合并后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1000-1000)、(1100+200)、(1200+200)、(1300+300)、(1400+300)、(1500+400)即:0万元、1300万元、1400万元、1600万元、1700万元、1900万元。
2010~2015年公司总部和分支机构纳税总额为:(1300+1400+1600+1700+1900)*25%=1975(万元)
丙方案:
2010年公司总部及分支机构并合并纳税,所以两者应缴纳的所得税为:公司总部应缴所得税为(1000-1000)×25%=0(万元)。
2011~2015年公司总部和分支机构各自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1~2015年公司总部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 1100+1200+1300+1400+1500)*25%=1625(万元)
2011~2015年分支机构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200+200+300+300+400)*15%=210(万元)
丙方案下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总额=1625+210=1835(万元)
所以三个方案中,丙方案缴纳的所得税最少,为最佳设置方案。
试题点评:本题考核的是不同方案下企业所得税的计算,考核的知识点并不是很多,主要是在于合并纳税和五年弥亏的时间限制。 国际避税案例分析
某跨国公司总部设在A国,并在B国、C国、D国分设甲、乙、丙三家子公司。甲公司为在C国的乙公司提供布料,假设有1000匹布料,按甲公司所在国的正常市场价,成本为每匹2600元,这批布料应以每匹3000元出售给乙公司;再由乙公司加工成服装后转售给D国的丙公司,乙公司利润率20% ;各国税率水平分别为:B 国50% ,C 国60% ,D 国30%。该跨国公司为逃避一定税收,采取了由甲公司以每匹布2800无的价格卖给D 国的丙公司,再由丙公司以每匹3400无的价格转售给C 国的乙公司,再由C国乙公司按总价格3600000元在该国市场出售。
??我们来分析这样做对各国税负的影响:
??(一) 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的税负:
??甲公司应纳所得税=(3000-2600)×1000×50%=200000 (元)
??乙公司应纳所得税=3000×20%×1000×60%=360000(元)
??则对此项交易,该跨国公司应纳所得税额合计=200000十360000=?560000(元)
??(二) 在非正常交易情况下的税负:
??甲公司应纳所得税=(2800-2600)×1000×50%=100000(元)
??乙公司应纳所得税=(3600000-3400000)×60%=120000(元)
??丙公司应纳所得税=(3400-2800)×1000×30%=180000(元)
??则该跨国公司应纳所得税合计 =100000+120000+180000=400000(元)
??比正常交易节约税收支付: 560000-400000=160000(元)
??这种避税行为的发生,主要是由于B、C、D 三国税负差异的存在, 给纳税人利用转让定价转移税负提供了前提。
[案例2]??A国的跨国甲公司在B国和C国有乙、两家子公。A、B、C三国的所得税税率分别为40%、50%和60% 。乙公司当年盈利3000万元,按5%的固定股利率向甲公司支付股息;丙公司当年盈利2000万元,按4%的固定股利率向甲公司支付股息;A国对股息征收20%的预提所得税。为逃避这部分税收,乙公司、丙公司将市场价值400万元和200万元的商品公别以250万元、120万元卖给了甲公司,以代替股息支付。
计算正常支付股利时的税负总额和以商品代替股息时的税负总额。
国际避税经典案例篇六:跨国公司避税案例1
国际避税经典案例篇七:国际避税案例精析2
国际避税经典案例篇八:浅谈国际避税及其防范
浅谈国际避税及其防范 摘要: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差别、漏洞、特例和缺陷,规避或减轻其总纳税义务的行为。税收是国家对纳税人和征税对象进行的课证,因此要规避税收,就要避免成为纳税主体和纳税客体。跨国纳税人面对激烈竞争的国际市场,在利益机制的驱使下,不断加强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耗费,同时千方百计避税,精心研究有关国家的税收法规制度,利用各国税收上的种种差异减轻税负,以谋求利润最大化。 关键词:国际避税、避税方式、防范、建议
企业存在的唯一目的就是赚取利润,对任何一个企业来说,在保证收入的前提下,最大限度获取利润的方法无非是尽可能低降低成本,而在降低成本方面,避税无疑是各个企业青睐的重点。国内避税在国际范围内的延伸就是国际避税,它的产生并不是空穴来风,有着其深刻的根源。国际避税的产生主要是由于制度上和法律上的因素差异以及沉重的税负造成的。跨国纳税人在不堪重负的条件下,千方百计地寻找这些差异所形成的机会,不仅维护了他们的既得经济利益,而且为他们躲避跨国纳税找到了强有力的法律保证。
一、沉重的税负
国际避税的主要锋芒是所得税,因为跨国所得承受着很重的税收负担。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至80年代初,许多国家的税率和实际税负不断提高。所得税税负一般要占净收入的一半左右,使来自国际避税的收益也随之增加。影响税负的主要因素包括税率、税基和通
货膨胀
二、税收管辖权的差异
各主权国家对税收管辖权的规定在一定的程度上造成相互之间的差异,形成某些重叠和漏洞,这使得国际避税成为可能。
三、差别较大的税收制度 各国之间存在着税收差别,才使纳税人实现国际避税的企图成为可能。如果各国税制完全相同,国际避税的可能性就会化为乌有。 国际避税作为跨国企业降低成本的一种方式,虽然都是为使企业少缴税,但它与国际偷税还是有着明显的区别。首先,国际避税主要是利用各国税法的差异来进行的,而国际偷逃税主要是利用各国税收征管工作的困难和漏洞来进行的;其次,两者的性质有所不同,国际避税是以合法方式为前提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国际偷逃税则是以非法的手段达到上述目的,这是两种行为的本质区别。
当前,国际避税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利用个人居住地的变化避税
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都同时实行居民税收管辖权和地域税收管辖权。其通常的做法是对居民纳税的全球范围所得征税,被称为“无限纳税义务”。而对非居民仅就其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税,这被称为“有限纳税义务”。因此,以各种方法避免使自己成为某一国居民,便成为逃避纳税义务的关键所在。
二、利用公司居住地的变化避税
国际上对法人居民的判定标准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按机构登记所
在地;另一类是按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按前一类判定标准,企业只要采取变更登记地的临时措施,便可比较容易地达到避税的目的。后一类实际管理机构判别标准有多种,例如总机构标准,即在一个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内设有总机构的公司,就是该国的居民;管理中心标准,即在一个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内设有实际控制或实际管理中心的公司,就是该国的居民;主要经济活动标准,只要某公司的主要经济行动在一个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境内,则该公司就成为该国的居民。
三、利用资产的流动避税
资产的流动是指纳税人将其资产移居国外的行为。
1.企业资产的流动
跨国公司利用其分支机构或子公司分布国度的税收差异,精心安排收入和费用项目及其收付标准,使高税国机构或公司的成本费用加大,应税所得减少;低税国机构或公司的成本费用减少,应税所得加大,导致企业的所得从高税国流向低税国,达到避税目的。
2.个人资产的流动
个人财产也可以通过由高税国向低税国的移动,来达到避税的目的。他们通常采用信托方式,造成法律形式上所得或财产与原所有人的分离,但分离出去的这部分所得或财产仍受法律的保护。
四、利用人和资产的非流动避税
纳税人有时并不离开他的国家或实际移居出境,而呆在本国不动,也可以达到避税的目的,此种情况下他们常常利用与银行之间的契约
关系来进行避税。
跨国纳税人的避税主要是通过对几种方法的交叉并用。从纳税主体同纳税客体的结合看,主要有4种基本的结合方式。
1.人的流动与资产的流动相结合
2.人的流动与资产的非流动相结合
3.人的非流动和资产的流动相结合
4.人的非流动与资产非流动结合
国际上,有的国家为了某种目的,为世界上的跨国企业提供避税便利,这些即是所谓的“避税地”。国际避税地通常是指那些可以被人们借以进行所得税或财产税国际避税活动的国家或地区,它的存在是跨国纳税人得以进行国际避税活动的重要前提条件。就目前来看,国际避税地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不征收任何所得税的国家和地区。如:巴哈马共和国、百慕大群岛、开曼群岛以及瑙鲁。
2、征收所得税但是税率较低的国家和地区。如:瑞士、列支敦士登、海峡群岛。
3、所得税课征仅实行地域管辖权的国家和地区。如:中国香港、巴拿马、塞浦路斯等。
4、对国内一般公司征收正常的所得税。如:卢森堡、荷属安第列斯等。
5、与其他国家签订有大量税收协定的国家。根据国际税收协定,缔约国双方要分别向对方国家的居民提供一定的税收优惠,主要是预提
所得方面的税收优惠。如:荷兰。
国际避税地特征主要是:
1、无税或相对低税率
2、交通和通讯便利
3、银行保密制度严格
4、有稳定的货币和灵活的兑换管制
5、有一个重要且不合比例的金融业,而实质性的交易活动相对比例较少
6、提升和推广避税地成为离岸金融中心
7、税收条约的存在与运用
国际避税地的存在为跨国企业进行国际避税提供了便利,它们利用“避税地”避税的主要方式有:
1、虚设机构。虚设机构是指某国的国际投资者在“避税地”设立一个子公司,然后把其总公司制造的商品直接推销给另一个国家,在根本未经过“避税地”子公司中转销售的情况下,制造出一种经过子公司中转销售的假象,从而把母公司的所得转移到“避税地”子公司的账上,达到避税的目的。
2、以基地公司为控股公司。这种方式要求下属公司将所获得的利润以股息形式汇到基础公司,利用双方税收协定达到避税的目的。
3、以基地公司作为信托公司。所信托的资产实际上在几千里之外,资产信托人与受益人也不是避税地居民,但信托资产的经营所得却归在信托公司名下,并通过契约或合同使受托人按其意愿行事,从而可
国际避税经典案例篇九:经典合理避税
国际避税经典案例篇十:跨国企业避税案例
James Naismith was a Canadian. He invented basketball in 1891. 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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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 over a century later, more and more people play basketball. In the U.S.A., the NBA is very popular. People all over the world like to watch and play basketball. They love this game.
The Olympic Games had a long history. In the eighth century B.C., Greece held the first Olympic Games, but there were only races and they lasted for one day. Only men could be in the games. Women had no right to take part in the Olympic Games until 1912.
The Olympic Games were stopped in the fourth century. Then they
started again in Athens in 1896. This was the beginning of the modern Olympics. Since then, the Olympic Games have been held every four years.
The IOC(国际奥委会)makes rules for the games, so all the athletes have the same chance to win. Winning in the Olympics is a great honor. An athlete who wins at the Olympics is the best in the world. “Faster, higher, stronger” is the motto of the Olymp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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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w to improve English sc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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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克表示,苹果公司没有违反任何美国税法,苹果公司在美国和海外都缴纳了其应缴的税收。
从长远看,美国公司税法关系到美国的全球竞争力。高达35%的所得税使得很多私营公司不堪重负,并促使包括苹果在内的众多公司想方设法逃税
成本分担协议,将其之时产权转移到海外税率较低的国家或地区,以便按照、低税率缴纳所得税。 苹果公司在避税领域的创新上远远落后与其在手机的创新上,苹果公司所沿用的是跨国公司运用了多年的避税策略,来将全球的税负负担最小化。避税策略看上去很复杂但是目标很简单:将净利润多配置在低税率国家、将成本部置在高税率国家。 苹果公司基本采用了国际上采用的三种避税策略:延期、转移定价和俗称。在延期策略中,苹果公司只有将利润转移到美国本土时,才开始缴税;在转移定价策略中,厂商会将成本分摊到多个下属公司中。比如:向海外下属公司征收象征性的知识产权使用费,以此增加海外下属公司的利润,减少美国本土子公司的收入。
苹果公司通过与爱尔兰协商,以2%的特别税率纳税,而该国的法定税率是12%远远低于美国的35%的纳税率
中国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小型微利企业报批后可执行税率为20%
“我们的联想电脑在国内没有办法卖得不贵,有17%的增值税必须加到价格里面,但产品毛利率只有15%。”大型企业尚且如此,那么对于中小企业而言逃税自然成了生存压力之下迫不得已的选择。
PPT; 在辽宁省沈阳市同样具有各自知名品牌的两家大型食品企业。在履行纳税义务的过
程中,由于管理模式的不同,实际向国家缴纳税款的金额却有着天壤之别。
其一是“沈阳市好利来食品有限公司” 该企业自创立以来,采用先进的管理体制,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实行纳税申报,统一缴纳税款的方式。为国家的税收事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该企业每年销售收入约达到1亿多元人民币。年集中为国家缴纳税款达
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其二是“沈阳米旗食品有限公司”采用“假个体,真企业”的模式。每年销售收入同样可
达到约1亿多元人民币。而实际缴纳的税款却只有几十万元人民币。
方法是即:公司投资,内部员工做法人,开设个体营业执照,本是正常连锁经营,集团化管理。却化整为零,将下设的连锁店摇身一变,全部变成了假个体工商户!骗取税务机关
的信任,给予核定征收税款。
并且该企业还采取建立二套财务账目,来达到隐瞒销售收入的目的。还将所租赁的房屋均采用阴阳两套合同的形式(即减少实际租金额)来逃避缴纳房屋租赁税金。利用虚假的工资列支方式偷逃个人所得税的缴纳。等等。诸多所见,触目惊心。这些事实摆在面前,简
直让人难以置信。
事例一.微软过去3年合法避税65亿美元
美国国会参议院下属的一家委员会在一份备忘录中指出,在过去三年时间里,微软利用与旗下位于波多黎各、爱尔兰、新加坡和百慕大的子公司之间的交易逃缴了至少65亿美元的税收。
微软每年通过法律政策,合法避税达到了1.59亿英镑。2011的数据显示,为了避免高额的美国税率,微软公司将超过510亿美元留在海外,其中主要是在爱尔兰。
美国参议院一个常设调查委员会称,自2009年到2011年,微软将公司在美国总部的近半零售销售收入转至波多黎各,涉及金额210亿美元,省去了45亿美元税金。
示例二.谷歌过去3年节省税收高达31亿美元
谷歌也一直将百慕大群岛作为其避税的天堂。据官方文件显示,2012年,谷歌将60亿英镑的资金转移到百慕大群岛,最终总共少支付了10亿英镑,约合16亿美元的税款。谷歌去年向英国支付了600万英镑的税款,却通过百慕大群岛的一家公司转移了全球80%的营收。据官方的文件披露,2011年,谷歌在美国海外地区的税率只有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