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人事局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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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人事局电话篇一:内蒙古人事局名单 200961164821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管理者培训名额分配表

内蒙古人事局电话篇二: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

兴安盟人事局文件

兴人专字[2009]2号

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

关于开展表彰全区深入生产第一线

做出突出贡献科技人员工作的通知

各旗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盟直各部门:

现将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开展表彰全区深入生产第一线做出突出贡献科技人员工作的通知》(内人发[2009]44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按文件要求严格选拔推荐,确保人选质量。各旗县市分别推荐3名,其中高技能人才和“双师”型人才推荐1—2名,盟直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推荐1—2名人选,无合适人选可不推荐。推荐材料于2009年6月15日前报盟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附:《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开展表彰全区深入生产第一线做出突出贡献科技人员工作的通知》

二00九年四月七日

主题词:人事 生产一线 表彰 通知

兴安盟人事局办公室 2009年4月7日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文件

内人发[2009]4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

开展表彰全区深入生产第一线

做出突出贡献科技人员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委组织部,各盟市人事(人事劳动)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处,各大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自1991年以来,全区开展评选、表彰深入生产第一线做出突出贡献科技人员工作,在激励科技人员深入经济建设主战场,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实施人才强区战略,推动自治区经济建设的长足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在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应对国际金融危机面临严峻考验的关键时刻,我区广大科技人员在企业技术改造、

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创名优产品、能源开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生态环境方面,在帮助贫困地区广大农牧民依靠科技脱贫致富,走现代工农牧业发展道路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目标作出了积极贡献,涌现了许多优秀人物和先进事迹。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表彰、奖励深入生产第一线做出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的暂行规定》(内人专字[1997]31号)精神,决定于2009年继续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深入生产第一线做出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申报、评选、表彰、奖励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选拔范围及条件

热爱祖,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长期工作在自治区工农牧业生产第一线或以对口支援、扶贫、组织选派、承包项目等形式深入自治区矿企业、农村牧区生产第一线,开展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推广和技术培训,领办中小型企业、乡镇企业、个体私营企业等,并在技术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包括高技能人才和“双师”型人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报、推荐。

(一)长期在农村、牧区、工矿企业等基层一线工作,依靠科学技术在生产一线做出突出成绩,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在科技兴区活动中,积极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引

进或消化国内外先进技术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在科技扶贫工作中,依靠科技进步,开发和利用当地资源优势,引进推广新技术,发展种植、养殖业,帮助农牧民脱贫致富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在企业技术改造,产品更新换代中,有较大发明创造或解决较大技术难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在企业管理中,坚持依靠现代化管理方法进行科学管理、规划、决策,提高劳动生产率,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已被评为自治区深入生产第一线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继续做出新贡献的,可再次申请评选。

二、 申报、推荐程序

人选推荐采取个人申报、组织推荐的方法进行,推荐单位需填写《内蒙古自治区深入生产第一线做出突出贡献科技人员推荐表》一式二份(A4纸打印),并附有关材料复印件(A4纸打印),经盟市、区直主管部门研究审核盖章后报自治区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其中盟市推荐的人选需经盟行署、市政府同意后报送。报送人选要保证质量,宁缺勿滥。

三、名额

各盟市分别推荐5—7人,其中高技能人才和“双师”型人才不少于2名,各直属部门可择优推荐2—3人。

内蒙古人事局电话篇三:2015年内蒙古各市公务员录用考试主管部门联系电话

内蒙古人事局电话篇四: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

内人发[2007]211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

关于开展2008年自治区人才开发基金

申请受理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人事(人事劳动)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事处,直属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培养、使用和引进工作的意见》(内党办发[2000]1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开发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01]1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2008年(总第九批)人才开发基金申请受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金的申请办法、资助对象、使用范围及其他有关要求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开发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基金使用将围绕自治区人才开发战略的实施,重点用于开发人才资源、优化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结构、培养高新技术人才、引进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及资助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开展科研项目。

二、申请自治区人才开发基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开发基金申请表》,要求用A4纸打印。

(二)《申请表》所涉及的信息均须附相关材料复印件,申请者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地区)审核原件后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三)相关行业科技信息查询检索机构出具的查询检索报告。

以上材料应装订成册,提交一式十份。

三、由于人才开发基金资金规模有限,为在更大范围内发挥人才开发基金的作用,各盟市、区直各部门申报项目不得超过五项。

四、人才开发基金的申请使用是自治区实施人才开发战略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审核,及时上报。申报项目应根据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与自治区经济发展的重点相衔接。

五、其他

受理截止时间:2008年1月31日。

联系人:自治区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范 义 联系电话:0471-6268105 6946607(传真)

查阅本文件及下载申请表请登陆内蒙古人事人才网,网。

附: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开发基金申请表

二OO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基金 申请 通知

址: 主题词:人事

申请类别

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开发

基金申请表

项目名称:

所属学科:

申 请 者:

所在单位:

主管部门

或 地 区:

申请时间: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制

填 表 说 明

一、此表为样表,上报材料一式十份,内容用A4纸打印。

二、所填内容表格写不下的可另附页。

三、有关内容附件用A4纸复印,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盖章验证,装订在本表后。

四、填写要认真、详实、清楚,不得缺项。

五、填表内容真实,不得有虚假行为。

六、封面“申请类别”填写“单位项目”或“个人项目”。

七、个人申请,封面“申请者”栏填申请人姓名。单位申请,封面“申请者”栏填写单位名称。

八、“专家称号”是指:特贴专家、突贡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321人才工程”人选或其它专家称号。

九、“声明”中的签名,单位项目由单位负责人签署,个人项目由申请者本人签署

十、本表及附件上报后不再退还,请自留原件。

内蒙古人事局电话篇五: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试行)办法》的通知

内人发〔2009〕117号

各盟市人事局、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人事局、财政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直属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驻呼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适应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加强高层次会计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会计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机制,充分发挥和调动广大会计人员为自治区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努力工作的积极性,激励广大会计人员不断进取,提高我区高级会计人员的适应能力和创新能力,不断提升自治区会计队伍整体素质,选拔和培养更多高素质会计人才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事业服务。经研究,决定在我区范围内开展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试行)办法》,印发现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

内蒙古自治区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制度,激励广大会计人员不断进取,提高我区会计队伍整体素质,选拔和培养更多的高素质会计人才,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正高级会计师资格,是在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的基础上,为更加客观公正地评价高级会计师的水平和能力,充分发挥和调动广大会计人员的积极性,更好地为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优异成绩和突出贡献所设置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境内在职在岗且从事会计工作的高级会计师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

第四条 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采取考试和评审的办法进行。经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取得有效合格成绩后,且具备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条件者方可参加评审。

第五条 自治区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由自治区人事厅和自治区财政厅共同负责并组织管理。组建内蒙古自治区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自治区正高会评审办),办公室设在自治区财政厅,具体负责评审各项日常工作。

第六条 按照本办法评审通过并获得的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由自治区人事厅统一核发资格证书,冠名为正高级会计师资格。取得资格后被聘用的人员享受正高级会计师待遇(按教授级待遇)。

第二章 申报条件

凡申报参加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第七条 思想政治条件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积极完成工作任务,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并在任职期间年度考核在称职以上的均可报名。

在任现职近5年内,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在限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和有重大经济问题者,取消申报资格。

第八条 基本条件

申报者必须是从事会计工作或财务管理工作的在岗人员,持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满5年以上者方可申报。

第九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取得本科(学士学位)以上会计专业学历(含财政、统计、审计等相关专业),并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满5年以上;

(二)取得本科(学士学位)以上会计专业学历(含财政、统计、审计等相关专业),并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满3年;或本科以下会计专业学历(含财政、统计、审计等相关专业)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满5年以上者,在任现职期间工作业绩显著、贡献突出,并具备下列破格条件之一:

1、经国务院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

2、经国家或自治区政府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3、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 国家级人选;

4、获财政部、人事部共同表彰的“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

5、获得“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的人员;

6、受到自治区表彰的深入工农牧业生产第一线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

7、科技成果国家级奖获得者或省部级一等奖获得者;

8、在旗县及以下地区工作,获盟市科技成果一等奖、自治区行业一等奖各一项以上的获得者;

9、取得会计学博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7年以上,并取得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7年以上者,可直接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资格。

第十条 外语条件

按《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称外语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内人发〔2007〕60号)执行。

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除符合《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内人发〔2007〕61号)要求外,同时还应具备高级会计电算化合格证书。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条件

按《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内财会〔2006〕860号)执行。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三条 专业理论水平

(一) 具有扎实的会计专业知识和较高的会计专业理论水平,熟悉和掌握本行业相关的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科学研究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本专业理论发展前沿。

(二)具有较高的相关专业政策理论水平,掌握现代经济理论管理科学方法,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并能为本部门或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决策服务。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能力

内蒙古人事局电话篇六: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文件

内人办发[2010]39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

关于开展2010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选拔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人事(人事劳动)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事处,各大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改革和完善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4]20号)和《关于高技能人才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的意见》(国人部发[2008]24号)的要求,根据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2010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0]33号)精神,为切实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建,2010年度继续开展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人事人才理论和三个代表及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大力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气,把政府特殊津贴工作同实施人才战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使享受政府特殊

津贴专家数量在我国高级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中保持一定的比例,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骨干作用,进一步促进和全面推动我区的人才队伍建设。

二、选拔范围

(一)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对象是: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岗位和工农牧业生产第一线做出贡献和取得突出业绩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要重点选拔在科研、管理等专业技术岗位上表现突出的优秀创新型人才。

(二)政府特殊津贴工作主要在企事业单位中实施。合资企业、民营企业中为国家和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也列入其推荐选拔范围。

(三)注意选拔一线创新人才。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和高技能工作的,担任副省(部)级及其以上领导职务和享受副省(部)级及其以上待遇的,以及党、政、军、群机关的工作人员,除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外,原则上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三、选拔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履行岗位职责。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国家一级职业资格(高级技师)。

(三)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不可重复享受。符合条件的新世

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可直接上报。

(四)严格条件,切实将那些长期辛勤工作,在专业技术和高技能工作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作出重要贡献,其业绩、成果和贡献为同行和社会认可的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选拔上来。

(五)专业技术人才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为发展我国科技事业做出重大贡献,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的专家、学者。

2、在自治区科学研究领域中,学术造诣高深,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是学科带头人,其研究成果有创新性和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公认,达到国际、国内领先或先进水平。

3、在技术研究与开发中有创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在社会科学研究中,成绩卓著,对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做出突出贡献,是重点学科的学术带头人。

5、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和现代管理等领域,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科学理论依据,具有特殊贡献的人员。

6、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发挥了显著作用,所创造的新教育理论或教学方法,经省(部)级教育行政部门鉴定并普遍推广,成效显著并为同行公认。

中小学、中专、职业技术学校,主要从特级教师、全国优秀教师

或先进工作者、全国教育系统劳动模范、自治区劳动模范,在教学、教育、科研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就的人员中选拔。

7、长期工作在工农牧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技术创新,推动了本行业技术进步;或在技术成果向生产力转化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8、长期工作在防病、治病等卫生工作第一线,医术高超,多次成功地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大,业绩为同行所公认。

9、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领域,成绩卓著、享有盛名,是重点学科或艺术门类的带头人。

10、在教练执训工作中成绩卓著,为发展我国体育事业做出重大贡献的职业体育教练员。

(六)高技能人才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过中华技能大奖、高技能人才楷模、全国技术能手等荣誉或自治区(行业)技能人才表彰,业绩突出,影响广泛。

2、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有重大技术革新,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本企业、同行业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并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在本职业(工种)中具有某种绝招绝技,在国际国内产生重要影响,并在带徒传技方面成效显著。

6、时间经验丰富,并能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重点或关键性技术难题,业绩突出。

四、选拔程序

按照隶属关系,由基层单位逐级向上级人事部门推荐人选。在科研院所、学校、厂矿等企事业单位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如被作为推荐对象,应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负责推荐。各盟市在组织申报中,要注意打破所有制界限,重视在非公有制企事业单位中选拔符合条件的人选。

被推荐人员须填写《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学者、技术人员推荐表》(一式三份,统一用A4纸打印),经盟公署、市政府、自治区各部门、单位同意盖章后连同《二〇一〇年推荐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一览表》及推荐报告一并上报(附带U盘),并附有关获奖的证书、经济效益等材料的复印件、证明。经济效益须有当地财税部门的证明;申报社会科学技术,须附有知名专家的评价意见的复印件(不要著作、论文原件)。所报材料不予退还。

各盟市、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文件明确规定的选拔标准和条件推荐人选。在选拔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和同行专家的意见,增强推荐工作的公开性、公平性和透明度,使推荐的人选具有群众基础,专家认可,确保上报候选人选的质量。今年仍实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选公示制。经自治区评选政府特殊津贴领导小组确定人

内蒙古人事局电话篇七: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2011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的通知

内人社发〔2011〕74 号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包头市公务员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处,各有关高评委办事机构,自治区各直属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现将《2011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尽快部署,确保今年职称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

2011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

2011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为指导,以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社会化人才评价机制和客观公正的选拔机制为目标,以重水平、重业绩、重创新为政策导向,结合全区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的实际,深化改革,开拓创新,完善政策,加强管理,为更好实施人才强区战略,推进富民强区进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持和智力保证。

一、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相关政策

(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范围、程序,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职称

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内人发〔2004〕4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行办法》(内人发〔2005〕32号)的规定执行。

(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条件,继续执行1993年以来颁发的各系列相关文件,其中有新修订的,执行修订后的评审条件。

(三)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要求,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职称外语考试暂行规定》(内人发〔2007〕6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暂行规定》(内人发〔2007〕61号)的规定执行。

(四)继续教育有关要求,按照《内蒙古自治区2011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安排意见》(内人社办发〔2011〕50号)执行。继续教育证书审验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到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办理时需提供加盖公章的验证人员花名册一份。申报人员的材料中,须提供继续教育审验卡原件和近三年继续教育证书相关页的复印件。

(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论文的要求,按照各系列评审条件执行。不但要符合论文的数量和层级,而且必须是在经国家或自治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并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论文;发表在刊物增刊、专刊、特刊、论文集以及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论文不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在旗县及以下地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提供的论文是否发表不再作为硬性要求,注重其实际工作经历和业绩。

(六)下列地区(不含所属乡镇)的工作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时,其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论文不能按照旗县政策执行:呼和

浩特市新城区、玉泉区、回民区、赛罕区;包头市东河区、青山区、昆都仑区、九原区、稀土高新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满洲里市;兴安盟乌兰浩特市;通辽市科尔沁区;赤峰市红山区、元宝山区、松山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二连浩特市;乌兰察布市集宁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乌海市海渤湾区、乌达区、海南区;大兴安岭林管局局机关及直属单位。

(七)各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中,凡表述为“大学本科毕业,取得本专业中级资格五年以上”的,改为:“大学本科毕业满5年,并取得本专业中级资格满5年以上”;凡表述为:“大学专科毕业,取得本专业中级资格七年以上”的,改为“大学专科毕业满7年,并取得本专业中级资格满7年以上”。

各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中,学历、专业技术资格取得年限要求类比上述规定。

(八)卫生系列中蒙医(药)学徒出师人员申报主任医(药)师条件为:中蒙医(药)学徒出徒(有当时旗县级卫生主管部门的证明)后,连续从事中蒙医(药)工作三十年以上,并取得副主任医(药)师资格五年以上;申报副主任医(药)师条件为:中蒙医(药)学徒出徒(有当时旗县级卫生主管部门的证明)后,连续从事中蒙医(药)工作二十五年以上,并取得主治医师(主管药师)资格五年以上。

(九)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学历、资历年限和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单取得时间截止到2010年底;论文等各项业绩成果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单取得时间截止到2011年4月底。

二、关于申报材料的要求

(一)申报人员要认真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和《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表格式样见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网),填写的内容、业绩成果和提供的有关证件、证书以及外语、计算机考试成绩单等必须真实有效。填写《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一律使用A3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和申报材料附件一律使用A4纸。申报材料附件要装订成册,否则不予接收。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要将所有申报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在本单位张贴上墙进行公示,上报材料时要将公示时间、地点以及公示结果形成书面报告一并上报。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要求接收审核申报材料,要对申报人填写的内容、业绩成果和提供的有关证件、证书以及外语、计算机考试成绩单原件的真实性进行认真的审核,做到责任到人,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发现申报人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其申报资格,并且三年内不准其参加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同时在全区范围内通报。

(三)各盟市和区直主管部门要认真录入和校对申报人员花名册,申报人工作单位要填写全称(或规范的简称)。填写中小学教师系列申报人员花名册时,须将同一个旗县、同一个学区(学校)、同一个专业的人员排列在一起,对于中学教师还须在现从事专业名称前标明高中或初中,小学教师要表明具体专业;卫生系列申报材料,要按照手术、非手术、护理、预防、中蒙医和药学进行分类上报。报送材料时,要有总体情况报告和申报人员花名册(附电子版)。

各盟市在上报材料的同时要将本盟市所有申报人员的花名册在本盟市人事局或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并将公示后反映的问题和修改的信息汇总后及时上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三、关于破格申报的要求

建立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的“绿色通道”。结合我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更好发挥职称工作在吸引人才、使用人才中的激励作用,对有关高层次人才建立破格申报制度。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专业技术资格取得年限)、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等条件的限制,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1.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2.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3.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4.自治区引进的“草原英才”工程人选;

5.“自治区杰出人才奖”获得者;

6.自治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7.自治区“深入工农牧业生产第一线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

8.科技成果国家级奖获得者或省部级一等奖获得者;

9.在旗县及以下地区工作,获盟市科技成果一等奖和自治区行业一等奖各一项以上的获得者。

10. 经过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同意的自治区支柱产业急需的人才以及特殊行业、有特殊贡献的特殊人才。

内蒙古人事局电话篇八:内蒙古人事厅

内蒙古人事厅

关于开展2009年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

国家级人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人事(人事劳动)局,自治区各直属委、办、厅、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精神,大力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依托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等国家重大人才培养计划,积极推进创新团队建设,加大学术技术带头人的培养力度,在总结近年来实施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经验基础上,人事部决定组织开展2009年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拔范围和对象。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主要在国有企事业单位中选拔,其他经济成分的企事业单位中符合条件的也可以选拔。选拔对象为: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获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者、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和国家级工程项目的主持人或主要参与者、回国工作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以及其他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较大成绩、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在上述选拔对象中,自治区“新世纪321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优先予以推荐。

二、选拔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勇于探索、不断创新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学风朴实严谨,有强烈的事业心、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其学术技术水平在国内同行中具有一定的优势,处于较高水平。

(三)年龄在45周岁以下(1964年1月1日之后出生)。

三、选拔数量和程序。2009年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选拔数量为500名左右。各有关单位择优推荐1-2名人员参加评选,为确保人选质量,无合适人选可不推荐。

各单位按照隶属关系逐级向上级推荐人选。其中,非公有制单位直接向所在地人事部门推荐人选;根据基层推荐情况,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提出本地区、本部门推荐人选并征求有关专家意见后报送人事厅;人事厅组织专家对推荐人选进行评审并上报人事部,人事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

推荐人选进行评审,报人事部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领导小组审批后,公布并颁发证书。

四、报送材料。请各盟市、各部门和有关企业于2009年4月20日前将以下材料报送内蒙古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一)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推荐报告一份。

(二)《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情况登记表》一式6份,统一用A4纸打印,复印件1份,另外装订(请不要和登记表装订在一起)。若有其它重要材料作为附件,每人不超过A4纸一页。

(三)2009年自治区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推荐选拔人员名册电子版或发送电子邮件至

nmgrst_zjc@163.com。

五、有关要求。各单位人事部门要把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的选拔推荐工作,作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精神,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严格按照规定的选拔范围、对象、条件和程序,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推荐评选工作的顺利实施。

在做好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推荐评选工作的同时,各单位门要按照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培养目标的要求,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努力做好人选的选拔培养工作,使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队伍不断发展壮大,形成合理的梯次结构。

附件:1、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候选人情

况登记表

2、2009年自治区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推

荐选拔人员名册

二○○九年三月九日

内蒙古人事局电话篇九: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文件内人发[2007]6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职称外语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盟市人事(人事劳动)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事处,各直属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根据人事部《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37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对我区职称外语考试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现将 《内蒙古自治区职称外语考试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二日内蒙古自治区职称外语考试暂行规定外语是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先进知识和技术,开展学术技术交流的重要工具,随着人才强区战略的深入实施,逐步提高我区专业技术人员的外语水平成为一项长期的任务。为进一步提高我区专业技术人员的综合素质,逐步建立并完善以业绩为重点,包括品德、知识、能力等要素的人才评价指标体系,根据人事部职称外语考试的有关精神,按照严格要求、实事求是、区别对待、逐步提高的原则,制定本规定。一、应试人员范围参加自治区社会化评审,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和聘任 (续聘)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包括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和初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根据本规定参加职称外语考试 (本规定确定的免试人员除外)。二、考试时间职称外语考试时间根据人事部安排确定,考试有关事宜由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发布。三、考试语种、等级及适用范围(一)考试语种与等级考试语种为国家统一组织的英、日、俄、法、德、西班牙语考试和自治区组织的蒙古语、古汉语考试。英、日、俄、法、德、西班牙语分为A、B、C三个等级;蒙古语、古汉语分为高、中级两个等级。英语考试在分级的同时,划分为综合、理工、卫生三类,考生可依据实际情况加以选择。(二)各语种与等级的适用范围1、各语种的适用范围英、日、俄、法、德、西班牙语适用于申报各专业;蒙古语适用于申报蒙古语研究、蒙古语编辑、高等院校蒙古语教学以外的专业;古汉语适用于申报图书、文博、档案专业。2、各等级的适用范围蒙古语、古汉语高、中级两个等级分别适用于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英、日、俄、法、德、西班牙语A、B、C三个等级的适用范围见附件。四、免试及降分参加评审的人员范围(一)免试范围1、博士学

位获得者。2、WSK、GRE、TOEFL、雅思考试合格人员;BFT考试中(1)级合格 (可免试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外语)和高 (A)级合格人员。3、具有外语专业专科以上学历的。4、具有国家认定的相应留学经历的。5、援外人员回国后两年之内参加评审的。6、经国务院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和自治区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内蒙古杰出人才奖获奖人员、深入工农牧业生产第一线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7、申报中小学教师系列,卫生系列的中蒙医、药专业,农业系列畜牧专业的中蒙兽医、兽药专业,翻译系列的蒙古语翻译专业的人员。8、艺术系列、体育教练员系列、文博专业、群文专业、文创专业、工艺美术专业中从事具有中国特色、民族传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9、在苏木乡镇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10、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的专业技术人员。11、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时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达到要求,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需再次参加同一级别考试的。12、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和蒙古文专著、译著 (不也括申报蒙古语研究、蒙古语编辑、高等院校蒙古语教学专业的人员)的。(二)降分参加评审的人员范围1、在旗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2、长期在野外从事农业、林业、水利、采矿、测绘、勘探、铁路施工、公路施工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3、播音系列、技校实习指导教师。以上人员达到自治区合格标准的30%即为合格。五,使用及有效期限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绩是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聘任 (续聘)专业技术职务以及享受其它待遇的必备条件(除免试)。从2004年起,参加职称外语考试成绩长期有效,晋升级别、转系列需达到新晋级别、系列的要求。六、其他有关问题(一)全区职称外语考试由自治区人事厅统一领导部署,并确定自治区内有效的合格标准;考试实施工作由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其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更改共有关规定。(二)各级人事部门职称主管机构负责考试工作的监督指导,考试合格证书的发放管理执行自治区有关文件。(三)考生自愿参加考前培训和购买考试教材,报考点不得强制要求。(四)盟市自行组织开展的盟市范围内有效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职称外语考试要求由各盟市自行决定。(五)有关部门要做好宣传工作,让考生及时了解报名、考试、培训、发证等信息。(六)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考试是一项非常严肃、细致的工作,各级人事部门职称主管机构要认真组织实施,严肃考风考纪

,确保考试顺利进行。(七)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过去涉及职称外语考试的规定同时废止。(八)本规定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附件:职称外语各等级使用范围附件:职称外语各等级使用范围       等级专业ABC高校、科研、卫生、农业、工程正高副高(推广研究员)中级(副主任护师)主管护师国际商务高级国际商务师国际商务师助理国际商务师以上专业外其它所有专业正高副高中级

内蒙古人事局电话篇十: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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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 《2006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内人发 [2006] 29号 ―――――――――――――――――――――――――――――――――――――――

各盟市人事(人事劳动)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事处,各直属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现将《2006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及早部署,确保2006年职称工作顺利进行。

2006年3月21日

2006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意见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建立健全科学的社会化人才评价机制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充分施展才能的选拔任用机制,认真严肃地做好职称改革工作,根据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现将2006年全区职称改革 工作安排如下:

一、评审范围及条件

1、 评审范围、评审程序按《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的通知》 (内人发[2004] 4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行办法〉 的通知》 (内人发[2005] 32号)办理 。

2、 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使用,按《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 称外语考试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 (内人发[2004] 4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修订〈内蒙古自治区职称外语考试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 (内人办发[2006] 25号 )要求办理 。

3、继续执行1993 年以来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新修订的专业评审条件执行修订后的评 审条件。

4、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等条件的限制,申报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

(1) 经国务院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

(2) 经国家或自治区政府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3) 受到自治区表彰的深入工农牧业生产第一线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 (只在评审副高级及以下 专业技术资格时破格)。

(4) 科技成果国家级二等奖及以上获得者或省级一等奖获得者。

(5) 在旗县及以下地区工作,获盟市科技成果一等奖、自治区行业一等奖各一项以上的获得者。

5、取得中级资格后具备符合要求的学历,且取得以下突出业绩之一者,可不受资格取得年限限制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1) 科技成果国家级奖或省部级二等奖获得者。

(2) 作为企业骨干为企业引进新技术、研制新产品,填补自治区空白获得省部级以上优质产品奖,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者 (经济效益必须有当地财政、税务部门的证明)。

(3) 在大企业内获得三项以上成果奖,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者。

6、在旗县及以下地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 ,提供的论文是否发表不再作为硬性要求,注重共实际工作经历和业绩。

7、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和自治区“新世纪321人才工程” 一、二层次人选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不受任职资格年限的限制,注重其实际工作经历和业绩。

8、博士学位获得者可直接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对学位获得时间不作要求。

9、各盟市及区直各部门因工作需要引进的人才可不受条件限制,直接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但要有专项报告 。

10、党政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两年之内第一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可不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限制,但必须符合其它评审条件 。

二、 继续教育要求

2006年参加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需在近三年完成规定内容的学习,且总学时达到 120学时;参加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需在近三年完成规定内容的学习,且总学时达到96学时。

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时,不要求继续教育学时。男满55 周岁、女满50周岁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时,只要求完成近一年的学习,学时数达到规定学时的三 分之一即可。从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自调入的下一年起要求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学时。

参评人员需到各级人事部门办理继续教育审验手续,经审验后领取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审验卡,方可参加评审。

三、 申报

1、各盟市、区直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内人发 [2004]4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行办法〉的通知》(内人发[2005]32号)要求,认真审查申报人员的申报条件是否符合规定,坚决杜绝接收不符合条件的材料。

2、根据 2006年全国人事厅局长会议精神,2006年起中小学系列高级资格申报实行结构比例控制,控制比例由各盟市自定。中小学系列高级资格评审工作,在自治区人事厅的指导和监督下,设立东、中、西部三个中小学高级资格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2006年东部中小学高级资格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内蒙古森工集团,中部中小学高级资格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鄂尔多斯市人事局,西部中小学高级资格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巴彦淖尔市人事局。评审结束后由自治区人事厅统一核准并发放资格证书。

3、申报人员学历、资历和业绩成果计算时间截止到申报截止月 。

4、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花名册和附件一律使用A4纸,送审表一律使用A3纸。附件要装订成册,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不予接收。

5、材料申报前要在本地区 (单位)初评、公示,并附初评、公示情况 。

6、各盟市、区直各部门申报材料时,要求有总体情况的专项报告,也括专业分类、人数、初评、公示等情况以及统计表格 (见附件)。

四 、进度要求

1、2006年4月30日前,各地区、各部门要完成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材料的公示、接收、审核和报送等申报工作 。

2、各高评委员会办事机构要在2006年7月20日前完成评审工作 。

五、 其它

1、各盟市、各部门要按照自治区人事厅《关于转发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 》 (内人办发[2005] 150号) 要求,做好本年度各类考试的指导与监督工作 。

2、从2006年起,自治区范围内不再开展日语、法语专业翻译、助理翻译和通讯专业中、初级资格评审工作,从事以上专业的人员必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资格考试取得相应资格。

3、各地区、各评审机构要严格执行自治区批准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收费标准,任何单位和机构不得 另行加收费用。

4、各用人单位、各盟市和各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在接收审查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材料时,要严肃认真、责任到人,杜绝弄虚作假现象的发生,一经发现弄虚作假者三年内不得申报自治区各类资格评审,并向全区通报批评。

5、从2006年起,自治区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将通过内蒙古人事人才网() 公示,为期2周。

6、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考试中不享受旗县待遇的旗县区范围统一规定为 :

各盟市的县级市以及下列地区不享受旗县待遇:

呼和浩特市: 新城区、玉泉区、回民区、赛罕区

包 头 市: 东河区、青山区、昆都仑区、九原区

鄂尔多斯市: 东胜区

巴彦淖尔市: 临河区

乌 海 市: 海渤湾区、乌达区、海南区

呼伦贝尔市: 海拉尔区、满洲里市

兴 安 盟: 乌兰浩特市

通 辽 市: 科尔沁区

赤 峰 市: 红山区、元宝山区、松山区

锡 盟: 锡林浩特、二连浩特市

乌兰察布市: 集宁区

大兴安岭林管局: 局直机关

7、根据自治区卫生厅、人事厅等5个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农村牧区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意见》 (内卫发[2004]124号)精神,从2007年起,凡盟市及以上医疗机构、大型厂矿企业三级医院、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以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从业医师,在参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均要求按照所属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到乡镇 (苏木) 卫生院或旗县级疾病预防机构累计工作一年以上。具体要求待自治区出台相关文件后,按文件规定办理。请各地医疗卫生部门提前做好宣传动员工作,让医疗卫生行业专业技术人员了解这一新的政策规定 。

8、根据自治区卫生厅、人事厅下发的《转发卫生部、人事部关于下发<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 的通知》(内卫人字[1999] 267号)精神,自治区卫生机构的从业医师,在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时提交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9、在非公有制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自治区社会化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时,应通过当地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工商联或者归口行业协会等组织机构申报。

10、各地区、部门开展社会化评审各专业中级资格评审时,要严格执行自治区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各项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条件。

11、要坚持政务公开的原则。各盟市人事局和各高评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加强对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评 审工作有关政策和规定的宣传,让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熟悉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评聘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充分体现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增强职改工作的透明度,取得社会各界更大的理解和支持,为进一步完善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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