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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篇一:13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十二、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为严格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倡导移风易俗,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廉洁自律、改进作风、制止奢侈浪费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不准大操大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
婚礼宴请人数一般不得超过200人(20桌),婚嫁双方同城合办婚宴的,宴请人数不得超过300人(30桌)。葬礼应从严控制规模。
除婚礼、葬礼外,其他喜庆事宜禁止以任何方式邀请和接受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下同)以外人员参加。
第二条 不准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任何单位和亲戚以外人员的礼金及贵重礼品。
第三条 禁止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第四条 禁止动用执法执勤等特种车辆,不准违规动用公务用车。婚礼车队和殡葬车队规模不得超过8辆。
第五条 不准给亲戚以外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送礼金及贵重礼品。
第六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在操办婚礼10个工作日前向本级或者本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报告,说明操办事宜、时间、地点、邀请人数及范围等情况,承诺遵守相关纪律,并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遵守承诺情况。操办葬礼的,应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实际情况。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事宜,应向上级纪委报告。
第七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第一条至第六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规收受的礼金及贵重礼品,一律收缴。
第八条 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力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予以问责,并取消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关于严禁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嫁娶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规定》(湘纪发〔2005〕12号)同时废止。
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篇二:我州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我州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
暂行规定
为严格规范黔西南州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着力解决群众广泛关注、社会反响强烈的大操大办、借机敛财不正之风,促进廉洁从政,树立文明新风。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廉洁自律、改进作风、制止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除婚丧嫁娶事宜外,其他事宜一律不得操办、参与涉及亲属以外人员的收、送礼的酒席。
第二条 严格控制规模。婚礼宴请人数不得超过300人(30桌),多处、多次分期分批宴请的累积计算。葬礼应从严控制规模,不得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第三条 严格执行报告备案制度。婚丧嫁娶报告备案范围:本人、配偶、子女、双方老人的婚丧嫁娶事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操办婚礼应当在10个工作日前向上级或者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填报《黔西南州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婚丧嫁娶事宜报告备案表》;操办丧事应及时向上级或者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书面报告并填报《黔西南州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婚丧嫁娶事宜报告备案表》,来不及书面报告的,应在第一时间向其党组织或主要负责人电话报告,事后15日内按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补充报告备案手续。
办理完婚丧嫁娶事宜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原报告备案的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报告遵守承诺情况。
未报告备案或超过报告备案桌数、弄虚作假的,一律视为违规操办。
第四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利用同一名义分别宴请、化整为零、分批次、多地点突破规定的规模和数量,变相大操大办。
(二)严禁使用公款收送礼品、礼金、操办婚丧嫁娶事宜和在本单位或与自己工作有关的单位报销或变相报销费用。
(三)严禁使用公款、公物及公车操办婚丧嫁娶事宜。
(四)严禁借婚丧嫁娶事宜收受管理和服务的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外商、私营企业主以及其他与本人行使职权有关系的非亲属人员的礼金和贵重礼品。
(五)严格遵守其他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第五条 严禁党和国家工作人员以家属、子女名义操办婚丧嫁娶之外的请客送礼事宜。
第六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办理婚丧嫁娶事宜中未能按照上述规定谢绝和退还的礼金礼品等财物,应按照有关规定在15日内主动上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七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第一条至第六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规收受的礼金及贵重礼品一律收缴上交财政,并在全州公开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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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力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予以问责。
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州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黔西南州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报告
备 案 表
2
说明:1、申报事宜中的事项逐项填写,不得漏项。2、本表一式三份:纪委一份,单位一份,备案人一份。
黔西南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电话:
黔西南州纪委: 12388 0859-3223330
兴义市纪委: 12388 0859-3236600
兴仁县纪委: 12388 0859-6212252
贞丰县纪委: 12388
普安县纪委: 12388
晴隆县纪委: 12388
安龙县纪委: 12388
册亨县纪委: 12388
望谟县纪委: 12388
义龙新区纪工委:12388
0859-6617945 0859-7238252 0859-7612055 0859-5215140 0859-4216589 0859-4611145 0859-3388771 3
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篇三: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承诺书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规范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承诺书
为严格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省纪委《关于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湘纪办发(2015)2号和桂阳县纪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通知》桂纪办(2015)21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承诺书。
一、本人严格执行《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要求,不变相大操大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不为同一事项在同城或异地分次或多次操办;不收受或变相收受任何单位和亲戚以外的礼金及贵重礼品,对于未能拒绝或退回的礼金及贵重礼品及时上交纪检监察机关(组织)或廉政账户。
二、本人不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来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三、本人不违规动用公务用车。
四、 本人不给亲戚以外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送礼金及贵重礼品。
五、本人及配偶、本人及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子女配偶结婚或去世等,无论是否由本人操办,都按照规定向本人组织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报告。
我已对本责任书内容有了全面了解,本人同意上述承诺约定并保证严格遵照执行,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科 室:
承诺人:
2015年8月13日
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篇四:规范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
关于严格规范全区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
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为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规范全区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倡导文明新风,根据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制止奢侈浪费、加强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结合莲湖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全区范围内党的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人员;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从事公务的人员。
社区居委会和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组织或参与操办本人及近亲属的婚丧嫁娶和乔迁、履新、出国、庆生、升学、就业、入伍、获奖、开业庆典等事宜。
第三条 不准违规操办婚丧嫁娶事宜:
(一)办理本人和子女婚庆活动的,严禁化整为零,分批次、多地点办理;严禁以任何方式向管理服务对象及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人员发出邀请或打招呼。
(二)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带头文明节俭办理丧事,带头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殡葬改革规定,从严控制葬礼规模,不搞封建迷信活动。
(三)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任何单位的礼金及礼品;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或支付凭证;禁止以任何方式由任何单位或者第三方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四)不准违规使用公共资源;不准违规借用公务车辆;不得干扰和妨碍正常的工作、生活、交通等公共秩序。
(五)严格遵守其他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第四条 除婚丧嫁娶事宜外,其他喜庆事宜严禁以任何方式邀请亲属(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外的人员参加,不准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任何单位和亲属以外人员的礼金及礼品。 第五条 实行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报备制度。
(一)报备内容:宴请事宜、时间、地点、方式、规模、标准和邀请对象;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承诺遵守相关纪律,主动接受监督。(具体要求详见附件)。
(二)报备时限: 婚庆及其他喜庆事宜至少在事前10个工作日、操办丧事至少在事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履行报备手续。
(三)报备程序: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纪检监察机构和组织部门报备。各级党组织、纪检监察组织要做好报备事项档案保存工作,以备待查。
1.区级中层副处级(含非领导职务)以上领导干部向区纪委监察局、区委组织部报备。
2. 科级领导干部的报备,设纪(工)委、纪检组的,向所在单位纪(工)委、纪检组报备;未设纪(工)委、纪检组的,向本单位报备并报所属派驻纪工委、纪检组(监察室)备案。一般工作人员向本单位报备。
3.各基层站所、企事业单位的党政负责人向上级纪(工)委进行报备;其他工作人员向所在单位进行报备。
4.各社区、城中村“两委一站”班子成员向所在街道纪工委进行报备;其他工作人员向所在社区报备。
非党处级干部向区纪委监察局和区委组织部同时报备;科级及以下干部向所在单位报备。
第六条 认真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管辖范围内党员干部和工作人员的教育引导和监督管理,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力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予以问责。
第七条 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严格执纪监督问责,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违纪违规行为:
(一)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按规定报备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或建议组织处理。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节轻微,不需要立案查处的,依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警示训诫。
(二)对违规操办酒宴,借机敛财,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81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相应行政处分。
(三)用公款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由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和个人报销、支付应由本人或者亲属承担的费用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72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相应行政处分。
(四)违反规定使用公务用车或者其他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责令补缴相应费用,并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82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相应行政处分。
(五)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聚众赌博、搞封建迷信活动或者有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的,分别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62条、164条、174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相应行政处分。
(六)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违反规定所收取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等,依照相关规定予以收缴。
第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规定由中共**区纪委、区监察局负责解释。各部门、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的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区纪委。
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篇五:关于规范全县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的规定
关于规范全县国家工作人员
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的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倡导社会文明新风,规范国家工作人员办理婚丧喜庆等事宜,有效遏制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等不正之风,促进国家工作人员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结合•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领导干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行为的规定(试行)‣(晋办发„2010‟18号)和•中共忻州市纪委、忻州市监察局关于严格禁止领导干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借机敛财的规定‣(忻纪发„2010‟8号)精神以及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各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乡科级及其以下干部职工。
第二条 大操大办婚丧喜庆等事宜借机敛财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含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名义,利用婚丧喜庆、升学参军、建房乔迁、生日寿诞、调动升职、小孩满月、生病住院(或病愈出院)等事由大操大办,收受亲属以外的礼品、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从中收钱敛财的行为。
第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婚丧喜庆等事宜,必须严格执行个人重大
事项报告制度。
婚丧喜庆事宜实行先申报后操办,婚事须提前10天报告,丧事及时报告。同一事宜操办,职别较高一方履行重太事项报
告制度。报告人事先写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的内容包括报告人姓名、职务、办事的时间、地点、事由、宴请人数、本人承诺等。
第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实行审批备案制度。
乡科级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后,
向县纪委党风室报告,并实行审批备案。
股(所、站)级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经本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审核后,向本单位党组织(纪检组)报告。单位党组织(纪检组)要做好报告、审批、备案工作,并每月向县纪委党风室书面报告一次。
股(所、站)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经本单位分管领导签字审核后,向本单位党组织(纪检组)报告,并实行审批备案制度。报告、审批、备案制度参照乡科级干部审批程序执行。
第五条 婚丧喜庆事宜实行公示制度。
婚丧喜庆事宜结束后10天内,要将操办情况在本单位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宴请人数、礼金收支情况、车辆使用等。公示后,乡科级申报人员要将•保德县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婚丧事宜类)‣“回执”联和公示情况的照片15日内报县纪委党风室。乡科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婚丧喜庆事宜公示结果报本单位党组织(纪检组)。
第六条 乡科级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宴请规模不得超过15桌(10人/桌)。
第七条 不准以发请柬、打电话、发短信等方式通知管理或服务
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人员参加。
第八条 不准未批先办,未按规定程序报告、未如实报告或报告后未获批准而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
第九条 不准多时间、多地点、分期分批宴请或他人代为宴请,变相突破规定的限额、规模和数量。
第十条 不准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参与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特殊情况确需请国家工作人员帮忙操办的,必须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报县纪委备案。
第十一条 不准用公车参与迎亲送葬等活动,更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动用公款、公物。严格控制个人租用和私家车数量,迎亲送葬用车不得超过6辆。
第十二条 婚丧喜庆事宜中鼓班、文娱队等活动不得超过晚12点,环保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监管。
不准占道操办、不准在广场等公共场所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影响正常交通秩序和群众生活秩序。交警、综合执法部门要依据巩固创卫成果,优化市容市貌,创建文明县城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追究个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交警、综合执法部门的责任。
第十三条 不准领导干部私自带公务车辆参与、参加婚丧喜庆活动;不准在婚丧喜庆地或宴请地停放公务车辆。对婚丧喜庆活动中使用和停放的公务车辆一律没收,违规车辆所属单位三年内不准增配工作用车。
第十四条 交警部门要把检查参与、参加婚丧喜庆事宜的车辆作为道路执勤的重点,对遮牌上路和无牌照上路参与、参加婚丧喜庆等事宜的车辆依法检查,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不准到管理和服务对象所属单位报销操办费用和要求其承办有关事项。
第十六条 严禁乡科级、股(所、站)级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工作调动、职务升迁、立功受奖、乔迁新居、长辈祝寿、开锁、子女生日、升学留学、病愈出院、参军等个人事宜发帖请客、收受礼金,宴请亲属以外的任何人。
第十七条 乡科级、股(所、站)级国家工作人员要带头简办丧事,不准以送花圈、匾、花篮等进行相互攀比,讲排场、比阔气(亲属和组织安排丧事正常悼念除外)收受的花圈、匾花篮总数不超过20个,办理丧事原则上不超过2天。
民政部门要按照乡风民俗正确引导和规范丧事事宜的流程
和规模,本着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不搞封建迷信的原则,让丧事办好办简。
第十八条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总体规划。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单位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班子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纪委(纪检组)要承担监督责任。
第十九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监督检查,争取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纠正。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的人员,要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县纪委设立监督举报电话:0350-7322049,举报邮箱:
bdjwdfs123@163.com,及时受理群众的监督举报。
第二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其所在单位本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结果不得评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年内不得参与各类“评先评优”;未获得文明单位的,两年内不得参加文明
单位评选。
第二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本人年内不得参与各类“评先评优”,年终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构成违纪的,给予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党政纪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喜庆等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突出问题不制止、不查处,导致管辖范围内违反本规定行为屡禁不止的单位,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既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本文摘自:中共保德县纪委文件 保纪发„2014‟10号 •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全县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篇六: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
中共湖南省纪委文件
湘纪发〔201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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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
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委,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市州纪委、监察局,省直机关各单位,省直机关各单位纪检组(纪委)、监察室(处),省纪委、省监察厅各派驻机构,省直纪工委、省委教育纪工委、省国资委纪委:
按照省委关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制度建设的要求,特制定《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湖南省纪委
湖南省监察厅
2013年9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
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为严格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倡导移风易俗,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廉洁自律、改进作风、制止奢侈浪费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不准大操大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
婚礼宴请人数一般不得超过200人(20桌),婚嫁双方同城合办婚宴的,宴请人数不得超过300人(30桌)。葬礼应从严控制规模。
除婚礼、葬礼外,其他喜庆事宜禁止以任何方式邀请和接受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下同)以外人员参加。
第二条 不准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任何单位和亲戚以外人员的礼金及贵重礼品。
第三条 禁止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第四条 禁止动用执法执勤等特种车辆,不准违规动用公务用车。婚礼车队和殡葬车队规模不得超过8辆。
第五条 不准给亲戚以外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送礼金及贵重礼品。
第六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在操办婚礼10个工作日前向本级或者本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报告,说明操办事宜、时间、地点、邀请人数及范围等情况,承诺遵守相关
纪律,并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遵守承诺情况。操办葬礼的,应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实际情况。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事宜,应向上级纪委报告。
第七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第一条至第六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规收受的礼金及贵重礼品,一律收缴。
第八条 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力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予以问责,并取消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关于严禁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嫁娶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规定》(湘纪发〔2005〕12号)同时废止。
中共湖南省纪委办公厅 2013年9月25日印发
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篇七:湖南省限宴令-省纪发(2013)17号
湖南省纪委关于印发《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
暂行规定》的通知湘纪发[2013]17号 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为严格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倡导移风
易俗,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廉洁自律、改进作风、制止奢侈浪费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不准大操大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婚礼宴请人数一般不得超过200人(20桌),婚嫁双方同城合办婚宴的,宴请人数不得超过300人(30桌)。葬礼应从严控制规模。除婚礼、葬礼外,其他喜庆事宜禁止以任何方式邀请和接受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下同)以外人员参加。
第二条不准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任何单位和亲戚以外人员的礼金及贵
重礼品。
第三条禁止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第四条禁止动用执法执勤等特种车辆,不准违规动用公务用车。婚
礼车队和殡葬车队规模不得超过8辆。
第五条不准给亲戚以外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的党和国家工作人
员送礼金及贵重礼品。
第六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在操办婚礼10个工作日前向本级或者本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报告,说明操办事宜、时间、地点、邀请人数及范围等情况,承诺遵守相关纪律,并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遵守承诺情况。操办葬礼的,应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实际情况。各级党
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事宜,应向上级纪委报告。
第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第一条至第六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
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规收受的礼金及贵重礼品,一律收缴。
第八条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
制止、查处不力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予以问责,并取消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九条本规定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十条本规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关于严禁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嫁娶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规定》(湘纪发〔2005〕12号)同时废止。
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篇八:党政人员操办婚宴
湖南纪委:党政人员操办婚宴不得超过20桌 湖南省纪委印发《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11月1日起施行。
据长沙晚报报道,7月25日至8月12日,湖南省纪委就《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记者昨日从省纪委获悉,在充分吸纳社会各界合理意见和建议基础上,省纪委近日印发《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从宴请种类及规模、礼金收送、车队用车数量及报告流程等方面,对婚丧喜庆操办事宜作了具体规定。
根据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不准大操大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婚礼宴请人数一般不得超过200人(20桌),婚嫁双方同城合办婚宴的,宴请人数不得超过300人(30桌)。葬礼应从严控制规模。除婚礼、葬礼外,其他喜庆事宜禁止以任何方式邀请和接受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下同)以外人员参加。
规定指出,不准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任何单位和亲戚以外人员的礼金及贵重礼品。禁止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禁止动用执法执勤等特种车辆,不准违规动用公务用车。婚礼车队和殡葬车队规模不得超过8辆。不准给亲戚以外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送礼金及贵重礼品。
规定还指出,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在操办婚礼10个工作日前向本级或者本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报告,说明操办事宜、时间、地点、邀请人数及范围等情况,承诺遵守相关纪律,并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遵守承诺情况。操办葬礼的,应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实际情况。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事宜,应向上级纪委报告。
对于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规收受的礼金及贵重礼品,一律收缴。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制止、查处不力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予以问责,并取消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暂行规定》自11月1日起施行,湖南省《关于严禁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嫁娶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规定》同时废止。
本规定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参照执行本规定。
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篇九: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礼事前报告表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礼事前报告表
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2: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事宜事后报告表
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2015年4月28日印发
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篇十:党纪条规 180单项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
1、“两个务必”是指务必使同志们继续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使同志们继续保持(C)的作风。
A.实事求是 B.密切联系群众 C.艰苦奋斗
2、胡锦涛同志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C)。
A.谨慎之心 B.勤勉之心 C.律己之心
3、党的优良作风核心内容是(B)、密切联系群众以及批评与自我批评。
A.党内监督 B.理论联系实际 C.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4、《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自( C )起执行。
A、2010年10月28日 B、2011年 4月1日
C、2011年 5月23日
5、农村基层干部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给国家、集体或者村民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承担( C )责任。
A、没收 B、追缴 C、赔偿
6、(B)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
A.改革 B.发展 C.稳定
7、反腐败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是党委统一领导,(C),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
A.行政部门主抓 B.谁主管谁负责 C.党政齐抓共管
8. 2012年( C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举行。
A.11月7日至15日 B. 11月7日至14日 C. 11月8日至14日
9.党的十八大的主题是: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C )为指导,解放思想,改革开放,凝聚力量,攻坚克难,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
A. 十二五规划 B. 毛泽东思想 C. 科学发展观
10、国际通行的腐败定义是指滥用(B)谋取私利。
A.个人权力 B.公共权力 C.党的权力
11、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B)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A.舆论 B.纪律 C.权力
12、党政联席会议决策“三重一大”问题应遵循的基本程序:提出议案,调研论证,确定议题,会议讨论和(B)。
A.党政主要领导决定 B.会议表决 C.鼓掌通过
13.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依据是____A____。”
A.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B. 五位一体 C.与时俱进
14.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布局是___B____。”
A.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B. 五位一体 C.与时俱进
15.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任务是___C____。”
A.改革开放 B.科学发展 C. 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16、党的干部要讲学习、讲政治、(C)
A.讲风格 B.讲贡献 C.讲正气
17、党的宗旨是(A)
1
A.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B.科学发展 C.富国强民
18、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C)
A.各级党委书记 B.各级领导班子成员 C.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19、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C),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
A.科学技术 B.提升综合国力 C.以人为本
20、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要求各地、各部门把党风廉政建设结合经济建设工作一道开展,做到“四同”,即同_______、同检查、同考核、同落实。(B)
A.教育
B.部署
C.奖惩
21、党除了工人阶级和________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C)
A.党员干部
B.领导干部
C.最广大人民群众
22、《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规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者纵容、支持他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属于 ( A )行为。
A、妨害和扰乱社会管理秩序
B、在村级事务管理中滥用职权、损公肥私
C、在村级事务决策中独断专行、以权谋私
23、反腐倡廉工作要面向_____________。(A)
A.全党全社会
B.广大群众
C.全体党员干部
24、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规定,提拔担任党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 A )年以上工龄和( )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A、五、二;
B、四、三;
C、三、三。
25、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它既是党的______,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具体运用。(A)
A、根本组织原则
B、组织生活原则
C、基本组织原则。
26、对公务员的处分种类分为:______(C)
A、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开除
B、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开除公职;
C、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7、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包括______。(B)
A、主动辞职、被动辞职、因公辞职或因私辞职;
B、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C、因公辞职、因私辞职、主动辞职和责令辞职。
28、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_____,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C)
2
A、决战
B、趋势
C、抉择
29、反腐倡廉教育的重点对象是______。(B)
A、全体党员
B、各级领导干部
C、一般干部。
30、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我们的_______。(B)
A、强国之路
B、立国之本
C、富民之道
31、依照《党员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下面哪项原则不属于选拔任用党员领导干部应当遵循的原则( D )。
A、民主集中制原则
B、依法办事原则
C、注重实质、群众公认原则
D、为人民服务原则
32、党的思想路线是_________,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C)
A、一切从实际出发,解放的相,实事求是
B、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与时俱进
C、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
33、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___。(A)
A、脱离群众
B、权力腐败
C、以权谋私
34、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是____。(B)
A、少数服从多数制 B、民主集中制 C、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制
35、_______是反腐倡廉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两个方面。(A)
A、惩治和预防
B、教育和制度
C、党纪和法律
36、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____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A )
A.行政
B.事业
C.企业
37、辞退公务员,按照管理权限决定。辞退决定应当以____形式通知被辞退的公务员。( A )
A.书面
B.口头
C.电话
38、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 B 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
A:三个月 B:六个月 C:一年
3
39.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 (A) 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
A:党的全国代表大会 B:中央政治局会议
C:党的全国代表会议
40、____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C )
A、组织部
B、上级党委
C、纪检监察机关
41、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____的一项重要内容。(B )
A、工作总结
B、述职报告
C、工作计划
42、 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____。(B )
A、一年
B、两年
C、五年
43、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经过留党察看,确已改正错误的,应当恢复其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____。( C )
A、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开除党籍
44、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C )。
A、司法责任追究制度
B、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C、责任追究制度
45、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是____。( B )
A、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B、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
C、各级人民检察院
46、基层党委、纪委,党总支、党支部负责人,每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____。( A)
A、一次
B、两次
C、三次
47、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____,自觉接受监督。( C )
A、一般事项
B、主要事项
C、重大事项
48、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党委(党组)、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____。( B )
A、鼓励谈话
B、诫勉谈话
C、任职谈话
49、党员有权向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提出____不称职党员领导干部职务的要求。(A ) 4
A、罢免或者撤换
B、罢免或者处理
C、撤换或者开除
50、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的,____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A )
A、1年
B、2年
C、3年
51、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____。( A)
A、自然撤销
B、暂时保留
C、由党委(党组)视情况而定
52、对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应当由____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B)
A、1
B、2
C、3
53、以下选项中不属于处分的种类的是____。(C)
A、警告
B、撤职
C、降职
5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适用的范围是违反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 D )
A、党员
B、党组织
C、国家公务员
D、党员和党组织
55、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 ( C ),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A.提出意见
B.提出建议
C.声明保留
56、 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 B )为准绳。
A.党章和纪律
B.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
C.党章和部门法规
57、依据党的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最长的年限是( B )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58、依据党的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C )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依照规定。
A、三年
B、四年
C、五年
59、依据纪律处分运用规则,对于党员违反党纪,有下列哪种情形的,不可以依照规定从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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