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忘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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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忘什么意思篇一
《遗忘》

遗忘什么意思篇二
《遗忘的原因》

遗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种:衰退说、排斥说和干扰说。

1、衰退

在大脑中的东西会像照片一样,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渐渐褪色。衰退在感观记忆、短时记忆和中期记忆中有重要意义:它使有限的存储空间不至于爆满。但是,长期记忆理论上具有无限的存储空间,可是我们仍然会忘记长期记忆的内容,这是因为记忆一生都存在着,问题只在于人们是否能将其调出。其实失去的记忆内容还存在着,但不再找得回来。就像一把钥匙,肯定是放在某一个地方,但到底放在那里,却想不起来。通过训练记忆力,我们可以提高重新找回的几率。

2、排斥

当信息太令人痛苦、使人受辱或让人害怕时,当人们有极端的创伤经历时,排斥心理就会出现。幸亏这些惊恐的时候不太多,因为即便记忆力训练也对这些束手无策。不过,我们可以将这些不愉快的经历或感觉低调处理,这样反而会提高自己的记忆力。比如,如果我们特别不喜欢某个人,可能对他的名字记得更牢。

3、干扰

干扰是经常出现的遗忘过程。当我们在记忆内容相近的单词表,因为内容太相近了,发现记忆每一张单词表的能力呈显著下降趋势。不过,针对这一现象,也有补救措施,那就是不要过于长时间、过于单调地学习相近的内容。背英语单词表时,背一些之后可以休息一下,学些其他东西,再回头背单词。此外,要学的东西越是缺乏含义,相互干扰的作用就会越明显。所以就要不断尝试通过联想去找一个含义。

遗忘的影响因素

1、 识记材料的性质与数量

识记材料的性质与数量。一般认为,对熟练的动作和形象材料遗忘得慢,而无意义材料比有意义材料遗忘要快得多;在学习程度相等的情况下,识记材料越多,忘得越快,材料少,则遗忘较慢。因此,学习时要根据材料的性质来确定学习的数量,一般不要贪多求快。

2、学习的程度

一般认为,对材料的识记没有一次能达到无误背通的标准,称为低度学习的材料;如果达到恰能成诵之后还继续学习一段时间,这种材料称之为过度学习材料。实验证明,低度学习材料容易遗忘,而过度学习的材料比恰能背诵的材料,记忆效果要好一些。当然过度学习有一定限度,花费在过度学习上的时间太多,会造成精力与时间上的浪费。

3、 识记材料的系列位置

人们发现在回忆系列材料时,回忆的顺序有一定的规律性。如人们对于26个英文字母的记忆,一般以开头的字母如ABC较好,最后的几个字母XYZ效果也很好,但对字母表的中间部分则容易遗忘。在一项实验中,实验者要求被试学习32个单词的词表,并在学习后要求他们进行回忆,回忆时可以不按原来的行后顺序。结果发现,最后呈现的项目最先回忆起来,其次是最先呈现的那些项目,而最后回忆起来的是词表的中间部分。在回忆的正确率上,最后呈现的词遗忘得最少,其次是最先呈现的词,遗忘最多的是中间部分。这种在回忆系列材料时发生的现象叫系列位置效应。最后呈现的材料最易回忆,遗忘最少,叫近因效应。最先呈现的材料较易回忆,遗忘较少,叫首因效应。这种系列位置效应已被许多实验所证实。

4、识记者的态度

识记者对实际材料的需要、兴趣等,对遗忘的快慢也有一定的影响。研究表明,在人们的生活中不占主要地位的、不引起人们兴趣的、不符合一个人需要的事情,首先被遗忘,而人们需要的、感兴趣的、具有情绪作用的事物,则遗忘得较慢。另外,经过人们的努力、积极加以组织的材料遗忘得较少,而单纯地重述材料,识记的效果较差,遗忘得也较多

我们总是认为记忆是保留诸如“我是谁”一类重大信息的方法,但却很少想到遗忘对于身心健康的意义,无论我们忘记的是那些不堪回首的陈年旧事还是每日无足轻重的鸡毛蒜皮。

尽管“遗忘”可能对每一个正常人来说如同家常便饭,但究竟我们是怎么忘记的,导致这一过程的分子机制、细胞机制、大脑回路,却一直鲜为人知。《每日科学》(ScienceDaily)近日报道,心理学家正在逐渐揭开遗忘的秘密。

遗忘,一个主动的过程

今年5月10日《神经元》(Neuron)杂志上发表的一项研究解开了谜题。来自斯克里普斯研究所(The Scripps Research Institute)佛罗里达分部的科学家们发现,记忆形成之初的一个关键机制,原来也在“抹除”记忆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我们关注的是主动遗忘的分子生物学,”斯克里普斯研究所神经科学部部长,同时也是此项目的领队罗恩•戴维斯(Ron Davis)说:“人们一直觉得遗忘是被动的 。但我们的发现清楚地指出,遗忘是一个主动过程,而且有可能还是被调控的。”

为了更深入地理解遗忘机制,戴维斯及其同事对果蝇进行了研究。在很多研究中,果蝇已被当做一种高度适用于人类的重要记忆模型。 他们训练果蝇去识别与正性结果(如食物)相关或与负性结果(如电击)相关的不同气味。然后观察果蝇在记住和忘记这门新课程时大脑的变化。实验结果显示:一个小的多巴胺神经元子集利用脑中一对多巴胺受体活跃地调解着记忆的获取和遗忘。

多巴胺是一种在惩罚、奖励、记忆、学习和认知等过程中有重要作用的神经递质,但是,一个小小的神经递质多巴胺,怎么会对记忆产生两种截然相反的影响?那一对多巴胺受体又是如何一方面获得记忆,另一方面又将其消除的呢?

研究表明, 与新记忆形成的同时,一个基于多巴胺的遗忘机制始终存在。除非这份记忆有重大意义,否则遗忘机制会直接将其抹去。防止重要记忆被消除的过程被称作“记忆巩固(memory consolidation)”。

研究发现,脑中有一类特殊的神经元将多巴胺释放给位于蘑菇体上的两个不同的受体:dDA1和DAMB。蘑菇体是昆虫大脑中的神经纤维网,因其形状而得名。这些密集的神经元网络在昆虫的记忆和学习中起决定性作用,特别是在识别气味方面。dDA1受体负责记忆获取,DAMB则专门用来遗忘。

当多巴胺神经元开始进行信号传导时,dDA1受体被过度激活,记忆便开始形成这是记忆获取的关键一步。然而这些多巴胺神经元可没有一获得记忆就立即停止工作,而是开始把信号都传导到DAMB受体上去了。于是那些新鲜的、尚未被巩固的记忆,就要开始被遗忘了。

论文的第一作者杰克布•巴里(Jacob Berry)发现在记忆获取后抑制多巴胺信号传导可以增强果蝇的记忆;反之,这些神经元的持续兴奋会导致记忆消除。此外,dDA1的变异可致学习障碍,而DAMB的变异将阻碍遗忘。

戴维斯表示,他们新发现的遗忘机制确实振奋人心,但遗忘是个主动过程这一结果却并不令人惊讶。“生物体从不计划让事情被动的完成,”他说,“既有致力于

创造的主动途径,亦有搞破坏的主动途径。为什么遗忘就要例外呢?”

此研究也引发了人们对更多有意思现象的关注,比如“学者症候群”(Savant Syndrome,又称“自闭学者”)。 “自闭学者在他们特长的领域有超强记忆力,” 戴维斯说,“但也许这些天赋并不归功于记性好,而是他们忘性太差了。我们的研究结果很可能有助于开发促进认知和记忆的药物,以用来阻断遗忘,达到增强认知的目的。”

遗忘在心理学当中指的是:识记过的内容在一定的条件下不能或错误的恢复与提取等都叫遗忘

二、遗忘的规律

1.遗忘曲线与遗忘规律

艾宾浩斯首先对遗忘现象进行了比较系统的研究。为了使记忆尽量避免受旧经验的影响,他用无意义音节作为记忆的材料,把识记材料学到恰能背诵的程度,经过一定时间间隔再重新学习,以重学时节省的朗读时间或次数作为记忆的指标。从实验结果得知记忆内容的保持将随时间的延长呈减少的趋势。

艾宾浩斯依据实验的数据画出遗忘曲线(图4-4),人们称之为艾宾浩斯遗忘曲线。

艾宾浩斯遗忘曲线揭示了遗忘在数量上受时间因素制约的规律:遗忘量随时间递增;增加的速度是先快后慢,在识记后的短时间内遗忘特别迅速,然后逐渐缓慢。就是说,遗忘的进程是先快后慢。

艾宾浩斯之后,许多人用无意义材料和有意义材料对遗忘的进程进行了进一步的研究,并采用不同的测量方式,遗忘曲线有所不同,但它们的总趋势还是和艾宾浩斯的遗忘曲线一致,这表明了人类遗忘过程的基本趋势。

2.影响遗忘进程的因素

(1)学习材料

学习材料指材料的种类、长度、难度、系列位置以及意义性。从材料的种类看,有意义材料和无意义材料,形象、直观的材料与抽象的材料的遗忘进程是不一样的(见图4-5)。

从材料的难度、长度看,一般来说,比较长的、难度较大的材料的遗忘进程更符合艾宾浩斯遗忘曲线;长度、难度适中的材料保持效果最好。

从材料的系列位置看,由于前摄抑制及倒摄抑制的影响,材料的系列位置不同,保持效果也有差异。倒摄抑制是指后学习的材料对保持和回忆先学习的材料的干扰作用。就是说刚学完一种材料后,又去学习新的材料,就会忘记前面学习的材料。

缪勒(G.E.Muller)和皮尔扎克(Pilzecker)首先对此进行了研究,发现被试在识记无意音节后,中间休息6分钟,可以回忆起56%的音节,如果中间插入其他的活动,只能回忆起26%的音节。

前摄抑制是指先学习的材料对识记和学习后学习的材料的干扰作用。安德伍德(Underwood)根据对无意义音节资料的研究分析,认为有50%的遗忘是由于前摄抑制所造成的。倒摄抑制和前摄抑制一般在学习两种不同但又彼此相似的材料

时产生较多。但即使是一种材料,如果篇幅较长,学习时也会产生上述现象。如记忆一篇课文,一般总是开头和结尾部分容易记住,而中间部分容易遗忘,其原因在于中间部分受前后学习材料的干扰。

从材料的意义看,凡是能引起主体兴趣,符合主体需要、动机,激起主体强烈情绪,在主体的工作、学习、生活上具有重要意义的材料,一般不易被遗忘;反之,则遗忘得快。

(2)学习程度

过度学习的材料能避免遗忘。过度学习也叫超额学习,是指识记一种材料的学习次数超过那种刚好能回忆起来的程度的次数。研究表明,过度学习使保持的效果良好。假如把材料刚能背诵时所花的时间定为100%,一般过度学习花的时间以150%为宜。150%的过度学习是提高保持效果的最经济有效的选择。克鲁格(Krueger,1929)在实验中让被试识记12个名词,识记程度分别为100%、150%和200%,并在1~28天后测其保持效果,其结果(如图4-6)表明,超过150%并不再更多地改善保持状态。

图4-6 学习程度与保持量的关系

(3)记忆任务的长久性

是否有长久的记忆任务,也是影响保持的因素之一。一般说,有长久的识记任务有利于材料在头脑中保持时间的延长。在一个实验中,让被试识记两段难易程度相似的语文材料,事先说明:第一段在次日测验,第二段在一周后检查,而实际上这两段材料都是在两周后才测验的。结果,第一段只记住40%,第二段却记住80%。可见,确立长久的识记任务对记忆的效果有显著的影响

德国心理学家艾宾浩斯(H.Ebbinghaus)研究发现,遗忘在学习之后立即开始,而且遗忘的进程并不是均匀的。最初遗忘速度很快,以后逐渐缓慢。他认为"保持和遗忘是时间的函数",并根据他的实验结果绘成描述遗忘进程的曲线,即著名的艾宾浩斯记忆遗忘曲线。

记忆技巧

人的大脑是一个记忆的宝库,人脑经历过的事物,思考过的问题,体验过的情感和情绪,练习过的动作,都可以成为人们记忆的内容。例如英文的学习中单词、短语和句子,甚至文章的内容都是通过记忆完成的。从"记"到"忆"是有个过程的,这其中包括了识记、保持、再认和回忆。有很多人在学习英语的过程中,只注重了学习当时的记忆效果,孰不知,要想做好学习的记忆工作,是要下一番工夫的,单纯的注重当时的记忆效果,而忽视了后期的保持和再认同样是达不到良好的效果的。

记忆空间

在信息的处理上,记忆是对输入信息的编码、贮存和提取的过程,从信息处理的角度上,英文的第一次学习和背诵只是一个输入编码的过程。人的记忆的能力从生理上讲是十分惊人的,它可以存贮10的15次方比特(byte,字节)的信息,可是每个人的记忆宝库被挖掘的只占10%,还有更多的记忆发挥空间。这是因为,有些人只关注了记忆的当时效果,却忽视了记忆中的更大的问题--即记忆的牢固度问题,那就牵涉到心理学中常说的关于记忆遗忘的规律。

艾宾浩斯记忆规律曲线解释

德国有一位著名的心理学家名叫艾宾浩斯(Hermann Ebbinghaus,1850-1909),他在1885年发表了他的实验报告后,记忆研究就成了心理学中被研究最多的领域之一,而艾宾浩斯正是发现记忆遗忘规律的第一人。

根据我们所知道的,记忆的保持在时间上是不同的,有短时的记忆和长时的记忆两种。

输入的信息在经过人的注意过程的学习后,便成为了人的短时的记忆,但是如果不经过及时的复习,这些记住过的东西就会遗忘,而经过了及时的复习,这些短时的记忆就会成为了人的一种长时的记忆,从而在大脑中保持着很长的时间。那么,对于我们来讲,怎样才叫做遗忘呢,所谓遗忘就是我们对于曾经记忆过的东西不能再认起来,也不能回忆起来,或者是错误的再认和错误的回忆,这些都是遗忘。艾宾浩斯在做这个实验的时候是拿自己作为测试对象的,他得出了一些关于记忆的结论。他选用了一些根本没有意义的音节,也就是那些不能拼出单词来的众多字母的组合,比如asww,cfhhj,ijikmb,rfyjbc等等。他经过对自己的测试,得到了一些数据。

然后,艾宾浩斯又根据了这些点描绘出了一条曲线,这就是非常有名的揭示遗忘规律的曲线:艾宾浩斯遗忘曲线,图中竖轴表示学习中记住的知识数量,横轴表示时间(天数),曲线表示记忆量变化的规律。

这条曲线告诉人们在学习中的遗忘是有规律的,遗忘的进程不是均衡的,不是固定的一天丢掉几个,转天又丢几个的,而是在记忆的最初阶段遗忘的速度很快,后来就逐渐减慢了,到了相当长的时候后,几乎就不再遗忘了,这就是遗忘的发展规律,即"先快后慢"的原则。观察这条遗忘曲线,你会发现,学得的知识在一天后,如不抓紧复习,就只剩下原来的25%。随着时间的推移,遗忘的速度减慢,遗忘的数量也就减少。有人做过一个实验,两组学生学习一段课文,甲组在学习后不久进行一次复习,乙组不予复习,一天后甲组保持98%,乙组保持56%;一周后甲组保持83%,乙组保持33%。乙组的遗忘平均值比甲组高。 不同性质材料有不同的遗忘曲线

而且,艾宾浩斯还在关于记忆的实验中发现,记住12个无意义音节,平均需要重复16.5次;为了记住36个无意义章节,需重复54次;而记忆六首诗中的480个音节,平均只需要重复8次!这个实验告诉我们,凡是理解了的知识,就能记得迅速、全面而牢固。不然,愣是死记硬背,那也是费力不讨好的。因此,比较容易记忆的是那些有意义的材料,而那些无意义的材料在记忆的时候比较费力气,在以后回忆起来的时候也很不轻松。因此,艾宾浩斯遗忘曲线是关于遗忘的一种曲线,而且是对无意义的音节而言,对于与其他材料的对比,艾宾浩斯又得出了不同性质材料的不同遗忘曲线,不过他们大体上都是一致的。

因此,艾宾浩斯的实验向我们充分证实了一个道理,学习要勤于复习,而且记忆的理解效果越好,遗忘的也越慢。

个性化的艾宾浩斯

上述的艾宾浩斯记忆曲线是艾宾浩斯在实验室中经过了大量测试后,产生了不同的记忆数据,从而生成的一种曲线,是一个具有共性的群体规律。此记忆曲线并不考虑接受试验个人的个性特点,而是寻求一种处于平衡点的记忆规律。 但是记忆规律可以具体到我们每个人,因为我们的生理特点、生活经历不同,可能导致我们有不同的记忆习惯、记忆方式、记忆特点。规律对于自然人改造世界的行为,只能起一个催化的作用,如果与每个人的记忆特点相吻合,那么就如顺水扬帆,一日千里;如果与个人记忆特点相悖,记忆效果则会大打折扣。因此,

遗忘什么意思篇三
《知识的遗忘及其原因》

二、知识的遗忘及其原因

在现代认知理论看来,知识信息可以在长时记忆中得到永久储存,但由于人们的学习不可能停止下来,人脑也处于不断地对外来信息进行加工的状态,学习材料之间会产生干扰作用,因此,随着时间的流失,会出现头脑中的某些知识信息难以提取的情况,也就是说会发生遗忘现象。

(一)遗忘规律

遗忘是一种普遍存在的心理现象,它是指对所学习过的材料不能正确地回忆或再认。遗忘直接影响到学习效果的保持。

心理学史上最早对遗忘问题进行系统的实验研究的是著名的记忆心理学家艾宾浩斯(H.Ebbinghaus)。他以无意义音节作为记忆材料,这些无意义音节由子音和母音组成,如BEH、FIW、PAF 等,这样做主要是为了避免被试产生联想。再者,他还以自己为被试,用节省法计算保持和遗忘的数量。其实验结果如下:

根据表4.1的数据以时间为横坐标, 以保持百分数作为纵坐标可以画出一条曲线(如图4.6), 这就是著名的艾宾浩斯遗忘曲线。这条曲线反应了遗忘的一般规律:遗忘的进程是不均衡的,起初快,后来逐渐变慢,到了一定的程度,就几乎不再遗忘了。总之,遗忘的规律是“先快后慢,先多后少”。艾宾浩斯通过实验所提出的这条遗忘规律成为现代记忆研究的基础。

表4.1 不同时间间隔后的记忆成绩

图4.6 艾宾浩斯遗忘曲线

在艾宾浩斯之后,人们还做了大量的类似实验,对记忆材料的性质和数量、学习的程度、材料的序列等对记忆的影响进行了探讨。特别是人们运用有意义材料像概念、诗歌、散文、课文等进行了研究,这些研究表明:有意义材料比无意义材料遗忘得要慢。如莱昂 (D. O. Lyon)对课文记忆材料的研究, 吉尔福德(J.P.Guilford)对散文、诗歌材料的记忆研究(如图4.7),里得(Reed)用人工概念所进行的研究,以及泰勒以动物学知识为材料的记忆研究等。

图4.7 不同性质材料的保持曲线

(二)遗忘的原因

从上面的很多研究中可以看出,遗忘是一种普遍的现象,那么,如何对这种现象进行解释呢?这一直是心理学家们关注的一个理论问题,而且不同时期、不同流派的心理学家对其解释也很不一致。从总体上来看,这些观点可归纳为以下几种。

1.痕迹衰退说。痕迹衰退说是本世纪20年代由完形心理学家们所作出的对遗忘原因的解释。他们认为人们在学习时神经活动引起大脑产生某种变化,并留下各种痕迹,亦即记忆痕迹。这些记忆痕迹会随着时间的延长而逐渐消退。假若在学习之后一直不进行练习,已有的记忆痕迹就会淡化。而只有通过不断的练习,这种学习所留下的记忆痕迹才能继续保持。这种观点与“用进废退”的原理相一致,也符合人们的日常生活经验。

记忆痕迹衰退说虽然易于为一般人所接受,但它并非能解释所有的事实。如有时人们回忆不起来一个很熟悉的名字或一段往事,但在特定的情景中,又轻而易举地回忆起来了;有时候人们在清醒时想不起来的事情,在睡眠或催眠状态中却很清楚。因此,这种理论受到其他理论的挑战。

2.干扰说。干扰说认为,虽然人们的遗忘随时间的延长而发生,但遗忘的发生不是由于记忆痕迹的消退,而是由于人们在一种学习之后接下来又去从事其他的学习任务。人们在某时期所学习的材料或所获得的信息之间会发生相互影响,正是这种影响造成了遗忘的发生。

心理学中有关前摄抑制和倒摄抑制的实验研究为这种理论提供了依据。如人们通过以下等组设计法进行倒摄抑制的实验:

表4.2 倒摄抑制的实验

这里A、B代表两种学习材料,实验时选取两组学习能力相当的被试分别作为实验组和控制组。大量的类似的实验结果表明控制组的回忆成绩明显地高于实验组。这种回忆成绩的差异说明学习B对学习A产生了倒摄抑制。

心理学家们发现,不仅后来学习的材料会对先前的学习产生影响称作倒摄抑制,而且相反的情况也经常发生,即先前的学习会对后来的学习产生影响,这就是前摄抑制现象。

有关前摄抑制和倒摄抑制的实验研究揭示了学习材料之间的干扰是遗忘发生的原因之一。这一点也与人们的一些生活经验相吻合,如一般来说人们在早晨和临睡前记忆效果较好,这主要是因为它们分别避免了先前的学习材料和后来的学习材料的干扰作用。

3.检索困难说。现代信息加工心理学认为,人们所获得的信息在长时记忆中的储存是永久的。一旦人们获得了信息,就像图书馆中增加了一些书籍一样,人们只要知道其编码(不论是书名、作者还是分类码)就一定能够找到它们。之所以会发生遗忘,是因为检索的困难造成的,亦即难以找到其提取的线索的原因。如果能够通过指导获得提取的线索,这些先前“遗忘”了的信息仍然能够找到。

实际上,人们遗忘的多少是通过一些记忆的测定方法来衡量的。不同的方法所测出的结果有很大的差异。一般来说再认法要比回忆法测定的分数要高一些,这主要是因为再认这种方法为提取有关记忆材料提供了较多的信息和线索。由此可以推论出,遗忘的发生主要是缺乏有关材料的必要的线索,从而造成了检索的困难,尽管这些材料保存在长时记忆中,也难以提取;如果能够为学习者提供一些重要的背景材料,它们就能够回忆起有关的信息。

在学习者提取有关信息时,为其所提供的线索的适当与否是影响记忆效果的主要原因。例如让学生写出某个单词(memory),一种方法是听写,另外一种方法是听写并告诉学生该词的汉语意思,显然第二种方法较为容易。

4.同化说。这种学说是奥苏伯尔根据其同化理论所提出的对遗忘原因的解释。他曾经指出,遗忘是知识的组织和认知结构简化的过程。在有意义学习中,新旧知识之间通过相互作用建立起非人为的、实质性的联系,新知识同化到原有的认知结构之中,人们长时记忆中储存的不是零碎的知识,而是经过转换的较为一般性的观念结构。人们遗忘的往往是一些被较为高级的观念所替代的低一级的观念,从而减轻了记忆的负担。

显然,同化说这里所指的是一种积极的遗忘,它充分说明了人们在记忆中的积极能动性。人们为了使一些重要的适用范围广泛的观念更好地得到保存,会主动地对所学知识进行加工,使其同化到自己认知结构的某个部分。这种理论与有意义学习材料的学习中具体事实比较容易遗忘,而一般概念和原理不容易遗忘的情况相符合。

三、运用记忆规律促进知识的保持

在认识了记忆的规律和遗忘的原因之后,我们再来谈谈如何运用这些原理防止遗忘,提高知识保持的效率问题。现代认知心理学对记忆问题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并在实验的基础上提出了许多促进知识保持的方法和策略,在此,我们只介绍一些具有普遍意义和广泛应用价值的行之有效的具体措施。

(一)提高加工水平

现代信息加工心理学十分重视学习者对所获得的信息的组织加工,人们在获得信息时如果能够对它进行深加工,那么这些信息就可以在头脑中留下较为深刻的印象,其保持效果就得到提高,而且在提取时也可获得更多的线索,从而有助于回忆。

深加工是指通过关注记忆材料的细节,以对新材料从多个方面进行感知,或赋予意义并与有关观念形成联想,从而提高保持效果的方法。如,有人曾做过这样的实验:实验材料是一组照片,实验时要求两组被试分别按照“性别”和“忠诚水平”进行分类,最后再将一些新照片混入其中,让这些被试找出自己曾看到过的照片,结果要求按“忠诚水平”分类的一组的成绩远远高于另一组。这主要是因为要求按“忠诚水平”进行分组的被试需要从多个方面对照片进行判断,其加工水平深,因此记忆效果好于另一组。其他一些心理学家也做过许多类似的实验,也都证实了这个结论。

(二)多重编码

现代认知心理学认为,人们获得的信息在头脑中是按照某种方式组织的。前面也提到遗忘的原因往往是检索困难造成的,也就是说提取的线索不清。因此,要增进记忆效果应提倡在学习时采用多重编码的方法。

人们在学习时主要是以语义进行编码的,人们通过理解新信息的意义使其归人自己已有的认知结构的适当地方,从而使所获得的知识保持得更为长久。心理学研究发现,除了语义编码之外,还有形象编码、声音编码甚至动作编码。综合运用这些编码系统可以为以后提取信息时提供更多的线索,从而有助于记忆。

例如,在语言学习中,对于单词或词汇的记忆只有做到同时掌握其音、形、义,才能保持得较为牢固。有人甚至提出最好再给这些单词等增加一个“动码”(即通过大量的书写练习形成动作习惯),这样为以后检索提供更多的线索,使学习者可以按照动码的指引顺利地写出单词来。

(三)记忆术

这种方法是指运用联想的方法给一些无意义的材料附加一定的意义从而有助于记忆。这种方法最初来自于记忆人名,例如有人给你介绍一位龙先生,你马上可以联想到“民间龙的形象”,从而留下深刻的印象。这里像“龙”这个字可以帮助形成心像以强化所要记忆的内容,这是记忆术的一种,即关键字法。

这种方法后来推广到语言材料学习之中,人们通过给一些单词、历史年代、地名等附加一定的意义,使

这些机械性的材料变得有一定的意义。 如学习英语中的“gas”

(煤气)一词时,根据其发音,可以联想到中文的关键字“该死”,由此想到煤气可以引起中毒,这样就很快记住了gas一词的意义。

(四)进行组块化编码

所谓组块,指在信息编码过程中,利用贮存在长时记忆系统中的知识经验对进入到短时记忆系统的信息加以组织,使之成为人所熟悉的有意义的较大单位的过程。组块可以是一个字母,一个数字、一个单词、一个词组,甚至是一个句子。组块的方式主要依据于人过去的知识经验。例如,“认知心理学”5个字对于根本不懂心理学的人来说,是5个组块;对稍懂心理学的人来说,是2个组块(认知、心理学);而对心理学家来说,则只是1个组块。再如,有这样一列数字:18511 9211839193719491935,如果把它看成是孤立的数字来记忆,是24个组块,远远超过短时记忆的容量。但熟悉中国历史的人可以把它组块化为1851,1921,1839,1937,1949,1935,把它看作是中国近代史上的重要年代,则只有6个组块,就很容易记住了。

(五)过度学习

过度学习(over learning) 是指所学材料达到刚刚成诵后的附加学习。心理学中很多实验证实了这一点。如克鲁格(W. C. F. Krueger)曾做过这样一个实验:实验材料为12个名词,被试分为三组,学习程度分别为100%、150%、200%, 在学习后28天内的几个时段分别要他们重新学习,测得的保持量如下:

图4.8 不同学习程度学习材料保持量的比较

从研究的情况来看,学习程度在150%左右时,保持效果较好,虽然学习程度更高时保持效果会随之有所提高,但其增加幅度不大,因此,较为合适的过度学习量为50%左右。

有人依据类似的研究结果认为,一般来说过度学习量在50%左右效果最好。过度量既可以按时间来计算,也可以按学习遍数计算。如你用了半个小时(或读了10遍)会背诵某篇课文,那么你最好不要就此停下来,而是最好再紧接着增加15分钟(或再读5遍),这时候的保持效果才最好。实际上,“过度学习量为50%时保持效果最好’这一结论是否具有普遍意义,还是值得怀疑的,不过克鲁格的实验研究至少反映了这样一个

遗忘什么意思篇四
《遗失物与遗忘物的区分及其法律意义》

法学杂志・2008年第4期各 科 专 论

遗失物与遗忘物的区分及其法律意义

OnDifferenceBetweenLostPropertyAndPropertyForgotten

谭启平

(西南政法大学 重庆 400031内容提要:,但也存在明显的差别。,给予不同于一般遗失物的法律规定。

关键词:遗失物 区分  一、遗失物、(一)遗失物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在我国法学界,学者们对遗失物所下的定义各不相同。笔者认为,遗失物是占有人确定但占有人丧失了占有的动产。遗失物的构成要件包括:

1.须为有主的动产。遗失物不是无主物,遗失物是有人所有现却无人占有而已,无人占有不同于无人所有,无主物可以成为先占的客体,而无人占有之物却不能当然的依先占取得所有权。与此同时,“遗失”一词意在下落不明,故只有动产才能遗失,不动产的位置是固定的,即使被他物掩盖仍不能为遗失。而权利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作为和不作为的许可或认可。作为一种抽象观念,权利也不存在被遗失的情形,但某些财产权利证书,如提单、仓单、记名证券等,则不妨成为遗失物。

2.须占有人丧失占有。丧失占有是指占有人丧失其对于物的事实上的管领力。占有状态是否丧失,应依客观情形及社会观念而定,但此种管领力的丧失必须为确定的丧失,仅于一时不能实现管领力,不能称为丧失占有。如手上的物品从高楼落下,自家动物进入他人领地,应允许所有人或占有人寻回,不能称为遗失物。于自己居住的房屋内(包括自有房和租借房)忘记置于何处的物品也不是遗失物,因为物品仍处在权利人的管领之下,所谓“房屋不丧失任何占有”。占有的丧失,是否由于占有人的疏忽,在所不问,但占有的丧失须非出于有权处分人的意思,也非因他人的侵夺。对物有处分权的人自己抛弃之物,非遗失物。直接占有人或占有辅助人抛弃占有物而未经占有人或其主人同意,对间接占有人或主人而言,均属丧失占有。但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将物抛去者,其是否成立所有权之抛弃须待代理人之承认,此时亦得仅生占有丧失结果。在城市人群拥挤之处失落随身携带的物品,可以马上认定构成遗失。

3.须无人占有。这是指原占有人已丧失对物的占有,该物还不为任何人所占有而言,其原因则在所不问。若一直有人占有,不论占有人事实上是否意识到此种占有的存在,皆不构成遗失物,而可能构成遗忘物、赃物或误取误占物。此“无人占有”特指在被拾得人拾得之前遗失物的状态,当其被人发现占有之后往往被称为“拾得物”,但此并不改变其为遗失物之本性。

(二)遗忘物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对于遗忘物的定义,法学界的认识也存在诸多差异。郑玉波先生认为:“遗忘物是指物主遗忘于他人私宅或车

船飞机上之物”;马新彦教授认为:“遗忘物是指所有人

有意识地放置某地,但非故意地遗留或遗忘的物”。对于上述定义,笔者认为,郑玉波先生的定义将遗忘的地点确定于“他人私宅或车船飞机”,有失偏颇;马新彦教授的定义将遗忘物的权利人统一定义为“所有人”,也是多有不妥的。

事实上对于遗忘物的概念,刑法学者从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与客体出发,有着较多的论述。但关于何为遗忘物,仍然认识不一。如有的学者认为,遗忘物是指本应携带因遗忘而没有带走的财物,如外出“打的”遗忘在出租车中的财物,在商场购物遗忘在柜台的财物等等。需要

作者简介:谭启平(1964-),男,汉族,湖北京山人,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三),台北三民书局1984年版,第98页。① 郑玉波:《民商法问题研究》

② 马新彦:《英国财产法与判例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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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注意的是,要将遗忘物与遗失物相区别。也有的学者认为,这里的遗忘物,又称为遗失物,是指非出于占有人或所有人之本意,偶然失却其占有之动产,条件有二:其一,丧失须系非出于占有人或所有人之本意;其二,须为偶然

丧失。显然,由于出发点不同,刑法学者所持之遗忘物的概念往往混同于民法学者所说的“遗忘物”乃至“遗失物”,在探讨相关问题时产生不少概念语意的冲突。

故笔者认为,不论在民法领域或者刑法领域,遗忘物都是区别于遗失物的。所谓遗忘物,是指占有人置于某处但因疏忽而失去占有但仍为某人占有的动产。遗忘物的构成要件包括:

1.须为有主的动产。此要件同于遗失物,前已论及,不再重述。

2.遗忘物是占有人置于某处的动产。占有人将物置于某处时,乃是有意识地行为,即遗忘物与占有人的物理脱离,包置于包房的沙发上;头柜的抽屉中等,将物品置于车、宅,则是发生较多的场所。

3.处后,占有。遗忘”于某处,则构成占有人对物的抛弃,该物也因此而成为抛弃物或丢弃物。

4.须有人占有。因原占有人的疏忽而将物遗忘于某处后,原占有人(所有人或有权占有人)丧失了对物的占有,但与遗失物不同,该遗忘物则一直处于有人占有的状态,该物的实际占有人(如房屋的所有权人或承租人、宾馆的管理人员、出租车司机等)是否知道该物置于自己的占有控制之下,则是无关紧要的。

二、遗失物与遗忘物的联系与区别

遗失物与遗忘物,从表面上看,二物具有一定的相似性或相同之处。此种相同之处主要体现在:第一,遗失物和遗忘物均为有主的动产;第二,遗失或遗忘状态发生时,占有人均失去对该物的占有。从实质上看,二者的联系也非常密切。首先,财物脱离所有人后被占有是一个连续的发展的过程,遗忘与遗失往往构成这一发展过程的两个相续的阶段。在这一动态的发展过程之中很难确定一个合理的点而将两者断开;其次,从法律的角度而言,由于我国民法上并无取得时效制度,则无论财物脱离所有人经过多长时间,所有人都并未丧失其所有权,在这一点上遗忘物与遗失物的法律效果是一致的。

笔者认为,遗失物与遗忘物虽存在上述相同之处,但也存在明显的差别,主要体现在:

1.从占有人丧失对物的占有时的心理状态而言,遗失物占有人遗失动产时,往往是无意识的,事后也一般难以准确回忆或说明遗失发生的具体地点;而遗忘物的占有人均是有意识地将物放置于某地,事后也能准确地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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忆或说明物所遗留的具体地点或场所。

2.从物品失落的场所而言,遗忘物是由暂放物转化而来的,原来是基于物主的意思暂放于某一特定场所,而此场所是一个比较有限的、可控制的范围。是故可将遗忘物界定为物主暂放于某一特定场所而忘记带走的财物,即强调其本为暂放物(财物放置地点的意志性),而且是暂放于特定的场所(财物放置场所的特定性)而遗忘的;而遗失物则是不慎丢失在无人管理之场所或有很多人进出、管理人不能有效控制之公共场所的财物。因此,只要本不属暂放物或不是放置于特定场所的丢失物,皆可归入遗失物。

3.,而,—,而遗忘物采取“占有—,,不管管理人是否发现并拾取遗忘而遗失物的拾得人必须有发现并占有遗失物的行为。可见,遗失物拾得人地位是拾得人主动为之的结果,而遗忘物控制人的地位则是由占有人的行为造成的。不管遗忘物是否被场所占有人发现,遗忘物都是在遗忘场所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之下,遗忘物从未处于无人占有的状态。

4.从拾得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而言,拾得人对于所拾之物是遗忘物还是遗失物,往往会有直观的判断。行为人根据物所在的地点、场所或者位置以及物的状态等,可以判断出该物是他人的遗忘物或者遗失物。例如在私人场所、相对封闭的公共场所、营业场所、有人管理的场所等等;或者虽然没有看见是何人所放置,但根据物的放置状态,可以推断出是他人放置之物而不是丢失之物。正如有学者提出,“为什么侵占遗失物与侵占遗忘物所负法律责任会迥然,一个只是作为民事纠纷来调解,而另一个要遭受国家刑罚。原因就在于,如果这两种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主观恶性是不同的。侵占遗失物的主观恶性小,所以只赔偿;侵占遗忘物的主观恶性大,所以要

受刑罚惩罚。”既然如此,拾得人的主观恶性的大小也应用来区分遗失物与遗忘物,这样有助于将立法者的意图更直观地体现在司法实践中。“当然,人的主观恶性是没法直接考察的,而只能通过由其外化而产生的一些客观事实来判断。对于一个失落物,如果拾得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即使不去动它,物主能很容易将它寻回,或者即使对它暂时实施控制也不难凭自己的能力将其返还,然而却把该物据为己有,那么显然他的主观恶性是很大的;如果该物被落在了一个物主极难找回的地方,拾得人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物主是谁并且倘若不对其加以控制也必定会有其他不特定的人对其加以控制,拾得人将其占有且未作返还之努力,那么虽然他仍有侵占的故意,但较之前者他的主观恶性是很小的。因为这种情况下对他的行为可解释成‘由于无法确认财物的最终归属而将其视为己

③黄太云、腾炜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与适用指南》,红旗出版社1997年版,第386页。④陈兴良:《刑法疏议》,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42页。⑤吕卓:《浅析遗忘物与遗失物的界定》,载《理论月刊》2004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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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以延续其价值’,这在逻辑上是完全说得通的。”

三、遗失物与遗忘物区分的法律意义我国《刑法》规定了侵占遗忘物罪,而我国《物权法》第107条、109条至第113条对遗失物拾得人的义务与权利、无人认领遗失物的归属等内容作了规定,二者均未涉及遗失物与遗忘物概念的区分,这是令人遗憾的。笔者认为,在法律上区分遗失物与遗忘物,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1.遗失物的拾得人享有费用或报酬请求权,而遗忘物的拾得人或发现人不享有报酬请求权。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典均规定,遗失物的拾得人,可以享有报酬请求权;⑦而对于遗忘物拾得人或发现人,则不应享有报酬请求权,如《德国民法典》第978条规定行政机关或交通机构的公务员拾得遗忘物,不享有报酬请求权,其他人拾得价值不低于100马克的遗忘物的,其报酬是拾得同价值遗失物的报酬的一半,而拾得价值低于100马克的,原因在于,拾得或发现遗忘物的场所,某种法律上的关联,法律关系。下车、船、飞机时,物品,这是运输合同附随义务的应有之义。当然,承运人未提醒乘客带走物品不构成承运人违约,但承运人有义务替乘客保管物品(待其前来认领)或交有关招领机关。正是基于这一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附随义务,因而遗忘物占有人无权向前来认领遗忘物的人索取报酬。当然,因保管遗忘物而产生的必要费用,占有人有权请求补偿。

2.遗失物或遗忘物无人认领时归属不同。我国法律规定,拾得遗失物或拾得、发现遗忘物后,拾得人(或发现人、管理人)均应履行通知(遗失人、遗忘人)、报告(有关部门或管理机关)、上交(遗失物管理机关)等义务。但遗失物(遗忘物)管理机关在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的一定期间内,遗失物无人认领的,在拾得人放弃取得遗失物所有权时,则遗失物权利归属于国家;而遗忘物无人认领的,应依法收归国家所有。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附条件地允许拾得人取得拾得物的所有权。如《德国民法典》第973条规定:“拾得人向主管行政机关报告拾得物后六个月期满,即取得对拾得物的所有权,但事前拾得人已知有受领权利人,或者受领权利人已向主管行政机关申请其权利的除外,一经取得所有权,物上设定的其他权利即告消灭”。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法也认为:拾得人对遗失物享有“占有权”,如有真正的所有权人放弃追索(在时效期间内未追索者推定为放弃),则由拾得人取得对遗失物的绝对权利。之所以如此规定,其理由在于权利义务是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平衡器,调整任何社会关系应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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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义务这一杠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因此,在平

衡遗失人和拾得人之间的利益时,既要注重保护遗失人的利益,也不能忽视拾得人的权利。拾得遗失物妥为保管,等待真权利人的到来并加以返还,这是法律规定的拾得人必须承担的义务,对此义务必须赋予拾得人相应的权利。但遗憾的是,对于遗失物的归属,依我国《物权法》第113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依此条规定,在我国,拾得人是不能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的。

3.拾得人不履行义务时的法律后果不同。前已述及,拾得人(或发现人、管理人)发现遗失物、遗忘物后,均应履行通知、报告、(或发现人、管理人),遗忘物占为,永久地不能取得该物的所有)自发现或应当发,可依法行使追及权。依我国《物权法》第107条规定,真权利人还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即遗失物);在该物为遗忘物的情形下,拾得人除依法应向遗忘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外,还可能因此而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270条所规定的侵占遗忘物罪即是。在此情形下,如将遗忘物等同于遗失物,则可能导致刑罚适用的扩大化,对于遗失物的拾得人、真权利人都可能产生不公或不利的后果,因为法律永远不能要求遗失物的发现人必须履行拾得义务。我国《刑法》历经修改,终于在立法上使用“遗忘物”一词,是经过了慎重选择的,并非是把它与“遗失物”不加区别、任意混用的结果。而将遗忘物区别于遗失物,只对非法占有遗忘物的行为依侵占罪论处,对占有遗失物的行为,留给民事法律调整,是符合刑法谦抑原则和刑法的最后手段性的。

从事物发展过程而言,遗忘是失落的前提,失落是遗忘的必然结果,两者互为联系,互相依存。没有遗忘,就没有失落,反过来,没有任何遗失物不是由遗忘而引起的,很难把同一丧失占有状态的两个阶段绝对分开称谓,因此在民法上,遗忘物可谓是一种特殊的遗失物。而从词语含义出发,“遗失”,《现代汉语词典》对其解释为“由

于疏忽而失掉(东西)”,而对遗忘却解释为“忘记”。由此可见,“遗失”重在“失”,“遗忘”重在“忘”,二者还是有着区别的。再从权利义务的角度观察,遗失物的拾得人所享有的权利大于遗忘物的拾得人,遗忘物的拾得人所承担的义务却是大于遗失物的拾得人的。所以笔者认为,除了有必要将遗忘物与遗失物在民事和刑事法律上加以明确区分之外,在民法理论与实务中,首先就应将遗忘物作为遗失物的特例,给予不同于一般遗失物的法律规定。

⑥吕卓:《浅析遗忘物与遗失物的界定》,载《理论月刊》2004年第7期。

⑦谭启平:《建立遗失物拾得人报酬请求权和附条件所有权制度的理论思考》,载《中国民法年刊》﹙2004﹚,法律出版社2006年4月

版,第309—325页。

⑧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361页。

遗忘什么意思篇五
《遗忘规律的探索与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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