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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一方不同意还有财产怎么办篇一
《对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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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办
核心提示:结婚需要双方自愿,但是离婚不一定非得你情我愿,若一方想要离婚,而对方不同意离婚应该怎么办?要离婚的一方可以准备好起诉状等材料到对方住所地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律快车法律经验小编为您详细整理介绍关于起诉离婚的相关经验。
对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办?
我国的离婚方式有两种,分别为协议离婚和起诉离婚。若双方自愿离婚的,则可以通过到婚姻登记处登记离婚;若一方要离婚,另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则要离婚的一方需要到对方住所地的法院起诉离婚。
起诉离婚的程序:
1、起诉离婚需要的证件材料:
(1)离婚起诉状;
(2)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
(3)离婚理由的事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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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财产分割相关证据(房产证、存折、汽车、公司营业执照、股权比例证明和其他财产清单)。
2、诉讼离婚具体步骤:
(1)调查收集证据;
(2)写离婚起诉书;
(3)带齐材料到法院立案;
(4)如果有需要的,可以进行诉前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
(5)庭前询问或开庭,如果案件复杂,可能需要开几次庭,如果需要的,还可以进行补充证据;
(6)案件审结宣判,拿调解书或判决书。
3、起诉离婚时间:
诉讼离婚的法定时间为1至6个月,实践中一般离婚案件的时间为1到3月。 法律快车法律经验答疑——若起诉离婚时,对方收到法庭传票之后不到庭应诉怎么办?
1、本人确不愿出庭参加诉讼,但以书面的形式向法院陈述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可以依法缺席判决处理。
2、本人既不愿出庭应诉,又不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的离婚意见,对这类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可按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属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因为这类离婚案件的当事人负有对小孩的抚育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相关案情,故经两次传票传唤后,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传其到庭参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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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一方不同意还有财产怎么办篇二
《如何处理夫妻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
核心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9条规定可推出一方当事人不按离婚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应当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并依法判决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责任。下面婚姻法为您详细介绍协议离婚相关的法律知识。
一方当事人不按离婚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应当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并依法判决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可见,一方当事人不按离婚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应当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并依法判决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责任。因此,对一方不支付补偿款的行为,另一方应依法向法院起诉。
相关法律知识:怎样签离婚协议
协议离婚简单便捷,离婚协议包括哪些内容,签订离婚协议应注意些什么?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同意离婚并就子女抚养、夫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书面形式。按《婚姻法》、婚姻管理条例等规定,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1、当事人及其婚姻的基本情况。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身份证号、结婚时间、生育子女时间个数、离婚原因。
2、双方同意离婚的表示。
3、对未成年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生活安排。
离婚后子女和哪方共同生活,抚养费包括教育费如何给付。不和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对子女的探视问题。
4、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的分割。
5、一方有困难另一方实施经济帮助的具体时间,内容包括无房屋产权无房可居一方的居住问题如何解决。
6、关于离婚损害赔偿问题。
对一方有法定过错的即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7、违反协议的责任。签订离婚协议应注意的问题:
(1)必须双方自愿。非自愿采用威逼、胁迫手段签订的协议的财产分割等部分的协议是无效的。比如对财产协议的某部分不签就要杀害对方、或对方的亲属,被逼方无奈签署的部分。
(2)应由双方亲自签署,不得由他人代签。
(3)协议内容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如双方离婚,规定另一方不得再婚、不得离家,即所谓的离婚不离家,这一条款违法了《婚姻法》的规定,干涉了另一方的婚姻自由,是无效的
(4)不得损害他人的利益包括子女的利益。如有的协议中以抚养费为筹码,约定放弃探视权不付抚养费,这一条款因损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也应认定为无效。
(5)不得有其他违反公序良俗的条款。
(6)协议应当履行,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履行。经过法院认可,一方不执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7)对于离婚这种身份行为不得再附其他条件和期限。
起诉离婚一方不同意还有财产怎么办篇三
《离婚起诉状样本》
【离婚程序】怎样才能认定夫妻感情破裂
1.可认定为感情确已破裂的五种具体情形。婚姻法(修正案)在离婚法定理由的表述上作了重大的改革,确立了抽象概括与具体列举相结合的例示主义模式。其中,列举规定是概括规定的说明,而概括规定是对列举性规定的补充。增强了我国离婚法律规范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是对我国离婚立法一次重要突破和进步。
《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所列举了五种具体的情形是:
1)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行为中,受伤害方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往往是弱势一方——妻子、未成年子女、老人,如果发生在夫妻之间双方更是有长期积怨,很难和好。一方要求离婚的,如不及时处理可能对受害一方极其危险。在判决离婚前,要做好坚决不离一方的工作,以防不测。
2)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最高法院2001年12月24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界定为: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住。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正确处理好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一方面不以不准离婚惩罚有过错一方,同时应通过调解、判决等审判活动,加强道德教育,对错误思想和行为予以道德上的谴责。对第三者可建议有关组织对第三者予以适当的行政处分。
对确实已经死亡的婚姻,在做好无过错一方思想工作得基础上判决离婚。从长远来看,这对解放当事人自身,促进社会安定团结,预防矛盾的升级、犯罪都是有利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对这一类案件,首先应教育帮助有此恶习的一方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改正自己的行为,多关心家庭、承担家务、照料子女。其次要动员另一方给予关心和帮助,促使双方和好。对少数夫妻积怨太深,被告恶习屡教不改,双方关系极为恶劣,确实不堪共同生活的,应准予离婚。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夫妻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双方没有共同的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之间的义务,使得夫妻关系实际上名存实亡,因此夫妻分居2年标志着夫妻关系破裂。所谓分居,是指夫妻人为中断相互之间的共同经济生活、性生活和互相扶助、精神抚慰。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宣告公民失踪,是指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经法定程序寻找仍无音讯的,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 夫妻一方失踪,客观上已经不履行自己对家庭、对子女、对配偶的责任,维持这种婚姻关系对另一方已无实质意义。因此法院判决解除失踪人的婚姻关系,对及时有效保护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有其他利害关系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稳定家庭秩序与社会秩序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2.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其他方法。确认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除了上述5种具体情形外,为适应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了弹性条款,即《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第2款:“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方式指出人民法院审理离
婚案件时,对符合“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根据上述规定和要求,确认感情是否破裂,除了列举的5种情形外,还应从下面几方面入手,全面分析、判断:
1)全面分析方法。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用全面分析法与具体理由相结合之方法。全面分析法即在调查研究之基础上对夫妻感情进行全面综合之分析,从婚姻关系的4个层面来进行分析评判。(1)看婚姻基础。婚姻基础是双方建立婚姻关系时的感情状况和相互了解的程度。它是缔结婚姻关系的起点,对婚后感情的建立、矛盾的化解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看婚姻基础就是要了解双方认识的方式、结婚动机及目的。一般而言,婚姻基础好,婚后感情容易融洽,即使产生了矛盾,消除矛盾维持婚姻的可能性也大。反之,婚姻基础差,婚后难
以建立起真正的感情,出现矛盾,就难以调和。(2)看婚后感情。在分析婚后感情时,应联系婚姻基础,分析夫妻婚后感情发展变化,判断双方的感情发展方向。(3)看离婚原因。离婚原因是原告提出离婚的主要依据,也是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争执的集点和核心。双方为争取胜诉,常掩饰其离婚的真实动机、扩大事实甚至捏造事实。在分析离婚原因时必须注意查清离婚的真正原因,分清是非、明确责任,正确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4)看夫妻关系的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性。在上述三看基础上,进一步透视夫妻关系现状及把握各种有利于夫妻和好的因素,对今后双方关系的发展前途作出预测。
上述四个方面相互联系,是完整的认识结构与整体。因此在认定夫妻感情的问题上,不仅要看到夫妻感情的过去和现在,并且要对夫妻关系前途有所预测。
如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有和好希望,应加强调解和好之工作,即使调解无效,也不准离婚;如夫妻关系确已完全破裂,和好无望,无法调解和好又不能达成离婚协议,应做好不离一方的工作,准予离婚,同时应对子女的有关问题作出妥善安置。
2)参考最高法院1989年有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11月21日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所列举的14种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凡与《婚姻法》(修正案)没有冲突的,依然有参考价值。 即:“①一方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或者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②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③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④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⑤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⑥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⑦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⑧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⑨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⑩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⑾一方依法被判处长期徒刑,或者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⑿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⒀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⒁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离婚起诉书的含义
当夫妻双方之间不能就离婚事项达成一致或者虽然愿意离婚、但未能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一方或双方要求离婚的,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向法院起诉离婚时,应提交起诉状,名称可以是:离婚起诉书、离婚起诉状、离婚诉状、民事起诉书、民事起诉状、民事诉状。
离婚起诉书范本
原告王××,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省××市××××路×号×幢×××房。电话:×××××××
被告刘××,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省××市××路×号×幢×××房。电话:×××××××
案由:离婚
诉讼请求:
1.要求与被告离婚;
2.由原告抚养儿子刘×;
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约********元,其中*******元归我所有。
4、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承担(或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年×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儿子刘×。由于婚前我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地与其结婚,婚后发现被告经常参与赌博、嫖娼等违法活动,不务正业,经我多次苦心规劝,仍劣性不改。被告婚后的所作所为,对家庭及亲人极端不负责任,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夫妻长期分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另我们夫妻存续期间拥有夫妻共同财产约*******元。现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并由我抚养儿子刘×,另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元中的*******元归我所有。
第二次离婚起诉书范文
时间:2012-02-13 11:57 来源:未知 作者:
【找法网 离婚起诉书】原告:张××,女,196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公司业务经理,住址:本市××路××花园××幢××号;
被告:李××,男,196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住址同上。 诉讼请求:
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事实和理由:
20 年初原告提出过离婚诉讼请求,同年3月由××区人民法院移送贵院审理,在(20 )第×号民事判决书中已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从20 年分居至今,虽然贵院在此判决中希望被告方能珍惜一次改善夫妻关系的机会,但半年多来,原被告的情况依旧,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弥补。为此,对已经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原告再闪依法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2011离婚起诉状范文及格式要求
时间:2012-02-13 11:49 来源:未知 作者:
【找法网 离婚起诉书】原告:赵某某,女,汉族,1987年4月21日出生,宁夏人,住咸阳市渭城区某某小区2号楼2单元213号,电话: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81年9月1日出生,咸阳人,住址同上,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即某某小区2号楼2单元213号单位集资房一套(21万元)及银行存款20元;
3、判令婚生子王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
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
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2001年12月4日在咸阳市渭城区民政部门办理了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王女,现年7岁。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原告发现被告脾气暴躁,经常因琐事动手殴打原告。2007年原告遭到被告的殴打后,向渭城公安分局某某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对此事已经做出过处理。但被告依然时常对原告实施暴力,并多次将原告驱赶出家。2009年6月份原告在体检时查出患有肝血管瘤病后,要求被告为其治疗,但被告明确表示与其无关,并拒绝支付医疗费。由于被告经常找茬与原告吵架,甚至动手殴打原告,对原告的病情毫不关心,致使原告对双方之间的感情彻底绝望,为此原告早已与被告分居生活。
原告认为,被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及虐待行为,致使原告身体及心理均遭受了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现依据《婚姻法》及《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咸阳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2011最新离婚起诉书样本
时间:2012-02-13 11:49 来源:未知 作者:
【找法网 离婚起诉书】本文提供最新离婚起诉书范本,以供读者参考。
原告:马××,男,1961年12月××日生,汉族,××大学外语系教授,家庭住址是××大学××区××。
被告:吴××,女,1962年12月××日生,汉族,××大学新闻学院副教授,家庭住址是××大学××区××。联系电话:××××××
法定代理人:吴×,被告父亲,70岁,文盲,现住××县××镇××村,联系电话:××××××,邮编:××××××
诉讼请求: 1、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 2、离婚后原告愿意继续请人照料被告,或者被告由其父母或兄长等家人照料; 3、女儿由原告抚养; 4、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1986年1月6日结婚(补办结婚证日期为1990年8月18日)。被告于2003年6月14日自缢而患有缺氧性脑病,且留有严重的后遗症,如智力障碍、语言不清、记忆力差、生活不能自理、大小便不知、需长期请人照料。
1、夫妻分居两年,没有夫妻生活。自妻子自缢以来我们一直分居,长期没有夫妻生活,甚至连正常人的生活都没有,生活苦不堪言。
2、妻子的自缢严重地影响了我的生活、身体和工作。过去两年来,我不仅要承担繁重的教学和科研工作,还要照料妻子,一年四季没有休息日,尤其是节假日护工也要回家时更忙。妻子的自缢给我带来了沉重的精神负担,身体状态也明显变坏(如高血压,反复出现口腔溃疡、前列腺炎、免疫力下降等)。抢救和治疗也给我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各种费用先后花去了十余万元,现在的检查费用和药费平均每月约为2000元.为了支付家庭每月的庞大药费开支,我一直透支身体承担更多的教学任务,这样才勉强维持生活。我的科研工作因此受到了很大的影响,以前每年都有数项科研成果,但近两年来因为妻子的原因没有科研成果。
3、妻子的父亲及家人的纠缠严重地干扰了我的生活和工作。妻子自缢以来,其父柳华山胡搅蛮缠,屡屡干扰我的生活和工作。自妻子2003年6月住院以来就开始耍赖,一直威胁要与我拼命。妻子出院后,他与妻弟和妻妹等人经常来我家、我父母家、妻子的工作单位新闻学院、我的工作单位外语系和学校办公室无理吵闹,提出不合理的要求,甚至数次在上班时阻止我去上课。妻子家人的行为严重地干扰了我的正常生活和工作。本来妻子自缢让我就很难过,他们的所作所为更是雪上加霜。 基于上述原因,为使我能正常生活,安心教学和科研,我恳请法院解除我与妻子之间的婚姻关系。
此致 ××区人民法院
离婚诉讼书的注意事项
时间:2012-02-13 11:51 来源:未知 作者:
【找法网 离婚起诉书】离婚诉讼书的注意事项
1,起诉书是引起诉讼程序的最基本的法律文书,起诉书的书写需要按照一定的格式书写,同时要在事实及理由部分将结婚的时间,婚后的情况,及不能再维持夫妻关系的理由写清楚。但一定要避免事无巨细全都写上的流水帐式的书写方式,要将主要问题,主要观点,主要理由写清楚即可。实践中往往有些原告,总是担心没有将事实书写清楚,结果长篇大论,侃侃而谈,实际上这样做于事无补。
2,原告与被告的姓名一定要绝对准确,不能有任何的错误,换句话说只要与身份证上的名字一直就可以了
3,要写对各自的住址,电话,从而避免在法院传唤时产生错误,耽误时间。 4,在起诉书中避免使用过激的语言,及不文明的言语。
5,写完后一定要好好的检查,不要因为不小心写上了对自己不利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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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起诉书范文
原告王××,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省××市××××路×号×幢×××房。电话:×××××××
被告刘××,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省××市××路×号×幢×××房。电话:×××××××
案由:离婚
诉讼请求:
1.要求与被告离婚;
2.由原告抚养儿子刘×;
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约********元,其中*******元归我所有...
起诉离婚一方不同意还有财产怎么办篇四
《离婚时一方有过错的财产分割案例和点评》
王某诉李某离婚纠纷案
问题提示:当事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栽定能否作为六个月内出现的新情况、新理由再次起诉?当事人的财产分割请求与损害赔偿请求应如何处理?违反了人身安全保护栽定,是否应当承担少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父母对于未完成从初中直升的职业教育的成年子女是否还需承担抚养义务?
【要点提示】
(1)原告以被告在原告撤诉后违反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作为出现新情况、新理由,在撤诉后六个月之内再次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2)确定从施暴人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应占有的财产份额充抵其应承担的损害赔付义务,能够保障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的实现;(3)违反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应当承担少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4)子女在完成从初中毕业直升的职业院校学业之前可以比照未完成高中教育情形,视为“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离婚的父母仍应当承担相应的抚养费。
【案例索引】
一审: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0)岳民初字第00201号(2010年3月29日)
二审: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长中民一终字第1367号(2010年5月28日)
【案情】
原告:王某
被告:李某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4年12月20日登记结婚,因原结婚证遗失,双方于2003年3月13日在岳麓区民政局补办结婚证。婚后被告并没有尽到其对家庭的责任,经常无故殴打原告及儿子。原告感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矛盾无法调和,于是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后,被告曾多次威胁原告的人身安全,原告向法院提出了人身安全保护申请,法院于2009年8月15日作出了(2009)岳民则字第02300号民事裁定书,其中第一项规定被告不得对原告及儿子进行威胁、殴打、骚扰、跟踪等。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发出后,原告于2009年9月25日申请撤诉。2009年12月30日,被告又无故对原告进行殴打、威胁并扬言要搞死原告,原告只得再次向法院提出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并要求判令被告承担其应付儿子李某的教育、生活费;要求分割家庭共同财产,被告承担其过错责任赔偿。
被告辩称:2009年12月29日,被告到原告处要找被子没有找到,就拖原告一起去找,就有两个男的过来打被告,被原告拦住后离开,第二天被告就又到原告处要原告交出前一天打被告的那两个人,原告说不认识那两个人,被告就将原告处的麻将机砸了,没有打原告。被告同意离婚,但是不负担儿子的任何费用,已经交了部分钱的经济适用房要买好并过户到儿子名下,被告还要空调、歌厅设备、麻将机等用于谋生。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査明: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于1991年9月20日共同生育一子李某,李某2007年8月初中毕业后就读于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5年制专科班。因原结婚证遗失,原、被告于2003年3月13日补办结婚证。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最近十余年里,被告经常殴打原告。2004年2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书面保证一份,内容为:本人今后一定做一个好丈夫,保证不打骂妻子,不乱花钱,不乱交友,不吃酒,无论大小事情都要与妻子商量,勤俭节约,保证不做对不起妻子之事,不做违法的事情等等,今后如果做不到,本人愿意自觉离开妻子,无条件离婚,所有财产都归妻子,本人的债务与妻子无关。2004年至2009年间,原告曾多次因被被告打伤前往医院就诊,并多次报警。2009年8月,
原告向本院起诉离婚,同时申请法院给予其人身安全保护,本院于2009年8月25日,作出(2009)岳民初字第02300号民事裁定书,要求被告于裁定生效之日起不得再对原告及儿子进行威胁、殴打、骚扰、跟踪,或者与原告及儿子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要求被告在裁定有效期(6个月)内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2009年9月25日,原告自愿撤回离婚诉讼。2009年10月3日,原、被告曾自行协商离婚事宜,未果。2009年12月30日,被告借故前往原告住所吵闹,并将原告住处的四台自动麻将机砸坏,原告报警后,被告逃跑躲藏。原告于2010年1月7日以撤诉后六个月内出现新情况、新理由为由再次起诉离婚。经征求原、被告之子李某的意见,其愿随原告共同生活。
查,原告于2007年7月10日取得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有效期至2008年7月10日),2007年7月16日,原告向长沙市安德佳置业有限公司缴纳了经济适用房订金2万元。同日,原告缴纳9000元购买了长沙市安德佳置业有限公司的某家园9栋Z01号杂屋使用权;缴纳47000元购买了长沙市安德佳置业有限公司的某家园9栋C03号车库使用权。 另查,原、被告另有冰箱1台、彩电2台、空调4台、歌厅音响设备2套、自动麻将机5台。原告未就其主张的债权、债务提交任何证据。
【审判】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认为:
1.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结婚后,被告没有珍惜夫妻感情,在最近的十余年时间里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严重损害了原告及子女的身心健康,特别是在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之后的裁定有效期内,违反裁定中所明确的禁令,对原告的正常生活进行骚扰,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毁损,故对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
2.原、被告婚生子虽已成年,但其是在初中毕业之后直接就读于职业院校,现尚未完成职业院校学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的规定精神,原、被告之子在完成现就读的职业院校学业之前应当可以视为“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根据其个人意愿,将其判归原告直接抚养为宜,被告作为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用。
3.以原告名义取得的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从证据显示已超过有效期,故本院对该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的享有不予处理。但原告为了认购经济适用房所缴纳订金2万元,以及原告已经购买的杂屋和车库使用权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被告在其与原告的婚姻关系存续的近十余年里,经常性的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对原告及其子女的身心伤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考虑到原、被告的夫妻财产为共同制,故本院从被告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应占有的财产份额中酌定其应承担的赔付义务。在本院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有效期内,被告违反裁定确定的禁令,并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被告可以少分或不分。综上所述,对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本院确定对被告少分的原则予以分割。
据此,依照《》第、第、第、第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婚姻关系;二、原、被告婚生子李某至其从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5年制专科班毕业前由原告王某直接抚养,被告李某在此期间每月负担李某生活费200元,李某在此期间的教育费、医疗费由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各负担一半;三、原告向长沙市安德佳置业有限公司缴纳的经济适用房订金2万元归原告所有;长沙市安德佳置业有限公司的某家园9栋Z01号杂屋使用权、长沙市安德佳置业有限公司的某家园9栋C03号车库使用权归原告享有;四、原、被告共同财产中的冰箱1台归原告王某所有;彩电2台,归原告王某和被告李某各享有1台;空调4台,归原告王某和被告李某
各享有2台;歌厅音响设备2套,归原告王某和被告李某各享有1套;自动麻将机5台,归原告王某享有4台,归被告李某享有1台。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予以减免。
一审宣判后,被告李某不服,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査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的焦点是:(1)当事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能否作为六个月内出现的新情况、新理由再次起诉;(2)原告的损害赔偿请求与分割财产请求如何处理,才能更好地维护无过错方合法权益;(3)本案被告违反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否应当承担少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4)本案原、被告婚生子已成年,但其尚未完成其从初中毕业后直升的职业院校学业,父母是否还应承担抚养义务。
一、关于原告撤诉后六个月内再次起诉能否受理的问题
根据《》第第(7)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第2款的规定,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7)项的规定不予受理。本案原告第一次起诉撤诉后,被告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有效期内,违反禁令骚扰原告,威胁原告的人身安全,并毁损夫妻共有财产,致原告在撤诉后六个月内再次向法院递交了离婚起诉状。在确定能否受理时,出现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原告第一次起诉即以遭受家庭暴力为由要求离婚,再次起诉时仍以遭受家庭暴力为由要求离婚,不应认定为有新的情况和理由,故不能受理。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虽然两次起诉均以遭受家庭暴力为由起诉离婚;但其第二次起诉时,是因为其撤诉后,被告违反仍在有效期内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对其进行骚扰,并毁损共同财产,实施了新的损害夫妻感情的暴力和暴力威胁行为,考虑到家庭暴力行为极易反复发生的特点,为更及时的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更有效的防止加害行为的反复实施,首先应当在程序上保障受害人的及时起诉权,故对该类案件,原告虽然在撤诉后六个月之内再次起诉,人民法院还是应当受理。本案采纳了第二种意见,予以受理。
二、原告的损害赔偿请求与分割财产请求如何处理,才能更好地维护无过错方合法权益
修改后的《》,增加了第,规定了损害赔偿请求权:“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三)实施家庭暴力的;……”。此规定一出,多数司法实践者认识到婚姻中的过错不再成为给予过错方不分或少分财产判决的依据,只能作为判令过错方向无过错方予以损害赔偿的依据。于是对于当事人的财产分割请求和损害赔偿请求的判决出现了多种方式,大体分为两种:一种是不论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如何,不论过错方有无偿付能力,都严格的分别处理,即判决财产平等分割,再判决过错方给予无过错方现金赔偿。另一种是将财产分割与损害赔偿进行综合考虑,在平等分割财产的基础上考虑过错方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用其分得的财产份额对无过错方进行损害赔付,其结果体现为给予无过错方多分财产,给予过错方少分财产。本案采纳的是第二种处理方式,因为本案中的原、被告财产为共同制,被告作为过错方无其他可供执行的个人财产进行赔付,只能用他在共同财产中所占有的部分予以赔付,在此情形下,只有将原、被告财产平等分割后,再从被告所享有的财产份额中扣出一部分给予原告损害赔偿,才能最有效地保证原告作为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通过判决就能一次性实现,无需原告再通过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方式来实现其损害赔偿请求。
三、本案被告违反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否应当承担少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本案中,原告第一次起诉后,人民法院根据其申请,发出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要求被告于裁定生效之日起不得对原告及儿子进行威胁、殴打、骚扰、跟踪,或者与原告及儿子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要求被告在裁定有效期(6个月)内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之后,原告虽然撤诉,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依然有效。被告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有效期内,前往原告住处威胁、骚扰原告,还打砸财物,毁损夫妻共同财产,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非正常处理,违反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故应当承担少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以体现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作为法院生效裁决的法律权威。
四、关于尚未完成其从初中毕业后直升的职业院校学业的子女,父母是否还应承担抚养义务的问题
《》第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规定:“婚姻法第21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本案中原、被告的婚生子在初中毕业之后直接就读于职业院校,应当比照未完成高中学业的情形,将其归类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父母在离婚后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起诉离婚一方不同意还有财产怎么办篇五
《离婚财产分割中少分或不分财产法律指引》
离婚财产分割中少分或不分财产法律指引
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199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21、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
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2010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纠纷办案要件指南(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第五条一方请求少分或者不分给另一方共同财产的,一般应举证证明下列要件事实:
(一)共同财产权利客观、现实的存在;
(二)离婚时,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
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私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说明】
在离婚过程中,一方隐瞒真实情况、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屡见不鲜。为了保护财产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请求人在证明被请求人有符合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所列举行为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对方少分或者不分得共同财产;事后发现对方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再次起诉要求重新分割共同财产,并且可以要求对方少分或不分得共同财产。
审理此类案件时,从法律条文出发,应当确定以下要件事实,并相应确定双方的举证责任:
(1)如果被请求人否认请求人主张的共同财产事实,应由请求人证明其主张的财产曾经客观存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由被请求人实际控制,但请求人无需证明该项财产在诉讼时的具体下落和形态。被请求人认可请求方主张的财产、属性及由自己实际控制等事实,或者法院对这些事实已作查明的,如果被请求人主张诉讼时该项财产由于法定事由或其他正当理由已经灭失(例如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分、由夫妻双方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而处分、自然毁损、由于正常的投资风险而贬值,等等),作为否定对方请求权的相对事实要件,应由被请求人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被请求人无法证明其主张的要件事实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等规定办理。
(2)一方具有私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夫妻一方在离婚诉讼时有私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体现了法律对此种行为的谴责和惩罚。具体来说,私自处分共同财产行为包括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
隐藏是指将财产特别是存折、现金等秘密放在对方或他人不知晓的地方;转移是指将财产从一处移动到他处,使其脱离对方的控制或支配;变卖是指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财物变成货币,离婚分割财产中禁止一方私自变卖财产,无论其变卖所得是否归于夫妻共同财产,都是不允许的,但如果双方同意变卖,则是可以的,变卖所得归于共同财产;毁损是指将有价值或有使用价值的东西,经人为外力作用使其成为无价值或无使用价值之物;伪造债务是指利用假证明、假证人、假文书等手段,伪造、制造债务,以图达到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目的。
被请求人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可能导致请求人的实际损失,但也可能由于种种原因未造成请求人的实际损失(例如隐瞒的财产被发现,或法院对伪造的债务不予认定,等等)。只要被请求人有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所列举行为之一的,请求人均可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在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侵犯另一方共同财产权利的行为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0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意见
四、关于对隐匿财产、伪造债务的制裁问题
离婚分割财产时,对隐匿、转移、变卖、损毁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应根据过错程度进行判决:少分是原则,不分是特殊。
2001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34.起诉离婚前,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人民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参照《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该行为人少分或不分。
2000 广东省关于处理婚姻关系中违法犯罪行为及财产等问题的意见
第十二条 有过错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当依照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帮助有过错方实施上述行为或毁灭、伪造证据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2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
(2)《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买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对于起诉离婚前,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人民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行为人可以少分或不分。
1992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有关财产房屋若干问题处理意见讨论纪要
29、一方在离婚诉讼中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或对方婚前财产,经查证属实,可将隐藏的财产判归侵权方,对受害方应得份额作价给付,作价的物品一般按判决时的市场价格确定。对隐藏、转移的财产成色、质量、数额有争议时,一般可接受害方的指定确定。隐藏、转移财产被变卖或毁损的,可按财产价值折价给付;必要时,可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予以少分或罚款。
参考法律规范
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结婚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四章离婚
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结婚
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起诉离婚一方不同意还有财产怎么办篇六
《如何起诉离婚》
如何起诉离婚
如何起诉离婚,应提供哪些证据?
当夫妻双方之间不能就离婚事项达成一致或者虽然愿意离婚、但未能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一方或双方要求离婚的,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离婚起诉条件
离婚起诉的前提:必须是双方领有结婚证或者已构成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指: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未按婚姻法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
男方不得起诉的情形: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上述规定不予受理 。
在哪个法院起诉离婚?
应到哪个法院起诉离婚呢?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具体情形有:
(1)在一般情况下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也即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下列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⑴、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⑵、被告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
⑶、被告在劳动教养的;
⑷、被告被监禁的。
(5)如果配偶是军人(非文职),自已不是军人,应到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配偶是文职军人,应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双方都是军人,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离婚应提供哪些证据?
起诉离婚提供的证据可包括:
(1)结婚的证明材料(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证明);
(2)婚姻基础状况的证明材料。如经人介绍或包办买卖婚姻等证明材料;
(3)婚后夫妻感情变化、引起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离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体事实、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 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诊断书、鉴定书;
(4)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时间、原因等材料;
(5)曾经起诉离婚的,提供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材料;
(6)子女状况。提供子女出生证、户口证明,夫妻双方抚养条件、子女愿意跟随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证明;
(7)财产清单。包括财产的品种、数量、现状,取得时间和方式;
(8)双方经济状况。双方收入、存款、债权债务等证明。如单位证明、工资卡,存款人、帐号、金额,债权、债务数量,债务债权人姓名、住址等;
(9)住房的证据材料。产权证书、租赁合同、证明或产权单位对租赁关系的意见;
(10)需要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提供疾病或无劳动能力、经济来源状况的证明;
(11)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提供对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证据。
离婚诉讼有无必要聘请律师?
有些人查看了一些婚姻法律知识或者阅读了一些书籍,就自认为自己足可出庭应对,不必聘请律师。这其实是危险的尝试,以自己的权利作赌注。实际上,专业知识和诉讼技巧决非一朝一夕所能掌握,一个你不注意的细节可能就是案件的关键,而诉讼程序、举证技术和决窍、询问应答技巧、随机应变能力
等也非专业人士所能把握。为了更好地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有必要委托律师代理。 那么,应委托什么样的律师呢?我们的建议是:聘请有丰富实践经验、资深的婚姻法专业律师将会更好地维护你的权益。 当然,如果事实清楚,对离婚、财产分割、共同债务、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等各方面都没有争议的话,也可以不必委托律师代理。
离婚财产分割注意问题
现在家庭收入已不单单是工资条上的数字了,像股权、经营权以及知识产权中财产性收益,在不少家庭已不鲜见。因而,离婚案件财产纠纷越来越复杂。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婚姻家庭领域里的财产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离婚案件中的财产纠纷越来越复杂,财产种类、财产争执标的额和过去不可同日而语,在有的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夫妻财产数额达几千万元甚至上亿元。当夫妻感情破裂时,对财产的争执往往寸金不让。
“感情没了,后面的事就冷酷得像一场阴谋”,其实这也是意料之中的事情。如何正确处理离婚案件中的财产纠纷,涉及到一些财产收益的法律确定,和当事人的经济利益。
一、财产分割协议不能随便反悔现在,不少夫妻为避免法庭上的“唇枪舌剑”,愿意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尤其是新的《婚姻登记条例》今年10月1日实施,自愿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不用再尴尬地找单位开证明,离婚登记将会成为更多人的选择。但问题是,有的人在登记离婚后,不主动履行离婚协议,或拿到离婚证后又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比如,有的当事人在登记离婚时,约定房屋由一方居住,另一方在三个月内搬出。可离婚后另一方却“按兵不动”,迟迟不愿按协议履行。遇到这种情况,一方当事人可根据在婚姻登记机关达成的协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签订协议并非儿戏,一般情况下,法院会认为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由此判定双方履行协议。还有一种情况,当初离婚登记时心甘情愿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比如有的人为了尽快离婚,表示愿意放弃所有的财产。离婚后却反悔了,越想心里越不平衡,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针对这种情况,该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规定:“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的,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的协议,属于民事合同。离婚后一年内一方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经审理未发现离婚分割财产有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行为的,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驳回。”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首先将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定位为民事合同。既然属于民事合同,对双方就有一定的约束力,不能随便反悔;其次规定了时间限制,限于离婚后一年内,超过这个时间则不予保护;最后规定了支持当事人要求重新分割财产诉讼请求的几种情况,即离婚分割财产有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行为,除此以外,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也就是说,重新分割财产的条件是比较严格的,况且对“欺诈、胁迫、重大误解”行为的举证也比较困难。故当事人在登记离婚时,对财产的处理上,要明白一旦在协议上签了字,协议就有了法律效力,所以订协议要三思而后行,切忌一时意气用事。
二、离婚财产分割不是逃债“法宝”一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买了一辆高级轿车,后来双方协议离婚,离婚时这笔债务还没有清偿。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所有的财产归女方,而男方承担债务。当债权人向男方主张债权时,男方却说自己没有偿还能力。在实际生活中,类似夫妻恶意逃债的问题已多有出现。为了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该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专门规定:“当事人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离婚判决,就财产分割的处理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也就是说,离婚时无论当事人如何约定或人民
法院如何判决,对财产分割的处理只对夫妻内部有约束力。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夫妻承担的是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夫妻任何一方进行清偿。针对此案,男方没有偿还那辆高级轿车债务的能力,债权人还有权向女方要求清偿。
三、明确房屋所有权以免日后起纠纷住房问题关系到一个人的基本生存条件,在人们的生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位置。离婚双方对房屋争执不下,也是可以理解的。怎样在处理这类问题时有章可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几个方面:用夫妻共同财产取得的房屋,虽产权办在一方名下,仍属夫妻共有 “双方争议房屋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取得所有权,产权证办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种情况非常普遍,房屋虽然是一方婚前承租其单位的,产权证也是办在一方名下,但不能就此认定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因为双方是用夫妻共同财产取得的房屋所有权,买房的价款往往也是在夫妻双方的工龄等因素上确定的,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比较公平。当然,除非双方已有其他约定。对单位福利分房,离婚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按市价评估后双方竞价取得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根据有关福利政策购买房屋取得所有权,离婚时双方对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对房屋的市价进行评估,由取得房屋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双方均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可以在评估基础上由双方竞价取得。”这是考虑到,购买单位福利分房与购买商品房之间价格差距甚大,如果离婚时一方取得房屋,仅仅给另一方当初购买福利分房一半价格的补偿,显然是不公平的。委托鉴定机构对房屋的市价进行评估,以评估的价格为基础来处理房屋问题,可能相对公平一些。审判实践证明,在双方都想要房的情况下,通过竞价方式解决此类纠纷的效果比较好。父母购买的房屋让小夫妻居住,分情况可视为对子女个人赠与或对夫妻双方赠与“当事人结婚前,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的房屋,应视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有证据证明房屋为赠与夫妻双方的情况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出资为夫妻双方购置的房屋,应当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有证据证明为赠与一方的情况除外。”
从此项规定来看,父母出资购房让儿女住,最好先写下字据,或做公证,说清楚该房屋是给自己孩子的还是给孩子及其配偶双方的,以免日后产生纠纷。如果不事先说明,就可能被视为小夫妻共同取得。
起诉离婚一方不同意还有财产怎么办篇七
《第二次起诉不同意离婚代理词》
奚振清律师原创xzq373@126.com(仅限业务交流,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后果自负!)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员:
xxx所接受本案被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一、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于法无据、于理不通。
原、被告自1996年结婚至今已有15年之久,婚后双方较长时间夫妻感情较好已被“(2010)太xxx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不符合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自不待言,双方产生矛盾乃至本案纠纷发生的导火线是被告患了重病,目前仍在治疗康复的关键阶段,且随时有复发的可能性,如果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毋庸置疑将被告推向万劫不复之地,于情、于理亦讲不过去。因此,请求法院不予判决离婚。
二、倘若判决离婚,被告依法应多分财产。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7条第二款规定:“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以及《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因此在离婚案件中,照顾妇女、儿童、照顾无过错方、照顾生活困难的一方是处理家庭共同财产的重要原则。本案中,被告虽坚决不同意离婚,但法庭假如判决离婚,应综合考虑以下情况:被告患病后仍在继续接受治疗,病情曾多次出现反复,随时有丧失劳动能力和需用巨额医疗费可能;没有稳定经济来源,被告的身体状况也不允许其象正常人一样去工作;除了夫妻共有的住房外,被告没有住房,离婚后将会面临巨大的生存压力。况且,根据今天法庭调查,夫妻感情危机是因为原告的不愿意承担家庭责任的不道德行为所致,原告对此负有重大过错。法庭在处理家庭共同财产时,应依法给予被告充分的照顾。
一言以蔽之,希望法庭本着维护正常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以及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理念,依法判决不准离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代理人:
2011年11月21日
办公地点:江苏省太仓市人民南路公证律师楼四楼 联系电话:13809058896
起诉离婚一方不同意还有财产怎么办篇八
《起诉离婚的费用是多少》
起诉离婚的费用是多少
离婚诉讼费是交给法院的费用,按有关规定,诉讼费一般由原告预交,败诉方承担。
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作出立案受理决定时,同时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最后法院依“原告预交,败诉方承担”的原则确定诉讼费的承担方和双方责任的大小各自承担的比例,如果诉讼费交缴后原告又撤诉,人民法院只退还诉讼费的50%。
离婚案件按规定,每件10-50元;如果涉及分割财产,财产的总额不超过一万元,不另收费用,超过一万元,超过部分增收1%作为诉讼费;该诉讼费由谁承担,在案件结束时,由人民法院确定。
家庭财产案件征收的费用,按双方争议财产的价值计算诉讼费,价值在1000元以下,每件50元,1000元至5万元,按4%征收,即标的×4%+10元;5万元至10万元的,按3%征收,即标的×3%+510元;10万元至30万元部分,按2%征收,即标的×2%+1510元;20万元至50万元的,按1.5征收,即标的×1.5%+2510元;50万元至100万元的,按1%征收,即标的×1%+5010元;100万元以上的,按0.5征收,即标的×0.5%+10010元
怎样交纳离婚起诉费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依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依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根据这一规定诉讼费有两类:一是案件受理费,就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征收当事人应当交纳的费用;二是其他诉讼费用,就是诉讼中应当由当事人支付的费用。
案件受理费包括两种:
1.非财产案件受理费,是指当事人因人身权利或其他人身非财产关系发生争议提起诉讼案件交纳的费用。离婚案件就属非财产案件。
2.财产案件受理费,是指当事人因财产而引起争议提起诉讼的案件交纳的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第5条规定,离婚案件受理费,每件交纳10至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1万元,超过的部分按1%交纳。你可以根据你的具体情况,依据上述规定交纳离婚起诉费。
间隔6个月后第二次起诉离婚该如何处理
由于女方户籍所在地在外地,男方已于半年前到女方户籍地提起过离婚诉讼请求(男方认为感情确已破裂),但由于女方坚决不同意离婚,所以法院判定不允许离婚.(双方共同财产包括女方所在地住房一套以及附属品男方已提出放弃,但还有双方婚姻期间造成负债男方也愿意部分承担并双方无子女),现在面临的问题是马上要半年后的第2次起诉离婚,但咨询过律师离婚并无十足把握(理由是并不能提供2人分居已达到2年的事实依据),请教一下各位,做到此次诉讼能够达到离婚的目的该做哪些准备?该如何进行操作才能万无一失?谢谢了!
判不判离婚法院是 要看你们的感情是否真的破裂了。律师对你说的是有根据的。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例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还有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经验,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却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骗取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第二次起诉离婚判离的可能性大吗
马上准备第二次起诉离婚,目前我收集了谢资料,不知能有用吗?(单位开具的感情破裂证明,外出租房协议,部分录音和短信资料:对方短信和录音中流露出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不知道第二次起诉离婚判离的可能性大吗?我们有共同财产30万的房屋,我只希望依法平分。我想聘请一名银川的律师代理。不知道我这种情况一共需要多少费用打这个官司?
1、你准备的起诉材料很充实,加上又是再次提起离婚,法院支持离婚的可能性较上次更大。
2、如果你们的财产就是共同的30万的房屋,人民法院诉讼费最多收400元;律师费各地方的价钱不一样,除少数省市有指导性意见外,大多采取协商收费的办法,你可以与律师进行协商确定金额。
3、法院依法会支持的离婚案由是:
第四章 离婚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离婚的前提是夫妻感情破裂。你说的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做了相应的规定:当事人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后,经判决未准予离婚的,对于第于次提起离婚的,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己破裂,应准予其离婚请求。这个具体的问题你可以去110网问问 在百度首页的栏里敲入110然后点击 “百度一下” 出来的第一个就是110网 你可以在那里问问 他们会给你解答的 希望对你的问题的解决有所帮助吧 可能性很大 ,得找一个好律师,涉财产的会贵 一点,要多咨询几家事务所第二次起诉离婚一般是会判离的。
离婚案件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每件10-50元;如果涉及分割财产,财产的总额不超过一万元,不另收费用,超过一万元,超过部分增收1%作为诉讼费;该诉讼费由谁承担,在案件结束时,由人民法院确定。,如无特殊情况,可能行很大,一般的离婚的律师费也就50圆,一涉及到财产 就看当地的收费标准了分财产????看你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的 婚前财产不分的双方都要写好离婚协议,如果有一方没有写或不同意,法院不能判离婚,除非你俩长期分居,法院才有可能判离第二次的判决一般是准许离婚但是还是要看你们的具体情况才能说清楚哈~
听你说的话有哪些证据还是不错的~
但是你的证据来源是否合法你要搞清楚~
如果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他人的合法利益收集来的证据是非法的证据
起诉离婚一方不同意还有财产怎么办篇九
《离婚时夫妻约定共同财产归一方所有的性质如何认定?》
二、登记离婚后财产分割协议可否撤销笔者认为,离婚协议中约定原属于一方的财产转归对方所有,或当事人放弃或部分放弃共有财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与赠与有相似之处,但不是赠与,不应适用《合同法》对赠与的规定。 首先,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所有的财产归对方所有或放弃共有财产权,并不一定是无偿行为。离婚时的财产约定,除了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外,还可能涉及夫妻债务的清偿、离婚经济帮助、经济补偿以及损害赔偿等内容。在现实生活中,离婚协议由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自主拟定,对涉及财产的事项多采取“一揽子”解决方案,并不区分财产分割与经济帮助、经济补偿、损害赔偿等内容。将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或夫妻共有财产约定给对方,有可能出于经济帮助、补偿等原因,但在协议中仅写明某项财产归属某人,对其中的缘由并不说明,此类情形并不属于无偿行为。此外,将一方所有的财产约定给另一方,作为对另一方独自抚养子女的补偿等,同样也不能视为无偿行为。其次,作为附随身份的法律行为,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内容与离婚这一形成的身份行为密切相关。有观点认为,“婚姻关系中的身份问题和财产问题可以一起处理,也可以分开处理,不能把财产问题看作是对离婚的必要限制或制约条件。如果双方对于财产分割不能达成一致,而感情确已破裂,双方还是可以通过诉讼来离婚的。离婚协议中的身份关系应适用婚姻法来调整,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关系则可相应适用合同法来调整”。 [4]这种观点看似有一定道理,但并不准确。对登记离婚的条件,《婚姻法》规定“须双方自愿离婚并且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个条件不符合,即不能采取登记离婚的方式。如当事人已经选择登记离婚方式,离婚后又对财产分割部分反悔,则实质上是否定了原来的离婚协议。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是否同意离婚、在什么条件下同意离婚都是多方考量的结果,一方将自己所有的财产约定给对方所有或放弃原本可以分割的某项共有财产,以达到离婚的目的或达到尽快离婚的目的,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并不违反法律,理应产生拘束力。如将离婚与财产分割协议分开处理,在解除身份关系后,允许当事人依据赠与合同撤销财产部分的约定,则必然导致对另一方当事人的不公。最后,即使离婚协议中明确财产约定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也应将该赠与行为视为一种特殊的赠与,即为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此类赠与行为即使没有交付,赠与人也不享有任意撤销权。 综上所述,离婚协议
应当适用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准则,但这并不能得出离婚协议中的财产部分当然可以适用《合同法》,更不能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直接比照某类合同处理。记1:部分共同共有人放弃共同财产中享有的份额后,其放弃的份额应归谁所有?夫妻其中一方,在婚姻存续期内,其中一方明确表示放弃夫妻共有财产的所有权,那么,该被放弃的财产权利,是当然地归属另外一方所有,抑或变成无主财产,抑或属于对另外一方的赠予,抑或属于继承? 第一,首先排除成为无主物的可能性。因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没有明确约定和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是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不是“按份共有”的财产,并且,在没有经过双方离婚分割或法院判决的情况下,是不得分出具体财物分别归属哪一方的。也即,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是不能分辨开来的,只要夫妻的其中一方尚在,财产即有主人(所有权人)。那么,其中一方放弃其共有权,另外一方即成为财产的唯一主人,中间并无间断的过程,不曾出现哪怕一瞬间财产成为无主物、然后过渡到另外一方的情况存在。 第二,虽然,放弃方作出放弃的声明后,共同财产即归另外一方所有,但也不应当适用赠予合同的规定。因为,不符合赠予合同的构成要件,放弃方并无赠予的意思表示,仅仅是放弃其权利而已。但是,在涉及具体财产过户时,例如不动产的变更登记,股权变更工商登记等,即应当参照赠予的法律程序进行,否则,将造成必经登记才生效的财产所有权无法转移的法律困境。 第三,虽然,放弃方书面声明放弃其财产权利后,共同财产即归属另外一方所有,但该放弃不得损害放弃方个人债务的债权人利益,也不得损害其应当承担抚养、赡养义务的相对人的利益。该但书适用的法理原则是是普遍的民法诚实信用原则,防止夫妻双方为了恶意逃避责任、转移财产损害第三人利益。 第四,至于不能适用继承法,则非常明确:继承以被继承人死亡为前提,此处不存在死亡情况。 综上,结论为:夫妻其中一方明确书面声明放弃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后,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即应归属另外一方所有,但夫妻其中一方或双方对外债务,依然适用《婚姻法》规定,不因放弃行为而改变。并且,放弃方的放弃行为,不得损害其应抚养、赡养人的利益,其放弃行为不能免除其抚养、赡养的义务。记2:共同共有的性质。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有权赠与他人吗?共同共有的所有权的实质是不可分割的共有权。共同的所有权没有应有份额,即使应有份额,也是潜在的,只有在共
有关系解除时,才能得到实现。记3:论所有权(共同共有权)的放弃抛弃物是民法理论上的一个概念,我国《民法通则》和《物权法》没有对抛弃物进行规定,只规定了遗失物和埋藏物的相关制度。不可否认,抛弃物与遗失物、埋藏物有不同的法律性质,是不同的法律概念。 在民法理论上,抛弃物属于无主财产一类,是指所有权人自愿放弃其所有权的物。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物有处分的权利,可以实施抛弃行为,自愿放弃其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使抛弃物上不存在任何既有权利。对所有人自愿放弃占有、使用,弃置于公共场所或垃圾集散地等处的物品可以被认定为抛弃物。动产适用先占原则,不动产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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