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guakaob.com--司法考试】
篇一:《公司章程范本下载》
云南牟鑫投资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律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公司章程范本。
第二条 公司名称:云南牟鑫投资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东风西路11号顺城购物中心顺城东塔24楼2405-2406室
第四条 公司由牟晓玲、牟峰华和邹贞勇共同投资组建。
第五条 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公司经营期限为2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的监督。
第八条 公司宗旨:严谨求实、服务客户、诚信进取、追求卓越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范本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范本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本公司经营范围:风险投资;融资理财;委托理财;贵金属投资咨询服务;投资管理咨询服务(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第三章 公司的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
第十三条 股东:牟晓玲、牟峰华、邹贞勇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股东享有的权利
1、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权;
3、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5、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五条 股东承担的义务
1、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办理公司注册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4、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十六条 本公司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牟晓玲,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800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80%。
股东:牟峰华,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100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 10%。
股东:邹贞勇,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100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 10%。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七条 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出资,不需要股东会同意。
第十八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
1.须要有过半数以上并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2.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
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兼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宜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条 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定期会议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章程范本中公司设经理,经股东会同意可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有关负责管理人
篇二:《公司章程范本》
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 。
第四条 公司营业期限: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 年
月 日)。
第五条 执行董事 为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
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九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
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 公司由3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万元。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
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缴纳出资情况如下:
第十一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并
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依各自所认缴的出资
比例缴纳。首次出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以前足额缴纳。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
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 股东
第十五条 股东名称如下:
第十六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二)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
(六)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执行董事的决议、监事的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七)公司终止后,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其他股东不得对抗或妨碍其行使股东权利。
第五章 股权转让
第十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毋须征得其他股东同意;
第二十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 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 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二十一条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二条 依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决议。
第六章 股东会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或者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决定其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三)决定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股东可以自行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其代理人应出示股东的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
篇三:《公司章程样本 最新版》
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行为,依法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为公司最高行为准则,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本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经营(组建),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 公司名称:。
第四条、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第五条、公司住所:。
第六条、公司经营期限10年。
第二章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七条、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的股东及注册资本
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实收资本100万元。
第九条、公司股东各方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占注册资本(%)实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时间
1
(1)公司成立后,由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一律用股东真实姓名或单位名称填写,并载入股东花名册。
(2)股东在公司注册后不得抽回资金。
(3)股东转让其全部出资时,必须经全部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的转让,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4)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以及受让人出资额记载下股东名册。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或委派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出资额享有表决权;公司章程模板下载。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监事;
(4)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5)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转让出资;
(6)优先认购其它股东转让的出资;
(7)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8)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9)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1)依法交纳所认缴的出资;
(2)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3)公司办理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资金;
(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资本做出决议;
9、 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公司章程模板下载。
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资金做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股东会议事规则
1、股东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并按照本章程规定行使
职权;
3、股东会议分为定期股东会议和临时股东会议。定期股东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董事或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股东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4、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
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5、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做
出决议,必须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6、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
第十四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会议并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公司章程模板下载。
3、制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 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执行董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七条、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行使下列权利;
1、主抓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的以外的经营管理人员;
8、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经理以及财务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
第二十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公司章程模板下载。
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到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二十三条、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董事、监事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董事、监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五条、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六条、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董事、经理非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
第二十七条、董事、经理、监事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人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二十八条、董事、经理、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二十九条、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政府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 资产负债表;
2. 损益表;
3. 财务状况变动表;
4. 财务情况说明表;
5. 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一条、公司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十日前,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三十二条、公司分配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5-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议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三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以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三十四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
第七章 公司的合并、分立
第三十五条、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股东会做出决议。
第三十六条、公司合并,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能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立的公司承继。
第三十七条、公司成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分立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做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能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第三十八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三十九条、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按公司设立时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公司合并或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时,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时,应当依法办理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章 公司劳动管理
第四十一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自主决定招工计划。
第四十二条、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公司职工的雇佣、解雇、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第四十三条、公司有权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职工给予警告、降薪处分。对情节严重者有权辞退或除名。
第九章 公司党组织、工会组织
第四十四条、公司中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的活动,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办理。
第四十五条、公司职工依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司为本公司职工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十章 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六条、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解散:
1、公司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第四十七条、公司依照前款1、2项规定需要解散时,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由股东组成的清算组。
第四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务债权;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及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债务时,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照前款规定清偿后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十条、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及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人民法院。
第五十一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及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由股东会议通过,全体股东签字生效。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解释权、修改权归公司股东。
全体股东签字:
2014.03.04
篇四:《公司章程范本下载》
[篇一:印刷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吉林***彩色印刷有限公司、自然人***、金道陆、于泽鉴、蔡俊龙五方共同出资,设立*********印刷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住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定街15号。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其他印刷品印刷、制版;包装装潢印刷品制版、印刷;图文设计、制作;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销售百货、五金交电、机械设备、日用杂品、塑料制品、橡胶制品、电器设备、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金属材料、建筑材料、工艺美术品、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电子产品、矿产品。(未经专项审批的项目除外)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1025万元人民币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大会,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做出决议。公司章程范本下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做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出资人出资方式出资额(万元)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吉林***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实物82580、5%***货币807、8%
金道陆货币807、8%
于泽鉴货币201、95%
蔡俊龙货币201、95%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或监事;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出资;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认缴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剩余财产;
(八)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股东有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交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着责任;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出资。
第十条: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得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第一百一十六条独立董事在行使上述特别职权时,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一百一十七条独立董事应对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同意、保留、反对等意见,并说明理由: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股东或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时间和本章程规定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凡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充分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或延期讨论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和独立董事应保存______年。
第一百一十九条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
第一百二十条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一百二十一条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二十二条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定议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股东或有利益的机构或个人取得额外、未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四节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委任。
本章程第七十四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
(二)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
(三)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真实和完整;
(四)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
(五)公司章程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二十六条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六章总经理
第一百二十八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设副总经理______名,总会计师一名。公司总会计师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第一百二十九条<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第一百三十条总经理每届任期______年,经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二条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一百三十三条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一百三十四条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第一百三十五条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六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一百三十八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一百三十九条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一百四十条<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一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担任的监事分别由________、________推荐,并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一百四十三条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章程第五章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四十四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二节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五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____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会召集人一名,从______提名的监事中选任。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该召集人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一百四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列席董事会会议;
(六)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七条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 ,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八条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____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第一百四十九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节监事会决议
第一百五十条监事会以会议形式进行表决通过形成有关决议。
监事会会议应有半数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出席,委托书应载明授权权限。
第一百五十一条监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一百五十二条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____年。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订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六十日以内编制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一百二十日以内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以及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利润分配表;
(4)财务状况变动表(或现金流量表);
(5)会计报表附注。
公司不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上款除第(3)项以外的会计报表及附注。
第一百五十六条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计账册。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2)提取法定公积金百分之十;
(3)提取任意公积金;
(4)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九条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六条经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享有下列权利:
(一)查阅公司财务报表、记录和凭证,并有权要求公司的董事、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有关的资料和说明;
(二)要求公司提供为会计师事务所履行职务所必需的其子公司的资料和说明;
(三)列席股东大会,获得股东大会的通知或者与股东大会有关的其他信息,在股东大会上就涉及其作为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宜发言。
第一百六十七条如果会计师事务所职位出现空缺,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可以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缺。
第一百六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委任填补空缺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由董事会确定,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解聘或者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作出决定,并在有关的报刊上予以披露,必要时说明更换原因,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十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公司对其解聘或者不再续聘理由不当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提出申诉。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事。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方式、传真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七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五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
第十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或分立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董事会拟订合并或者分立方案;
(二)股东大会依照章程的规定作出决议;
(三)各方当事人签订合并或者分立合同;
(四)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五)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合并或者分立事宜;
(六)办理解散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自股东大会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__________上公告三次。
第一百八十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不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反对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的资产、债权、债务的处理,通过签订合同加以明确规定。
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并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