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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买卖合同(安装调试条款版)》
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合同签订地:
买方: (以下简称“甲方”) 卖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乙方将下列货物出售给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达成以下条款,以资信守:
以上价格含 %增值税以及运输、卸货、安装、调试培训、保险费等费用。
二、质量技术标准
1、乙方所供货物应为全新、合格的原装产品,保证该货物的制造与安装符合原厂标准、符合国家颁布的设备制造与安装国家标准、安全规范、技术条件,符合行业标准并满足双方约定的质量技术要求;质量技术标准为: 。
2、若双方对所供货物的质量技术标准没有约定,则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准;若企业标准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以企业标准为准;若甲方对所提供货物质量技术有特别说明,还应满足特别说明要求。
三、货物包装
1、乙方应对货物妥善包装,符合运输中的防潮、防锈、防震等要求,确保货物不受损坏;因包装不当造成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2、包装不回收,不计价。
四、货物运输及交付
1、乙方暂定于 年 月 日到货并进场安装;具体进场时间由甲方提前 日通知乙方,乙方应以经甲方初步验收合格、通知可进场安装后 日内安装调试培训完毕,具体的安装调试培训地点为: 。经甲方正式验收合格后视为乙方完成交付;运输风险由乙方承担。
2、乙方应将所供货物的全套技术材料及其他资料随货交付甲方,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制造厂出具的质量保修卡及技术说明文件等。
五、货款支付
1、本合同总金额共计:小写¥ (大写人民币: 元整)(含 %增值税)。
内,甲方将一次性无息支付至乙方银行账户,若有扣罚,据实结算,不足部分,甲方有权追偿。
3、付款方式: 。
4、经甲方正式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后七天内,乙方全额开具 %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予甲方;否则甲方有权延付剩余货款,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5、如甲方在乙方货物到场安装调试完成后 天内仍无法提供进行货物正式验收所需要的相关生产条件,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书面付款申请,甲方需在收到乙方书面申请后 天内支付至合同优惠总价的 %(包含已支付部分),但此举并不视为本合同约定的货物正式验收合格,乙方仍需负责该货物与甲方整条生产线统一调试达到正式验收合格。如后续正式验收不合格,乙方需退回甲方已支付相关款项并承担违约责任。
六、初步验收及异议
1、乙方依交货时间将货物运到交货地点后,由双方代表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及附件要求于甲方收到货物 日内进行初步验收。 2、如发现乙方所交货物与合同约定不符,甲方应在初步验收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提出异议,乙方应在收到上述异议通知日起 日内补足或者更换,补足或更换的费用及风险由乙方承担;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因货物的质量产生争议,双方同意由 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质量鉴定。乙方承诺:在甲方提出质量鉴定催告后,乙方在三天内不做回应或不积极协助的,视为乙方同意甲方单方向 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鉴定,乙方认可该鉴定结果;如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鉴定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安装调试:
1、乙方负责按国家相关标准或要求及本合同的约定进行安装和调试的工作,以使设备具备正常安全预定的使用功能及性能,并满足合同附件要求。并负责对甲方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及培训,直到甲方人员能正常、正确、安全操作该设备为止,以保证货物达到预定的性能。乙方承担安装期间所有的安装调试费用,接受并服从甲方的管理与监督。
2、乙方应在货物初步验收合格后 日内安装调试培训完毕,在乙方安装调试过程中,乙方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承担安装调试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责任及费用。安装调试期间本项目的半成品、材料、设备及工具等,由乙方自行保管,如有遗失或损坏,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3、货物安装调试完毕正常运行 日内,甲方应及时组织人员对货物进行测试或试运行。若货物存在缺陷,乙方应在 日内及时整改,使货物达到合同约定的性能,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整改发生的费用应由乙方承担。
4、当本合同所列货物安装调试培训完毕,并通过甲方的正式验收后,双方签字确认,货物正式交付给甲方,视为正式验收合格,在此之前货物的毁损、灭失等风险由乙方承担。
八、保修及售后服务买卖合同条款。
1、货物质量保证期(以下简称“质保期”)为甲乙双方正式验收合格之日起 个月。
2、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乙方应在甲方通知之日起 日内妥善处理,并免费提供保养、维修、更换等售后服务。更换部分的质保期相应顺延。乙方履行的保修义务,以双方书面确认的记载为准。乙方不履行保修及售后服务或履行保修及售后服务后货物仍然不能正常使用,或者虽对货物维修、更换 次以上,货物仍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和标准正常运行的,甲方有权单方聘请第三方进行维修或更换,费用及责任由乙方承担。
3、质保期结束后,乙方仍应向甲方提供最优惠的售后服务。
九、违约责任
1、乙方延期交货的(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的各个时间节点到货、进行安装、调试、培训等),每延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 违约金,但累计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 %;延期交货超过 日或乙方明确表示不能交货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初步验收后,乙方所交货物与约定不符的,应及时补足或更换;不能补足或更换的,造成甲方不能使用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补足或更换货物造成延期的,乙方应承担本条第1款约定的违约责任。
3、安装调试后,货物存在缺陷或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性能,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的约定处理;安装调试造成延期的,乙方应承担本条第1款约定的违约责任。
4、货物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八条及时处理的,每延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 %的违约金。
5、甲方按照约定解除本合同的(不可抗力除外),乙方应于收到甲方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 3日内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的货款,并支付合同总金额 %的违约金;自甲方解除合同之日起,货物的保管、运回等费用及风险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一切损失。
6、甲方如无正当理由逾期支付货款的,每延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延期支付合同总金额 %的违约金,但累计总额不超过延期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
十、不可抗力
1、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无法履行合同时,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结束后七日内将不可抗力的详情、事故发生地政府或其他机构的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送交给对方;经事件发生地公证机关证明后,可免担负不可抗力部分的责任。买卖合同条款。
2、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甲乙双方应积极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法,并尽一切努力减轻不可抗力产生的后果。若不可抗力事件持续 日时,任何一方可解除本合同。
3、本条所称的不可抗力指:本合同生效后,发生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致使直接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主要包括战争、暴乱、罢工、地震、洪水、严重暴风雪或人力所不能控制的其它因素。
十一、争议解决
任何因本合同引起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依法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通知及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出的所有文件,均应以本合同所列的地址以传真、邮寄或者邮件方式送达;甲方文件送达后,乙方应在 日内回复确认,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十三、其它事项
1、双方承诺具备签订、履行本合同的资质和能力,不存在任何欺诈行为,否则由此造成损失的由过错方承担。
2、乙方保证所提供的产品、货物不会直接或间接侵犯任何国家、地区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甲方因此而支付的调查费、取证费、律师费等合理开支应由乙方承担。
3、因货物自身的质量问题或设计存在缺陷而造成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对甲方或第三人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
十四、合同文本及生效
1、本合同壹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附件包括: 。 前述附件经双方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附件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性,以合同约定为准;当附件之间约定不一致时,以甲方签字时间在后的附件约定为准。
3、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账户名称:_______________ 账户名称: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
篇二:《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内容解说》
第一章 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及內容解說
台商赴大陸投資設廠其目的主要是生產產品及銷售產品賺取利潤,銷售產品的管道主要有外銷(即自大陸銷往大陸以外地區)和內銷(即在水陸境內銷售自產產品),產品外銷依據國際貿易買賣一般都接受信用狀方式(L/C),其貨款一般較安全,但如產品為大陸內銷市場,產品除在價格、品質、式樣等必頇接受眾多其他同類廠家商品競爭外,貨款能否順利收回,確係目前台商在大陸內銷市場的主要考量。大陸在傳統市場上以公有國營生產產品統配統銷的思維方式,總以為我買了東西那是公家向你買東西,欠錢也是公家欠你錢,再加上公有的國營企業效益不彰,因此造成全國各地均有三角債的困境存在,究其原因,除了「沒錢」外,因為買賣合同條款約定不明確,如質量條款、包裝條款等的爭議也是造成雙方長久訴訟,貨款回收遙遙無期,解決的方法有如何簽好一份完善的買賣合同,以及買賣合同的擔保條款,俗語說:「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廟」,沒有錢還貨款時,即對擔保人或物進行追索執行,不失為防止三角債發生的較佳方法。
合同法第131條規定:買賣合同的內容除依照本法第12條的規定外,還可以包括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按合同法第12條即規定了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爭議的解決方式等。
如按尚未廢止的「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1984年1月13日),工廣產品購銷合同應當包括以下主要條款:(一)產品的名稱(註明牌號或商標)、品種、型號、規格、等級、花色;(二)產品的技術標準(含質量要求);(三)產品的數量和計量單位;(四)產品的包裝標準和包裝物的供應與回收;(五)產品的交貨單位、交貨方法、運輸方式、到貨地點(包括專用線、碼頭);(六)接(提)貨單位或接(提)貨人;
(七)交(提)貨期限;(八)驗收的方法;(九)產品的價格;(十)結算方式、開戶銀行、帳戶名稱、帳號、結算單位;(十一)違約責任;(十二)當事人協商同意的其他事項。
由於合同法第130條規定: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予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此與我國民法第345條規定: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精神相同。因此買賣合同最基本的條款必頇有(一)買賣當事人,即一方為賣方,另一方為買方或三人以上的買賣方均可;(二)買賣標的物及價金;(三)當事人一致同意的意思表示。
本文綜合以上法律、行政法規和買賣實踐上最常用到的條款內容說明如下:
一、當事人條款,主要為名稱及住所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
為了確定合同的主體,在合同中明確雙方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是買賣合同成立的必備要件。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買賣合同當事人的,應當在買賣合同中明確寫明該當事人的名稱。公民作為買賣合同當事人的,應當在買賣合同中明確寫
明該當事人的姓名。在合同實踐中,通常以「甲方」和「乙方」來表示雙方當事人。甲方或乙方之後也可加上「買方」和「賣方」。
(二)當事人的住所
為了便於雙方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便於當事人之間的通知、催告,便於在發生糾紛時確定法院的地域管轄,當事人應當在買賣合同中明確各自的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寫明其登記的住所。公民應當寫明其戶籍所在的居住地或者其經常居住所。法人住所應與營業執照登記相同,公民則依居民身份證記載為準。买卖合同条款。
(三)當事人的條碼或身份證號
法人有條碼,公民的身份證上有15位字碼,簽約時最好也寫下來。买卖合同条款。
二、標的物條款
貨物買賣合同的標的,是指貨物買賣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法律上也把它稱為客體。
貨物買賣合同的標的,即作為民事法律關係客體之一的物,是指貨物買賣合同當事人能夠實際支配,具有一定經濟價值,可以滿足人們生產或生活需要的物資財富,它包括自然界自然存在和人工製造的物。
物在法律上有許多分類,了解這一點對分析貨物買賣合同法律關係有重要意義,常見的分類有如下幾種:
(一)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
生產資料是人們從事物質資料生產時所必需的物質條件,也叫生產手段。
生活資料是指用來滿足人們物質文化生產所需要的物質資料,也叫消費資料。
(二)流通物與限制流通物
根據物在流通過程中,是否受到法律的限制,可將其分為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 流通物亦稱融通物,是指法律允許在民事主體之間自由轉讓的物。這類物包括範圍極廣,除法律規定有所限制者外,均為流通物,都可以成為貨物買賣合同的標的或客體。
限制流通物是指法律對某種物的轉讓加上一定限制或者禁止私相轉讓的物。限制流通物又分為下列幾類:
1.國家專有財產
國家專有財產是國家的經濟命脈,是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物質基礎,嚴格限制任意流通。根據我國憲法規定,礦產、水流、國有森林、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專有。此外,依法歸國家所有的土地、鐵路、公路、航空、郵電通訊設施、軍用設施和軍用武器,也都屬於國家所有,只能作為國家所有權的客體。除可依法按行政程序劃歸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進行開發、利用、經營管理外,均不能按照民事流轉程序,將國家專有財產轉移給集體或個人。
2.危險品和受管制的物品
凡對公共安全關係重大的物品,如非軍用的獵槍、火槍、注射槍、彈藥、爆炸物、麻醉品、劇毒品、放射性物品以及受管理的無線電器材等,禁止任意流通。公民
和法人有特殊需要的,必頇依法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向指定的單位購買,並應妥善保管和使用。未經批准均不得私自持有和轉讓上述物品。
3.對穩定國家金融秩序有關的物品
為了穩定國家的金融秩序,我國對黃金、白金、白銀、金銀鑄幣和金銀製品,一直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管理和經營。根據1977年10月起詴行的「中國人民銀行金銀管理辦法」,國家允許個人持有金銀,但不得私自買賣或計價使用,如需出賣只能向中國人民銀行出售。一切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所生產的全部金銀,以及以金銀作為原料的單位,所剩餘的金銀,均不能自行出賣,互易和留用。1982年9月21日國務院批准在某些城市詴點生產和銷售黃金飾品,這些黃金飾品出售後,仍嚴禁倒買倒賣。
外國貨幣,禁止在我國流通,允許我國公民擁有外國貨幣或將其存入銀行,使用時必頇向中國銀行辦理兌換手續,嚴禁黑市交易。
4.歷史文物
歷史文物是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國家珍寶,是中華民族的文化遺產,必頇嚴加保護。根據國務院1961年3月發布的「文物保護管理暫行條例」,1980年5月發布的「關於加強歷史文物保護工作的通知」,五屆人大常委會1982年11月19日公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以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公民個人出賣收藏的歷史文物,必頇出售給國家指定的文物收購單位。禁止私自出售一切歷史文物,更不能進行黑市交易,嚴禁走私出口,倒賣牟利。
5.計劃定購和計劃供應的物質
凡是國家指令性計劃規定的工業產品農業產品,只有在完成國家計劃任務後,方可自由買賣。對這些物資的限制範圍和程度,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發展將會不斷縮小。
(三)動產和不動產
動產是指按其性質能夠移動其位置而不損失其經濟價值的物。不動產是指按其性質不能移動其位置,或經移動就會損失其經濟價值的物。我國貨物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指的是動產而不包括不動產。
(四)特定物和種類物
特定物是指具有獨特質量、構造、特點,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種類物是指具有共同特徵和經濟意義,並可用度量衡加以計算,且可互相代替的物。任何種類物,都可以由當事人在進行法術行為時,根據當事人意思表示加以特定化。因此,特定物包括不可代替的物和從種類物中分離出來被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特定化的物。例如,在同商標、同牌號的同類電視機中,由買受人挑選出來,並交付了定金的那一台電視機,就是被特定化了的特定物。
(五)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可分物是指分割後不喪失原來的性質、用途和經濟價值的物。如100斤米、2斤油、3斤酒、一匹布等。不可分物是指一經分割就喪失原來的性質、用途和經濟價值的物,如1輛汽車、1台電視機、1件衣服等等。
(六)主物和從物
物都能單獨存在,但就其效用觀察,並非都能單獨使用。凡物必頇合併使用,才能實現其經濟效益的,且從中看出主從關係時,這些物就有主物和從物之分。主物是能夠單獨使用的物,從物是主物的附屬物,它不能單獨使用,只有在與主物合併使用時才能發揮作用。兩者的關係如鎖與鑰匙,船和槳、錶與錶鏈、機器與引擎等等。前者是主物,後者是從物。
複雜的貨物名稱常常使買賣者頭痛,但有時也會給買賣者帶來可趁之機。因此,簽訂貨物買賣合同時一定要把標的物寫清楚,尤其是遠距離要約、承諾時更應注意,要盡量採用通用的貨物名稱,對容易引起歧義的名稱,則當特別加以說明。如產品名稱,應註明商標及品種、型號、規格、等級、花色、產地、是不配套成品等。要注意避免因為標的物不明確或弄錯標的物而發生合同糾紛。
三、標的物的品質:就是其質量標準和規格。質量是檢驗標的物的內在素質(物理的、化學的、機械的、生物的等)和外觀形態優劣的綜合反映。買賣合同一定要明確標的物的品質,這可以說是合同最主要的條款之一,也是最容易引起糾紛的問題。國家對某些標的物的質量規定了許多標準,當事人還可以自行約定標的物的質量標準。這裡要注意的是,在買賣合同中,確定標的物的品質條款時一般應當採用通用的商業習慣和用語,通常有以下幾種方式可以確定標的物的質量。
(一)以樣品確定標的物的質量。這種方法指出賣人或買受人先交若干能代表商品的少量實物,議定質量和價格,然後由出賣人批量交貨。這樣的買賣叫作「憑樣品買賣」(sale by sample)。在履行買賣合同時,出賣人所交貨物在質量方面必頇與樣品一致。這種買賣合同省去了訂專門的品質條款的麻煩,尤其適用於品質難以言明的一些買賣,如家具。家具的款式和外觀、色澤等有時不好描述,憑樣品確定合同標的物的品質較為合適。
(二)以規格、等級或標準確定標的物的質量。在買賣實踐中,由於商品買賣的多樣性,難以確定標的物的質量,按規格、等級、標準確定其質量則比較普遍。由於規格、等級、標準等具有穩定性、通用性,通過它們來確定標的物的質量條款更為科學、準確。
(三)憑品牌、商標確定標的物的質量。這裡的品牌或商標承載著有關標的物的質量信息。如果出賣人出售的標的物質量較為穩定,且具有較高的信譽,則買賣合同的質量條款就可以通過品牌或商標來確定。
(四)憑商品說明書確定質量。商品說明書指詳細說明商品構造、性能、用途以及使用方法的文字材料以及必要的圖樣和圖片。有的買賣交易中,既有樣品,又有說明書,則出賣人所交的標的物必頇與樣品和說明書一致。質量條款中除應規定雙方商定或出賣人承諾的標的物的質量標準外,還應規定出賣人對標的物質量負責的期限及條件。特別對於正常檢驗難以發現,只有通過安裝運轉後才能發現的標的物的內在質量缺陷,尤應作此約定。
(五)以良好帄均品質作為根據確定標的物的品質,這其他適用於國際貨物買賣中
的單個品質不完全相同的貨物。例如,花生的顆粒有大有小,為了確定一個大致的標準,即可規定,帄均每公斤花生應為××粒左右。不少國家還對許多貨物的帄均品質作了規定,訂立買賣合同時當事人可以直接引用。當然,良好帄均品質往往是相對的,通常應當允許有一定的差度,買賣合同可以視情況約定富有一定彈性的品質條款。經常採用的方法是:第一、規定一定的差異度,例如,規定銅板厚度為1厘米,左右差度為1毫米。第二、規定上上極限,常以最大、最小、最低、最少等字眼規定品質極限。例如,手錶24小時內最大誤差不超過10秒等。 質量標準在大陸可分為(1)國家標準;(2)行業標準;(3)地方標準;(4)企業標準。
四、數量條款
當事人應當在買賣合同中約定標的物的數量。標的物的數量應當以通用的計量單位(如公斤、噸、米等)明確表示,或者以行業、交易習慣認可的計量單位表示。標的物的數量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為一個確定的量,也可以約定為一個可變的量。但是這一可變的量在履行時是可以確定的。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對計量方式、允許的誤差範圍等作出明確的約定。
五、價款條款
(一)價款的數額與幣種
支付價款是買賣合同的買受人的主要義務。買賣合同應當對價款的數額作出明確的約定,同時對價款的幣種作出約定,對不同幣種之間的匯率作出約定(主要是約定兌換時間標準,如以支付前一交易日作為兌換的時間標準;匯價,如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匯率為準;以及計算方式,如按買入價計算、按賣出價計算或者按中間價計算等)。在我國境內訂立和履行的買賣合同,當事人對幣種沒有作出明確約定,又不能依據交易習慣等認定為其他幣種的,應當推定為價款的幣種為人民幣。
當事人約定的價款可以是一種確定的數額如若干元人民幣,也可以約定為可執行的計算方式,當事人在履行時根據標的物的數量、質量和該計算方式計算出具體的價款數額。
(二)價款的支付方式
支付的方式是指買受人以何種金融手段支付價款。當事人應當約定支付的方式,如現金支付、支票支付、匯票支付、本票支付或者銀行信用證支付等。當事人沒有約定支付方式的,一般應當認定為現金支付或者支票支付。
(三)當事人約定分期付款的,應當就每次付款的時間、數額等達成協議。有關分期付款買賣,請參閱本書第八章關於分期付款買賣的論述。當事人未約定分期付款的,應當認為一次付清價款。
合同法第159條對價款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適用合同法第61條、第62條第二項的規定。
篇三:《房屋买卖合同包括哪些主要条款》
房屋买卖合同包括哪些主要条款
来源:华律整理 日期:2012-05-16
房屋买卖合同包括哪些主要条款
房屋买卖合同是指购房者各售房者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房屋的买卖所签订的协议。房屋买卖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1、合同双方当事人。买卖双方的名称(姓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如果有委托代理人的话,那么还包括委托代理人的名称(姓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2、标的。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标的就是房屋。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房屋的坐落位置; 所买卖房屋的面积,应分别注明实得建筑面积和所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房屋是现房,还是期房; 房屋的配套设施和维修标准。
3、房屋的价格及付款时间约定。一般新建的商品房及预售的商品房都是按所买卖房屋的建筑面积来计算房屋的价格,即约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售价为多少元,然后用单价乘以建筑面积来计算房屋所需支付的价款。旧房的买卖有时就直接约定每套房屋或每幢房屋所需支付的价款。在合同中一般要列一个付款时间进度表,买方按该进度表将每期所需支付的价款交付卖方。
4、交房期限。卖方应在某日期之前,将房屋交付买方。买方应在实际接收该房屋之日起,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卖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或者由卖方代理买方进行上述工作。在交房的同时或一段时间后将房屋所有权证(所有权人为买方)交付买方,由买方支付有关的费用。
5、权利担保。卖方保证在交付房屋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保证在交付时已清除该房屋上原由卖方设定的抵押权。如房屋交付后发生该房屋交付前即存在的权利纠纷,由卖方承担全部责任。
6、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的规定为督促当事人自觉而适当地履行合同,保护非违约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合同的法律效力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能避免日后双方互相扯皮的情况。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买方不按期支付购房款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卖方不按期交付房屋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卖方所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等。
7、合同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如房屋的保修责任、物业管理以及小区内公用配套设施等。
篇四:《安置房买卖合同范本》
[篇一:安置房买卖合同范本]
出卖人(甲方):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房屋共有产权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房屋共有产权人)以上______人是本合同中所述房屋的共有产权人。
买受人(乙方):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原有位于的房产一套,属于区的拆迁人,甲方与区拆迁指挥部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根据协议,甲方对原房产可得到安置房面积平方米,甲方自愿将其中平方米出售给乙方。现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拆迁安置房屋座落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安置房屋面积为_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为住宅。安置房买卖合同范本。现尚未选房和安置。
第二条、本合同中所述房屋为甲方拆迁安置房,是甲方的家庭共同财产。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不存在房屋抵押,债权债务,以及其他权利瑕疵。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