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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合作医疗》
发布人:徐发信日期: 信件标南京市江宁区农村合作医疗异地急诊住院报销比例 题:
信件正你好!
我父亲是南京江宁麒麟街道人,参加京市江宁区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在苏州突发脑梗塞,急诊住院治疗,请问农保可以报销文: 吗,如果可以报销的比例是多少,需要哪些证明,谢谢!
回复内容
就诊规定:2011年新型合作医疗实行以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为主的首诊和转诊负责制,参合者需转区域外医疗机构就诊
的,必须由首诊医疗机构负责转诊或经区合管办登记备案,方可报销,否则不予报销,急诊者应凭急诊证明补办备案手续。 具体情况请向缴费的保险机构或江宁区卫生局咨询
江宁区卫生局合管办联系方式
电话:025-52194835
地址:江宁区东山街道上元大街397号卫生大厦
邮编:211100
南京市江宁区2011年全区新型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南京市江宁区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行)》(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对2011年全区新型合作医疗工作,
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2011年新型合作医疗基金标准及财政补助标准:
1、基金标准:2011年年人基金标准为420元,其中参合个人缴纳105元;
2、各级财政补助标准:2011年省级补助年人12元、市级补助年人53元,余250元由区、街道两级财政承担,具体承担
比例另行下文。
二、2011年参合对象及就诊规定:合作医疗。
1、参合对象:2011年度新型合作医疗参合对象为除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外的所有户籍在本区的居民,以户为单位全员参加(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除外);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主动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
(村委会)申报,办理参合手续,其个人缴纳资金由市、区财政补助;凡本区户籍内的2011年6月30日前当年出生并申
请参加当年新型合作医疗,按当年确定的基金标准全额缴纳,不享受各级财政补助;凡本区户籍内的2011年7月1日后当
年出生并申请参加当年新型合作医疗,按当年确定的基金标准50%缴纳,不享受各级财政补助;凡户籍关系迁入本区不满
十年的城镇居民由个人(家庭)按当年确定的基金标准全额缴纳参保费用,不享受各级财政补助。
2、参合手续:个人缴费期为2010年12月21日至2011年1月15日,各街道要精心组织,必须于2011年1月20日前完成个人缴费的收缴工作。
3、就诊规定:2011年新型合作医疗实行以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为主的首诊和转诊负责制,参合者需转区域外医疗机构就诊的,必须由首诊医疗机构负责转诊或经区合管办登记备案,方可报销,否则不予报销,急诊者应凭急诊证明补办备案手续。
4、定点医院:实行一年确定一次,中途不新增。2011年定点医院: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为江宁区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所属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站;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南京江宁医院、江宁区中医院、江宁区第二人民医院、江宁区妇保所、江宁区皮防所;转省市指定三级医院为:南京同仁医院、江苏省人民医院、江苏省中医院、江苏省肿瘤医院、南京军区总院、南京军区总院八三门诊分部、南京鼓楼医院、南京市第一人民医院、南京市第二人民医院、南京市儿童医院、南京市中医院、南京市脑科医院、南京市胸科医院、南京市妇幼保健医院、南京市中西医结合医院、解放军空军454医院、南
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中科院皮研所、上海梅山医院、中大医院;区内其他一级限门诊报销定点医疗机构:南京江宁康复医院、南京江宁荣平老年医院、南京市江宁区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南京江宁时代雅居社区卫生服务站、南京江宁阜新诊所、天景山社区卫生服务站、武夷绿洲诊所、东城福园诊所、赐康诊所、春元城诊所、民医社区卫生服务站、悦民社区卫生服务站、天元城社区卫生服务站、科宁社区卫生服务站;区内其他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南京世纪现代妇产医院、南京江宁博爱医院、南京永平显微外科医院、顺和祥中医门诊部、南京五洲医院、南京江宁友爱医院、南京新城医院。
三、2011年新型合作医疗补偿范围、比例及限额:
1、补偿范围:限于《南京市江宁区新型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南京市江宁区新型合作医疗诊疗目录》、《南京市江
宁区新型合作医疗医用材料目录》范围;
2、不予补偿范围:《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基金不予补偿的九种情况。
3、补偿比例:
(1)普通门诊: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心站及站)发生的符合《南京市江宁区新型合作医疗基本用
药目录》和《南京市江宁区新型合作医疗诊疗目录》中的项目比例,按50%报销补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当日补偿
限额5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当日补偿限额80元;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南京市江宁区新型合作医疗基本用
药目录》的药品费,按30%报销补偿,当日补偿限额100元;在三级及三级以上指定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南京市江宁区
新型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的药品费,按20%报销补偿;在其他未指定公立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南京市江宁区新型合
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的药品费,按10%报销补偿;年人累计补偿限额为800元。
(2)门诊慢性病:对于符合门诊慢性病条件的参合者,年度内限享受一种慢性病补助待遇,补偿范围及补偿比例同普通门
诊,药品目录放宽为针对性治疗所用药品,年累计封顶额为1500元。具体门诊慢性病管理详见《南京市江宁区新型合作医
疗门诊慢性病管理暂行办法》。开展部分病种免费服药试点工作,具体实施意见由区合管办另行制定。
(3)门诊特殊疾病:恶性肿瘤等特殊疾病在门诊进行化疗所发生的费用仅限于药品费、放疗所发生的费用仅限于放疗费视
同住院,补偿范围及比例及限额同普通住院,药品目录放宽为针对性治疗所用药品。具体门诊特定疾病管理详见《南京市江宁区新型合作医疗门诊特殊疾病管理暂行办法》。对于尿毒症病人实行特病管理,具体管理规定由区合管办另行制定。
(4)普通住院:
设立住院起付标准,一级定点医院为300元,二级定点医院为400元,三级及其他非定点医院为600元,在一个自然年度
内多次住院的,第二次住院按住院起付标准的70%计算,第三次及以上住院按住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门特病人不设起
付线。对于一个自然年度内起付线至3万元内符合新型合作医疗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用材料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和门诊特殊疾病的范围给予分级按比例补偿,具体补偿比例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为7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60%,三回复正文:
级省市指定医疗机构为45%,其他非定点公立医疗机构为35%。
(5)区级大病救助:区设立总额约2900万元的区级大额医疗费用救助及风险基金。资金来源:一是区财政补助400万
元,二是在区补助资金中每人提取50元,约2500万元。对于年度内参加新型合作医疗并在定点医疗机构或非定点公立性
医疗机构符合《南京市江宁区新型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南京市江宁区诊疗和医用材料目录》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
和门诊特殊疾病的范围超过3万元以上部分给予区级救助,由街道合管办申报原始材料,经区合管办审核批准,委托街道合
管办适时补偿,费用由区合管办与街道合管办结算。救助标准:实行不分医疗级别分段按比例救助,范围内医疗费用低于
30000元的不享受救助, 30001-100000元的部分,按80%救助;1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70%救助;年人最高救助限额为
20万元。合作医疗。
(6)对于年度内自负医疗费用较高的参保人员在区级大额医疗费用救助及风险基金结余的情况下进行救助,具体方案另行
制定。
(7)对于2011年度内出生的新生儿必须在出生后三个月内到户籍所在街道合管办办理参加手续,逾期不办理申报登记和
缴费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不享受年度新型合作医疗待遇;三个月内办理的参保者其参加后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予报销补
偿。
(8)对于区内其他一级限门诊或限门诊和住院报销的定点医疗机构其门诊和住院报销补偿政策参照区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执
行。
(9)对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范围内产妇分娩的给予定额补助,在街道基金中每人补助600元。 4、免费体检:根据基金使用情况,在基金结余较多的情况下给予参合者免费享受一次指定项目的健康体检,具体体检对
象、体检项目及资金补助由区合管办另行制定。
四、积极开展支付方式改革试点工作:
为了完善和发展我区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积极探索新型合作医疗支付模式改革,根据省市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2011
年将对门诊费用补偿试行总额预付制改革和部分住院病种实行单病种结算试点工作,对于在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所开展的肿
瘤放疗项目给予特殊优惠政策,具体实施办法和优惠政策由区合管办另行制定下发。
五、开展2011年新型合作医疗工作的几点要求:
1、精心组织实施,确保目标如期完成。2011年全区新型合作医疗目标为:社区覆盖率100%、群众参合率100%、基金上
划到区到位率100%、报销兑现及时率100%。2011年,全区新型合作医疗基金仍然实行“区级管理、分街道建账、核算、
超支自理、余转下年”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原则。各街道需在2011年1月底前将个人缴纳部分筹集到位,并上划到区农村
新型合作医疗财政专户;街道补助资金须在2011年5月底前按实际参加人数上划到区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财政专户,凡5月
底前未及时上划到位的街道6月份由区财政在其帐户中待扣,划入区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财政专户并给予通报;区级补助资金合作医疗。
和区大额医疗费用救助和风险基金于2011年6月底前划拨至区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财政专户。
2、强化宣传发动,引导广大群众参加。新型合作医疗工作实施以来,部分群众对新型合作医疗政策了解还不够。为了确保
参合者掌握政策,各街道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引导工作,将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目的、意义、政策规定、参加方法、权利
与义务以及报销范围及比例、报销办法等宣传到每家、每户和每个参保群众,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强化互助共济意
识,理解、支持并积极参加新型合作医疗工作。每个街道至少开一次专题会议,至少给每个家庭发放《致广大市民群众一封
信》,通过正反两方面例子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加;每个社区至少悬挂二条横幅、张贴适当标语,制作一期宣传专栏;每个
学校安排学生至少上一堂新型合作医疗科普知识课;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新型合作医疗有关政策。
3、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基金合理使用。区、街道要加强经办机构服务能力建设,严格按照《南京市江宁区新型合作医疗管
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配备经办人员、落实人员和工作经费,以保证正常工作的开展。区、街道合管办要加强参合者和定
点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对于将参保卡转借他人就医或冒名就诊、住院和伪造、涂改处方及费用单据等凭证和提供虚假医
疗票据、病历、用药剂量等资料骗取基金行为的参合者,要中止其享受新型合作医疗待遇,其相关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并按规定给予处罚。要监督定点医疗机构本着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及费用控制的原则,严格执行“专人专卡专用”制度,按照
“四合理”的原则开展诊疗活动。区、街道合管办要按基金管理制度和公示制度的要求,及时公布基金使用情况。各街道合管
办每季度公布累计报销在500元以上人员名单和新型合作医疗基金运作情况,主动接受广大干部和群众的监督,每半年以
书面形式向街道合管会和区合管办汇报新型合作医疗运行情况,并主动接受街道人大、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区合管办
每半年向区合管会、监委会汇报全区新型合作医疗进展情况和运行情况,并主动接受区人大、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
江宁新型合作医疗报销标准提高
2013-01-16 20:44:41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江宁区2013年新型合作医疗标准由2012年的480元提高至580元,辖区养老年龄段征地人员也被纳入,其中个人缴纳费用140元。省级补助年人28元、市级补助由年人65元增加到80元,其余332元仍由区、街道两级财政共同承担。
区级大额医疗费用补偿标准提高
所有江宁人都可在定点医疗机构刷卡看病,江宁在今年新型合作医疗工作中实行一般诊疗费政策,收费标准为10元,其中个人支付1元,其余9元由区合管办对医疗机构考核后支付。
今年江宁区级大额医疗费用补偿标准以及住院报销比例也有提高。区级大额医疗费用补偿标准30001元以上部分不再划分比例进行救助,统一按70%补偿,年人最高区级补偿由2012年的22万元提高至24万元。对于一个自然年度内起付线至3万元内符合补偿范围内费用和门诊特殊疾病范围内费用给予分级按比例补偿,其中一级和二级
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分别由2012年的80%
和65%提高到85%和70%,三级省市指定医疗机构和其它非定点公立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45%和35%。
所有参合群众都有大病医疗保险
开展大病医疗保险试点工作也是今年新型合作医疗政策的最新内容。今年大病医疗保险工作的参加对象为所有参合群众,其年人标准为20元,其中个人缴纳10元,政府补助10元;个人缴纳部分在参加新型合作医疗个人缴纳部分中提取,财政补助部分在各级财政补助中提取。保障范围为参合者因生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在新型合作医疗补偿后个人负担超过一定额度的范围内医疗费用给予理赔,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按比例赔付。
篇二:《农村合作医疗现状和对策》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现状和对策
姓名
(政管学院xxxx级行政管理专业 四川xx 64xxx3)
摘要:我国从2003年开始实施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医保制度在农村推行的“雏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自推行以来,总体形势进展顺利,已初见成效。但由于此项工作的对象是一个文化素质相对低、经济能力相对低的数量庞大的群体,实际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其制度缺陷、农民参保不积极、乡村医疗服务资源难以满足农民需要、缺乏必要的法律与政策,据此提出通过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立法、建立完善的筹资机制、完善制度,宣传引导、更新设备,规范服务来促进中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现状;对策与建议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产生的背景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农民、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采取农民个人、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筹资方式筹集资金。20世纪前期兴起的中国农村合作运动是合作医疗制度的最早萌芽,也是我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历史源头。1934年5月,国民政府颁布了《中华民国合作社法》,由此合作运动逐步走上了立法规范及统一管理之途,这为我国农村合作医疗的诞生提供了必需的环境和土壤。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认识到,“三农”问题是关系党和国家全局性的根本问题。而不解决好农民的医疗保障问题,就无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也谈不上现代化社会的完全建立。大量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也已表明,在农村建立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势在必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从2003年起在全国部分县(市)试点,到2010年逐步实现基本覆盖全国农村居民。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推行的基本情况
中国从2003年开始进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试点,逐渐在全国普及。截至2009年底,全国2 859个县(市、区)中94.9%的县(市、区)开展了新农合达到2 716个,是2005年的4倍;2009年参加新农合人口8.33亿,参合率达94.19%,比2005年增长了4.65倍;2009年,全国补偿支出收益人次达7.59亿,是2005年的6.22倍(中国卫生统计年鉴,2010)。从以上数据可看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自推行
以来,覆盖面得到很大程度的扩大,受益的农民也有了显著的增加。
在最低筹资标准方面,2003年规定,中央财政向中西部地区除市区以外给予参合农民每年人均补助10元,地方财政年资助额不低于人均10元,农民个人每年缴费不低于10元(合计新农合筹资水平为每人每年30元)。2011年提出从2012年开始,全国新农合筹资水平提高到每人每年290元,其中农民个人缴费50元/人/年,各级财政补助240元/人/年。可以看出,新农合筹资水平(每人每年)有了显著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2011年宣传资料)。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较大地促进了农村医疗水平的提高,受到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解决了部分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问题,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1. 筹资水平有限,难以为农民提供有效的医疗保障。“新农合制度”的筹资方式主要是通过农民、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筹资,人均合计仅30元。从2008年开始,各级财政对农民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80元。在目前每年医疗费用上涨幅度达14%的情况下,凸显出其筹资水平过低,在很大程度上也限制了农民的报销比例,影响到农民的积极性。 起付线过高、报销比例偏低、补偿封顶线偏低,导致保障水平低,结果仍然未能解决部分农民小病不敢就医,大病不敢住院的问题,致使农民满意度不高。可见,农民无法负担起较大的医疗费用。在“新农合制度”的运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导致该制度预期目标的实现程度有限。如,一些地方政府采取家庭账户、保小病等做法,以此吸引更多的农民加入,从而提高参合率,达到实现“政绩”(实现一定的农民参合率,往往成为上级政府派发给下级政府的工作任务,也是政绩考核的指标之一)的目的。这些削减了保障农民抵御大病风险的功效,也背离了以大病统筹为主的目的,同时增加了制度运行成本。
2.农民参保不积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推行是自上而下的,政府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运作的主体,而农民则完全处于被动地位。农民所处的被动地位直接导致了他们未充分认识到自己是合作医疗受益者的身份,参保本身也就变得不积极主动。农民对当地开展的新农合能够说出报销手续、起付线、地点、病种的不到10%,“大致了解一些”也仅有39.06%,“不知道具体细节”的却占51.17%。在27.27%未参合的农民中,“对此事不信任,怕不能兑现”被列为农民拒绝参加新农合的首位原因。此外,主观方面,农民健康观念、共济观念以及风险观念淡薄;同时存在对新型
农村合作医疗者不信任和对政策稳定性的怀疑。由于存在不按规定对新农合进展、筹资、报销等信息进行公示,35.18%的农民对新农合表示出极大的不信任,认为其存在的首要问题是“报销不能及时、公开、透明,老百姓得不到真正实惠”客观上,农村医疗卫生设施、提供的服务不能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医疗保健需求;新农合提供的保障程度低,补偿过程中手续烦琐。另外,农民的素质、家庭经济状况、家庭结构等各方面都对参合意愿有一定影响。
3、无法避免农民的“逆向选择”,不利于建立可持续的筹资机制。在“新农合制度”设置的自愿原则下,无法避免农民“理性”的“逆向选择”,从而不利于建立可持续的筹资机制。由于信息不对称,使不同的参合者所面临的疾病风险和预期损失程度不同,“新农合制度”所能分担的社会风险有效性大为降低。如,高风险者的参加意愿非常强烈,反之,低风险者的参与积极性就很低(因为发生重大疾病的概率较小,这会降低参合者的预期收益)。实践中,农民“逆向选择”的客观存在与制度设置的目标产生了一定矛盾。此外,在所谓“政绩”的“潜规则”制约下,为追求较高的农民参合率(减低农民的逆向选择发生率),一些地方政府不惜事先动用财政资金予以垫支,之后再向农民收取费用。如此一来,既违背了该制度的“坚持自愿原则”与“反对强迫命令”的精神,也阻碍了“新农合制度”的有效运行。
3.乡村医疗服务资源难以满足农民需要。根据2009年中国卫生统计年鉴数据整理,乡镇卫生机构的管理层多是中专学历人才占比39.5%,大学本科仅占比3.2%,硕士学历人才占比0.1%。大多数的管理者基本没有接受过系统的管理培训,管理知识很难适应乡镇卫生院管理的需求。同时,乡镇卫生院医护人员素质也不容乐观。2008年,乡镇卫生技术人员中58.7%为中专学历,其次大专占比20.3%,高中学历占比10.3%,初中及以下占比8.4%,大学本科学历仅占2.2%,硕士及以上学历人才在乡镇卫生机构不存在。乡镇卫生人员中的其他技术人员学历构成,仍然主要集中在中专、高中学历以及初中及以下人员,占比分别为39.7%、24.8%以及20.3%,大专人员占比13.8%,大学本科仅仅占比1.4%。4.缺乏必要的法律与政策。作为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具有一般社会保障的特点——强制性。强制性必须通过立法来实现。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好的制度也需要相关法律支持和保障。目前,中国还没有一部全面调整农村医疗保障社会关系的法律,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只有一些地方政府规章,但这些地方政府规章明显法律效力很低。而且,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运行中,势必会产生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而现有的一些地方政府规章对新型农村合
作医疗中的法律责任问题没有作出具体规定。立法没有明确规定,将不利于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规范、健康发展(吴桐,2010)。
三、政策与建议
1.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立法。为了能够确实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应尽快进行专门立法。国家制定统一的农村合作医疗法,以规定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方法;规定合作医疗保险组织,村级合作医疗保险站的组建方法及其职能;规定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权利和义务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在农村合作医疗法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适合本地特点的实施方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互助共济的前提下,为广大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提供一定的医疗补偿,对于保护农动力,提高农业生产力具有积极的作用,具有一定的社会保障的性质。因此,要把它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建立面向农民的医疗保障体系,使之能够得到法律的保障和监督,从而保障和促进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稳定运行和持续发展(袁玉柳,2009)。
2.建立完善的筹资机制。建立稳定有效的筹资机制是办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础,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可持续发展的保证。当前,“新农合制度”的根本问题是制度的定性(自愿原则)与政府目标(使广大农民获得制度施行的实惠)不一致,从而影响了“新农合制度”的健康运行和可持续发展。这从一些地方政府不遗余力地为降低农民的“逆向选择”而采取大量的应对措施中可见一斑。这增添了行政成本的耗费,满足了地方官员的利益驱动,但无助于农民应有的实惠。由于逆向选择的客观存在,破坏并最终导致一个建立在“自愿”选择基础上的社会医疗保障政策的失效。换言之,逆向选择的发生折射出医疗保障制度“失灵”。这就需要政府摆正与回归其“社会契约”意义上为民谋福利的“代理人”的应有定位。政府应明确定位其主导责任而非引导责任,并积极加大公共财政的支持力度。因为“新农合制度”已具备了一般意义上社会保险制度的“再分配性”和“政府主导性”的主要特征,透过政府强制性的“制度供给”方式,不仅有助于杜绝上述各种弊端及防止未来不可知的“制度成本”的出现,也将使农民得以在更为广泛的农村社会范围内分散风险而获得实惠。因此,从近期来看,应采取的有效措施是建立政府主导的“强制性”保障制度。也就是说,政府应变“新农合制度”中的“自愿原则”为“强制原则”,以走出“制度失灵”的困境。
3.完善制度,宣传引导。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政府为农民办的一件好事、实事,要大力宣传农村合作医疗的优越性,让大家知道这是政府为农民办的一项“民心”、
“民利”、“民生”工程,是健康工程和温暖事业。对这项工作,应加大推进的力度,不断研究和完善各种制度,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机制上有约束力,在经济上有吸引力,在过程中有透明度,让广大农民群众都能自觉自愿地参与农村合作医疗,把好事办好,好事办实。
4、增加政府的信息透明度,提高农民对政府的信任。 政府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县里的各种宣传媒体,加强维护农民健康权益,开展合作医疗的宣传教育,正确引导农民自愿参加合作医疗。正确理解和处理好农民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推进新型合作医疗的基础性工作。群众认识程度的高低以及在行动中的积极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的信息公开程度、宣传教育的深度和广度。农民参与的意愿要靠政府让农民了解到更多的信息,才能促进农民积极参与,响应政府的号召。同时作为当地主要管理的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定期向当地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汇报合作医疗方方面面的宣传引导,通过典型实例介绍、现身说法、利用广播、发放传单等形式公布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还要采取张榜公布等措施向全县公布,保证全县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参与、知情和监督的权利。
5.更新设备,规范服务。及时更新农村医疗设备,加强乡镇医院人员医疗技术的培训,提高农村医疗设备、技术及服务水平,采取有效的激励措施鼓励高水平医疗人才到乡镇卫生机构服务,使农村居民真正得到实惠。杜绝合作医疗中的不规范行为,严惩合作医疗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让农民得到公正而廉价的医疗服务,充分享受健康权益(李博,2009)。
参考文献:
[1]吴文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现状与对策[J].法制与社会,2009,
(8):267-269.
[2]王庥林. 关于中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思考(2011)
[3]吴桐.浅析中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问题及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0,(8):211-212.
[4]袁玉柳.关于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思考[J].现代农村科技,2009,(16):5.
[5]李博.中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推行问题及对策[J].经济研究导刊,2009,(34):47-48.
篇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单》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单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概念: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二、合作医疗基金来源:一是自愿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每人每年缴纳15元。其中按人均10元划入门诊家庭帐户,由农民自主消费;二是省市两级财政按参加合作医疗人数每人每年补助15元;三是中央财政按参加合作医疗的人数每人每年补助20元。农民个人缴纳的合作医疗基金由乡镇财政所收取。农民参加合作医疗所履行的缴费义务,不属于农民负担范围。
三、合作医疗就诊程序: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因病就诊时凭本人《合作医疗证》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因病情需要赴市外诊治时,必须到市合管办办理审批手续。合作医疗。
四、医疗费报销办法:
(一)门诊医疗费由就诊者凭《合作医疗证》到定点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就诊并现场补偿,在市级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凭医药费单据回所在村卫生室补偿。
(二)住院医疗费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由患者在出院时,在就诊的医疗机构垫付补偿。
(三)在异地打工、暂住、探亲时,住院或转诊到市外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患者将就诊的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医药费用清单、正规收据和《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簿、用工单位证明或村证明、银行帐户交给其参合所在地合管站,合管站在20个工作日内将补偿款划拨到患者个人的银行帐户上或由患者本人到市合管办直接审核补偿。
五、合作医疗基金补偿范围:补偿范围包括住院期间发生的药费、床位费、处置费(参照物价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手术费、输液费、输血费、输氧费、常规影像检查(B超、心电图、放射)以及常规化验费用。
六、合作医疗基金补偿标准:
(一)门诊医疗费补偿从门诊家庭帐户中直接核减,包干使用,用完为止,未用完结转下年。
(二)住院医疗费补偿设立起付线和封顶线,起付线标准为乡镇卫生院100元,市级医疗机构200元,市外医疗机构500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为每个人在1年内累计支付住院医疗费总额最高可达20000元(即封顶线)。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每次住院的医疗费在起付线以内由个人负担,超过起付线后的医疗费用从合作医疗住院基金中再分段按比例报销。
1、在乡镇卫生院诊治的住院费用补偿比例按超出起付线费用60%的比例补偿。
2、在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住院费用补偿比例为:
住院费用201元至2000元部分,按35%比例补偿;
住院费用2001元至5000元部分,按40%比例补偿;
住院费用5000元以上部分,按45%比例补偿。
3、在市级以上医院诊治的住院费用补偿比例为:
住院费用501元至5000元部分,按25%比例补偿;
住院费用5001元至10000元部分,按30%比例补偿;
住院费用10000以上部分,按35%比例补偿。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孕产妇住院分娩每人补助100元,由产妇出院时在乡镇合管站或市级医疗机构合管科申请即时报销;外出打工、暂住、探亲期间因病住院费用在以上相当级别医疗机构各段比例基础上按50%补偿。
七、合作医疗基金不予补偿范围:
(一)不属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诊疗服务项目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
(二)斗殴致伤、自杀、自残、服毒、公伤、酗酒、整容、美容、矫形、交通肇事、计划生育、职业病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未经市合管办批准,在非指定医疗机构就诊和不按规定程序转诊的费用;
(四)经鉴定属医疗事故或已经产生医疗事故争议尚未经过鉴定的;
(五)自点药品和医学检查的费用,与疾病无关的检查、治疗费用和不符合处方用药的药品费用(排除性的诊断检查费用除外);
(六)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
八、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监督机构:广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是我市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管理机构;广水市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是我市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监督机构。这两个机构均有农民代表参加。广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我市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办事机构,负责全市合作医疗业务管理和日常工作。乡镇办事处设立合作医疗管理站,属市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派出机构,负责乡镇办事处合作医疗事务性工作。市直医疗机构设立合管科,负责参合农民住院费用的审核报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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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篇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合作医疗是由我国农民自己创造的互助共济的医疗保障制度,在保障农民获得基本卫生服务、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它为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所普遍存在的问题提供了一个范本,不仅在国内受到农民群众的欢迎,而且在国际上得到好评。在1974年5月的第27届世界卫生大会上,第三世界国家普遍表示热情关注和极大兴趣。联合国妇女儿童基金会在1980-1981年年报中指出,中国的“赤脚医生”制度在落后的农村地区提供了初级护理,为不发达国家提高医疗卫生水平提供了样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世界银行和世界卫生组织把我国农村的合作医疗称为“发展中国家解决卫生经费的唯一典范”。
合作医疗在将近50年的发展历程中,先后经历了20世纪40年代的萌芽阶段、50年代的初创阶段、60-70年代的发展与鼎盛阶段、80年代的解体阶段和90年代以来的恢复和发展阶段。面对传统合作医疗中遇到的问题,卫生部组织专家与地方卫生机构进行了一系列的专题研究,为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1996年年底,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北京召开全国卫生工作会议,江泽民同志在讲话中指出:“现在许多农村发展合作医疗,深得人心,人民群众把它称为“民心工程”和“德政””。
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的不断发展,。
每年度参保缴费时间为当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医保待遇时间为下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缴费期截止后将不再办理当年农牧民参保缴费。
二、参保对象:凡户籍在本市的农民,均可参加西宁市新农合。农牧民参加新农合必须以家庭为单位所有成员同时参加,不能选择性参加。参加新农合农牧民家庭成员因去世或中途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其个人缴费不退还。新增家庭成员除出生6个月以内已报户口的新生儿可随时参保,其余人员只能参加下一年度新农合。
三、参保流程、地点:具有本市户籍的农民,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村委会登记参保信息、交纳参保金,并由村委会出具参合缴费发票后,领取合作医疗证。
新生儿参保的由家长持户口簿、合作医疗证到户籍所在地区社保局登记参保信息、交纳参保金,由区社保局出具参合缴费发票后办理参保、享受自出生之日起的当年新农合待遇。
四、参保缴费标准:新农合人均筹资标准400元,其中农民个人每人每年缴纳40元,其余360元由各级财政补助。
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的参保金由民政部门代缴;农村独生子女、双女户家庭子女的个人参保金由区财政代缴。
新农合普通门诊、住院报销办法
参保农牧民必须自觉遵守新农合各项规定,就医必须到定点医疗机构,才能报销规定的医疗费用。在省内就医的医药费用,参合农民持合作医疗证在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即时报销。
一、新农合普通门诊报销办法
参保农民普通门诊就医只能在定点的村卫生室和乡镇卫生院。
门诊医药费在家庭账户内报销,不设起付线及报销比例,按实际发生的医药费用进行报销,年报销封顶线为家庭账户余额。家庭账户每人每年40元,家庭成员可以共同使用,用完为止。如有剩余,可以在下年度继续使用,也可继承给子女,但不能抵交下年度个人缴费。
二、新农合住院报销办法
起付线分别为:省级500元、市级350元、区(县)级100元、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级50元。产妇住院分娩不设起付线。
符合三个目录范围内的报销比例分别为:乡级90%、市(区县)级80%、省级70%。
年最高支付限额:住院医药费用年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
农村产妇正常产住院分娩费用新农合不报销,属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费用在扣除500元(由其他部门报销)后按普通住院病人报销。
参保农牧民住院费用按现行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自负部分达到5000元的,可纳入大病医疗保险,由保险公司给予二次大病补助。
新农合住院就诊、转诊相关规定
一、省内就医:
(一)市级及市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参保农民可自主选择就诊,不需办理审批手续。
(二)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因病情需要到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病人,必须凭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转诊证明或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急诊证明,出院前到参保所属区社保局审核办理转(急)诊审批手续。
(三)报销办法:在省内就医的医药费用,参合农民持合作医疗证在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即时报销。
二、省外就医:
(一)转外就医:必须凭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转院证明,到参保所属区社保局审核办理转诊审批手续,方可转外治疗。
(二)外出务工、探亲、异地居住期间需住院治疗的:必须在当地乡级以上(含乡级)公立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报销时需出具外出务工证明或异地居住的社区(村)委会证明。
(三)报销办法:参保农民持医疗机构收费票据、费用清单、病案首页、出院证明、合作医疗证、转院和转诊手续、外出务工证明或异地居住的社区(村)委会证明等相关住院资料到参保地区社保局报销。转外就医按省级比例报销、外出务工、探亲、异地居住期间的住院费用按住院医院同级比例报销。
三、未办理转诊手续:到市级以上的省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治的,医药费用按30%的比例报销。未办逐级转诊手续到省外就医的医药费用及非定点医疗机构的医药费用不予报销。
新农合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审批、报销办法
一、新农合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病种(22种):慢性气管炎、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慢性风湿性心脏病、冠心病、慢性乙型肝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高血压病、糖尿病、慢性宫颈炎、耐药性结核病、慢性胃炎、消化性溃疡、盆腔炎、慢性肾炎、慢性胰腺炎、中风后遗症、慢性胆囊炎、痛风、癫痫、重性精神疾病和终末期肾病透析。
二、审批办理时间、地点:
凡患有以上相关慢性病病种的参保农民持合作医疗证到有就诊记录的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领取<西宁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慢性病门诊审批表>(一式两份),并附所申请疾病相关资料(住院病案首页、出院记录、相关检查检验报告等),由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参保农民携带相关申报材料于每周一、三到市社保局新农合管理科审批,审批后即可享受新农合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待遇。
三、审批申报材料:
<西宁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慢性病门诊审批表>(一式两份)、合作医疗证、住院病案首页、出院记录、相关检查检验报告单、户口本、本人身份证、一寸照片。
四、报销办法:只有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与审批病种相关的费用才能予以报销。报销不设起付线,比例为:1000元以内部分报销60%,1001元以上部分报销50%。每人每年最高可报销2000元,终末期肾病透析每人每年最高可报销10000元。合并多种慢病的,按最高定额的病种报销。报销费用先从家庭账户余额中支出、剩余费用从门诊统筹基金中支出。
五、报销时限、地点:参保农民持医药费用发票、处方每季度末到参保地区社保局进行报销。
[篇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之改革发展]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的医疗保健问题直接影响到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是惠及全国9亿农民的利好政策,是探索解决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重要途径。从2003年在全国部分县(市)开展试点以来,较大地促进了农村医疗水平的提高,已有不少农民从中获益,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有所缓解。新农合作为一种涉及人口最多的制度,它的改革发展和完善问题尤为引人关注。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由国家、地方和农民个人三方筹资、卫生行政机构统一管理的新农合,在资金的筹集、管理、支出以及完善补偿方案、提高医疗服务水平等环节,尚存一些问题亟待解决。如何让更多的农民参合、如何又快又好地帮助农民拿到报销金额,是值得卫生管理部门深思的问题。
一、中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形成和演变
(一)“旧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形成与演变
在我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曾发挥过不可低估的作用,世界卫生组织称其为“发展中国家解决卫生经费的范例”。然而,由于种种历史原因,这一制度历经曲折,几起几落。
1、概念
这里的“旧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相对于新农合而言的,是在合作化运动基础上,依靠集体经济,按照互济互助原则建立起来的一种集资医疗制度,就其实质来说是一项低补偿的农村集体福利事业。在过去的数十年间,合作医疗制度与农村社、队集体核算制度相对应,其经费主要来源于集体公益金的补助,社员看病只需要交纳少量的费用,从而实现健康人群和病患之间医药费用再分配。
2、形成与演变
在我国农村正式出现具有互助性质的合作医疗保健制度是1955年农村合作化高潮时期,农村出现了一批由农村生产合作社举办的保健站,采取由社员群众出“保健费”和生产合作公益金补助相结合的办法,由群众集资合作医疗,实行互助互济。1960年2月2日,中共中央转发了卫生部关于全国农村卫生工作会议的报告及其附件,并要求各地参照执行。从此,合作医疗便成为政府在我国农村实施医疗卫生工作的一项基本制度。
60年代以后,该项建立在集体经济基础之上、带有一定强制性的政策在全国逐步推行。合作医疗大面积普及是在1966年以后的“文化大革命”期间,这期间有两项措施促进了农村医疗保健的可及性和可得性,一是恢复振兴中医,强调使用中医的草药和技术;二是赤脚医生的培养。到1976年,全国已有90%的农民参加了合作医疗,从而基本解决了农村人口在医疗保健方面缺医少药问题。在此基础上,1979年有关部门发布了<农村合作医疗章程>(试行草案)。中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通过建立各种不同层次的医疗卫生保健机构,积极开展合作医疗,被世界银行认为促进了“中国卫生状况的显著改善和居民期望寿命的显著增加”,被誉为成功的“卫生革命”。
但是,80年代后期出现了严重滑坡,农村合作医疗逐步退出历史舞台。90年代以后,我国政府着手恢复重建农村合作医疗。经过1992年和1997年两次推广,我国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只回升到10%以上,国家两次尝试“恢复和重建”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均告失败。
(二)新农合的形成与发展
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我国农村普遍实行新农合,城市推广社区卫生服务。
1、概念与做法
新农合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目的主要是为了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帮助农民抵御大病风险。其基本做法是,自愿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以家庭为单位按每人每年10元(部分东、中部地区稍高)缴纳合作医疗资金,同各级政府每年每人补助的20元一起形成合作医疗基金,储存在县(市)国有商业银行或信用社的财政基金专户内;参合农民每次到县(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凭合作医疗证可直接按比例报销部分医药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将为农民报销所支付的资金数额以及相关凭据,定期报到县(市)或乡(镇)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经县级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审核并开具申请支付凭证,由代理银行或信用社直接将资金转入有关医疗机构的银行账户,做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分离,管用分开,封闭运行。
2、形成与发展
在我国能否解决农民的看病就医问题,关系到中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为了加大建设力度,改变长期以来一些农民特别是贫困地区的农民看不起病、吃不起药、住不起院,以至于“脱贫三五年,一病回从前”的状况,2002年10月我国政府首次做出了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决策。明确要求各地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本着自愿参加、多方筹资、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公开透明、真正让群众受益的原则,先行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广,到2010年基本覆盖农村居民。2003年1月<关于建立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中明确了具体办法,从2003年开始,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选择部分县开展了农民自愿参加,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农民共同筹资,以大病补助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
试点之初,中央财政对中西部除市区以外的参合农民每年按人均1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地方财政亦以人均年补助不低于10元为标准,农民个人再缴10元,共30元。从2006年起,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20元,农民个人10元的标准不变,这样筹资标准达到每人每年50元,同时将东部地区中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收入水平较低的县市也纳入中央补助的范围。2003年至2006年,各级财政累计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投入资金189亿元。其中2006年为150亿元,包括中央财政补助42、7亿元,地方财政补助107、8亿元,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占合作医疗筹资总额的70%。
在此基础上,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2008年基本覆盖全国县市区的目标,比原来规划的时间2010年提早两年。进入2007年,中央决定将“新农合”从试点转入全面推进,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温家宝总理提出积极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80%以上的县、市、区,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搞得更快一些。2007年是新农合从试点转入全面推进阶段的关键一年,中央财政安排补助资金101亿元,比去年增加了58亿元。为了加强对新农合资金的监督管理,省及省以下的zhèng fǔ 部门都设立了管理机构或经办机构,而县市和乡镇也成立了专门的督办机构。
截至2007年3月31日,全国已有2319个县(市)开展了新农合试点,占全国县(市)总数的81、03%,覆盖农业人口7、99亿人,占全国农业人口的91、93%,实际参合农民6、85亿人,占全国农业人口的78、78%,参合率为85、7%。从受益情况看,2007年第一季度全国累计受益7418、19万人次,其中住院补偿553、40万人次,门诊补偿5822、80万人次,其他补偿122、28万人次,体检919、71万人次。截至2006年6月底,已有4194万人次的医药费用得到报销,报销金额13、94亿元,占筹资总额的46、14%,其中,住院医药费用平均有27、25%得到报销。试点三年多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筹资、支付和管理等方面都有所创新,全国各地相继试点成功。试点工作已取得了初步成效。一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管理和运行机制开始形成,为全面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二是试点地区农民就医状况有所改善、医药费用负担有所减轻,“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状况有所缓解。三是农村医疗机构服务条件有所改善、医护人员队伍建设有所加强,农村医疗机构服务条件和服务质量有所提高。
二、新农合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据7月16日<新京报>报道,陕西省洋县妇幼保健院医护人员采取伪造住院病历及住院收费单据等手段,套取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以增加个人和单位收入。经查,该院多个科室的33名职工参与了套取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共伪造了86份假病历和住院患者收费单据,总金额为38万元,报销了175266、68元。目前,该院院长刘兴彬已被撤销院长和支部书记职务;违规收入全部被没收上缴财政后重新划归合作医疗基金账户。事实上,套取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恶劣做法并非个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被当作“唐僧肉”,挤占、挪用、贪污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定点医疗机构过度用药,造成基金的浪费;有的不合理检查,导致基金的有效使用率降低;甚至有的“引导”农民在不必要的情况下住院治疗,结果“医院挣了钱,农民不受益”……凸显了新农合在运作过程中尚存漏洞。
(一)管理环节
1、法律法规缺失
目前,对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及新农合基金的安全使用等方面缺乏法律法规依据和支持。例如在山西,由于对医疗机构应如何进行处罚,没有明确的政策法规可以参照执行,对于一些医疗机构存在的不合理用药、不合理检查等违规行为,监管人员即使有发现,也不能对其依法进行处置,采取的办法只是对医疗机构应补偿部分不给予补偿。此外,对一些违规做法,处罚时掺杂人为因素,处罚力度也较小,达不到应有的惩戒目的。如这次洋县妇保院伪造住院病历和收费单据,套取本来就不敷使用的农民医疗基金,已涉嫌伪造证据、合谋诈骗罪,但见诸媒体的“处分”仅是对相关责任人撤职了事,没有将他们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杀一儆百”的警示作用不大,不足以令当事人和观望者产生敬畏。
2、管理和监督不规范
监督管理的好坏是新农合能否取信于民,保障基金公平、安全的关键。
(1)政策宣传不到位。不少地方存在着为追求参合率而夸大宣传的现象,导致一些农民对医疗合作制度的保障功能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假如农民知道合作医疗基金是他们的救命钱,知道医院的这种行为将严重地伤害那些真正需要住院看病的农民患者的利益,并有可能危及自身利益时,他们就不会那么“配合”,让套取新农合基金的违规做法无法进入操作阶段。
(2)信息系统成摆设。不少地方利用全国联网的信息化系统进行管理。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医疗就诊证、家庭医疗账户减免、住院医疗费用报销等都进入计算机管理系统,能有效避免“病后参保”及借用他人医疗证报销的漏洞;各定点医疗机构把每天本单位医疗兑付情况及新增住院病人登记情况,通过网络上传给当地的合管办,合管办对每天的兑付费用情况也就一目了然。但由于新农合管理软件的开发者往往不从事业务流程的管理,具体经办人员又没有能力进行软件开发,致使研发与使用信息不对称;参合人口的基础信息的采集、录入、印刷证件和修正信息的工作量大,出错率高,且发现错误后不能方便修改;软件的开放性和安全性不强;兼容性差,缺少资源共享的机制;致使网络投入大,利用率低;管理中报销后的数据监督多于在院数据监督。另外,政府各部门未能将信息共享。
(3)监督管理有盲区。按理说,合作医疗是为农民服务的,所有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和药价全部公开,接受患者监督,每月减免补偿情况还应张榜公示到村,接受群众监督和审计部门审计。在运作流程上一般实行收支分离,管用分离,用拨分离,也就是说收钱的人不管钱,管钱的人不审钱,审钱的人不碰钱,让资金在封闭状态下运行。可在洋县,医院和医疗基金管理部门在既不见农民本人,也没有本人亲笔签名的情况下,只凭“借来”的合作医疗证和户口本就完成了大笔资金的报销。
(4)经办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目前新农合经办人员的来源很杂,多数地方依靠临时借调或兼职人员开展工作,有人无编或无人无编的问题普遍存在。随着合作医疗的推进,管理能力不足的问题日渐突出,一些新农合管理人员政策把握随意性大,存在损公肥私,优亲厚友现象。管理人员数量不足,流动性大;管理经费和日常经费不足,没有明确标准,随意性大,解决渠道不多;管理技术力量薄弱将是新农合政策运行中需要解决的关键环节。
(5)管理力度不够。目前的合作医疗管理模式多为管理机构挂靠在当地卫生局,各乡镇管理机构多设立在卫生院,管理部门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黑哨”现象难以避免;参合家庭身份核定难度大,如何有效杜绝冒名住院仍待探索;医疗机构过度医疗、过度检查以及保护性医疗的问题突出,监督不完善,致使一些参合患者的医疗费用比不参合者的费用高,影响到合作医疗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同级别的医院使用一个药品目录,不便于急危重病人的治疗;不同级别的医院之间转诊手续麻烦,参合患者自主选择高一级医院的随意性较大,未形成良好的双向转诊鼓励和制约机制;一些定点医疗机构没有实行先行垫付制度,农民须首先全额支付医疗费用再统一申请报销;医疗服务监督不完善,如何利用起付点、共付比等技术方法来引导病人合理“消费”不到位;新农合缺乏投诉及仲裁机制,医疗纠纷解决渠道有待加强。
(二)筹集环节
1、全国性难题:筹集资金难管理成本大
新农合虽然强调“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实行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但在实际运行中由于种种原因,筹资难度相当大,特别是一些贫困地区农村经济相对落后,农民实际支付能力不高,筹资能力明显不足。由于参合资金的收取未形成规范化运作,全国多数试点县(市)采用的都是“运动式”收费办法,每年筹资时突击宣传集中入户,即县、乡层层开动员会,干部走家入户宣传并收缴参合费。这样的筹资模式使得筹资工作成本高难度大,既消耗人力财力也消耗乡村两级干部大量的精力。据不完全统计,将筹资过程中的宣传资料、人员培训、车辆、入户宣传、登记资料等合并计算,平原地区筹资成本人均1元,山区就更高了。此外,为了实现参合农民家庭账户实时报销,要开通门诊补偿网络,配备相关人员,加上门诊处方、收据、农合补偿单的成本,管理成本就相当个人账户资金的2%。一些地方在推行新农合过程中,筹资成本由地方卫生部门承担,乡(镇)财税所只负责收费工作,工作缺乏主动性,使得筹资工作不仅成本高而且难度大;同时,地方政府投入不足,资金收取额度也因时因地而异,集体经济投入部分也难以及时足额供应,加之农民缴纳的积极性不高,共同导致财政支出困难,补助经费难以按时发放,造成贫困地区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的情况没有根本改变。定期交费,由社会团体、乡镇企业、其它经济实体和各级政府多方参与的资金筹集机制亟待建立。
2、欠发达地区筹资渠道单一,水平偏低
筹资被称为新农合的基础。而一些贫困地区仍然缺乏有效的多元化筹资手段,筹资效率不高。这些因素又会刺激地方套取中央财政补助的冲动,既不利于新农合的管理,也使得新农合基金不堪重负。据了解,我国中西部一些省份,自2003年启动新农合工作以来,目前均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筹资渠道单一的困境。以山西为例,筹资渠道仅限于个人参合费和各级财政补助,其他渠道资金微乎其微。筹资水平偏低造成当地农民大病受益受限,不能满足广大农民的就医需求。目前我国东部一些经济发达省份的筹资水平明显高于中西部省份。如江苏全省平均筹资水平超过64元,其中经济发达的苏南地区筹资水平也明显高于苏北贫困地区,最高达200元。上海市2006年筹资水平达每人360元。筹资水平的高低差决定着参合者的受益程度,其中政府的作用至关重要。例如,江苏明确要求各地财政在部门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和留用福利彩票公益金的10%用于新农合救助。上海市除个人和政府财政资金外,村民委员会对本村农业人口也要以一定标准出资;非城镇企业由税务部门按职工年计税工资2%的集体基金缴费标准,征集资金扶持合作医疗,共同组成新农合基金。而在大多数中西部省区,目前无法达到这样的筹资水平。
3、农民参合积极性还需提高
新农合采取的是“大数法则”,即参加的人越多,保障水平越高;参合率越高,基金的“蛋糕”就越大,农民受益面也就越广。但在目前的条件下,如果让农民自觉自愿地缴费,困难也比较大。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观上,农民健康投资观念、共济观念以及风险观念淡薄;同时存在对管理者和对政策稳定性的不信任;客观上,农村医疗卫生设施及提供的服务不能满足农民增长的卫生需求;保障程度低,补偿过程中手续烦琐。另外,农民的文化素质、家庭经济状况、家庭结构等各方面都对参与意愿有一定影响。在农村经济条件还不富裕的地区,农民希望有新农合,但对医疗消费又存在着侥幸心理,与吃饭穿衣、孩子上学等刚性支出相比,看病花钱是次要的、随机的,对潜在的医疗风险缺乏足够认识。
(三)支出环节
补偿方案有待完善,避免资金过多结余与透支。一些试点县(市)由于补偿方案设计尚不完善,医疗基金没有封闭运行,合管办既管钱又管账,而某些定点医院的住院补偿区段和比例设置不够合理,致使无法科学测算补偿比例和封顶线,最终使得住院医疗补偿资金沉淀或者超支。在山西南部运城市,截至2006年10月底,全市6个试点县(市)合作医疗基金结余总额占到了总预算资金的近60%。要防止补助比例过高而透支,又不能因支付比例太低而使基金沉淀太多,影响农民受益,这有待于进一步探索和完善新农合方案。建议逐步形成大额医疗费用统筹补助为主、兼顾小额费用补助的模式,在做好测算的基础上,逐步降低补偿的起付线,提高补偿比例,把资金最大限度用在农民身上。
(四)基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环节
基层卫生机构是新农合的载体,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如果不尽快得到改善,农民享受合作医疗只能是一句空话。
1、缺医生,尤其缺乏好医生。乡镇(村)卫生院基础设施落后、设备短缺、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无法适应农民的就医需求,是目前我国经济欠发达省份的普遍现状。相对县级和市级医疗机构而言,乡镇卫生院对参合农民的报销比例是最高的,县级和市级医疗机构则递减。即便如此,农民生病后还是愿意去县或市里的大医院看病,原因还在于农民到乡镇卫生院看病不放心。缺医生尤其缺好医生,是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当前面临的最大难题。基层新农合工作者认为,缺人才最主要原因在于待遇低。
2、收治住院病人不讲原则。没有科学把握住院病人准入关,把不该住院的轻病、医院不具备技术、设备治疗的重病均收住院,该出院的不出,该转院的不转,轻病重治、重病乱治的行为时有发生。同时,把反复多次门诊治疗的病人纳入住院补偿。
3、违法违规提供医疗服务。如外科医生做妇产科手术,中医超范围用西药,下级医院私自联系上级医院医生超执业地点行医,非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医疗业务活动,擅自开展医院不具基本条件的诊疗项目和扩大治疗范围,这些都是<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明文规定不允许的。
4、检查、用药不合理。检查项目不依病情所需,只要医院可以开展的项目,不管是否对诊断有帮助,一概全面检查。处方用药严重违反对症、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不分病情,均使用价格昂贵的新特药,不分病名,抗生素治疗包罗万象,不分参合农民能否享受补偿,价差大利润多的就用。
5、计价、收费不合理。擅自抬高收费标准,肢解收费项目,同一名称不同产地不同价格的药品及检查,计价均按最高产地品种就高不就低,对国家物价明文规定不准计费的项目进行收费,另立名目、巧立名目收费,按照医院等级收费标准该下浮的不下浮。
6、医疗文件、软件资料质量差。住院病历不完整乃至无病历,病历记录与病情、处方用药不吻合,伪造、篡改医疗法律文件,上报资料与单位存档资料不合。
在新农合中,定点医疗机构的规范合理治疗是关键,上述问题应该引起我们高度重视。超科非法行医,一旦发生医疗差错或事故,就可能导致一个医院倒闭;乱检查、乱用药、乱收费,参合农民得到的补偿小于多收的费用,不但没有减轻农民的负担,反而损害了参合农民的利益,挫伤了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积极性;资料失真则有违制度的公正与公平。
(五)参合农民有五大困惑
参合农民对新农合有欢喜,更有困惑。一是限制太多,一些常用药没列入补偿目录。二是报销比例太低。三是基层卫生机构条件差,缺少医生和设备。四是补偿手续繁杂,五是“只保大病不保小病”。目前新农合的普遍做法是只管大病住院,致使参合农民收益面低。而对广大农民特别是中西部地区来说,更需要的是常见病多发病能够得到治疗。
三、完善新农合的对策建议
1、尽快出台新农合方面的法规
国家应制定统一的农村合作医疗法,以指导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改革和建设。这部法规应规定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办法;规定合作医疗保险组织、村级合作医疗保险站的组建方法及其职能;规定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保健站医生的选拔方法及职责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农村合作医疗法的基础上,制订具体的适合本地特点的实施办法。
2、建立稳定的新农合筹资机制
为使新农合基金筹集科学化、规范化,应根据当地农村居民的医疗需求量,同时,结合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个人、集体经济的承受能力,通过确定适宜的补偿比例,测算人均基金筹集标准;新农合基金的筹集,要坚持“民办公助”的原则,建立“政府引导支持、集体扶持、个人投入为主”的筹资机制,以体现政府的责任意识,集体的参与意识和个人的费用意识。因此,各级政府要重视加大对新农合的投入比例,把以往重视对医疗服务供方的扶持逐步转变到加大对农民群众医疗服务利用需方的支持上,提高卫生服务的利用率,逐步使各级政府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建立新农合专项资金制度。在集体扶持方面,要在村提留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用于新农合,必须保证连续的投入;在乡镇集体经济较发达的地区,鼓励增加对新农合经费的支持水平,有条件的地方争取将乡村医生的报酬纳入集体经济分配范围,使乡村医生的收入与业务工作脱钩,以避免不规范医疗行为的发生。
3、加强对新农合的管理和监督
要建立健全新农合管理组织、参保者和医疗单位三方制约机制,规范新农合保险的运作,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广大农民的利益,减轻农民的医疗费用负担;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也要进行规范,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的增长,要制定保证资金保值、增值的政策措施,探索医疗费用支付结算的新路子。要积极探索建立家庭医疗账户与大病社会统筹相结合的方法,把以往基本医疗服务以村、乡为单位改为以户为单位结算,家庭账户年终结余的费用在账户内储存,并转下年使用,超支部分由本户自理。
4、正确引导农民自愿出资参加新农合
正确理解和处理好农民自愿出资参加新农合,是推行新农合的基础性工作。农民参与新农合的意愿要靠社会方方面面去引导,要大力宣传新农合的重大意义,使其了解发生在周围的因病致贫后参加新农合优越性的典型事例,使新农合制度深入人心,不断为农民群众所理解和接受,形成自觉参加新农合的行动;在实际工作中,既要大力做好宣传发动,又要辅以必要的行政动员,积极引导群众,转变思想观念,增加健康投入,但决不能以行政命令强制推行或搞简单化的“一刀切”。同时,要通过宣传教育,转变单纯“受益”的观念,参加新农合应以长远利益和社会利益为重,暂时的“不受益”意味着长远的最大受益,要使新农合参加者消除思想疑虑,不断强化风险共担意识。
5、引入契约共济的保险机制,建立起社会化程度较高的医疗保障制度
由于传统合作医疗目标定位低,举办形式以村、乡办为主,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农村居民不断增长的医疗需求,不具备抗御大病重病的能力。因此,必须引入保险机制,通过多种合作形式,民办公助,互助共济,建立起满足农民群众基本医疗保健需求的农村健康保障制度,并逐步向农村医疗保险制度过渡。国家应把新农合明确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中去,建立面向农民的医疗保障体系,使之能够得到法律的保障和监督,从而保障和促进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稳定运行和持续地发展。
6、建立医疗救助制度,加强卫生扶贫工作
政府要把对贫困地区、贫困人群的卫生扶贫作为促进农村卫生保健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这是完成“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需要,更是发展生产、摆脱“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需要。中国实施的扶贫计划应当把经济扶贫与卫生扶贫结合起来,通过中央政府及发达地区的支持,首先解决贫困地区的卫生设施建设与“缺医少药”问题,并且在国家扶贫专款及有关扶持资金中划出一部分,专门解决贫困地区的医疗扶贫问题。对于区域内、地区内的农村贫困人口,要实施医疗救助计划。应当把卫生扶贫纳入社会保障尤其是社会救助体系,把医疗救助计划与整个社会保障体系有机结合起来。
7、管好医疗服务是建立新农合长效机制的根本
定点医疗机构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受益者,又是直接服务于参合农民的前沿窗口,据统计,60%以上的农民住院,都在当地的乡镇卫生院,这一级卫生院大多从管理到临床业务,与农民对健康的须求尚有差距,这将会直接关系到这项工作的成败。因此,医疗机构要准确定位,摆正医疗市场供方与需方的位置关系,在管理与服务上主动适应合作医疗这个大市场。如果医院把这项工作视为挣钱的契机,就会挫伤参合农民的积极性和该制度长效机制的建立。
第一,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加大督察工作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针对这项工作制订一套完整的制度,加大行政执法与处罚力度,一经查实有违规违纪行为,一律从严从快处理,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医疗卫生单位要加强行业管理,从新认识医疗市场供需关系,主动去适应、争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这个大市场,用科学的管理手段,创建良好的就医环境、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准确及时为参合农民办理补偿等方面赢得参合农民的信认与支持,才能在合作医疗工作中取得双赢,医院也会逐渐步入良性循环。
第三,县级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医疗单位合管人员业务工作指导,在审核工作中要做到对象准确、事实清楚、数据科学、资料齐全、范围合理、质量保证、审核及时。
第四,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领导,把对业务单位的宏观管理模式,与地方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具体有机结合起来,注重医疗机构在当地的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