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管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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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管理制度
公共场所管理时间(一)

公共场所管理制度

1、抓好管理中的每个细节,是铸就企业良好品质的基础;从一点一滴做起是提高个人素养、树立文明形象的基础。

2、仪容仪表:着装应洁净得体,衣扣整齐,稳重大方,不敞胸露怀,不挽袖挽裤,不穿奇装异服,禁止穿背心、拖鞋。

3、讲究文明礼貌,工作中提倡使用普通话,语言规范文明,礼貌待人,不讲粗话、脏话,同事之间要和睦相处,互相团结、帮助。

4、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共环境卫生,保持环境整洁,严禁随地吐痰、严禁乱扔果皮、纸屑等杂物,自觉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5、公共场所要保持安静、整洁,不可大声喧哗、吵闹,接打电话时语音柔和,音量适中,不可影响他人;严禁打架斗殴、肇事、偷窃、财博、酗酒、有伤风化、损坏公共财物等违纪违法行为。

6、用餐时不得大声喧闹和乱扔倒食物,剩余的应倾倒在指定地点,形成良好的就餐环境。

7、除在指定场所、时间外,不允许饮食、吸烟,外来人员有吸烟行为,应及时制止。

8、爱护公共设施,提倡节约用水、用电、办公用品,安全用电,提

高警惕,防止火灾、盗窃、破坏等事件的发生。

9、出入会议室或领导办公室,主动敲门示意,进入房间随手关门。

10、正确使用爱惜饮用水器具,保持洁净,不得随意使用客用沙发。

11、尊老爱幼,礼让妇女。

公共场所管理制度(市所) (2)
公共场所管理时间(二)

宝鸡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1、公共场所证照管理制度

⑴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法规要求,依法办齐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营业,各种证照禁止涂改、伪造、转让、倒卖。

⑵卫生许可证悬挂在场所醒目处,经营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及许可经营项目应与实际情况和营业执照相符。

⑶专人负责管理单位各种证照,按相关法规规定按时办理卫生许可证等证照复核、变更、延续,避免持过期失效证照。

⑷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上岗,并按要求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复检、复训,禁止无证上岗或持过期失效证件上岗。 ⑸供顾客使用的沐浴、洗发用品等化妆品必须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并能提供化妆品生产厂家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和产品检验报告等复印件。

⑹使用的消毒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消毒产品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并提供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有效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和产品检验报告等复印件。

2、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个人卫生制度

⑴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上岗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从业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健康合格证明”不得涂改、伪造、转让、倒卖。

⑵督促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到期前一个月进行健康检查,办理健康合格证明,坚决杜绝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继续上岗工作。

⑶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⑷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进行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及佩带饰物。

⑸从业人员应有两套以上工作服。工作服应定期清洗,保持清洁。

3、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五病”调离制度

⑴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健康体检;

⑵新参加公共场所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检查合格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⑶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从业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治愈后方可恢复从事原工作;【公共场所管理时间】

⑷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健康情况必须全程监护,了解病情状况;

⑸向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告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基本情况;

⑹建立健全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健康档案;

⑺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单位对其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做到专人负责,统

筹管理。

4、公共场所公共用品用具采购、验收、储存制度

⑴专人负责采购,采购人员要掌握相关卫生法规标准,并按要求进行采购。

⑵采购的物品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法规规定。禁止采购“三无”产品、

假冒伪劣,采购物品应做好记录,便于溯源。

⑶客用化妆品索证时,应向供货方索取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生产许可

证及产品近期检验报告的影印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并归档存放。

⑷购买消毒产品或洗洁产品时,应向供货方索取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和检验报

告复印件。【公共场所管理时间】

⑸采购的物品入库前应进行验收,出入库时应登记产品名称、卫生许可证号、

生产批号、有效期等内容。

⑹物品的储藏应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并定期检查,及时清理过期物品。【公共场所管理时间】

⑺公共用品用具储藏间应保持通风和清洁,无鼠害、苍蝇、蟑螂等病媒生物

及霉斑,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私人物品。

⑻不同物品应分类、分架存放,物品距墙壁、地面均应在10厘米以上。棉织

品宜存放于储藏柜中。

⑼有毒有害物品应有专间或专柜存放,上锁、专人管理,并有物品使用登记。

5、公共场所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保洁制度

⑴按卫生规范要求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消毒间,配备必要的清洗消毒设

施和保洁设施,并保证能正常运转。

⑵指定专人按操作规范对公共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和保洁工作。

⑶清洗消毒间应有明显标志,环境整洁,通风换气良好,无积水积物,无杂

物存放。

⑷供顾客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拖鞋,严格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禁止重复

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供顾客使用的公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⑸清洗消毒应按规程操作,做到先清洗后消毒,使用的消毒剂应在有效期内,

消毒设备(消毒柜)应运转正常。

⑹清洗消毒的茶杯、口杯、酒具等杯具及公共用品,应当完好无损,必须做

好消毒记录,做到一客一用一消毒。

⑺清洗饮具、盆桶、拖鞋的设施应分开,清洁工具应专用,防止交叉传染。【公共场所管理时间】

⑻清洗消毒后的各类用品用具应达到有关卫生标准的规定并保洁存放。清洗

消毒后的茶具应当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符合《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规定。

⑼清洁客房、卫生间的工具应分开,面盆、浴缸、坐便器、地面、台面等清

洁用抹布或清洗刷应分设。

⑽卫生间内面盆、浴缸、坐便器应每客一消毒,长住客人每日一消毒。

补充杯具、食具应注意手部卫生,防止污染。

⑾保洁时间较长的茶杯、口杯、酒具等杯具,必须再次进行清洗消毒后,方

可供客人使用。

⑿保洁柜应定期清洗消毒,建立出入登记制度,不得存放其它物品或有杂物。【公共场所管理时间】

6、场所自身卫生检查制度

⑴单位是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是卫生自查的直接责任人。

⑵按照管理层级逐级落实好卫生自查。卫生管理人员应每天进行卫生检查,

各部门每周进行一次卫生检查,单位负责人每月组织一次卫生检查。

⑶重点检查卫生设施设备的运转和使用情况、各岗位工作人员卫生操作技术

的规范情况、各种工作记录是否齐全,顾客投诉处理情况等。

⑷对存在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整改达标。

⑸按照要求做好卫生自查记录。

7、布草间卫生管理制度

⑴必须设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用布草间,有清洁专用保洁设施,并且标志

明显。

⑵配备足够数量的被罩、床单、枕套、枕巾等物品,有利于正常周转使用和

严格清洗消毒。

⑶客人使用被罩、床单、枕套、枕巾等物品后,必须严格清洗,采取热力消

毒或其它方法进行严格消毒。经清洗消毒被罩、床单、枕套、枕巾等物品,进入布草间过程中包装严密,确保不被污染。进入布草间后经检验合格放入清洁的保洁柜内进行保洁。

⑷保洁时间较长的被罩、床单、枕套、枕巾等物品,必须再次进行清洗消毒后,

方可供客人使用。

⑸清洗消毒的被罩、床单、枕套、枕巾等物品,必须做好清洗消毒记录,保

证一客一用一消毒。

【公共场所管理时间】

⑹布草间应设置机械通风设施和空气消毒设施,实行专人管理,建立出入登

记制度,先进先出。并做好布草间日常卫生保洁,不得存放其它物品或有杂物。

⑺外洗布草的时,必须与有资质的洗涤公司签订洗涤协议,确保洗涤消毒效

果,并做好送洗接收记录。

8、消毒间卫生管理制度

⑴清洗消毒间应有明显标志,环境整洁,通风换气良好,无积水积物,无杂

物存放。

⑵供顾客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应严格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禁止重复使用一

次性用品用具。

⑶清洗消毒应按规程操作,做到先清洗后消毒,使用的消毒剂应在有效期内,

消毒设备(消毒柜)应运转正常。使用化学消毒的场所应严格按照消毒剂说明书比例配制消毒液,并有相应量具。

⑷清洗饮具、盆桶、拖鞋的设施应分开,清洁工具应专用,防止交叉传染。

⑸清洗消毒后的各类用品用具应达到有关卫生标准的规定并保洁存放。清洗

消毒后的茶具应当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符合《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规定。

⑹洁净物品保洁柜应定期清洗消毒,不得存放杂物。

⑺按照规范的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方法,对各类公共用品用具,做好更换、

清洗、消毒、保洁。

9、洗衣房卫生管理制度

⑴必须设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用洗衣房,足够容量清洗消毒、烘干等专

用设施,并且标志明显,外包洗涤的,应有相应合同与记录。

⑵配备足够数量的洗涤消毒用品,有专业洗涤技术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

的人员从事清洗消毒工作。

⑶清洗消毒的被罩、床单、枕套、枕巾等物品,必须做好清洗消毒记录。

⑷需清洗消毒被罩、床单、枕套、枕巾等物品,进入洗衣房后分类进行洗涤

【公共场所管理时间】

消毒,对有皮肤病病人等使用后的被罩、床单、枕套、枕巾等物品必须配备专人及专用洗涤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洗涤消毒完成后经检验合格放入清洁的保洁袋内进行保洁运输。

⑸客人使用被罩、床单、枕套、枕巾等物品,进入洗衣房后必须按洗涤程序【公共场所管理时间】

严格清洗,并进行严格消毒。

⑹洗衣房实行专人管理,建立出入登记制度。并做好洗衣房日常卫生保洁,

不得存放其它物品或有杂物。

⑺加强洗衣房洗涤消毒等设备维护保养工作,定期维护保养,设备出现问题

及时维修,确保洗涤消毒效果。

⑻公共用品如需外洗的,应选择清洗消毒条件合格的承洗单位,作好物品送

洗与接收记录,并索要承洗单位物品清洗消毒记录。

工作流程:待洗涤消毒物品 ——分类登记——洗涤 ——漂洗——消毒——

漂洗——(烘干或者凉干)——熨烫——折叠——出库登记——保洁——使用

10、定型包装食品卫生管理制度

⑴进货做好登记,采取先进先销的原则。

⑵货架销售,食品离墙离地,分类存放。食品不得与非食物品混放。 ⑶易变质食品,须低温贮藏。

⑷销售直接入口食品,须使用售货工具,不得用裸手直接拿取。

⑸不得销售变质食品。

⑹不得使用有毒有害材料盛放或包装食品。

⑺批量进货时,应向销售方索取产品合格证或检验报告书。

⑻不得销售标签不符合标准的食品。定型包装食品,应有商品标志,标明品名、厂名、产地、生产日期、保存期限等。

⑼对定型包装食品销售人员要做好相应的卫生知识培训。【公共场所管理时间】

1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

⑴有专人负责中央空调的卫生管理工作。管理人员应进行有关的卫生知识培训。

⑵空调通风的机房应保持干燥清洁严禁堆放无关物品。

⑶卫生清扫工具、消毒设备必须专物专用,严禁挪为它用。必须使用合格的消毒剂。

⑷空调系统新风量应满足每人每小时20~30立方米。

⑸保证空调系统所吸入的空气为室外新鲜空气,严禁间接从空调通风的机房、建筑物楼道及天棚吊顶吸入新风。

⑹空调系统的冷却塔、过滤网,表冷器,冷凝水盘表面应保持清洁,定期委托专业清洗消毒机构进行检查、清洗、消毒,并进行定期检测评价。

⑺空调房间内的送、排风口应经常擦洗,保持清洁,表面无积尘与霉斑。 ⑻必须建立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维护、清洗和消毒工作档案。【公共场所管理时间】

12、健康危害事故与传染病报告制度

为了预防、控制和清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维护单位的正常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⑴在岗工作期间,任何员工发现有传染病(或者疑似传染病人)或健康危害事故时,应及时向单位领导或值班负责人报告,领导或负责人核实后,在2小时内以最快方式报告。

⑵报告主要内容为:发现时间、地点、人数,主要临床症状,波及人群,事态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控制措施以及报告单位、人员和联系电话等内容。

⑶若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人时,卫生行政部门到本单位调查处理前,值班人员或单位领导应当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如戴口罩、手套等),尽可能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
公共场所管理时间(三)

公共场所卫生

管理档案

单位名称:

公共场所卫生档案资料目录

1、卫生许可证复印件。(正本须悬挂于大堂醒目位置)

2、场所平面图,标明各卫生设施位置(消毒间、工作间、更衣室等)。

3、单位卫生管理组织机构。

4、员工名单,健康证办理情况及禁忌症调离资料。【公共场所管理时间】

5、卫生知识培训相关资料(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参加人员及考卷)。

6、场所各部门、相关岗位卫生管理制度:

 从业人员体检、卫生知识培训卫生管理制度。

 公共卫生区域保洁卫生管理制度(保洁区域、频次、要求,空调出风口滤网每周至少清理一次)。【公共场所管理时间】

 杯具洗消间卫生管理制度。

 布草清洗间卫生管理制度(布草送交专业洗涤公司清洗的必须提供有效的布草外洗合同)。

 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制度。

 场所卫生设施(消毒柜、空调、冰柜、制冰机)日常保养及定期维护制度。

7、日常卫生工作操作程序:

 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操作程序。

 洗消间杯具清洗消毒操作程序。

 布草去污、清洗消毒操作程序。

8、场所内消毒记录。(客用品以往消毒记录应充实在档案中)。

9、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报告制度及应急预案。

10、化妆品及相关产品索证制度。

11、单位每周卫生检查记录,奖惩登记情况。

12、卫生许可证年度审验的相关资料(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检验报告单、现场监测结果评价单)。

13、单位对卫生监督部门检查中指出存在的问题的整改情况及报告。

14、卫生监督部门下发的文件、通知,日常监督制作的执法文书、行政处罚文书。

《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粘贴处

场所布局图、平面图 (标明消毒间、工作间位臵)

卫生管理机构图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公共场所管理时间(四)

[篇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七条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

(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

(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

(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

(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

(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设施损坏,应及时维修,保证使用安全。严禁一切车辆进入体育场地内。体育场地只提供校内学生及教职工活动,校外人员必须办理租借手续,方准提供使用。学校举行各种比赛,要经常打扫体育场地内外以及周边环境卫生。

第七条学校的校舍维修、改造以及设计必须符合有关管理部门的安全卫生要求。

第八条公共场所的使用部门应当建立安全卫生管理责任制度,并配合学校安全卫生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卫生检查与监督管理。

第九条学校按有关规定对公共场所、公共环境的从业人员随时进行安全卫生培训并做好考核工作。学校安全后勤处对公共场所做好安全监督、检查。

第十条为保证全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公共场所、公共环境的卫生工作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证或健康合格证,才能从事本项工作。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公共环境工作人员应该按规程操作。

第十二条凡不按本规定操作的单位或个人,如发生事故,学校将按有关法规进行人员调整,情节严重者,并进行经济处罚,追究法律责任。

[篇四:四平市将在公共场所全面推行15项卫生管理制度]

为做好新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贯彻实施工作,四平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组织人员制定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15项重点制度,要求各公共场所单位在申请许可和年检复核中必须建立健全15项制度,并将15项制度作为日常公共场所卫生监管的主要内容,对违反15项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教育整改直至行政处罚。公共场所卫生管理15项主要制度是:

第一,卫生消毒管理制度。公共场所单位各岗位人员要熟知消毒常识,建立健全各岗位消毒管理责任制,严格执行消毒管理规范与标准,认真做好公共场所空气和各类公共用品的消毒工作,坚持一去污清洗、二浸泡消毒、三清水冲净的总原则;要设置专用消毒间(区),消毒间(区)面积、设施、备品及管理符合公共场所许可和有关标准要求,消毒间不得取消、挪用,消毒应有消毒记录;可重复性使用的公共用品外送清洗消毒时,应分类收集、存运,建立送接台帐,索取消毒物品检验合格证明;一人/次性使用的公共用具用品不得违反规定再重复使用,回收处理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二,索证管理制度。采购和接收消毒器材设备设施、消毒药剂、涉水卫生安全产品、一次性卫生用品、外送洗涤消毒的各类物品时应索取相关资质证件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单,建立台帐,一次一记,帐物相符,原始凭证齐备;不得采购“三无”和假冒伪劣产品,采购前、入库前、出库前和使用中要查验相关产品的资质证件和商标及说明书,一旦发现不合格或超期产品应及时停购停用,坚持质量和安全第一的原则,发现相关公共卫生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应及时进行问题产品溯源。

第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公示制度。依据新版<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公共场所应对卫生管理质量与信息进行公示,接受消费者和社会的监督,公示内容包括:卫生许可证,卫生信誉度等级,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卫生质量监测结果,健康体检培训合格证件、关键性卫生制度、卫生质量投诉举报电话等。

第四,公共场所单位禁烟制度。公共场所应在醒目的位置设置禁烟警语和禁烟标识,不得在公共场所内设置自动售烟机;要建立劝阻吸烟责任制,对吸烟者及时进行劝阻管理,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第五,员工健康体检制度。直接从事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和接触公共卫生用品的管理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体检证明后,方可上岗;在岗员工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患有甲肝、戊肝、伤寒、痢疾以及其他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患有肺结核和化脓性和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必须离岗休息;患有上述健康禁忌疾病的人员,病愈后应持相关诊断证明方可重新上岗。

第六,员工卫生知识培训制度。公共场所单位员工在上岗前应参加卫生知识培训,在岗期间每年参加一次卫生知识专项培训,单位法人或负责人是卫生知识培训的第一责任人;卫生管理负责人、消毒岗位人员、公共用品采购管理人员等应进行重点培训,通晓各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标准与制度,掌握各项公共卫生用品和场所的卫生(消毒)管理规程与方法。

第七,公共卫生用品储存保管制度。要设立公共卫生用品储存保管间(区),储存间(区)面积与经营规模相适应,远离污染源;公共储存间(区)应保持洁净卫生,通风良好,防水防潮,必要时应装置除湿和通风设施;要设置防蝇、防蚊、防鼠设施,预防和控制病媒生物侵损公共卫生用品;已清洗消毒待用的床上用品类、杯具类、康乐类、洗浴洗漱类、理发美容类、卫生洁具类等各类公共卫生用品,应分类摆放,存放有序、标识清晰,存放物品货架距离墙、地面10厘米以上;杀虫灭蝇等剧毒类产品应专人管理,专柜存放,防止公共健康危害发生。

第八,公共场所卫生档案制度。卫生档案内容包括:卫生许可申请资料,卫生管理组织,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健康危害事件应急预案;历次卫生管理工作会议记录和卫生检查记录,消毒工作原始记录,物品采购索证原始资料,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档案和不合格人员调离资料,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考核资料,卫生监测报告,各种卫生设备设施的使用、维修、检查情况和卫生监督机构下发的各类文件、日常监管文书等。

第九,洗涤间(区)卫生管理制度。公共场所洗涤间(区)面积要与经营规模和功能相适应,洗涤间(区)应设回收区、分拣区、洗涤区、烘干(熨烫)区、整理包装区、储存区、办公区;专(兼)职洗涤人员要掌握专业洗涤技术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清洗洗涤物品要有记录,洗涤用品质量符合卫生要求;实行各类洗涤物品分类洗涤制度,患有皮肤病顾客或被排泄物严重污染的床上卧具,应单独进行洗涤;洗涤后的公共卫生用品应进行卫生监测,不合格的不应供给顾客使用,卫生检测结果应如实进行公示。

第十,环境卫生清洁制度。公共场所要保持室内外环境的清洁和卫生,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类健康危害因素,创造建一个舒适、整洁、文明的公众活动环境;建立环境卫生管理组织和各岗位环境卫生责任制,保持门前卫生整洁,室内大厅、各类房间要空气新鲜,无异味,地面洁净,台面无尘,物品摆放齐整,有顾客在场时,应采用湿式方法进行清洁;清扫卫生间、洗浴间,先上后下、先里后外、先污后洁,笤帚、抹布等清洁用具一室一套,数量充足,保持洁净;设置防蝇、防蚊、防鼠等防控病媒的设施,预防控制蟑螂滋生;保证有效通风、新风量和通风气体的卫生质量。

第十一,卫生设备设施维护制度。各类清洗消毒净化保洁设施、通风排风换气设施、集中或立(挂)式空调、上下水及流水洗手设施、采光照明设施、预防控制各类病媒生物设施、废弃物容器设施、卫生间设施、防噪声设施、卫生质量监测设施等,应符合卫生质量要求,建立台帐专人管理,正常规范运行,发现故障及时报告;卫生设备设施要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及时发现和排除故障,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应存档;各类卫生设施不得擅自挪用、拆除和停用,水质卫生设施和集中空调卫生设施的清洗消毒应聘用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承担,卫生设施达到使用限值或出现损坏影响正常功能的,应及时进行更换。

第十二,布草间管理制度。住宿业、沐浴业、理发美容业应设置布草间或顾客用卧具(棉织类)公共用品备品间,面积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远离污染区;布草(备品)间内各类公共用品存储数量与日顾客使用量之比不应小于3:1,各类用品分类存放,标识清楚,表明洗涤消毒时间 ,先存先出;存储的公共用品超过保存期或受到再次污染的,应下架再次清洗消毒;布草间应空气流通良好,无漏水、潮霉。

第十三,公共场所健康危害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公共场所应成立健康危害事件应急处理组织,负责人是公共场所卫生安全事件调查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发生健康危害事件或疑似健康危害事件,以及顾客健康危害投诉后,应立即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向卫生行政部门或卫生监督及疾病控制机构报告,按照预案展开伤员救助、查明事故原因、封锁事件现场等措施,配合卫生等部门开展事件调查。下列情况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因空调等消毒管理不合格引发的传染病疾患传播等事件,因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微小气候、噪声等引发的健康危害事件,因公共卫生用品引发的健康问题投诉等个体或群体事件,因公共场所蝇、蚊、鼠、蟑螂等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不利而引发的健康危害事件,传染病疫情,其他公共场所卫生安全相关的健康危害事件。

第十四,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制度。公共场所夏、春、秋三季,可以对外开放的门窗及其他与外界相通的设施,应安置纱窗等防蝇蚊设备,必要时室内应按放蚊香或物理杀灭蝇蚊的装置,保证室内公共场所无蚊无蝇;室内公共场所蝇蚊数量超过卫生标准要求时,应及时喷洒杀灭蝇蚊的药物或采用其他有效杀灭蝇蚊的措施,喷洒杀灭蝇蚊药物期间,相关公共场所应禁止对外开放;在库房、饭店、地沟等处定期投放鼠药,仓库、新风口、污水通道等重要部位,应设置挡鼠板;发现蚊蝇、蟑螂等应立即采取杀灭措施;装置废弃物的设施应定点摆放,废物桶(箱)必须有盖相对封闭,废物桶(箱)内的废物应及时清运,保持废物桶(箱)内外清洁。

第十五,卫生质量检测制度。公共场所单位应依据卫生标准,对本单位空气质量、微小气候、水质卫生、采光照明、噪声及公共用品用具等开展检测,检测结果公开公示;检测结果异常时,应及时排查原因采取措施解决;自身没有检测能力的单位,应该委托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

传染病管理制度
公共场所管理时间(五)

[篇一:传染病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实施<传染病防治法>,保证疫情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和传染病的科学管理,特制定传染病管理制度。

一、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为传染病责任报告人。

二、门诊医生诊治病人,必须登记门诊日志,要求登记项目准确、完整、字体清楚。

三、责任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种染性非典肺炎以及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肺炭疽的病人、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时,城镇6小时内、农村于1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防疫站报告,并同时报出传染病报告卡。传染病管理制度。发现乙类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城镇12小时内农村于24小时内、丙类传染病24小时内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四、责任报告人发观麻疹、白喉、百日咳、脊灰、流脑、乙脑、伤寒及副伤寒、钩体、疟疾、出血热等我市重点管理的传染病及疑似病人,以最快方式报告防疫站并配合检诊。

五、责任报告人填写传染病报告卡片应准确、完整、字体清楚,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交医院指定的疫情管理人员。

六、诊治传染病病人时,要按规定作好消毒、隔离措施。

七、疫情管理人员要按规定作好疫情的收集报告工作,每月一次传染病漏报自查,做好门诊日志、疫情旬报、传染病花名册、自查统计、奖惩情况等资料并存档。

八、责任报告人、疫情管理人、医院负责人不履行职责,违反以上规定,按<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传染病管理制度

[篇二:学校传染病管理制度]

1、学校应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税收优惠。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组织、领导、保障艾滋病防治工作职责,或者未采取艾滋病防治和救助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职责的;

(二)对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未采取控制措施的;

(三)其他有关失职、渎职行为。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宣传教育、预防控制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的;

(三)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的;

(四)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的;

(五)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的;

(六)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的;

(七)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的;

(八)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的。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

第五十七条血站、单采血浆站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献血法和<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血站、单采血浆站的执业许可证:

(一)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未进行艾滋病检测,或者发现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仍然采集的;

(二)将未经艾滋病检测的人体血液、血浆,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供应给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执业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第五十九条未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进口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禁止入境或者监督销毁。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物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物品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未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进口血液制品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条血站、单采血浆站、医疗卫生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造成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第六十二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艾滋病,是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艾滋病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对吸毒成瘾者的药物维持治疗,是指在批准开办戒毒治疗业务的医疗卫生机构中,选用合适的药物,对吸毒成瘾者进行维持治疗,以减轻对毒品的依赖,减少注射吸毒引起艾滋病病毒的感染和扩散,减少毒品成瘾引起的疾病、死亡和引发的犯罪。

标准防护原则,是指医务人员将所有病人的血液、其他体液以及被血液、其他体液污染的物品均视为具有传染性的病原物质,医务人员在接触这些物质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是指有卖淫、嫖娼、多性伴、男性同性性行为、注射吸毒等危险行为的人群。

艾滋病监测,是指连续、系统地收集各类人群中艾滋病(或者艾滋病病毒感染)及其相关因素的分布资料,对这些资料综合分析,为有关部门制定预防控制策略和措施提供及时可靠的信息和依据,并对预防控制措施进行效果评价。

艾滋病检测,是指采用实验室方法对人体血液、其他体液、组织器官、血液衍生物等进行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病毒抗体及相关免疫指标检测,包括监测、检验检疫、自愿咨询检测、临床诊断、血液及血液制品筛查工作中的艾滋病检测。

行为干预措施,是指能够有效减少艾滋病传播的各种措施,包括:针对经注射吸毒传播艾滋病的美沙酮维持治疗等措施;针对经性传播艾滋病的安全套推广使用措施,以及规范、方便的性病诊疗措施;针对母婴传播艾滋病的抗病毒药物预防和人工代乳品喂养等措施;早期发现感染者和有助于危险行为改变的自愿咨询检测措施;健康教育措施;提高个人规范意识以及减少危险行为的针对性同伴教育措施。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87年12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1988年1月14日由卫生部、外交部、公安部、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旅游局、原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发布的<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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