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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推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治理》
财产申报制度 第一篇
当前我国推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治理
近年来,随着反腐倡廉渠道的多元化和反腐力度的增加,由于领导干部贪腐问题引发的问责事件甚嚣媒体,席卷全国。从山西表哥杨达才被爆有多块名表到房叔蔡彬被网友爆出22套房,再到国家能源局局长刘铁男被发现在25个银行账户中有1900澳元的存款,有超过9公斤的金条和25只罕见的钻石,非法所得超1.5亿元等等„„面对当今反腐形势的严峻挑战,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不光领导干部个人需要练就“打铁还需自身硬”的过硬内功,“把权力关进牢笼”的制度环境尤其不可或缺。特别是当前热议的官员财产公示制度,提出将领导干部的私有财产曝晒在阳光之下,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和评判,既保障了公众知情、参与、表达、监督的公共需求,又体现践行群众路线的务实作风,下喜上欣,不啻为肃贪治腐的一剂良方,可资探研借鉴。同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进行了重点部署,完善领导干部个人财产申报制度,有利于不断开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新局面;同时,财产公开还有利于让领导干部形成接受制度管理、敬畏制度管理的心态,这种心态久而久之会逐渐演变为廉政文化。依靠制度建设去营造反腐倡廉的软环境,才能在干部队伍中积蓄源源不断的正能量。
一、现有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存在的问题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国际上较多地用于预防腐败的“阳光法案”,对腐败行为有很强的威慑作用,有助于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目前中国的财产申报制度还处于尝试阶段,存在诸多缺陷,难以大面积铺开。
1.制度内容不完善
首先表现在申报范围不具体。《财产申报法》规定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申报个人收入,而科级以下领导干部却没有相应的立法要求。如因为严重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而受到惩处的孙锋、李丙春和郝鹏俊三人,恰恰都是科级领导干部。既然没有要求申报,他们当然不会主动申报。这就给防腐监管工作留下了一个很大的漏洞。除此之外,文件只要求领导干部申报个人收入,而没有涉及其亲属子女的收入。如果有人想隐匿个人财产,只要转到家属子女名下,就可以游弋在监管之外,轻松规避申报。其次是申报结果不公开。如一些地方申报的数量很模糊,哪些官员申报多少财产,比如报告自己有多少房产、存款以及其它收入等,从来都未对公众公示。不仅基层的人不知道,身边的同事都不知道,而且这样还可以哄骗上级部门和直接领导。而受理申报的几个人往往又无法彻底掌握实际情况。于是,虚报实报一个样,报少报多一个样、报和不报一个样,领导干部隐匿的私人财产依然未能透过财产申报的“向阳窗”接受公众的“日光浴”。第三是申报信息不完备,缺乏相关的配套措施与制度安排。现行的收入申报制度明显缺乏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纪检监察部门在这方面的相关工作由于没有可以依赖的法律、法规,由此就很难保障对领导干部收入的检查、核实工作。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水平总的来讲还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现金往来是经济活动中最主要的支付方式和结算方式,使得对收入的监控力度明显不够,致使违纪、违法官员可以利用种种方式来规避纪检监察部门对收入申报的检查、核实工作。
2.制度的连续性缺陷
目前领导干部的财产报告还是一个总结性的报告,缺乏阶段性的考察。第一,领导干部上任时没有要求财产申报,就不能掌握其已有的财产状况。有的干部可能在上任之前就聚集很多财产,并且很多财产本身来历不明,就带病提拔了这些官员。有些领导干部在上任前通过个人努力积攒了可观的财富,有的人的财产里面还包含了遗产继承等方面的财产,如果是合法收入和继承部分应当依法保护。第二,没有严格实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和财产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究竟聚集了多少财产不清楚,就无法确定他们在任职期间的廉洁状况,也无法评判其廉政与否。
3.组织审查与监督制度缺陷
目前对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缺乏组织审查和监督。《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要求副处级以上及其相关领导向其所管辖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这只是对领导干部财产状况的掌握,对其财产的实际状况、来源情况等不做深究。第一,只报告。组织只要求领导干部必须真实报告,不过问报告的情况是否真实,只要填了报告就是。第二,没有明确哪一个机构对其审查和复核。这样官员为了表明自己清廉往往少报财产。譬如,某位“房叔”被查处之后,纪检部门核实其拥有21套房产,而他在财产报告中却只有2套房产。第三,不公开。这使得群众这个重要的监督主体无法核对和监督官员所拥有的财产。结果,“官员在纸上填完了,组织部门密封起来,就锁到柜子里去了”。
4.领导干部抵触和消极被动的心理
由于官本位观念作祟,对仇富心理、个人隐私权的误解以及对财产公开风险的担忧,一些领导干部不能正确认识财产申报的必要性,因此不愿意如实申报。全国人大代表王全杰做的一项调查显示,接受调查的领导干部97%对领导干部财产申报持反对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纪委原副书记刘锡荣认为:“肯定有的领导干部愿意,有的不愿意,有的还想最好是不要监督。”在今年的“两会”期间,一位省部级领导干部在回答记者提问时反问道:“为什么不公布老百姓财产?”这一言论是部分领导干部对财产申报存在抵触心理的真实反映,它将领导干部财产申报问题再次推上社会舆论的高峰。即使在实行官员财产申报制的一些西方国家,财产申报也并没有得到官员的普遍欢迎和自觉遵守,因为这项制度对于官员们来说体现的主要是义务,而非权利。任何制度的设置都是社会利益的调控,其中难免有利益获得者,也有利益受损者。从个人利益角度出发,财产申报对领导干部来说并非是利益的获得,这从多数领导干部对财产申报保持沉默中也可以看出。不积极的态度也从另一侧面折射出领导干部更具有普遍性的复杂心态。
二、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的复杂性
财产申报制度涉及到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和子女的财产、资产、婚姻、跨国(境)活动等多方面的情况,也涉及到对他们的隐私等方面的公开与保护问题,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实施起来难度较大。
第一,现阶段的财产公开制度难以实现。主要是一些领导干部的财产数额问题。中国的一些官员成为巨富,其财富中很多来历不明。一旦全部公开,贫富差距更加显现,会引起民众的愤怒,危及社会和谐稳定。领导者也心知肚明,在某些试点地区搞两套申报表,一份是公开申报表,明确规定相关部门对申报对象的材料和数据严格保密。对于任意泄露扩散申报材料内容的责任人,将视情节给予不同方式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因此,在这4年时间里,领导干部财产公示一直处于试点阶段,很难公开推行。在某种程度上,财产申报成为“盲人的眼睛,聋子的耳朵”。
第二,领导干部财产所涉及的领域和人物关系复杂。现有的财产报告《规定》中,要求对领导干部、配偶及子女的财产、有价证劵、经营和投资、婚姻、移居国(境)外等14个方面的情况进行报告,但是,没有把领导干部的所有财产和情况涵盖进去。(1)字画和文物。一些字画和文物的价值是很大的,从几万到数千万元不等。从查处的官员的案例看,很多人都收藏有名贵的字画和文物等,其中很多是受贿所得。(2)贵重物品,如金银首饰、兰花、象牙,还有宠物等。在一个廉政教育基地,展示了一个贪官收受的一对精美的象牙,这对高品位的象牙估价以10万元计。(3)官员的各种关系复杂。从查处的官员看,官员的妻子、子女、情妇、国籍、投资等各种关系比较复杂,难以厘清并处罚。
第三,贪腐官员的阻力和社会的抗力。领导干部财产报告制度虽然试点了这么多年还没有头绪,也没有上升到制度化的层面,来自官员阶层的阻力和社会的抗力都很大。(1)官员的阻力。一些官员对财产申报持反对意见。一是他们的财产确实数额巨大,难以说明来源;二是涉及到官员、配偶及其子女的财产和隐私等方面的情况也使得官员反对公开财产。(2)
社会的抗力。在仇官的时代,对于一些官员的信任度、亲近度和好感度都较低。从查处的官员看,绝大部分都与贪污受贿、情色、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有关联,这引起社会对官员持一定程度的反感。如果公开了官员的财产,又是巨额的财产,势必引发社会的抗力。
三、推行领导干部财产公开公示制度的探索和设想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党的十八大报告深刻指出: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权力正确运行的重要保证。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俞正声同志在答记者问时也明确提到,要逐步实行财产公开公示制度。在制度上建立一套完备的、便于群众监督的办法,才是管好自己的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最有效的途径。本文在研究探索的基础上拟对推行领导干部财产公开公示制度提出一些探索性建议和设想。
(一)高层垂范和新任新政,把握制度创新的突破口
一方面,党政领导高层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引导正确舆论导向,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建议我国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广泛利用网络、媒体、杂志等平台定时定期制度化公示私有财产,积极接受媒体、公众和机构的监督和问政,在财产公开公示方面积极树立示范带动作用,引推制度改革。如中央领导人带头进行财产公示。另一方面,拟从新提拔官员和新录用公务员逐步推行官员财产公开。建议从新提拔领导干部和新录用公务员做起,把公布家庭财产及子女财产情况作为提拔领导干部是否合格的条件之一,作为新录用公务员的必备条件之一。新提拔的领导干部和新录用的公务员,按期对家庭财产、子女工作及财产情况进行公示,树立楷模,为全面实现领导干部家庭财产公示铺开了顺利的道路,最终推动官员财产公开制度全面开花结果。此外,树立公信,转变认识即“财产公开是监督也是保护”。当前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主要存在的问题是,一些公务员特别是高级公务员财产相对较多,他们害怕财产申报公示之后将会引发一连串的反应,譬如,关于财产来源不明的揣测,关于家族收入的批评以及子女就业的讨论等。但是官员个人财产实行申报公示制度,定期核查,对官员来说未必不是一件好事。一段时间以来,手表、香烟、腰带、房产等都成为“人肉搜索”的切入点。没有财产申报公示,这样的网络监督可能会无限扩大。财产申报公示也是一种保护公务员的重要举措。实行财产申报公示之后,官员的偶然所得,比如购买股票、彩票等获得的收入,都可以通过公务员财产申报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且有利于提高执政者的公信力,得到公众的信赖,巩固执政基础。【财产申报制度】
(二)房产核查与金融审计,树牢制度监管的虎门关
建议中央纪检部门、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联合建立财产审计署,实行垂直管理模式,承担领导干部的私有财产审查核算职能。一方面,近段时间网络频频曝出某某官员拥有几处、十几处房产的消息,有的经过职能部门调查得到了证实,如果“房叔”的房产与其正常收入不相称,也就露出了腐败的马脚。这些足以说明,房产信息是官员财产信息的核心信息之一,将官员房产公开作为官员财产公开的一个重点关口,从技术手段和实际操作都是可行的,建议积极推行。另一方面,金融实名制、遗产税等金融配套审计工作必须加大监管力度,着力健全完善。在建立一套公民信用保障系统的基础上,要求每一个公民在任何一家金融机构开设任何账户时都必须使用实名和身份证号,所有的金融交易也必须使用实名制并将资金用途等信息记录在案,大额调用资金受到正确监管。为了规避贪官将财产赠予他人,还必须制定与金融实名制相应的配套制度,如遗产税和赠与税制度、公民信用保障号码制度、反腐败国际合作制度等,杜绝法律漏洞把好财经制度的虎门关。同时,实行“点面结合”,对领导干部形成心理震慑。财产公开分为审核、公示、惩治三个环节,在公示环节应通过点面结合的方式对腐败分子形成心理震慑。首先可在同级干部当中进行内部公开,利用同级干部相互竞争、相互监督的作用,其次才是在更大范围上的公开,形成立体化的监督网络。比如,在新加坡等地,公民持有效证件就可在官员财产公开的网络上查询信息。
(三)伦理引导与法制规范,培育制度发育的新合力
财产公开是通过倒逼方式促使官员清正廉洁,要与伦理引导、法制规范和其他纪检监察手段共同运用、协同作战,形成反腐新合力。一方面,作为人民公仆,向人民报告或公开个人财产状况,这是现代官员的基本职业道德,要加强正面教育,强化思想引导,通过宣传教育引导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伦理道德素质,自觉、自愿、自豪地申报私有财产公开公示,向组织和公众坦诚交底。另一方面,有关“官员财产公示”的法律,欧美等许多发达国家几十年前都已经先后立法。同为亚洲国家,日本、韩国早已立法,越南也已于2007年从立法部门开始实行财产申报和公示制度。以“立法”来解决当前官员财产申报中的问题也是一条切实可行的道路。我国现行关于财产申报的规定,在性质上都属于政策性文件,而非法律规范性文件。这就影响了公众对该制度的知晓程度和监督程度,也缺乏相应的法律权威性。党和国家应该痛下决心,果断出击,尽快推动官员财产公示制度进入立法程序,早日出台一部中国版本的防腐倡廉的《官员财产申报法》阳光透明法案。同时,各级官员的重大事项报告和收入申报应由纪检监察部门的专门机构来主管,增强行纪检政监察部门的垂直领导和在人事、财政等方面的独立性。申报主管机关应加强对申报项目的审查。要确定纪检监察部门在银行进行个人存款查询的权利与职责,必要时可以与同样负有法律监督职责和预防职务犯罪职责的各级人民检察院共同进行,以解决纪检监察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可能遇到的银行不提供存款个人情况及相关资料的问题。
(四)公众参与与网络监督,夯实制度支撑的强根基
发挥新媒体如网络、微博、论坛等强大的社会舆论动力和公众参与的积极性。毛主席说人民群众既是实践的主体,也是历史的创造者。同样,领导干部的财产公开公示的终究目的在于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确保公共权力来源于民,用之于民。这也是在网络盛行的当下,网络作为公众参与的监督平台在反腐工作中往往发挥主阵地、主心骨、主力军作用的一个方面的根本原因。另一方面,在众多公民参与的形式中,最有效的是网络公民监督,网络监督具有成本低、速度快、效率高、操作强的优势,比如某个官员孩子在国外学习,每年的学费多少,官员的工资多少,把学费和工资进行比对,不合理的收入就会被迅速曝光,腐败因此立马现形,以网络公民参与倒逼官员财产公开是当前最为有效的措施。因此,我们建议要引导好、运用好、发挥好群众参与和网络监督的积极作用,充分积极探索公民监督的新形式,在宪法和法律规范的合理制度框架内公开有序地开展公众参与和网络监督工作,为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三清”环境夯实制度支撑的强大根基。
(五)推行财产申报问责制,健全制度执行的新机制
我国反腐倡廉举措频频出台,但腐败现象的蔓延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问责制的缺位。问责制是官员未履行自己的职责或者在履行自己职责的过程中滥用权力、违反规定职责和义务时,由特定主体追究其责任,令其承担某种后果的一种制度。实施问责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的官员问责制没有建立和完善。建立健全问责制,就要解决有谁问、向谁问、问什么、怎么问等一系列问题。当前,我国问责制主要存在的问题有:一是问责主体缺位,二是问责客体不清,三是问责的标准不明确,四是问责的程序不规范。要实行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必须建立较为完善的问责制,这样,才能发挥财产申报制度“反腐利器”的威力。建立健全问责制度,首先,要明确问责的主体,厘清由谁来问责的问题。在问责制下,须强化上级监督下级的责任,强化上级党委和政府的问责责任,建立问责的长效机制。其次,统一问责标准。有什么样的权力,就应该负什么样的责任,没有相应的权力自然不必负相应的责任。最后,规范问责程序。这就需要建立相应的法律体系,使责任追究程序化,具体包含责任的认定程序、问责的启动程序以及问责的回应程序。通过实行问责制,对领导干部实行财产申报中的失职失误行为进行硬性的制度约束,
让“问题官”和无所作为的“庸官”下台,使其为所作所为付出代价。只有积极推行并严格实施问责制度,才能在我国真正建立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此外,问责制还应该引入刑罚机制,用刑罚这一强制手段惩治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财产的申报人,以确保财产申报制度的贯彻执行。
《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
财产申报制度 第二篇
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
财产申报制度法制化涉及到诸多方面的问题,在立法过程中,应着重考虑如何破解已有的收入申报和财产报告规定难以有效实行的要害问题。
1.申报的主体和内容。
从申报主体看,财产申报制度和规定中的主体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如果作为国家法律,这是不符合平等原则的。既然是从全局上维护国家的利益,任何国家工作人员不能例外。所以,《财产申报法》的主体,应该包括所有的“国家工作人员”。
2.受理机构和申报程序
建议在县级以上直至中央行政监察机关中设立一个相对独立的财产申报专门受理机构,有专门编制。申报程序先由各单位申报人按预先设定的表格填写一式数份(一份原件,其余复印件),再由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指定的人员录入电脑,最后汇总到受理机构,由受理机构酌情核实后报上一级。受理工作结束后申报原件存入个人档案。【财产申报制度】
3.配套的法律、相关制度和软件
主要的配套法律包括《紧急状态法》《外汇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修订)》《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审计法(修订)》《遗产税法》《不动产登记法》《反洗钱法》等等。相关制度主要包括:不动产所有权实名制、金融真名制、财产申报纳税制度(征税范围扣除已应税的重叠部分)。此外,为方便填写、统计、核实、长期保存、查询,应设计一套电子软件,将所有申报资料全部录入电脑。
4.审核与惩处
申报情况由各级负责核实,按属地保存和管理,同时,集中到省级受理机构备案,必要时由省一级抽查。厅局级以上现职领导干部还必须上报中央一级。对拒不申报、不如实申报家庭财产或贪污的申报人,除实行党纪、政纪处分外,还应依法给予处罚。
5.财产申报情况公开
对申报情况进行科学整理,酌情将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开,并允许公开查询,使之接受群众监督,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对公开程度和范围如何确定更科学,还应进一步研究。
6.重点教育
必须以领导阶层特别是其中的主要领导为重点,组织学习和培训,着重以财产申报法的立法背景、重要性、紧迫性以及财产申报法的申报程序和对违法的惩处为内容,真正树立领导层执行申报法的自觉性和严肃性。[1] 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立法的重要性及必要性
1、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能有效地预防腐败
随着公务员队伍的不断壮大,有的公务员随着职位的升迁,经不住利益的诱惑,利用手中职权以权谋私,大肆聚财敛财,成为公务员队伍中腐败蛀虫。在我国惩治腐败的措施有余,但是预防腐败的机制却严重不足。2007年9月国家预防腐败局成立,政府也意识到预防比惩戒来的重要。在世界各国及地区财产申报立法凸显其重要性之时,财产申报在预防腐败这方面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2、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
有助于增强政府公信力
正因为部分公职人员的贪污受贿、腐败现象,使得政府公信力急剧下降,民主和法治原则遭到践踏。而面对腐败危机,国外许多国家都是通过国家公务员财产申报立法,把政府官员的活动纳入到国家法律监督体系当中,使得公务员行政行为曝于阳光之下而达到预防腐败的作用。但是在我国,经常可以看到年薪拿几万元的官员抽的是高档烟,戴的是高档表,开的是高档车,人们往往以一种质疑的眼光看待这种现象,因为这样大笔的花费与其个人正常工资收入严重不符,所以就会质疑政府官员是不是拿着纳税人的钱吃喝玩乐,其政府公信力也就大大降低了。而且就现今看来这种现象还得不到制止。但是如果建立有效的财产申报制度,就可以将公务员财产状况及其变化公布于众,那么这种质疑的声音也不会出现了,政府公信力也会慢慢的提升起来。
3、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是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蕴含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康稳定。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中国经济的高增长率,社会财富不断增多。少数政府官员面对高享受、高消费所带来的诱惑,加之我国的制度不够健全,市场机制【财产申报制度】
不完善,政府官员极易利用手中职务之便,肆意掌控市场经济,扰乱市场秩序,为自己大肆敛财。而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在各国普受民众欢迎,已然成为许多国家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的利器。将官员的财产及变化状况公示,极大程度上约束官员慎用权力为己谋私,督促官员做到权为民用、利为民谋,为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扫除障碍。
4、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有助
于证明政府官员财产的合法性
曾也有学者不解的问:为什么一些领导干部月薪不过两千元左右,却能拿出几十万元用于房屋装修?不难想象这样的疑问,在民众心里无疑更是普遍存在的。他们对于那些只能领取较低薪金的政府官员的任何财产增长——不管这种增长是否正当,都表现出一种不信任的情绪。而对于百姓的不信任情绪,政府也在试图寻找方式去消除。但想要证明官员财产合法正当,财产申报又恰好能做到这一点。将官员申报的财产公开,并且允许民众查阅,不仅让民众了解官员财产增长的正当性,而且这样也起到民众对政府财产状况的监督,防止官员滥用职权,进行非法交易。
5、公务员财产申报有助于
强化官员的自我约束
行之有效的财产申报制度与相关配套法律一旦确立,所规定的申报主体必须按照规定申报财产变化状况、变化来源和报告其中的各种经济关系,那么申报主体在申报过程中,就不得不考虑,当自己已经违反了公共利益,取得不正当经济利益之时,如不申报,抱着侥幸心理,那么到时被查出将会受到更严厉的惩处。这样一来使得官员心理上不得不上下掂量,不敢涉足接近钱权交易的沼泽。当其接近腐败泥沼边缘之时,就会三思而后行。并且官员每年履行财产申报义务之时,不断接受监督,会不断建立廉洁自律意识,会从中受到一种道德教育,促使自己遵守其职业道德规范,主动避免违反公众利益之事,以此做到警钟长鸣。
《关于建立领导干部个人财产申报制度的现实思考》
财产申报制度 第三篇
关于建立领导干部个人财产申报制度的现实思考
摘 要:反腐败已经成为各国政府整肃吏治的主题。在反腐败的斗争中,财产申报制度,对于防止、抑制以及打击腐败有着积极作用。建立财产申报制度,是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为杜绝、惩治公职人员以权谋私、污受贿等腐败行为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大量实践表明,我国确实存在着严重的腐败现象。对于腐败现象正如江泽民指出的那样如果任其发展,就会葬送改革开放大业,最终也会危及党的执政地位。本文在指出我国建立领导干部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后,梳理了我国领导干部个人财产申报制度的现有规定,分析指出了我国领导干部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存在的缺陷,并借鉴世界了各国和地区的先进经验,在此基础上就完善我国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领导干部 财产申报制 度现实思考
Abstract:Governments combating corruption has become a serious theme. In the anti-corruption struggle, the assets declaration system for the prevention, suppression and has a positive role in combating corruption. A financial disclosure system is a world with many countries to prevent and punish public officials power, bribery, and other corrupt practices [an effective means. A practice shows that our country is indeed the existence of serious corruption. As for corruption Jiang Zemin pointed out if allowed to continue, will be buried cause of reform and opening up, will eventually threaten the party's ruling status. The leading cadres in establishing that my personal property reporting system is of great practical significance, out of our personal property reporting system leading cadres of the existing provisions, the analysis pointed out my personal property reporting system leading cadres gaps in the world and learn from the advanced experiences of other countries and regions. on the basis of our leading cadres on the property reporting system made the corresponding responses.
Keywords: Leading cadres property reporting system realistic thinking
财产申报制度是有关家庭财产申报、登记和公布的制度,被喻为“ 阳光法案”。作
为一项肃贪治腐的重要制度安排,20 世纪 80 年代后逐渐为世界大多数国家所采用并完善。我国实施近 10 年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规定,存在不少明显缺陷,并越来越不能真实反映实际情况了。为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经常性监督,预防腐败事情的发生,现行的收入申报规定亟待规范化、法制化。
1 财产申报制度概述
1.1 财产申报制度的含义
财产申报是指国家公职人员依法对其拥有财产的状况,包括财产的数量、来源、增减的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指定的监督机关递交书面报告,以接受审查和监督的制度。财产申报制度最早起源于230多年前的瑞典。早在1766年,瑞典公民就有权查看官员直到首相的纳税清单。这个制度一直延续下来,并被世界许多国家借鉴,成为极具约束力的反腐机制,被称为“阳光法”。自本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相继建立了这项制度,目的在于将公职人员拥有财产的状况置于“阳光”之下,防止某些人利用职权谋取非法的和不正当的经济利益,并维护公职人员的清廉形象。
一定级别或一定范围的国家公职人员定期向有关机关书面报告自己、配偶及共同生活的亲属的财产,有关机关进行相应的审查和监督,这种制度便是财产申报制度。作为一项防止腐败的有效制度其功能具体表现以下四个方面在:
(1)财产申报制度具有较强的反贪污贿赂功能。在国外,一般是以立法方式设定公职人员的义务,强制其如实申报个人财产、来源及各种投资活动。当然,企求具有贪污行为的官员在财产申报中主动坦白罪行是不切实际的。但有了这一制度,反贪机构便可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及时发现贪污贿赂犯罪:一方面,当公职人员获得某种不正当利益时,必将极力在申报材料中隐瞒这项收入,或者以其他名义作虚假申报,反贪机构发现这种隐瞒或虚报的行为相对来说比较容易,一旦发现,往往可以成为查获贪污证据的先导;另一方面,当发现公职人员个人消费和生活水准过于奢华时,反贪机构可以对照其财产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也可以要求其立即申报财产收入细账,如不能说明巨额财产的合法来源,即可治罪。
(2)财产申报制度具有规约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的功能。国家公职人员在工作期间,定期地进行财产申报,会不断的强化国家公职人员的自我约束。财产申报制度要求国家公职人员定期地向有关机关申报自己的财产变化情况,解释变化的原因并且有关机关要对其监督检查查证所申报的情况是否属实,这便给国家公职人员上了个紧箍咒。同时还可以起到连续的道德教育作用,提醒国家公职人员作为政府工作人员所应具备的职业道德标准和职业责任感,不断将职业标准和职业责任感内化为内心观念,从而约束自己的行为。
(3)财产申报制度具有维护政府形象增强民众对政府信任的功能。目前,世界各国普遍存在一种趋势。即公众对政府的不信任,产生这种不信任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以权谋私,营私舞弊,败坏了政府的形象降低了国家公职人员的威信。也使群众走向另一个极端,普遍认为“无官不贪”,国家公职人员的任何收入都是非法途径获得的,这种猜忌的心理便会滋生许多的社会矛盾,也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而财产申报制度可以增加公众对政府的信任,消除公众对国家公职人员收入的猜忌以树立公职人员的威信,维护政府形象。
(4)财产申报制度具有对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的功能。财产申报可以反映领导干部在其任职期间的财产增量情况,从而有利于对领导干部进行监督。如果领导干部在其任职期间的财产增量与其合法收入相吻合,那么至少可以认为其收入来源是正当和合理的。否则,就表明在其合法收入之外还可能有其它促使其财产增量的因素,这时候有关部门就可以据此给予必要的关注。根据财产申报制度,通常要求具有一定职位的领导干部在任职之初、任职期间的某些固定时期以及离职以后的一定期限内,申报属于自己和与其共同生活之亲属的财产。这样一来,如果干部有了错误,上级部门可以及时发现问题,
督促其改正,避免大的贪污犯的产生。
1.2 我国建立领导干部个人财产申报制度的现实意义
1.2.1 建立财产申报制度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的需要
社会主义的民主不仅体现在人民的参政议政上,而且体现在对人民公仆的监督上,
社会主义民主的广泛性,要求增加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状况的透明度,将其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财产申报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申报公开,因而是实行这方面监督的必要形式。从这个意义上说,实行财产申报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不可或缺的内容。
1.2.2 建立财产申报制度是建立和完善监督约束机制的需要
预防机制是监督约束机制的重要环节,建立财产申报制度最基本和最直接的目的就
是预防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攫取经济利益,为企图“寻租”的国家工作人员设置心理上的障碍,使其想为而不敢为。财产申报制度的意义首先在于事前防范,而非事后惩戒。当然申报人如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财产,要承担法律责任,受到一定的处罚。但这种惩戒是对不履行法定义务行为的追究,目的在于保障申报制度的实施。
1.2.3建立财产申报制度是有效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的需要
建立财产申报制度可以更加全面地反映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经济状况特别是其任职
以来的财产增量情况,有助于纪检监察部门掌握更完整更有用的信息资料,作为监督审查其廉政情况的重要依据。财产申报制度将举证责任置于事发之前,为“非法所得”的认定提供了依据。
1.2.4 建立财产申报制度是保护领导干部的合法财产的需要
建立财产申报制度可以保护领导干部的合法收入,维护原本就拥有大宗财产的干部
的声誉。使某些在任职之前就可能具有大量财富的干部,可以免去“当官发财”的嫌疑,得到公平对待,同时也维护了领导干部的声誉。
1.2.5 建立财产申报制度是促使领导干部廉政的需要
建立财产申报制度可以给领导干部一个无形的的压力,因为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
任何一宗财产的变化都可能会给其带来某些不希望产生的后果。领导干部的财产变化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与其合法收入相吻合,另一种情况是与其合法收入不相符,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当一个领导干部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来源时,即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2 我国领导干部个人财产申报制度的现状
2.1 我国领导干部个人财产申报制度的现有规定
我国现行的是一种被称为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制度。早在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
委会就将《财产申报法》正式列入立法规划。1995年4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
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阳光开始照进本不透风的窗户。这部不足600字的规定其实相当“温柔”:一是申报的收入范围很有限:工资;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等;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企业单位的负责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二是申报材料报送相应的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知晓者的范围极有限。三是不申报或申报不实,后果只是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如此温柔的规定,执行效果如何呢?在这个规定实行了六年之后,根据实践部门所反映的情况来看,自从实行收入申报以来,纪检监察部门查处的领导干部经济案件中,通过收入申报而获得的线索甚少。这项制度实际上并没有能够在反腐斗争中起到应有的效果。随着时间的推移,特别是多年来的实践证明,现行的收入申报制度还远远不能满足财产申报制度的要求,更不能满足反腐斗争的需要,这就需要我们与时俱进,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的财产申报。正是出于上述考虑,为加大制度反腐的力度。2000年12月,中纪委五次会议决定要在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中首先实行家庭财产报告制度。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于2001年6月15日联合发布了《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这部规定比1995年的那个规定多了600字。家庭成员的范围包括本人、配偶和需要抚养的子女。关于家庭财产的范围已经基本上涵盖了目前我国领导干部的实际财产状况。其中还特别规定,合计价值1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债权或债务也应该申报。《规定》中要求领导干部退(离)休后的一个月内,应当进行家庭财产的报告,以后不再报告。显然,这针对的是:就现实案例来看,公职人员贪污受贿问题在其调任或离退休后被揭露的占有一定比例。
2.2 我国领导干部个人财产申报制度的缺陷
目前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财产的规定尽管比前述收入申报制度更进一步,但是依然具有很大的局限性。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规定》本身存在较大的缺陷。
2.2.1 申报主体范围过窄
《规定》所指申报主体仅只是“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含县处级)领导干部”,“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负责人”。而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超过 2000万,县(处)级干部只是其中极少一部分。但现实案例中反映出来的情况却往往是成年子女的财产与领导干部本人有着密切的联系。有些领导干部可能会将财产转移至父母或亲属身上。更有甚者,某些领导干部往往可能将其财产转移至“情人”身上,以逃避申报和监督。如成克杰的情妇李平,存入境外的赃款有3040万元之巨。而“情人”并非法定的家庭成员。
2.2.2 申报操作性设计不科学
《规定》所设计的只是一年申报两次、半年申报一次的日常申报制度。从国外立法看,国家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一般设有初任申报、日常申报和离职申报三种制度。初任申报,即出任国家工作人员之初的一定时期(比如说一个月或者二个月)内,就其现有的财产状况进行申报;离职申报,指国家工作人员因特定职务任期届满,或者不再从事国家公务活动,或者因年龄等原因而离退休时,必须申报其全部财产。仅仅规定日常申报,而不规定初任申报与离职申报,其不足之处非常明显:不能将申报主体的财产状况自始至终置于监管之下。应该说,《规定》对申报种类单一的规定,客观上给申报者留下了太
多的游移空间,是一个比较明显的疏漏。
2.2.3 申报书是否公开是一个相当复杂而敏感的问题
我国对现职领导干部的个人财产申报基本上不对社会予以公开,仅由报告人在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内这一相当有限的范围中通报,并要求受理部门对申报人的申报资料予以保密。应该说,此项规定在目前的现实状况下是可以理解的。领导干部的家庭财产申报材料一旦公开,如果部分领导干部拥有相对巨额的财产,公众必将难以接受,且矛盾多集中于高级领导干部,势必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但这样该制度的推行就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
3 完善我国领导干部个人财产申报制度的对策建议
针对存在的问题,借鉴世界各国的先进经验,重新对中国的官员个人财产申报制度进行了梳理,提出了一套新的制度架构。
3.1 申报主体
首先,对于申报主体的范围,扩大到了所有政府官员。因为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侵犯的直接客体就是国家的财产申报制度。如果只规定一部分国家工作人员作为财产申报的主体,而另一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却不是财产申报的主体,既不符合法制平等的原则,也会与现行《刑法》的规定严重脱节,造成法制的混乱。因此,财产申报制的主体应与“贪污贿赂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相适应。另外,退休人员也应列入财产监督的范围之内,一个很明显的例子是,前河北省省委书记程维高的腐败问题就是在其退休之后被揭露出来的。
3.2 申报范围
其次,申报的财产范围扩大。除原来规定的几个项目外,还需增加不动产(如房产);交通工具(如汽车、船舶等);土地使用权及转让权;存款、有价证券及价值500元以上的物品(包括金银器具、首饰、古董、珠宝、名字画、家具、电器等);500元以上的债权、债务、投资或者馈赠、补偿和偶然所得;本人或与他人共有的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个人及家庭500元以上的支出。并且将申报主体的配偶和直系亲属的上述财产纳入申报范围。而官员的申报财产也应该从日常申报扩大到初任申报和离任申报。现行《规定》不符合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升迁与变动的实际情况,漏洞十分明显:首先,规定中没有初任申报,这样就无法确定其任职前的财产状况,也无法计算其财产在任职期间的增量及财产来源的合法性。其次,贪污受贿案件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就实际情况来看,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等腐败问题在其调任或离退休后被揭露的占有一定比例。
3.3 登记机关
在对官员的财产申报进行界定之后,负责登记财产申报的机关也成为了一个重点。由于原来负责这个工作的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缺乏权威性和独立性,容易受制于人,所以应该由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与各级国家行政监察机关联合设立一个专门负责登记财产申报的常设机关,并由上级申报机构对下级官员进行登记,通过适当的途径进行公开。
《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财产申报制度 第四篇
[篇一: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财务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财经政策、法规、制度,加强监督,维护财经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结合我委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管理工作制度
1、按照国家财经制度、法规要求,委机关各项财务收支活动都应纳入财会部门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并接受监督。各项支出均应严格遵守市行政单位经费规定执行。
2、认真组织会计核算,办理会计业务;及时清理债权、债务,正确编制会计报表。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3、委机关各项开支均应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必须由经办人签名,按规定审批程序批准后报销。出差或因公借款须经领导批准,任务完成后及时办理报帐手续。自制原始凭证格式由财务部门统一规定。
4、加强现金管理,不得“坐支”,加强支票管理,责任并督促检查落实。要切实维护预算的严肃性,特别是对支出预算的执行不能随意改变,克服预算管理中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各处室在编制收支预算或申请,下达分配专项经费和返还款项时,必须与计财处协商,以免在工作中造成不协调现象。具体的预算编制方法和时间要求按省财政厅和厅计财处的要求办理。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四条收入管理
收入是机关为开展工作依法取得的非补偿性资金,包括财政拨入资金和各种收入,按批准的收费项目收取并应缴财政的预算内(外)资金收入上缴财政后由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其它收入等。
(一)财政预算拨款收入是指:财政预算拨入的机关行政经费和有特定用途的各种专项拨款收入。
(二)预算外收入是指: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按规定核拨给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经财政部门核准由行政单位按照使用计划,不上缴财政专户的少量预算外资金。
(三)其它收入是指:机关在开展工作中取得的零杂收入、有偿服务收入等。
机关各种收入的取得应符合国家规定。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及时入账、分项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条支出管理
支出是单位为开展业务、保证机关工作正常运转的资金耗费,它包括经常性经费支出、专项经费支出,其它支出等,有基建任务时还包括基建支出。各种支出应本着“量入为出、勤俭节约、超支不补、节余留用”的原则严格管理。
(一)经常性经费支出是指:财政预算拨给单位的机关行政经费,它包括个人部分支出和公用部分支出两大部分。其公用部分支出采取“厅办公室统一管理,各处(室、局)包干使用”的办法。
1、包干经费基数的确定:计财处按当年财政预算安排的公用部分经费扣除机关共用的水、电、暖、车辆、大型设备购置、印刷等费用后的剩余部分,按处室人员数量分配给各处室。
2、包干经费支出的范围是:办公费、差旅费、电话费、设备正常维护费、短期或专题职工培训费,以处室名义召开小型会议费和零星接待费等。
3、包干经费支出的审批程序:处室经办人出具处长签字的原始单据或用款计划-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办公室工作的副厅长审批签字-计财处报销记账-处室记账。
4、包干经费支出的审批权限:2千元以上由分管办公室工作的副厅长审批。
(二)专项经费支出
专项经费支出是指:财政部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为完成某顶任务而拨给的专项经费。专项经费20由厅掌握用于专项目工作;其余按计划由处室安排专项工作,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
1、专项经费支出的范围是:为完成工作任务而需要开支的办公费、电话费、差旅费、车辆费、印刷费、会议费、劳务费、设备维护费、专用设备购置费、接待费等(有明确规定支出范围的按规定办)。
2、专项经费支出采取先审批支出计划,然后按计划支出的办法。审批程序是:处室提出用款计划-分管该处业务的副厅长同意-计财处审核-分管财务的副厅长审批。
3、专项经费的审批权限:2万元以内的支出由计财处审批,2万元以上的支出由分管财务的副厅长审批。
4、专项经费使用需调整时,由计财处与处室协调,提出调整意见,报分管业务和财务的副厅长同意后计财处执行。
5、专项经费的结转。带项目、跨年度、有时间要求的专项经费,按项目实施计划结转,待项目完成后结算,结算后有结余的,其结余部分的60由厅计财处统一调配使用,40留处室使用。其它专项经费原则上要求当年完成任务,不做结转。确有结余的按以上比例调配使用。对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也应按规定的支出范围严格掌握。职工福利费由办公室管理使用,工会经费由机关工会管理使用。
(三)各种会议的召开(参加)及经费支出
召开(参加)各种会议要本着精简、高效、节约、务实的原则控制会期,出席(参加)人数和费用支出。
1、以厅名义召开的会议由厅长办公会议决定;以处(室、局)名义召开的会议由厅长办公会或分管业务的副厅长批准
2、严格控制参会人数。参加省外召开的各种会议要严格按会议通知的要求掌握参会人数,除厅长或会议指定增加随带人员外,均不得增加和随带参会人员。由处室组织在省召开的各种会议也要严格控制参会人数和会议天数。
3、会议经费的开支和报销。由厅及处(室、局)组织召开的会议经费依据会议通知的参会人数、时间做会议经费预算,经计财处审核,有关领导审批后按预算执行。出外参加会议的以会议通知和领导批示作为报销有关费用的依据。会议经费的支出与报销应本着从紧、从严的原则,控制在最低水平。
(四)职工出差交通、住宿费用报销
(1)交通费用报销。厅机关厅长、副厅长出差、开会可按规定乘座飞机、火车软席、轮船二等舱;处级、副处级(含同等待遇人员)乘座火车硬卧、轮船普通舱,如确因工作需要乘飞机或火车软席、轮船二等舱位的必须经厅长或分管财务的副厅长同意签字;处级以下工作人员出差均不得乘座飞机、火车软席、轮船二等舱。
(2)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用应严格掌握在到达地区普通招待所、宾馆的住宿费标准,不得住包间、高级宾馆。
(五)各种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的掌握
不论是经常性经费支出或专项经费支出,财务人员都应严格执行现行的各项开支范围和标准(附:各种支出范围和开支标准现行制度),认真审核原始单据的合法性,特别是对带有普遍性和经常性的开支不能随意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如确因工作或特殊情况需要扩大开支范围或提高开支标准的,必须在费用发生之前征得有关领导的同意后方可开支,必要时经厅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否则所发生的费用由个人负担。
(六)为及时掌握各种经费收支情况,计财处每月向厅领导报送有关经费收支情况报表一份。
第六条往来款项的管理
往来款项指机关根据规定和工作需要而通过暂付款、暂存款、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等科目核算的各种款项。各种往来款项应及时清理,该报销的报销,该收回的收回,该结算的结算,该上缴的上缴,该下拨的下拨,不能长期挂账,更不能转移挪用和截留座支。特别是职工个人借出的差旅费、材料采购等款项要在费用发生后的20日内报销,形成实际支出。
第七条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
(一)现金管理
1、机关正常开支所需现金应严格控制在银行核定的备用金数额以内,无特殊情况不能超定额库存。
2、按现金管理制度的规定5000元以上的大额现金必须填制大额现金支付审批表,待银行同意后方可支付。
3、各种收费所取得的现金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得顶替备用金和坐支。
4、出纳人员应对支付的现金做到日清月结,逐笔记账,按时对账,保证现金使用安全。
(二)银行存款管理
1、厅机关除计财处、工会、各学会、机关党委允许在银行开设账户外,其余均不得开户,已经开户的要清理消户。
2、对银行开设的账户,要严格管理,除与工作相关的收支业务外,不允许发生其它银行收支业务,更不允许转借账号,供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3、经管人员要按银行存款会计科目核算的要求及时清账、对账、核对余额,不得发生透支现象。
第三章公款借支与报销
第八条公款借支
各单位必须按照计划严格控制费用支出。
(一)因公出差或工作需要借用公款,应凭出差会议通知经部门领导批示后办理借款手续,不允许公款私用。
(二)借款人须填写“借款单”,财务机构有权控制借款金额。
(三)见后报分管厅领导审批。
(四)后7天内核销还款,不得无故拖欠借款。
(五)大额支出原则上应使用支票。特殊情况需使用现金的,由计财处负责人批准使用。
(六)领用支票时须填写支票领用单,经计财处负责人同意后予以办理。
(七)支票必须按所列用途使用。不按所列用途使用的,计财处不予报销。
第九条费用报销
(一)计划内的行政开支,由办公室负责管理。费用报销由经办人签字、部门负责人审核、办公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转计财处报销。
(二)计划外的费用开支从严控制,一律报分管厅领导审定后方可实施。借支、报核的程序按计划内开支的规定办理。
(三)属行政事务中需开支的招待费,由办公室负责安排,属业务活动需要开支的招待费,由业务处报请办公室统一安排。
公务接待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规模和开支的金额。
(四)费用发生后,最迟不超过7天办理报销清帐手续。使用支票的,最迟不超过5天办理报帐手续。
(五)凡购买办公用品及设备等实物都要办理人库验收手续,凭电脑小票及合法的发票(政府机关内部使用的单据除外)报帐。
(六)各种罚款的票由直接责任人自理,不得报销。
[篇四:机关财务管理规定]
为规范经委机关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机关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严格遵照市政府资金结算中心的规定,本着“精打细算、统筹安排、量入为出、从严控制”的原则,合理、规范使用资金,保障经委各项工作的有效、正常开展。
二、发挥财务的监督、管理职能,做好各项经费的预算控制和核算管理、资金收支计划、年度决算,定期分析经费支出情况,考核资金的使用效果,挖掘增收节支的潜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委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加强办公经费和专项资金管理,按照批准的预算和用款计划,合理安排使用资金。用款部门支用款项时,需提出用款申请,经委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按批复意见予以支付。凡是财政拨入的专项资金,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实行统一核算,不能以拨列支。
四、委机关经费支出严格实行“一支笔”制度。日常经费报销由经办人、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签字后,报经委主要领导签批后方可报销。
五、报销出差费用,须同时粘贴会议通知(上级行政会议)等有关证明。原则上只报销住宿费、在外公共交通费(不含出租车费)、伙食补助费。住宿标准:副局级以上领导每人每天150元以下,其他人员每人每天100元以下。生活补助费标准:市外省内每人每天12元,省外国内每人每天15元,特区每人每天20元。非正式在编人员不得领取伙食补助。凡是会议统一安排食宿、单据中含餐费和委托旅行社承办外出活动的,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六、凡是公共交通能够到达的城市出差,原则上不准自带车辆。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活动、餐饮等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七、委机关承办的大型会议,由办公室统一安排。本着精打细算,厉行节约的原则,提出预算,报委主要领导批准。各部门承办的会议,也应本着节约的原则提出预算,经分管领导审查后,报委主要领导批准。会议报销单据应列清会议室租金、伙食费、住宿费等明细;会议表彰奖励支出须有人事部门的批准文件。会议不准发放各种礼品、纪念品。
八、对低值易耗办公用品的购进和发放从严管理。办公用品由办公室统一购买并列帐,领用或发放需登记签字。
九、大额办公用品和固定资产购置,需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严格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所确定的采购范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十、报销的各种费用必须出具真实合法的原始票据,原始票据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必备的要素:
(一)必须具有税务部门或财政部门监制字样的专用章;收据原则上不予报销,特殊情况需由两位经办人签字。
(二)必须具有出据单位加盖的行政或财务专用章。
(三)必须具有填制日期、付款单位或付款人、费用项目及名称、相等的大小写金额、开票人等,票据上的商品名称必须详实,内容笼统的单据,不予报销。
(四)原始票据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票据上涂改、挖补。
(五)对未按规定取得的原始票据,不予报销。
十一、严格遵守国家银行的各项结算制度和现金管理制度,费用在1000元以内的支出可用现金结账,凡是超过1000元的经费支出业务,均应使用支票结算。支出金额较大的会议费、车辆维修费、加油费结算时,需两人以上同行办理。报销会议费时须附有构成会议费的明细清单和到会人员名单;报销车辆维修费、加油费时须附有每笔业务清单。
十二、机关工作人员各种支出的报销,要当月开支当月报销;凡有借款,但未报帐,不得再次借支款项,做到“前账不清,后账不借”。避免跨年度报销。
十三、财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财务制度、财经纪律,坚持原则,不得以权谋私、挪用公款,做到收有凭支有据,并按月填制、报送收支情况表。
十四、委机关现金报销日为每周二、周四上午。
[篇五: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用制度约束、规范财务运作,确保机关财务运行健康有序、节俭高效,不断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经研究,决定制定并执行本制度。
一、机关财务的管理范围
乡党政机关各部门(含事业单位:如计生服务所)
二、机关财务的管理内容
1、经费开支安排的原则。预算内安排的人员经费,不得用于其它经费;预算外收入安排,必须首先保证人员经费,方可安排其他经费。
2、经费报支渠道。机关经费报支渠道原则上随工资关系,按照“谁承担工资,谁报支经费”的原则,预算外单位人员报支经费在其单位列支。
3、出差实销制。班子成员因工作需要到县外开会、学习参观、招商等用车的,由党政办申报乡长同意后,再由党政综合办统一安排公车或者租车接送。县内除四个一把手用车外,其余原则上坐中巴车。县外出差住宿费标准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4、物品领签制。机关运转所需的办公用品和日常生活必需品(蚊香、蜡烛等),每月初到党政办进行申报登记,列出清单后报财政副乡长审核,由书记安排,经乡长签字批准后,由财政所安排专人(两人以上)统一购买。报销票据时必须附具清单,如不附具清单则不予报销(个人私自购买的办公用品不予报销。)购买的物品由办公室主任清点验收后交党政综合办统一保管。物品领用统一实行领签制,办公室凭党政一把手签字方可发放。
高档用品需经党政主要领导会商同意后方可统一购买,未经批准擅自购买的,一律不予报销。预算外单位购买办公用品和日常生活必需品的比照执行,明确专人购买,否则一律不予报销。
5、来客接待制度。①机关来客招待。原则安排在机关食堂就餐,由机关事务线线长申报,办公室发出就餐通知单,报书记(乡长)同意后再送食堂。不报告或者事后报告的一律自负。②招待餐标准。每人每餐15元,陪餐人员原则上不超过3人,酒水由财政所统一购买,由办公室主任验收后保管,并对使用情况予以登记。③接待实行对口陪餐,原则上不发整包香烟,上级多部门来人,能合并接待的应合并接待。
6、经费支出报销。①凡报销凭证,必须真实有效,经办人、证明人、审核人三者齐全。②严格执行“谁经办谁履行报批手续”的原则,杜绝饭店业主、出租车驾驶员等持发票到相关签字人员处审批。③票据报销实行月报制,当月票据当月结清。每月的28-30日安排一天为审批时间,逾期不予审批,费用自理。该条款作为一条铁的纪律,将严格执行,一视同仁,一抓到底。
7、财政所要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每月将收支情况及时报告主要领导,以便领导掌握财政运行情况。
8、严肃财政纪律,规范财政行为,坚持财务公开,实施阳光操作。加大人大监督、纪检监督、审计监督和群众监督力度,坚决杜绝各种乱收、乱支、乱用及坐支现金的违规行为,对违规行为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经手谁承担责任”的原则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与直接责任人工资挂钩,情节严重的,在经济处罚的同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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