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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企业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8-27 文章来源:广西人才网 访问次数:9721次
(桂人社发[2011]114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安全监督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总工会,中直驻桂企业,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保证炎热夏季高温条件下各用人单位生产(工作)活动的正常进行,切实保障劳动者在生产(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区实施企业高温津贴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10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工作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标准可在每人每月100元至200元之间。
二、高温津贴是对劳动者在特殊劳动环境下付出的额外劳动消耗所给予的额外的必要补偿,应在企业“应付工资”项下列支,做单列工资统计入企业工资总额。
实施高温津贴后,企业不得另以货币形式在其他项下向劳动者支付防暑降温费。
三、实施高温津贴后,用人单位仍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同时,积极采取其他防暑降温措施,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减少高温时段作业。同时,要继续安排好生产(工作)场地的清凉饮料供应(有关费用按现行规定在“劳动保护费” 列支),以保证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四、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也不能因实施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五、用人单位要加强女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含33℃)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场所作业。
六、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高温津贴的政策解释工作。各级工会组织要依法对用人单位高温津贴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对不按规定支付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予以纠正。
七、本通知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监督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
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关于发布企业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企业高温津贴工作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
桂人社发〔2011〕123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我区企业高温津贴标准发布后,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反映了一些问题,现将《关于企业高温津贴工作有关问题解答》印发给你们,请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安全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总工会《关于发布企业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桂人社发〔2011〕114号)一并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
关于企业高温津贴工作有关问题解答
一、为什么要设立高温津贴?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夏季高温中暑对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危害问题已愈来愈引起各级政府和广大劳动者的关注。我区夏季高温、高湿天气发生频率较高,时间较长。从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目的出发,既要保护用人单位在整个夏季的正常生产(工作)秩序,又要保障劳动者在生产(工作)过程中的身体健康,有必要设立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属于特殊工资性津贴。特殊工资性津贴是对员工在特殊劳动条件下工作所付出的额外劳动消耗和生活费用以及身体健康损害所给予的物质补偿。我区实施高温津贴政策,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劳动安全卫生权利,维护其家庭实际生活水平,稳定用人单位在高温条件下工作的员工队伍,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享受高温津贴的具体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区实际情况,享受高温津贴的具体条件主要综合考虑两方面因素:一是高温,即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的;二是高湿。因我区属低纬度地区,南濒热带海洋,北为南岭山地,境
内河流纵横,热量丰富,气候湿润,且有雨季与热季重叠的特点,尽管年内气温达到35℃以上的日历天数不如一些高纬度地区,但由于雨、热同季,在太阳辐射、大气环流等因素综合作用下,高温季节期常有高湿现象伴随(即又闷又热),且持续的时间长。从劳动安全卫生角度看,此时人体汗液不易蒸发,同样易导致人体体温调节失衡。
以上两个因素中,前者国家已经明确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而后者由于主要取决于劳动者的工作环境或用人单位所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水平等,目前国家尚未做出统一规定。实践中建议各用人单位结合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依法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集体协商的形式予以明确为宜。
三、使用农民工、聘用工特别是环卫一线工人的单位是否也要支付高温津贴?
答:实施高温津贴政策是一项地方劳动标准,也是政府 “关注民生”的行政性举措。因此,我区境内各类企业无论采用何种用工方式,都有义务认真执行。
环卫一线工人按劳动合同制度管理,绝大多数长期在室外露天作业,农民工也相对集中,他们的辛勤劳动已引起全社会广泛关注。因此,考虑到环卫一线工人的工作特殊性,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这次实施高温津贴将环卫一线岗位纳入其中。
四、非全日制用工是否支付高温津贴?如何支付?
答:用人单位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用工的,也要依照规定支付高温津贴。由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在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就业,因此其高温津贴应按小时折算支付。
五、为什么高温津贴标准不做统一规定,用人单位应如何把握确定?
关于发布企业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桂人社发[2011]114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安全监督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总工会,中直驻桂企业,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保证炎热夏季高温条件下各用人单位生产(工作)活动的正常进行,切实保障劳动者在生产(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区实施企业高温津贴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10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工作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标准可在每人每月100元至200元之间。
二、高温津贴是对劳动者在特殊劳动环境下付出的额外劳动消耗所给予的额外的必要补偿,应在企业“应付工资”项下列支,做单列工资统计入企业工资总额。
实施高温津贴后,企业不得另以货币形式在其他项下向劳动者支付防暑降温费。
三、实施高温津贴后,用人单位仍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同时,积极采取其他防暑降温措施,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减少高温时段作业。同时,要继续安排好生产(工作)场地的清凉饮料供应(有关费用按现行规定在“劳动保护费” 列支),以保证安全生产,确保
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四、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也不能因实施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五、用人单位要加强女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含33℃)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场所作业。
六、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高温津贴的政策解释工作。各级工会组织要依法对用人单位高温津贴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对不按规定支付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予以纠正。
七、本通知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监督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
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通知一】
**全体职工:
随着夏日的来临,高温不断的来袭,为了全体职工的身体健康,经过公司领导的决议,从本月起开始下发“2015年度职工高温补贴",高温补贴发放标准如下:
1、自2015年7月1日开始到2015年9月31日结束,共计三个月。
2、高温补贴金额:车间工人每人每月300元整,其它部门每人每月260元。
3、补贴金额和工资一并领取。
4、高温其它处理措施将根据具体情况具体通知,望广大职工随时关注。
【通知二】
各部门、各项目部:
暑运将至,为切实做好公司一线员工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确保公司生产的正常运行,结合国家相关规定,参照集团办发【2015】12号文件,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发放2015年高温补贴。
具体如下:
一、 发放人员范围: 2015年6月1日至9月30日在册在岗的合同制员工。
二、发放岗位范围及标准:
一类、 此类岗位是指较长时间在高温环境下持续工作的现场生产岗位
车辆驾驶员、现场工作人员
300元/人.月
二类 、其他间断性进入高温环境工作的人员
保安、室外保洁员
200元/人.月
备注:
1、二级部门干部高温补贴按二类标准执行;
2、一级部门干部不享受高温补贴。
三、其他:
1、高温补贴于6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依据月度考勤在次月工资中予以发放。
2、新进员工若符合享受高温补贴规定,从到岗次日起享受。
3、当月因出差、培训、休假、工伤等各类原因,根据岗位的实际天数享受高温补贴。
此通知。
近日,国家安监总局、国家卫计委、人社部、全国总工会等四部门发布《关于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通知》强调,各地区要对存在高温作业的用人单位和容易导致高温中暑的高危人群进行全面排查。用人单位要采取加大经费投入、改善作业条件、合理安排和调整作业时间、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发放高温补贴等措施,加强高温作业劳动保护工作。《通知》还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对用人单位防暑降温工作的监督管理力度。
全国已有28个省份制定了高温补贴标准。具体的发放标准和发放时长,各省标准不一,一些省份按月发放,另一些则按天发放。其中,按月发放的地区中,补贴金额最高的为山西和江西,为每人每月240元,其次的浙江省,为每人每月225元;最低的为山东省,为每人每月120元。 按天发放的地区中,标准最高的为天津,每天24元(工作日),最低的为按天折算每天(工作日)每人6.9元的广东、湖南和深圳。
发放地区
发放金额
发放时间
北京
180元/月(室外)
120元/月(室内)
6-8月
浙江
225元/月(高温作业)
180元/月(非高温作业)
145元/月(一般工作)
6-9月
山西
240元/月
6-8月
上海
200元/月
6-9月
江苏
200元/月
6-9月
辽宁
200元/月【关于发布企业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7-9月
福建
200元/月
5-9月
内蒙古
180元/月
--
广东
6.9元/天,150元/月
6-10月
湖南
6.9元/天,不低于150元/月
7-9月
广西
100-200元/月
6-10月
江西
240元/月(室外)
160元/月(室内)
6-9月
山东
120元/月(室外)
80元/月(非高温)
6-9月
甘肃
12元/天(高温作业)
8元/天(其他工作)
6-9月
天津
全市职工日均工资12%
6-9月
湖北
12元/天
6-9月
河南
10元/天
--
陕西
10元/天
6-9月
海南
10元/天
4-10月
云南
10元/天
--
吉林
10元以上/天
--
四川
8-12元/天
--
新疆
10-20元/天
--
宁夏
12元/天(高温作业)
8元/天(其他工作)
6-9月
重庆
33℃以上35℃以下 不低于5元/天
35℃以上37℃以下 不低于10元/天
37℃以上 不低于15元/天
5-10月
贵州
8元/天或168元/月
6-9月
安徽
不低于10元/天
--
深圳
6.9元/天,150元/月
6-10月
上海2015年高温补贴标准是每月200元,发放的时间是6月到9月。企业在发放劳动保护性质的高温季节津贴的同时,也要继续做好夏季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目前上海高温费的发放标准是依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5)43号执行。该《通知》主要内容规定如下:
根据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15]186号)要求,现就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
二、企业在发放劳动保护性质的高温季节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夏季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
三、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参照执行。
福建省规定的高温津贴标准是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
从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目前厦门执行的高温津贴标准为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如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9.2元。如果单位没发、少发高温津贴,大家可以拨打5110656向劳动部门反映。
时间每年5月—9月
去年7月,福建省人社厅等7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通知》规定,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在每年5月-9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按月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折算每人每天9.2元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高温津贴的具体发放标准为: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如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9.2元。用人单位的高温津贴标准纳入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内容不能用实物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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