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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政热点:社会抚养费征收不该各自为战-2016广东公务员考试 普遍降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是应有之义。但到目前,似乎只见山东省主动降低标准,其他省份还不见动静
今后山东省超出生育政策所要缴纳的社会抚养费标准将普遍降低,这是山东省计生条例修正案规定的。据悉,根据修正案,不符合再生育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子女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生育子女等情形,每多生育一个子女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由原来的规定基数的3到6倍,改为按规定基数的3倍征收(1月25日《京华时报》)。
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订之前,有不少声音建议废除社会抚养费,理由是存在合法性存疑、征收标准不统一、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另外人口形势也发生了变化,但新计生法仍保留了社会抚养费。在保留社会抚养费的情况下,山东省率先降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值得肯定,一者,减轻了超生家庭的负担;二者,可减少某些地方对这种罚款的依赖。
此次,山东省普遍降低了征收标准。除上述情形外,修正案还规定,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逾期未补办结婚登记的,由原来按照规定基数的1/2征收社会抚养费,修改为按规定基数的1/5征收社会抚养费。另外,修正案还删除了本人实际收入高于规定基数的,按其年实际收入的6倍以上10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规定。
对经济实力较为雄厚的群体来说,社会抚养费原征收标准,并不会带来多少经济压力,因为他们既可以到境外生孩子,也能承受国内的社会抚养费标准。但对低收入群体而言,原征收标准已经有些难以承受,所以一些家庭因为交不起社会抚养费而面临一些问题,相关权益受损。从这个角度说,山东普遍降低社会抚养费标准有多种考虑,有多重积极意义。
即使社会抚养费有征收的必要,但如果让一些家庭难以承受、影响了人们的合法权益,也就失去了本来的意义。征收社会抚养费不外乎三个目的:一是为了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二是为了补偿政府对公共社会事业投入的经费;三是为了惩罚超生家庭、警示其他家庭依法生育。当一些家庭难以承受社会抚养费额时,这三个目的恐怕都不容易达到。
因此,普遍降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是应有之义。但到目前,似乎只见山东省主动降低标准,其他省份还不见动静。从各省征收标准来看,不仅标准不统一,而且差距甚大。比如有的地方是按基数的3至10倍征收,有的地方是6至8倍。征收标准不统一,受到舆论诟病。尽管2014年11月公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提出统一征收标准,按3倍以下征收,但至今没有下文。 那么,问题就来了:一方面是超生家庭还要继续承受较高的征收标准;另一方面,各地征收标准仍处于混乱局面;更重要的是,如果地方修改征收标准,也缺乏统一指导和规范。比如说,送审稿拟规定3倍以下,而山东省修改后的标准是3倍,显然两者有区别。所以,亟待出台新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或者国家统一降低征收标准,为标准不统一的状况画上句号。
此外,还应该明确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计算依据。无论是3倍以下还是3倍,这样的标准究竟是怎么来的,应该详细告诉公众。比如,超生一个孩子对资源和环境会带来多少损失,应该有相关调查依据。再比如,征收社会抚养费后,政府对公共社会事业的投入能否到位,似乎也要有承诺。否则,即使降低了征收标准,或许也是糊涂账。
最新超生罚款标准
超生二胎罚款不高于户籍地三倍人均收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并公开征求意见。《条例》较2002年施行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有多方改变,其中首次明确提出,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户籍地人年均可支配收入,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计征标准3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这意味着此前由各地执行的数倍不等的征罚标准,将统一设上限。
根据公开资料显示,按照《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第5条则规定,对违反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子女的公民,社会抚养费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至10倍征收。但并未规定是否对当事人双方分别计征。
按照2013年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321元计算,在北京超生的城镇居民,罚款最低为12万余元,最高40余万元。而按照新的《条例》,双方分别计征不高于3倍,既1至3倍的社会抚养费计算,在北京超生按新标准,当事人双方总计社会抚养费约在8万元至24万元之间。
此外,对北京还规定,非本市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按照本市居民的征收标准执行。这意味着,对于非本地户籍流动人口,也按北京标准执行。而新《条例》则拟规定,执行标准一律按照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标准执行。
1.统一征收标准计征设最高三倍上限
根据 2002年《办法》规定,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这意味着地方可自行制定标准。
而新《条例》拟明确规定,明确了计征基本标准,并规定已生育一个子女,不符合政策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计征标准3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已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加重征收社会抚养费。
这意味着,社会抚养费征收最高标准被限定在不高于年人均收入的3倍。
2.统一执法区域按户籍地收入标准执行
2002年《办法》规定,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如果发生现居住地则由现居住地按照当地标准征收。如发生在户籍所在地,则由户籍所在地按照本地标准征收。如都未发现的,
则由首先发现的地方,按当地标准征收。
而新《条例》则规定,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应当配合户籍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这意味着,流动人无论生育行为发生在哪里,均按户籍所在地标准征收,现居住地只是配合征收工作。
3.撤销乡镇罚权仅县级政府可做处罚
在2002年《办法》中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2016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条例》规范了征收主体,限制了委托征收权限。明确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征收机关)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征收机关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展社会抚养费征收的调查取证工作。
这意味着,乡镇或街道一级不再承担征收权利,而只负责调查取证工作。
4.征收范围缩小不合程序但不违法不罚【2016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条例》明确指出,社会抚养费征收要严格依法行政,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条例》还明确界定了征收对象,缩小了征收范围。明确规定征收对象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的公民;对符合政策规定,但不符合程序规定生育的,不予征收社会抚养费。特别是明确提出,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征收程序的,社会抚养费征收行为无效。
《条例》首次提出,社会抚养费征收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社会抚养费征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强调结合当事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情节,“合理”确定征收数额。
5.增加调查环节当事人申辩禁加重罚
在2002年《办法》中,并未就超生行为进行调查的规定。
而新《条例》则在此方面增加了数款要求。其中,第十三条规定,征收机关发现公民有依法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第十四条规定,征收机关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协助调查,不得阻挠。询问应当制作笔录。
调查终结,征收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征收、补充调查、撤销案件等不同的处理方式。
此外,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征收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社会抚养费征收额度。
6.明确“乱收费”下征费指标属“乱收费”
在2002年《办法》中,对于“乱收费”的标注仅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而在新《条例》中,则明确6种乱收费行为,分别是擅自改变社会抚养费征收范围的;擅自调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指标和任务的;征收社会抚养费不出具合法收据的;向征收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社会抚养费的;其他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行为。
上述行为要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当前,针对全市户籍制度改革,为积极适应新的变化和要求,保持计生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经镇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在全镇开展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专项活动,现制定本方案,望遵照执行:
一、活动目的
让全镇群众了解清楚现行的人口计生政策,申报户籍登记是公民的一项法定权利,政策外生育对象缴纳社会抚养费是一项法定义务,全面摸清新登记上户口的对象的生育情况,认真落实生育处罚政策。
二、时间安排
此次活动时间为4月15日至9月30日。
三、活动内容
(一)广泛宣传。要充分利用宣传单、墙报、标语和上户宣传等方式,让广大群众了解清楚现行的人口计生政策,动员政策外生育对象主动到计生办缴纳社会抚养费。
(二)摸清底数,动态管理。各村(居)委会要积极与计生办、派出所联系沟通,及时掌握当天新生儿户籍登记情况,查实小孩父母全面具体的生育情况和流动情况,区分政策内外,将政策外生育的对象落实到各蹲点村组干部。
(三)加强征收。对政策外生育对象已申报户籍登记的,3天内必须启动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上户宣传政策,做思想工作,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告知书,动员对象在30日内主动缴纳。逾期未缴纳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首征金额将在县确定的首征金额的基础上再增加百分之三十以上。
四、严格考核,落实责任
(一)加强领导。各村领导班子要高度重视,按照层级责任制的要求和分组的原则把任务落实到人,制订奖惩措施,严格执行,做到村组干部人人有压力,个个有责任,确保完成任务;并将本村社会抚养费征收专项活动方案报镇计生办。
(二)明确奖惩。按照对象就是任务的原则,镇蹲点领导、村书记各承担本村任务的30%,分别交纳责任保证金3000元;蹲点组长、村主任各承担本村任务的20%,分别交纳责任保证金2000元;完成任务80%以上的退回保证金,并下发同等金额的工作经费,每超五个百分点,按保证金10%增发工作经费;完成任务60%以上的退回保证金;完成任务60%以下的扣除保证金。计生办工作人员按照计生分工蹲点指导各村工作,主任、副主任、成员分别交纳责任保证金3000、2000、1000元,奖惩条件同上。(保证金上缴情况镇蹲点领导、村书记、主任由镇长负责,镇计生办由分管领导负责,所有保证金由财政所负责收缴)
(三)督查考核。活动期间,计生办将不定期进行督查,每周调度一次,对进度排后的单位,要在调度会上作表态发言或在党委会上说明原因,连续三次排名倒数三名的单位将纳入年度考核,直接列为重点管理或给予黄牌警告。被列为重点管理的村,村书记、主任降为副职主持工作,且取消村书记、主任、计生专干当年计生工作激励金待遇。5月15日前必须完成当前任务的50%,未完成的取消当年计生工作的评优评先资格。
综合新华社、《新京报》报道 今后,全国各地征收社会抚养费标准有望统一,县级财政部门应主动公开社会抚养费年度征收总额。近日,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公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向社会征求意见。
近年来,我国社会抚养费(俗称超生罚款)征收存在征收标准全国不统一且差异较大,资金管理不规范、屡受公众质疑等问题。为此,新规拟统一征收标准,限制地方政府自由裁量权。明确规定,对符合政策规定,但不符合程序规定生育的,不予征收社会抚养费;
已生育一个子女,不符合政策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计征标准(城镇和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多胎的,加重征收,具体征收标准授权各省份制定。
根据新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律由县级计生部门作出。这意味着,乡镇一级无权实施超生罚款。针对部分地方社会抚养费不纳入预算,变成政府“小金库”的现象,《条例》明确:社会抚养费上缴国库后,作为地方预算收入,统筹安排使用,不得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征收机关。
同时强调: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不得与社会抚养费征收数额挂钩。擅自改变社会抚养费征收范围、擅自调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指标和任务、征收社会抚养费不出具合法收据、向征收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社会抚养费、其他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行为,都将追究责任。
《条例》还明确,社会抚养费征收有关规定必须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社会抚养费征收的依据。
2016年卫计委二胎最新政策:
8月初,有媒体报道称:“延宕数年的‘单独二胎’(夫妻双方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可生育第二个孩子)政策,有望在近期重启,如进展顺利,将于今年年底或明年年初试行;同时,关于2016年之后全面放开‘二胎’的政策也正在拟议中。”
披露这一消息的是“接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人士”。关于2016年全面放开“二胎”的消息,披露上述消息的媒体称:“相关权威专家进一步透露,一项‘更为大胆’的方案也在酝酿中,那就是2016年,即‘十二五’结束之后放开‘二胎’政策,即届时夫妻双方,无论是否是独生子女,均可生育第二个孩子。”
其实,早在2016年11月,一份题为《人口形势的变化和人口政策的调整》的报告,就曾引发类似的报道。如果2016年全面放开“二胎”,那将意味着我国在很大程度上放弃已实行多年的计划生育政策。因此,此类报道引发了社会上热烈的讨论。
在某论坛上,网友的反应十分热烈——网友“兔兔加宝宝”:希望“二胎”放开,要放开了我还想再要一个啊;网友“紫星缘”:放不放都不会再生了,养孩子实在是太费精力了,没有哪个心气了,也养不起;网友“灰灰” :可能啊!人口老龄化严重了,未来没有劳动力!网友“环宇飞扬”:不信,一旦放开,人口会急剧增长,国家压力会很大……
上述网友的观点,正是关于“二胎”问题讨论得最多的。那么,2016年我国全面放开“二胎”,会是真的吗?
计划生育不动摇,完善政策不等于“放开二胎”
放开“单独二胎”的传闻,引起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卫计委”)的高度关注。一周之内,卫计委宣传司先后三次回应此事,明确表示计划生育作为基本国策不动摇。
8月2日,卫计委宣传司司长毛群安在回应中强调,考虑到我国国情,必须长期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动摇。但他并未否认放开“二胎”,而是透露卫计委正在研究提出完善生育政策的思路和方案,新方案将以我国目前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和分布为考量。
毛群安的这一回应并未平息围绕此事的议论,而是引发了更多的猜想。8月6日,毛群安再次面对媒体解释此事,强调生育政策十分庞杂,完善政策不能被简单地理解为“二胎又有放开的迹象”。
8月9日 ,卫计委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宣传司副司长邓海华表示,卫计委对完善生育政策进行了大量的调研论证,今后的一段时期内,将积极稳妥推进。
从卫计委的三次表态中可见,我国对于现行生育政策的调整,已经进入调研阶段。但这是否包括调整二胎政策,还要等待时间来验证。
对于卫计委的表态,有专家分析认为,全面放开二胎是早晚的事,根据我国在很多领域的成功实践经验,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也极有可能会采取分步走的策略,然后在适当时机全面放开。也有观点认为,卫计委的表态虽然含糊,但也没有一口否定,似乎是给近几年“全面放开二胎”的可能性“留了一个口子”。
我国生育率接近超低水平,本世纪末人口或仅剩7.5亿
对于是否应该放开二胎,在学界的争议最为激烈。
综合人口学界的研究成果来看,目前我国的总和生育率在1.4至1.5之间,也就是我国一个妇女平均生育1.4至1.5个孩子,接近于老龄化严重的日本、俄罗斯等国。我国第六次人口普查的数据显示,2016年全国总人口13.40亿,0至14岁人口占16.60%,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比2000年人口普查的数据下降6.29个百分点。
年轻人口比例的下降,将会造成未来劳动力人口的减少和老龄化程度的加剧。更令人担忧的是,推动中国经济30多年高速发展的人口红利或将消失。
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2016年末,我国15至59岁(含不满60周岁)劳动年龄人口为93727万人,比上年减少345万人。这是相当长时期以来,我国劳动年龄人口绝对数量的第一次下降。
在专家们看来,这已经意味着我国的人口红利进入拐点,将呈逐渐收缩的态势。国家信息中心经济预测部宏观经济研究室主任牛犁认为,人口红利下降导致的直接结果是:社会上吃饭的人越来越多,创造财富的人越来越少,储蓄率会大幅下降,转化为投资的资金变少,整个经济的增长活力也就会减慢。
有专家预计,若维持现行生育政策不变,中国的总人口在达到峰值后将较快下降,到2100年,中国总人口规模可能将缩小至7.5亿以内。
考虑到现在的计划生育政策可能会给中国长远的社会和经济发展带来阵痛,中国人民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教授顾宝昌支持为计划生育松绑。他认为,实行“单独二胎”政策,意在让中国的人口结构朝着正常、健康的方向调整,使得新增人口“可以预见,也能承受”。
京沪穗深四地育子成本过高
放开二胎的消息,在普通百姓中的反映各有不同。北京市民刘菲菲对此非常兴奋。她在某网络社区论坛上发了一条帖子——《国家要放开“单独二胎”了,真想再怀个宝宝!》。刘菲菲目前已经有了一个三岁的女儿,但是她考虑到“两个子女可以相互做伴”,就很想再生育一个孩子,“我本身就是独生女,感觉到一个孩子实在太孤单了。”
一上午的工夫,就有二十多条跟帖参与议论。跟帖的网友态度各异,有人喊赞,有人认为近几年政策很难放松,还有人则说,即使“放开了也不想生了”。真正放开“单独二胎”后,百姓的生育意愿是否会更加强烈呢?
专家指出,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社会结构复杂,因而不易掌握清晰的数据。要回答这个问题,可以参考“双独二胎”的情况。在我国现行生育政策中,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可以生育二胎。南京大学社会学院教授风笑天在北京、上海、南京、武汉、成都五个城市的调查显示。
已婚的双独夫妻中,超过60%依旧只希望生育一个孩子,希望生育二胎的“双独夫妇”只有30%—40%。风笑天说,他通过研究发现,“双独”夫妇的生育意愿与非“双独”夫妇之间也不存在明显差别。
“双独夫妇”的性别、出生年代、文化程度、有无孩子等因素,均与其二胎生育意愿没有关系。那么,到底是什么因素在影响人们的生育意愿?有专家指出,目前中国家庭的育儿成本较高是原因之一。
“一方面与目前的物价水平上涨有关,另一方面中国有望子成龙的传统观点,为了孩子成长、成材,父母们不惜一切代价培养。这两方面都推高了育儿成本。”就在上个月,一份“中国十大城市生育成本排行榜”在网上热传,根据这份榜单所做的统计,我国生育成本最高的城市是北京。
一个孩子从怀孕期到大学毕业,共需要276万元;同时,上海、广州和深圳的生育成本也超过200万元。网友“可爱淘”在跟帖中感慨,虽然排行榜中的数据有些夸张,“但真心觉得孩子养不起啊,怀孕到现在,(养孩子)三年得花销有十多万了,对于我们工薪家庭,占到总收入的三分之一了”。
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从1983年开始实施,推行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特殊情况之一者,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县级(含县级市、区,下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才能按人口计划及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个政策慢慢显示出其制约性。
于是提出了单独可生二胎的政策,但一直没有实施。广东省曾于两年前申请放开单独生二胎政策,至今未见获批。就全国范围而言,往往是一波放开二胎的呼声或是传言刚起,立刻就有不同级别的部门人士辟谣并重申,中国必须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动摇。
二胎新政策
单独生二胎政策有望全面放开
近日,踟蹰已久的生育政策调整正在开始提速。单独(夫妻有一方是独生子女)生二胎政策有望全国放开实施,不采取先在某个或某些省市试点的做法。下月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日益临近,市场对此越发期待。一位知情人士表示,中国将加快步伐调整生育政策,逐步、全面放开二胎生育限制。他同时表示,二胎政策不会一下子放开,而是要根据社会配置的承受能力逐步放开,但目标是全面放开二胎。
专家指出,我国应实施“生育自主、倡导节制、素质优先、全面发展”的新人口政策。专家的理想很丰满,然而现实很骨感。如果“生育自主”,富翁富婆要生多少孩子?明星名人要生多少孩子?连江苏卫视《非诚勿扰》上也有嘉宾想生“一个足球队”呢;“倡导节制”当然很好,可是有多少人会响应倡导、会节制?之前不是吃过“父母熊熊一对,孩子熊熊一窝”的亏吗?为什么要走回头路?“素质优先”是一种幻想,十个指头有长短,一窝鸡也有几个不叫的,生的孩子多了,能保证每个孩子的素质吗?此其一。其二,“素质优先”怎么体现和衡量,是否制造另一种不公平?“全面发展”更是让人难以理解,全面放开二胎莫非就全面发展了?
专家研究认为,分区域分步放开二胎,可以避免同时全部放开二孩带来的人口大起大落式的剧烈变动,也可避免放开“单独”(即夫妻双方一方是独生子的可生二胎)带来的花费时间较长、贻误时机等问题。看来专家想得非常周到,把“单独”贻误时机的问题也想到了。但是,假如2016年全面放开二胎,一者,可能很难避免人口大起大落式的剧烈变动;二者,可能会出现一个人口生育高峰,为社会带来诸多隐患。
中国不能没有没有专家,但专家太多未必是一件好事。专家的一个正确观点,可能带来巨大效益;反之,专家的一个错误观点,可能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倘若国家采纳“2016年全面放开二胎政策”这个建议,带来的后果到底是“人口红利”还是“人口灾难”,目前估计没谁敢打包票。中国地大物博,但总资源就这么多,人口越多,分摊到每个人身上的资源就会越少,这个道理大家都懂。正因如此,对于“2016年全面放开二胎政策”这个建议,国家不能只听专家建议,还要听听百姓意见。
从1987年开始,甘肃酒泉、广东南海、辽宁长海、山东长岛、黑龙江黑河等全国十多个县市和地区都进行过二胎政策的试点。但由于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人口增长失控等问题,最后部分地区被撤销甚至不了了之,坚持到现在的也只是有限的几个地区。
深圳:到香港生二胎算超生
这项规定被视为首个针对境外超生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的地方性法规。条例规定,“夫妻双方为深圳市户籍,或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非本市户籍的中国内地公民,违反女方户籍地生育政策在境外生育子女且其子女在本市办理入户或者两年内在境内居住满18个月的”,按超生处理。
深圳毗邻香港,深圳市有相当一部分户籍居民到香港、澳门等地生育第二胎子女。深圳市卫生人口计生委法规处有关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时介绍说,根据对已有法律的解读或者上级部门针对有关问题的批复精神,夫妇双方均为中国公民,无论生育行为发生在境内或者境外,都应适用中国的法律法规。
根据国务院相关规定,超生人员将被征收社会抚养费,即“超生罚款”。深圳此次通过的条例明确规定全市实行统一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堵塞社会抚养费征收漏洞。同时规定,对超生人员无论是行为发生地、现居住地、户籍地均可征收社会抚养费。
为了进一步抓紧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夯实计划生育工作基础,扎实推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经县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决定,在全县范围内集中开展计划生育集中宣传服务月活动。为使此次活动取得实效,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围绕“一升三降”,以“党政重视、夯实基础、奖罚并重、优质服务”为主线,加大对计划生育政策宣传、技术服务和打击违育行为的力度,保持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二、组织领导
为组织开展好计划生育集中宣传服务月活动,特成立计划生育集中宣传服务月活动领导小组。
三、活动内容
1、集中开展计划生育政策宣传活动。各乡镇要在人口相对集中的场所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向广大育龄群众大力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优生优育、避孕节育、奖励优惠等知识,进一步提高育龄群众的国策意识和主动参与意识,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自愿主动落实计划生育长效避孕节育措施,违法违育者主动接受计划生育行政处罚。
2、集中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技术服务活动。各乡镇要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摸清四项手术和环孕检欠账对象底细,加强计划生育避孕节育知情教育,倡导育龄群众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以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为主。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生服务站应当抓好优质服务以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3、集中开展打击“两非”专项活动
各乡镇要通过此次活动,至少摸排出一条有价值的“两非”线索,并及时进行查处,乡镇查处不了的可移交至县“两非”办查处。县“两非”专案组要多加强与乡镇的沟通、联系,及时发现案源,集中时间、集中精力进行查处,严厉打击“两非”行为,确保性别比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彻底扭转我县出生人口性别比攀升势头。
4、集中开展党员干部、名人富人超生清理活动。各单位要对本单位或本辖区的干部职工、名人富人的生育情况进行逐一筛查,上报超生对象名单。国家干部、职工违法生育的除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还必须依法依纪从严惩处;名人、富人违法生育的,要按其实际可支配收入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并坚决征收到位,同时还要对其违育行为给予公开揭露。
5、集中开展流动人口清理活动。进一步摸清流动人口的底细,核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是否到位,是否有管理盲区,核查流出、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建档、发证、验证和信息联系是否及时到位,做好建档、发证、验证工作,堵塞管理漏洞,提高流动人口建档率、发证率和验证率。
6、集中开展人口计生统计资料和信息质量核查。各乡镇计生办要加强对公安、卫生、民政、农医保等部门涉及有关全员人口和出生信息资料的全面核查,对全员人口信息进行补充、修正和完善。确保部门信息与全员系统信息相符。要进一步加强对计生系统内部资料的全面核查、清理和整理归档,确保内部资料全面准确、规范,无逻辑性误差。
四、实施步骤
集中宣传服务月时间为2016年5月15日至2016年6月30日。
㈠宣传动员阶段(5月15日—20日)
各单位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召开领导班子会议进行专题研究,成立工作机构,制定详细实施方案,进行周密部署;召开村组干部会议或社区主任、小区信息员会议进行大力宣传发动,深入村、组、户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大力营造宣传服务月工作氛围。
㈡摸底排查阶段(5月21日—25日)
要深入村(社区)、组(小区)、户认真进行调查摸底,特别是对节育措施欠帐、政策外生育、政策外怀孕、社会抚养费征收和“两非”线索等情况进行摸底。且要理出服务对象详细名单,为下一步服务做好基础性工作。
㈢集中宣传服务阶段(5月26日—6月25日)
1、要集中时间、集中人力,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对服务对象逐一督促、落实到位。
2、要对部门相关信息、计生帐卡资料及全员人口系统信息进行全面核查、清理整顿,确保信息覆盖率和准确率均达99%以上。
㈣总结提高阶段(6月26日—30日)
1、6月26日以前,各单位要对集中宣传服务月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书面上报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
2、要对集中宣传服务阶段中遗留问题进行清欠扫尾,力争全面落实到位,巩固计生宣传服务成果。
3、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将对集中宣传服务月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通报,对存在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符合要求的,要重新补课,单位主要领导要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说明情况。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开展计划生育集中宣传服务月活动是夯实基础、争先创优的重要举措。因活动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各乡镇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成立领导小组,做到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负直接责任,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积极行动,确保宣传服务活动稳妥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2、强化协调,密切配合。集中宣传月活动涉及到多部门协作配合,各部门要在本次活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精心协作,密切配合。一是卫生医疗系统、县计生服务站要承担本次活动四项手术施行任务,要早计划、早部署,热情服务,密切配合做好受术对象的避孕节育知情教育,引导育龄群众选择落实以长效避孕措施为主的避孕方法。要做好计划生育技术优质服务工作,确保手术安全;二是纪检、监察、公安、检察、法院、卫生、计生、药监等部门仍要抽调精兵强将组成“两非”专案组,对于“两非”案件线索,要一查到底,坚决处理到位,决不姑息;三是公安派出所要做好本次集中宣传服务月活动社会稳定的维护工作,对阻碍、干扰、破坏本次活动的行为,依法予以严肃打击。
3、主攻重点,狠抓落实。各乡镇要集中人员、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充分调动乡、村干部的积极性,将集中宣传服务月活动任务进行分解,做到目标明确、责任到人、奖惩并重,以抓长效节育措施落实、“两非”查处、党员干部和富人超生查处为重点,进行全面摸底排查,狠抓落实处理到位,注重工作实效。
4、严肃纪律,强化考核。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群众工作纪律“八不准”和节育手术“四不做”规定,禁止办“人情案”,杜绝“说情风”,确保集中宣传服务工作全面落实和处理到位。在整个活动中,各乡镇逢5、10日要上报活动进度至县人口计生委,对于组织不到位,措施不得力,集中宣传服务活动进度太慢的乡镇,要进行全县通报。计划生育集中宣传服务月活动工作成效纳入到2016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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