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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援助制度及措施
对“4050”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特困失业人员、低保家庭以及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刑释解教人员等实施就业援助,对自愿申请登记的援助对象分类登记,建立工作台帐,实施“一对一”就业服务帮扶。实施再就业援助项目,应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
(一)宣传到位。 借助社区的露天宣传板和入户宣传等多形式大力宣传就业援助政策,使辖区内每一位援助对象都及时了解就业援助服务内容和相关政策。
(二)登记到位。辖区内每一位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都能够进行登记认定,每一位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都能够按规定进行失业登记。登记台账做到基本住处完整清楚,就业状况和就业需求记录准确。
(三)家访到位。对辖区内确定的所有援助对象进行家访,了解其就业需求和政策落实情况,提供针对帮扶和援助。
(四)帮扶到位。
1、多数未就业的困难人员能够通过企业吸纳、公益性岗位安置或灵活就业等方式实现就业,活动期间未能就业的,登记造册并纳入当地后续的就业援助工作中。
2、应享受扶持政策的困难人员能够享受到以社保补贴为重点的就业扶持政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能够享受到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和养老保险补贴政策等残疾人专项就业扶持政策。
3、每一个零就业家庭中基本实现至少一人就业,活动期间没有落实就业岗位的,登记造册并纳入到当地后续的就业援助工作中。
4、建立4050就业困难人员台账,每月至少与“4050”就业困难人员联系1次,随时掌握“4050”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动态,帮助“4050”就业困难人员分析困难原因,根据个人实际情况设计就业援助方案,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培训及岗位信息提供、就业后跟踪指导等服务,促进“4050”就业困难人员尽快实现就业。
5、开辟就业服务热线。劳动保障站在本社区公布一条就业服务热线电话,随时解答“4050”就业困难人员遇到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提供政策咨询,就业岗位,培训项目等信息服务。
2016年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
试卷预览
第 1 题:单选题:
下列( )不属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遵循的原则。
A.整合资源
B.明确职责
C.统筹规划
D.改革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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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题:单选题:
盲人小方,去福利工厂上班路上,被盲道上停放的一辆私家车撞倒,这侵犯了盲人小方的( )。
A.康复权
B.人身权利
C.无障碍环境权
D.精神文化生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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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题:单选题:
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除了对他们进行理想、道德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之外,对达到义务教育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还要进行( )。
A.美学教育
B.性教育
C.体育教育
D.法制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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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题:单选题:
老方去世后,留下其高龄父母和待产的妻子,老方生前财产折合人民币10万元,此时应把财产划分( )份来进行分割。
A.6
B.2
C.3
D.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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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题:单选题:
老孙户籍在农村,没有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那么可以知道老孙已经年满( )周岁。
A.45
B.50
C.60
D.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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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题:单选题:
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由户主向( )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
A.现在居住地
B.户籍所在地
C.单位所在地
D.县级公安部门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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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题:单选题:【2016年就业援助新政实施以来遇到的问题】
唐川家住农村,今年退伍以后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为其安排了工作,那么可以推断唐川在服役期间荣立( )等功以上。
A.一
B.二
C.三
D.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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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题:单选题:
下列不属于就业援助对象的是( )。
A.农民老刘,因失去土地,一直失业
B.老宋因文化程度低,一直失业在家
C.小李因要照顾病重瘫痪老母,失业无经济来源
D.小孙大学毕业,没找到合适工作在家待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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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题:单选题: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要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另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缴费的( )左右,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
A.80%
B.50%
C.40%
D.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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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题:单选题:
从2002年1月1日起,彩票发行资金构成比例调整为:返奖比例不得低于( ),发行费用比例不得高于( ),今后随彩票发行规模的扩大和品种增加,进一步适当调整彩票发行资金构成比例,降低发行费用,增加彩票公益金。
A.50%;35%
B.50%;15%
C.45%;35%
D.3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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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题:单选题:
下列( )不属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A.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B.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
C.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D.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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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题:单选题:
按照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下列财产中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的是( )。
A.婚后一方所得的奖金
B.婚后一方接受亲友馈赠的财物
C.一方在婚前接受继承而于婚后实际取得的财产
D.婚后一方演出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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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题:单选题:
下列关于受赠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对于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受赠财产,受赠人可以变卖,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应当用于捐赠目的
B.受赠人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
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只可以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分发或者兴办公益事业,不得将受赠财产转交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
D.受赠人依法接受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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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题:单选题:
公共政策是指政府或社会公共权威机构为有效管理社会、( )和解决社会问题及调节公共利益而制定的行动方案和行为准则。
A.产生公共价值
B.促进社会和谐
C.保障社会公平
D.处理公共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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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题:单选题:
依据《遗产法》的规定,在不均等分割遗产的情况下应该少分的继承人是( )。
A.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
B.不存在该类继承人
C.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但没有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
D.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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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题:单选题:
家住农村的小谢,父母省吃俭用供其上大学。小谢毕业后有了一份待遇不错的工作,父母年岁大了,因劳累身体也有劳损,小谢对老人悉心照顾,满足老人衣食住行等各方面的需要,看到老人腿脚不方便就买来按摩椅给老人使用。在这里,老年人享有的权益是( )。
A.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
B.生活保障权
C.财产所有权
D.享受家庭赡养与扶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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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题:单选题:
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婚姻家庭权不包括以下( )。
A.居住权
B.继承权
C.文化教育权
D.婚姻自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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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题:单选题:
把满足社区居民的合理需求作为工作目标和内容,居民需要什么就做什么,这里既包括物质方面的需求,也包括精神文化等方面的需求,体现了社区建设中( )的基本原则。
A.扩大民主、居民自治
B.以人为本、居民自治
C.以人为本、服务居民
D.资源共享、共驻共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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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题:单选题:
2008年初,我国南方发生雪灾。某公司在利用企业留利捐款的同时,还组织职工进行捐款,则该企业及其职工可以享受的优惠是( )。
A.免除企业应该缴纳的所得税,弥补个人捐款损失
B.对企业和个人的捐款给予所得税优惠
C.给企业和个人以公开表彰
D.给企业和个人以优惠政策,免除企业的绿化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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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题:单选题:
(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该法对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范围、申请和受理、开庭和裁决等作了详细的规定。
A.2007年1月
B.2007年10月
C.2008年12月
D.2007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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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题:单选题:
李某因在北京流浪乞讨于2010年3月15日被送进北京密云区救助管理站,根据规定,李某到( )就过了救助期限。
A.2010年3月25日
B.2010年3月26日
C.2010年3月31日
D.201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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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题:单选题:
因男性性别偏好而强制终止妇女妊娠,这侵害了妇女的( )。
A.婚姻自主权
B.文化教育权利
C.婚姻家庭权利
D.劳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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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题:单选题:
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 )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
A.30天
B.1年内
C.3个月【2016年就业援助新政实施以来遇到的问题】
D.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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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题:单选题:
广义的政策是指国家、政府和政党为实现其目标而制定的总体方针和( )及具体行动的总和。
A.目标体系
B.行动准则
C.发展目标
D.规则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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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题:单选题:
下列( )不属于精神卫生工作的原则。
A.依法管理
B.治疗为主
C.重点干预
D.广泛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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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题:单选题:
辽宁省在推进城市社区建设过程中,采取政府投入、部门包建、单位赞助、资源整合、开发商提供等渠道,全省累计投入约16.5亿元,主要用于改善社区公共用房以及其他基础设施,解决了社区建设工作中“有地方办事”的问题。即是调动社会政策( )的一种表现。
A.物力资源
B.财力资源【2016年就业援助新政实施以来遇到的问题】
C.人力资源
D.劳动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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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题:单选题:
人民调解工作应当遵守的原则有依法调解、自愿平等和( )的原则。
A.司法辅助
B.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
C.要依据社会公德进行
D.公安机关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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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题:单选题: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年满( )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A.16
B.15
C.14
“新失业群体”,主要是指每年社会新增加的失业人员,既包括下岗失业人员,也包括城镇新加的失业人员,本文特指每年增加和历年结转的初、高中毕业生等没有从业经历的城镇失业人员。随着这部分人数日益增加,这部分人员就业问题已愈来愈受到人们的关注,来自“新失业群体”方面的社会就业压力也日益显现出来。一、基本形势
近年来,社会上的“失业人员”往往是指国有或集体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而人们往往忽略了一个日益壮大的失业群体,即新失业群体的存在。尽管这部分失业人员与下岗失业人员具有身体、年龄等方面的就业优势,表面看来,他们的就业问题个对比下岗失业人员容易解决,但实际上,“新失业群体”就业问题存在着相当大的困难,主要体现在:一是文化水平较低。新失业人员大都是初中或高中等较低学历毕业甚至辍学。文化水平不高,又都是独生子女,从小就生活在优越的环境当中,吃苦能力和适应能力较差。二是职业素养不高。新失业人员在以升学为目的的应试教育中没有学到多少专门的职业技能,很少有机会参加系统的职业技能培训,更没有国有或集体企业经历,也就没有系统的从业经历,也就没有什么自身特长。三是社会经验不多。这部分人年纪不大,涉世不深,社会阅历尚浅,价值观混乱,可塑性极强,而这部分人员也同样面临着成家和生存需求,失业的同时也存在着许多不安定的因素,这也是社会稳定构成了潜在的威胁。四是失业人数在不断增加。由于“新失业群体”在参与市场就业竞争的过程中一没经验,二没专长。毫无优势可言,属于社会就业弱势群体,大部分人又长期处于失业、半失业状态,造成了这部分人群的数量的大量增加,已经成为目前社会失业人群中的主要成份。据统计,长春市每年各类失业人员达20余万人,其中新增长的失业人员就达6万多人,且每年正在以10左右的速度递增,可想而知,社会就业形势因新失业人群的增加而愈发显得严峻。因此,如何解决好“新失业群体”就业困难,帮助其实现就业愿望是我们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乃至于全社会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所要面临的新的社会问题。
二、就业对策
“新失业群体”就业问题事关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大局,根据其就业形势,结合我市实际,我们拟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一)制定出台政府促就业政策,实施“新失业群体”就业工程
结合目前国家和省、市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援助的相关优惠政策,制定出台适合我市实际的促进“新失业群体”就业的相关政策法规,以政策促就业。
一是综合运用再就业优惠政策,实施目标管理。我们要将国家和省、市出台的相关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适用范围拓展到“新失业群体”就业当中,市政府要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在促进“新失业群体”就业方面给予税费减免、落实各项补贴及其他针对下岗失业人员的政策,综合运用国家政策促进就业。同时,将这部分人员的就业问题纳入到我市社会就业目标责任体系中予以高度重视,成立由主管就业市长亲自挂帅,由劳动和社会保障牵头,工商、税务、公安、城建、民政、社会保险等部门联合组成的长春市“新失业群体”就业领导小组。同时,将具有社会安置能力的政府相关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确定为就业目标单位,每年制定详实的就业目标,落实具体任务,实施就业目标宏观调控管理,将此项开展的情况作为政府考核其业绩的重要方面。同时,调动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社会各界力量,共同参与“新失业群体”的就业,举全市之力,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就业氛围。
二是实行政府扶持,开展创业促就业活动。首先,以市政府名义制定出台有关创业小额贷款扶持政策。简化贷款申请程序,放宽借贷条件,通过建立信用社区担保和个人信用档案体系,加强小额贷款的安全与实用性。为一部分有创业愿望,具备经营能力和创业条件但苦于资金不足的新生劳动力实施创业小额贷款资金帮扶,鼓励其走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之路。同时,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创业促就业活动,建立全市创业项目库,收集投资小、见效快,风险相对小的适合“新生失业群体”从事的各类创业项目,组织专家对好的创业项目在投资风险、市场潜力、经济效益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论证,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向公社会公布,鼓励立志创业的新生失业人员行动起来自主创业。同时,要对正在创业的人员从事的项目实施方面加以正确引导,鼓励其创业成功。其次,建立长春市青年创业者基金会。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与相关银行一起,建立青年创业基金会,每年要对创业人员的项目运行、经济效益、安置能力、企业信用等创业情况进行严格审核,评选出全市在创业促就业活动中表现突出且成功带动了一部分失业人员就业的有为青年创业者,给与一定数目的创业基金奖励和支持。同时,对每户自主创业的中小企业要给与一定的税收及各项开办费用的减免等政策上的扶持,以调动其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发挥创业促就业的重要作用。
三是
大力发展民营企业,鼓励其招聘新生劳动力。政府要出台相关法规,为民营经济发展拓展广大空间,发挥民营企业在就业安置方面的重要作用。在同等条件下,鼓励民营企业尽可能多地吸纳新生劳动力就业,特别是对安置人数较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要在贷款申请、项目审批、税收减免等方面给与更多、更好的政策上优惠和扶持。以提高民营企业招聘新生劳动力的积极性,改善新生劳动力的就业形势。
四是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健全新生劳动力就业保障机制。就业转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运作的成功经验和作法,将失业保险覆盖面扩大到新失业群体,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拨付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建立专项新失业人员基金,专门用于保证新生失业劳动力的就业安置所涉及到的前期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岗位补贴、社会保障以及最低生活保障等多方面支出,同时与市民政部门协调,将长期失业且生活困难新失业人员纳入国家最低生活保障范畴,帮助解决其就业和生存困难,为做好新失业群体就业建立一套完整的社会就业保障体系。
五是建立职业见习制度,提高就业安置能力。由市政府出面在我市选择一些经济益好、社会知名度高的企业作为新生就业人员的见习基地。如一汽,客车厂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等企业,同时为了保证见习的含金量,邀请一些有一定职业介绍资质的中介机构参与见习活动,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组织下,通过这些就业人员与企业的亲身实践与交流,把职业见习与社会新兴产业、急需职业的发展结合起来,开拓"蓝领"岗位的职业见习领域。从而建立起"政府搭台,中介推广,企业参与,个人实践"的运作模式。职业见习人员与企业双方要签订《见习协议书》。职业见习补贴所需费用由政府通过财政给付:一是给予见习学员见习期间的生活补贴;二是给予见习基地的实训见习补贴费;三是为见习学员参加“见习综合保险”。通过以上措施提高青年人包括职业经历,动手能和敬业精神在内的综合职业素质,使其适应新的就业形势,帮助新生失业人员树立就业的信心和方向,同时又为企业选择人才提供了广阔的选择空间,实现真正意义上实现求职者与企业以及社会的多赢的就业局面。
(二)实施就业援助行动,拓展就业领域新空间
第一,发挥人力资源市场职业中介作用。目前,新失业群体就业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而这部分人更是成为新时期我们劳动就业部门援助的主要对象之一。为此,全市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充分发挥公益事业的职能优势,积极参与就业服务和援助行动。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以人力资源市场为载体,全力开展针对新失业群体的免费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就业信息查询、用人登记等就业服务,开通“新失业群体就业绿色通道”,实施专门化服务。定期组织招聘单位,举大型专场人力资源招聘洽谈会,针对这部分人群开展就业援助活动,扩大其就业机会,帮助其实现就业愿望。
第二,大力开发就业岗位,加大安置力度。首先,要以就业责任单位为重点,根据新失业人员的自身特点和优势,开发出适合其从事的技术含量要求不高,劳动密集型产业(包括第二、第三产业)的就业岗位。如以2016年举办亚冬会为契机,利用我市的冰雪资源优势大力发展旅游业,建立属于我市自己的产业品牌,开拓相关产业,随着品牌效应的形成将带动服务业、商贸、零售业等相关产业的长足发展,进而增加就业岗位平衡劳动力的供求关系。其次,要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跟进我市一些大的、好的、重点的项目特别是吸纳劳动力较多的企业,为其做好招聘用人、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用工手续等劳动就业服务,形成我市就业安置的新增长点。
第三,加快人力资源输出步伐。我们在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劳务输出的同时,要运用劳务输出渠道,开发出外省、外市人力资源需求市场,将新失业群体纳入人力资源输出范畴,开展有组织、有规模的输出,从而减轻我市的社会就业压力。同时,我们更要将眼光放得长远一些,将人力资源输出作为一项促就业、保稳定的重要产业做大、做强。建立良好的输出信誉,将输出后不能满足就业单位用工需求的人力资源及时更换,重新为企业配置合格的人力资源。创造我市人力资源输出的品牌,使此项能够得以良性循环,通过加强人力资源输出,来促进“新失业群体”实现就业。
(三)建立培训体系,提高其就业竞争力。
第一,提高失业人员素质,开展专业化培训。我们要将全市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整合,根据市场就业需求,发挥各类培训机构的优势,形成以全市工科院校为依托,以技工学校、职业学校为主体,以社会力量办学和企业培训机构为补充的职业技能培训机制。面向“新失业群体”开展旨在提高其专业技能的职业培训,具体是:社会办学机构主要开展初级工、劳动预备制、外埠劳动力培训;各类职业技工学校开展中级工培训;高级技工学校着重开展高素质、高技能工人的培训。同时,鼓励广大用人企业开展针对在职职工继续教育培训及岗位技能的内部短期培训。创造具有我市特色职业教育品牌,扩大知名度,使我市职业教育的就业率大幅提高。
第二,运用社区就业基地,开展家政服务培训。针对一些文化程度相对较低,接受能力相对较弱的新生失业人员,发挥社区就业与培训主渠道作用,就地就近开展技术含量较低的保姆、保洁、保绿、保安、物业管理与服务等社区家政服务培训。由社区调查本社区内新生劳动力的就业意向和个人基本情况,制定相应培训项目,同时与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联系,收集人力资源市场最新的就业信息,为本社区的新生劳动力寻找适合的就业岗位。通过人性化的贴心服务,使更多的新生失业人员得到培训,掌握简单技术特长,寻找适合自己从事的就业的机会。
第三,建立人力资源召回制度。各级劳动就业部门要积极与企业取得联系,开展“新失业群体”的职业介绍,同时,要及时了解及掌握企业用人之后反馈信息。时刻关注新生劳动力就业后的表现,对那些不能胜任或不适合本职的人员要实行召回制度。然后,针对其不足之处给与培训,以提高其适应就业市场的能力。从而建立一套完整的培训机制,打造我市的人力资源的品牌,提高新生失业人员在就业市场的竞争力,进而提高广大失业人员的就业率。
第四,建立青年创业与就业培训机制。市政府要选择一部分有资质、有条件的培训机构作为青年创业与就业培训基地,实施创业援助行动。对青年创业者在创业方法、创业项目、创业知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方面给与全面培训。使其树立起科学的创业理念和思维,运用正确合理的方法去创业自救,从而降低青年的创业风险,减少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
(四)开展职业指导,转变择业观念
从小就生活在衣食无忧、娇宠习惯的环境下的新生劳动力,适应社会环境的能力较弱,特别是在逆境中成长的能力很差。他们对自己和当前的就业形势分析不够,缺乏足够的了解和认识。对自己的能力又都有着过高的估计,在选择职业方面往往出现“高不成,低不就”的现象。他们大都对就业岗位、条件、环境和工资抱酬有着过高的期待,但这又与他们的自身素质和职业能力极不相符,也就导致了他们不适应,经常地去更换,长时间地在失业与就业当中徘徊,渐渐地对就业、社会甚至自己都失去了信心。职业指导恰恰能通过就业前的心理咨询,帮助新生失业人员认清就业形势,摆正自身位置,树立就业信心,确定正确的就业目标,转变就业观念,尽快实现就业愿望。各级人力资源市场要培养一批专业职业指导师,设立专门职业指导窗口,在开展新生劳动力的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的同时,开展职业指导。针对来市场求职的每位新失业人员实施人本服务,开展“一对一”的职业指导。通过与求职人员聊天谈心的方式,了解其就业过程中所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帮助其克服重重障碍,结合其基本情况给与全面的职业指导,同时向其提供适合的就业岗位。
相信,通过以上的种种就业措施的实施,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全社会各个部门的共同参与努力下,加大力度,就可以切实解决“新失业群体”就业难题,缓解社会就业压力。当然,在实践当中我们还可能遇到更多难以预料的困难,这就需要我们不断地和完善现有的“新失业群体”就业和保障体系,不断探索新的思路,努力做好我市的“新失业群体”的就业安置。
一、工作目标
树立全社会共同参与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的工作理念,努力构建以村(社区)为基础,社会参与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网络,积极探索搭建一个集预防、发现、干预、回归安置、持续跟踪等为一体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服务和转介平台;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全社会参与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体系,最终达到帮助流浪乞讨、失学辍学、监护缺失、遭受家庭暴力等困境未成年人解决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扫除侵蚀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社会丑恶现象,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目的。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全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顺利开展,成立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民政局局长任副组长,区级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区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属于阶段性工作机构,试点结束后即撤销。
三、机构设置
设立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中心,负责全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各乡镇、村(社区)设立相应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站、点,并各明确一名同志负责本辖区内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
四、保护对象
(一)流浪乞讨未成年人;
(二)家庭贫困、重病、监护缺失、遭受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和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孤残儿童、困难留守儿童;
(三)失学、辍学未成年人;
(四)其他遇特殊困难的未成年人。
五、保护措施
(一)救助保护
1.建立受侵害未成年人早期预防、及时发现、报告和响应机制。各乡镇要充分利用新农村建设、彝家新寨建设成果,整合资源,在村(社区)建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点,依托家庭、村(社区),开展辖区内未成年人评估摸底工作,掌握未成年人底数和生存现状,按流浪乞讨、失学辍学、留守流动、监护缺失、家庭暴力等情况,确定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困境类型,建立乡镇困境未成年人基本信息档案。在此基础上,宣传、民政、教育、公安、司法、共青团、妇联等部门联合建立辖区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基础信息数据共享平台,开展相应的救助保护工作。建立乡镇未成年人随访和定期回访制度,及时发现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可能遭受侵害、外出流浪的因素和迹象,采取主动介入、积极干预的措施,预防侵害行为和外出流浪行为的发生。村(居)委会要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与网格化管理有机整合起来,组织动员辖区居民密切关注困境未成年人的生活状态,一旦发现有侵害行为发生或发现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依法及时处理,对未成年人采取保护措施,并根据救助需要护送其到救助保护机构、医疗机构。
2.建立家庭监护指导服务和监督机制。以“法律七进”为载体,通过在村(社区)举办法制夜校等方式,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宣传贯彻力度,强化家庭保护责任意识,明确家庭在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发动全社会监督家长依法履行第一保护人的职责和义务。开展困境未成年人的家庭监护能力和寄养、收养家庭监护抚养能力评估工作。教育引导家庭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提高科学教育子女的能力,确保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对问题家庭进行监督干预,任何个人或单位发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报告其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由其对当事人予以劝诫、制止,不听劝阻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予以告诫,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屡教不改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委会协助相关当事人按照法定监护人顺序完成监护权转移;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由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变更、撤销、转移监护权诉讼申请,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3.建立失去依靠未成年人的家庭、学校、社会回归机制。落实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各项救助保护工作,积极开展“接送流浪孩子回家”、“流浪儿童回校园”活动,对确实无法寻找到亲属的流浪未成年人,有户籍的由流出地政府妥善安置,无户籍的由流入地政府妥善安置。对因父母服刑或失踪、患大病、重度残疾等其他原因无力抚养而失去生活依靠的未成年人,以及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婴幼儿,由民政部门协调相关监护责任人或监护责任单位妥善安置。
4.完善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生活救助机制。界定救助保护对象、服务范围,本着“适度普惠、分层次、分类型、分标准、分区域”的理念,立足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未成年人生存与发展需要,全面建立以困境未成年人为重点保障对象,覆盖全体未成年人的适度普惠型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福利制度。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因突发意外事故或因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陷入临时困难、且又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按规定给予临时生活救助,帮助他们渡过难关,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
牵头部门:区民政局
责任部门:区委宣传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区综治办、区委编办、区发改局、区教科局、区民宗局、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计局、区审计局、区文广新局、区城管局、区扶贫移民局、区地税局、团区委、区妇联、区残联、各乡镇。
(二)教育帮扶
1.建立适龄未成年人辍学信息通报制度。所有学校要将未成年人的辍学信息及时通报其家长或监护人,由学校和父母或监护人共同做好辍学、失学儿童的劝学、返学工作。对沾染不良习气的未成年人,要通过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矫治不良习惯,纠正行为偏差,确保健康成长。
2.建立困难家庭子女教育资助制度。对低保边缘家庭幼儿幼教纳入资助体系,对参加中高考的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子女、贫困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给予资助。
3.落实农民工随迁子女入学制度。切实保障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确保每位未成年人平等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4.建立农村留守儿童“爱心妈妈”制度。针对留守儿童长年处于亲情缺失、家庭教育缺失、安全监管缺失的问题,开展“爱心妈妈”活动,实行“一对一”结对教育保护和帮助扶持。
牵头部门:区教科局。
责任部门: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团区委、区妇联、区残联、各乡镇。
(三)司法保护
1.加大针对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综合运用救助保护信息系统、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打拐DNA信息库,及时查找流浪未成年人、弃婴、被拐卖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严厉打击操纵、胁迫、诱骗、唆使、利用未成年人以乞讨、偷盗或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为手段的敛财,以及拐卖、猥亵、残害、暴力惩罚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对漠视、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等事件进行调查核实,及时解救未成年人,收集保存相关证据,评估未成年人受伤害程度,为其提供及时保护、心理疏导、法律援助等服务,落实国家监护责任。
2.完善未成年人正常入籍、就学等政策。对在打拐过程中被解救且查找不到父母或监护人的婴幼儿和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抚育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要按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对救助保护机构安排在社会福利院等服务机构代养、家庭寄养的流浪未成年人,经过2年以上仍查找不到其父母或监护人的,公安机关要按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以便其就学、就业等正常生活。
3.落实和完善涉罪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权益制度。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实行教育、感化、挽救,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落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审前社会调查、法律援助、不公开审理、附条件不诉等特殊保护制度,积极实施管护帮教和社区矫正,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意见相关规定,保护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帮助实施轻微犯罪、有悔改之意的未成年人重新融入社会。
4.完善社区矫正教育帮扶制度。在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时,应适应其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需要,进行针对性教育矫正,在生活救助、就学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给予社会同等待遇,帮助其解决生活、心理及维权等方面的问题和困难,促进其尽早顺利回归社会。
牵头部门:区公安分局。
责任部门:区法院、区检察院、区综治办、区教科局、区司法局、各乡镇。
(四)就业扶持
1.实施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成员就业培训补贴制度。对困境未成年人家庭中符合条件的有劳动能力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增强就业能力,提升自我生存能力。
2.实施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成员就业援助制度。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成员,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援助措施,尽快帮扶就业。
3、健全困境未成年人家庭就业创业优待制度。鼓励和扶持困境未成年人家庭自主创业,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按规定落实创业优惠政策;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按规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补助,并逐步加大创业贷款帮扶力度。
牵头部门:区人社局。
责任部门:区地税局、团区委、区妇联。
(五)医疗保护
1.落实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疾病定点治疗制度。设立流浪乞讨未成年人中的急、危、重病患者和急性传染病患者以及精神病患者救治定点医院,落实流浪乞讨未成年疾病患者的发现、护送、救治机制,对流浪乞讨未成年病人医疗救治,实行就地就急首诊负责制和先救治后结算。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收或延误救治流浪乞讨未成年危重病人,不得收取押金。任何单位或公民在发现流浪乞讨未成年病人时,有责任和义务通知120急救中心或将其就近送至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2.健全对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的医疗救助制度。及时将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成员纳入相关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及时予以医疗救助,确保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人员病有所医。
牵头部门:区卫计局。
责任部门: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各乡镇。
(六)精神关爱
1.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心理咨询服务。加大对包括留守儿童、低保家庭子女、残障儿童、服刑在教人员子女在内的未成年人精神关爱,积极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帮助其提高认知能力,培养健康的心理环境。在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开设心理门诊,在社区卫生服务室、乡镇卫生院开展心理咨询服务,在中小学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定期开展心理解压疏导工作,保护未成年人心理健康。
2.建立党群组织和社工定期访问制度。各级党群组织、村(社区)和广大志愿者、义工组织要对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定期开展入户走访和志愿服务,有针对性地对失学辍学、留守流动、监护缺失等困境未成年人进行心理抚慰、精神慰藉,努力做到社会化、经常化、专业化。
牵头部门:区教科局。
责任部门:区民政局、区卫计局、团区委、区妇联。
五、实施步骤
(一)调查研究阶段(2016年1月—2016年6月)。充分利用全区社会管理网格化系统,组织相关部门对全区未成年人的基本状况进行摸底,建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基本信息库;聘请专业人员对未成年人的需求状况和法律法规、政策执行状况进行评估,拟定具体的服务方案,提出改善建议。
(二)具体实施阶段(2016年7月—2016年12月)。根据调研结果,分类实施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计划,搭建服务转介平台,完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服务网络,健全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机制。提出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建议,充分发挥试点的模范作用。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6年1月至检查验收止)。通过自评、专家评估和第三方评估方式,分别对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进行严格评估,查找问题和漏洞并及时修正,总结经验上报市民政局。
六、工作要求
(一)社会参与,形成保护合力。动员和组织相关部门、基层组织、社会组织、专业机构、各类志愿者参与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明确工作职责和协作程序,建立完善监测、预防、报告、转介、处置体系,确保排查分类率、干预率、救助率均达到100%,形成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的合力。
(二)延伸救助,构筑服务平台。延伸服务平台,为有需求的困境未成年人提供临时照料、教育辅导、心理疏导、监护指导、政策咨询、亲属职业能力培训、帮扶转介等服务,通过实施异乡关爱行动、亲情守望、千里寻根、幸福家园—源头预防、大手牵小手、流浪孩子回校园等专项活动,帮助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实现相关权利,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三)加大保障,建立长效机制。通过政策倾斜、资金扶持、项目合作、智力支持等多种方式,切实保障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动员专业组织等方面的资源,鼓励企事业单位、公益慈善组织、热心人士提供捐助和参与社会保护服务,并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
(四)强化督导,确保工作实效。建立科学评估机制,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不断总结和探索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实践成果和规律,推广先进经验。严格监督考核,完善奖惩制度,加强对各责任部门、乡镇政府开展此项工作的经常性指导和跟踪问效。建立由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主持的督查、通报、激励奖惩机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纳入单位重要议事日程,狠抓贯彻落实。
(五)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宣传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法律法规,引导公民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提高道德素质,凝聚社会共识;开展进村入户宣传,使每家每户了解救助政策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法律法规;鼓励社会力量开展慈善捐助、实施公益项目、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
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中心上半年工作总结
半年以来,我镇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工作在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上级社保及有关部门的帮助和指导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企业、服务经济、服务发展"为宗旨,进一步改进行风转变作风,真心诚意为企业排忧解难,实实在在为群众奉献爱心,较好地推进了年初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
一、工作实绩
1-6月份,办理60周岁以上基础养老金1801人;办理新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6382人;完成农民技能培训人,转移人;帮助企业介绍用工人;受理事故调查起,其中工伤事故申报起,快速处理事故上报起,帮助企业调处工伤事故起,调处劳动报酬争议人次;,组织2支队伍参加**市民间工艺展览会。
二、具体工作
办公室成员立足各自岗位,敬业爱岗,脚踏实地,各项工作循序渐进,顺利开展。
1、农民培训转移工作突出"实、合、转"三个字。指导思想上突出一个"实"字,培训上突出一个"合"字,要求上突出一个"转"字。到6月底完成农民技能培训任务的60%,培训内容主要为电工、焊工、计算机等,并从初级逐渐升级为中高级培训,转移150人。完成了2016年6月30日至2016年12月30日农村劳动力培训动态管理调查工作,涉及新增劳动力就业变动,新培训人员调查1520人。
2、新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深获民心。
3、劳动保障监察服务两不误。劳动保障监察同志经常深入企业一线调查核实情况,半年来受理事故调查起,其中工伤事故申报起,快速处理事故上报起,帮助企业调处工伤事故起,调处劳动报酬争议人次;重点解决**市医药用品厂33人26.67万元的工资筹资问题,目前已向**法院争取15万元,余款正在通过积极找寻并处置**市医药用品厂余下资产。
4、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有序推进。经摸排今年我镇有村户农户计划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到目前小越湖村、胜桥村、冯柯山村等村正在申报资料的整理和核实中。
5、非公企业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逐步展开。今年是住房公积金全面推开至企业的一年,因为该项制度新推开,企业主动性差,员工对政策不了解,目前正在积极宣传非公企业住房公积金制度和下企指导动员。
6、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进一步完善。
我们按照上级劳动保障部门的要求,积极开展退管人员的服务工作,对所辖2个社区的名退休人员再进行核实确认。同时向上争取资金16000多元,通过社区,组织了一次迎新春茶话会和发放新春纪念品活动。
四、下半年工作思路
下半年,镇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中心将继续围绕年初确定的目标任务,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突出工作重点,狠抓工作落实,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继续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补缴和待遇享受工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是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为此,下一步中心将继续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步骤,落实责任,全面推进政策实施阶段的各项工作,切实把这项重大的惠民工程办实办好。
2、切实做好农民培训和转移工作。我们将继续围绕"培训农民、转移农民、富裕农民"的工作思路,深入把握农民培训和转移工作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创新工作方法,注重培训实效,拓宽转移渠道,扎实推进农民培训和转移工作,努力做到与农民的意愿相吻合、与企业的需求相一致。
3、积极推进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虽然这项工作面对的对象是所有企业,但由于余下的企业大部分是家庭工业,推进难度非常大,但是我们还是要坚持不懈抓下去。下一步,将先对重点企业和应保未保再做一次走访,再深入基础好的500万元以下企业,做好政策宣讲、尽最大努力推进企业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力争超额完成全年200人考核指标。
4、努力抓好就业再就业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精神,切实抓好新一轮就业再就业政策的落实工作。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增加就业容量。加大就业援助力度,积极帮助低保家庭和零就业家庭实现就业,鼓励劳动者通过多种形式实现就业。(
6、积极推进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通过再次走访相关村,督促村尽快摸清家底,整理资料,倒排计划,尽最大努力完成应保未保的农户。
7、进一步提升服务工作水平。下半年,中心全体工作人员将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继续强化本领学习,履行好工作职责,为群众和企业提供优质服务。重点是通过社保窗口的建设,拉近与群众的距离,方便群众办理各项社保手续。围绕发展和谐劳动关系这一主线,推动企业进一步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的制度机制,深化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进一步强化劳动监察,认真组织清欠工资、查禁违法使用童工、规范职业介绍中介行为、劳动用工管理等专项检查整治。
第一节:立法背景
国外有关残疾人就业和其他相关权益保障的立法,始于20世纪初,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逐步发展完善起来。1920年美国制定的《职业康复法》是世界上第一部专门针对残疾人就业方面的法律,此后残疾人就业立法普遍得到各国的重视,到了20世纪中叶,开展残疾人就业立法已成为世界各国保护残疾人基本权益的重要手段,残疾人就业保护制度也日臻完善。目前,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在不同程度上制定了这方面的法律和规定,为残疾人实现劳动就业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联合国和国际劳工组织也特别关注残疾人就业问题。联合国大会于1975年12月通过的《残疾人权利宣言》规定:“残疾人有权享受经济和社会保障,有权按照其能力获得并保有职业;有权接受职业培训、职业康复和就业指导等服务,以充分发挥他们的能力和技能并参与到社会生活。”1982年联合国第三十七届会议通过的《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明确提出:“会员国应制定政策,设立各项服务的支助性机构,以保证残疾人都能有平等的就业机会。”“应该为那些有特殊需要或有特别严重障碍而不能应付竞争性就业要求的残疾人,提供受保护的职业。”“法律和规章不应为残疾人的就业造成障碍。”1983年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159号公约《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1987年批准)要求:“所有会员国应通过法律、法规或符合国家条件和实际情况的其他办法,采取必要步骤,使本公约的就业政策生效”,“使残疾人能获得、保持适当职业并得到提升”。“为残疾工人与其他工人享有有效平等机会和待遇而制定的积极的特别措施,不应认为是对其他工人的歧视。”
一、各国残疾人就业立法概况
1.按比例就业
1944年英国为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出台了《残疾人就业法案》,规定达到或超过20名雇员的雇主必须至少雇用3%的残疾人。这是世界上第一个提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的立法。尽管这一立法在当时的英国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被认为是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合理措施被世界各国广泛接受,日本、韩国、美国、法国、俄罗斯、意大利、奥地利、印度、德国、荷兰、西班牙、比利时等国家和地区都在立法中明确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内容。联合国关于残疾人十年的第七次会议报告指出:“应在各国立法中采用按比例雇用残疾人的办法。”
2.设立庇护性工厂,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
建立庇护性工厂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也是许多市场经济国家采用的主要方式。日本、英国、瑞典等国在采用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同时,对通过劳动力市场就业有困难的重残人,建立庇护性工厂,予以集中安置。如日本法律规定:“在一般单位就业确有困难的重残人,由庇护性工厂予以安置,并为其提供适宜的劳动岗位、劳动条件和环境。”
3.对残疾人个体经营和自主就业给予扶持
还是日本的例子。日本法律规定,国家及地方政府为了确保残疾人生活的稳定,必须给予资助,实行养老津贴制度,对自谋职业的残疾人提供贷款担保,为肢残者提供电动轮椅和汽车等,并在开业、就业方面给予资金援助。
二、《条例》的出台背景
1.《条例》出台于贯彻科学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之际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同时,经济社会发展中不和谐、不稳定的因素仍然较多,就业、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社会治安、收入分配等问题和矛盾需要进一步化解。
在这重要机遇期,党和国家提出了科学发展的指导思想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部署,并在具体工作中高度注重民生问题。这对残疾人事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科学发展不能忘记弱势群体,社会和谐不能脱离残疾人,科学发展也好,和谐社会也好,首要的是要关注那些最困难、最贫困、最弱势的群体是否得到了关心、照顾和帮扶。
从这一角度上来看,《条例》的出台正逢其时。就业是民生之本,残疾人就业是残疾人自强自立、摆脱贫困的有效途径,是残疾人参与经济社会生活的重要方式,是残疾人创造价值、贡献社会的主要平台。
2.《条例》出台于国家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时期
我国是一个处于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的大国,人口众多。一方面能够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大量的廉价劳动力;另一方面,虽然国家在挖掘潜力促进就业,减少失业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实施了积极的就业政策,但由于剩余劳动力结存太多,仍然无法提供足够吸纳劳动力的就业容量,加之全球经济调整、农民转移就业、技术培训不足等各种因素,国家总体就业压力巨大,残疾人就业形势更加严峻。
今后几年,中国城镇每年需要就业的人口都将超过二千四百万人,而新增的就业岗位加上自然减员也只有一千一百万个,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就业总体矛盾都是十分尖锐的。在这一时期出台《条例》,体现了国家对残疾人就业的高度重视,既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家整体就业大局通盘考虑,又对残疾人就业实施特殊的、某种程度上优先的帮扶措施。
3.《条例》出台于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结束不久
2015年,我国实施了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目的就是为了掌握残疾人状况并为制定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法规、政策提供重要依据。据第二次抽样调查数据推算,截至目前,全国各类残疾人总数约为8500万,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为6.34%。对于残疾人,国家固然要通过出台政策、投入资源进行帮扶,但是更重要的是给予其中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意愿的残疾人就业机会,将保障措施和残疾人自身努力有机结合起来。出台《条例》也可以视作对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反映的残疾人新情况、新矛盾的有力、及时、积极的回应。
三、出台《条例》的重要意义
1.总结和肯定了多年来残疾人就业工作所取得的成绩
一项政策法规的出台,可以说是对以往工作模式、经验、做法的固化总结和充分肯定。因为工作如果仍然处于探索时期,就无法形成规范化的法律条文和要求,也无法贯彻落实,从这一角度来说,《条例》的出台是对多年来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充分肯定。
一项政策法规的出台,同时也说明工作现状还存在诸多不足,为什么要出台政策法规,就是因为还需要运用法律法规的强制力来推动。截止到2015年末,全国城镇有444.8万残疾人实现就业,农村残疾人就业人数达到1770.3万,城镇和农村仍有相当数量的残疾人尚未就业,残疾人就业工作任重而道远;另一方面是残疾人就业工作不均衡,一些地方经济发展快、资源投入多、领导重视、思路创新,残疾人就业率和就业质量较好,相反,一些地方工作存在不足,法制力量更多的意义在于鞭策落后地区加大残疾人就业工作力度。
2.从法律的高度切实规范和保障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章明确规定要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益。《条例》贯彻了《残疾人保障法》的精神,并对如何保障残疾人就业权益、改善残疾人就业状况作了进一步规定。《条例》既是对《残疾人保障法》的细化,又客观上宣传了《残疾人保障法》和国家的残疾人就业政策,同时对各级政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更具可操作性。因为下面会讲到《条例》的具体内容,这里不再列举法律条文了。
3.为残疾人就业工作提供了坚强的法制保障。残疾人事业工作面广,涉及财政、教育、就业、社会保障、民政等各个行政管理部门,而残联自身却不具备一些管理职责,这就需要将残疾人事业各项工作纳入各个部门工作的大局,统筹安排,加以推进。《条例》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了坚强的法制保障。各级残联可以根据《条例》,进一步联合有关职能部门出台贯彻落实《条例》、有利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具体政策措施。同时,通过大力宣传《条例》,使全社会树立爱心助残的理念和责任意识,营造平等参与的社会氛围。
第二节:基本内容
2015年2月25日,国务院第488号令公布了《条例》,条例于201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共六章三十条,内容涵盖了权利保障、指导方针、政府职责、工作机制、用人单位责任、优惠政策、扶持保护措施、援助服务、法律责任等。《条例》的出台是一件大事,在残疾人事业进程中具有重要意义,该条例需要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下面我们从五个方面来具体解读一下条例。
一、指明了残疾人就业的基本方针
条例第二条提出,国家对残疾人就业实行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方针,促进残疾人就业。这一方针是针对残疾人就业的基本特点而提出来的。市场经济下的就业实际上是一种劳动力的供给和需求之间的匹配,许多残疾人因为身体精神的障碍使得在劳动力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甚至残疾作为一种能力弱的信号而导致具备高技能、高素质的残疾人人才在就业中被歧视,这就需要通过观念改变、能力救济、成本补偿等措施“恢复”甚至强化残疾人劳动力在市场上的可选择性和被交换概率。
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的方针其实也基于残疾劳动力的供给,一些残疾劳动力通过能力救济、成本补偿等措施进行交换促进,而能力救济、成本补偿可能具有规模经济性,比如智力精神障碍劳动力在分散的企业中就业可能是不经济的,需要通过福利企业等集中就业进行安置。
同时,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企业数量增多,通过按比例等杠杆和手段推动分散就业已成为残疾人就业的主要渠道之一,这也符合市场经济用人自主、择业自由等基本理念。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格局不仅是历史和现状所决定的,同时也符合残疾人劳动力不同类别特性对就业的不同匹配要求,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残疾人就业都会遵循这一方针。
二、界定了残疾人就业的责任主体
条例第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第三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本条例和其他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也就是条例中所称的用人单位是残疾人就业的载体,他们有责任有义务吸纳残疾人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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