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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暑降温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职业健康,提高生产效率,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各省市对防暑降温费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范围内各单位。
第三条 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根据员工出勤情况编制防暑降温费发放清单,并确保清单准确无误。
第四条 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汇总审核防暑降温费发放清单,并进行发放。
第五条 员工转场或离职,其防暑降温费需由工资结算部门进行结清。
第六条 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在开具员工转场工资介绍单时,应将其防暑降温费发放信息注明。
第七条 工会和纪监审计部负责监督本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八条 区域划分
按照各省市地域划分为4类区域。
1类(共16省市):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陕西省、山西省、河南省、山东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西藏自治区。 2类(共10省市):四川省、重庆市、湖北省、湖南省、安徽省、江苏省、浙江省、上海市、江西省、贵州省。
3类(共4省市):广东省、福建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 4类(共1省市):海南省。
第九条 防暑降温期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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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类区域防暑降温期为3个月(6月—8月);2类区域防暑降温期为4个月(6月—9月);3类区域防暑降温期为5个月(6月—10月);4类区域防暑降温期为7个月(4月—10月)。
第十条 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
现场(包括车间)施工生产人员、现场质量监督检查人员、现场安全监督人员、现场协调人员及现场技术人员等,每人每月200元。
其他人员每人每月150元。
第十一条 防暑降温费发放条件:在岗人员按照考勤结果进行防暑降温费发放,不足半月(不含半月)的按半月发放,不足一月的按全月发放。凡待岗、年休假、病假、事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等休假人员不享受防暑降温费。
第十二条 防暑降温费发放时间
原则上各单位每月统计发放一次,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发放时间。
第十三条 各单位除发放防暑降温费外,还应免费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解暑饮料和防暑降温药品等。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虚报冒领防暑降温费,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建设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修订,并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各单位规定与本规定有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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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们在对纳税人进行检查时发现,
许多纳税人对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费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存有疑问,不少企事业 单位会计认为,企业给职工发放的冬季取暖费、防暑降温费和劳动保护费不用缴纳个 人所得税,理由是根据《地税函[2002]251号》文规定,企业给职工发放的冬季取暖 费、防暑降温费和劳动保护费允许税前扣除标准为650元、200元和600元,企业发放 的上述支出,在限额以内的,据实扣除,超过最高限额的部分不得扣除。上述支出直 接列入企业管理费用,不记入企业应付工资总额,因此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理 解是错误的。
首先,上述费用不计入企业应付工资总额应理解为在限额以内发放的部分可以在 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并不是说不计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其次,据《个人所 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 金、年终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而冬季取暖费、防 暑降温费为与任职或受雇有关所得。有人认为企业给职工发放的冬季取暖费、防暑降 温费和劳动保护费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的,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理解是错误的。 据国税发[1998]155号之规定,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人人有份 的补贴、补助不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
再者,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文件,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 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 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 离休生活补助费;
(8)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9)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比例缴付的下列专项资金或资金存入银行个人
账户所得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A住房公积金;B医疗保险金;C基本养老保险金; D失业保险金;
(10)另据国税发[1994]89号文规定,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包括独生
子女费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 的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根据规定,企业发放给职工的冬季取暖费,防暑降温费和劳 动保护费应并入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一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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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暑降温费
防暑降温费是指企业发放的用于给员工抵御酷暑的高温补贴。企业为员工下发的降暑饮料并不能充抵高温补贴。按照规定,劳动者在室外露天作业应按每月60元的标准领取高温补贴。同时,企业以现金或实物发放防暑降温费等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目录
编辑本段解读
高温补贴并非人人有份
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高温补贴并非每个劳动者都有,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才能获得高温津贴。
降暑饮料不能充抵补贴
根据规定,发放高温补贴的时间为每年的6月至8月。至于具体到月初、月中还是月末发放,该负责人表示可由各用人单位随发薪日期自行确定。“大家可以注意一下本月领的工资条,上面应该有6月份的补贴发放记录。”该负责人提醒说,上述通知特别列出一条,企业在高温期间下发的防暑降温饮料,并不能充抵高温补贴。也不得在工作人员因高温需停止工作降暑而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高温补贴只向高温期间在岗工作的劳动者发放,其间休假或脱岗的劳动者并不享受。劳动者如发现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可凭工资条举证,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防暑降温费也须缴个税
国税总局表示,防暑降温费也须缴纳个税。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企业以现金或实物发放防暑降温费等都要并入个人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编辑本段标准【云南防暑降温补贴】
用人单位应在高温天气来临前,对高温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体检。对患有心、
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高湿作业的员工,应调离高温、高湿作业岗位。暂不能调动岗位的,应在高温、高湿天气对其加强预防中暑保护措施。
用人单位要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 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或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
在高温、高湿场所因工作原因引起中暑,并经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诊断为职业病的劳动者,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工伤认定工作,使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1]
编辑本段2010防暑降温费标准
第一条 为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职业健康,提高生产效率,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各省市对防暑降温费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范围内各单位。
第三条 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根据员工出勤情况编制防暑降温费发放清单,并确保清单准确无误。
第四条 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汇总审核防暑降温费发放清单,并进行发放。
第五条 员工转场或离职,其防暑降温费需由工资结算部门进行结清。
第六条 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在开具员工转场工资介绍单时,应将其防暑降温费发放信息注明。
第七条 工会和纪监审计部负责监督本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八条 区域划分
按照各省市地域划分为4类区域。
1类(共16省市):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陕西省、山西省、河南省、山东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西藏自治区。
2类(共10省市):四川省、重庆市、湖北省、湖南省、安徽省、江苏省、浙江省、上海市、江西省、贵州省。
3类(共4省市):广东省、福建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
4类(共1省市):海南省。
第九条 防暑降温期划分
1类区域防暑降温期为3个月(6月—8月);2类区域防暑降温期为4个月(6
月—9月);3类区域防暑降温期为5个月(6月—10月);4类区域防暑降温期为7个月(4月—10月)。
第十条 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
现场(包括车间)施工生产人员、现场质量监督检查人员、现场安全监督人员、现场协调人员及现场技术人员等,每人每月200元。
其他人员每人每月150元。
第十一条 防暑降温费发放条件:在岗人员按照考勤结果进行防暑降温费发放,不足半月(不含半月)的按半月发放,不足一月的按全月发放。凡待岗、年休假、病假、事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等休假人员不享受防暑降温费。 第十二条 防暑降温费发放时间
原则上各单位每月统计发放一次,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发放时间。
第十三条 各单位除发放防暑降温费外,还应免费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解暑饮料和防暑降温药品等。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虚报冒领防暑降温费,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建设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修订,并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各单位规定与本规定有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发〔2010〕94号
云南市政府发布《云南市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2015年云南省高温补贴发放时间为每年6月至9月共四个月。从事室外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摄氏35度以上)和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摄氏33度(不含33度)以下环境作业的人员,在岗职工在这个时间内用人单位应给每人每月发放高温津贴。
从事室外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摄氏35度以上)和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摄氏33度(不含33度)以下环境作业的人员,2015云南高温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室内工作场所温度无法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按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的标准发放。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气温以省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为准。
发放津贴:绿豆白糖等防暑物资不能算津贴
针对一些公司会发放绿豆、白糖等防暑物资的情况,该负责人还特意解释,防暑物资并不属于高温津贴。高温津贴是要纳入工资总额,但不能计入最低工资,用人单位不能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另外,按照《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并应保存高温津贴的发放记录至少二年。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以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企业不发高温补贴员工可依法维权:【云南防暑降温补贴】
1、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补贴而减发给职工的工资。
2、员工在高温下作业却没收到高温补贴,可通过企业所在的劳动争议调解办公室争取合法权益,或拨打12333投诉。有用人单位拒不发放高温补贴的,劳动者可向用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投诉。
3、高温补贴的发放标准不是一成不变的。省政府授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消费物价指数等因素研究确定或调整。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醒,广大用人单位需按照高温津贴的标准和发放办法,及时做好发放高温津贴等工作准备,加强高温天气劳动保护。
近日,国家安监总局、国家卫计委、人社部、全国总工会等四部门发布《关于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通知》强调,各地区要对存在高温作业的用人单位和容易导致高温中暑的高危人群进行全面排查。用人单位要采取加大经费投入、改善作业条件、合理安排和调整作业时间、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发放高温补贴等措施,加强高温作业劳动保护工作。《通知》还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对用人单位防暑降温工作的监督管理力度。
全国已有28个省份制定了高温补贴标准。具体的发放标准和发放时长,各省标准不一,一些省份按月发放,另一些则按天发放。其中,按月发放的地区中,补贴金额最高的为山西和江西,为每人每月240元,其次的浙江省,为每人每月225元;最低的为山东省,为每人每月120元。 按天发放的地区中,标准最高的为天津,每天24元(工作日),最低的为按天折算每天(工作日)每人6.9元的广东、湖南和深圳。
发放地区
发放金额
发放时间
北京
180元/月(室外)
120元/月(室内)
6-8月
浙江
225元/月(高温作业)
180元/月(非高温作业)
145元/月(一般工作)
6-9月
山西
240元/月
6-8月
上海
200元/月
6-9月
江苏
200元/月
6-9月
辽宁
200元/月
7-9月
福建
200元/月
5-9月
内蒙古
180元/月
--
广东
6.9元/天,150元/月
6-10月
湖南
6.9元/天,不低于150元/月
7-9月
广西
100-200元/月
6-10月
江西
240元/月(室外)
160元/月(室内)【云南防暑降温补贴】
6-9月
山东
120元/月(室外)
80元/月(非高温)
6-9月
甘肃
12元/天(高温作业)
8元/天(其他工作)
6-9月
天津
全市职工日均工资12%
6-9月
湖北
12元/天
6-9月
河南
10元/天
--
陕西
10元/天
6-9月
海南
10元/天
4-10月
云南
10元/天
--
吉林
10元以上/天
--
四川
8-12元/天
--
新疆
10-20元/天
--
宁夏
12元/天(高温作业)
8元/天(其他工作)
6-9月
重庆
33℃以上35℃以下 不低于5元/天
35℃以上37℃以下 不低于10元/天
37℃以上 不低于15元/天
5-10月
贵州
8元/天或168元/月
6-9月
安徽
不低于10元/天
--
深圳
6.9元/天,150元/月
6-10月
工程项目部防暑降温工作计划
天鹿南小区建设(一期)工程(标段2)项目部根据公司精神,为保障员工的健康和促进生产发展,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结合"关爱生命,安全发展"的安全生产月活动主题,切实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制定项目2015年防暑降温工作如下:
一、成立工作小组。
二、在现场的高温作业场所(地下室、钢筋加工场)采取强制通风、空气检测、佩戴专用防护用品等安全措施,防止中暑事故发生。
三、合理调整作息时间,尽量避免高温时段进行作业,不准在高温时段加班、加点,保证职工有充分的休息时间,将每天气温在公示栏内公示。
四、按照上级规定,按标准发放供应清凉饮料和高温津贴,每周供应凉茶不少于二次,每天供应汤水。
五、利用宣传栏宣传科普知识,宣传预防中暑、非典型肺炎、手足口病、流感、登革热、肠胃炎、食物中毒等疾病的相关知识,提高工人的自我保护意识。
六、各项目施工现场配备常用的防暑药品,有相应的兼职急救员,中暑人员病情严重应立即送医院治疗。
七、新工人进场在对其进行教育、交底的同时,进行针对高温酷暑及夏季施工的特点的交底教育。
项目部落实好工作计划,落实部署,加强监督,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确保防暑降温工作的有效落实,保障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防暑降温承诺书
由于高温持续,天气炎热,中暑事件时有发生,所以小编在这提醒大家注意室内外温度的调节,多喝水,保持身体健康,下面再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下有关企业防暑降温措施。
1、切实改善工作、休息环境。各单位要及时组织力量对生产车间、工间休息室、更-衣室及民工宿舍等重点部位通风降温设施进行检查、维修、添置并加强日常管理。
2、妥善做好高温季节劳动力的调配和安排工作。要充分做好一线劳动力的配备工作,特别是认真抓好露天作业、特殊工种人员的体检工作,对不适应高温作业、体弱多病的人员进行适当调整。同时 ,结合本单位、本岗位的实际,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时间,特别是适当调整高温天气下的作业时间,避开烈日高温时段,注意劳逸结合,严格控制加班加点,避免超时劳动。各单位可从二、三线中抽调部分人员,组成一支突击队,以备突发事情,确保第一线生产的正常运行。
3、认真抓好高温季节饮食卫生工作和防暑降温饮料、医药用品供应。各单位要特别重视夏季食堂卫生工作,对食堂环境和食物定期检查,餐具及时消毒,杜绝食品中毒现象发生;适当改善职工就餐质量,增强体质。同时,继续抓好高温期间清凉饮料的供应,安排好人员和车辆。
4、在高温天气期间,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为全体职工提供防暑降温所需的劳保用品,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
5、做好劳动保护、防暑降温工作,积极做好夏季防中暑知识的宣传,为一线班组及员工提供防中暑饮品、柑桔汤、茶水、人丹、藿香正气水降温措施,以保证员工的身体健康。
6、重点加强对环境卫生、饮水点、职工休息场所卫生的监督检查,从源头上把关,喷洒消毒剂,杜绝夏季蚊蝇孳生;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物业关于防暑降温及用电安全隐患的温馨提示尊敬的业主(住户):
大家好!近期多地为高温酷暑天气,物业服务中心在此提示各位住户做好的防暑降温工作,避免发生意外事故。同时,高温天气下火灾事故也较容易发生,请常对家中煤气、电路进行检查,物业也将加强对楼道内的巡视。
具体防患内容如下:
1.夏季来临,请各位业主在日常用电时注意使用安全,避免因超负荷用电带来安全隐患;
2.近期多地电视台报道了由于夏季电瓶车充电时间过长、线路自燃或机动车辆自燃导致火灾发生。为避免此类事故的发生服务中心建议您合理控制充电时间并对车辆线路进行检修、切勿私拉电线在楼道内充电,以免给您及他人带来生命安全或财产损失;
3.如您在高温天气内进行户外活动,服务中心也在此提示您带好防暑降温用品,避免中暑情况的发生;
为避免火灾事故发生物业将做好以下工作:
1.集中排查电动车放置在楼道、单元门内充电情况,并集中进行清理;
2.安排值班秩序维护员加强对集中电动车充电区域的巡逻,以不低于次/2小时进行巡逻;
3.安排值班秩序维护员加强对地库等集中停车区域的巡逻,尤其针对“老、旧”车辆的巡视;
4.在电动车集中充电区域设置灭火器不低于2具,必要时防止防火沙袋,检查地库消防器材完好情况;
感谢您的配合!祝身体健康
xx东一号新城物业服务中心
2016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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