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规民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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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盐官镇人民政府文件

  关于全面开展修订村规民约社区公约活动方案的通知

  各村、社区:

  根据上级综治、组织、民政、司法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全面开展制订修订村规民约社区公约活动的通知》精神及会议部署,结合我镇实际,决定在全镇全面开展修订村规民约、社区公约活动。现将活动方案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上级政法工作会议精神,以创新完善法治、德治、自治相结合的基层社会治理机制为抓手,在7月底前完成全镇村规民约、社区公约修订工作,进一步加强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全面深化村(社区)民主法治建设,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促进解决基层治理中的实际问题,促进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为深化平安盐官、法治盐官和 “两美”盐官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村规民约、社区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相违背,不得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

  (二)广泛性。坚持群众路线,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广泛发动村(居)民群众共同参与,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

  (三)针对性。围绕当前基层治理中的难点问题,开展修订工作,既明确“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又规定“违反后怎么办”,真正达到规范和约束行为的目的。

  (四)操作性。坚持简捷易行、轻重适度,既通过有效的制约措施达到约束、教育、警示等作用,又防止激化矛盾,促进实现村(居)民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

  三、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韩 俭

  副组长:钱 斌、沈 杰

  成员单位和部门:综治办、组织办、民政办、司法所、各村、社区。

  四、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拟定方案、征求意见(2015年6月底前)。镇相关部门要在4月底前拟定村规民约、社区公约修订方案,成立工作组,明确要求。各村(社区)要在现行村规民约、社区公约的基础上,参照省《村规民约》、《社区公约》(范本),提出修订意见。修订稿的具体内容和条款数量不作统一和限定,但必须结合实际,与时俱进,既要体现特色,又要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绝不能照搬照抄。比如,针对“五水共治”、“三改一拆”、“文明市”和美丽乡村创建中存在不良现象,可以通过物质、精神等具体处罚手段的约定,惩戒不良行为,培养良好习惯;针对城乡大操大办喜事现象,可以通过酒桌数量、金额和礼金标准的约定,倡导喜事新办、丧事俭办等等。各单位村规民约、社区公约修订期间,要广泛征求村(居)民意见,通过走访、座谈等形式,发动群众参与,村、社区辖区村(居)民征求意见要达到全覆盖。

  第二阶段:审核表决、公布实施(2015年7月底前)。村、社区修订稿形成后,由司法所组织村(社区)法律顾问参与审核其合法性,并提交镇审核把关。修订稿经村(居)两委联席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后,提交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会议必须严格落实法定代表人数,并在镇工作组指导下召开。表决通过后的村规民约、社区公约由各村、社区录入“平安建设信息系统”,并报镇归口部门备案。各村、社区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数字电视信息化平台)、网站、微信和橱窗、墙报等载体,公布新修订的村规民约、社区公约,做好广泛宣传工作;同时,要结合日常工作,开展检查巡查,抓好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巩固成果(2015年10月底前)。村规民约、社区公约公布实施后的日常监督执行工作,由各镇负责,每季度不少于一次。8月底前,由镇相关部门组织对修订村规民约、社区公约活动情况开展检查验收和总结。各单位既要结合美丽乡村注重典型的宣传推广,又要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确保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修订村规民约、社区公约活动是当前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巩固基层政权建设的重大举措,是深化平安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任务,也是深化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各村、社区及时作出计划,精心组织实施。镇相关部门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协同负责、共同参与,切实负起指导修订和推动村规民约、社区公约实施的重要职责,有序推进修订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二)强化部门联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掌握情况,强化督促指导。要加大宣传力度,把宣传发动群众作为活动的重要环节,深入基层进行面对面地宣传,广泛动员群众参与。 “第一书记”、农村工作指导员要结合“联村挂村”安排,深入村、社区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帮助解决存在的问题。

  (三)严格考核奖惩。开展修订村规民约、社区公约活动情况作为平安村(社区)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并纳入镇年度平安综治工作考核。各单位开展修订村规民约、社区公约活动总结及典型事例,于8月底前报镇综治办。

  附件:1.村规民约(省定范本,仅供参考)

  2.社区公约(省定范本,仅供参考)

  盐官镇人民政府

  二○一五年五月七日

  主题词:村规民约社区公约 活动方案 通知

  抄送:市综治办

  盐官镇人民政府        2015年5月7日发

  附件1:

  村规民约(省定范本,仅供参考)

  ( 年 月 日经村民会议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深化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促进解决农村基层治理中的实际问题,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和洽、家园和美,保障村民群众安居乐业,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经全体村民讨论通过,制定本村规民约。

  第二条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法治、德治、自治相结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当代浙江人共同价值观,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爱、崇德向善,传承优良传统文化,树立良好村风民风。

  第三条 本村村民应当自觉遵守本村规民约。党员村民要带头遵守本村规民约,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居住在本村的外来人员,参照遵守本村规民约。

  第二章 婚姻家庭

  第四条 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尊老爱幼原则,共建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

  第五条 夫妻双方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应互尊互谅,共同承担家庭事务,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家庭暴力。

  第六条 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

  第七条 子女应尽赡养老人义务,关心老人、尊重老人。外出子女要经常回家看望父母。父母应尽抚养未成年人子女和无生活能力子女的义务,不虐待儿童。

  第八条 倡导立家规、传家训、树家风;倡导文明新风,喜事新办,丧事俭办,不铺张浪费,不盲目跟风攀比;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搞宗派活动。

  第三章 邻里关系

  第九条 坚持互尊互爱、互帮互助、互让互谅,共建和谐融洽的邻里关系。

  第十条 遵循平等自愿、团结友善、互惠互利原则,在生产、生活和社会交往中以诚相待,相互支持配合。

  第十一条 提倡邻里守望,邻居外出走亲访友、务工经商,应帮助照看,遇到异常情况及时联系相关人员。主动关心和帮助孤寡老人和残疾人员。与外来人员和谐相处,不欺生、不排外。

  第十二条 孩子之间发生冲突,家长首先教导自家孩子;注意呵护孩子自尊,避免在公共场合责罚孩子。

  第四章 美丽家园

  第十三条 积极配合参与“五水共治”、“三改一拆”、“四边三化”,共建美丽家园、共创美好生活。

  第十四条 共同遵守村庄整体规划,生产生活设施建设要先报批,严禁未批先建、少批多建。

  第十五条 共同维护村庄整洁,认真做好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门前三包”;提倡实行垃圾源头分类、减量处理、定点投放,严禁向河道、沟渠丢垃圾、排污水;圈养家畜家禽,禁止未经批准规模化养殖畜禽,严禁乱扔乱丢病(死)畜禽。

  第十六条 增强生态环保意识,不得使用明令禁止的农药,降低农药、化肥施用强度,推广生物防治技术,推广施用有机化肥、缓释肥;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

  第十七条 保护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古建筑,珍惜和保护农田、山林、水源、水产等资源,爱护公共设施、草木花卉。

  第五章 平安建设

  第十八条 大力发扬主人翁精神,积极参与平安村创建活动,积极参加平安志愿者、义工、义务巡逻等群防群治活动,共同维护村庄平安和谐,共享平安建设成果。

  第十九条 支持配合和积极参与“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发现安全生产隐患、社会治安问题、食品药品安全隐患、环境污染问题、各类矛盾纠纷以及各种可疑人员、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告知网格员、村民小组长或村干部。

  第二十条 家庭有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刑释人员、社区服刑人员或误入邪教人员的,要加强教育引导和管理帮扶,发生异常情况及时向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报告,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提倡用协商办法解决各种矛盾纠纷,协商不成功的,可申请到村、乡镇调委会调解,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不得无理信访、越级信访和集体上访,不得闹事滋事、扰乱社会秩序。

  第二十二条 主动做好平安宣传,村民之间、家庭成员之间要互相提醒帮助、教育监督,不沾“黄毒赌”,不参加邪教组织,不参与传销活动,严防发生火灾、生产、交通、溺水等安全事故。

  第六章 民主参与

  第二十三条 积极参与村级民主管理,珍惜自身民主权利,坚持从本村公益事业发展和全体村民共同利益出发,认真提建议、作决策、选干部。

  第二十四条 严格遵守村级组织换届选举纪律,自觉抵制拉票贿选等违法违纪行为,不以个人关系亲疏、感情好恶、利益轻重为标准进行推荐和选举。

  第二十五条 应推选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廉洁自律、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人员担任村干部。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确定为村级组织成员候选人(自荐人),如果当选,当选无效:

  1、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缓刑期满未满5年的;

  2、违反计划生育未处理或者受处理后未满5年的;

  3、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3年的;

  4、受到党纪处分尚未超过所受纪律处分有关任职限制期限的;

  5、丧失行为能力的。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宜确定为村级组织成员候选人(自荐人),如果当选,本人应当主动辞职:

  1、煽动群众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的;

  2、有严重违法用地、违章建房行为拒不整改的;

  3、长期外出不能正常履行职务的;

  4、有辞职承诺情形的;

  5、被评为不合格党员的;

  6、道德品质低劣,在群众中影响较坏的。

  第七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每年进行先进评比,经村两委联席会议商议后,由村民委员会表彰奖励模范遵守村规民约的家庭和村民个人。

  第二十七条 凡违反本村规民约的,经村两委联席会议商议后,由村民委员会对行为人酌情作出批评教育、公示通报、责成赔礼道歉、写出悔改书、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等相应处理决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村规民约由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村规民约自村民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2:

  社区公约(省定范本,仅供参考)

  ( 年 月 日经社区居民会议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深化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推进解决社区治理中的实际问题,努力把社区建设成邻里和睦、家园和美、平安和谐的生活共同体,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经社区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法治、德治、自治相结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当代浙江人共同价值观,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爱、崇德向善,传承优良传统文化,树立良好社会风尚。

  第三条 居住在本社区的人员应当遵守本公约。党员居民要带头遵守本公约,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章 婚姻家庭

  第四条 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尊老爱幼原则,共建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

  第五条 夫妻双方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应互尊互谅,共同承担家庭事务,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家庭暴力。

  第六条 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

  第七条 子女应尽赡养老人义务,关心老人、尊重老人。外出子女要经常回家看望父母。父母应尽抚养未成年人子女和无生活能力子女的义务,不虐待儿童。

  第八条 倡导立家规、传家训、树家风;倡导文明新风,喜事新办,丧事俭办,不铺张浪费,不盲目跟风攀比。

  第三章 邻里关系

  第九条 坚持互尊互爱、互帮互助、互让互谅,共建和睦融洽的邻里关系。

  第十条 邻居见面主动问好;邻居外出走亲访友、务工经商,应帮助照看,遇到异常情况及时告知物业管理人员或相关人员。

  第十一条 孩子之间发生冲突,家长首先教导自家孩子;注意呵护孩子自尊,避免在公共场合责罚孩子。

  第十二条 清晨和夜晚,主动降低室内电视、音响的音量;晚归人员进楼道轻脚步、轻说话、轻关门,防止影响他人正常休息;不往窗外抛撒物品,阳台晾晒浇灌防止滴水。

  第四章 公共秩序

  第十三条 自觉维护社区秩序,积极参与社区公共活动,共建良好的公共秩序。

  第十四条 开车进入住宅区要减速慢行、不鸣笛,规范停放汽车、电瓶车、自行车,不将车辆停放在楼道口、绿化带、消防通道。

  第十五条 文明饲养宠物,不饲养大型非温和犬类;文明遛狗,注意牵绳,及时清理犬类排泄物;及时为宠物办理合法证件,定期注射疫苗。不在公共场所放养家禽。

  第十六条 倡导文明新风,喜事新办,丧事俭办,不铺张浪费,不盲目跟风攀比;办理婚丧乔迁等活动,不妨碍社区公共秩序和公共环境。

  第五章 美丽家园

  第十七条 积极配合参与“五水共治”、“三改一拆”、“四边三化”,共建美丽家园、共创美好生活。

  第十八条 共同遵守社区整体规划,不搞违章搭建;文明装修,不得改动承重墙,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房屋结构。

  第十九条 共同维护社区整洁,不在楼道堆放物品,防止给他人造成不便;实行垃圾源头分类、减量处理、定点投放;保持公共场所环境整洁,自觉带走废弃物品。

  第二十条 提倡绿色生活,倡导使用环保袋或竹篮购物买菜,尽量避免白色污染;提倡使用自行车或公共交通出行。

  第六章 平安建设

  第二十一条 大力发扬主人翁精神,积极参与平安社区创建活动,积极参加平安志愿者、义工、义务巡逻等群防群治活动,共建共享平安建设成果。

  第二十二条 支持配合和积极参与“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发现安全生产隐患、社会治安问题、食品药品安全隐患、环境污染问题、各类矛盾纠纷以及各种可疑人员、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告知物业管理人员、网格员或社区干部。

  第二十三条 家庭有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刑释人员、社区服刑人员或误入邪教人员的,应积极配合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做好管理、教育和帮扶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提倡用协商办法解决各种矛盾纠纷,协商不成功的,可向社区、街道调委会申请调解,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不无理信访、越级信访和集体上访,不闹事滋事、扰乱社会秩序。

  第七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五条 社区居委会每年组织相关评比活动,经社区两委联席会议商议后,由社区居委会表彰奖励模范遵守本公约的家庭和社区居民。

  第二十六条 凡违反本公约的,经社区两委联席会议商议后,社区居民委员会对行为人酌情作出批评教育、公示通报、责成赔礼道歉、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等相应处理决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公约由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公约自社区居民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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