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责赔付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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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无责赔付答辩状
商业三者险赔付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职务:

案由:***因交通事故赔偿一案提出讼诉。

现答辩如下:

答辩理由:2010年8月25日9时50分,***驾驶XXXXX号重型厢式货车,与相向行驶的王忠怀驾驶的YYYYY号普通摩托车相撞,造成CCC受伤的交通事故,后经一审法院调解,我公司已按照条款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进行合理赔付。据此,答辩人认为***的讼诉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一、***在我公司投保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及不计免赔。该事故经X交警大队X交认字(2010)第10133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应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王忠怀应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后该案经 民法院(2011)松民初字第291号民事调解,三方调解达成协议,由XXXXXXXXXX在交强险医疗费和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CCC损失120,000.00元,其中医疗费10,000.00,误工费41.17元/天ⅹ120天=4,940.40

元,护理费49.43元/天ⅹ(44+9)天=2,619.79元,伤残赔偿金(八级15,849.00元ⅹ20年ⅹ30%=95,094.00元,十级95,094.00元ⅹ5%=4,754.70元,八级+十级=95,094.00+4,754.70元=99,848.7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0元(该项赔款是为了完成交强险限额内满额赔付)。

二、***在我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该保险不同于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主要区别在于:

1.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而在商业三者险中,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应负的责任来确定赔偿责任。

2.交强险保险责任范围比商业三者险宽泛,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交强险不仅承担被保险人有责任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而且还承担被保险人无责任时其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而商业三者险在被保险人无责任(或无过错)的情况下,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而且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不得拖延承保和不得随意解除合同。商业三者险则不具有强制性,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在自愿、平等的条件下订立保险合同。

4、交强险是为了保护交通事故相对人利益,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首先由交强险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对相对人损失进行赔偿。对于超过交强险限额以外的部分再由肇事方依法承担。商业险保险它主要是在事故发生后减轻投保人的损失,其主要针对投保人进行理赔。保险人出具的保险合同均为制式合同,投保人与保险人签定保险合同,说明投保人熟知保险合同内容。愿意购买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将按照合同约定的事项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

根据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十四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的,保险按照《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伤者王忠怀住院期间所付医疗费用34,027.80元,其中乙类药品11,882.73元,丙类药品13,458.08元,我公司根据医疗保险标准剔除乙类药品的20%即11,882.73ⅹ20%=2,376.55元,丙类药品13,458.08元,剩余18,193.17元,根据保险合同第二十一条计算办法及第十六条商业险根据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之规定作出合理赔偿。

赔款=(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ⅹ事故责任比例ⅹ(1-事故责任免赔率)ⅹ(1-绝对免赔率)之规定理算过程为

赔款=(18,193.17-10,000.00)ⅹ70.00%ⅹ(1-15.00%)ⅹ(1-0.00%)

=4,874.95元

不计免赔=860.28元【无责赔付答辩状】

商业险赔款=赔款+不计免赔4,874.95+860.28=5,735.23元。亦无不

当。

三、根据一审法院调解协议,由***赔偿原告王忠怀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伤残评定费、案件受理费22000余元。对于此几项费用我公司进行如下答辩:

医疗费:我公司已按照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十四条约定,对于合理医疗费用进行理算,并已积极赔付。

伙食补助赔偿: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伙食补助费用不在赔偿范围内。

误工费:根据(2011)松民初字第291号民事调解书三方当事人已就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达成调议。***出于仁道主义精神,自愿另行赔偿伤者误工费,并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协议,此协议是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其效力并不能约束保险人,就此部分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显然无法可依。

伤残评定费、案件受理费:根据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第九条

第六款之规定“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

款,以及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检验费、鉴定费、评估费”。之规定此两项亦不在保险赔偿范围内。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我公司商业险赔付是正确的,合法而又合情合理,应予支持。

此致

XXX法院 答辩人:XXXXX公司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篇二:无责赔付答辩状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答辩状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答辩状

答辩人就与被答辩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号:(2011)泸定民初 字第23号]一案,为澄清事实,分清责任,现特提出以下答辩意见供泸定县人民法院审判庭参考: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被答辩人将答辩人列为本案的被告理由不充分,应驳回被答辩人诉讼请求。

因此, 答辩人保险公司与本案的被答辩人张良平和李桂兰即交通事故受害人的父母既不存在交通事故人身侵权法律关系,也没有约定的保险合同关系,因此被答辩人将答辩列为本案的被告于法无据,予以驳回。

二、根据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了苏洪健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洪铭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苏洪健承担此次事故70%的责任,张洪铭承担此次事故事故30%的责任。

故在法院判决赔偿的总金额后,扣除属交强险范围内的11万元人民币,其剩余部分赔偿金额再按此次事故的主次责任分摊,车主分摊70%,原告分摊30%。

三、死亡赔偿金要求过高,同时被答辩人主张按照城镇居民户口的标准赔偿其相关损失理由不充分

参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10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相关规定,2010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3,904元;2010年全省农村居民纯收入为4,462元 。

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的死亡计算标准为: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010年四川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分摊比例(70%);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2009年四川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分摊比例(70%);

故,参照上诉标准,被答辩人要求赔付314980元的死亡赔偿金理由不充分,应驳回被答辩人不合理的诉讼请求。

被答辩人没有向我方提供受害者张洪铭为城镇居民的相关证明,且也并没有向我方提供其他相应的证据证明受害者张洪铭为城镇居民的相关材料,所以并不能仅仅依据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就将受害者张洪铭得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户口计算。 故,应驳回被答辩人按照城镇居民计算受害者张洪铭的死亡赔偿金额的不合理诉讼请求

四、答辩人对被答辩人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要求与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不符。

1. 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性质相同,被答辩人同时

向答辩人索赔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和死亡赔偿金属于重复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又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它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由此可知,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抚慰金性质相同,被答辩人同时向答辩人索赔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和死亡赔偿金属于重复计算。

2. 被答辩人提出3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我方赔付范围(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内可以适当考虑,但此次赔偿金额已超出交强险的赔付范围,商业险内不予赔付),且与合同约定免除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保险责任不符。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

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从该规定我们可以知道,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是否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和承担多少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有严格的条件限制的,被答辩人提出3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明显不属于我方赔付范围,不符合法律要求侵权人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立法本意。

(2)保险的理赔原则是对“损失的补平”,对间接损失是不予赔偿的。

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赔偿具有惩罚性质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不符合保险的基本原则。而且,答辩人与投保人订立的第三者责任险的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免除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保险责任。

具体规定为:保险条款第六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二)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三)……】。所以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赔偿3万元精神抚慰金违背了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没有法律依据,不应支持。再者,被辩人也不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被答辩人并没有请求答辩人给付赔偿精神抚慰金的权利。

五、答辩人对保险人关于本案涉及各项费用的计算金额的意见

【无责赔付答辩状】

1.答辩人仅依据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对保险人按相应比例承担相关费用的赔偿责任,而非承担相关费用的全部赔偿责任。

根据投保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之保险条款第十三条:【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负全部责任免赔20%,负主要责任免赔15%,负同等责任免赔10%,负次要责任免赔5%】。保险条款第十六条:【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答辩人仅在相应责任比例内和相应免赔率剔除后才承担相关费用的赔偿责任,即答辩人赔偿责任为:对应损失费用*70%*(1-15%),而非被答辩人所主张要求答辩人与其余二被告连带承担相关费用的全部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答辩人请求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原告)的不合理请求。

人保财险康定县支公司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三日

篇三:无责赔付答辩状
2015民事答辩状范文

第1篇: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赵XX,男,白族,1980年02月14日生,云南省大理州剑川县人,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身份证号53293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

被答辩人:李XX,男,白族,49岁,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34号,系死者李XX之父。

被答辩人:刘XX,男,36岁,农民,白族,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27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李XX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1、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赵XX不应该对李XX的死亡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所支付的6000.00元为补偿款而非赔偿款。

1、被答辩人李XX以“事发当天答辩人邀约死者到街上吃饭”为由,要求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答辩人邀约死者到街上吃饭和李XX的死亡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吃饭并不会必然导致李XX的死亡。

2、2015年04月05日晚上,李XX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致伤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其死亡原因完全是因为自己酒后擅自驾驶摩托车,加之车速过快导致的,和答辩人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3、本案原被告三方就李XX的死亡达成的协议性质属于补偿协议,而不是赔偿协议。

2015年04月05日晚上,李XX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致伤后,赵XX、刘XX从朋友角度出发,积极打电话通知其家人,并积极参与了李XX从镇卫生所、县医院、州医院的系列抢救工作。李XX死亡后,在溪南村委会工作人员的主持下,赵XX和刘XX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于2015年04月08日与被答辩人李XX就李XX死亡问题签订了“协议书”。根据该协议书第1条约定:“赵XX、刘XX二人自愿一次性弥补李XX家属壹万贰仟元(12000.00元),每人承担6000.00元”,该协议书明确地载明该12000.00元是“弥补”款,即补偿款,而不是赔偿款。说明在签署该协议时,各方当事人认可这是一份补偿协议,而不是赔偿协议。

二、答辩人李XX不顾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经履行的协议约定,再次将此事诉至人民法院,是一种出尔反尔、背信弃义的行为。

根据三方2015年04月08日签订的协议书第2条约定:“李XX家属无异议,付清弥补资金后,当事三方和睦相处、互相关照,三方签字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纠缠此事”;据此约定,赵XX和刘XX进行一次性补偿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纠缠此事。赵XX和刘XX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补偿款支付义务,意味着三方因李XX死亡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

三、原被告三方签订的补偿“协议书”使原有的法律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

原被告三方于2015年04月08日达成的补偿协议书,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赔偿金额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当事人三方自愿达成补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该补偿协议并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照补偿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责任。当事人三方就赵劲成死亡自行达成补偿协议,应视为三方以协议排除了法律规定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三方因自愿协商而达成协议这样一个法律事实,使原有的赔偿法律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因此,本案中三方签订的一次性补偿协议,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三方基于合同关系形成的合同之债,不是侵权之债,应由合同法予以调整。

四、当事人赵XX和刘XX已经全面、完整地履行了该协议书,意味着原被告三方因李XX死亡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

协议签订后,如果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则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义务人已将补偿协议履行完毕,那么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就随之消灭。本案三方签订的补偿协议对原被告三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既然已经依协议支付相应补偿款,就无需再承担任何责任。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本答辩人对李XX的死亡没有任何过错和责任,不应该对李XX的死亡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本答辩人在李XX死亡后,考虑朋友关系,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与其他两方当事人就李XX的死亡补偿问题达成了补偿协议书,该协议书各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赔偿金额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答辩人已经全面、完整地履行了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当事人三方因李XX的死亡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但被答辩人出尔反尔、背信弃义,在达成补偿协议并获得履行后诉至法院,其诉讼请求违反了我国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起诉显系滥用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此呈

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赵XX

20XX年XX月XX日

第2篇:民事答辩状范文

答辩人:***,男,51岁,汉族,住***镇小学

被答辩人:***县***小学

法人代表:***任校长职务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诉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理由如下: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不存在房屋买卖关系,谈不上合同纠纷,答辩人现住房是2015年从该校教师岳文昌名下转让而来,未曾与被答辩人签订什么合同,不存在合同约定不属于本校教职工封闭一楼后门的说法。房屋后门与生俱来,不属于答辩人私开。再者,答辩人所购房屋,属被答辩人早年所建(

固然重要,但防范的措施也并非一种,而答辩人的权益也理应得到尊重和保护。

综上所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并没有不属于该校教职工必须封闭一楼后门的约定,被答辩人的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且以损害答辩人权益为筹码,依法不能成立。请求法庭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请。

此致

***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年**月**日

第3篇:民事答辩状范例

答辩人:XXXXXX(中文名:陈X),女,19XX年XX月XX日生,国籍:XXX,护照号码:XXXXXXXX

联系地址:上海市宁海东路200号申鑫大厦2501室。

邮编:200021联系电话:63744985

被答辩人:孙X,男,19XX年XX月XX日生,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联系住址:上海市XXX路XXX弄XX号XXXX室

答辩内容: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原告)诉请共有产分割一案,现依据事实与法律答辩如下:

1.被答辩人主张本案系争两套房屋所有权,与事实不符。

被答辩人诉请判令本案系争两套房屋所有权归被答辩人所有,与事实不符。被答辩人提供的20XX年X月XX日的《个人声明书》及《委托书》两份证据均非答辩人亲笔签署。一则,20XX年X月XX日,双方在上海市XX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了本案系争两套房屋的过户手续,房地产权利人也登记在双方名下;二则,答辩人作为该两套房屋的唯一借款人,至今一直从本人名下的结算账号归还银行贷款;三则,被答辩人对于XXX路XXX弄XX号XXXX室房屋进行装修,办理过煤气开通及物业服务,而被答辩人使用、收益本案另一套房屋。退一万步说,即使被答辩人签署过该两份协议,上述三点事实也可证明,答辩人以实际行为变更了之前的声明与委托,并且被答辩人至起诉前也从未主张过房屋产权。

《声明》中对“本人放弃任何因房产升值所产生的一切利润,房子全权由孙X处理。”的实质内涵就是将原本登记或属于答辩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增值部分无对价的给付对方。“放弃”只是老百姓的白话,其法律术语就是“赠与”,是一个权利转移交付或转移登记的行为。在本案中,被答辩人主张的是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转让,经依法登记的,发生效力。而答辩人至今未办理转移登记给被答辩人,况且我国《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此,无论将房产升值理解为赠与不动产后给付补偿还是赠与实物现金,答辩人均有权在房产分割前或转移登记前撤销赠与。这也是基于公平合理的法律原则。此外,境外人出具《委托书》除了须在境内办理公证手续才能生效外,法律还赋予了委托人的任意解除权,因此,该委托书不能成为被答辩人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法律依据。

2.被答辩人主张本案系争两套房屋所有权,与法无据。

20XX年X月XX日,双方在本市XX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了系争两套房屋的房地产权利转移登记手续。在系争房屋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册中房屋状况及产权人信息表记载的“共有人与共有情况一栏”显示:“孙X与陈X共同共有”。在我国《物权法》未颁行之前,对于共有情况适用最高院《民通意见》第88条关于共有性质的推定:“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换言之,在当时的房产登记对于房产共有性质的认定,双方约定为共同共有或没有约定共有性质无法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该房屋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于共有物约定为共同共有,且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公示,具有法律效力。因此,答辩人对本案系争房屋按共同共有主张。

3.鉴于本案两套系争房屋是答辩人通过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形式支付了约折合房价款八成的出资购房款,对银行放款而言,答辩人即将对银行债权转变为对系争房屋的产权,答辩人对于系争房屋的贡献远远大于被答辩人。

从两套系争房屋的个人住房担保借款合同来看,答辩人作为“借款人”签署了该合同,而被答辩人仅作为“抵押物共有人”签名。这也就能证明,该两套系争房屋的贷款是答辩人的个人出资;同时,从中国XX银行上海XX支行出具的本案系争两套房屋的还贷记录表明,该两套房屋是以答辩人名下的结算还款帐号从2015年10月还款至今,迄今为止,答辩人实际归还XXX路XXX号XXX园XX号XXXX室银行贷款本息合计:人民币338,704.13元,实际归还娄山关路XXX号XXX园XX号XXXX室银行贷款本息合计:319,115.08元。(见《购房及银行还贷费用明细表》)。据此,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等情况,也应适当让答辩人多分。

退一步说,即使法院依据《物权法》规定,认为非家庭关系等不构成共同共有关系,而依据按份共有关系认定。那么根据该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据此,答辩人主张对系争两套房屋均出资约八成房价款,其与被答辩人的出资额比例应为4:1,而最终应按该出资比例分割本案系争房屋。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诉请请求既无事实依据,又无法律与法理根据,违反了《民通意见》、《物权法》之相关规定,请求法庭依法驳回被答辩人之起诉,按照答辩人合法要求合理分割本案系争房屋,以维护答辩人之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

代理律师:XXX

20XX年XX月XX日

第4篇:民事答辩状范文

答辩人:SJX,男,37岁,汉族,身份证号:32091XXXXXXXX,住盐城市XXXXX室,电话:XXXX。

答辩人:CRJ,男,35岁,汉族,身份证号:3209¥¥¥¥¥,住盐城市¥¥¥¥,电话:¥¥¥¥。

被答辩人:ZSH,女,40岁,汉族,身份证号:3209*****,住盐都区*****,电话:******。

现就“(2015)都潘民初字第620号”ZSH诉二答辩人人身损害一案答辩如下:

2015年3月26日上午,盐城市TC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C公司”)雇请第一答辩人(原告《民事诉状》中的第一被告)SJX帮助该公司装卸、整理锌合金锭。

SJX因自己的叉车皆在工作状态,无法抽调,于是介绍ZWJ派叉车去TC公司。ZWJ随即指派第二答辩人(原告《民事诉状》中的第二被告)CRJ按TC公司要求去该公司仓库进行装卸、整理作业。

【无责赔付答辩状】

由上,可以得知:第二答辩人CRJ是ZWJ的雇员(或工作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0号)第9条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根据被答辩人的《民事诉状》所述:“在被告CRJ用叉车将锌合金料铲起又放下时,被答辩人便上去用手推锌合金料的底部,未及松手,放下的锌合金料将被答辩人的右手压伤”,请注意,此处被答辩人自己陈述的前提是“在被告CRJ用叉车将锌合金料铲起又放下时”,是被答辩人自己“未及松手”,亦即被答辩人自己存在严重过错——疏忽大意、反应不够灵敏所致,CRJ并无“严重过失”,更非“故意”,因此,无论是作为“雇员”,还是作为“工作人员”,CRJ在此事故中都无任何民事赔偿责任。

既然雇员CRJ无任何民事赔偿责任,那么,作为雇主的ZWJ也顺理成章地无任何民事赔偿责任。因为既然第二答辩人无“严重过失”及“故意”,那么,作为第二被告的雇主ZWJ更不存在“严重过失”或者“故意”!故,ZWJ依法也就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

不管怎么说,无论CRJ、ZWJ有无过错、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他们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民事行为负责,而不应由其他人代为承担有关民事责任。至于第一答辩人SJX,在本案中,仅仅是一名业务介绍人,属于居中介绍的性质,而且是免费、义务为TC公司帮忙的,没有收取任何费用。因此,在本案中,被答辩人在诉状中将第一答辩人列为被告,应为不适格。

即使如被答辩人的《民事诉状》所述,第一答辩人是TC公司临时雇请帮忙装卸、整理,因此,在此事件中,TC公司与SJX之间亦同样是雇主与雇员的雇佣关系。因此,仍然依据上述所引两条法律法规规定,第二答辩人无“严重过失”及“故意”,那么,作为第一被告的SJX更不存在“严重过失”或者“故意”!故,在此事件中,作为TC公司临时雇请的雇员第一答辩人SJX依法也就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退一万步说,假如需要第一答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那么,仍然依据上述所引两条法律法规规定,此民事赔偿责任仍然应由第一答辩人的雇主TC公司最终承担!

因此,二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就此生产事故所造成的人身损害向二答辩人主张民事赔偿是于法无据的,所提交《民事诉状》将之二答辩人列为被告,是为诉讼目标当事人指向错误,主体不适格。因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将此该起诉驳回!

被答辩人就此生产事故要求人身赔偿,即使认为二答辩人有过错需要赔偿,那么最终的赔偿责任也就应由最终雇主TC公司承担。

鉴于被答辩人确因在工作中遭受生产事故致伤,而在该事故中,二答辩人又和被答辩人一样不可避免地与TC公司发生牵连、联系,而被答辩人因在工作中遭受生产事故致伤依法应认定为工伤。依据是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侵害的;……”直接民事赔偿责任主体应该是该用人单位——TC公司(至于另行申请工伤保险金给付则是另一层法律关系)。

即使被答辩人不是TC公司的正式工作人员,那至少亦应是其雇员,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那么,TC公司仍然应当承担此起生产事故所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因此,我们请求人民法院要求被答辩人或者依职权将TC公司追加为被告,或者将TC公司列为利害关系第三人,以利此起由生产事故引起的被答辩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顺利、彻底解决。

最后,二答辩人再次郑重提请法庭注意的是:第一,被答辩人是在工作过程中因生产事故致伤依法应属于工伤,而被答辩人的因工伤所引起的赔偿责任与二答辩人无关;第二,二答辩人不存在任何“严重过失”及“故意”;第三,被答辩人在此事故中本身也存在过失。

总之,二答辩人在被答辩人本次生产事故中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起诉;同时,本着人道主义精神,二答辩人及ZWJ愿意分别补偿被答辩人人民币三百元(如果被答辩人在一审判决之前不撤回对二答辩人的起诉或者不服一审如果驳回其原起诉请求的判决,二答辩人有权随时撤销此补偿意向);同时,为利本案的彻底解决,我们请求人民法院就被答辩人所提诉求一并增列TC公司为诉讼当事人(被告或者利害关系第三人),并另行依法作出判决为盼。此致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SJXCRJ

代理人:宗潜

2015年11月5日

一、关于CRJ无责的答辩:

第一,CRJ已经下车做了示范动作。ZSH未按照所示范的动作进行操作才导致自己的人身发生损害。因此,CRJ不应对此损害负责,受害者本人应对自己不按示范动作的要求操作的过错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ZSH在TC公司做仓库保管员,应该认识到叉车堆物时的风险,应有主动规避风险的谨慎操作意识和相应应急措施,但她没有认识到,或者没有采取相应规避措施(——即使没有CRJ的示范,ZSH自己也应该认识到并采取相应的规避措施!),她应对自己的过失承担责任。

第三,ZSH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她应该能够判断自己有无能力完成该项简单的辅助工作。如果她自己认为没有能力完成该项工作,那么,她完全可以拒绝进行此项工作!但她没有拒绝,就证明她认为自己有能力正确、安全、顺利地完成此项工作。结果,她没有做到安全操作而伤害了自己。她应该为自己的判断不准确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总之,被答辩人在此次生产事故中,没有按照示范操作要求去做,没有准确判断自己的操作能力,并且缺少主动规避风险的谨慎意识和相应应急措施,以致造成自己在工作中的人身伤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还有,根据法律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实行的是过错责任赔偿原则。本诉第二答辩人CRJ在工作中,事前有示范,事中正常操作,不存在过错,因此,依法不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关于被答辩人的选择性赔偿建议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本案被答辩人有权选择工伤赔偿或者人身损害赔偿。二者只能选择其一,否则将有不当得利。

本着对受害人负责的态度,我们想提请原告ZSH——你自己慎重考虑,——选择工伤赔偿,你将获得无过错责任赔偿和全额赔偿;而选择人身损害赔偿,你将获得过错责任赔偿,如果你所认为的“侵权人”没有过错,你极有可能得不到赔偿,或者仅能得到较少的补偿;即使你所认为的“侵权人”有过错,但是,这个过错与你的受到伤害不存在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那么,你仍然不能得到赔偿;如果你所认为的“侵权人”有过错并且该过错与你的受害有一定的因果关系,那么,侵权人也只能按他的过错在这次人身损害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的大小按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份额。换句话说,侵权人不可能是全责,如果坚持人身损害赔偿,你不可能得到全额赔偿。

因此,为原告ZSH的赔偿权益最大化,也从有利于原告的角度,我建议ZSH重新考虑选择工伤赔偿,而且工伤赔偿没有太多争议。

说得不好听一点,我有理由怀疑原告的代理人其实是TC公司的代理人,并不是原告真正的代理人,因为他并没有真正为原告的利益最大化着想!

三、关于叉车操作资质证件问题

第一,第二答辩人CRJ有叉车操作证;第二,第二答辩人CRJ长期从事叉车操作工作。第三,在现实社会中,没有哪一位雇主傻到雇佣没有相应知识和技能的人工作。因此,CRJ的叉车操作资质或者技能问题不应得到怀疑。

退一万步说,即使第二答辩人没有操作证,也与本民事赔偿纠纷案件无关,而属于其它法律法系,受其它法律法规调整。

在此,我们请法庭允许我举两个简单的例子进行说明。

第一,某甲没有持qiāng证,某日,他去人迹罕至的森林违章捕猎。当他瞄准一棵茂密的大树上的鸟儿进行射击后,鸟儿没打到,茂密的树枝中一个人某乙应声掉下,结果,某乙死亡。在此案件中,按照常理,茂密的树枝上应该有鸟儿,这没错,但不应该有人,或者说按照常理某甲不可能预见那茂密的树枝中会有人。因此,该起某乙因qiāng击死亡案件,对于某甲来说,纯粹属于一起意外事件。既然是意外事件,某甲不存在认识过错,那么,依法他不应该承担对于某乙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是,某甲因无持qiāng证并且违法偷捕珍稀动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可能会判处拘役或者7年以下有期徒刑,则是另外一层法律关系。

第二,某丙有汽车驾驶技能,但他没有驾驶证。某日,他驾驶一汽车在某一级公路正常行驶。某丁因逃避仇人追杀,从某一乡间小路驾驶摩托车发疯地冲向大路。某丙发现后紧急刹车并进行规避,但为时已晚,某丁被撞当场死亡。在此交通事故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死者某丁应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某丙不负责任,但应承担交强险内的无责任限额内的赔偿责任,当然,一般情况下,此赔偿责任将转由承保事故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承担,而其实某丙本人并不需要进行赔偿。但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某丙无证驾驶,将会被行政治安拘留15天甚至20天。但某丙因无证驾驶而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与某丙其实最终并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不是同一种法律关系。

及至本案,至于CRJ有无叉车操作证,与本起生产事故没有因果关系,不属于民法领域调整的范围。

四、关于受害人的赔偿标准

1、医疗费,要参照工伤赔偿标准中的医治该起人身损害必要的医药费,同时是属于工伤药品报销名录表中的药品,或者以全部医疗费的70%计算。

2、误工费,需要其提供受伤前三个月的工资表,以其日平均工资X鉴定误工天数。如超过2000元/月,需要提供纳税证明。

3、住院伙食补助,18元/天X实际住院天数。

4、护理费,40元/天X鉴定护理天数。

5、营养费,9元/天X鉴定营养天数。

6、交通费,不能超过200元,因为在大市区。

7、残疾者生活补助费,22944元/年X2年X责任赔偿系数(比例,百分比)。

8、精神抚慰金,50000元X10%(十级伤残)X责任赔偿系数(比例,如是同等责任以下,则无此项)。

其它,诸如住宿费、后续治疗费等,一概不承认。

第5篇: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

名称:_____地址:____________电话: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性别:______年龄:____

民族:___职务:____工作单位: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

答辩人因_______________一案,对上诉人________

不服_____人民法院__字第__号判决,提出答辩状。

答辩的理由和根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无责赔付答辩状】

答辩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份。

注:答辩的理由和根据应着重陈述对上诉书中有关问题的意见,并列据有关证据和法律依据。

第6篇: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_____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____市____区____号楼图书市场____号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因原告____市仁爱教育研究所诉我公司着作权侵权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本公司不应是本案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着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出版物侵犯他人着作权的,出版者应当根据其过错、侵权程度及损害后果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依据着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这一规定:

【无责赔付答辩状】

第一,我公司不是出版者:此出版物系____人民出版社出版,该出版社应是出版者,我公司只是销售者;

第二,我公司对出版物的内容是否侵权没有法定审查义务:对于出版物的内容是否侵权应是出版者应当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我们销售单位没有法定的审查义务;

第三,我公司没有过错:我公司具有图书销售资质,并通过正规渠道、合法手续从____人民出版社委托的并具有出版物销售资质的____天则永立书店有限责任公司按折扣40%购进20册原告所诉侵权物(三维优化》一书,又以折扣65%销售给原告,我公司仅获利75元。

综上所述,我公司不是出版物侵权人,不应承担着作权的侵权责任。要求贵院查清事实,根据着作权法的有关规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作出公正判决。

此致

______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

附:1.本状副本4份;

2.证据7份。

篇四:无责赔付答辩状
2016交通事故赔偿承诺书

交通事故赔偿承诺书

肇事方:xx-xxx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受损方:xx-xx车主(以下简称乙方)受损方:xx-xxx(以下简称丙方)主持调解方:x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事情经过:

20xx年x月x日x时许,甲方车辆在江西省赣州市向陕西西安方向路过xx-x县xx-x乡路段时与乙方车辆会车时相撞,驾驶员xx-x、乘坐人员xx-x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当晚,甲方立即将乙方送至xx-x县医院紧急救治,并住院治疗。后经xx-x县交-警大队认定甲方为全部责任,乙方无责任,乘坐人员xx无责。

20xx年10月乙方都治愈出院。经咨询专业人员乙方的损伤都没有伤残等级。双方友好协商,并经交-警队主持调解,双方协商同意,就相关赔偿事宜协议如下:

一.对乙方赔偿明细及数额

1.乙方住院期间医疗等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共计:xx。

2.乙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日,住伙补为20元/日。

3.乙方营养费共计元,营养费10元/日。

4.乙方误工费共计费50元/日。

5.交通费用共计xx元

6.住宿费为xx

7.乙方xx-x小车修理费用共计元,其中车辆的修理费用元,施救拖车费用为800元。

8.其他:住院护理费共计元,xx-x为护理17天工50元/日。

以上合计为47020元。

二、对丙方的赔偿及明细

1.丙方xx-x住院期间医疗等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共计:xx,票据xx张。

2.丙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伙补为xx-x住院20元/日。

3.丙方营养费共计元,日为元,营养费10元/日)。

4.丙方误工费共计,50元/天。

5.交通费用共计元xx

6.护理费共计元,xx-x护理17天50元/日。

7.其他:

以上合计为16701元。

三、赔偿履行

1.xx-x县公安交-警大队监督甲乙丙双方及时履行本协议。

2.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向乙方支付赔偿金元,其中交-警大队保证金代为转付xx元,剩余款项xx元,甲方现金支付交-警队,乙方出具收条,支付上述金额后乙方不得在提出任何请求。

四、乙方按照赔偿明细提供住院票据、误工证明、交通费票据、车辆的拖车费、修理费票据。

五、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六、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持两份,乙方持一份,交-警大队备案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字):

代表人:

年月日 年月日

主持调解方:x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xx年5月xx日

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范文)

甲方: ,男, 汉族,云南省大理州xx县xx镇xx村人。身份证号 驾驶证号 ,系“云 号面包车驾驶员。

乙方: ,女, 汉族,云南省大理州xx县xx镇xx村人。身份证号 驾驶证号 ,系该交通事故受害人。

20xx年xx月xx日晚,甲方驾驶一辆白色面包车在大理州xx县xx镇xx村把在路边行走的乙方撞伤,致使乙方左肋骨折断两根。当晚,甲方立即将乙方送至xx县医院紧急救治。住院期间,乙方家人一直陪伴照顾。20xx年x月xx日,乙方治愈出院。现双方友好协商,并经双方家属同意,就该交通事故的相关赔偿事宜协议如下:

一、乙方住院期间已经产生的医疗费用及其他必要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

二、出院后,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营养费xx-xx元、误工费xx-x元、护理费xx-xx元、住院伙食补助费xx-x元、复查费xx元等费用,合计xx-xxx元。

三、以上各项费用一次性付清。自此,甲方的赔偿责任完全消除,乙方自愿承担该事故可能导致的隐形伤害风险,不得再次要求甲方承担该次交通事故有关的任何其它赔偿责任。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xx交-警大队备案一份。

甲方(签字): 年 月 日乙方(签字): 年 月 日闻言审听,笔动冤明;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知情释法,拼理力争;高悬义剑,拍案而起;人间正道,朗朗乾坤;大彰法制,邪不压正!

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

甲方(肇事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害方):___________________

1、___年___月___日,甲方________驾驶车牌号码为_________ _在______________路段向__________ 行使,与乙方___________发生接触。

2、乙方受伤住院期间,甲方前期支付治疗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共计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后续治疗费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

3、以上费用赔付和结算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即时结算付清。

4、乙方需积极配合甲方办理保险赔付事宜,及时提供甲方所需要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医药费用发票等资料。

5、本协议履行完毕后,甲乙双方的赔付责任即算完毕,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对甲方提出增加赔付及其它要求。

6、本交通事故协议书范文一式三份,协议甲方乙方各一份,______________交-警队一份存档备查。

甲方: 乙方:

日期 : 日期:

交通事故赔偿调解协议书

甲方:(受害人或者其亲属):

乙方:(驾驶人或者其亲属):

2016年11月15日22时45分许,乙方驾驶二轮摩托车载着甲方沿文曾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文曾路(144号灯杆)前时,因二轮摩托车驶出路外,车前左侧与竹篱笆及绿化树发生相撞,致甲乙坠落山沟,造成乙方受伤及甲方当场死亡的事故。事故发生后,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及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一致同意,乙方支付甲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处理事故人员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一切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二、在乙方支付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后,甲方同意向乙方出具谅解书,保证不再要求司-法-部门追究乙方的任何行政、刑事责任,并保证在必要时配合乙方向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说明本协议的情况 ,出具相关文件或证明,剩余的赔偿款 于 支付,同时,甲方保证今后绝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形式就此事再向乙方要求各种名义补助、补偿等费用,后续事宜及费用均由甲方自行处理和承担。

三、在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后,此事处理即告终结,甲乙双方之间不再存在任何权利义务,乙方承诺不再提起任何与此事相关的诉讼和仲裁,也放弃向司法机关提起针对本协议的任何诉讼权利。以后因此事衍生结果亦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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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上述费用支付给甲方后,甲方内部自行分配、处理,其分配、处理的后果与乙方无关。

五、甲乙双方代理人即是甲乙双方授权人,完全代理甲乙双方行使权利与义务且负法律责任。

六、本协议为此事故的终结处理协议,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并且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按印后立即成立生效。

七、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均是双方共同协商议定,甲乙双方已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完全明白本协议内容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均对此表示理解并尊重本协议所达成目的,甲乙双方对此处理结果完全同意。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相关部门存档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签字时间: 年 月 日

交通事故赔偿调解私了协议书

甲方:

乙方:

年日甲方车辆(牌照号) 与乙方车辆(牌照号)发生(事故经过)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乙方损失自愿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现依据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对具体的赔偿事项和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如下,

双方须谨遵恪守:

一、甲方自愿赔偿给乙方各项损失共计( )元人民币(大写: )

二、损失赔偿包括乙方的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住宿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赔偿。

三、本协议所涉及的赔偿是一次性终结赔偿,甲方支付乙方费用后,今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甲方不再负有任何赔偿责任。

本协议签订时,双方均是在自愿的情形下签订的,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或显示公平的情形,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于协议提出反悔。

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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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无责赔付答辩状
2016办理保险退保委托书

办理保险退保委托书

上海市普陀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本人xx-x,因不能亲自前往贵中心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的申领手续,特委托xx-x(身份证号:111111111111111111),前往贵处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手续,并将生育保险待遇转入本人银行卡内: 卡号:

开户行:

此致

委托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日 期 :

受托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日 期:

办理保险退保委托书 [篇2]

上海市闵行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本人 ,因不能亲自前往贵中心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的申领手续,特委托 (身份证号: ),前往贵处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手续,并将生育保险待遇转入本人农业银行卡内:

卡号:

开户行:

此致

敬礼

委托人(签名): 受托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日 期 : 日 期:

办理保险退保委托书 [篇3]

(转出**************)

**************:

因本人工作繁忙,不能亲自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相关手续,特委托**************作为我的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相关事项。 对代理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委托人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提供《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并返回委托人止。

委托人承诺提供相关信息如下:

姓名:

性别: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地址(详细地址):

委托人: 年 月 日 受托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粘贴) (粘贴)

办理保险退保委托书 [篇4]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单位于20 年 月 日参加工程项目的投标活动,缴纳投标保证金 (大写) ,元现已中标(没有中标)。现授权委托(姓名)为我单位代理人,办理该项目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手续,代理人在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委托人名称(盖章): 受委托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受委托人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 真: 传 真:

20 年 月 日

篇六:无责赔付答辩状
2016车辆更名委托书

车辆更名委托书

1.姓名: 性别: 男 民族: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2.姓名: 性别: 男 民族: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

1:姓名: 性别:男 民族: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2:姓名: 性别:男 民族: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拥有 品牌的车辆一部,车牌号 ,发动机号 ,车架号 现委托上述受托人为我(们)的代理人,在代理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内, 受托人均可单独以我(们)的名义办理如下事项:

1.到银行全权办理车辆抵押贷款或按揭贷款等手续,开立账户、领取并保管卡/折,签署借款申请书、借款借据、划款委托书、贷款合同、终止综合授信合同、退还抵押物申请书等办理按揭贷款及抵押贷款所需签署的一切相关文件;查询存折及银行卡有无开通网上银行转帐功能、电话银行,取消网上银行和电话银行,修改卡/折密码。收取与上述车辆有关的款项,签署银行明确收款帐户的文件;签收银行出具的各种文书。

2.到银行或典当行办理提前结清上述车辆按揭贷款的手续,打印贷款还款记录及未结清贷款清单,在还款帐户或第三方帐户扣除相关款项。领取或复印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正本、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正本、车辆购置税收据正本、保险单、借款借据、还款凭证及付清贷款证明书等相关文件资料,签署银行或典当行罚息违约金确认书。

3.到深圳市车管所或相关主管部门打印车辆信息;到相关登记部门办理数据变更、调档、领取修改记录单等相关手续;到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查询、复印并领取上述车辆所涉案件的具体情况及相关文件资料;到税务部门办理申请免税等相关事宜及签署相关文件。

4.到担保公司及银行办理上述车辆贷款担保的相关手续,签署担保公司及银行的《担保申请书》及《保证担保合同》等办理车辆贷款担保所需签署的相关文件。

5.全权办理上述车辆的注销抵押登记手续并回答相关部门、注销抵押登记机关相关询问、签署询问记录及领取办妥注销抵押登记等相关事宜,并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申请办理车辆过户及签署相关资料、办理相关手续并领取变更后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全权办理车辆保险转保手续并签署相关文件等。

6.全权办理上述车辆的变更登记手续,转卖上述车辆、签署办理车辆转让所需的相关文件、办理公证、车辆过户并回答转移登记机关相关询问、签署询问记录。

6.办理上述车辆过户以及变更的相关手续。

7.办理与上述车辆相关的手续及支付与上述车辆有关的税费。

8.如有其他与办理该车辆有关事项未能列明的,委托人认可代理人签署的任何文件均为有效代理。

9.代为追偿,权限为特别代理,代为提起诉讼(包括签订起诉书、答辩状、上诉状等全部法律文件)、申请回避、申请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进行质证、反驳诉讼请求,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申请执行、领取执行款、签署代收诉讼文书及其他一切相关事宜。

代理人在其权限范围及代理期限内签署的一切有关合法文件及办理相关手续,我(们)均予承认。上述受托人均有转委托权。

委托人:

年 月 日

本文来源:http://www.guakaob.com/zigeleikaoshi/5514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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