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民间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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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2016民间借款
2016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2016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6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2016民间借款】

第七条 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2016民间借款】

第八条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条 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篇二:2016民间借款
民间借款2016范文3篇

民间借款2016范文3篇

【2016民间借款】

民间借款合同是指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之间基于借款目的而签订的合同。通过办理民间抵押借款合同公证,公证机构对借款人、出借人、担保人的身份资格、资金及还款能力的审查,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出借人的资金安全,此类合同成为公证机构的一项主要业务。本文是小编为大家整理2016的民间借款的范文,仅供参考。

民间借款2016范文篇一:

今 (出借人)借给 (借款人)人民币 整,即¥ 元。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个月,利率为每月 ,利息共计人民币 整,即¥ 元,全部本息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一次性偿还。如不能按期足额归还借款,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整,即¥ 元。

担保人确认:本人同意为借款人的上述债务向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借条出具之日起到借款偿还期限届满后两年时止,担保范围及于所有借款本息、违约金、赔偿金、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他实际支出的费用)。本确认条款的效力独立于借条,借条无效不影响本确认条款的法律效力。

注:1、本借条同时为借款人收讫借款的法律凭证;

2、借款人与担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为本借条的附件,与本借条具同等法律效力。

【2016民间借款】

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担保人: 身份证号码:

借条出具时间: 年 月 日

民间借款2016范文篇二:

借款协议

甲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住址):

乙方(放款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住址):

甲乙双方因借款事宜,按照《合同法》、《民法通则》及其它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协议如下:

一、甲方因 事由向乙方 借款合计人民币 元整(大写为 )。

【2016民间借款】

二、借款利息为本金的 %。

三、借款期限为 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甲方应按约定及时还清欠款。逾期未还清的,每逾期一天,按欠款金额的 %计算罚息;逾期每超一个月,在上一个月罚息基础上加收 %的罚息,直至还清为止。

四、上述借款在甲乙双方订立本协议之同时,已由乙方给付甲方,不另立据。

五、根据本协议的需要及双方发出的通知、往来联系的便利,双方在本协议确定的联络方式为双方有效的联系方式。一方变更联络方式,应自变更之日起 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六、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的任何纠纷,均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法院裁决。

七、因解决本协议纠纷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诉讼费、律师费等,由败诉方承担。

八、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借款日期: 年 月 日

附:甲乙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注:1、说明:本协议内容经甲乙双方达成合意后打印成文,经双方签名或盖章后即行生效。

2、上述协议双方已各执一份。

签收人: 签收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民间借款2016范文篇三:

民间借款合同范文

贷款方:

借款方:

保证方:

借款方为进行生产(或经营活动),向贷款方申请借款,并聘请作为保证人,贷款方业已审查批准,经三方(或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贷款种类

第二条借款用途

第三条借款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整。

第四条借款利率

借款利息为千分之,利随本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新规定计算。

第五条借款和还款期限

第六条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1、还款资金来源:【2016民间借款】

2、还款方式:

篇三:2016民间借款
2016合同法民间借贷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本条同时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如果公民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贷款方就无权收取利息。

关于支付利息的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而现实生活中,公民之间的借款往往没有约定得如此明确。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借贷双方可以达成补充协议,如果双方最终仍不能确定支付利息的期限的,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归还。

合同法中关于借款合同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七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二百零二条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第二百零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百零四条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零八条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九条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篇四:2016民间借款
2016民间借贷合同纠纷

【案情】

原告祁某与被告段某原本为朋友关系,双方均系河南省滑县居民,因民间借贷纠纷,原告祁某将被告段某诉至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段某偿还借款。被告段某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自在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其经常居住地为洛阳市洛龙区,请求将本案移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审理,并提供了当地公安机关的证明。另查明,原、被告双方没有约定借款履行地。

【裁判】

滑县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合同纠纷的一类,其管辖原则应当适用合同纠纷管辖的原则,即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贷款方即出借方,原告作为出借方,其住所地在滑县,合同履行地应确定为滑县,原告选择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即滑县人民法院起诉,滑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告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了被告的管辖权异议。

【评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民间借贷纠纷应当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即原告就被告原则,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当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提供了其经常居住地的相关证明,本案应当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应当裁定移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审理。第二种意见认为,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合同纠纷的范畴,应当适用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原则,即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选择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民间借贷纠纷应属于合同纠纷的范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也将民间借贷纠纷列入合同纠纷中,并将民间借贷纠纷归类在借款合同纠纷中。由此可见,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合同的范畴,应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对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有选择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1993年11月17日法复[1993]10号)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贷款方即出借方,由此可见,只要当事人对管辖没有约定,就可以确定原告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告所在地就有管辖权。所以,民间借贷纠纷的原告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经审查,只要当事人提供的借条或合同中对履行地和管辖地没有约定,就可以受理。受理后,如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应当进一步审查借款的实际履行地,根据审查的不同情况来确定如何处理。如双方当事人一致陈述借款的实际履行地不在原告所在地,或有证据证明实际履行地不在原告所在地,就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如被告无证据证实借款的实际履行地不在原告所在地,就应当驳回被告的管辖权异议。

篇五:2016民间借款
2016民间借款承诺书

民间借款承诺书

承诺人(借款人): 性别: 出生日期:

手机号码: 网站用户名:

身份证号码: 跟踪客服:

申请提现账户名 : 申请提现账户:

本人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自愿申请通过公司创办的网络借贷中介平台——网站向网友借款,本人在网站注册的用户名为 。现本人郑重向公司、网站及出借资金给本人的投资者,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已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网站上登载的全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协议、收费规则、隐私规则、借款协议、使用条款、告知书),本人愿意完全遵守该等文件及其随后修订版本中的各项规定,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本人自愿申请通过红岭创投网站借款,保证按照网站的收费规则及其他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三、本人通过网站进行的所有借款行为均是本人自愿行为,本人及配偶以其全部家庭财产(包括配偶的财产)和个人财产保证完全履行借款协议及相关规定,按时归还借款本息。

四、本人承诺,本人向网站所提供的各项证明资料均为真实有效,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承诺人(借款人): (手印)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承诺人配偶及直系亲属: (手印)见证日期: 年 月 日

现场认证见证人: (手印)见证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请本人使用黑色签字笔,用正规字体签字,签字区域不可用电脑打印,并盖上红色手指膜,然后扫描上传,不可以传真,将原件邮寄回我司,邮寄费用客户自理

民间借贷保证书(律师起草)

编号:(20 )保证字第____号

致:出借人______________

为保障贵方债权的实现,本保证人愿意为贵方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债务人)签订的合同编号为(20___)借字第______号的《个人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借款债务向贵方提供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本保证书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贵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且不限于交通费、诉讼费、律师费用等)。 本保证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本保证担保期限为自主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本保证人确认: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贵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方式),贵方均有权直接要求本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本保证人放弃要求贵方先行主张抵押、质押担保的权利。

贵方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及其项下相关附属合同的条款的,除增加借款金额外,其他变更均无须征得本保证人的同意,本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并不因此而减免。

第 1 页 共 2 页

本保证书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并不影响本保证书的效力。即在主合同或其项下任一相关附属合同或文件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无效的情况下,本保证书仍然有效。如主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则本保证人对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本保证书自本保证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签字/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第 2 页 共 2 页

承诺书(民间借款还款)

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向出借人 (先生)郑重承诺:

1、本人承诺于 年 月 日前归还借款人民币(大写: 小写: );若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归还借款,本人同意按借款合同约定承受罚息;

2、若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归还借款或出借人发现借款人有任何不利于出借人的异常情况,本人承诺按借款合同约定对出借人的损失进行赔偿,并且自愿接受:按借款总额每日10%计收罚息,给出借人 造成的除罚息以外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文书邮寄费、催款人工资,车费,电话费,饮食费,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仲裁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用等一切费用),借款人自愿全部承担。借款人无条件地配合出借人的上述行为,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及相关费用全部由借款人承担。

3、补充内容: 上述内容本人已认真阅读并书面确认。

承诺人: 年 月 日

民间借款合同、借据、担保承诺书范文

甲方(债权人):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地址:

乙方(债务人):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地址:

丙方(保证人):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地址:

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地址:

就乙方在甲方借款事宜,经各方协商,达成借款协议如下,供各方遵守:

一、乙方向甲方借人民币(大写):,小写:;

二、借款期限:年月日起至年月日;如乙方不能按期偿还借款,乙方按借款额的日千分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实现债权而支付的所有费用;

三、丙方作为保证人,为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四、本合同发生纠纷提交沧州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任丘办事处。

五、本合同各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月日

民间借贷风险承诺书(企业法人)

威海市商业银行:

为公平、诚信开展业务合作,本公司郑重做出如下承诺,在贵行信贷业务发生前及业务存续期间:

一、本公司(是 否)涉及民间借贷行为。

二、本公司涉及民间借贷的具体数额为: 万元 具体明细如下:

(一)向借款万元,到期日为

(二)向借款万元,到期日为

(三)向借款万元,到期日为

(四)向借款万元,到期日为

三、本公司涉及具体对外担保余额为: 万元

具体明细如下:

(一)为担保万元,贷款人为

(二)为担保万元,贷款人为

(三)为担保万元,贷款人为

(四)为担保万元,贷款人为

本公司承诺在出现公司资金被查封、冻结、扣划等异常经营信号时,无条件同意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提前收回信贷资金,我公司将予以配合,对操作中任何不利于我公司的行为不持任何异议。

( 公章)

(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篇六:2016民间借款
2016民间借贷合同有效期

借款期限由双方约定,法律没有规定具体期限。但双方没有约定的,视为不定期借款合同,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人可以随时归还借款。

在借款合同中,当事人之间一般都约定有返还借款的期限。如果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之间应当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借款人根据借款合同规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是借款人的主要义务之一。如果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即属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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