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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闽人社文〔2011〕239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经贸委(经委、经发局、经贸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省直属各单位:
为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生产经营活动有序进行,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夏季高温津贴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5-9月份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气温以省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为准。
二、企业在职职工高温津贴的具体发放标准为: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天按8—10元标准发放。企业的高温津贴可按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职工福利费的规定计算扣除。
三、防暑降温工作季节性强,企业应合理安排职工夏季工作,适当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劳动强度和作息时间,避开高温时段,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保职工身体健康。
四、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企业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做好高温期间职工的防暑降温工作。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企业高温天气期间采取的劳动保护措施实施监督。
五、调整后的高温津贴标准从2011年8月1日起执行。【福建,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
关于全区高温津贴发放标准的通知
———宁人社发[2010]254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工会)、地税局、国税局、区直各有关单位、企业:
为保障职工在夏季高温条件下的身体健康,做好防暑降温工作,根据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8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我区在岗职工高温津贴发放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二、高温津贴标准:露天、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天7元,其他作业人员每人每天5元,按在岗职工实际出勤天数计发。在每年7月、8月、9月发放。
三、高温津贴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各企业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并准予税前扣除。
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安全生产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引导和督促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和落实夏季工作场所防暑降温各项措施,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确保夏季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进行。要加强对高温作业场所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职工工作时间、休假时间、工资支付、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等情况。
五、现高温津贴标准从2010年起执行。
本通知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福建,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卫生厅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自治区总工会
自治区地税局 自治区国税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
福建省规定的高温津贴标准是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
从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目前厦门执行的高温津贴标准为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如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9.2元。如果单位没发、少发高温津贴,大家可以拨打5110656向劳动部门反映。
时间每年5月—9月
去年7月,福建省人社厅等7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通知》规定,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在每年5月-9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按月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折算每人每天9.2元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高温津贴的具体发放标准为: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如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9.2元。用人单位的高温津贴标准纳入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内容不能用实物代替
上海2015年高温补贴标准是每月200元,发放的时间是6月到9月。企业在发放劳动保护性质的高温季节津贴的同时,也要继续做好夏季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目前上海高温费的发放标准是依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5)43号执行。该《通知》主要内容规定如下:
根据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15]186号)要求,现就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福建,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二、企业在发放劳动保护性质的高温季节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夏季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
三、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参照执行。
【通知一】
**全体职工:
随着夏日的来临,高温不断的来袭,为了全体职工的身体健康,经过公司领导的决议,从本月起开始下发“2015年度职工高温补贴",高温补贴发放标准如下:
1、自2015年7月1日开始到2015年9月31日结束,共计三个月。
2、高温补贴金额:车间工人每人每月300元整,其它部门每人每月260元。
3、补贴金额和工资一并领取。
4、高温其它处理措施将根据具体情况具体通知,望广大职工随时关注。
【通知二】
各部门、各项目部:
暑运将至,为切实做好公司一线员工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确保公司生产的正常运行,结合国家相关规定,参照集团办发【2015】12号文件,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发放2015年高温补贴。
具体如下:
一、 发放人员范围: 2015年6月1日至9月30日在册在岗的合同制员工。
二、发放岗位范围及标准:
一类、 此类岗位是指较长时间在高温环境下持续工作的现场生产岗位
车辆驾驶员、现场工作人员
300元/人.月
二类 、其他间断性进入高温环境工作的人员
保安、室外保洁员
200元/人.月
备注:
1、二级部门干部高温补贴按二类标准执行;
2、一级部门干部不享受高温补贴。
三、其他:
1、高温补贴于6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依据月度考勤在次月工资中予以发放。
2、新进员工若符合享受高温补贴规定,从到岗次日起享受。
3、当月因出差、培训、休假、工伤等各类原因,根据岗位的实际天数享受高温补贴。
此通知。
从湖南省人社厅获悉,2015年夏季高温期间(7月1日至9月30日)用人单位应当向露天作业的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清凉饮料不能抵高温津贴。
2015年度的高温标准规定:
全省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应在7、8、9三个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原则上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如需按天数折算的,每人每天6.9元。
“高温津贴必须在工资以外额外支付。”人社部门表示,如果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名义上发放了高温津贴,却将高温津贴计入最低工资标准,此行为侵害了职工合法利益。同时,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冲抵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发放高温费的,可拨12333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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