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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区矫正现状
赵青
社区矫正(Community Correction)在我国作为一种行刑方式社会化的尝试,目前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在实践中都显得十分热门。在著名的互联网搜索引擎谷歌(google)中的“社区矫正”为关键词进行搜索,你会得到数十万个相关的网页链接。这是一件令我们司法工作者欣喜的事,这至少说明,从中央政府到基层工作者,从理论到现实,社区矫正已经引起了人们足够的注意。
但是,在喧哗过后,我认为要对当前我国的社区矫正现状进行理性的现实的思考。
一、当前我国社区矫正的现状
2001年,河北石家庄市长安区开始“社会服务会”的尝试。检察机关在对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下达“社会服务令”,责令其在公益性机构完成一定时间的无偿的社区劳动,并由检察机关聘用的辅导员对其进行思想教育。2002年上海市的徐江、闸北、普陀三个区率先开始我国的社区矫正试点。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在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山东六省市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05年,两院两部联合下发通知,要求首批试点的六个省市将试点范围扩大到整个社区;同时,将河北、内蒙古、黑龙江、安徽、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重庆十二个省市列为第二批社区矫正试点地区。
截止2005年底,首批试点的六个省市已经在186个县(区、市)的2147个街道(乡、镇)展开社区矫正工作,接管社区服刑人员34370人,其中管制663人,缓刑22500人,假释3536人,暂予监外执行1261人,剥夺政治权利6470人。[1]
1、目前社区矫正的机构设置及队伍建设模式
先来看看《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中是如何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要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会同公安机关搞好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虑,组织协调好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和帮助工作。街道、乡镇司法所要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监狱管理机关要依法准确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措施,对符合假释条件的人员要及时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并积极协助社区矫正组织的工作。公安机关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
看完这段话,我们还是搞不清社区矫正到底该如何运作。只有“街道、乡镇司法所要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这句话具有实质性的内容,但也只是说司法所是日常管理机关,具体执行机关是谁,没有说。《通知》内容的含混一方面反映了社区矫正理论的困惑,另一方面折射出社区矫正实践的两难:司法行政机关虽然牵头组织社区矫正但无法定的强制权,公安机关有执法权但限于人力精力及时间往往力不从心。
实践中各地的做法也不尽相同。比如上海市和北京市在各区成立了社区工作领导小组,由其组织实施社区矫正, 其组成人员来自政法委、公安、法院、检察院、民政等部门。其
它有些省市在司法行政部门设立了社区矫正科,负责社区矫正工作,比如山东济南。有些省市没有单独的社区矫正机构,而是由司法行政机构的基层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由社区矫正专门工作人员和社会志愿者组成,这一点各地都一样。社区矫正专门工作人员的构成各地却不相同,例如北京朝阳区的一个有关社区矫正的通知中规定:“专业矫正队伍,由司法所干部,社区民警和劳教警察组成。”而青岛市的《青岛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细则》中规定:“社区矫正工作者是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各级社区矫正组织中的专门工作人员和公安派出所民警等国家公职人员”。
2、目前社区矫正的内容及效果
从目前来看,各地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的方式与内容大同小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⑴ 以个别矫正为主,实施有针对性教育学习。如《上海市社区矫正工作者守则》(试行)规定:接受矫正对象后应制订个体矫正方案,建立一人一档。同时,还聘请志愿者建立一对一的帮教对子。例如上海市的《社区矫治工作流程》(试行)有如下规定:“社区矫治工作小组应对每名对象建立,填写《社区矫治工作记录薄》,并根据矫治对象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落实一名社区矫治志愿者参加者矫治工作。”
⑵ 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社会公益劳动。
南京栖霞检察院曾对南京师范大学等几所高校5名涉嫌犯罪的大学生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责令他们不定时到栖霞区在校大学生犯罪预防矫治中心领取“社会服务令”,到福利院或社区做义工。上海市《社区矫治工作流程》(试行)也有矫正人员参加公益劳动的规定:“社区矫正工作小组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组织矫治对象(保外就医对象除外)参加并完成必要的公益劳动。"
⑶ 针对矫正对象的具体情况,开展帮助和救济。例如符合低保条件的矫正对象纳入城市低保开展就业技能培训,为矫正对象住房,子女上学提供帮助等。
⑷ 建立了监督管理体系。防止矫正对象脱管失控。
社区矫正就其本质而言还是一种刑罚执行的方式,所以做好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工作,是开展其他工作的前提,上海市的法院、检察院、公安部在各自的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若干意见中都在其本职范围内有对社区矫正的监督管理措施。社区矫正工作者在其工作职责内也有相应监督管理的规定。前面提到的南京栖霞区在校大学生预防矫治中心与郭晓彬(化名)等5名涉嫌犯罪的大学生签订的《矫治协议书》中,有每天要写行踪报告,每个月作一次思想汇报的内容,“矫治中心”的一名工作人员说,这5名大学生到社区做义工时,有矫治人员在旁监督。
社区矫正的效果,理论界普遍的都是颂歌满箱。司法部基层司司长王珏发表在《监狱理论研究》2006年第一期的文章——《社区矫正试点及有关思考》中有几组数字也许有一定的代表性:“据统计,试点地区的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率不是1%。许多街、镇实现了零重犯率,如北京截至2005年底,累计接受社区服刑人员8944名,解除矫正4083名,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率仅为0.10%。社区矫正的优点中与经社区矫正的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率低相提并论的另一个优点是,在社区参加矫正的服刑人员可以更好地顺利回归社会。这一点显然不可否认。”《社区矫正试点及有关思考》一文中同样提到:“据统计,各试点地区共
帮助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4200人次,办理最低保障1300人,成功推荐就业840人次,就业指导5000余人,落实责任田6000余人,建立了社区矫正过渡性就业基地200余个。”社区矫正是一个系统工程,其社会效益是长远的,这项工作开展试点才3年,应该说其效益一时难于估算。同时,它在适应新形势下国际人权斗争中,也有不可低估的作用。
二、针对当前社区矫正实践及理论中一些问题的思考
社区矫正在我国还是一个新生事物,还是一个婴儿。任何一个真正关心它成长的人,我想应该以一种客观公正的眼光来看待它,既不能对它寄予不切实际的过高的期望,也不能悲观地断言它会夭折。
下面笔者对社区矫正谈一些自己的思考,与大家探讨:
㈠ 防止过分夸大社区矫正的作用和盲目跟风。那些对一个新事物寄予不切实际的期望的人,往往会因为这个新事物在实践中的一点挫折,由失望转而对这个事物进行贬低,我们要防止这种倾向。理论界目前在论述中归纳出的社区矫正的优点以及施行社区矫正的必要性时主要有以下几方面:①缓解监狱压力,解决监狱人满为患;②节约行刑成本;③能够预防监禁带来的交叉感染;④有利于服刑人员的顺利回归社会;⑤社区矫正对犯罪的青少年具有特殊意义;⑥社区矫正的运用顺应国院行刑趋势的潮流;⑦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重新犯罪率低。
针对这些优点,我想谈谈自己不同的看法
1、关于监狱押犯爆满【社区矫正吧】
据我调查,监狱押犯爆满在我国并不是普遍的实际情况。虽然我国狱内押犯呈缓慢上升趋势,但随着近几年国家对监狱投入的增加,以及监狱布局调整,绝大多数监狱并未达到有些人所说的押犯爆满的程度。例如江苏省“实施调整项目220个,全省关押点由调整前的150个压减到66个,关押能力由6万人提高到8万人”。[2] 就我所在的监狱而言,押犯人数近几年来呈下降趋势,有些分监区甚至没有押犯,名存实亡。所以说当前我国监狱并不是人满为患,而是硬件建设停留在一种低水平的状态,国家对监狱投入的罪犯人均监禁费用,罪犯人均居住面积以及医疗卫生、文化教育设施等硬件指标落后于好多发达国家。
2、关于矫正对象解除矫正后重新犯罪率低的问题
罪犯刑满释放后重新犯罪,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有自身的原因,有外界的原因,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用辩证唯物主义的眼光来看,内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根本,外因是条件,外因通过内因来发挥作用。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率低,我认为其主要原因还是在于矫正对象本身。根据相关规定,现阶段我国适用社区矫正的对象主要是主观恶习小、情节轻的服刑人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实施社区矫正”。各试点省(市)根据这一通知,作了相应规定。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上海法院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若干意见》中规定:“对符合下列情形,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设的人员,不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适用监禁刑:
①初次犯罪且罪行较轻的;
②犯罪时未满18岁的;
③过失犯罪的;【社区矫正吧】
④犯罪时属老、弱、病、残、孕的;
⑤职务犯罪未造成重大经损失的;
⑥经教育后,确已悔罪的;
⑦其它符合非监禁刑条件的人员。”
该《意见》同时规定对累犯、再犯、惯犯、重大暴力犯罪的罪犯不适用非监禁刑。由此可见,社区矫正的对象原本就是主观恶习不大的未成年犯、老弱病残犯、初犯、过失犯、孕妇、哺乳期妇女。相对于恶习深罪行重的罪犯,他们的悔罪意识更强,可矫正性更大,他们自己的改造积极性和主动性更高更强。他们中的相当一部分人解除矫正后,受自身生理条件限制,如年老体弱、生病、残疾、怀孕、哺乳,重新犯罪的可能性也大为降低。而假如把社区矫正的对象换作累犯、惯犯、涉黑涉暴等严重刑事罪犯,他们解除矫正后,重新犯罪率未必就会低吧。所以说,重新犯罪率低不是社区矫正的优越性,而是矫正对象自身的属性。
3、关于交叉感染
交叉感染原本是传染病学上的一个名词,用在这里很好,因犯罪曾经有一段时间被看作是一种疾病。我认为交叉感染不是监禁的必然,而是不科学、低水平监禁的副作用。国外把监狱划分成不同的警戒程度,相同警戒程度的监狱作了科学的分类。初犯和惯犯,不同类型的罪犯,甚至同一个罪犯在不同的阶段,都要进行相应的分别关押。而我国虽然实施分类关押已经很长时间了,但限于条件,我国的分类关押只是低水平的阶段,有些地方实际上形同虚设。笔者所在的监狱,以及笔者调研过的我省其他几所监狱,分类关押工作做的都不好。有的根本没有分类,各种类型的罪犯毫无区分的混合关押。有的一开始作了分类,例如某个分监区关舞盗窃罪罪犯,某个分监区关押性犯罪罪犯,但两个分监区在同一个楼层,基本上只具有象征性意义。而且,随着时间推移,押犯结构和人数发生变化,关押性犯罪的分监区有可能在某个时间段押犯锐减,而为了生产等目的,这种局面是不允许的,最后,导致分监区押犯五花八门各种类型都有。这种情况在基层是很普遍的。
科学精细的分类关押不会杜绝交叉感染,但可以大大预防和降低交叉感染。社区矫正由于其非监禁性,交叉感染的可能性大大降低。随着我国监狱布局的调整,监狱工作科学化水平的提高,以及国家对监狱投入的进一步加大,我认为监禁带来的交叉感染会逐步降低。
4、关于社区矫正的国际趋势
社区矫正在国内才开始试点,但在国外已经相当成熟。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社区矫正也只是一种善良的努力。国外的学者对社区矫正进行反思的不在少数。美国学者安德鲁·冯·赫希在在谈到矫正理论时,认为刑事矫正理论的衰落是必然的,在矫正刑的目的里设计出既要保护社会又要关怀罪犯的二元追求是一种天真的安排,因为刑罚制度在这两个存在潜在冲突的目的之间是无法做到兼顾的。[3] 我们在搞社区矫正时,不能一味死搬硬套。
㈡实施社区矫正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我国已经在18个省(市)进行社区矫正试点,这18个省(市)在搞试点时,也不是大面积推广,而是再筛选个别地方试点。所选择的这些地方,一般都是社区建设和管理相对领先完善的地方。我认为试点社区矫正应该以点带面,逐步推广。我国地域辽阔,民族众多,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的地区差异性较大,民众的法律意识还比较薄弱。我认为在开展社区矫正时,应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1、社区建设自身的状况
社区早已有之,社区这个概念引进的时间并不长,社区管理及建设则起步更晚。1887年,德国社会学家F·滕尼斯最早提出社区的概念;其后,美国人CP·罗密斯将德文社区英译为Community。上世纪三年年代,燕京大学一批青年学生翻译美国社会学家RE·帕克的社会学论文集时,首次将Community译成“社区”。
尽管中外学者对“社””的定义有上百种,但总的来看,有两个因素是必备的:一定的地域,以及生活在该地域相对稳定的人们。所以可以这样理解社区:社区是有一定关系的人们共同生活的特定区域,或者说社区是区域性的生活共同体。
我国的社区建设起步较晚,将社区建设列入社会议事日程只是近几年的事,因为起步晚,社区建设自身还不完善,尤其是农村社区建设。
我国社区建设水平同经济发展水平一样,地区差异性明显,并且具有对应性。社区建设发达的地区,政府部门重视,社区制度建设相对完备,社区工作人员配备到位且分工科学明确,人员素质水平也高,用于社区建设的投入也高,社区硬件设施齐全,有的社区逐步呈现出其文化特征。而中西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社区建设,还停留在一间旧房子、两张办公桌、三个老太太的水平。在这样一个极不完善的社区,去进行尚属试点的社区矫正,难免会令人担心吧?
2、社区民众的接受程度
社区矫正要在社区进行,这就不能不考虑作为社区主人的社区民众对社区矫正的接受程度。如果社区民众对服刑人员歧视排挤,拒绝配合矫正工作人员开展矫正,那么社区矫正的效果就难免大打折扣,情况严重时甚至难以继续。尤其是被害人与服刑人员在同一个社区的,法院在适用非监禁刑进行社区矫正时,要充分考虑这一点。国家和社会的价值取向与刑事犯罪的受害人的价值并不完全一致。国家和社会对于犯罪既要惩罚,从长远出发,更要预防和减少;而做为受害人,他更关心惩罚和报应,得到更多的精神抚慰与物质补偿,对于这种情况,应征询和考虑受害人的意见,适用社区矫正,要做危险性评估。
所以,我们要加大社区矫正的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人了解社区矫正。实践证明,已经开展过社区矫正的社区的居民,比从未开展过社区矫正的社区居民更乐于接受它。
2003年6月SOHH网曾对社区矫正进行网上调查,问及“如果你所在的社区被列为社区矫正的试点区,你会从心里同意吗?”当总数达到416票时,调查结果显示有32.6%的人表示同意。其他人都不同意或不太同意。[4] 大家注意,这个时间是在试点以前,参加调查的人可能来自五湖四海。之前,北京曾有过调查,社区矫正试点前,只有35%的人认同该制度,这个数字与SOHH的数字大体接近。但不久前的调查显示,这个数字上升到90%。经过试点的社区,民众心中的恐惧和疑问明显降低,对社区矫正的支持提高。
社区矫正工作完善内容
2015年5月14日,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冯小平主任一行4人来我县视察社区矫正工作。根据本次视察情况,针对我县社区矫正工作实际情况,县司法局提出以下完善内容:
1、每一位社区服刑人员必须有社区矫正工作小组
2、每一位社区服刑人员入矫时必须有《社区矫正宣告书》、解矫时必须有《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
3、 每一位社区服刑人员必须有《社区矫正责任书》;
4、每一位社区服刑人员必须有《社区矫正监督协议书》;
5、每一位社区服刑人员必须有《社区矫正志愿者帮教协议书》;
6、请假的请假手续必须完善(《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居住地变更)审批表》、《社区服刑人员外出准假通知书》);
7、教育学习、劳动记录社区服刑人员签字按手印才能有效;
司法所所长以及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必须做到:1、入矫宣告内容明确。2、对社区服刑人员应该心中有数---底数清,去向明坚决杜绝脱管、漏管和虚管。
注:1、有电子版的直接群里下载,否则局里领取纸质的; 2、《社区服刑人员管理手册》已用完。各相关文书档案回到原表册。
第1篇:2015年社区矫正工作总结
做好矫正工作,对于实现“平安南京”,构建“和谐社会”,实现长治久安意义非常重大,我们结合实际,扎实开展工作,做到管理有序,工作落实力求使每位矫正对象在解除社区矫正后都能够顺利回归社会,成为社会的一份子。围绕以上目标,我们的措施如下:
一、夯实工作基础
1、我街道总接收129名矫正对象,已成功解矫101人,现在册28人,全年重新犯罪率为零。今年新入矫14人,已解矫9人。根据党政领导、综合牵头、社会参与、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的工作思路,我们认真抓责任落实,建立一套工作机制,保障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运行。一是11个社区居委会都成立矫正工作站,由社区调解员负责完成社区工作任务。二是民警、社区主任、调解员及法律工作者、五老人员共组成39人的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队伍,促使矫正对象认罪服法,悔过自新。
2、充分利用社区矫正工作信息平台,利用社区信息平台及时将矫正对象信息输入平台,做到“三清”“一迅速”,即人头清、监改类别清、矫正时间清,谈心家访,联系迅速。通过网络平台有效掌握矫正对象的行踪和思想动态,提高了矫正工作的综合能力,有效的控制了重新犯罪率。
3、在长达半年的上海世博会期间,我们做好矫正对象跟踪管理工作和请销假工作,多次与矫正对象联系、走访,做到与每个矫正对象月月见面,确保世博会期间无一例违法乱纪现象发生。
二、因人施矫,抓好六环节
突出重点,抓好六个环节,一是抓好谈话环节,了解矫正对象心理状态,消除他们心理负担和思想顾虑。二是抓宣传环节,按市区统一程序,准时通知矫正对象,由司法所所长告知监督人,签订帮教协议。三是抓好走访工作,掌握矫正对象本人和家庭情况,有针对性的制定方案,确保矫正成效。四是抓好教育环节,组织矫正对象进行矫正知识和矫正须知考试。五是抓好公益劳动环节,对公益劳动表现定期讲评,作为司法奖惩依据。六是抓好请假审批环节,对外出务工经商的矫正对象,司法所报请上级给予批准,由司法所进行外出前思想教育,并提出行为要求和每周电话汇报及思想汇报活动,工作情况。
三、探索四个结合,丰富教育形式
1、在思想教育方面我们开动脑筋,想办法,改进和丰富教育矫正手段和形式;一是个别教育与家长监督紧密相结合,家长是青少年矫正对象第一责任人,让家长监督和配合,提高了效率。二是专职教育与兼职教育相结合,矫正工作者作为专职矫正人员,对矫正过程进行统筹规划,制定矫正个案,确定阶段矫正目标。志愿者及调解员则根据矫正办的安排,参与矫正工作,在一些专业领域提供兼职服务,形成层层管理确保不漏管。三是思想道德教育的同时,我们还注重心理健康教育,消除矫正对象不健康心理倾向,促进其心理尽快回归社会,如矫正对象柳某入矫谈话中还存在一种想法,认为法院当初判决的较重,认为自己不是盗窃行为在朋友家发生突发性的行为,我们和她讲你的本质是好的,你不论在犯罪前,还是在监狱服刑时的表现较好,而且还获得4次减刑,减了五年九个月。通过谈话我们了解到她心理还有一种爱面子思想,不想在登记表上填写判决内容。针对这种现象我们对她进行心理疏导:希望你在假释期间放下包袱,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真心悔改,努力学习些法律知识,调整好自己的心态,多参加社区公益活动,多与志愿者交流,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四是课堂教育与互动教育相结合,组织矫正对象每月集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如去雨花台凭吊烈士,去南京大屠杀纪念馆、渡江战役胜利纪念馆等地方进行爱过主义教育。开展社会公益活动,通过社会的认同增强其社会责任感,与看守所监狱服刑人员座谈,提高其遵纪守法和自觉接受矫正意思。
四、加强心理矫治力度
在如何让最大限度的减少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方面,我们坚持监管、矫正并举的矫正方法,针对有些矫正对象具有冲动好斗的性格特征,及具有自卑消沉的心理,重点采取了多帮一的矫正方式,个别谈心及好友提示交谈来调整他们的心理状态,使他们正面看待社会事务,从而走上正常的社会轨道。例如:矫正对象叶某是未成年人,又是流动人口,由于其父母没有什么文化,每天忙于工作,疏于管教,平时管教方式简单、粗暴。造成孩子逆反心理相当严重,有事从不和家人讲,自入矫之后,我们从心理疏导入手,告诉他其父母也不容易,打工收入不高,要租房还要培养你上学,吃了不少苦,你应该好好改造,来报答父母才对,我们帮其树立自新意识,要对父母负责,要自尊自信。在公益劳动时表现积极,我们发现其闪光点,及时给予表扬促其质变。
五、主动想方设法帮困解难
在主动做好矫正对象迫切需要解决的困难,作为对矫正对象教育感化的切入点。如:矫正对象唐某出狱后,剥权7年,以前房子拆迁,老婆已离异,无其他亲属,生活住房都成了迫切解决的现实问题,唐某每天来司法所,站在办公室,只讲一句话:“你们是领导,我就找你们”。他一站就是一天,司法所针对这种情况多次找民政和有关部门协调,为其办理了低保,每月440元,鼓楼区补贴慈善卷130元,另外又帮他办理了无房补贴,每月300元,共870元,真正解决了生活、住房问题。不但他本人非常感激,就连周围的居民都说司法所救了他,再不好好改造就对不起政府了,同时,也体现了社区矫正宽容精神和人性
关爱的理念。
在今后的矫正工作中,我们一是探索教育转化工作新路子,帮助矫正对象回归社会,探索适合本街道各社区特点和学习其他街道的经验,使我们矫正工作上新台阶。二是强化矫正工作深度,家庭是矫正对象最贴近生活空间,我们坚持对矫正对象做到“四必访”,重大节日必访,生病住院必访,家庭有重大变故时必访,不按时报道时必访;另一方面,我们根据矫正难度和重点对不同的矫正对象,还要进入其家庭生活深入细查,通过接触其家人了解并掌握最直接最真实的第一手资料,目的就是让我们制定的矫正个案更有成效,促使我们的矫正工作得以四个加强:一是深入家庭细查,加强个案矫正力度;二是发动各方力量,加强施实矫正工作的温暖关爱的工程;三是加强矫正工作质量检查;四是加强矫正档案管理。通过进入家庭深入细查,提高矫正针对性,有效性。以确保重点人员始终在管控监督范围内,防止重新犯罪,从而不断强化矫正工作的深度。【社区矫正吧】
第2篇:社区矫正工作总结2015年,我街道社区矫正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衔接好、监管好、引导好”的工作思路,扎实有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前卫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基本情况
我街道现有在册社区矫正对象4名,其中男性3名,女性1名;假释2名,剥夺政治权利1名,暂予监外执行1名。该四名社区矫正对象除刘跃新暂未找到外,其余三名矫正对象矫正工作进行顺利。
二、主要做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夯实矫正工作基础。我街道社区矫正领导小组高度重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切实加强工作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层层抓落实。
(二)完善工作体系,扎实开展监管教育和帮扶工作。我街道加大衔接管控体系建设,完善解除矫正与落实安置帮教相衔接等工作机制,及时转发省、市、区有关矫正对象教育管理工作规定,街道领导小组与社区负责成员积极配合、通力合作,积极开展社区矫正对象监管教育帮扶工作,严格执行周报告、月汇报、每月一走访和外出请销假等制度。
(三)加强管控,力促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无缝对接。为使社区矫正工作与安置帮教工作顺利衔接,保证矫正对象解矫后不脱管、不漏管,我街道积极探索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工作有效结合新思路,落实四个同步,实现社区矫正向安置帮教的无缝对接。一是解除矫正与签订帮教协议同步。矫正期满之日,即由司法所长向解矫人员当面宣读《社区矫正期满宣告书》,在办理解矫手续同时,安排安置帮教小组与解矫对象签订《帮教协议书》,直接纳入安置帮教体系管理。二是个人档案材料移交同步。解矫后,矫正对象身份转变,原有的一套基本材料随之移交,重新建立归正人员一人一卡一档,经过社区矫正后,这部分人员底子清、情况明,建档工作非常顺畅。三是矫正帮教人员衔接同步。由街道综治办牵头,建立同一人矫正、同一人帮教的工作机制,实行社区矫正教育管理与安置帮教责任包办制度,降低帮扶成本,提高帮扶效果。四是管控教育与帮扶救济同步。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在管理方式方法上有相互借鉴之处,“管控、教育、帮扶、感化”是两者在管理上共通的四部曲,有效避免了重复劳动,提高了工作效率和质量。
(四)多方联动,不断开拓新的就业渠道。社区矫正人员的安置工作是搞好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环节,做好此项工作有利于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为了切实加强此项工作,给社区矫正人员创造良好的就业条件,结合我街道实际,街道社区矫正领导小组与各社区进行沟通交流,积极为帮教人员寻找并提供过渡性就业岗位,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困难,并对其开展思想教育和帮教管理活动。
三、2015年下半年工作思路
2015年下半年我们会继续积极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及时了解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情况和动态,不断完善社区矫正帮教措施,强化过程管理。认真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新路子新方法,为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作出最大的努力。
1、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依法规范进行。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要按照省、市、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任务和要求,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社区矫正工作者要积极探索积累社区矫正工作经验,精心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取得实效。
2、夯实工作基础,抓好组织队伍建设,提升基层监管和帮教工作水平。要积极根据各种有利优势,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各种资源,积极构筑较为完善的社区矫正平台,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良好载体,提高对矫正工作的认识。同时,要加强矫正工作办公室内部台帐资料和矫正对象卷宗资料的管理工作,杜绝泄密、遗失卷宗资料现象的发生。
3、深入拓展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努力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积极主动探索社区矫正工作新途径,摸索新的管理模式。要针对矫正对象在转入矫正期,心理上都有一种失落感,认为自己被社会、家庭抛弃,不安心改造的情况。要依法落实奖惩制度,对表现好的,服从监管的矫正对象,给予行政奖励、减刑等。
第3篇:社区矫正工作总结2015年,白沙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人员1人,解矫7人,目前在矫人员11人,其中缓刑8人,假释3人。
根据省、市、区关于社区矫正“三防”专项工作的整体部署,我所以组织网络、工作制度流程、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应用四方面工作为抓手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具体如下:
一、健全社区矫正工作组织和网络。街道进一步完善了一支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具体负责,社区治保调解主任为具体帮教责任人的专业矫正队伍。同时,在各社区成立了由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的老党员和其他志愿者组成的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并及时调整和补充,为“两会”及建党90周年安保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和流程。
重点加强了请示报告制度,信息宣传、统计制度和请销假、谈话制度,同时建立一套完整的管理体系。即矫正对象进入社区矫正环节后,我们都要进行调查和走访,全面掌握其基本情况,制定《矫正个案》,逐人建立档案;为每名矫正对象确定1名工作人员和1名志愿者组成帮教小组,负责全程监督、教育、管理;要求矫正对象每周进行口头或电话汇报、每月进行书面汇报。尤其是在与矫正对象第一次见面时,当面向其宣读《社区矫正宣告书》,由矫正对象签订《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牢固树立和强化其服刑意识。
三、做好社区矫正“三防”专项工作。
按照“排查准确、掌控及时、防范有效、处置快速”的“三防”活动原则,街道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落实“三定”措施,筑牢社区矫正“三防”城墙。
(一)“定位”,坚决执行《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高检会〔2015〕3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目视跟控、GPS遥控措施,着力打造全天候、全方位、全过程的社区矫正监管安全工作“天罗地网”,确定和限制社区服刑人员的活动范围。根据全国“两会”、建党90周年和国庆等重要时期、重大节日、重点时段的维稳工作要求,组织各社区对矫正对象进行“分阶段、滚动式、不间断”的排查,切实了解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工作生活情况及近期的行踪去向、活动轨迹。严格外出请销假制度,对于节假日期间请假探亲的人员,落实随同人员进行监护,并进行电话抽查,真正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漏一人、不留死角。
(二)“定人”,切实实行“定人包案”制度,对重点矫正对象和重点归正人员落实专人管教。在排查走访中发现和掌握的有违法犯罪倾向或有可能参与群体性上访事件的重点对象、重点问题、重点隐患,由社区书记、综治干部及矫正志愿者组成帮教小分队,制定“一人一案、一事一策”的管控措施,确保辖区内重点人员的个案化矫正实施率达到100%。此外,严格落实矫正对象“每日一电话、每三日一到访”制度,确保实时掌控,实时监管。通过采取一系列有效的监管帮教手段,切实消除和化解了社区矫正安全监管工作隐患。
(三)“定心”,高度重视心理矫正工作,全面落实矫正过程的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健康教育,转化和弱化其消极思想和心理。春节前夕,街道领导、司法所长和社区干部一起上门走访了部分家庭困难的归正、矫正人员,与他们进行了交流对话,送上春节慰问,并给生活困难的社区服刑人员送去了慰问品和慰问金,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怀,增强了他们重新做人、融入社会的信心。
三、总结经验,强化考核
司法所每半月组织召开一次社区矫正监管安全形势分析会,街道矫正办负责人、派出所相关工作人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三方参与,共同分析研究本月各社区矫正监管情况,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制定针对性的整治意见和方案。如大庆社区矫正对象单某,连续两个月无故不参加学习,居住地在海曙且电话联系不上,对此,矫正办通过发挂号信、片区民警打电话联系其家人等方式最终与其取得了联系,并对其进行了严肃的教育,最终使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致歉并自觉到矫正办参加正常的学习。加大社区矫正每季度联合执法力度,对社区开展“三防”活动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并将此项工作与社区年度综治考核挂钩,确保“三防”活动落到实处。
第4篇:社区矫正工作总结石龙镇社区矫正工作在镇委、镇政府的领导下,在市司法局强有力的指导下,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的支持下,社区矫正立足石龙实际,积极探索创新,狠抓措施落实,并取得了一定成效。全镇共有矫正服刑人员七名,接管的矫正对象未出现一例漏管,脱管现象。现总结如下:
一、矫正工作的开展情况:
(一)构建健全机制,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顺利进行。
1、建立完善领导组织机构、落实经费保障。我镇社区矫正工作小组由镇委副书记周年友任组长,纪委书记陈耀林和石龙公安分局jú长叶进田任副组长。经费保障构入财政预算,保障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
2、组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
石龙镇社区矫正工作小组成员由司法所人员、公安派出所管辖民警、村(居)委会工作人员和工作志愿者组成。在交接工作第一天建立了社区矫正志愿者协会,并签定《社区矫正志愿者协议书》。从而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和水平提供了有效平台。
3、建交分工负责的协作机制。
今年8月24日石龙镇召开了社区矫正动员大会,在会议上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义务并要求3个社区7个村委会中,各村(居)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和一名工作人员为社区矫正联络员,负责协会处理涉及单位、本部门的社区矫正相关事宜。各成员单位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密切配合,相互协作,积极发挥职能优势,有效促进社区矫正的开展。
(二)构建平台,严格管理,确保试点工作科学规范运行。
1、石龙镇司法所设置了专门的社区矫正办公室,为矫正对象开展学习、谈心、汇报思想情况等活动提供了固定的场所,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保障。
2、建立公益劳动基地。
为加强全镇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劳动改造和监督管理,用真挚爱心提高矫正服刑人员的悔罪意识、责任意识及法律意识,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石龙镇司法所和相关劳动基地签订《社区矫正公益劳动基地协议书》;同时组织我镇7名社区矫正对象到公益劳动基地劳动活动。对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都由司法所对矫正对象的劳动情况进行记录,统一考察。
4、进一步贯彻工作制度。
统一贯彻了社区办公室工作制度、接收登记制度、监督管理制度、培训制度、会议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制度,并严格执行各项制度规定,依法矫正。在此基础上,又重点加强了三个方面的制度建设。一是结合社区矫正工作行为,建立了请示报告制度。二是建立了信息宣传、统计等制度,并定期向市矫正办上报各项信息和数据。三是建立了请销假、谈话制度,对请销假的矫正人员要求到镇司法所矫正办报到请、销假。
5、规范工作流程。
认真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社区矫正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石龙镇司法所矫正办还建立一套完整的管理体系。矫正对象进入社区矫正环节后,我们都要进行调查和走访,全面掌握其基本情况,制定《矫正个案》,逐人建立档案;为每名矫正对象确定1名工作人员和2-3名志愿者组成帮教小组,负责全程监督、教育、管理;要求矫正对象每周进行口头或电话汇报、每月进行书面汇报,并坚持做到‘‘六个必须’’,即矫正工作初期必须与矫正对象见一次面、必须进行一次谈话、必须建立一份档案、重大节假日必须上门走访、矫正对象思想波动时必须过问、矫正对象本人及家庭出现困难时必须在政策范围内帮困解难。尤其是在与矫正对象第一次见面时,当面向其宣读《社区矫正宣告书》,由矫正对象签订《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牢固树立和强化其服刑意识。这个工作程序的规范不但强化了矫正对象遵纪守法的意识,也让我镇接管的矫正对象中未出现一例漏管、脱管,使我镇的矫正对象管得住、管得牢。
6、实施人性化改造,提高矫正质量。
为了让矫正对象感受到自由和不自由之间的差距,我们今年主要采取电话交谈、家庭走访、个别谈话、感化心灵等方式对矫正对象进行人性化的挽救。8月27日,缓刑人员麦xx认为服刑人员未经批准不准见传媒但她女儿是新闻系的每天都有好多记者同学来他家怎可以不见?司法所所长解释说法律允许的事你可以做,法律不允许的事坚决不能做。中山西区服刑人员冯xx认为社区矫正监管不能解决民生问题所长对他说:只要你符合法律法规审批条件,情况属实我们会全力帮助你。通过这种教育,从行为上、心理上对矫正对象起到极大的促动和震慑作用,增强社区矫正对象接受改造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二、存在的问题:
1、社区矫正的工作现试点阶段,立法的相对滞后给社区矫正存在执行主体问题,使我们在执行的过程中还有一定的难度。
2、在社区从事人民调解、法律宣传、安置帮教等司法行政工作的人员,一般都是身兼数职,工作繁杂,任务较重,以现有的人力、物力来承担社区矫正这项全新的工作难度很大。
3、在试点阶段虽然有其他地区的先行经验可以借鉴,但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差异较大,没有任何成规可以直接套用,还必须根据自身情况逐步摸索,各种难以预计的问题和困难的出现在所难免。
4、社区矫正工作对我市基层司法行政部门来说是第一次接触,是一项全新的工作(
三、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若干建议:
2015年度将针对薄弱环节不断整改,并积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进一步规范矫正对象个人档案;二是加大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人了解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三、充实工作队伍,搞好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培训;四、是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分析、思考、研究社区矫正工作,将社区矫正工作推上新台阶。
在矫正过程中,要坚持以人为本,突出感染性,为矫正对象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支持分类管理,突出针对性,为每位矫正对象制定不同的个案;坚持攻心教育,突出有效性,做到以矫正对象的思想政治教育入心入脑,使罪犯负罪在社区、改造在社区、劳动在社区,最终达到重做人?社区的社区目的。
第5篇:2015年社区矫正半年工作总结2015年栖霞司法所将继续扎实推进司法行政工作,依照上级部门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进一步加强司法所自身建设,以社区矫正为重点,不断完善社区矫正试行工作。
截止到6月,栖霞司法所在册矫正对象57人,其中普管35人,宽管22人,新入12人,解矫11人,对各项日常管理教育工作真正做到从严出发,从细节出发,同时注意在工作中进行创新,自三月开始我司法所多次开展创新活动。在谈话教育上,严格按照分类管理的要求定期进行谈话,在谈话内容上注意与矫正对象的个人情况和当前的社会形势相结合。在社会敏感日、重大节日我们组织矫正对象适时进行谈话教育,确保地区社会治安稳定。具体工作总结如下:
一、提高改造质量,创新教育模式。针对我司法所矫正人员比较多,情况复杂,为提高管理效率,更好改造,2015年3月19日,司法所组织了部分矫正对象以旁听者的身份参加了由栖霞人民法庭审理的一场民事纠纷案件。4月23日栖霞司法所组织在册所有矫正对象参加雨花台烈士陵园警示教育活动,目的: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加强矫正人员对中国革命历史意义的认识,提升爱国主义情操,促进自我改造。两次活动均取得较高成效,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抓重点人群。上半年,我司法所对在册的2名重点矫正对象进行了手机定位跟踪管理。针对未成年人矫正对象具有团伙性强、重新犯罪率高、社会交往复杂、观念不成熟、受外界因素影响比较大等特点,4月初联合区司法局开展对未成年矫正对象心理矫治工作,活动专门聘请南大心理学硕士辅导,通过心理疏导纠正其不良心理。5月21日,为强化帮教工作,我司法所联合区关工委、区法院和在册的4名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进行一对一帮教谈话,现场大家相互了解了一些基本情况,开展了谈话教育,讲述了犯罪给社会、家庭、自己所带来的危害性,通过此次零距离的教育,每名社区矫正对象感触很深,保证一定要好好珍惜这次缓刑的机会,认真改造,痛改前非,争取早日度过缓刑考验期,顺利融入社会,做一名对社会有益、孝敬家人的守法公民。
三、对社区矫正移动信息管理系统工作记载按市司法局的要求适时补录到位。确保移动管理信息的正常运转,确保在本月的检查工作中不丢分。
第6篇:县社区矫正工作总结一、健全工作机构。
按照“两院两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及省、市、县社区矫正工作意见,出台了《永阳镇社区矫正试点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工作格局、组织体系和职责分工,组建了两支队伍。一是组建了永阳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镇党委副书记裴敬同志担任,副组长由镇综治办主任、镇派出所所长、镇司法所所长担任,成员由镇财政、民政、劳保、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税务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司法所,主任由司法所长兼任。同时,各村(居)委会组建相应的社区矫正工作站,站长一般由书记或村(居)委会主任兼任,共组建社区矫正工作站22个。二是镇组建一支由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组成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社区矫正工作者主要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和公安派出所社区民警组成,共有成员20余人。同时在全社会进行公开招募社区矫正自愿者,共招募专家、学者、干部、教师、社会团体人员、社区服务人员共120余人。三是针对矫正对象的年龄性别,设置了妇女帮教组、青年帮教组,为社区矫正步入正规化管理渠道打下了良好而坚实的基础。
二、建档立制。
镇司法所坚持对每名矫正对象实行一人一档,详细记载了矫正方案、志愿者协议书、监护人协议书、公益劳动记录、每月小结、谈话记录、电话汇报等方面的资料,形成了一套完整、规范的基础性台帐。在管理机制上,充分发挥镇、村(居)两级管理网络的作用,明确各自的工作地位和工作任务。实施村(居)每月一次例会制度,为社区矫正工作的长期发展和司法所的建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规范“接收”、“解除”程序。
为了规范矫正工作程序,镇司法所对矫正对象举行人性化接收仪式,由镇司法所所长、矫正人员、社区民警、社区工作站负责人、监护人、志愿者、矫正对象等人员参加,规范了接收八项程序,使矫正对象在进入社区矫正前感受到矫正的严肃性和认真性,起到了一定的慑服作用。同时,镇司法所对每个解除矫正的对象也举行解矫程序,对他们在矫正期间的表现进行综合讲评,最终提出要求和希望,真正做到工作有始有终,使矫正对象切身感受到矫正对他们的帮助,通过矫正悔过自新,重新认识自我。
四、专题教育和公益性劳动。
社区矫正对象的学习教育和公益性劳动,是提高思想认识,改变思想观念,矫正其不良行为,提升道德品行的良好手段。一是针对矫正对象的刑罚种类不同,选择一些针对性强的法律知识,实行专题化教育,如对交通肇事罪,进行相关交通法规学习,盗窃罪进行相关刑法知识的学习,做到有的放矢。根据性别、年龄、体质和特长以及刑罚种类不同,安排相应性劳动,如交通肇事罪安排社区治安防范巡逻等。二是每个社区确立和选择一至二个公益性劳动基地,如共建单位、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公共场所(社区公园、绿化带),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提倡以分散为主,并实行公益劳动计分制,具体操作由各社区落实。三是对一些由心理障碍的矫正对象,适时进行专业化的心理疏导,矫正对象韩某、邵某通过心理疏导,摆脱了心理上的阴影,重新过上了正常人的生活。
五、人性化改造。
在日常监管工作中,镇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特别注重对矫正对象的走访,及时了解他们的家庭状况和按期思想表现,做到思想教育从严,生活关心到位。如:对韩某的走访,了解到他的犯罪过程是哥们义气,被人利用,在被判缓刑后,因为年轻,自认为是其一生中的污点,他这一辈子就此完了,对生活、对今后的前途十分悲观,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通过走访、谈心、教育,使他重新燃起了生活的风帆,父母由原来对他不放心,担心他会走极端,现在他父母亲对他很放心,多次感谢司法所对他儿子的帮教。据统计,今年仅通过心理疏导,就打开4名矫正对象的心灵,唤醒了他们重新回归社会的勇气,为3人解决了低保问题。
六、正面引导。
镇司法所在工作中,善于有意识培养典型的挖掘典型事例,以点带面,提升监管质量。如已解矫的仇某,在县某运输单位工作,把自己业余时间全部用在抓好企业管理和营销上,为企业增加效益十几万元,这类典型镇司法所矫正工作人员都及时向被矫正人员进行大力宣传,极大地调动了矫正对象悔过自新的信心和决心。
纵观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以来,镇矫正办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一是人力不足,为进一步将工作做细做实,完全做到位带来工作上的压力;二是经费的不足为矫正工作的开展也带来了困难;三是专业性知识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社区矫正人员思想汇报范文
本篇范文整理来自被判缓刑的违法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的个人思想汇报,整理个人在这段时间的工作,学习,生活上的表现,下面是第一公文网整理的社区矫正人员思想汇报范文
社区矫正人员思想汇报范文
尊敬的各位领导你们好:
我叫***, 20**年因**罪被判缓刑*年,到社区矫正已将近一年。 下面将今年矫正期内的情况向各位领导、监督员、志愿者汇报如下,不足或不失之处恳请大家批评指正。
一、注重学习,努力改造自己的思想。
一是学习党的18大精神,了解党的路线和方针政策。
二是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关心时事,关心国家大事。 三是参加区矫正中心和司法所组织的各种教育活动。通过学习进一步加强了在刑意识,法制意识及组织纪律性。没有发生一起违纪违法的事情。
二、思想上进行深刻的反省。
进一步分析和查找自己犯罪的原因。我为什么会犯法,/fanwen/1572/其根本原因是自己放松了思想改造,放弃了人生的崇高追求,走上了一条错误的道路。教训是深刻的,损失是惨重的且无法弥补的。害了自己,害了家庭,我至今后悔不已。
三、积极参加各项活动。
今年来,区矫正中心和司法所为社区矫正人员开展了很多活动,如绘画、棋牌、法纪教育、社区义务劳动等,我都能主动报名,积极参加。
我相信今后,有各位领导的教导和司法所工作人员的与关心,有大家的帮助,我会继续认真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多做好事,多做善事,力争早日成为一名合格的遵纪守法的公民。
汇报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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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
本人自接到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决定)后,保证做到:
1、自觉接受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履行法律义务,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和教育;
2、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司法所办理报到登记手续;
3、按规定与社区矫正监督人、社区矫正志愿者签订监督、帮教协议书;
4、每周向社区矫正小组人员电话报告一次,汇报上周活动情况,每月到司法所与矫正工作人员见面汇报一次,递交一份书面情况汇报;
5、自觉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区县范围内活动,因就医、探亲等原因暂时离开活动范围,按规定请假,需要迁居的,主动向司法所报告,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6、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体教育、公益劳动等活动;
7、自觉遵守社区矫正其它有关规定。
由社区矫正对象填写“以上保证如有违反,本人愿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接受处罚。”
保证人(签字、指纹):
年 月 日
7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一、本人自愿接受社区矫正,保证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教育,遵守社区矫正制度并履行法定义务。
二、保证在法律文书生效或出监(所)之日起七日内,到长期固定居住地司法所报到,办理登记手续。
三、保证在接受矫正期间,在规定区域内活动。
保 证 人:
年 月 日
第1篇:社区矫正工作方案
为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根据和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20XX]49号文件《关于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现就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意义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假释及监外执行五种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不仅有利于落实党的改造罪犯政策,提高教育改造工作质量,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更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社会长治久安。推行社区矫正工作,是依法治国、以德治国方略的具体体现,是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稳定、社会进步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充分运用社会机制、整合社会资源、加强对五种罪犯管理和改造的一条重要途径。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并切实抓好社区矫正工作,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二、指导思想
社区矫正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XX大精神,以探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制度、合理配置行刑资源、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促进社会治安秩序的良性循环为目的,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强化司法行政工作职能,加大对非监禁刑罪犯的教育、矫正力度,充分利用社会各方面力量,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为“构建和谐城关,实现奋力崛起”作出积极贡献。
三、工作原则
1、开拓创新原则。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吸收并借鉴国内社区矫正工作的成功经验,结合我镇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2、依法规范原则。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要在法定权限、法定期限内,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3、密切协作原则。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国家司法、刑罚执行、治安管理、社区管理、群众工作等诸多层面,有关部门、单位及社会各方面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形成整体合力。
4、公开监督原则。社区矫正工作的全过程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群众监督,以促进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有效开展。
四、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我省社区矫正工作适用于下列5种罪犯: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裁定假释的;
4.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5.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女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
五、主要任务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和监督。
2、安排矫正对象的学习、教育活动。学习、教育活动主要包括法律法规、道德规范、政策形势、行为规则等方面内容。
3、组织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根据矫正对象的身体、技能状况,安排一定时间的社区公益劳动,公益劳动情况记入档案,作为考核与鉴定的依据。
4、对矫正对象进行心理矫正。根据矫正对象的需求,结合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制定心理矫正方案,进行心理咨询引导,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
六、工作要求
(一)建立社区矫正组织。镇成立由镇党政领导任组长,综治、公安、司法、民政、财政、劳动、工会、团委、妇联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处理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基层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由城关司法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办公室设在司法所,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
(二)建立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立由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组成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社区矫正工作者是指司法所工作人员、公安派出所社区民警。社区矫正志愿者是指工作(居住)在社区内、热心于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团体人员、社区服务人员、专家学者、离退休人员、教师、矫正对象的近亲属和原工作单位人员等。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由镇社区矫正办公室组织批准并颁发聘书。
(三)各有关部门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责。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做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
1、公安部门要配合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对实施社区矫正期间,违反监督、考察规定,不服从管理的社区矫正对象,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对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的减刑、撤销缓刑、假释和收监执行的书面意见,及时进行审核,提出建议,通报原判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对下落不明的矫正对象,及时进行查找;对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对象,及时依法处理。
2、司法行政部门为社区矫正工作主管部门,要做好社区矫正对象的衔接、矫正执行、监督管理、考核奖惩、矫正解除、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改造和帮助工作。要严格执行《安徽省社区矫正工作流程(试行)》、《安徽省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工作规定(试行》、《安徽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试行)》。
3、民政部门要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对符合低保条件的矫正对象(特别是伤残、家庭困难人员)纳入低保范围。
4、财政部门要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标准:按五种罪犯上年人数每人每年1000元列入财政预算),保障社区矫正工作正常运行。
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各级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作用,积极为符合条件、就业困难且有就业愿望的矫正对象提供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
6、工会、妇联、团委等单位要积极组织人员参加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
七、实施步骤
社区矫正工作从20XX年10月起全面推开。
(一)动员阶段(20XX年10月)。 召开社区矫正工作动员大会,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任务。
(二)启动阶段(20XX年10月)。 镇成立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组织开展社区矫正业务培训;明确职责分工、工作任务、工作流程、工作制度,形成运行机构;组织协调社区矫正对象的接收衔接工作。
(三)实施阶段(20XX年10月以后)。 镇建立社区矫正工作组织,招募志愿者,制定工作计划;正式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并为其制定矫正方案,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和相关台帐,开始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八、工作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大意义,把社区矫正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平安太和”建设之中,加强领导,从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司法行政部门切实保障。要配齐配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的培训,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工作水平;要落实社区矫正工作的启动经费和专项经费,将社区矫正工作的专项经费单独纳入财政预算。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
各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要认真执行社区矫正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规定办事,定期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请示报告制度。社区和村一级党的基层组织、各群团组织要充分发挥政治优势,组织和协调社区各方力量,共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2篇:社区矫正工作方案20XX年度全镇社区矫正工作要以党的XX大精神和全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紧紧围绕全镇工作大局、扎实工作、狠抓落实、齐抓共管,创新工作方式,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工作措施,提升工作水平,努力实现我镇社区矫正工作的新突破、新发展,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为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作出应有的贡献。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XX大X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镇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全面贯彻盛市、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为中心,努力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整体水平,充分发挥社区矫正的职能作用,为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制度、维护郑楼社会稳定、和-谐发展作出贡献。
二、工作原则
坚持按照“依法规范,积极稳妥”的工作原则,推进全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坚持以“矫正为本”的原则、教育、矫正、转化每一名矫正对象。
三、工作目标
一是提高教育矫正质量,加强对矫正对象的监管,确保社区矫正对象漏管率不超过2%、脱管率不超过2%、重新犯罪率控制在1.5%以内。二是规范和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社区志愿者队伍。
四、工作措施
1、镇村(居)两级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作用,建立健全社区矫正的组织机构,完善工作保障制度,制定工作方案。
2、坚持“矫正为本”的原则,规范矫正对象的管理教育,按规定组织矫正对象开展警示教育、心里咨询、公益劳动、技能培训等专项教育的学习和培训活动,引导社区服刑人员的认罪伏法;依法维护矫正对象的权益,从解决矫正对象的实际困难入手,不断提高教育矫正质量;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管理的研究,探索建立科学有效的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管理,个性化矫正体系。
3、加强社区矫正队伍建设,努力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专业素质,落实专职工作人员,镇司法所配备2人司法行政编制工作人员;加强多层次、多形式的社区矫正专职工作人员对社区矫正相关知识、制度和工作流程的分期分批的学习培训,培训率达到90%以上;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业务检查和指导,建立矫正对象和社区矫正工作的考核机制,规范矫正对象档案、工作台帐、文书材料的制作、管理、传递和使用。
4、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加强社会帮扶力量,进一步组建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并实行动态聘用制管理。
5、加强安全保证体系建设,重点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早建立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置的工作机制;二是加强对重点人员的管理;三是加强对流动人员的管理,严格请销假制度,落实审批责任,消除管控盲区。
6、加强社区矫正示范点建设,要按照承担三项任务(课题研究、形成示范、创新经验)和实现五个突破(理论研究、形成特色、提高质量、完善制度、形成体系)的要求,制定措施,加大对示范点的检查、指导力度。
7、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镇村(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目标考核,以促进各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8、要发挥社区矫正工作调研的引导和信息的宣传作用。总结宣传社区矫正工作的成功经验,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第3篇:社区矫正工作方案根据省、州相关文件精神要求,为推动我县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结合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机构
3月底前。局党组编制部门联系,完成社区矫正机构(社区矫正股)编制落实的初期(函请)工作落实1—3名社区矫正专职工作人员。
二、开展社区矫正对象调查工作
8月底前,各乡镇司法所要与辖区公安派出所联系完成社区矫正对象调查工作,将调查情况制表汇总报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
三、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1、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试点1—2个,试点单位要开展社区矫正的常规工作。一是要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对象台帐(社区矫正对象花名册和社区矫正志愿者名册);二是要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对象个人档案(社区矫正对象登记表、社区矫正宣告书、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方案、社区矫正对象日常报到情况登记表、社区矫正对象矫正个别谈话教育登记表、社区矫正对象月度小结表、社区矫正对象外出请假申请审批表、社区矫正对象(自谋/安置)就业情况登记表、社区矫正请假登记表)。
2、社区矫正办公室年内要撰写调研文章1篇以上。
3、社区矫正办公室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上级社区矫正机构安排的报表和文字材料。
四、开展社区矫正督查工作
1、社区矫正办公室要在年内对各乡镇司法所开展1次以上的社区矫正督查工作。
2、社区矫正办公室要在年内对社区矫正试点单位开展2次以上的社区矫正督查工作。
3、社区矫正单位要在年内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开展的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工作进行4次以上的督查工作。
五、开展社区矫正总结工作
1、社区矫正办公室要在年内进行两次社区矫正工作总结(即半年总结和年终总结)。
2、社区矫正试点单位要在年内进行两次社区矫正工作总结(即半年总结和年终总结),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1次以上的现实表现情况评估总结。
第4篇:社区矫正工作方案为保证浙江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我区的顺利开展,确保工作质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和《浙江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XX年1月—5月)
按照上级要求完成社区矫正对象的排摸、组织的组建、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开展必要的宣传活动等准备工作。
(二)启动阶段(6月—7月)
建立区、镇(乡、街道)社区矫正组织;颁布我区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方案;召开动员大会并举行交接仪式;组织司法所社区矫正专职人员到其它省(市)试点地区参观学习;工作组人员及派驻的监狱警察全面到位。
(三)全面实施阶段(8月—11月)
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工作程序和各项工作制度;指导、督促全区各镇(乡、街道)遵守各有关工作程序和制度,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提高工作的质量。
(四)总结提高阶段(12月)
总结前阶段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分析具体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揭示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方法和途径,为全省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推进提供成功的经验和做法。
二、社区矫正工作基本流程
(一)社区矫正的衔接
1、区公安分局及时以镇(乡、街道)为单位将现有社区矫正对象的相关法律文书和监督考察档案等有关材料的副本移送给区司法局,由区司法局送达各相关司法所,司法所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书后,要及时建立社区矫正对象监督管理和考察档案。
2、人民法院对构成犯罪的刑事被告人,判处管制、单独判剥夺政治权利或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后,应及时将生效的判决(裁定)书副本和执行通知书,一并送达执行地的县级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3、 人民法院对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被告人,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将《执行通知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连同生效的判决(裁定)书副本、 结案登记表,及时送达执行地的县级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消失后,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余刑1年以上的,由公安机关将罪犯 交付监狱管理机关收监执行;判处有期徒刑余刑不足1年的,交看守所执行。
4、人民法院对在押的服刑罪犯裁定假释后,应及时将裁定书副本送 达提请假释的监狱管理机关或公安机关;押犯所在的监狱或公安机关看守所,在办理释放手续时,将原判法律文书(或抄件、复印件)、执行通知书(或抄件、复印 件)、假释裁定书副本和罪犯出监(所)鉴定表,一并及时送交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5、监狱管理机关或公安机 关对在押的服刑罪犯,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后,应在5日将审批表副本4份送达报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或公安机关看守所;押犯单位在办理出监(所)手续时,将原 原判法律文书(或抄件、复印件)、执行通知书(或抄件、复印件)、审批表副本和罪犯出监(所)鉴定表,一并及时送交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 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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