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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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人民币走势分析
2016新人民币 第一篇

2016年人民币走势

目前我们基本确定人民币可顺利加入国际基金货币组织(IMF)的特别提款权(SDR),然而加入SDR并不意味着其他国家央行会在短期内增持人民币。

SDR只是一个记账单位,其他国家央行增持人民币资产是一个缓慢逐渐的过程。如果加入SDR之后,人民币应该与美元脱钩,作为一种独立的货币存在。否则加入的意义将大打折扣,因SDR篮子中无需多一个与美元汇率高度相关的货币。

随着美联储升息时机的临近,美元兑其他货币升值是必然的,人民币与美元挂钩就意味着兑一篮子货币将继续升值,这对中国经济并无益处。

当前人民币贬值压力依然较大,一方面因中国资金外流仍严重,另一方面企业和居民将陆续偿还此前积累的外债,以对冲美元升值风险。

预计,到2016年,在岸人民币兑美元将进一步贬至6.80附近。 未来两年,经济增长还是会继续承受下行压力比较大,未来两年的增长可能还会继续减速,我们对明年增长的预测是6.2%,今年可能是6.9-7.0%,接近今年政府定的标准,今年定的目标是7%左右应

该是可以实现。明年的压力会更大。这里面经济下行所承受的最主要的压力还是来自于房地产建设的调整,和工业、矿业,二产业,尤其是工业方面,生产和投资,因为房地产建设调整带来的负面影响,工业生产和投资也会受到负面影响的压力。传统的建设和工业这些行业继续下行,这可能是经济增长放缓最主要的原因。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宏观和金融领域有什么样的风险?我想给大家指出,在经济增长下行的情况下,而且这个体系里仍然有比较多的过剩产能存在,使得价格面临继续下行的压力。因此,我们的判断是明年的生产价格指数仍然是负增长,当然比今年有所好转,今年平均负5%,明年降低3%,这里面有一个因素,大宗商品和能源价格我们的判断明年会起稳。在很多传统行业,因为过剩产能,价格仍然呈现向下的压力。

价格往下走,名义的工业增长,名义的GDP增长都要比实际增长要慢,今年已经出现了这种情况。今年第三季度,名义GDP增长是6%左右,而名义的工业增加值的增长是负的0.2%,因为PPI的价格下降比较大。这对企业来说,企业看重的是名义增长,不是实际增长,因为企业的销售收入,企业的利润,企业的成本,企业还债的现金流,这些全是名义的概念,不是实际的概念。如果名义的利率,或者说借贷成本平均起来有六点几,收入增长,货币是工业增加值的增长是负0.2%,可以想见债务负担是非常大的,现金流方面的挑战也非常严重。明年,名义增长仍然是比较差的情况,整个债务也比较高,实际利率

仍然高起,我们觉得这是非常大的风险,是整个企业层面债务负担沉重,有很多企业没有足够的现金流来偿付利息,实际上会形成坏帐。这是一个很大的压力。

在这样的情况下,货币政策和结构改革应该进行。我们觉得货币政策在这样的情况下应该继续放松,虽然放松货币政策对整个经济促增长的作用有限,既然企业已经这么债台高筑,需求疲软,他可能也不太可能有继续扩张产能的需求,但是企业的债务负担比较沉重,所以我们认为要进一步降息,我们预测今年底还有一次降息,明年初还会有一次降息,存款基准利率会降到1%。同时我们也认为,央行会继续对冲外汇流出所带来的流动性紧缩的影响,保证流动性的充裕,用降准这样的方式,并且让短期利率继续下行,现在七天回购利率在

2.3%左右,我们判断明年会到1.8%。只有这样,才能使短期、长期的借贷成本继续下行,降低企业的债务负担,降低地方政府的债务负担。用降息,或者是比较宽松一点的货币手段并不能解决问题,只能使对企业的负担或者是痛苦没有那么严重,解决问题还是要靠改革,靠重组。

我们认为汇改明年会继续推进,所以我们的预测,明年人民币对美元可能会再贬值到6.8%左右。也就是说美元对人民币会到6.8附近。在这种情况下,外汇储备进一步缩水,但是也没有问题,我们的存款准备金仍然在非常高的位置,有很多的空间保证国内流动性的稳定和充裕。

2016年人民币汇率走势前瞻:
2016新人民币 第二篇

2016年人民币汇率走势前瞻:市场化改革方向不会变化

人民币单边升值或单边贬值均不符中国和全球的共同利益

编者按:2016年是中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开局之年,也是推进结构性改革的攻坚之年。2016年中国宏观经济总体仍需保持平稳运行,稳中有进、稳中有好。因此,展望2016年金融市场利率、汇率和股市走势至关重要。

■宗良

近期,受美联储加息和国内经济下行等因素的影响,人民币兑美元汇率呈现较明显的贬值预期,汇率出现较明显的波动,引起了市场的广泛关注。未来一段时间,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仍会承受一定的贬值压力,但对一篮子货币可望保持基本稳定,对美元汇率的自主波动将趋于加强。

2016年汇市动荡开局

2016年人民币汇市的开局可谓是跌宕起伏、波澜壮阔。这主要表现在人民币兑美元即期汇率的大幅震荡。这种波动不仅体现在在岸人民币(CNY)与离岸人民币(CNH)兑美元的即期汇率上,同时还具有二者之间的价差随着汇率波动幅度增大而增大的特点,且价差多以CNH高于CNY情况呈现。从1月6日开始,当日人民银行突然下调CNY兑美元的中间价,由此推动空头在离岸市场上做空人民币。做空势力来势凶猛,CNH与CNY兑美元的价差在6号创下了1600点以上的历史纪录,形成巨大的套利空间。随着人民银行采取相应措施,尤其是在离岸市场上大量买入并持有人民币,令CNY与CNH兑美元即期汇率升值、回稳。1月11号、12号,CNH兑美元即期汇率较1月7日低点累计大涨2000BP。CNY与CNH兑美元即期汇率价差迅速收紧,还偶有出现CNH高于CNY的情况,这都表明离岸市场人民币流动性趋紧,并直接体现为香港隔夜离岸人民币银行同业拆放利率(HIBOR)大涨。

近期汇率贬值的深层次原因【2016新人民币】

近期人民币汇率贬值的原因较为复杂。既有经济因素也有金融因素,既是顺应“811”汇改之后市场因素更占主导的结果,也是美联储加息政策的外溢效应的持续发酵。从此次汇率波动的直接触发因素看,主要是由于偏弱的经济基本面和股票市场的大幅波动。1月4日公布的12月财新制造业和服务业采购经理指数,分别为48.2及50.2,相较上月下跌0.4个百分点和1个百分点,令市场担心今年经济或会进一步下滑。1月4日,熔断机制正式施行,股市发生大面积跌停,迫使这机制在两天后暂停,股市下跌加剧了汇率贬值预期。

币值变化应理性看待

【2016新人民币】

从大国货币崛起的历程看,无一不是走过了一条由“逐渐升值——双向波动——基本稳定”的发展路径。人民币兑美元汇率的发展及演进也走过同样的路径。2005年7月21日,我国对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进行了改革: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回首这10年,人民币兑美元汇率在市场化的背景下,经历了先升后贬两个阶段。其中2005年到2013年为持续升值期,2014年至今为贬值期。就升值期而言,

人民币兑美元汇率的升值幅度呈现阶梯式放缓的特点:2005年到2008年为人民币高速升值阶段,平均每年升值4.7%;2009年到2011年为人民币中速升值阶段,平均每年升值2.5%;2012到2013年为人民币低速升值期,平均每年升值1.2%。而就贬值期而言,2014到2015年,平均每年贬值3.4%。由此可知,近10年来人民币兑美元汇率的年均波幅始终控制在5%以内,人民币汇率市场化改革是以有序平稳的方式推进。

总的来说,人民币汇率的双向波动和近期贬值均反映出市场因素更占主导,这是人民币走向国际货币的必然体现。事实上,人民币总体升值是一个崛起国家比较典型的汇率走势,有利于人民币的国际化进程,而阶段性贬值有利于修复市场竞争力,人民币单边升值或单边贬值均不符中国和全球的共同利益。

人民币汇率走势前瞻

随着人民币成为全球重要货币之一,未来人民币汇率的形成和影响机制也将更趋复杂,未来人民币汇率将呈现出以下三方面运行特征。

一是汇率市场化改革的方向不会变。未来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将坚定市场化方向不变,并在操作上采取了中间价市场化与盯住一篮子货币两个手段。

就CFETS人民币汇率指数而言,显示了人民币的市场化和国际化。它更能综合反映中国经济基本面和进出口情况。长期以来,观察人民币汇率的视角主要是看人民币对美元的双边汇率,但考虑到近年来我国出口国构成转变以及一带一路战略实施,虽然美国仍是我国第一大出口国,但是新兴市场国家正逐渐成为我国出口的一个重要方向。由此参考一篮子货币的多边汇率与参考单一货币相比,更能反映一国商品和服务的综合竞争力,也更能发挥汇率调节进出口、投资及国际收支的作用。

二是双向波动的运行特征不会变,人民币兑美元会自主波动而人民币兑一篮子货币基本稳定。2016年动荡的开局表明今年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会在人民银行维稳的干预下,以双向波动形式逐步下跌,后期可能会企稳回升,不会出现一贬到底的局面。预计波幅不会超过5%。

三是随着人民币国际化的不断推进,人民币兑一篮子货币今年有望继续保持基本稳定,尤其针对非美元货币,人民币可能呈现总体升值情况。

人民银行不会放任人民币任意贬值,而是在其可控范围内分阶段释放贬值压力。这种管理除了可借助我国外汇储备的投放,增加美元供给,还可使资本流动更加有序。

自2005年新一轮汇改以来,人民币升值幅度已超过30%,其中除2009年受金融危机影响小幅贬值外,其余年份均呈现升值之势。2013年人民币兑美元即期全年升值幅度高达2.91%,较2012年的1%明显加速,亦为2009年以来连续第四年单边升值。

在中国经济基本面并无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人民币汇率突然贬值,引发市场的广泛关注。人民币近期大幅贬值,与美联储缩减QE、中国经济增长速度放缓、新兴市场汇率回调有关。未来人民币贬值预期将继续升温。

如果未来人民币汇率进入贬值周期,将会使出口企业身上的压力稍微缓解:出口产品的整体

价格下降,形成价格优势,产品竞争力随之增强,利润率也会上升。

此外,人民币汇率贬值将会推高进口商品价格,尤其是石油、铁矿石、天然气、大豆等商品价格上涨,这将推高国内通胀水平,破坏经济稳定。

人民币升值对我国出口商品结构的改善有一定促进作用。由于我国很多出口产品是劳动密集型产品,附加值低,主要以价格低廉赢得国际市场。人民币升值迫使出口企业必须积极地参与国际合作和分工,以高技术含量和高附加值的产品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而不是仅依靠价格和资源优势;迫使企业必须进行技术创新升级,增加商品的附加值,提高产品科技含量。

1、人民币升值有利于我国企业进行海外投资,开拓国际市场。我国大力鼓励本国企业"走出去",许多大企业也开始实施国际化的经营战略,人民币升值使企业能够以较低的成本获得国外的资源,使人民币海外购买力增强,降低了海外并购的成本。

2、人民币升值有利于企业技术提升,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出口企业要从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转变,必须进行技术创新,对先进技术设备的进口需 求将不断扩大。

人民币升值,使企业能用更少的资金购买先进技术设备,直接降低企业技术研发成本,间接促使企业不断更新技术,提高管理水平,改进产品档次, 增强核心竞争力,从而促进我国的产业结构调整,改善我国在国际分工中的地位。

3、人民币升值有利于服务贸易和服务业发展。人民币升值可以最有效率地对出口企业进行洗牌,把制造业中那些附加值和技术含量低的企业出局,有 利于改变过去资源过度向制造业集中的局面,引导更多资源转向服务业,从而推动我国产业结构良性发展,进而推动我国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服务业和服务贸易 快速发展,最终实现服务贸易与商品贸易共同协调发展,提高整个国家的综合竞争力。

4,对内升值有利于压低国内大宗商品价格,控制通货膨胀,调控房地产价格,促进股市制度性下跌,降低股市圈钱功能,使优质上市公司受到损失,损害本国实体经济,民营企业融资困难,加大经济衰退风险。

5,对外升值有利于推高本国外向型制造业企业出口价格,在国际市场上因自主科技水平不足,又失去一定价格优势,而竞争力大幅下降,使国家出口减少,经济增长乏力。同时,降低进口产品价格,令外国企业在具有技术优势的同时,又获得了成本优势,而加大对中国的出口,通过对中国的贸易,使本国经济获得复苏。

6,降低本国学生出国留学教育成本和生活成本,有利于留学生定居国外,到外国学习先进理念,和舒适生活,促进中国人才的全球扩散,传播中国文化。

7,有利于中国企业在国际上对即将破产企业或业务进行收购,促进中国的对外投资,帮助世界各国经济复苏,体现了中国的良好风范。

从利的方面看

①一国货币能够升值,一般说明该国经济状况良好。因为在正常情况下,只有经济健康稳定地增长,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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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汇率

才有可能升值。这种由经济状况良好带来的币值的稳中有升,对外资的吸引力是极大的。 ②中国仍然有居高不下的外贸顺差和巨额的外汇储备,中国的经济增长仍然是世界范围内最有看点的风景,因此货币升值的长期趋势不会改变。

③有利于减轻外债还本付息压力,人民币汇率的上升,未偿还外债还本付息所需本币的数

量相应减少,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外债负担。

④人民币升值可以减轻通货膨胀压力,有效地冷却过热的宏观经济。由于人民币汇率低估,国际上大量热钱流入中国,引起经济过热、房地产泡沫扩大。而人民币升值正可以比较有效的解决这一问题。

⑤人民币升值也有利于产业升级和促进中国经济结构的改革,有利于产业向中西部贫困地区转移,有利于服务业与非贸易产业的发展。

如果人民币升值,也会产生许多不利因素

①人民币升值的经济效应就相当于全面提高了出口商品的价格。其后果当然是抑制了出口,这显然是不利于经济发展的。

②人民币快速升值会削减外国直接投资。如果人民币升值,那就意味着外国投资者就得多支付相应额度的美元,其后果就是外资减少。

③将导致失业增加。在中国,出口约占GDP的30%。如果本币升值,出口企业必然亏损甚至倒闭,从而导致失业,进而增加社会不安定的隐患。

④将导致外债规模进一步扩大。随着人民币汇率的升值,将吸引大量资本流入中国资本市场,使中国的外债规模相应扩大。

⑤ 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资本市场上活跃的多为国际游资,这部分资金规模大、流动快、趋利性强,是造成金融市场动荡的潜在因素。在中国金融监管体系有待进一步健全、金融市场发展相对滞后的情况下,大量短期资本通过各种渠道,流入资本市场的逐利行为、易引发货币和金融危机,将对中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贬值分析

现阶段最新的物价、进出口等数据都显示中国经济尚在恶化,且面对百年不遇的全球性金融危机,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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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汇率

汇率大幅走高并不合适,应该通过适当贬值来刺激出口。

从有利的方面上看

如果本币贬值,那么外币的购买力就强,这样一定量的外币就可以购买更多本国产品,意味着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价格相对便宜,从而可以增加出口;另一方面,本币贬值,外国商品价格就昂贵,这样本国进口必然减少。所以,人民币贬值的结果是扩大了出口,抑制了进口,增加了贸易顺差,促进了经济发展。

如果人民币贬值,也会产生许多不利因素

①本币贬值对外会引起贸易摩擦,极不利于国家经济的稳定。

②贬值不会解决外部需求放缓问题,贬值虽然会帮助出口企业因降低成本而存活下来,但却很难以持久。特别是中国已经失去竞争力的产业,贬值只会延迟产业退出时间。

2016新版人民币图片介绍
2016新人民币 第三篇

新版人民币将发行,中国人民银行今天发布公告,定于2016年11月12日起发行2016年版第五套人民币100元纸币。新版100元纸币在保持2016年版第五套人民币100元纸币规格、正背面主图案、主色调、“中国人民银行”行名、国徽、盲文和汉语拼音行名、民族文字等不变的前提下,对部分图案做了适当调整,对整体防伪性能进行了提升。

《经济日报》记者从央行了解到,新版百元纸币正面票面中部增加光彩光变数字“100”,其下方团花中央花卉图案调整为紫色;取消左下角光变油墨面额数字,调整为胶印对印图案,其上方为双色横号码;正面主景图案右侧增加光变镂空开窗安全线和竖号码;右上角面额数字由横排改为竖排,并对数字样式进行了调整。同时,新版百元纸币背面票面年号改为“2016年”;取消了右侧全息磁性开窗安全线和右下角防复印图案;调整了面额数字样式、票面局部装饰图案色彩和胶印对印图案及其位置。

为何要发行新版百元钞?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2016年版100元纸币发行以来,迄今已有10年。10年间,一些不法分子也不断利用新技术来伪造人民币。为更好地保护人民币持有人的利益,需要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提高钞票的防伪技术和印制质量。

据介绍,新版百元纸币在防伪技术和印制质量方面亮出7招,增加了防伪性能较高的光彩光变数字、光变镂空开窗安全线、胶印对印图案、白水印、雕刻凹印,提升了人像水印等防伪性能,改变了原有的冠字号码字形并增加了竖号码。总体来看,新版百元纸币集成应用的防伪技术更为先进,布局更为合理。

对于如何获取新版百元钞,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新版人民币是通过回笼银行上交的残损人民币、投放等额新版人民币的方式,逐步替换旧版人民币。简单说,就是“回收残损票子,用新票子替换”。这个过程发生在央行和商业银行之间,并不需要个人前往银行专门兑换。

熟悉该流程的专家告诉记者,纸币的新老交替是一种自然的吞吐过程,新币完全取代老币,需要5年、10年乃至更长的时间。【2016新人民币】

关于新版人民币发行会不会增加货币供应量,专业人士表示,央行是通过残损人民币以旧换新的方式发行新版人民币,M0(流通中的现金)不会因纸币版本变化而增加。所以,发行新版纸币不会影响货币供应量,不会增加通胀压力。

2016新劳动合同法全文
2016新人民币 第四篇

##第1篇:2016年最新劳动法实施细则(全文)

一、总则

1、《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的“等组织”不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其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单位。

2、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经用人单位授权或同意,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当分公司不能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时,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招用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即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应当年满16周岁,且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直接雇佣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等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6、用人单位招用与外单位保持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招用自主择业转业退伍军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招用港、澳、台地区的人员,应当办理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10、外国企业驻华办事机构、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招用劳动者,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11、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经过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由用人单位决定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实施。

12、总公司以下发文件的形式要求子公司执行总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子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后,该规章制度才能作为子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

13、用人单位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或决定的重大事项,自动适用于新招用的员工,但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公示或告知义务。在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若新招用的员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14、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职工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

15、“公示或告知”是指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决定可以采取劳动者人手一册、学习培训等法律认可的方式完整送达或传达劳动者知晓。

16、《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中的“重大事项”是指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项。

17、工会或职工认为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不适当的,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书面回复意见。

18、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中不能规定对违纪职工给予罚款的内容。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19、职工名册应当包含劳动者姓名、性别、身份号码、户口地址、工作岗位等。用人单位应当将职工名册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20、《劳动合同法》第九条中的“其他证件”是指学历证明、技能证书、资格证等与劳动者就业相关的各类证件。

“担保”即指物的担保,也指人的担保。

“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是指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的财物,如服装费、驾驶员风险金、保证金等。

21“同工同酬”是指同一用人单位内部实行全日制的劳动者,在相同、相近、相似的工作岗位上,付出相同的劳动量且取得相同业绩的,应执行同等的工资分配制度。(另外,同工同酬是否包括补贴,年金、福利待遇等事项?)

22、《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九条、第八十二条中的“一个月”是指三十日。

23、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从第2个月到第12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从第十二个月开始,视为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再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24、劳动者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一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一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工超过一个月后双方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即使每用支付了二倍工资,也不能随意终止劳动关系,应按照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如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则须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补签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期限应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25、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得约定终止条件,劳动者符合法定解除、终止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26、《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连续工作满十年”是从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开始劳动时计算。劳动者因组织原因在不同用人单位流动,或者因业务划转而由一个用人单位到另一个用人单位的,其工作年限连续合并计算为最后一个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27、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与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的职工,其在原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不合并计算为改制后非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与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重新与改制后非国有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其在原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改制后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

28、厂长、经理是由上级部门聘任(委任)的,应与上级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厂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党群专职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与上级部门聘任机关签订劳动合同。对由国家有关组织行政部门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29、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是指事业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及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初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

30、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十年的,双方劳动合同未到期,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继续履行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

31、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一)至(四)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顺延后,若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此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签订。

32、《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中的“连续”是指时间间隔不超过一年。

3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季节性、临时性、阶段性的用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在同一岗位不能再连续签订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时间超过一年以上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34、《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或者续订的劳动合同作为计算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一次。

35、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到期后自动续延的,自动续延视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劳动者连续工作满十年,可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6、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送达职工的,视为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7、《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中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38、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的劳动报酬,可以是具体的数额,也可以是双方认可的薪酬制度。

39、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岗位合同是劳动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岗位合同的期限可以短于劳动合同的期限。

40、《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合同内容不具备必备条款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补充完善。对协商不一致的条款,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41、劳动者的住址等事项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并书面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42、《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上”、“三年以上”包含三个月、一年、三年;“不满一年”、“不满三年”不包含一年、三年。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六个月以上”包含六个月。

43、劳动者使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且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建议请示人大法工委)。

44、用人单位招用同一劳动者,无论岗位是否变更,劳动合同是否续签,或者终止一段时间后再次录用的,都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

45、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特殊福利待遇,约定的有关责任和义务,不属于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可以通过协议进行协定。

46、《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中的“专项培训费用”是指用人单位一次性或一年内累计为劳动者提供了超出企业年平均工资50%的费用的经费,“专业技术培训”是指为提高劳动者特定技能而提供的培训,上岗前的培训和日常业务培训不属于专业技术培训。培训费认定依据为有货币支付凭证的培训单据,以及脱产培训期支付的工资和差旅费等。

47、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提供过专业技术培训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仍应按照服务期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48、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期限。未协商变更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顺延至服务期满。

49、《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50、厂家的促销员在租贸商场的柜台工作的,促销员应与厂家签订劳动合同,商场对厂家侵害促销员合法权益的情况承担连带责任。

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51、《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未以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的,若发生劳动争议,以原书而劳动合同确定的内容为依据。但原劳动合同中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一致的内容无效。

52、国有企业改制劳动关系处理政策《劳动合同法》不一致的,从2016年开始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四、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

5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是指。意见一:指用人单位从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意见二:指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意见三:指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意见四:指用人单位未按规定险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意见五:含上述所有行为。

54、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超过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但不能约定劳动者未履行提前通知的违约金。

55、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服务期规定追究劳动者违约金。

56、《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中“客观经济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兼并、分立、合资等。

57、《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中“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是指在三个月内裁减人员达到此标准,应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58、《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的三类人员无先后顺序之分。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重新招用人员时,应当履行优先通知被裁减人员的义务,对没有履行通知义务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但未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的,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59、企业由于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困难,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讨论决定降低劳动报酬的,不视为未及时贵客支付劳动报酬。

60、用人单位未建立工会的,可以不执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但未征求工会意见的,可以事后补正程序。

61、被鉴定为6~10级的工伤人员,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用人单位除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外,还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62、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按劳动者的应发工资计算。劳动者前12个月平均收入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63、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时,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代替提前30日书面形式通知的义务的,额外支付的一个月工资标准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标准计算。

64、劳动者的工资低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高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计发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不受十二年的限制。

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与企业注册地不一致的,劳动者的工资高低以劳动合同履行地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为参照。

65、《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依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金分阶段计算。计算本法施行前的经济补偿,按照劳部发[1994]481号执行,计算本法实施后的经济补偿年限,按本法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计发年限从2016年1月1日开始计算。同时国有企业还要按《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280号)支付生活补助费。

五、集体合同

66、集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六、劳务派遣

67、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不受本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约束。

68、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69、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适用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70、劳务派遣单位注册资金低于50万元的,《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应增资至50万元及以上。

71、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72、用工单位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无论是控股、参股,2016年1月1日前都要退出投资。

73、劳务派遣单位不得招用非全日制用工。

74、保安服务公司将招用的保安员派至各单位工作眼跳执勤、守卫等,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劳务派遣?

75、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岗位是指?

##第2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6年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于2016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016新人民币】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九条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五章特别规定

第一节集体合同

第五十一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第五十二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第五十三条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第五十五条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二节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2016新人民币】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六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十三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第七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

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十七条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六条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本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注:本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但是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不符合本决定关于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的规定的,应当依照本决定进行调整;本决定施行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第3篇: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二、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三、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四、将第九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决定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6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2016最新房屋租赁合同
2016新人民币 第五篇

最新房屋租赁合同2016

甲方(出租方)姓名: 身份证:

乙方(承租方)姓名: 身份证: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如下租房协议:

一、甲方愿把产权属于 房厅出租给乙方使用。

二、租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租金:人民币/月(大写) .按一季度缴租,计人民币(大写)

四、缴租方式:一季度完结最少十天之前缴租下一季度房租;如不续租,则需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否则不退押金。

五、甲方收取乙方人民币(大写) 元整(¥: 元)作为有关费用(如水、电等)的押金。待本合约期满或终止时,乙方结清一切费用后无息归还。

六、乙方应爱护甲方的房屋,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将承租房屋拆建、改建、扩建、装修等,否则造成损坏由乙方负责赔偿;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房屋转租、分租、否则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另行处理,并且甲方不退还剩余租金及押金。

七、乙方不能以押金代房租。遇拆迁等不可抗力不能出租,按当月实际天数按月租费用计算租金。

八、租赁期满时,甲方房屋如不继续租给乙方,应提早壹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如不续租甲方房屋,也应提早壹个月通知甲方。若续租也应提前壹个月重新签订租赁合约。

九、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当地政府、街道等有关部门的法令、法规,不得利用甲方的住房进行任何的违法活动。

十、水电费、电话费、煤气费、卫生费、网费、闭路电视费等住户费用由乙方自理。在租赁期,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出项目但与使用该 房屋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支付。

十一、甲、乙双方 如有任何一方违约,将用违约金赔偿对方。

十二、甲、乙双方在协议期内,应本着相互平等,相互尊重的原则,若乙方提前退房,甲方不退还剩余zu金。

本合约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到期自行作废。

十三、现水表数: 吨(不欠费);电表数: 度(不欠费);有线电视费: 已缴到 年 月,(不欠费);卫生费:(不欠费);上网费:(不欠费)

甲方:

乙方:

时间:

最新房屋租赁合同2016 [篇2]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过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同意将坐落于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租赁给乙方作为居住场所使用。

第二条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仅限居住使用。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租金

该房屋租金为(人民币大写)元/月,按支付,押金 元。

租赁期间,如遇到国家有关政策调整,则按新政策规定调整租金标准;除此之外,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第五条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六条甲方对房屋产权的承诺

甲方保证拥有房屋产权,提供相应证明。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付房屋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七条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

水费、电费

第八条租赁期满

1、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甲方则优先同意继续租赁;

2、租赁期满后,如甲方未明确表示不续租的,则视为同意乙方继续承租;

第九条违约责任

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按年度须向对方交纳三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

第十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保留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益。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电话: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最新房屋租赁合同2016 [篇3]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优势互补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房屋租赁具体事宜及双方的权力与义务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一、租赁对象

1.甲方作为房屋产权所有人,同意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 号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间)出租给乙方,总面积为 平方米,房屋用途是 办公用 。

二、租赁期限

1.租赁时间从 201 年 月 日至201 年 月 日,租赁期限为 年。

2.租赁期满后,乙方在同等价格条件下,享有优先续租权。

三、租金及交付方式

1.租金:该办公室在合同期内,月租金按人民币 元/间收取,即每月租金 元人民币;即年租为 元人民币。

2.租金交付方式:租金按季缴纳,每三个月为一期(季),每期(季)支付 元人民币。

3.室内设施设备由乙方代为保管,甲乙双方签订物品移交清单,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详见附表《办公设施设备移交清单》)。

4.租金实行先交后用。首次租金 201 年 月 日前交纳,其后每个季度的季末最后一周内为下一个季度的租金缴纳日。

5.每期交付租金时,乙方必须按照约定将租金存至本合同规定账

户或直接到甲方财务科缴纳,但需要事先向甲方声明以何种方式交纳,不能随意更改;若采用银行转帐方式,乙方必须保证在合同约定缴纳期限前达帐,否则甲方可按逾期缴纳处理。乙方如不按时缴纳,则由甲方按日加收当期租金2‰的滞纳金。

6.帐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

四、押金及交付方式

1.乙方首次交租金时,应先向甲方交纳人民币 元整,作为场地租赁保证金。

2.当租赁关系终止时,甲方查验房屋状况无损后,将收取的保证金除用以抵充水电费及租金等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无息归还乙方。

五、有关费用的支付

1.在租赁期内,水电费、电话费、网络使用费、电视收视费、保洁费、停车费等相关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应向有关收费部门部门按时、足额交清各项费用。

2.在租赁期内,需要大院住户分摊的各项费用由乙方负责承担,水电费、保洁费、保安费等费用从起租之日起计收,乙方不按时缴纳有关费用的,按日加收欠缴费用2‰的滞纳金。

六、房屋装修与维修【2016新人民币】

1.在租赁期内,乙方可自主进行房屋内外装修,装修图纸、装修方案须呈报一份书面给甲方审核存档,房屋装修如需改变建筑原结构的,乙方应提前与甲方协商,必须经甲方及所在物业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乙方擅自破坏建筑原结构的,应负责恢复原状并承担甲方损失。任何装修所造成的影响、人身财产等损失及相关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无条件承担。

2.乙方所安装的吊顶、门窗、任何线路、开关、插座、照明及已固定安装的柜体等固定设施、设备不允许再拆除,否则乙方应负责恢复成承租前的原样,并将处以相当于叁个月房租的罚款。

3.房屋内部设施如因乙方人为因素损坏而需要维修的,由乙方承

担维修费用。

七、甲方的义务

1.乙方如需办理有关执照的,甲方应负责与有关部门协调。

2.甲方应保障乙方在租赁期内正常使用房屋的权利。

八、乙方的义务

1.乙方承诺已对房屋现状有充分了解,并同意按现状承租。

2.乙方在租赁期内,应守法经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承担相应的法律、经济责任。

3.乙方应按时、足额交纳水电费等有关费用。

4.乙方应妥善使用房屋内原有的设施和物件,如有缺失或损毁的,由乙方负责照价赔偿。

5.在租赁期间,如果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或乙方自身原因而造成相关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乙方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并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亮证照经营,其经营活动不得超出其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

7.乙方应对所租赁场地负有防火安全责任,须有公安消防部门批文,并须备有足够的防火设备及标识,避免任何可能发生的火灾事故,若发生火灾,乙方须承担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非乙方责任除外。

8.乙方严禁利用承租场地存放危险及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违禁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9.乙方对该场地内所属的相关排污管道的畅通负有清理及维修责任,乙方须自行清理及维修,并保持场地外观及周围环境整洁美观,所需费用由乙方负责。

九、违约及责任

1.如果乙方要提前终止合同,应至少提前45天书面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叁个月房租的经济补偿金。

2.如果乙方不按时交纳租金、水电费、保洁费、保安费等费用超过15天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对乙方处以相当

于壹个月房租的罚款。

3.甲方在乙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或租给他人,视为甲方违约,负责赔偿违约金相当于贰个月房租的经济补偿金。

4.如果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而单方面将房屋转租或转让他人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对乙方处以相当于叁个月房租的罚款,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5.乙方搬离时必须将所租赁场所室内外垃圾清空,否则视为未搬空,截止日期计算至清空垃圾之日。如需要甲方代为清理的,产生的费用将从乙方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如数额不足时,乙方必须补齐。

6.以乙方将所有的钥匙数目交付甲方,方视为移交完毕,否则甲方有权将租金收取至交清钥匙之日,如已更换新锁,也应通知甲方并上缴新锁钥匙。

十、免责条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如遇政策调整、拆迁改造或整个旅游大院旧城改造等变故,而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甲方应提前30天通知乙方终止合同,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3.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4.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或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征用的,或该房屋在租赁期间因不可抗力导致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5.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6.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7、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终止。合同终止的,双方互不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如果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经协商未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双方代表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代表人: 代表人:

(签字) (签字)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本合同签订时间:

最新房屋租赁合同2016 [篇4]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_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街_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

第二条 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租赁住房。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

第四条 租金

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___________元/(□月/ □季/ □半年/ □年),租金总计:人民币 ___________ 元整(:_________)。

支付方式:(□现金/□转账支票/□银行汇款)。

第五条 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_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六条 甲方对房屋产权的承诺

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付房屋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七条 维修养护责任

(一)甲方应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承租人保证遵守国家、沈阳市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

(二)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第八条 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在房屋租赁期间,明确以下费用由的支付方式:

1.水、电费_______方支付; 2.煤气费_______方支付;

3.供暖费_______方支付; 4.物业管理费_________方支付;

如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中未列出项目,但与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

第九条 合同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乙方安全、健康的。

2、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 。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2、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3、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第十条 租赁期满

1、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甲方则优先同意继续租赁;

2、租赁期满后,如甲方未明确表示不续租的,则视为同意乙方继续承租;

3、租赁期限内,如乙方明确表示不租的,应提前一个月告知甲方,甲方应退还乙方已支付的租房款。

第十一条 补充协议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

(一)出租方为已提供物品如下:

1、床____个;2、柜子_____个;3、桌子_____个;4、电视_____台;5、钥匙______把;6、其它物品____________。

(二)当前的水、电等表状况:

1、水表现为:________度;2、电表现为:_______度;3、煤气表现为:_______度。 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2

2016公司股权转让承诺书
2016新人民币 第六篇

公司股权转让承诺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就关于禄丰县勤丰矿业选冶有限公司名下勤丰选厂承包期限内,龙飙所持70%股份及投资选厂龙飙所占70%所有权,转让给建厂时实际出次(70%出资:人民币大写 )王丽琼所有的事宜,经双方本着公平自愿,互利互惠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 。

一、禄丰县勤丰矿业选冶有限公司所欠李伟全部款项还清后,龙飙所占70%股份由建厂期间实际投资人王丽琼所有。

二、现勤丰选厂法人龙飙若因意外或不可抗拒等因素失去执行力,如法人变更、法律纠纷或本人一切个人行为造成的后果都与王丽琼70%股份无关。

三、龙飙自愿以王丽琼建厂时70%出资(人民币大写 )作为转让费。转让给王丽琼所有,同时王丽琼不承担龙飙个人及勤丰选厂转让前一切债权债物,转让后王丽琼持有70%的股权,陈兵持有30%的股权,以上承诺求共同恪守。

四、在还清李伟全所欠款项后,根据2016年1月25日,甲(1)甲(2)乙方签字的合作协议第一条至第四条执行。

五、自《股权转让协议》签定之日起,双方必须遵守此承诺。

本承诺一式三份,承诺人:龙飙,承诺人:陈兵,受让人:王丽琼各持一份,三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签字地点:安宁市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股权转让承诺书

本人(xx-x)持有xx-x有限公司xx%的股权,鉴于现本人欲将所持的xx%股权转让给xx、所持的xx%股权转让给xx,现郑重承诺如下:

1、自《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本人所持有的xx%股权及相应的股东权利全部由受让人xx、xx实际享有,与本人无任何关系,在完成股权变更登记之前仅系本人代为持有;

2、自《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晟世小额贷款公司完成股权变更登记之日止,本人仅为晟世小额贷款公司不持股、不享受股东权利也不履行股东义务的挂名股东。

3、在代持股期间,本人个人对外债务由本人自行承担,与本人代持的股权无关;本人若因意外亡故,代持股份不作为被继承的遗产。

4、若xx-x公司要求本人将上述股份对外转让的,本人将无条件按xx-x公司要求的条件及指定的受让人办理相应的股权转让事宜。

5、在xx、xx及xx-x公司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等相应事项时,应予以无条件的积极配合及协助。

本承诺书一式四份,xx-x公司、承诺人、xx、xx各一份。 承诺人:

2016年 月 日

不可撤销公司股权转让承诺书

本公司北京xx-xx科技有限公司经xx-xx年第二次股东会决议一致通过,全体股东同意转让公司全部股权,并作出如下承诺:

用作转让的公司股权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不具有下列情形:

(1)已被依法冻结;

(2)已被设立质权;

(3)用于转让的公司有遗留债权债务;

(4)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5)国家发改委节能服务公司第四批备案资质已吊销;

(6)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8)同意以不低于人民币xx万元转让公司全部股权。

(9)同意xx-x(身份证号码:xx-xxx)作为本次股权转让中间方;

(10)同意股权转受让款项通过中间方代收代付。

股东代表签字(股东授权委托人):

2016年6月3日

附件:股东会决议及公司注册原始资料影印本一套。

股权转让承诺书范文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持有的___________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给乙方持有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遵守:

1、转让方(甲方)转让给受让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有限公司的 %的股权,受让方同意接受。

2、由甲方在本协议签署前办理或提供本次股权转让所需的原公司股东同意本次股权转让的决议等文件;

3、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支付期限;

4、本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范本生效且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对价后即可获得股东身份;

5、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对价后立即依法办理公司股东、股权、章程修改等相关变更登记手续,甲方应给与积极 协助或配合,变更登记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6、受让方受让上述股权后,由新股东会对原公司成立时订立的公司章如果协议等有关文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并办理变更 登记手续;

7、股权转让前及转让后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公司依法承担,如果依法需要追及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谨连带责任的,新股东按持 股比例承担相应责任。转让方的个人债权债务仍由其享有或承担;

8、股权转让后,受让方按其在公司股权比例享受股东权益并承担股东义务;转让方的股东身份及股东权益丧失;

9、违约责任:如因乙方不按期、依约支付股权对价,导致股权转让不能实现或迟延变更的,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因甲方不配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导致无法使新股东享受股东权益,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10、本协议变更或解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争议的解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本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范本正本一式四份,股权转让双方各执一份,公司存档一份,报工商局备案登记一份。

13、本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范本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14、其他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转让方: 受让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个人股权转让协议书范本

转让方:

受让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于______年____月_____日成立,由甲方与________________合资经营,注册资金为_____币 _________万元,投资总额_______币_________万元,实际已投资_____币________万元。甲方愿将其占合营公司____ %的股权转让给乙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并征得他方股东的同意,现甲乙双方协商,就转让股权一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股权转让的价格、期限及方式

1、甲方占有公司____%的股权,根据原合营公司合同书规定,甲方应投资____币______万元。现甲方将其占公司____%的股权以 ____币______万元转让给乙方。

2、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____天内按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货币和金额以银行转帐方式分____次付清给甲方。

二、 甲方保证对其拟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保证该股权没有质押,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应由甲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有关公司盈亏(含债权债务)的分担(任选一款)。

1、本协议生效后,乙方按股份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含转让前该股份应享有和分担公司的债权债务)。

2、股权转让前,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或其他方式)对公司进行审计,乙方按双方认可的审计报告表的范围承担甲方应分担的风险、亏损和享有权益。股权转让生效后,若发现属转让前,审计报告表以外的合营公司的债务,由乙方按股权比例代为承担,但应由甲方负责偿还。股权转让生效后,乙方取得股东地位,并按股份比例享有其股东权利和承担义务。

3、股权转让前,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或公司董事会组织)对公司进行审计,甲方按审计报告表的范围承担应分担的风险、亏损和享有权益,甲方应分担的债权债务,应在其股权款中扣除。本协议生效后,尚未清结的以及审计报告以外属甲方应分担的债权债务,均由乙方按股权比例享有和承担(或由乙方先行承担,然后由乙方向甲方追偿)。

四、违约责任

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股权价款,每逾期一天,应支付逾期部分总价款千分之______的逾期违约金。如因违约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违约金不能补偿的部分,还应支付赔偿金。

五、纠纷的解决(任选一款)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

1、向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2、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六、有关费用负担

在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转让有关的费用(如公证、审计、工商变更登记等),由方承担。

七、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订,经______________公证处公证后,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双方应于三十天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八、本协议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份,合营公司、公证处各执一份,其余报有关部门。

转让方: 受让方:

x年x月x日

独资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转让方:身份证号码:(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身份证号码:(以下简称乙方)

********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1月13日在济南市设立,由甲方独资经营,注册资金为人民币伍拾万元。甲方愿意将占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转让股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股权转让的价格及转让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1、甲方占有公司100%的股权,根据原独资公司合同书规定,甲方应出资人民币伍拾万元,实际出资人民币伍拾万元。现甲方将其占公司100%的股权以人民币万元转让给乙方。

2、乙方应于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天内按前款规定的币种和金额将股权转让款以银行转帐方式分次(或一次)支付给甲方。

二、甲方保证对其拟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拥有完全的处分权,保证该股权没有设定质押、股权未被查封,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甲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有关公司盈亏(含债权债务)的分担:

1、本协议书生效后,乙方按受让股权的比例分享独资公司的利润,分担相应的风险及亏损。

2、如因甲方在签订本协议书时,未如实告知乙方有关公司在股权转让前所负债务,致使乙方在成为公司的股东后遭受损失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此款只针对乙方概括承受公司债权债务的情况)。

四、违约责任:

1、本协议书一经生效,双方必须自觉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协议书的规定全面履行义务,应当依照法律和本协议书的规定承担责任。

2、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股权转让款,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转让款的万分之的违约金。如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乙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3、如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如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严重影响乙方实现订立本协议书的目的,甲方应按照乙方已经支付的转让款的百分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甲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六、有关费用的负担:

在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如公证、评估或审计、工商变更登记等费用),由承担。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照下列方式解决(任选一项,且只能选择一项,在选定的一项前的方框内打“√”):□向济南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生效条件:

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应于本协议书生效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九、本协议书共三页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某某有限公司执一份,其余报有关部门。

转让方(签章):受让方(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注:1、本协议书仅为参考格式,协议方可根据需要对协议书的内容适当调整。

2、协议方在使用本协议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3、咨询电话:1525311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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