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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闽人社文〔2011〕239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经贸委(经委、经发局、经贸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省直属各单位:
为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生产经营活动有序进行,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夏季高温津贴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5-9月份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气温以省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为准。
二、企业在职职工高温津贴的具体发放标准为: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天按8—10元标准发放。企业的高温津贴可按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职工福利费的规定计算扣除。
三、防暑降温工作季节性强,企业应合理安排职工夏季工作,适当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劳动强度和作息时间,避开高温时段,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保职工身体健康。
四、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企业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做好高温期间职工的防暑降温工作。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企业高温天气期间采取的劳动保护措施实施监督。
五、调整后的高温津贴标准从2011年8月1日起执行。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
《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6版) 》
交底材料
(含勘误)【福建省高温补贴标准】
起草说明:
1、解决营改增后造价如何计算的问题;
2、贯彻2013国家费用项目组成和2013国家计价计量规范;
3、总结13年来我省费用定额实践经验,解决实践中遇到的
问题。
目 录
总 则【福建省高温补贴标准】
第一章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构成要素
第二章 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组成内容
第三章 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计算程序和计价办法
第四章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取费标准【福建省高温补贴标准】
总 则
一、为了适应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编制《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6版)(以下简称本定额)。
二、本定额编制的主要依据有:《建筑法》、《社会保险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其各专业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0854~50862-2013)、《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其他有关政策规定。
起草说明:编制依据还包括发改委财政部2016年取消了价格调节基金。
三、本定额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古建筑修复保护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构筑物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爆破工程、房屋修缮工程、抗震加固工程、市政维护工程等专业工程。
起草说明:专业全覆盖。8个计量规范的专业+4个我省新增
修缮性质工程的专业。 四、本定额是编制和确定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施工合同价、工程结算的依据,是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其他投资性质工程计价的参考;是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的基础。投标报价应按照本定额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企业实际情况自主确定,计价程序与计价办法要遵循,费用组成要完整,费用计取要合理。
起草说明:定额作用的重大改变,区别对待,突出对国有投资性质工程计价活动的约束。 五、本定额是按照营改增、正常施工条件、施工方法、施工工艺、合理施工工期、合格工程进行编制的,发包方要求发包工程的质量达到优质等级的,应予计取优质工程增加费。本定额反映了多数企业的正常、合理的费用支出。招标人(发包人)在考虑工程承发包价格时应当结合项目实际施工条件、施工工期、工程规模等因素。
起草说明:本定额不适用营业税下。本定额反映了具有资质的多数企业承担具有一定规模的建设项目发生的正常、合理的费用支出;工程规模特别大或特别小,费率可能差异较大,应当在定价时通过总价优惠与否以及优惠幅度来考虑;施工条件包括工程所在地理位臵、当地政府管控差异、施工现场条件等因素,应当在定价时综合考虑个体项目的差异性。
六、本定额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取费标准根据《福建省建筑
施工安全文明标准示范图集》测算。
起草说明:本定额应该按最新最严的要求编制,不能因为前后安全文明管控的差异要求调整。
七、本定额的劳保费用,包括了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劳保费用区分取费类别(2017年1月1日起取消取费类别实施统一取费办法,另行制定),分为甲、乙、丙、丁四类,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承包人实际投保比例核定后计取,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劳保费用按甲类计算,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按承包人的取费类别计取劳保费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可以约定工程项目施工期间企业劳保取费类别发生变化的是否调整劳保费用,如约定调整的则劳保费用根据工程量分段计取。对于施工工期跨越2016年12月31日的工程项目,有关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劳保费用的计取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工程结算时,劳保费用仍按本定额规定计取,该工程项目施工企业最后取得的劳保核定卡有效期视同顺延至工程项目施工结束。 八、本定额中作为税金计算基数的各项工程造价组成费用或价格均为不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本定额的取费标准是按包工包料进行测算的,甲供材料应当参与计取各项费用。 起草说明:正文内容有关费用不再提及不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本定额没有编制包工不包料或甲供材料的取费标准。 九、本定额的安全文明施工费金额、大型机械设备检测费金额、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规费费率、增值税适用税
率,均为不可竞争,应当按照本定额的有关规定计算,不得优惠。
起草说明:优质工程增加费列入暂列金额,自然不可竞争。
十、本定额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原福建省建设厅颁发的《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3版)(闽建筑[2004]8号)及其补充调整文件、《福建省建设工程综合单价计价办法》(闽建法[2004]3号)、《福建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与管理办法》(闽建法[2004]21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规定的高温津贴标准是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
从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目前厦门执行的高温津贴标准为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如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9.2元。如果单位没发、少发高温津贴,大家可以拨打5110656向劳动部门反映。
时间每年5月—9月
去年7月,福建省人社厅等7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通知》规定,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在每年5月-9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按月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折算每人每天9.2元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高温津贴的具体发放标准为: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如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9.2元。用人单位的高温津贴标准纳入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内容不能用实物代替
【通知一】
**全体职工:
随着夏日的来临,高温不断的来袭,为了全体职工的身体健康,经过公司领导的决议,从本月起开始下发“2015年度职工高温补贴",高温补贴发放标准如下:
1、自2015年7月1日开始到2015年9月31日结束,共计三个月。
2、高温补贴金额:车间工人每人每月300元整,其它部门每人每月260元。
3、补贴金额和工资一并领取。
4、高温其它处理措施将根据具体情况具体通知,望广大职工随时关注。
【通知二】
各部门、各项目部:
暑运将至,为切实做好公司一线员工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确保公司生产的正常运行,结合国家相关规定,参照集团办发【2015】12号文件,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发放2015年高温补贴。
具体如下:
一、 发放人员范围: 2015年6月1日至9月30日在册在岗的合同制员工。
二、发放岗位范围及标准:
一类、 此类岗位是指较长时间在高温环境下持续工作的现场生产岗位
车辆驾驶员、现场工作人员
300元/人.月
二类 、其他间断性进入高温环境工作的人员
保安、室外保洁员
200元/人.月
备注:
1、二级部门干部高温补贴按二类标准执行;
2、一级部门干部不享受高温补贴。
三、其他:
1、高温补贴于6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依据月度考勤在次月工资中予以发放。
2、新进员工若符合享受高温补贴规定,从到岗次日起享受。
3、当月因出差、培训、休假、工伤等各类原因,根据岗位的实际天数享受高温补贴。
此通知。
上海2015年高温补贴标准是每月200元,发放的时间是6月到9月。企业在发放劳动保护性质的高温季节津贴的同时,也要继续做好夏季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目前上海高温费的发放标准是依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5)43号执行。该《通知》主要内容规定如下:
根据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15]186号)要求,现就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
二、企业在发放劳动保护性质的高温季节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夏季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
三、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参照执行。
从湖南省人社厅获悉,2015年夏季高温期间(7月1日至9月30日)用人单位应当向露天作业的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清凉饮料不能抵高温津贴。
2015年度的高温标准规定:
全省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应在7、8、9三个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原则上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如需按天数折算的,每人每天6.9元。
“高温津贴必须在工资以外额外支付。”人社部门表示,如果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名义上发放了高温津贴,却将高温津贴计入最低工资标准,此行为侵害了职工合法利益。同时,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冲抵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发放高温费的,可拨12333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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