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guakaob.com--公务员考试】
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 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关于全省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实施意见,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各乡镇(街道)、县机关各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4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5〕44号)、《中共衢州市委组织部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实施意见>》(衢市人社〔2015〕17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一)本意见的实施范围,包括各乡镇(街道)和县属各部门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的在编人员。
(二)因不符合登记条件,未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的人员,不纳入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范围。
(三)自中办发〔2015〕4号文件印发至本实施意见下发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公务员,纳入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范围。
二、主要内容
(一)职级的设置。对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设置5个职级,由低到高依次为科员级、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和正处级。
(二)职级晋升条件。公务员晋升职级,主要依据任职年限和级别。具体条件分别为:晋升科员级须任办事员满8年,级别达到二十五级;晋升副科级须任科员级或科员满12年,级别达到二十三级;晋升正科级须任副科级或乡科级副职、副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达到二十级;晋升副处级须任正科级或乡科级正职、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达到十九级;晋升正处级须任副处级或县处级副职满15年,级别达到十七级。任职年限,从晋升职级或正式任命职务之月起按周年计算,满12个月为1周年。任现职级或职务期间每有1个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任职年限条件缩短半年;每有1个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任职年限条件延长1年。
三、任职年限的计算
(一)已实行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序列的人民警察纳入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范围。计算任职年限时,按以下意见处理:二级警长任职经历按副调研员掌握;三级警长任职经历按主任科员掌握;四级警长和一级警员任职经历合并计算,按副主任科员掌握;二级警员任职经历按科员掌握;三级警员任职经历按办事员掌握。
(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参照管理前在行政管理岗位的人员,参照管理后所任职务的任职年限与参照管理前在相当行政管理岗位的任职时间合并计算;参照管理前只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根据参照管理后所任职务,按照与机关同等条件人员大体平衡的原则确定任职年限。
(三)从企业、事业单位调入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人员,根据其调任职务,结合本人原任职务、工作经历、文化程度等条件,比照调入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任职年限。
(四)计算任职年限时,只计算1993年及以后有考核结果的年限。
四、几种情况人员的职级晋升
(一)军队转业干部和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按其现工资待遇对应的相应职务层次晋升职级。
(二)因年度考核不称职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的人员,按新任职务重新确定能否晋升职级,之前与新任职务同一职务层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不进行年度考核和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晋升职级的任职年限。除新录用公务员外,每有1个年度考核不定等次,任职年限条件延长1年。
(三)受处分的人员,处分期内不能晋升职级,处分期不计算为晋升职级的任职年限,处分期满后符合晋升条件的可以晋升职级。受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根据处分对年度考核结果的影响确定任职年限条件延长的时间,具体意见按前述第(二)条的相关规定执行。受撤职处分的,解除处分后按新任职务重新计算任职年限,之前与新任职务同一及以上职务层次的任职年限不合并计算。
(四)对超职数配备的干部,符合职级晋升条件的晋升职级;不符合职级晋升条件的转为享受与现任职务相当职级的待遇。晋升职级且退出现任职务和转为享受相当职级待遇的,均可不占原职务层次职数,仍按原职务层次进行管理,可在原职务层次基础上按规定晋升职务。
五、晋升职级审批权限及程序
(一)职级晋升的审批权限,按所任职务的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其中,县处级副职晋升为正处级的,由市委组织部直接办理。晋升其他职级的,原管理权限不变,即:属县委组织部管理的公务员,由县委组织部负责审批;属县人力社保局管理的公务员,由县人力社保局负责审批。其中审批的科级晋升处级的,由县委组织部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二)职级晋升的程序,由公务员所在单位根据个人档案记载,对符合晋升条件的人员进行资格初核,开展民主测评,根据民主测评情况和年度考核结果,提出职级晋升意见,在单位内部公示后,按现任职务干部管理权限向县委组织部、县人力社保局公务员管理科申报。县委组织部、县人力社保局对拟晋升职级人员进行资格复核送县纪委审查并经相关会议研究后,办理职级晋升。职级晋升后,各单位到县人力社保局工资科办理工资审批。
六、晋升职级后享受的待遇及管理
(一)晋升职级后,享受相应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工资待遇,不享受相应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政治、工作待遇。享受工资待遇时,基本工资按原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浙人薪〔2006〕306号)规定的晋升职务相应增加工资的办法执行;津贴补贴原则上按晋升后职级相应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标准执行,公务交通补贴等依据工作岗位职责发放的补贴按实际所任职务对应的标准执行。
(二)不符合职级晋升条件转为享受与现任职务相当职级待遇的人员,转为享受职级待遇后,仍按原职务层次进行管理,保留原职务层次的相应资格(资历)和基本工资以及津贴补贴等待遇。
(三)职级应逐级晋升,不能一次晋升两个职级。
(四)晋升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按现行《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中组发〔2008〕7号)执行,不能按职级晋升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
七、其他问题
(一)根据中办发〔2015〕4号文件关于“原自行采取的不符合国家统一政策规定的晋升职务或提高职级待遇的做法,一律停止执行”的精神,《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三真”要求切实加强基层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浙委办〔2005〕40号)关于“乡镇机关科级非领导职务职数按乡镇行政编制的10%核定,由县(市、区)党委统一掌握。根据非领导职务设置的有关规定,对《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县(市、区)和乡(镇)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问题的补充通知》(浙人奖〔1996〕105号)规定的五种情况下被确定为副主任科员和主任科员非领导职务的,不受规定的比例限额限制。对长期在乡镇工作的干部在职级待遇上给予一定的倾斜,凡参加工作满30年(或满25年并在乡镇工作时间累计满10年)、大专以上文化程度(1985年以前参加工作的学历可放宽到高中、中专文化程度)、近5年来年度考核均在称职以上等次且未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在编在职乡镇副科级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经民主测评,组织考核,可确定为主任科员,并不受规定的比例限额限制”的规定停止执行。
(二)根据浙委办发〔2015〕44号文件精神,《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县(市、区)和乡(镇)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问题的补充通知》(浙人奖〔1996〕105号)、《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县(市、区)公安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公〔2004〕273号)等文件予以废止。
(三)根据浙委办发〔2015〕44号文件精神,我县原有非领导职务晋升政策停止执行。
(四)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自2015年1月15日起施行。
(五)晋升职级的人员,自晋升职级的下月起执行晋升后职级相应的工资待遇。
(六)本实施意见未尽事宜,按照中办发〔2015〕4号、浙委办发〔2015〕44号等文件规定和有关问题解答执行。
八、工作要求
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是完善公务员制度和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面临的情况复杂,必须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贯彻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有关部门要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密切配合,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单位要深入开展调研,摸清底数,全面掌握本系统本单位机构和人员情况,认真分析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切实把工作做细做实,重大事项要及时请示报告。
(三)严格执行政策。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办发〔2015〕4号、浙委办发〔2015〕44号和本实施意见规定,不得自行扩大实施范围,不得自行变更晋升职级的条件,不得自行出台提高职级待遇的措施,要加强政策把关。原自行采取的不符合国家统一政策规定的晋升职务或提高职级待遇的做法,一律停止执行。对违反规定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责任。
(四)做好政策解释和舆论引导工作。实施过程中,各单位要认真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密切关注各方面的反应,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确保实施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中共龙游县委组织部 龙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1月20日
龙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5年11月20日印发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习近平12月2日上午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
会议审议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会议指出,土地制度是国家的基础性制度。要始终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农民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在试点基础上有序推进。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关系密切,可以作统一部署和要求,但试点工作中要分类实施。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是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底线、是试点的大前提,决不能逾越。对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试点条件和范围要严格把关,不能侵犯农民利益,同时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使用权作为进城落户的条件,这是关系社会安定的重要举措。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要加强指导监督,严格把握试点条件。
会议审议了《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会议指出,在职务之外开辟职级晋升通道,有利于调动广大基层公务员的积极性,是为基层公务员办好事、办实事,一定要把好事办好。在全国县以下机关实施这项改革,要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坚持好的做法,改进存在的不足,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会议还审议了《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关于加强中央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意见》,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试点方案》和《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试点方案》,建议根据会议讨论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按程序报批实施。
解读
公务员工资与职务脱钩 不升职也能加薪
解决基层公务员薪酬偏低问题
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公共行政教研室主任竹立家告诉记者,基层公务员晋升渠道少,速度慢。如果职务与职级不并行,有些乡镇的基层公务员一辈子可能连科长都当不上,当不上领导的话,基本的薪酬就上不去。这就影响了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职务与职级并行后,一个普通的基层公务员,按照工作年限和考核标准提高职级,就可以相应的增长工资,解决一直以来的工资偏低问题。”
竹立家说:“我估计县以下公务员大概占到我们公务员总数的60%。因此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义是非常大的。”
给基层公务员发展空间,减少级别竞争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执行副院长毛寿龙表示:从理论上来讲,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意味着往后,如果一个处级干部的职级比较低,与另一个职级比较高的科级干部相比,有可能处级干部的工资还不如这个科级干部高。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一个是给基层公务员更多的发展空间,除了升级别以外,还可以升职级。另外,目前我们有一种现象,有很多人在科级岗位上挺胜任的,但是上升到处级又干不好。通过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职位和职级并行机制,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适合科级干部的不用非要去争处长。
将有利于消除官本位现象
竹立家说,长期以来按照职务发工资公务员薪酬制度是不合理的。比如,同样当了5年的基层公务员都是2000元月薪,一个当了科长月薪就能涨到3000元,和没当的差了一大块。换句话说,当不上这个科长,工资就很难提升,除非是大规模的整体性涨工资。
这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当不上官别想涨工资,于是就出现了买官卖官,形成了腐败现象。
而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之后,两个人同样干了5年,没当上科长的干得也不错,那工资就和当上科长的差不多。这样的话,大家就不会往官场这条独木桥挤了,这将有利于消除官本位现象。
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职务职级并行意见下发:正科满15年可享副处待遇
县以下机关公务员将设置5个职级
县以下机关公务员将设置5个职级,如果一名正科级别的乡镇公务员连续15年未得到提拔,可享受副处级干部待遇。比如,一名县文化局局长或乡镇镇长,一直未得到提拔,满15后,虽然还当局长或镇长,但可享受副县长的工资待遇。南都记者从吉林省政府新闻办等多个省份获悉,《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下简称《意见》)日前已经正式下发,将正式实施。这一文件旨在打破乡镇公务员职务晋升空间小、待遇得不到提高、乡镇留不住人才的现状。
《意见》提出职级晋升具体条件
《意见》提出,将对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设置5个职级,由低到高依次为科员级、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和正处级。
根据《意见》,举例说,办事员任满8年未提拔,可享受科员待遇;科员任满12年未提拔,可享受副科待遇;副乡科级、副主任科员满15年未提拔,可享受正科级待遇,正科级干部15年未提拔,可享受副处级待遇,副县处级干部15年未提拔,可享受正处级待遇。
职级晋升后,可以享受相应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工资待遇,但工作岗位不变。比如,一名县文化局局长或乡镇镇长,一直未得到提拔,满15年后,虽然还当局长或镇长,但可享受副县长的工资待遇。
规格高于正处级的县区市例外
《意见》还对“任职年限”作出解释,即指从晋升职级或正式任命职务之月起按周年计算,满12个月为1周年。
《意见》还规定,“任现职级或职务期间每有1个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任职年限条件缩短半年;每有1个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任职年限条件延长1年”。
《意见》还对实施职级晋升制度的机构范围作出明确限定:县(市、区、旗)和乡(镇、街道)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的在编人员。机构规格高于正处级的县(市、区),其所属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等不列入实施范围。比如,上海崇明县、广州市天河区一级政府就不属于这个范围。
释疑
中国公务员从科员到县处级升迁比仅4 .4%
根据现行公务员法,国家实行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这意味着,“职务晋升”成为公务员个人职业发展、待遇提升的唯一路径。
现实情况却是,中国在职公务员队伍中,逾60%在县乡两级基层。基层公务员数目庞大,但供他们升职的领导职务却有限,“僧多粥少”让很多基层公务员待遇一直维持在较低水平。
国家行政学院副教授胡颖廉曾撰文表示,中国公务员从科员到县处级干部的升迁比例仅为4.4%,从县处级升为厅局级的比例更是低至1%。有的人工作几十年还是副科长。
例如某省的一个县,整个县的正处级也就县委书记、县长、县人大主任和县政协主席几个职位,乡镇或者县教育局等县直机关都只是科级单位。公务员通过升职来提高待遇,非常难,被称为“千军万马过独木桥”。
这也导致近年来基层公务员队伍人员不稳定,优秀人才流失严重的问题,引起了国家相关部门的重视。以江门为例,近五年来超过三成的乡镇机关公务员通过各种方式离开了乡镇基层机关。国家行政学院副教授胡颖廉认为,长此以往不利于中国政府的转型。
职级晋升具体条件
晋升科员须任办事员满8年,级别达到25级;
晋升副科级须任科员级或科员满12年,级别达到23级;
晋升正科级须任副科级或乡科级副职、副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达到20级;
晋升副处须任正科级或乡科级正职、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达到19级;
晋升正处级须任副处级或县处级副职满15年,级别达到17级。
人社部部长尹蔚民在记者会上表示,我国720多万公务员中,60%分布在县以下工作,晋升难,待遇低的矛盾比较突出。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经过一年的试点,可操作性得到验证。经中央批准,今年将在全国县以下机关实行。
上一篇:考核登记
下一篇:关于召开信息交流会议的接待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