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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管理基本知识
★ 什么叫物业服务管理?
所谓物业服务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 物业管理有什么作用?
物业管理的作用主要是指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对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和秩序维护等提供专业的管理服务,延长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使用寿命,确保其功能的正常运行,与业主共同创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社区生活与工作环境。
★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哪些义务?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3)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5)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小区的管理者到底是谁?
根据《物权法》以及《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阐述,针对小区的物业服务管理活动,物业服务企业只是表面上的主体,实质主体还是业主。物业管理权是业主对其房屋位于所有权派生出的一种权利,物业服务企业所提供的只是一种合同式服务,真正的管理者是业主大会。 ★ 业主委员会应如何成立?
1.小区入住率达到50%以上,是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前提条件;
2.由小区全体业主(包括产权人和使用人)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3.业主委员会制定并通过《业主委员会章程》;【物业服务宣传有哪些内容】
4.业主委员会持《业主委员会章程》及业委会人员名单,向小区所在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5.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受理登记;
6.小区业主委员会正式成立。
★ 业主委员会职责
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4、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5、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 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分别指哪些?
共用部位,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业主或单幢物业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门厅、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电梯机房、走廊通道、传达室、内天井、房屋承重结构、室外墙面、屋面等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业主或单幢物业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供水箱、水泵、排水管道、窨井、化粪池、垃圾通道、垃圾箱 (房)、电梯、照明灯具、建筑智能系统、避雷装置、消防器具、进出口大门等设施设备。
★ 建设单位在前期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建设单位指定的业主临时公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竣工总平面图等资料;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 房屋质量缺陷能拒交物业费吗
问:我购买了一处房产,现发现该房质量有问题,我一直在和物业公司交涉,要求维修,请问,在物业公司将房屋维修好之前我能否拒交物业管理费?【物业服务宣传有哪些内容】
答:一旦你在办理完接收手续(即入住手续)之后才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则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1)若房屋质量不是主体结构存在问题,未严重到足以解除购房合同的情况下,则应继续交纳物业管理费。因为房屋质量问题是基于你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当质量问题较小,不足以解除购房合同时,如装修工艺稍次,局部出现渗漏等,你应与开发商协商解决房屋质量问题或索取经济补偿。物业管理费是业主有偿享受物业管理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业主只要实际接收了物业就享受了服务,因而必须向物业管理公司支付服务费。房屋质量问题与物业管理问题分属于两个不同的范畴,二者不能混为一谈。(2)若质量问题严重到可以解除合同的程度,在合同解除之前,业主仍应交纳物业管理费,直至合同解除为止。
★ “你们把xxxxx事解决了(搞好了),我就缴物业服务费”,这样的做法对吗?
很多小区存在这样的问题,有些事情业主不满意,就拒缴物业服务费用。业主拒缴物业费的理由不外乎以下几种:
(1)有些事情不是物业公司所承担的责任,像这样的事情业主不能作为不缴费的理由。
(2)开发企业留下了很多遗留问题,造成业主不满意从而转嫁到物业服务企业头上。物业服务企业的主要工作是积极配合业主与开发企业联系,解决好业主的实际困难。业主们应该理解物业服务企业,合理正确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不能一味的针对物业公司,物业公司与开发企业毕竟是两家不同的法人企业。由开发商遗留的问题如不及时解决,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可以向开发企业的上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提请投诉,开发商违法的,业主可以依法提请诉讼
(3)物业服务企业自身存在的服务不到位的情况。针对这一情况物业企业应主动及时地给业主做好服务,让业主满意。如果物业服务企业不作为,业主可以向物业服务企业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湘潭市房产管理局)进行投诉,而政府主管部门对不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的行政处罚是很重的。
★ 在小区内是不是什么事都是物业公司负责处理?如果不是该怎么办?
不是。首先物业公司所提供服务的依据是“物业服务委托合同”中约定的事项,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即不属于物业服务的范围,物业服务企业也就没有义务来负责处理。其次,物业服务企业是一个企业,不是政府的某个行政职能部门,在处理某些事情的时候,更多的是要靠业主的自律自治以及《业主公约(规约)》的约定,在面对有业主违反《业主公约(规约)》的情况时,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力与义务是根据公约(规约)约定进行批评、警告、制止、直至上报有关部门处理,物业服务企业没有处罚权。最后,业主才是小区真正的管理者,如果出现超出物业服务合同以外的纠纷或者有违反《业主公约(规约)》约定的事项而对相邻业主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的,可以由权益受害一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提请诉讼,通过法律渠道解决矛盾,挽回损失。
★ 物业服务管理有哪些内容?
物业服务分为常规性的公共服务,针对性的专项服务和委托性的特约服务三种。
一般物业服务泛指常规性的公共服务,其具体包括:
(1)房屋共用部位的维护与管理。
(2)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
(3)环境卫生、绿化管理服务。
(4)小区内交通、消防和公共秩序等协助管理事项的服务。
(5)物业装饰装修服务管理。
(6)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代管服务。
(7)物业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
(8)其他公共服务工作等。
★ 业主办理交付房屋手续后,没有入住的空置房是否需要缴纳物业服务费?
业主接收了房屋之后,即使没有入住,也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用。其理由:一是根据国家《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用;二是业主《临时管理规约》或《管理规约》明确规定,业主应该自觉遵守的;
三是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是为全体业主服务的,如物业公共部位、公共设备设施管理维护、门卫、小区公共秩序维护、环境卫生、绿化管理养护等,这些服务项目不仅仅是对已入住业主的,也是对全体业主服务的,若业主没入住就不交纳物业服务费,则侵害了全体业主的权益。
★ 物业服务费用由谁交纳?不交纳物业管理费用的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业主应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物业服务费不包含业主与非业主使用人的人身保险、财产看管、保管保险费用。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在计算物业管理费时,计费面积以什么为准?
计费面积以房产证上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这个建筑面积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套内建筑面积,另一部分是公用分摊面积。对于还没有取得房产证的房屋,以建设方与购房人签订的购房合同上的销售面积为准。
★ 买房后长期不居住,是否还要交纳物业管理费?
产权人长期不住的房屋或建设方未出售的空置房,均应交纳物业管理费。理由如下: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务是一种公共性服务,即公共区域的保洁、保安、绿化、房屋及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小区日常管理等,这种公共性服务不会因为某一个人或几个人不在此居住,管理成本就会减少。
★ 物业管理区域禁止哪些行为?
《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禁止下列行为:
(1)违法改变物业的使用用途;
(2)违法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3)擅自占用、损坏物业的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附属设施;
(4)损坏房屋结构或者从事其他影响物业使用安全的行为;
(5)损坏公共绿化、园林设施;
(6)任意弃置垃圾;
(7)违反规定饲养动物;
(8)在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
(9)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10)违反规定停放车辆;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行为。
业主拒缴物业服务费虽然是自身用来维护权利的一种方法,但是不管是什么原因拒缴物业服务费,势必造成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费不足引起经营困难,势必影响整个物业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和全体业主的正常生活,这种做法损害的是其他缴费业主的利益,损害的是大家的共同利益。
物业宣传内容
1、什么叫物业服务管理?
所谓物业服务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2、物业管理有什么作用?
物业管理的作用主要是指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对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和秩序维护等提供专业的管理服务,延长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使用寿命,确保其功能的正常运行,与业主共同创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社区生活与工作环境。
3、房屋质量缺陷能拒交物业费吗?
问:我购买了一处房产,现发现该房质量有问题,我一直在和物业公司交涉,要求维修,请问,在物业公司将房屋维修好之前我能否拒交物业管理费? 答:一旦你在办理完接收手续(即入住手续)之后才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则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1)若房屋质量不是主体结构存在问题,未严重到足以解除购房合同的情况下,则应继续交纳物业管理费。因为房屋质量问题是基于你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当质量问题较小,不足以解除购房合同时,如装修工艺稍次,局部出现渗漏等,你应与开发商协商解决房屋质量问题或索取经济补偿。物业管理费是业主有偿享受物业管理服务所产生的费用,业主只要实际接收了物业就享受了服务,因而必须向物业管理公司支付服务费。房屋质量问题与物业管理问题分属于两个不同的范畴,二者不能混为一谈;(2)若质量问题严重到可以解除合同的程度,在合同解除之前,业主仍应交纳物业管理费,直至合同解除为止。
4、无理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业主,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怎么办? 按照国家《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收费管理办法》以及其他业主缴纳的证明,物业公司和业主委会员,可以向当地法院进行起诉,并要求拒付物业费的业主除支付应支付的物业费之外,还要按照国家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和相关的起诉费用。
车辆丢失的法律责任
案件:
2004 年10月11日下午,某小区业主郭先生将价值23.5万元新买的小轿车停放在本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指定的露天停车位上,并按物业公司的要求交了8元临时停车费,10月12日上午当郭先生欲开车出去办牌照,发现此车已不翼而飞,随即向物业公司及派出所报案。经公安干警多方追查,至今该车尚未找到。2005年9月郭先生以该车已向物业管理公司缴纳了临时停车费,物业管理公司有责任保管车辆,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车辆丢失损失共计183000元。该区域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双方之间构成保管合同关系,物业管理公司应赔偿业主183000元。该物业管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无证据证明物管疏于管理,原审判决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改判撤销原审判决,驳回郭先生的诉讼请求,两审诉讼费均
由郭先生负担。
[评析]在这起丢车诉讼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二审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关于保管合同的有关条款。
依据法规:第三百六十五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第三百七十四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损坏、丢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六十七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从上述条款看,保管物的交付实际就是讲保管物的实际控制权的排他性占有权交付给保管人。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就车辆保管的意思表示并不一致。郭先生停车时并未将车钥匙或车辆行驶证交给物管公司,而物管公司也从未对郭先生出具停车凭证,所以不具备保管合同中的保管物交付的法律内涵。
根据当地物价部门核准该物业公司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及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委托合同中,关于露天停车场地经营收入,物管公司与业主委员会双方分成约定情况分析,可以得出该物管公司对其露天停车场地与车辆停放人之间仅构成场地租赁关系,物管公司只对交通及车辆秩序进行管理,而构不成车辆保管关系。
房子没住,该不该交物业费
案例
王女士购买了一套期房,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对房屋内部提出了不少细部质量问题,认为该房没有达到入住条件,但因要举家出国,就在入住交接单上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并收了房门钥匙。半年后,该女士回国发现,有关的细部质量问题仍未解决,而物业管理公司却发出了多份催交物业费的通知。觉得很冤,当初收房时就对房子不满意,这半年自己也没住,怎么还要缴纳这么多物业管理费?
[评析]房屋买卖中的交付,从严格意义上讲,应当是以产权证的登记和取得作为最终的交付标准,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只有产权证才是产权人享有和行使有关财产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开发商销售的房屋大多数都是期房,而房屋在验收交接后到产权证办理下来,往往有一个较长的周期,这就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和相对性证明的取得无法完全同步。因此,入住交接就成了房屋买卖交付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买卖双方往往以此环节作为验收房屋是否符合法定和约定交付条件的一个主要程序。
房屋买卖合同法规的第八条和第十一条中均对房屋交接的程序做了约定的规范,如:“要求开发商在交付房屋时,向购房人提供房屋验收合格的证明;开发商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购房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开发商承担。
该案例中王女士,虽然她对开发商的交付提出了自己的意见,但如果这些意见不构成法定或约定的、不能交付的情况(比如房子根本未经正式验收合格等),同时又收下了房门钥匙,则说明该女士对房屋的交付已表示认可,她提出了对细部问题继续要求开发商进行修补,但不能据此认为房屋不符合交付条件。因此,对于其后物业费应交纳。
业主家中被盗,能否拒交物业费?
案例
因为5年前家中曾经被盗损失5000余元财物,王先生在接下来的几年中一直拒交物管费,最终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虽然他自认为拒交有理有据,但最终仍输了官司。
王先生在2004年入住某小区,刚开始时,王先生根据与物业公司的合同按时缴纳物业费,但是在2007年1月之后就没有交了。原因是当年1月5日,该小区4户业主家中财物被盗,其中就包括王先生家。“我家中损失财物5000余元„„物业公司承诺做到人防技防相结合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治安防范万无一失。”王先生认为,物业公司的安防措施不符合合同约定,导致其家中财物被盗,应依法依约承担责任,“我事后就财物被盗及未交物管费的原因,无数次找物业公司协商,都没得到解决。我并不是无故拖欠物管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均应按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王先生没有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法官表示,王先生家中被盗,他没有提交证据证明系因物业服务不当因素造成,故法院对其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抗辩理由不予认可。最终法院判决王先生支付数年来欠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和违约金共6000余元。
一方抛物,八方担责
案例
事发南京某小区,在2010年5月一天下午,刘先生下班回家,在小区道路行走时,从楼上落下一个烟灰缸正中刘先生头部,刘先生当场倒地,血流如注,昏迷不醒,“肇事”的烟灰缸则完好无损地落在地上。物业公司员工发现及时拔打110,并火速将刘先生送往急救中心,刘先生昏迷60天,耗资17万元,刘先生才保住了命。由于没有人愿意站出来承担责任,刘先生将该住宅楼的业主、住户及此楼的房地产开发商、物业公司统统推上被告席,要求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损失费共计20万元。 经当地人民法院审理,最后判定:房地产开发商将房屋出售给业主,则房屋的所有权人就由房地产开发商变更为各个小业主。刘先生的受伤害行为不是因为房屋本身的建筑质量问题行成的,所以房地产开发商不承担责任。物业管理公司按照物业管理合同,对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工作,刘先生受损害不是因为物业公司工作的失误造成房屋不够安全导致的,而是由楼上某位业主随意往楼下扔东西而引发的悲剧,显然物业公司不可能对业主住户的这种疏忽随意行为进行“管理”,物业公司不存在失职,因而没有责任。法院在不能找到扔烟灰缸的人,即直接责任人的情况下,根据民法通则“建筑物上搁置物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法院判决该住宅楼的业主、住户共同承担责任,承担责任的大小由法院裁量。
物业服务欠缺,不能成为拒交物业费的理由
[案例]
2015年7月,北仑某小区业主肖女士因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被物业公司告上法院。肖女士称,小区管理混乱、卫生状况很差、盗窃案件时有发生,业主们对此都深感不满。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肖女士还向法庭提交了照片等证据。尽管如此,法院仍然判令她补交所有物业管理费和相应的滞纳金。
[说法]【物业服务宣传有哪些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必须明白,这里所说的追究物业公司的违约责任,是指业主必须通过一定的合法程序,来获得应有的物业服务,而拒交物业费,不是一种合法的手段。也就是说,追究物业公司的违约责任与拒交物业费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之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个人未签合同,也必须缴纳物业管理费
[案例]
向女士从开发商处购得住房时,小区的房屋已被售出90%,成立不久的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了收费标准。向女士认为物业收费偏高,而自己并不同意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以此为由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今年6月,物业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向女士缴纳物业费,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以看出,只要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合同,不管业主本人是否与物业公司签约,都应依据合同规定的服务价格交纳相应费用。一位律师对此解释称,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已经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它完全有权代表全体业主履行相关事务,即使个别业主不同意,也不能改变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物业公司服务宣传标语
1. 物业管理业主当家 小区建设依靠大家
2. 知荣辱 树新风 加强业主自治自律 加强物业管理,
3. 加强物业管理,共建安全文明温馨和-谐的家园
4. 宁愿牺牲我一人 幸福百姓千万家
5. 强化物业管理服务 提高物业管理品质
6. 加强民-主 依法治国
7. 构建和-谐社会 树立科学发展观
8. 构建和-谐平安社区 实现社会和-谐
9. 建设美好家园 建设和-谐型
10. 诚信型 服务型物业企业
11. 建设服务物业 营造和-谐社区
12. 物业服务千万家 真情温暖你我他
13. 物业管理是改善人居环境的内在需求;
14. 物业管理是保障民生需要的重要方面;
15. 物业管理是提升居住质量的重要手段;
16. 物业管理是物业保值增值的重要条件;
17. 物业管理是节能减排,低碳生活的促进力量;
18. 物业管理是扩大居民消费的重要环节;
19. 物业管理是促进基层民-主建设的重要平台;
20. 物业管理是解决就业的重要途径;
21. 物业管理是维护稳定,构建和-谐的重要力量。
22. 物业管理,有序参与,依法维权,互利互惠。
23. 管理规范,服务优质;经营合法,履约诚信。
24. 规范管理,贴心服务。
25. 世人均需爱,同天覆,同地载。
26. 孝心,爱心,事业心,责任心,心心关系幸福度。
27. 共有家园,共管共享共维护;
28. 创建和-谐物管,维护合法权益;
29. 服务提高生活品质,物管改变行为习惯。
30. 共建和-谐家园,共筑田园城市。
物管行业宣传标语
1、自然、人文的景观及服务,让业户感觉惬意。
2、知荣辱,树新风,加强业主自治自律。
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业主,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
4、真诚服务,微笑待人,携手共进,以情动人。
5、真心服务物业管理业主,细心开展物业管理工作。
6、优秀的物业管理,您体面的生活环境。
7、优秀的物业、优秀的业主造就优秀的小区。
8、用心服务,尽善尽美,悉查客户需求,超越客户期待。
9、用物业管理人的双手,撑起百姓物业保值、增值的空间。
10、用我们热心的工作、贴心的服务、精心的管理、细心的养护、来营造物业与业主的双赢。
11、用服务的热情燃万家灯火,用钢铁的纪律保社区平安。
12、营造和-谐、友善、关爱的氛围,为业主搭建互通的平台,挚诚专业服务。
13、以物业人的真诚换取业主的理解和信任。
14、要想设备都能用,聘请物业公司来保证。
15、物业管理让您拥有祥和,舒心的居住环境。
16、物业管理真情服务,和-谐社会共创幸福。
17、物业管理与百姓生活时时相伴,百姓生活与物业管理息息相关。
18、物业管理有偿服务需要业主按约缴费来支持。
19、物业管理因您的需要而存在,物业服务服务因您的满意而精彩。
20、物业管理业主当家,小区建设依靠大家。
21、物业管理心连心,携手共创和-谐家园。
22、物业管理,通过精心管理、优质服务、诚信经营赢得广大业主的信赖。
23、物业管理,提高物业的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使物业保值、增值。
24、物业管理,让社会更加和-谐,让城市更加美丽,让生活更加美好。
25、物业管理,倾情服务,业主至上,精益求精。
26、物业管理,民安、业安、天下安之大业。
27、加强物业管理服务,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28、加强物业管理服务,提高物业管理品质。
29、加强物业管理、构建和-谐社区、共建美好家园。
30、加强物业管理,共建安全文明、温馨和-谐的家园。
31、加强民-主,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
32、既做好自己的事,又不妨碍他人,就是好同志。
33、获奖作品:服务业主手牵手,共建和-谐心连心。
34、花草树木,美化你我的生活、净化身边的空气。
35、管理与服务齐抓;展现代化物业风采,公司与业主共管;创新时期和-谐社会。
36、管理无盲点、业主无怨言、服务无挑剔。
37、共建和-谐物业管理,营造幸福美好生活。
38、感恩行业发展三十载,感动物业服务每一天。
39、改善物业环境,加大清欠力度,解决历史积欠。
40、打造精品服务,追求顾客满意;尽心尽意,尽善尽美。
物业工程部宣传标语
1. 共管同心,和-谐同行。
2. 和-谐物管,美好生活!
3. 优美环境,优良秩序,优质服务;
4. 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家园!
5. 加强民-主,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
6. 树立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平安社区!
7. 促进物业管理发展 加快田园城市步伐。
8. 创安全文明社区,建安居乐业家园。
9. 物管联着你我他,文明和-谐靠大家!
10. 居住改变习惯,物管促进文明。
11. 知荣辱,树新风,加强业主自治自律!
12. 物业管理是改善人居环境的内在需求;
13. 加强物业管理服务,提高物业管理品质!
14. 物业管理业主当家,小区建设依靠大家!
15. 物业管理是保障民生需要的重要方面;
16. 物业管理是提升居住质量的重要手段;
17. 物业管理是物业保值增值的重要条件;
18. 物业管理是节能减排,低碳生活的促进力量;
19. 物业管理是扩大居民消费的重要环节;
20. 物业管理是促进基层民-主建设的重要平台;
21. 维护业主合法权益,做好物业管理费清收清欠工作!
22. 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
23. 树立正确的荣辱观,纠正缺德失范的恶意欠费行为!
24. 拖欠物业管理费是违约违规损人害已的错误行为!
25. 物业管理有偿服务需要业主按约缴费来支持!
26. 依法依规从事物业管理,切实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27. 改善物业环境,加大清欠力度,解决历史积欠!
28. 加强物业管理,共建安全文明温馨和-谐的家园!
29. 全面提高物业服务质量,努力扩大物业管理覆盖面;
30. 欠费影响物业公司经营,损害最大的是广大业主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