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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屏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
实施方案
锦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二年九月
制
关于印发锦屏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锦府办发„2012‟15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锦屏工业园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锦屏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己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锦屏县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九月七日
锦屏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1‟26号)、《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1‟240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低起点、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促进充分就业与保障基本生活并重的原则;政府、集体、个人共同负担,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第二章 参保对象
第三条 保障
对象及范围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承包耕地后,被征地家庭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与2009年当地(指所在乡镇)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的比例(简称“人均剩余耕地比”)不足70%(含70%)的在册农业人口,征地后农转非人员。
人员身份认定按照《贵州省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程序》办理。
“剩余耕地”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明确的耕地。
“剩余耕地面积”=家庭总承包耕地面积(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确权的耕地面积总和)—被征用总耕地面积(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
庭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确权的耕地面积中累计被征用的地块面积)。
本方案实施前完成征地的,以本方案实施时的家庭在册农业人口计算“人均剩余耕地比”。
第四条 下列人员不纳入保障对象范围
1、实行有地搬迁安置的人员。
2、出租、转租、自行流转土地的人员。
3、土地被征收或征用后,重新获得调剂土地的人员。
4、本方案实施后征地的,实施征地时虽居住在原村民小组(自然村)但已转为城镇户籍的人员。
5、本方案实施后征地的,征地时未满16周岁的人员。
6、已享受现金直补的大中型水库和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人员。
7、已被录用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依《兵役法》参军入伍后转为军官的人员。
8、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第五条 保障对象身份认定程序
1、申报:被征地农民应填写《被征地农民身份申报表》,经村(社区)初审后报乡镇人民政府。
2、初审: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国土资源管理所、农业服务中心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参与,对《被征地农民身份申报表》中申请人自己填写的内容进行审核认定,并通知村(社区)。
3、公示:初步认定结果由村(社区)张榜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内容包括被征地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被征地时间、征地面积(其中:耕地面积)、家庭承包耕地面积、剩
余耕地面积、就业现状等。
4、确认:经公示无异议的,公示结果由村(社区)报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
第三章 就业政策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农转非后,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并处于失业状态的,可到县、乡镇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按规定优先享受国家和省的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就业扶持政策。 己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并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按规定享受国家和省、州的就业扶持政策。
第七条 用地项目业主单位应优先安置符合用工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就业,招用项目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补贴。补贴资金从县级财政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具体补贴标准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仍保留农村户籍进城务工的被征地农民,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享受相应的培训补贴;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并自主创业的,可优先享受小额担保贷款等优惠政策。
第九条 建立被征地农民“征地一户、帮扶一户”的就业失业动态管理制度,为被征地农民转移就业和自主创业提供指导和就业服务。
第四章 社会保障
第十条 被征地的农村户籍人员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
繁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繁昌县国土资源局 文件
繁人社„2010‟106号
关于印发《繁昌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
经研究决定,现将《繁昌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繁昌县人社局 繁昌县国土资源局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繁昌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省政府要求,我县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实施新的征地补偿标准。为切实做好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后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关于印发繁昌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办法的通知》(繁政„2009‟100号)和《关于繁昌县征地补偿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繁政办„2010‟34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对象
1、自2010年1月1日起,凡具有我县户籍,年龄在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的被征地农民均可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对男年龄在16-59周岁、女年龄在16-54周岁之间的被征地农民可自主选择参加新农保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资金分配
2、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主要用于发放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补贴及补齐被征地农民新农保养老金。征地补偿款中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的资金由各镇政府负责筹集并上缴县财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专户,专款专用。
3、征地补偿款中用于为被征地农民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的资金(以下简称“参保资金”),原则上分项平均分摊给征地时被征地农户的全部家庭成员,作为其个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费用。村委会应按户对被征地农民家庭成员和征地等情况进行初审登记,并经镇政府审核公示。对家庭成员户籍全部迁出本县或已【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
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其参保资金以货币方式一次性支付。
4、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被征收,按规定从土地补偿费中提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后的剩余款项,应当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公益事业或参保人员的缴费补助,其方式由村民会议民主确定;从安置补助费中提取的参保资金, 应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参保人员的缴费补助;安置补助费中用于货币补偿资金的分配方式由村民会议民主确定。
5、各镇政府应足额筹集参保资金,并对参保资金设专户管理,按时足额为被征地农民代缴社会养老保险费。参保资金结余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年龄未满16周岁的和在校学生,各镇政府应在其年满16周岁或学业期满,用其参保资金根据个人办理社会养老保险险种和缴费标准代缴养老保险费。对家庭困难的大学生,可适当用其参保资金资助学业。
三、参保缴费
6、对选择参加新农保的,各镇政府应在征地当月及以后每年1月根据参保人申报的缴费标准和金额将参保资金缴入个人养老保险缴费专用存折,由县农保中心划入个人帐户。参保资金不足缴纳新农保个人缴费的,所缺资金由个人承担;符合新农保领取待遇条件时参保资金有剩余的,剩余参保资金以集体补助形式记入个人账户。已领取新农保待遇的,参保资金全部以集体补助形式记入个人账户。集体补助的资金由各镇政府缴入新农保财
政专户,并将缴款单及补助人员名单、补助金额等信息登记成册,交县农保中心记入个人账户。
7、对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上年度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各镇政府应按月将参保资金缴入个人养老保险缴费专用存折,由县地税部门代征养老保险费。已在企业参保的,各镇政府应逐月按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标准将其参保资金以货币方式支付给农户。征地时男45周岁、女40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可用参保资金一次性向以前年度延伸补缴达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相应年限。参保资金不足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所缺资金由个人承担;被征地农民符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参保资金有剩余的,剩余资金以货币方式一次性支付。
四、社会保险待遇
8、被征地农民参加新农保,按新农保政策规定享受待遇。已享受新农保待遇的,从集体补助记入个人账户次月起,增加计发新农保待遇。增加计发待遇为新增记入个人账户的金额除以增加计发待遇时参保人年龄所对应的计发月数。因参保资金缴纳延误,导致被征地农民不能按时享受相应新农保待遇的,延误期间的待遇由各镇政府补发。
9、耕地全部被征用(含耕地被征用50%以上后,剩余部分人均不足0.2亩)的被征地农民参加新农保,符合领取新农保待遇条件时,参保资金所计算的个人帐户养老金低于以下标准的,不足部分由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补齐。【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
征地时年龄55周岁以下(含55周岁)的,保底标准180元; 征地时年龄56周岁的,保底标准170元;
征地时年龄57周岁的,保底标准160元;
征地时年龄58周岁的,保底标准150元;
征地时年龄59周岁的,保底标准140元;
征地时年龄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保底标准130元; 耕地部分(50%以上)被征用的,参保资金所计算的个人帐户养老金低于以上标准乘以被征地比例的,不足部分由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补齐。本实施细则施行前耕地已部分(50%以上)被征用的被征地农民,本实施细则施行后,耕地再次被征用的,参保资金所计算的个人帐户养老金低于以上标准乘以新增加的被征地比例的,不足部分由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补齐。
10、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享受待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新农保待遇不得重复领取。
五、就业援助和创业帮扶
11、对16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免费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免费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免费提供2次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就业困难人员优先提供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对零就业家庭成员实行托底就业。
12、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可给予小额担保贴息贷款,对进入创业园创业的,按规定给予场地费减免和水电费补贴等。
六、其他规定
近几年来,随着我区大开发、大建设、大发展步伐的加快,各类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多,征地后,产生的被征地农民越来越多。为使被征地农民在征地后能就业,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我们根据有关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开展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我区被征地农民的现状
据调查,截至2016年10月底,全区共征地1.81万亩,搬迁房屋2050栋,涉及17个村(社区)、117个小组,涉及被征地农户4313户、被征地农民14244人,与2016年相比,征迁村(社区)增加10个,征迁小组增加76个,被征地农户增加3257户,被征地农民人数增加10911人。
据调查,2016年全区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男性16岁至60岁,女性16岁至55岁)占整个被征地农民的比例为70.3%,其中,男性占比36.4%,女性占比33.9%;全区非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男性60岁以上,女性55岁以上)占整个被征地农民人数的比例为29.7%,其中,男性占比13.5%,女性占比16.2%。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全区被征地农民处于劳动年龄阶段的人数占比大,引导、推荐就业的任务较重。
据统计,2016年,全区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11092人,其中,外出打工5754人,自主创业986人,其它方式就业1753人。
二、主要工作情况
我们采取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培训。通过培训,使他们掌握了一技之长,为实现就业、从事创业奠定了较好的基础。自2016年以来,共举办职业技能培训班47期,培训人员2052人,其中:挖机212人,瓦工268人,厨师203人、旅游服务45人,起重工59人,电焊工212人,缝纫工34人,种养植技术员27人,茶叶加工制作工131人,家政服务782人;共举办创业培训班6期,培训人员289人。
(一)制定被征地农民培训工作方案。根据中央、国务院、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为了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就业能力,促进被征地农民劳动技能培训,结合我区实际,我局制定了《被征地农民培训工作实施方案》,按照“实际、实效、实用”的原则,让被征地农民通过劳动技能培训,使他们既能学到一技之长,又能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其它就业有效资质证书。
(二)印发《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手册》,开展针对性的就业培训。2016年,我们以倡议书的形式,印制就业创业政策、就业信息等为主要内容的宣传资料2万份,组织专班人员到征地任务重的村(社区),进一步开展宣传活动,推荐被征地农民就业。同时,针对我区城市建设中出现的被征地农民就业技能普遍偏低,就业难度大等新问题,年初,我们以村(社区)为单位,对被征地农民技能培训意愿进行摸底调查,根据调查情况分片区、分专业开展技能培训。在街办、桥边镇分别举办挖机、电焊工、家政服务培训6期,共培训300余人,其中在街办巴王店村开展挖机、电焊工培训班2期,160人参加培训,分别在石堰村、塘上村举办家政培训班1期,培训72人;在桥边李家湾村、偏岩村举办家政培训班2期,培训69人。
(三)开展“以服务被征地农民”为主题的“春风行动”招聘活动。针对我区被征地农民日益增多的实际情况,今年我局开展了为期三个月的以“服务被征地农民”为主题的“春风行动”招聘活动,促进就业。活动期间,先后举办大型专场招聘会2场,服务重点企业小型招聘会2场,累计进场企业108家,提供就业岗位4850个,吸引求职者近4000人,达成就业协议650人。
(四)落实创业扶持政策,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将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创业培训范围,按照每人8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培训补贴。通过创业培训,增强创业意识和能力。对其在创业过程中有资金困难的,我局帮助其办理小额担保贷款。2016年,共为27名创业人员申请办理小额担保贷款183万元,创业人员带动就业60余人。
三、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部分被征地农民参加就业培训的积极性不高。为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人社部门每年都组织被征地农民参加免费技能培训,但由于培训针对性不强、技术含量不高,尽管部分被征地农民手握培训结业证书,但在求职时因不能满足企业用工需求,久而久之大家便不再愿意参加培训。
二是部分被征地农民就业意识不强。被征地农民属自谋职业和转移就业,他们在被征地前靠种植农作物生存,采取“日出而耕,日落而息”的生存模式,与社会的接触较少,信息闭塞,思想陈旧保守,很多观念都不能及时更新,造成了大部分农民在失去土地后无所适从,不能准确地自我定位,对以后的生活一片空白。再加上很多被征地农民文化素质较差,文化程度不高,没有一技之长,普遍缺乏应对市场竞争的能力,导致就业难度不断加大。
三是部分被征地农民就业观念有偏差。部分被征地农民还对政府和集体有着“等、靠、要”的思想,甚至存在“死要面子活受罪”的观念,认为“低工资、重劳力、苦脏活”是外来民工的职业,自己从事这些工作会丢面子,就出现“高不成、低不就”的现象。因此,被征地农民就业仍十分困难。
四、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的思路及措施
(一)工作思路
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树立促就业就是保民生、保稳定、保增长的大局意识,创新工作思路,突破工作难点。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以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为目的,以乡镇、村(社区)为依托,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通过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创新机制、拓宽渠道、优化服务,努力营造良好的就业环境和就业条件,促进被地农民家庭中有劳动意愿和劳动能力人员充分就业。
(二)工作目标
以就业、培训、创业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为抓手,落实积极的就业扶持政策、强化技能培训、建立就业信息化服务平台、实施困难援助、拓展就业空间,多渠道、多方式促进就业,逐步实现被征地农民家庭至少一名人员稳定就业。
(三)工作措施
1、把就业作为解决被征地农民生活的根本出路。一是进一步加强对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组织被征地农民参加和享受就业培训、择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多种免费就业服务。二是要求征地企业积极使用被征地农民工,并纳入征用地协议,由区人社部门按企业用工要求培训被征地农民,用地单位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三是积极鼓励被征地农民外出务工实现就业。
2、加强引导,鼓励被征地农民大胆创业。引导被征地农民根据自身条件,把握市场经济的契机,充分利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资金扶持政策,积极创业。一是对于农民被征地后有创业愿望的人员,帮助其办理小额创业担保贷款,为创业人员解决创业资金困难问题。二是对于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创业人员,可以列为创业带头人,为其提供创业培训,并对其带动就业的人员实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3、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拓宽就业渠道。根据目前情况看,要抓住区内大量安置房建设的契机,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努力拓宽就业领域。第三产业属劳动密集型企业,提供的就业机会较多,其中有些岗位对劳动者素质要求不高,更适合被征地农民发展;从服务行业入手拓宽就业渠道,如住宅消费服务业的超市、快餐、物业管理、家政服务、搬家公司、社区绿化等。
4、开发岗位,引导被征地农民就业。一是建议在项目落地时与征地单位签订提供一定数量或一定比例就业岗位的协议,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同时,大力开发就业岗位,要求本地工商企业尽量消化本区被征地农民,解决本地被征地农民的就业问题,以此增加被征地农民的收入。二是引导被征地农民转变就业观念,破除“等、靠、要”思想,提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能力,积极从农业生产方式向服务性生产方式转变,如引导被征地农民承包门面开设餐饮等服务性行业。
五、2016年服务被征地农民的工作重点
(一)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组织人员深入到有征地任务乡镇(街办)、村(社区)宣传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政策,做到“那里有征地项目那里就有政策宣传”,确保就业创业及社会保障政策家喻户晓。
(二)进一步加大培训工作力度。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培训工作实施方案》,根据被征地农民实际需求,进行广泛的调查摸底,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创新培训方式方法,将培训地点选择在村(社区),方便被征地农民就近参加培训;在培训内容上,注重理论学习与实际操作相结合,重点要增加实际操作培训时间,提高培训效果。
(三)进一步加大就业援助力度。继续开展以“服务被征地农民”为主题的“春风行动”招聘活动,深入到征迁重点村(社区)宣传就业政策,发布用人单位招聘信息。结合“就业援助月”、“人才·项目一对一”等活动,鼓励和引导劳动密集型行业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千方百计扩大就业。
(四)进一步加大创业扶持力度。鼓励被征地农民自主创业,对自主创办各类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根据兴办企业或个体经营的规模,为其申报一定额度的担保贷款。对接收符合发放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的企业,按照“社保补贴由本人登记申请、乡镇和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初审、就业局再审、财政部门终审”程序,对其灵活就业人员发放社保补贴。